郭寿康《国际经济法》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国际税收法-中国所得税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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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寿康《国际经济法》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国际贸易法-国际货物买卖法)

郭寿康《国际经济法》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国际贸易法-国际货物买卖法)

郭寿康《国际经济法》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国际贸易法国际货物买卖法)郭寿康《国际经济法》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国际贸易法国际货物买卖法)简介本文是对郭寿康教授所著《国际经济法》一书中关于国际贸易法中的国际货物买卖法部分的笔记和课后习题的详细解析。

国际货物买卖法是国际贸易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它规范了跨国货物交易的合同制度和争端解决方式。

笔记1. 国际货物买卖法的基本概念国际货物买卖法是指适用于跨国货物买卖合同的法律规则。

它的主要目的是规范交易各方在国际货物买卖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以维护交易的公平、公正和可预见性。

国际货物买卖法的原则和规定可以适用于各种类型的货物买卖合同,无论是电子商务还是传统的实体交易。

2. 国际货物买卖法的适用范围国际货物买卖法适用于具有跨国性质的货物买卖合同。

在确定适用国际货物买卖法时,应考虑以下因素:合同双方的国籍、合同的履行地点、合同的有关事实和合同双方的选择等。

如果合同双方没有明确选择适用的法律,那么根据国际货物买卖法的规定,可以适用合同双方所在国家的法律,或者适用具有国际货物买卖法统一规范性质的国际公约(如《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

3. 合同的成立和效力在国际货物买卖法中,合同的成立和效力必须符合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合同的成立包括要约、承诺和接受三个要素的存在。

要约是指合同一方作出的明确表示,表示其愿意与另一方建立合同关系。

承诺是指对要约发出有效接受的声明。

接受是指对要约进行同意的表示。

合同的效力则体现在合同一旦成立后,各方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权利和义务。

4. 合同的履行和违约责任合同的履行是指合同各方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权利和义务。

在国际货物买卖法中,合同的履行应遵循合同的履行义务和履行方式的约定。

履行义务是指合同各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应尽的义务,包括交付货物、支付货款、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等。

如果一方未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就构成了违约行为。

根据国际货物买卖法的规定,违约方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包括赔偿损失、支付延迟履行的利息等。

郭寿康《国际经济法》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国际经济贸易争议解决法律制度-国际商事仲裁)

郭寿康《国际经济法》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国际经济贸易争议解决法律制度-国际商事仲裁)

第二十章国际商事仲裁20.1 复习笔记一、国际商事仲裁概述1.国际商事仲裁的概念和法律特征(1)概念按照国际私法以涉外民商事关系为其调整对象的基本理论,对一国而言,凡是仲裁协议的一方或双方为外国人、无国籍人或其他外国企业或实体,或者仲裁协议订立时双方当事人的住所或营业地位于不同的国家,或者即便仲裁协议双方当事人的住所或营业地位于相同的国家,但如果仲裁地点位于该国境外,或者仲裁协议中所涉及的商事关系的设立、变更或终止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国外,或者争议标的位于该国境外者,均可视为国际商事仲裁。

(2)国际商事仲裁主要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征:①它是一种自愿解决争议的方法。

②仲裁解决争议具有较大的灵活性。

当事人可就由谁来仲裁,仲裁适用的规则和法律,仲裁地点、仲裁所使用的语言及仲裁费用的承担等作出约定。

除非当事双方另有约定,仲裁一般采用不公开审理的方法。

③仲裁裁决具有与法院判决相同的法律效力。

(3)仲裁与ADR、司法诉讼的关系①仲裁既不同于ADR,也有别于司法诉讼,但与这两者又有某些相同之处,是介乎于这两者之间的解决争议的方法。

②它既具有ADR自愿解决争议的特点,又与之不同,因为ADR达成的解决争议的方案本身不具有法律上可强制执行的效力。

③仲裁裁决具有与法院判决相同的可强制执行的效力,但它又与司法诉讼有着重要的区别:主要是在程序上的灵活性。

当事人可以选择仲裁所适用的法律和规则,以及审理案件的“法官”(仲裁员),而在司法诉讼中当事人一般不得对这些事项作出选择。

2.国际商事仲裁的种类(1)按照国际商事仲裁协议主体的法律地位的不同,可分为:①不同国家的国民之间的商事仲裁a.这里的国民包括自然人、法人,也包括其他法律实体。

b.其特点是:尽管当事人双方从属于不同的国家,但他们在国际商事交易中所处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因而具有对等的权利与义务。

c.我们平常所说的国际商事仲裁,绝大多数属于此类仲裁。

②国家与他国国民之间的商事仲裁a.此类仲裁的特点是一方当事人为主权国家或政府行政主管部门,他方为另一国家的国民。

国际经济法:知识模块十一 国际税收法律制度

国际经济法:知识模块十一 国际税收法律制度

三、国际税法宗旨与原则
(一)国际税法的宗旨
(二)国际税法的原则
1、国家税收管辖权独立原则
各国在主权范围内充分行使本国固有的征税权力;各国税 收管辖权完全独立,任何其他国家不得干预或制约;各国 税收管辖权一律平等;各国相互尊重他国的税收管辖权; 各国有充分自由来选择本国的税收制度,决定本国的税收 政策;各国均有责任履行自己的国际义务,相互协调税收 管辖权的行使
常设机构原则。 独立企业原则。 实际联系原则。 引力原则。
2、劳务所得来源的确定标准
劳务所得,又分为独立劳务所得和非独立劳务所 得,前者指自由职业者从事专业性劳务取得的所 得。确定独立劳务所得来源地有三种方式:第一, 固定基地或常设机构;第二,停留期间所在地; 第三,所得支付地。后者指雇员或职员取得的工 资、薪金和其他报酬,确定非独立劳务所得的来 源地有两种方式:第一,停留期间所在地;第二, 所得支付所在地。
国际税收条约作用
1. 避免或消除国际重复征税。 2. 防止国际性的偷、漏税和避税,以消除潜在的
不公平税收,维护各国的财政利益。 3. 国家间划分税源。 4. 避免税收歧视, 5. 进行国际间的税收情报交换,加强相互在税收
事务方面的行政和法律协助。
二、《经合组织范本》和《联合国范本》
1963年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下设的国际税务委员会着手制 定这样一个符合实际要求的范本,1977年通过《关于对所 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协定范本》(简称《经合组织范 本》),是经合组织范本的第一个文本。由于该范本偏重 强调居住国课税原则,不利于在国际税收分配关系中处于 来源国地位的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因此,联合国经济和社 会理事会于1967年成立了由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代表 组成的税收专家小组,于1977年拟定了《发达国家与发展 中国家关于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范本(草案)》(简称 《联合国范本》)及其注释,并于1980年正式颁布,在其 有关条款内容中更强调来源国税收管辖权原则,更多地照 顾到资本输入国的权益。

国际经济法笔记——完整要点

国际经济法笔记——完整要点

国际经济法笔记第一章导论一、国际经济法的概念和调整范围: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包括:1、有关国际贸易的法律规范与制度;2、有关国际投资的法律与制度;3、有关国际货币与金融的法律与制度;4、有关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与制度;5、有关国际税收的法律与制度;6、有关国际经济组织的各种法律与制度。

二、国际经济法的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国际组织;国家。

三、国际经济法的渊源:国际经济条约,国际商业惯例,国内立法,联合国大会的规范性决议。

四、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平等互利、合作与发展)第二章国际货物买卖第一节概述一、国际货物买卖法的概念:调整跨越国界的货物贸易关系以及与货物贸易有关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二、有关国际货物买卖的立法与惯例国内立法概述(民法通则,合同法,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国际立法概述有关国际货物贸易的国际惯例概述(华沙-牛津规则,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国际商事合同通则)三、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概述(一)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概念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不考虑当事人的国籍)就有关货物买卖的权利义务关系而达成的协议。

(二)格式合同(合同的文本,签订以前不是真正的合同)(三)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当事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适用公约的货物销售合同的当事人应为双方营业地位于不同缔约国的当事人;如双方国籍不同,但营业地位于同一个国家,则不适用公约;如果只有一方的营业地位于缔约国也不适用公约。

我国的要求:不是所有的中国法人和经济组织都有缔结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能力,从事货物进出口或者技术进出口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当向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机构办理备案登记,但是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规定不需要备案登记的除外。

(四)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1.品质规格条款:不同种类的货物有不同的品质的表示方法:(1)凭样品确定货物品质的买卖;(2)凭规格、等级或标准确定货物品质买卖;(3)凭商标或牌名确定货物品质的买卖;(4)凭说明书确定货物品质的买卖。

国际经济法课后习题解答

国际经济法课后习题解答

第一章绪论1.简述国际经济法产生和发展的历史背景和现实动因。

国际经济法,就其广义的内涵而言,是各国统治阶级在国际经济交往方面协调意志或个别意志的表现。

各国的统治阶级为了自身的利益,总是尽力把自己所需要、所惬意的各种秩序建立起来,固定下来,使它具有拘束力、强制力,于是就出现了各种法律规范。

从这个意义上说,法律就是秩序的固定化和强制化。

国家、法人、个人互相之间在长期的国际经济交往过程中,有许多互利的合作,也有许多矛盾和冲突。

经过反复多次的合作、斗争和妥协,逐步形成了各个历史时期的国际经济秩序。

与此同时,在各国统治阶级相互合作、斗争和妥协的基础上,也逐步形成了维护这些秩序的、具有一定约束力或强制性的国际经济行为规范,即国际经济法。

国际经济法是巩固现存国际经济秩序的重要工具,也是促进变革旧国际经济秩序、建立新国际经济秩序的重要手段。

在国际经济法的发展过程中,始终贯串着保持既得利益、维护国际经济旧秩序与争取平权地位、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的斗争。

这些斗争,往往以双方的妥协而告终,妥协之后又产生新的争斗,如此循环往复不已,每一次循环往复,均是螺旋式上升,都把国际经济秩序以及和它相适应的国际经济法规范,推进到一个新的水平或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新的国际经济法规范一经形成和确立,就能更有效地彻底变革国际经济的旧秩序,更有力地巩固和加强国际经济的新秩序。

2.简述资本主义世界市场形成以后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以前的国际经济关系和国际经济法。

17世纪以后,资本主义世界市场逐步形成,世界各民族国家之间的经济贸易交往空前频繁,国际经济关系空前密切,相应地,国际经济法也进入一个崭新的发展阶段。

从17世纪到20世纪40年代以前,数百年间,用以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国际条约、国际习惯或惯例和国内立法,大量出现,日益完备。

在这段历史时期里,先后陆续出现了许多双边性的国际商务条约。

它们可以大体区分为两类,即平等的和不平等的。

如果缔约国双方都是主权完全独立、国力大体相当的国家,缔约时双方都完全出于自愿,条款内容是互利互惠的,这就是平等条约。

国际经济法第8章(国际税法).

国际经济法第8章(国际税法).

案例1:
汤姆和珍妮是一对美国夫妇,1999年9月1日同 时来华。汤姆开办了一家医疗诊所,珍妮在一 所中国民办学校任英语教师。2000年3月,该 夫妇因儿子突患重病临时决定返回美国,汤姆 关闭了诊所,珍妮辞去了工作,二人于2000年 4月10日离境。 问:汤姆和珍妮在华期间所取得的收入各属于 什么性质?应否向中国纳税?
第八章 国际税法
本章重点问题:
1、国际税收关系的主体和客体分别是什么? 2、居民税收管辖权中自然人居民身份关系和
法人的居民身份关系如何认定? 3、国家间征税权冲突的协调(重点:1、跨国
营业所得征税权冲突的协调;2、跨国劳务所 得征税权冲突的协调) 4、国际重复征税的解决方法(计算方法) 5、国际避税的主要方式和法律应对措施
2、如果居住国采用全额免税法,甲 公司承担的总税负为多少?
3、如果居住国采用累进免税法,甲 公司的总税负是多少?
算一算
1、不采取任何避免国际重复征税的 措施:(1)向来源国纳税: 100万×30%=30万 (2)向居住国纳税: (100+300)×30%=120万
实际联系原则:只有那些通过常设机构进行的 营业活动所产生的利润以及与常设机构有实际 联系的各种所得,才能确定为属于该常设机构 的利润范围,来源地国才能对此征税。
引力原则:纳税人来源于来源地国的其他所得, 即使并非是通过常设机构的活动获得,但只要 产生这些所得的营业活动属于该常设机构的营 业范围,收入来源国均可将它们列入常设机构 的利润范围进行征税。
1、自然人的居民身份确认 (1)住所标准 (2)居所标准 (3)国籍标准
CHINA
采用住所与居所的混合标准
案例:
1993年,美国A公司与中国B企业在深圳建立一 家合资企业,1993年,美国A公司派遣其副总 汤姆逊担任合资企业董事职务,汤姆逊于同年 10月到达深圳任职。1994年3月7日到1994年4 月4日,汤姆逊离境回国,向A公司述职。1994 年12月20日又离境欢度圣诞和元旦,1995年1 月15日回国,回国后深圳市税务机关通知汤姆 逊就上一年度境内和境外全部所得申报纳税。 汤姆逊认为,自己不是中国公民,应仅就中国 境内所得纳税,双方发生争执。

郭寿康《国际经济法》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国际货币金融法-国际金融法基本制度理)

郭寿康《国际经济法》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国际货币金融法-国际金融法基本制度理)

第十五章国际金融法基本制度15.1 复习笔记一、国际贷款融资1.国际贷款的概念与特征国际贷款指借款人以贷款协议方式向其他国家或地区的贷款人借贷资金的国际融资方式。

国际贷款是一种合同性融资行为,不同国家或地区的借贷人与贷款人之间依国际贷款协议结成国际债权债务关系。

国际贷款的基本特征:(1)国际贷款的借款人与贷款人分属于不同的国家或地区,其贷款协议、履行行为和争议解决受到国际惯例、意思自治原则或相关国家法律的支配,不同于国内贷款。

(2)国际贷款关系本质上是借款人与贷款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它是某种法律上可期待的清偿信用,具有期限性的特征,这不同于跨国直接投资形成的国际股权性关系。

(3)国际贷款以国际贷款协议为基础,它是一种合同性融资,是特定借款人与特定贷款人之间的协议行为,其借贷的成立与债权人的变更均受到合同法规则的限制,这不同于证券融资。

2.国际贷款的类型(1)政府贷款政府贷款(government loan)是一国政府以其预算内资金向另一国政府以特定协议方式提供的优惠性贷款。

此种贷款通常依据国家间的双边协定或国家间双边关系而提供。

政府贷款一般采取三种方式:①以出口信贷方式提供的贷款;②以单纯的中长期贷款协议方式提供的贷款(基本形式);③以上述两种方式提供的混合贷款。

典型的政府贷款具有以下基本特征:①政府贷款的借款人与贷款人均为特定的政府组织,贷款资金主要来自贷款人的国家财政预算收入。

此类贷款本质上为国家行为和国家财政收人信贷,因而较少受商业原则的支配。

②政府贷款具有利率低、附加费用少的优惠性质。

政府贷款的利息率一般为1%至3%,有的甚至为无息;其附加费通常限于承诺费和手续费或其中之一种。

③政府贷款一般为中长期贷款。

其贷款期通常为10年至30年,其宽限期通常为5年至7年,最长的可达10年。

④政府贷款大多带有一定的附加条件。

例如,要求借款人以贷款之部分向贷款国购买设备、物资、技术成果或技术服务,以此增加贷款国的出口贸易。

郭寿康《国际经济法》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国际经济法总论-国际经济组织)

郭寿康《国际经济法》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国际经济法总论-国际经济组织)

第二章国际经济组织2.1 复习笔记一、国际经济组织概论1.概念国际经济组织是国际经济法的重要主体,它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政府、民间团体、自然人或者法人为了实现共同的经济发展目标,通过一定的程序设立的具有特定经济贸易或者相关职能的跨国组织。

2.特点(1)国际经济组织的成员,既可以是主权国家或者区域性地方政府的政府间国际经济组织,也可以是由来自不同国家的民间团体、自然人或者法人组成的非政府间国际经济组织。

(2)国际经济组织的设立程序,既可以通过协议的方式设立,也可以通过其他方式设立。

(3)国际经济组织的职能,既可以是具有经济贸易职能的组织,也可以是与经济贸易职能有关的组织。

具体而言,某一特定国际经济组织的具体职能由设立该组织的决议或者协议决定。

(4)国际经济组织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和独立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它们具有独立的订立合同的权利,取得和处置动产和不动产的权利,法律诉讼能力。

3.种类(1)根据国际经济贸易组织成员身份的不同,可以分为政府间国际经济组织和非政府间国际经济组织。

①政府间国际经济组织的成员只能是国家,在某些情况下,政府间国际经济组织也可以作为另外一个政府间国际经济组织的成员。

②非政府间国际经济组织的成员由不同国家的国民组成,这的国民,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法人,或者其他民间组织。

(2)根据国际经济组织所覆盖的地区的不同,可以分为全球性国际经济组织和区域性国际经济组织。

①全球性国际经济组织通过国家之间订立的国际条约设立,或者根据国际组织的相关决议设立。

②区域性国际经济组织,则根据某一地区的国家之间的协议设立。

4.主要职能(1)制定和协调政策的职能,这是国际经济组织的特有职能。

特别是政府间国际组织,可以利用其成员为主权国家的优势地位,通过制定和协调特定领域内的政策,维护国家经济贸易交往秩序。

(2)制定相关的法律规则的职能。

(3)行政与执行的职能。

国际组织的权威和职能,主要是由设立该组织的国际公约或者相关章程赋予的,且通过特定组织的常设机构监督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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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章中国所得税法律制度
18.1 复习笔记
一、企业所得税法
1.企业所得税法及其特点
《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共同构成我国对企业所得税征收的法律依据,形成我国企业所得税征收的法律制度。

《企业所得税法》的主要特点是实现了“四个统一”:
(1)统一的适用范围。

无论内资企业还是外资企业都统一适用《企业所得税法》。

(2)统一的企业所得税税率。

《企业所得税法》改变了因内外资企业享受不同的税收优惠而产生的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实施不同税率的状况,实行统一的比例税率。

(3)统一的税前扣除标准。

《企业所得税法》对企业的扣除标准规定了统一的规范。

(4)统一的税收优惠待遇。

《企业所得税法》统一了税收优惠政策,实行“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新税收优惠体系。

(5)《企业所得税法》还全面、具体地规定了反避税条款。

2.纳税主体
(1)企业。

这里的企业不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以法人企业为主。

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将纳税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①居民企业,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按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
中国境内的企业。

②非居民企业,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2)常设机构。

即非居民企业在中国获得生产经营收入的机构、场所。

①管理机构、营业机构、办事机构;
②工厂、农场、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
③提供劳务的场所;
④从事建筑、安装、装配、修理、勘探等工程作业的场所;
⑤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
⑥非居民企业委托在中国境内的营业代理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该营业代理人视为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

(3)判断非居民所得是否来源于中国的标准:
①销售货物所得,交易活动发生地在中国;
②提供劳务所得,劳务发生地在中国;
③转让财产所得,不动产所在地在中国,动产转让者的企业、机构、场所在中国,权益性的投资按照被投资企业所在地在中国;
④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分配所得的企业在中国;
⑤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支付费用的企业或机构、场所在中国,支付费用的个人的住所在中国;
⑥其他所得是否来源于中国,由财政、税务部门来确定。

3.扣缴义务人
扣缴义务人是指税法所规定的,对纳税人的应税所得向税务机构负有代扣缴义务的人,是依法律规定代理纳税人缴税的单位和个人。

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第37条、第38条规定应当扣缴的所得税,扣缴义务人未依法扣缴或者无法履行扣缴义务的,由纳税人在所得发生地缴纳。

4.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范围
(1)纳税客体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范围指法律所规定的不同纳税人的不同所得的应税项目,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客体。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客体,又称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所得税的扣除项目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

(2)免税收入
包括国债利息收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5.《企业所得税法》的优惠措施
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对国家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的产业和项目给予企业所得税优惠包括以下几个项目:
(1)免税收入
①国债利息收入;
②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③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④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2)减免征企业所得税
①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②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
③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
④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⑤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内的与他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⑥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⑦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企业从事特定行为时的所得税优惠
①加计扣除
指按照税法规定,在企业实际发生的费用基础上,对特定费用项目可以按照高于实际发生额的一定比例增加税前扣除数额。

②创业投资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③加速折旧
加速折旧有两种模式:一是缩短折旧年限,二是在相同的折旧年限内,在固定资产使用的早期多提折旧费,增加当期的成本费,从而减少应纳税所得额,进而降低应纳税额。

要注意两点:一是加速折旧的条件是由于技术进步造成了固定资产的无形损耗,二是税务机关有权对是否确实需要加速折旧进行核查。

④减计收入
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⑤税额抵免
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即将用于购买上述设备的投资额按比例冲抵企业所得税税款。

6.对关联方的税务管理
(1)关联方的概念
关联方是指与企业有下列关联关系之一的企业、其他组织或个人:
①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着直接或者间接的拥有或者控制关系;
②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所拥有或者控制;
③其他在利益上相关联的关系。

(2)关联企业
关联方最主要表现为关联企业,关联企业有两个重要的特点:
①在企业、公司股权、资本构成或实际经济利益上有关联的关系,主要包括总公司和分公司、母公司和子公司以及受同一公司控制的各个子公司和分公司,以及本身之间由于共同经济利益以合同、协议方式划分利益范围的公司之间。

②有关联企业分设在不同的国家,或者是享受不同的税收待遇,这种不同的税收管辖权下的不同税率或不同企业的不同税率,可以使企业之间以转移定价来转移成本、费用的方式使利润转移,避开税率高的税负,最大限度地享受税收优惠,从而达到避税的目的。

(3)我国关于关联方独立交易原则的规定
独立交易原则,是指没有关联关系的企业之间,按照公平成交价格和营业常规所进行的
交易。

企业有义务就其与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向当地税务机关提供有关的价格、费用标准等资料。

二、个人所得税法
《个人所得税法》及《个税法实施条例》是我国唯一的调整国家与自然人之间所得税征纳关系的现行税法,既适用于中国居民也适用于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包括无国籍人)。

1.纳税主体
现行的中国《个人所得税法》将个人纳税人分为两大类,一类为居民,另一类为非居民。

(1)居民身份的确定
①住所和户籍标准。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凡是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为中国居民。

②居民加时间标准。

《个人所得税法》所规定的确定自然人为中国居民的另一标准为居所加时间标准。

《个人所得税法》第1条规定,在中国境内居住满1年的自然人为中国的居民。

(2)非居民的确定
①一类指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的自然人。

②另一类指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人。

2.纳税义务范围
(1)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应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收益所得:
①工资、薪金所得;
②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③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④劳务报酬所得;
⑤稿酬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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