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保税区(保税港区)与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区别.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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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保税区与保税物流中心的区别

综合保税区与保税物流中心的区别
尚未出台设立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审批标准的相关文件。基本同出口加工区,在申请面积上有所区别,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面积为3-10平方公里,出口加工区面积不得超过3平方公里。设立审批程序同出口加工区。1、原则上设在国家级开发区内,同一开发区内只能设立1个综合保税区。2、加工贸易年进出口总值一般应达到1亿美元以上。3、加工贸易年进出口总值低于10亿美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原则上只设立1个综合保税区。4、加工贸易年进出口总位超过10亿美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增设综合保税区。5、东部各省(直辖市)的综合保税区封关运作后加工贸易年进出口总值达到或超过5000万美元的;中部各省综合保税区封关运作后加工贸易年进出口总值达到或超过2000万美元的;西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综合保税区封关运作后加工贸易年进出口总值达到或超过1000万美元的,方可申请在该省(自治区、直辖市)增设综合保税区或扩大原有面积。6、综合保税区如申请扩大面积,须区内已摆满项目、基础设施及配套建设发展用地己得到充分利用,且扩大的面积为不大于3平方公里。7、综合保税区须自批准之日起2年内建设完毕并申请验收。如1年内未启动建设,由海关总署商有关部门书面提请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予以注意。之后1年内仍未有进展的,由海关总署会同有关部门报请国务院予以撤销。8、综合保税区封关运作后3年内仍无投资项目,或虽有投资项目,但加工贸易年进出口总值低于100万美元的,由海关总署会同有关部门书面提请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予以注意。之后1年仍达不到要求的,由海关总署会同有关部门报请国务院予以撤销。
设立条件
1、物流中心仓储面积,东部地区不低于10万平方米,中西部地区不低于5万平方米; 2、符合海关对物流中心的监管规划建设要求; 3、选址在靠近海港、空港、陆路交通枢纽及内陆国际物流需求量较大,交通便利,设有海关机构且便于海关集中监管的地方; 4、经省级人民政府确认,符合地方经济发展总体布局,满足加工贸易发展对保税物流的需求; 5、建立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计算机管理系统,提供供海关查阅数据的终端设备,并按照海关规定的认证方式和数据标准,通过“电子口岸”平台与海关联网,以便海关在统一平台上与国税、外汇管理等部门实现数据交换及信息共享; 6、设置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安全隔离设施、视频监控系统等监管、办公设施。

自贸区、综保区、保税区、保税物流中心分别是什么

自贸区、综保区、保税区、保税物流中心分别是什么

自贸区、自贸试验区、保税区、保税港区如何区分自由贸易区:自由贸易区简称自贸区,传统的自贸区是Free Trade Area(英文简称FTA),指两个以上的国家根据WTO相关规则签署自由贸易协定所形成的区域,不仅包括货物贸易自由化,还涉及服务贸易、投资、政府采购、知识产权保护、标准化等更多领域的相互承诺,是一个国家实施多双边合作战略的手段。

自贸区的生产、贸易和投资活动适用的关税、审批和管理政策灵活。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非洲大陆自由贸易区就是FTA类型。

另一种自贸区是Free Trade Zone,(英文简称FTZ),指某一国或地区在己方境内划出一个特定区域,单方自主给予特殊优惠税收和监管政策。

中国自由贸易区(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自由贸易区是指在我国境内关外设立的,以优惠税收和海关特殊监管政策为主要手段,以贸易自由化、便利化为主要目的的多功能经济性特区。

中国自由贸易区是政府全力打造中国经济升级版的重要举动,其核心是营造一个符合国际惯例的,对内外资的投资都要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国际商业环境。

2013年9月27日,国务院批复成立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是我国首个自由贸易园区,同时也是我国第一批设在境内关外的自贸区。

2013年9月至2019年8月,中国已经分多批次批准了18个自贸试验区,已经初步形成了“1+3+7+1+6”的基本格局,形成了东西南北中协调、陆海统筹的开放态势,推动形成了我国新一轮全面开放格局。

图片来源:广西日报保税区:保税区又称保税仓库区,是一国海关设置的或经海关批准注册、受海关监督和管理的可以较长时间存储商品的区域。

中国最早是没有保税区的,货物过关入境是需要缴税的,直至1990年,上海外高桥有了中国的第一个保税区。

运入保税区的货物可以进行储存、改装、分类、混合、展览,以及加工制造。

外国货物可以在保税区与境外之间自由进出,但如果要进入关境就需交纳关税了。

在自贸试验区出现之前,保税区就是境内最开放的地方。

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港区区别

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港区区别

保税物流中心 货物分拆、集拼、配送、采购、转口贸易,适应物流企业及跨国采购公司实现货物多国多地区快速集并和国际联合快运等业务需求,由于入区退税的政策,使得部分深加工的业务通过园
区中转代替 “ 香港一日游
综合保税区 综合保税港区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在口岸作业区和与之相连的特定区域内,集口岸作业、保税物流和保税加工于一体的、具有口岸功能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具体包括仓储物流,
税收政策比较:
出口加工区
加工的产品出口免税;中国境内的区外企业货物出口到区内退税;生产出口货物耗用的水、电、气可退还所含的增值税;加工出口产品所需进境的原材料全额保税;生产所需的机器、设备、模具进口免税;加工区与加工区之间产品、原辅料、机器设备等进出货物免税
保税区 货物进口保税、出口退税;国产货物进区不退税;成品内销按原材料税率征税
出口加工区 区内企业进口原材料生产加工成成品后复出口,适应大型 IT 企业加工贸易 “ 大进大出、快进快出 ” 的业务需求
保税区 加工生产及贸易,适应内外销市场并重的企业的业务需求;保税仓储、转口贸易,适应有大量内销需求的企业将进口货物以保税状态临时集中在保税区
保税物流中心 货物进口保税、出口退税;国产货物进区退税;内销按货物实际状态征税;货物通关快速便捷
综合保税区 国外货物入港区保税;货物出港区进入国内销售按货物进口的有关规定办理报关,并按货物实际状态征税;
国内货物入港区视同出口,实行退税;港区内企业之间的货物交易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
对外贸易,国际采购、分销和配送,国际中转,检测和售后服务维修,商品展示,研发、加工、制造,港口作业等9项功能 综合保税港区采用“境内关外”的海关特殊监管政策,是目前中
国开放程度最高的特殊经济功能区域、最接近于自由贸易区的一类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同时享有保税区和出口加工区的税区:功能相对单一,只有生产型企业和与生产相连接的研发中心和物流企业 可以落户区内;货物内销必须按成品税率征税

综合保税区(综保区)与保税物流中心(保税物流园区)的区别

综合保税区(综保区)与保税物流中心(保税物流园区)的区别

综合保税区(综保区)与保税物流中心(保税
物流园区)的区别
综合保税区(综保区)和保税物流中心(保税物流园区)是我
国两种不同类型的经济特区,它们在功能和管理上有一些不同之处。

1.功能区别:
综合保税区(综保区):综合保税区是指国家批准设立的,按
照一定区域范围划定的特殊经济区域,主要用于进出口商品的监管
和加工贸易。

在综保区内,企业可以享受一系列的税收和贸易便利
政策,从而降低生产成本、提高竞争力。

保税物流中心(保税物流园区):保税物流中心是指国家批准
设立的,专门用于货物进出口、仓储、配送、加工和其他相关物流
服务的特殊区域。

保税物流中心提供高效的物流服务,可以满足企
业在进出口、供应链管理等方面的需求。

2.管理区别:
综合保税区(综保区):综合保税区的管理属于海关管理,企
业在综保区内需遵守海关的各项规定和要求。

同时,综保区内的企
业需要按照海关的规定进行备案和登记。

保税物流中心(保税物流园区):保税物流中心由保税物流专属企业管理,并受到海关的监管。

企业在保税物流中心内的经营活动也需要遵守海关的相关规定。

综合保税区(综保区)和保税物流中心(保税物流园区)在功能和管理上有一些区别,但都是为了促进进出口贸易和提供便利的物流服务。

企业在选择发展方式时可以根据自身需求和发展目标进行选择。

综合保税区保税港区与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区别

综合保税区保税港区与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区别

3、由总署或委托直属海关向物流中心经营企业核发证 请示》文件完成 9 部委会签后,正式上报国务院。
书并颁发标牌。
5、国务院批复请示。国务院研究同意后作出《关于同意设立××综合保税区的批复》。
6、综合保税区获批设立后,进入规划与建设方案实施阶段。
7、综合保税区建成后,由海关总署会同国家有关部委组成国务院联合验收组对综合保
8、 供瞧样订货的展览品、样品;
8、经海关批准的其她未办结海关手续的货物。
9、 未办结海关手续的一般贸易货物。
设立条件 1、物流中心仓储面积,东部地区不低于 10 万平方米, 尚未出台设立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审批标准的相关文件。基本同出口加工区,在申
中西部地区不低于 5 万平方米;
请面积上有所区别,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面积为 3-10 平方公里,出口加工区面积不
3、外商暂存货物;
4、 外商暂存货物;
4、加工贸易进出口货物;
5、 供应国际航行船舶与航空器的物料、燃料、维修用零配件;
5、供应国际航行船舶与航空器的物料、维修用零部件; 6、 进口寄售货物;
6、供维修外国产品所进口寄售的零配件;
7、 进境检测、维修货物及其零配件;
7、未办结海关手续的一般贸易进口货物;
综合保税区保税港区与保税物流中心 B 型的区别
税区的隔离设施、卡口设施及相关配套设施进行验收。 8、联合验收组与省政府签署验收纪要,海关总署将向综合保税区管委会颁发验收合格 证书。
综合综合保保税税区区保税与港区保与税保税物物流流中心中B 心型的的区别区别
项目
保税物流中心(B 型)
综合保税区(保税港区)
依据 《中华人民共与国海关对保税物流中心(B 型)的暂行 《中华人民共与国海关保税港区管理暂行办法》,自 2007 年 10 月起施行。

保税物流中心AB型及区别

保税物流中心AB型及区别

保税物流中心A、B型及区别为适应制造业发展,加快出口加工区等功能完善,海关总署等部门联合设立保税物流中心并出台了相关措施和管理办法,保税物流中心分为A型、B型。

一、保税物流中心A型、B型的定义1、保税物流中心A型是指经海关批准,由中国境内企业法人经营、专门从事保税仓储物流业务的海关监管场所。

通常是对来料进行流通性的简易加工。

保税物流中心A型按照服务范围分为公用型物流中心A型和自用型物流中心A型。

(1)公用型的物流中心指专门从事仓储物流业中国境内企业法人经营,向社区提供保税仓储物流综合服务的海关里监管场所。

(2)自用型的物流中心指中国境内法人经营,仅向本企业或者本企业承包集团内部成员提供保税仓储物流服务的海关监管场所。

2、保税物流中心B型是指经海关批准,由中国境内一家企业法人经营,多家企业进入并事保税仓储物流业务的海关监管集中场所。

B型可设有对货物进行深入的加工的保税仓库。

二、两者区别1、构成区别保税物流中心A型是批由一家法人企业设立的并经营的保税物流服务的海关监管场所。

保税物流中心B型是指由多家保税物流企业在空间上集中布局保税物流的海关监管场所。

2、审批和验收程序税物流中心A型应由企业申请经直属海关审批并由直属海关会同省级国税、外汇管理部门验收。

物流中心B型由直属海关授理审核后报海关总署审批,并由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外汇管理局等部门组成联合验收小组进行验收。

3、企业资格条件保税物流中心A型因主要针对大型生产型的跨国公司和大型物流企业,因而对申请设立业的资格要求较高,要求企业注册资本量低为3000万人民币。

物流中心B型经批准设立后,对企业的入驻资格要求较低,以注册资本为例,只须达到5万人民币即可。

4、出口中心货物管理无论保税物流以中心A型还是B型,保税存储货物范围,辐射范围基本相同。

可以面向国内外两个市面上场进行采购分拔,配送。

但在货物存储期限一,保税物流中心A型货物存储期限为1年。

保税物流中心B型货物存储期限为2年,特殊情况可予延期。

综合保税区(保税港区)与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区别(2024版)

综合保税区(保税港区)与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区别(2024版)

以便海关在统一平台上与税
治区、直辖市)增设综合保税区 或扩大原有面积。
精品
综合保税区与保税. 物流中心的区别
项目
保税物流中心(B 型)
综合保税区(保税港区)
务、外汇管理等部门实现数据交换及信息共享;
6、综合保税区如申请扩大面积,须区内已摆满项目、基础设施及配套建设发展用地

2、转口货物和国际中转货物;
. 法人政府 1、仓储; 2、出口加工; 3、国际采购、分销和配送; 4、进出口贸易包括转口贸易; 5、国际中转; 6、检测维修; 7、商品展示; 8、经海关批准的其他业务。 1. 保税港区企业为开展业务所需的货物及其包装物料; 2. 加工贸易进口货物; 3. 转口贸易货物;
8、综合保税区封关运作后 3 年内仍无投资项目,或虽有投资项目,但加工贸易年进
出口总值低于 100 万美元,由海关总署会同有关部门书面提请有关省(自治区、直辖
市)予以注意。之后 1 年仍达不到要求,由海关总署会同有关部门报请国务院予以撤
销。
货物存储 2 年。确有正当理由的,经主管海关同意可以予以延期, 无限制
中西部地区不低于 5 万平方米;
在申请面积上有所区别,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面积为 3-10 平方公里,出口加工
2、符合海关对物流中心的监管规划建设要求;
区面积不得超过 3 平方公里。设立审批程序同出口加工区。
3、选址在靠近海港、空港、陆路交通枢纽及内陆国际 1、原则上设在国家级开发区内,同一开发区内只能设立 1 个综合保税区。
物流需求量较大,交通便利,设有海关机构且便于海 2、加工贸易年进出口总值一般应达到 1 亿美元以上。
关集中监管的地方;
3、加工贸易年进出口总值低于 10 亿美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原则上只设立 1 个

保税仓库、出口监管仓库、保税物流中心、保税物流园区、保税区、保税港区之间的区别

保税仓库、出口监管仓库、保税物流中心、保税物流园区、保税区、保税港区之间的区别

保税仓库、出口监管仓库、保税物流中心、保税物流园区、保税区、保税港区之间的区别珠海园区:既可以从事保税加工,又可以从事保税物流,还可以从事国际贸易;保税仓库: 功能单一,仓储,而且只能存放进境货物。

A(加工贸易进口货物;B(转口货物;C(供应国际航行船舶和航空器的油料、物料和维修用零部件;D(供维修外国产品所进口寄售的零配件;E(外商进境暂存货物;F(未办结海关手续的一般贸易进口货物。

G(经海关批准的其他未办结海关手续的进境货物。

出口监管仓库: 只有仓储,主要用于存放出口货物。

(1)一般贸易出口货物;(2)加工贸易出口货物;(3)从其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场所转入的出口货物;(4)其他已办结海关出口手续的货物。

出口配送仓库还可以存放为拼装出口货物而进口的货物保税物流中心: 保税仓库和出口监管仓库功能的叠加。

即可放进口货物也可以放出口货物。

存放货物的范围可开展的业务不得开展的业务 A、国内出口货物; A(商业零售; B、转口货物和国际中转货物; A(保税存储进出口货物及其他B(生产和加工制造; C、外商暂存货物; 未办结海关手续货物; C(维修、翻新和拆解; D、加工贸易进出口货物; B(对所存货物开展流通性简单D(存储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以及E、供应国际航行船舶和航空器的物料、维加工和增值服务; 危害公共安全、公共卫生或者健康、修用零部件; C(全球采购和国际分拔、配送; 公共道德或者秩序和国家限制进出F、供维修外国产品所进口寄售的零配件; D(转口贸易和国际中转业务; 口货物;G、未办结海关手续的一般贸易进口货物; E(经海关批准的其他国际物流E(存储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不能享H、经海关批准的其他未办结海关手续的货业务。

受保税政策的货物; 物。

F(其他与物流中心无关的业务。

1、物流中心与境外之间的进出货物的报关属于中心内企业进口自用的办公用品、交通运输工具、生活消费品等,以及物流中心开展综合物流服务所需进口的机器、装卸设备、管理设备等,按照进口货物的有关规定和税收政策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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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由总署或委托直属海关向物流中心经营企业核发证 请示》文件完成 9 部委会签后,正式上报国务院。
书并颁发标牌。
5、国务院批复请示。国务院研究同意后作出《关于同意设立××综合保税区的批复》。
6、综合保税区获批设立后,进入规划和建设方案实施阶段。
7、综合保税区建成后,由海关总署会同国家有关部委组成国务院联合验收组对综合
可存储货 1、国内出口货物;
1. 保税港区企业为开展业务所需的货物及其包装物料;

2、转口货物和国际中转货物;
2. 加工贸易进口货物; 3. 转口贸易货物;
3、外商暂存货物;
4. 外商暂存货物;
4、加工贸易进出口货物;
5. 供应国际航行船舶和航空器的物料、燃料、维修用零配件;
5、供应国际航行船舶和航空器的物料、维修用零部件; 6. 进口寄售货物;
综合保税区与保税物流中心的区别
项目
保税物流中心(B 型)
综合保税区(保税港区)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中心(B 型)的暂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港区管理暂行办法》,自 2007 年 10 月起施行。
行管理办法》,自 2005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
概念 是由一家企业法人经营,多家物流企业进入并从事保 设立在内陆地区具有保税港区功能的区域称为综合保税区,保税港区是指经国务院
保税区的隔离设施、卡口设施及相关配套设施进行验收。
8、联合验收组与省政府签署验收纪要,海关总署将向综合保税区管委会颁发验收合
格证书。
审批机构 海关总署
国务院
主体 企业
法人政府
功能与业 1、仓储;
1、仓储; 2、出口加工; 3、国际采购、分销和配送;

2、流通性简单加工和增值服务;
4、进出口贸易包括转口贸易;
3、国际采购、分销和配送;
5、国际中转;
4、转口贸易;
6、检测维修;
5、国际中转;
7、商品展示;
6、经海关批准的其他业务。
8、经海关批准的其他业务。
中西部地区不低于 5 万平方米;
在申请面积上有所区别,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面积为 3-10 平方公里,出口加工
2、符合海关对物流中心的监管规划建设要求;
区面积不得超过 3 平方公里。设立审批程序同出口加工区。
3、选址在靠近海港、空港、陆路交通枢纽及内陆国际 1、原则上设在国家级开发区内,同一开发区内只能设立 1 个综合保税区。
6、综合保税区如申请扩大面积,须区内已摆满项目、基础设施及配套建设发展用地
己得到充分利用,且扩大的面积为不大于 3 平方公里。
7、综合保税区须自批准之日起 2 年内建设完毕并申请验收。如 1 年内未启动建设,
由海关总署商有关部门书面提请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予以注意。之后 1 年内仍未
有进展的,由海关总署会同有关部门报请国务院予以撤销。
物流需求量较大,交通便利,设有海关机构且便于海 2、加工贸易年进出口总值一般应达到 1 亿美元以上。
关集中监管的地方;
3、加工贸易年进出口总值低于 10 亿美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原则上只设立 1
4、经省级人民政府确认,符合地方经济发展总体布局, 个综合保税区。
满足加工贸易发展对保税物流的需求;
6、供维修外国产品所进口寄售的零配件;
7. 进境检测、维修货物及其零配件;
7、未办结海关手续的一般贸易进口货物;
8. 供看样订货的展览品、样品;
8、经海关批准的其他未办结海关手续的货物。
9. 未办结海关手续的一般贸易货物。
设立条件 1、物流中心仓储面积,东部地区不低于 10 万平方米, 尚未出台设立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审批标准的相关文件。基本同出口加工区,
4、加工贸易年进出口总位超过 10 亿美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增设综合保税
5、建立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计算机管理系统,提供供 区。
海关查阅数据的终端设备,并按照海关规定的认证方 5、东部各省(直辖市)的综合保税区封关运作后加工贸易年进出口总值达到或超过
式和数据标准,通过“电子口岸”平台与海关联网, 5000 万美元的;中部各省综合保税区封关运作后加工贸易年进出口总值达到或超过
期限 期,除特殊情况外,延期不得超过 1 年。
申报流程 1、由直属海关先期提出审核意见;
1、理论研究,可行性论证。 2、市政府向省政府上报申报材料。
2、由总署会同税务总局、外汇管理局等部门或者委托 3、省政府向国务院上报请示。
被授权的机构按照《办法》的规定进行审核验收通过; 4、国务院批转各部委阅办。海关总署综合各部委意见形成《关于设立××保税区的
以便海关在统一平台上与税务、外汇管理等部门实现 2000 万美元的;西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综合保税区封关运作后加工贸易年进出
数据交换及信息共享;
口总值达到或超过 1000 万美元的,方可申请在该省(自治区、直辖市)增设综合保税
6、设置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安全隔离设施、视频监 区或扩大原有面积。
控系统等监管、办公设施。
8、综合保税区封关运作后 3 年内仍无投资项目,或虽有投资项目,但加工贸易年进
出口总值低于 100 万美元,由海关总署会同有关部门书面提请有关省(自治区、直辖
市)予以注意。之后 1 年仍达不到要求,由海关总署会同有关部门报请国务院予以撤
销。
货物存储 2 年。确有正当理由的,经主管海关同意可以予以延 无限制
税仓储物流业务的封闭海关集中监管场所,是若干个 批准,设立在国家对外开放口岸港区和与之相连的特定区域内,具有口岸、物流、
A 型的聚集。
加工等功能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港区与综合保税区的主要区别在于:保税港
区一般临港而建,可以实施区港一体化;综合保税区一般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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