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负面清单服务类
政府采购负面清单(服务类)

40.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招标文件未写明验收时应当邀请服务对象参与并出具意见,未写明验收结果应向社会公告
禁止设置
41.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
禁止设置
42.设定履约期限明显不合理(如软件开发项目交货期为30日历日)
合理设置
43.苛刻的售后服务要求
符合国家标准,合理设置
合理设置
禁止设置
64.招标文件未写明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不得作为评审的依据。
禁止设置
65.评分标准中单项指标分值设置过高的;分值梯度设置差距过大的
合理设置
66.将行政区域的奖项、证书、行业业绩作为评分条件的
合理设置
67.分值设置与服务质量、服务需求无关
合理设置
68.设定的评分因素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如设置的业绩金额要求与采购项目规模不相匹配的)
禁止设置
11.中国AAA级“重质量守信用”企业认证
禁止设置
12.中国AAA级“重合同守信用”企业认证
禁止设置
13.中国AAA级“重服务守信用”企业认证
禁止设置
14.“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证书
禁止设置
15.CMMI认证(能力成熟度模型)
禁止设置
16.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禁止设置
17.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证书
禁止设置
35.文件设置的评审因素,在以往质疑案例中出现并导致质疑事项成立的
禁止设置
36.以其他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
禁止设置
37.要求投标人提供售后服务承诺不符合国家强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
禁止设置
38.售后服务要求与采购项目无关或超出服务范围的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实施PPP和政府购买服务负面清单管理的通知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实施PPP和政府购买服务负面清单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8.02.13•【字号】•【施行日期】2018.02.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实施PPP和政府购买服务负面清单管理的通知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单位: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坚决打赢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的决策部署,有效防控政府性债务风险,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实施PPP和政府购买服务负面清单管理通知如下:一、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负面清单PPP模式应当用于投资规模较大、需求长期稳定、价格调整机制灵活、市场化程度较高的城市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类项目,对政府参与的污水和垃圾处理项目全面实施PPP模式。
下列情形不得运用PPP模式:1、不属于公共服务领域,政府不负有提供义务的,如商业地产开发、招商引资项目等;2、因涉及国家安全或重大公共利益等,不适宜由社会资本承担的;3、仅涉及工程建设而无实际运营内容、无现金流,完全由政府付费的,如市政道路建设、公路建设、广场、绿化(风光)带等工程建设;4、采用建设-移交(BT)方式实施的;5、政府方回购社会资本投资本金、向社会资本承诺固定收益的。
二、政府购买服务负面清单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要严格限制在属于政府职责范围、适合市场化方式提供、社会力量能够承担的服务事项。
政府购买服务必须坚持先有预算、后购买服务的原则。
不得在没有落实预算资金的前提下,通过承诺付费等方式安排社会力量和事业单位提供服务。
严禁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利用或虚构政府购买服务合同违法违规融资,严禁就政府购买服务事项以担保函、承诺函、安慰函等任何形式提供融资担保。
下列事项不得采用政府购买服务方式:1、不属于政府职能,财政没有安排预算的;2、应由政府直接提供、不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如行政决策、行政执法、行政监督等行政管理性事项;3、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货物;4、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建设工程(党中央、国务院统一部署的棚户区改造、易地扶贫搬迁工作中涉及的政府购买服务事项按照相关规定执行);5、农村综合服务平台、铁路、市政道路建设、公路建设、机场、通讯、水电煤气,以及教育、科技、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等领域的基础设施建设;6、储备土地前期开发,农田水利等建设工程;7、将建设工程与服务打包的项目。
陕西省政府采购负面清单

要求中标后、签订合同前对产品再一次进行测试、试用或演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
18
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招标文件未写明验收时应当邀请服务对象参与并出具意见,未写明验收结果应向社会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
19
要求供应商提供售后服务不符合(低于)国家强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
6
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三)项
7
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四)项
8
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审标准
24
将未在采购需求中列明的技术参数、产品功能作为评分因素的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 第五十五条
25
要求供应商提供所投产品的合法来源渠道证明文件指向唯一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八)项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七条
3
将国家已经发文取消的企业资质证书作为资格条件的
《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清单》
《国务院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事项目录》
资格条件和评审因素
4
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的;如采购商品名称与采购需求具体内容不对应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一)项
5
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
政府采购招标文件负面清单

政府采购招标文件负面清单政府采购是指政府以公开、公正、公平的方式购买相关商品、服务或工程建设的行为。
为了保障政府采购的合规性和公正性,采购招标文件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招标文件是政府采购的基础性文件,对于规范采购活动、促进公开竞争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存在一些负面现象和问题。
因此,制定政府采购招标文件负面清单成为必要举措。
首先,政府采购招标文件负面清单应明确禁止的行为和行动。
招标文件负面清单可以规定不得滥用职权、索取回扣、违反公开竞争原则等行为。
这些禁止事项是对参与招标的企业和个人的约束,以确保招标过程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同时,对于违反负面清单的企业和个人,应加强监督和处罚,维护招标市场的规范运行。
其次,政府采购招标文件负面清单应明确违规行为的惩罚措施。
违规行为的处理方式应有明确的规定,以保证采购活动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比如,对于违反招标文件负面清单的企业,可以限制其参与相关招标活动一段时间,甚至撤销其资格。
此外,还应建立健全的投诉和申诉机制,为受影响的企业和个人提供救济渠道,确保公平竞争的落地实施。
第三,政府采购招标文件负面清单应注重长效管理。
一份招标文件负面清单并不能解决问题,需要持续性的监管和管理。
相关部门应该加强对招标过程的监督,并及时更新和完善负面清单内容。
此外,还需要加大对政府采购人员的教育培训力度,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和职业道德,避免违规行为的发生。
此外,在制定政府采购招标文件负面清单时,还应充分考虑实际情况和可操作性。
清单内容应具体、明确,避免过于笼统和模糊。
同时,还应考虑与其他法律法规的衔接,保证负面清单的实施不与其他法律冲突或重复。
此外,要广泛征求各方意见,形成科学合理的清单,确保其可行性和可操作性。
综上所述,政府采购招标文件负面清单的制定是保障政府采购公正和透明的重要举措。
通过明确禁止事项、规定惩罚措施、注重长效管理等方式,可以有效化解和预防负面现象和问题。
政府、企业以及社会各方应加强合作,共同推动政府采购领域的规范化和透明化,为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政府采购供应商负面清单及法规条文解释

组织机构经办人或现场监督员提出 ,并积极配合采购组织机构进行调查
处理;(二)未经现场监督员批准 ,供应商代表不得擅自进入评审现场
8
供应商代表在政府采购项目的开标 、评审活动现场应当遵守八项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 《浙江省政府采购活动现场组织 、干扰评审工作;(三)不得以任何方式、手段阻挠或扰乱开标 、评审 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财采监【2015】13号) 第十八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 (财政部令第74号) 询价是指询价小组向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发出采购货物询价通知书 ,
11 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 ,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 例》第十八条第二款法律适用的函 (财办库【2015】 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 、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 、监理、检测等服务的
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
295号)
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
12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本法规定 ,要求采购人或者采购工作人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本法规定 ,要求采购人或者采购工作人员向其
5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2014年修订)第六十四条
员向其指定的供应商进行采购 。
指定的供应商进行采购 。
使用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进行的政府采购 ,贷款方、资金提供方与
使用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进行的政府采购 ,可以适用其规
投标人的竞争行为 ,不得损害采购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号)第三十六条
的竞争行为,不得损害采购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
。
供应商代表在政府采购项目的开标 、评审活动现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
(一)供应商代表在政府采购活动现场发现采购相关人员或其他供应商
政府采购负面清单1.1版完整版

12.
要求或标明特定品牌、商标、商号、专利、版权、设计、型号、特定原产地、供应商的技术规格的;具有“知名”、“一线”、“同档次”、“暂定”、“指定”、“备选”、“参考品牌”(含配件)等表述的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省级政府采购项目货物工程类需求编制指引的通知》(黑财采[2016]4号)
6.
将行业协会、商会颁发的企业资质证书和从业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入围目录名单、国家级评奖、国家部委级行政主管部门评奖、省级政府的评奖作为评审条件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条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省级政府采购项目货物工程类需求编制指引的通知》(黑财采[2016]4号)
7.
设置的资质条件、技术条款、评分因素与采购项目履行合同无关或资质要求过高、过低明显不合理的,如设置的业绩金额要求与采购项目规模不相匹配的
27.
设定去掉最后报价中的最高报价和最低报价的
《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的通知》财库[2007]2号
28.
评分标准未量化的,未与评审因素指标相对应的;将服务满意度、市场认可度、占有率等模糊表述, 并规定由专家自由打分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省级政府采购项目货物工程类需求编制指引的通知》(黑财采[2016]4号)
政府采购负面清单1.1版
序 号
禁用内容
法律法规
1.
设置企业法人,将事业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排除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一条
2.
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如国有、独资、合资、合作等)、组织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条
(二)政府采购负面清单 适用于供应商、评审专家

5
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未回避
1、《政府采购法》第十二条
2、《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九条、第七十五条
3、《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
6
获取不正当利益
1、《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
2、《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
2、《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
3
违反评审纪律
1、《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第八十一条
2、《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
4
泄露评审相关情况及获悉的秘密
1、《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第七十五条
2、《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
政府采购负面清单(二)
二、适用主体:供应商
1
关联供应商、存在利益冲突的供应商参加同一合同项下采购活动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
2
恶意串通
1、《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
2、《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
3、《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3
串通投标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4
不正当竞争
1、《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
2、《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
5
未依法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1、《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
2、《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条
3、《政府采购非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
6
未依法履行政府采购合同
省政府采购负面清单(货物类、服务类).pdf

省政府采购负面清单(货物类、服务类).pdf山西省政府采购负面清单(货物类、服务类)一、资格条件禁用内容规范表述(使用)法律依据1.设置企业法人,将事业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排除的禁止设置《政府采购法》2.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如国有、独资、合资、合作等)、组织形式禁止设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3.设置企业注册资本金、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的禁止设置《财政部令第87号》4.将企业注册地为某省、某市、某县(区)的供应商作为资格条件的禁止设置《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5.设置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内的具体经营项目名称作为资格条件的禁止设置《政府采购法》6.要求出具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的(进口货物除外)禁止设置《财政部令第87号》7.要求投标人具有同类项目的从业经验达到多少年以上,要求提供检测报告禁止设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财政部令第87号》8.将行业协会、商会颁发的企业资质证书和从业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入围目录名单作为资格条件的禁止设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9.将业绩作为供应商资格条件禁止设置《财政部令第87号》10.设置的资质条件与采购项目履行合同无关或资质要求过高、过低明显不合理的禁止设置(相关法规有明确适用范围要求的,如装饰装修工程资质等)《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11.将国家、地方行政机关颁布的法规、规范性文件中未强制使用的资质、认证作为资格条件的禁止设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12.要求提供无犯罪纪录查询禁止设置《政府采购法》《财政部令第87号》13.以其他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禁止设置《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二、商务条款禁用内容规范表述(使用)14.要求或标明某一个或者某几个特定品牌、商标、商号、专利、版权、设计、型号、特定原产地、供应商的技术规格的禁止设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15.要求提供指定的检测机构、指定检测日期的检测报告的禁止设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财政部令第87号》16.要求投标人提供所投产品的合法来源渠道证明文件指向唯一的禁止设置《政府采购法》17.要求投标人提供售后服务承诺不符合国家强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禁止设置《财政部令第87号》18.售后服务要求明显不合理或指向特定厂商的(如要求售后服务站具有独立门市等)禁止设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19.售后服务要求与采购项目无关或超出服务范围的禁止设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20.苛刻的售后服务要求、验收办法,苛刻的付款条件(如收取高比例质保金等)禁止设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21.设定的交货期限明显不合理的禁止设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22.以其他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禁止设置《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三、采购需求禁用内容规范表述(使用)23.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的禁止设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财政部令第87号》24.暂定、指定、备选、参考名牌(含配件)禁止设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财政部令第87号》25.具有“知名”“一线”“同档次”品牌等不明确的采购需求表述禁止设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财政部令第87号》26.要求中标后、签订合同前对产品再一次进行测试或演示禁止设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财政部令第87号》27.指定某制造商或生产企业的主件、配件、商标、名称、设计等禁止设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财政部令第87号》28.要求标的物生产厂家出具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实质性要求或中标禁止设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财(成交)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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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设置(相关法规有明确适用范围要求的,如装饰装修工程资质等)
10.将国家、地方行政机关颁布的法规、规范性文件中未强制使用的资质、认证作为资格条件,如要求投标人提供“三项认证证书”、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职业健康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等
禁止设置
18.信息安全服务资质认证
禁止设置
CS客户联络中心标准体系认证
禁止设置
20.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项目经理及高级项目经理资质
禁止设置
21.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等同于ISO27001)
禁止设置
22.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等同于ISO9001)
禁止设置
23.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等同于ISO14001)
49.星号条款的设置超过技术参数条目总数的20%的或同一招标项目重要的技术参数设置打*号条目在10个以上的
不超过技术条款总数量的20%
50.原则上不能设置“#”号条款,如项目金额较大、必设技术参数较多,需要设置“#”号条款,超过参数条目总数的20%的
原则上不能设置“#”号条款,如项目金额较大、必设技术参数较多,需要设置“#”号条款,不超过参数条目总数的20%的
合理设置
禁止设置
35.文件设置的评审因素,在以往质疑案例中出现并导致质疑事项成立的
禁止设置
36.以其他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
禁止设置
37.要求投标人提供售后服务承诺不符合国家强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
禁止设置
38.售后服务要求与采购项目无关或超出服务范围的
禁止设置
39.苛刻的付款条件,如“收取高比例质保金”等
51.将非国家强制规定的资质、资格、认证作为技术参数条款的
禁止设置
52.将国家级评奖、国家部委级行政主管部门评奖、省级政府的评奖作为技术参数条款的
禁止设置
53.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
禁止设置
四、评分办法和评分标准禁用内容
规范表述(使用)
54.将供应商资格条件、企业规模条件作为评分标准的
禁止设置
30.以其他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禁止设置
31.印刷绿色印刷环境标志产品认证
中小学教科书印刷项目强制使用,其他印刷项目限制使用
二、商务条款禁用内容
32.要求供应商缴纳投标保证及质量保证金等
禁止设置
33.要求供应商出具公开网站可查询的有关证明材料
禁止设置
34.采购人向供应商索要或者接受其给予的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
禁止设置
24.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等同于OHSAS18001)
禁止设置
25.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禁止设置
26.国家职业核心能力培训认证
禁止设置
27.TL9000认证(电信行业质量体系标准认证)国际认证
禁止设置
28.ISO20000(IT 信息技术服务管理体系标准)国际认证
禁止设置
29.黑龙江省计算机信息系统建设安全资质
禁止设置
40.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招标文件未写明验收时应当邀请服务对象参与并出具意见,未写明验收结果应向社会公告
禁止设置
41.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
禁止设置
42.设定履约期限明显不合理(如软件开发项目交货期为30日历日)
合理设置
43.苛刻的售后服务要求
符合国家标准,合理设置
44.苛刻的验收办法
符合国家标准,合理设置
三、采购需求禁用内容
规范表述(使用)
45.样品评审只对样品外观进行评审,没有细化评审细则的
禁止设置
46.样品评审评审因素未量化、表述模糊的
禁止设置
47.要求中标后、签订合同前试用合格后方可签订合同
禁止设置
48.对服务方案等要求出具第三方检测报告或证明
提供供应商确认的、相应的证明材料
禁止设置
5.设置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内的具体经营项目名称作为资格条件的
禁止设置
6.要求投标人具有同类项目的从业经验达到多少年以上
禁止设置
7.将行业协会、商会颁发的企业资质证书和从业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入围目录名单作为资格条件的
禁止设置
8.将设置地域性同类项目业绩或作为供应商资格条件,设置地域性限制要求的
禁止设置(采购人有特殊要求的,必须提供需求和使用的依据说明)
政府采购负面清单(服务类)
一、资格条件禁用内容
规范表述(使用)
1.设置企业法人,将事业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排除的
禁止设置
2.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如国有、独资、合资、合作等)、组织形式
禁止设置
3.设置企业注册资本金、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业绩等供应商规模条件的
禁止设置
4.将企业注册地为某省、某市、某县(区)的供应商作为资格条件的
禁止设置
11.中国AAA级“重质量守信用”企业认证
禁止设置
12.中国AAA级“重合同守信用”企业认证
禁止设置
13.中国AAA级“重服务守信用”企业认证
禁止设置
14.“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证书
禁止设置
15.CMMI认证(能力成熟度模型)
禁止设置
16.软件着作权登记证书
禁止设置
17.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证书
禁止设置
64.招标文件未写明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不得作为评审的依据。
禁止设置
65.评分标准中单项指标分值设置过高的;分值梯度设置差距过大的
合理设置
66.将行政区域的奖项、证书、行业业绩作为评分条件的
合理设置
67.分值设置与服务质量、服务需求无关
合理设置
68.设定的评分因素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如设置的业绩金额要求与采分标准中设置的评审因素,未明确说明查询相关信息的公开渠道
禁止设置
56.将国务院已明令取消的从业人员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作为评分标准的
禁止设置
57.去掉最低报价的
禁止设置
58.要求地域性业绩
禁止设置
59.将服务满意度、市场认可度、占有率等模糊表述, 并规定由专家自由打分
禁止设置
60.将同一案例(业绩)重复加分
禁止设置
61.评分标准未量化的,未与评审因素指标相对应
评分标准应当具体量化,同等打分因素分值梯度设置合理且要与评审因素指标一一对应
62.将非国家强制的资质、资格、认证作为加减分项的
禁止设置
63.提出在满足招标文件提出的技术、服务需求 基础上,“优于”招标文件提出技术、服务要求的可加分,但是未写明“优于”的认定标准,也未写明“优于”的每项加多少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