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公路运营管理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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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高速公路公司管理制度

建设高速公路公司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高速公路公司的管理,提高公司运营效率,保障高速公路的畅通和安全,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以及与公司业务相关的第三方合作伙伴。

第三条公司管理制度的制定遵循以下原则:1. 法规优先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确保公司运营合法合规;2. 效率原则:提高工作效率,降低运营成本;3. 安全原则:确保高速公路运营安全,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4. 诚信原则:树立诚信意识,维护公司良好形象。

第二章组织架构第四条公司设立董事会、监事会、总经理办公室等管理机构,实行分级管理。

第五条董事会负责公司重大决策,监督公司经营管理工作。

第六条监事会负责监督董事会和总经理的工作,维护公司及股东合法权益。

第七条总经理办公室负责公司日常运营管理,下设各部门,具体职责如下:1. 财务部:负责公司财务管理工作;2. 技术部:负责高速公路建设、维护、运营等技术工作;3. 运营部:负责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包括收费、养护、安全等工作;4. 人力资源部:负责公司人力资源规划、招聘、培训、考核等工作;5. 行政部:负责公司行政事务管理,包括后勤保障、办公设备等;6. 合规部:负责公司合规管理,确保公司经营合法合规。

第三章职责与权限第八条各部门职责:1. 财务部:负责编制公司财务报表,进行成本控制,确保公司财务健康;2. 技术部:负责高速公路建设、养护、运营的技术支持和管理工作;3. 运营部:负责高速公路收费、养护、安全等工作,确保高速公路畅通;4. 人力资源部:负责员工招聘、培训、考核、薪酬福利等工作;5. 行政部:负责公司行政事务管理,提供后勤保障;6. 合规部:负责公司合规管理,确保公司运营合法合规。

第九条各部门权限:1. 财务部:有权对公司的财务状况进行审核,提出改进意见;2. 技术部:有权对高速公路建设、养护、运营的技术问题进行决策;3. 运营部:有权对高速公路运营工作进行管理和调整;4. 人力资源部:有权对员工进行招聘、培训、考核和薪酬福利管理;5. 行政部:有权对公司行政事务进行管理;6. 合规部:有权对公司合规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

广西高速公路管理条例

广西高速公路管理条例

广西高速公路管理条例序言为了加强广西壮族自治区高速公路的管理,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提高高速公路的运营效率和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广西壮族自治区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条例的制定目的本条例旨在规范广西壮族自治区高速公路的管理,确保道路交通安全,提高道路通行效率,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经营、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管理原则高速公路的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社会参与的管理体制。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四条高速公路规划高速公路的规划应当符合国家和自治区的总体发展规划,与土地利用、环境保护、城乡建设、旅游开发等规划相协调。

第五条高速公路建设高速公路的建设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设计规范,确保工程质量,同时兼顾经济效益和环境保护。

第三章养护与经营第六条高速公路养护高速公路的养护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标准进行,确保道路平整、设施完好、标志清晰。

第七条高速公路经营高速公路的经营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经营主体,确保经营活动的合法性、规范性和有效性。

第四章使用与管理第八条车辆通行车辆在高速公路上行驶应当遵守交通规则,按照规定的车道和速度行驶,保持安全距离。

第九条收费站管理高速公路收费站应当设置明显的收费标志和收费公示牌,收费人员应当文明收费、规范服务。

第十条应急管理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应急预案,对交通事故、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进行及时有效的处置。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一条违法行为的处罚对于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根据情节轻重,由高速公路管理机构依法给予警告、罚款、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

第十二条交通事故的处理高速公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当事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并迅速报警,等待交通警察处理。

高速公路运营管理手册

高速公路运营管理手册

高速公路运营管理手册第一章概述1.1 高速公路运营管理手册的编制目的本手册的编制旨在规范和指导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工作,提高公路运营效率,确保交通安全,保障公路使用者的权益,维护公路设施的完好和运行的顺畅。

1.2 高速公路运营管理的基本原则高速公路运营管理需要遵循安全、高效、便捷、环保的原则,充分发挥公路运营的社会效益,促进经济发展。

第二章高速公路运营组织管理2.1 高速公路管理机构设置根据各地区行政管理规定和公路管理职责划分,建立健全高速公路管理机构,明确管理职责和权限。

2.2 高速公路管理人员岗位设置及职责明确高速公路管理人员的岗位设置和职责,配备专业化管理人才,确保公路运营管理的专业性和有效性。

2.3 高速公路管理体系建立建立科学完善的高速公路管理体系,包括规章制度、工作流程、绩效考核等,保障公路运营管理的规范化和标准化。

第三章高速公路安全管理3.1 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制定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包括事故预防、应急处置、交通秩序等方面的规定,确保高速公路交通安全。

3.2 高速公路设施安全管理加强高速公路设施的巡检和维护,建立健全设施管理制度,确保高速公路设施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第四章高速公路运营服务管理4.1 高速公路服务设施建设根据用户需求和交通需求,合理规划和建设高速公路服务设施,包括服务区、停车区、收费站等,提供便捷的服务给公路使用者。

4.2 高速公路收费管理制定严格的收费管理制度,确保收费公平合理、方便快捷,提高公路使用者的满意度,同时保证公路收费的合法性和透明度。

第五章高速公路环境保护管理5.1 高速公路环境保护规定制定高速公路环境保护规定,包括噪音、大气、水质、土壤等方面的管理要求,确保公路运营对周边环境的影响最小化。

5.2 高速公路生态修复对于因公路建设或运营而破坏的生态环境,开展生态修复工作,保护和修复自然生态环境。

第六章高速公路信息管理6.1 高速公路信息收集和管理建立完善的信息收集设施和信息管理系统,及时收集和分析高速公路运营信息,为决策提供准确依据。

高速公路管理条例(三)

高速公路管理条例(三)

高速公路管理条例(2021年11月26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高速公路建设和管理,保障高速公路的质量、安全、畅通和正常运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高速公路,是指依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建设的专供汽车分向分车道高速行驶并全部控制出入的公路。

第三条高速公路的发展应当遵循科学规划、质量第一、节约用地、保护环境、保障安全畅通、建设改造与养护并重的原则。

第四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经营、使用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五条省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省高速公路工作,省辖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相关的高速公路工作。

省、省辖市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其所属的高速公路路政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规定行使高速公路路政管理职责。

省公安机关主管全省高速公路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公安机关的高速公路交通管理部门依照规定的职责具体负责高速公路的交通秩序管理、交通事故处理和治安管理等工作。

交通、公安部门应当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高速公路管理工作。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高速公路沿线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在投资主体进入、招标投标、征地拆迁和施工等方面创造良好的环境,支持、促进高速公路建设。

第六条高速公路建设的投资形式包括政府投资、社会投资和社会捐资。

省、省辖市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利用贷款建设高速公路。

鼓励、引导国内外经济组织以特许经营的方式,采取独资、合资、合作、联营等形式,依法投资、建设、经营高速公路。

高速公路经营权的取得和经营期限,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执行。

政府还贷高速公路管理单位和高速公路经营企业(以下统称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高速公路、高速公路用地及高速公路附属设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制止、检举和控告破坏、损坏高速公路、高速公路用地、高速公路附属设施和影响高速公路安全、畅通的行为。

高速公路服务区管理制度

高速公路服务区管理制度

高速公路服务区管理制度一、背景和意义高速公路服务区是高速公路沿线的重要设施,为广大驾驶员和乘客提供休息、就餐、加油等服务。

为了确保服务区的管理效率和服务质量,制定和执行科学的服务区管理制度显得非常重要。

服务区管理制度的实施能够规范服务区的运营行为,提升服务质量,满足广大用户的需求,确保公路交通安全和畅通。

二、管理目标和原则1.管理目标服务区管理制度的目标是建立稳定的服务机制,提供高质量的服务,并确保服务区的安全和卫生环境,为驾驶员和乘客提供舒适、便捷的服务体验。

2.管理原则(1)公平公正原则:服务区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不对用户进行任何形式的歧视和特殊待遇。

(2)便捷高效原则:服务区内的设施和服务应满足用户需求,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

(3)安全环保原则:服务区管理应注重安全和环境保护,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保障用户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保护生态环境。

三、管理内容1.服务设施建设(1)服务区内应建设标准化的厕所、洗手间,保证清洁卫生。

(2)提供餐饮服务,餐厅内应有各类菜品,符合用户需求,保持食品卫生安全。

(3)提供加油服务,并提供清洗、打气、换胎等相关服务。

(4)建设商店、休息区等设施,并提供方便快捷的支付方式。

(5)建设充电桩,满足电动车用户的需求。

2.服务区管理(1)制定服务区管理的工作流程和标准操作规程,明确各工作人员的职责和任务,并加强岗位培训。

(2)建立服务区管理网络平台,方便用户查询相关信息,并提供在线投诉和建议的渠道。

(3)加强安全监管,设置监控设备,确保服务区内的安全与秩序。

(4)进行定期巡查和检查,对服务区内的设施设备进行维护和保养,及时修复和更新。

(5)加强宣传教育,提高用户的安全意识和文明素养。

3.服务质量评估(1)建立服务质量评估体系,定期进行用户满意度调查,以评估服务区的服务质量,并及时改进。

(2)对服务区的服务质量进行监督和检查,监督机构应公正、客观地评价服务区的运营状况。

高速公路运营服务管理规定

高速公路运营服务管理规定

高速公路运营服务管理规定一、引言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高速公路的建设和运营管理成为了一个重要的领域。

为了提高高速公路的运营服务质量,保障交通安全,加强管理,制定本规定。

二、定义与范围本规定所称的高速公路运营服务管理,是指对高速公路的运营过程中涉及道路、桥梁、隧道、收费站等设施的管理与维护。

本规定适用于我国所有高速公路的运营公司和管理部门。

三、管理原则1.安全第一:高速公路运营服务管理应以保障交通安全为首要任务。

2.便捷高效:高速公路运营服务应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方便用户的出行。

3.公平公正:高速公路运营服务应公平对待各方用户,不得歧视或偏袒任何一方。

4.环境友好:高速公路运营服务应积极采取措施保护环境,减少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四、运营服务要求1.车道管理:高速公路应设置合理数量的车道,并提供清晰的标志和路线指示,确保车辆能够快速、安全地行驶。

2.收费管理:高速公路收费标准应公示透明,收费站应提供足够的通道和人员,确保车辆能够迅速通过收费站并缴纳费用。

3.安全设施管理:高速公路应设置适当的交通安全设施,如防护栏、标线、交通信号灯等,定期检查和维修,确保设施的完好性。

4.环境保护:高速公路应设立垃圾桶、厕所等便民设施,并进行定期清理,保持道路环境的卫生和整洁。

5.应急救援:高速公路应设立应急救援队伍和设施,及时应对道路交通事故或突发事件,保障用户的安全。

五、监管与处罚1.监管责任:交通运输部门应加强对高速公路运营服务的监管,定期检查和评估运营公司的服务质量。

2.处罚措施:对于违反规定的运营公司,将依法予以处罚,包括罚款、吊销执照等。

3.用户投诉处理:运营公司应建立用户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受理用户的投诉,并依法处理。

六、其他规定1.违反规定的处理:对于高速公路运营服务管理中的违规行为,运营公司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2.动态调整:根据实际情况,相关部门有权对本规定进行适当调整和修订。

结论高速公路运营服务管理是保障交通安全、提高道路畅通度的重要措施。

高速公路管理条例

高速公路管理条例

东北高速公路高速公路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高速公路管理,保障高速公路安全,畅通和高效运营,发挥高速公路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我省高速公路上通行的车辆、乘车人以及在高速公路管理范围内从事其他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全省高速公路的管理,必须坚持集中、统一、高效、特管的原则。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是全省高速公路管理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省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全省高速公路的养护、路政、收费、通讯监控和综合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公安机关是全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的主管部门,对全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工作实施统一管理,其所属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全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协调和指导。

高速公路沿线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高速公路沿线各级人民政府和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协助做好高速公路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养护管理第五条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应当依据高速公路的养护标准,加强对高速公路及其设施的养护和维修,保持高速公路及其设施处于良好状态。

第六条高速公路养护人员和其他经批准的人员在高速公路上作业,必须穿着统一的安全标志服。

作业现场必须按有关规定设置施工警告标志、限速标志、导向标志和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

夜间和雨、雪、雾天气作业,现场必须设置红色警视信号。

养护、维修及其他作业的车辆,机械必须开启黄色示警灯或者设置作业标志。

通过作业现场的车辆,必须按设置的标志运行,不得侵扰作业。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协助维护作业现场的交通秩序。

第七条高速公路因自然灾害遭受破坏,交通严重受阻时,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必须采取紧急措施尽快恢复交通。

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动员高速公路附近驻军、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单位和城乡居民,协助高速公路管理部门清除路障或者修复高速公路,保证高速公路安全畅通。

第三章路政管理第八条禁止下列危及高速公路及其设施安全的行为:(一)占用、拆除、移动、污染、损毁高速公路及其设施;(二)在高速公路上试刹车;(三)在高速公路用地范围内取土、堆放杂物、种植作物、倾倒垃圾、开沟引水;(四)利用高速公路边沟排水、灌溉、养鱼;(五)在高速公路中大型桥梁上下游各200米范围内挖砂采石、压缩或者拓宽河床、进行水下爆破;(六)在高速公路中大型桥梁上下游各100米范围内修筑堤坝;(七)在高速公路隧道上方,洞口两测影响隧道安全的范围内从事爆破、采石、伐木和取土;(八)在桥梁(含跨线桥)上设置标志牌、广告牌;(九)其他危及高速公路安全的行为。

《高速公路管理条例》

《高速公路管理条例》

《高速公路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高速公路管理,保障高速公路安全,畅通和高效运营,发挥高速公路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我省高速公路上通行的车辆、乘车人以及在高速公路管理范围内从事其他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全省高速公路的管理,必须坚持集中、统一、高效、特管的原则。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是全省高速公路管理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省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全省高速公路的养护、路政、收费、通讯监控和综合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公安机关是全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的主管部门,对全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工作实施统一管理,其所属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全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协调和指导。

高速公路沿线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高速公路沿线各级人民政府和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协助做好高速公路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养护管理第五条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应当依据高速公路的养护标准,加强对高速公路及其设施的养护和维修,保持高速公路及其设施处于良好状态。

第六条高速公路养护人员和其他经批准的人员在高速公路上作业,必须穿着统一的安全标志服。

作业现场必须按有关规定设置施工警告标志、限速标志、导向标志和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

夜间和雨、雪、雾天气作业,现场必须设置红色警视信号。

养护、维修及其他作业的车辆,机械必须开启黄色示警灯或者设置作业标志。

通过作业现场的车辆,必须按设置的标志运行,不得侵扰作业。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协助维护作业现场的交通秩序。

第七条高速公路因自然灾害遭受破坏,交通严重受阻时,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必须采取紧急措施尽快恢复交通。

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动员高速公路附近驻军、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单位和城乡居民,协助高速公路管理部门清除路障或者修复高速公路,保证高速公路安全畅通。

第三章路政管理第八条禁止下列危及高速公路及其设施安全的行为:(一)占用、拆除、移动、污染、损毁高速公路及其设施;(二)在高速公路上试刹车;(三)在高速公路用地范围内取土、堆放杂物、种植作物、倾倒垃圾、开沟引水;(四)利用高速公路边沟排水、灌溉、养鱼;(五)在高速公路中大型桥梁上下游各200米范围内挖砂采石、压缩或者拓宽河床、进行水下爆破;(六)在高速公路中大型桥梁上下游各100米范围内修筑堤坝;(七)在高速公路隧道上方,洞口两测影响隧道安全的范围内从事爆破、采石、伐木和取土;(八)在桥梁(含跨线桥)上设置标志牌、广告牌;(九)其他危及高速公路安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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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运营管理的原则
现代管理学认为,组织管理体制由组织运作目标职能配置机构设置运行机制四大要素构成相应地,高速公路管理体制也由此构成从功能上讲,高速公路管理体制是高速公路管理工作的载体,是高速公路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制度保证当前,高速公路管理体制过程中存在一些问题,究其根源很大程度上是由管理机构设置不合理职能配置不健全运本论文由整理提供行机制不完善等体制因素造成的。

(一)机构设置不够合理,交通政令难以畅通确保交通政令畅通是高速公路管理健康高效运转的前提与基础但是,在个别高速公路上市公司独资和合资的经营企业以及一些高速公路集团公司中却存在接受交通行业管理的意识淡漠,对行业法规和技术标准执行不够积极和主动,甚至损害交通可持续发展的情况。

(二)职能配置不够健全,公众出行利益受损高速公路经营领域属于市场失灵范畴在经济本质上,高速公路产业是一个不完全竞争市场,具有较为明显的自然垄断性在这种自然垄断的市场结构下,由于同一方向路段供给的稀缺性,以及捆绑收费现象的存在,使得高速公路经营者可能凭借垄断经营的强势地位损害消费者的利益,甚至置公共利益于不顾,片面追求自身经济利益的最大化在高速公路养护过程当中,这一现象最为突出有的公司将公司短期经济利益凌驾于国家长远利益之上,未能根据实际路况提供本论文由整理提供足够的养护及大中修资金,导致路况水平下降目前对于大多数国有独资或控股的高速公路公司来说,存在政
府股权管理与政府行政管理政府行政管理与企业自身管理互相混淆的问题政府通过特许协议来制定收费期限收费费率区间服务质量水平养护维修技术水平等行政管理职能尚没有充分体现,造成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要负责路政执法的不当现象高速公路管理体制是在本论文由整理提供公路交通领域实现政府管理职能的重要组织形式,其中的行政管理职能是政府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权力与责任在交通公路部门的具体表现,在该领域政府不应无所作为但是,事实上政府监管的缺位很大程度上导致了高速公路内在的社会公益性属性特征为经营型特征所掩盖,使得公路提供社会效益的功能未能得到有效的体现。

(三)运行机制不够完善,行业监管手段匮乏传统的高速公路管理主要是通过行政命令进行运转而在当前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条件下,对高速公路实施有效管理需要采取多种方式,实现技术经济行政法律等多种运行机制的协同配合在这些机制中,其他几种只有获得相应的法律保证才能有效实施,因此完善法律机制,实现高速公路管理法制化是提高高速公路管理水平的根本保障为实现公路的法制化管理,国家已先后颁布实施了公路法公路管理条例路政管理规定等多部法律法规与部门规章,使得公路管理初步走上了规范化法制化轨道,对保障公路技术状态的完好与畅通发挥了非常积极的作用但本论文由整理提供是,与发达国家情况相比我国公路立法建设还有较大差距,在高速公路管理立法方面这一问题更是突出虽然1997 年出台的公路法对公路建设和收费公路作了原则性规定,但并未对高速公路管理内容管理手段执法主体等基本要件提供具体规范现今国内还没有一套全国统一适用的高速公路的单行
法,实施管理的依据仅仅参照普通公路的法律条款的,其通用性与完备性远远不够因此,制定较为完备的法律来规范与调整高速公路管理行为,使政府对高速公路的行业管理职能能够有效实现,各项工作的开展能够有章可循已刻不容缓。

相关政策措施建议
由于受当前相关管理体制和法律体系的影响,要实现上述高速公路运营管理模式还需要国家在相关政策法规上的支持。

(一)努力获取相关授权,完善两级三层体系,建立国资监管架构建议在充分研究论证的基础上,拟定构建新的公路国有资产管理体系的方案由于在国有资产监管方面,按照国家目前的法规只能是国资部门作为监管单位,交通主管部门没有资产管理方面本论文由整理提供的权能因此要实现上述的高速公路管理体制架构,需力争省级交通主管部门作为公路国有资产的出资人代表,按照两级三层的体系建立公路国有资产管理架构。

(二)建立特许经营制度,转变政府行政职能,完善微观规制体系按照党中央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在应该强化政府监管职能的领域实现职能到位而不缺位;在应该强化市场机制的领域实现职能转移而不越位。

建议贯彻政企分开原则,将国有高速公路公司中具有行政性质色彩的职能予以剥离,将其集中于交通主管部门,以便强化政府在市场失灵领域的监管职能,实现政府监管不缺位,有效体现高速公路内在的社会公益性属性,有力维护公众出行利益建议按照国务院关于相同或相近的
职能交由同一个部门承担的要求,归并交通管理部门相同或相近的管理机构,本论文由整理提供实行高速公路与一般公路统一管理,将政府高速公路管理职能统一赋予公路局一个机构,实行精兵简政,以充分改善各级政府交通行政管理机构的整体效能,提高科学行政水平建议在科学界定高速公路管理中政府与企业各自的职能及其活动边界的基础上,通过建立完善的特许经营制度,明确政府与经营者之间责任权利义务,赋予政府特许的经营机构较为充分的自主经营的职责同时,丰富与完善政府行政管理职能,建立高速公路收费费率价格听证会制度以及对养护维修水平进行服务质量监管的制度超级秘书网。

(三)建立健全法规体系,推行综合执法模式,充实完善运行机制依法治路是公路交通领域依法行政的重要有机组成部分,是保证我国高速公路健康持续快速发展的先决条件要尽快改变我国高速公路立法建设滞后于实践需要的局面,及时将有效的行政管理成果通过立法手段固定下来,同时积极调整修订现行法律法规法使高速公路管理纳入法治化轨道多头执法,相互掣肘是一些地方高速公路处于低效运行状态的重要原因实行本论文由整理提供综合执法是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规范市场经济秩序迫切需要要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的要求,合并组建综合执法机构,提高管理效率,降低管理成本建议积极贯彻决策执行监督相分离的行政三分制原则,将执行职能通过法律授权形式赋予相对独立的高速公路执法总队,使其成为综合行政执法主体;建议逐步将高速公路执本论文由整理提供法总队纳入行政序列,以较好的符合行政诉讼法的要求,解决行政执法主体合法
性的认定问题建议逐步探索综合执法的发展思路,形成一支队伍对外的行业新形象,以提高执法效率,避免多头上路轮番检查重复处罚现象的发生鉴于实行完全意义上的综合执法会面对人员分流与安置机构的合并与重组等现实问题,建议在起步阶段通过路政运政稽征联合执法的形式予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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