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省属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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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省属企

江苏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省属企

江苏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省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监督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维护国有资产权益【发文字号】苏国资[2004]44号【发布部门】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日期】2004.04.30【实施日期】2004.04.3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江苏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省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监督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国资[2004]44号2004年4月30日)省各有关部门、各省属企业、各省辖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经贸委(经委)、财政局:为加强对省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监督管理,规范省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令第3号)及省有关规定,省国资委制定了《江苏省省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监督管理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省辖市应根据《企业国有产权转上管理暂行办法》和本实施意见,对本地区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作出规定,报省国资委、财政厅备案。

为规范省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加强对省属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的监管,促进企业国有资产的合理流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令第3号)及省有关规定,现对省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监督管理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企业国有产权,是指国家对企业以各种形式投入形成的权益、国有企业(含国有独资公司、控股公司,下同)各种投资所形成的应享有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

二、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是指有偿出让和受让企业国有产权的行为。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可以采用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以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三、江苏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负责省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监督管理,财政及其他涉及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部门在各自职能范围内履行相应职责。

江苏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省属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实施意见

江苏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省属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实施意见

江苏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省属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4.04.23•【字号】苏国资[2004]32号•【施行日期】2004.04.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江苏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省属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实施意见(苏国资[2004]32号2004年4月23日)各省属企业: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96号)、《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通知》(苏政办发〔2004〕17号)的规定,进一步规范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以下简称监管企业)及其下属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改制工作,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认真执行。

一、关于改制方案的制订和批准监管企业改制为多元股权性质的公司制企业,监管企业下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改制为非国有控股企业(国家股和国有法人股合计50%以下,含50%,下同),必须由国有产权持有单位,或由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委托中介机构或改制企业(原企业经营管理者计划受让国有产权的除外)制订改制方案。

(一)改制方案内容。

1.企业基本情况。

包括企业本部及其全资和控股企业的名称、组织结构和股权结构、产权归属和资产状况、主营业务和生产经营情况、近三年财务情况、改制前或上年末对外投资和担保情况、应付工资结余情况等。

2.改制基本思路。

包括改制的指导思想和目标,改制的必要性、可行性分析,改制的进度安排和组织领导等。

3.股权设置。

包括改制后股权结构和国有资本增减比例等。

4.职工安置和资产处置。

包括职工基本情况、就业岗位安排、富余人员分流、职工补偿标准和补偿办法、费用支出测算、离退休人员管理办法、对企业资产(包括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非经营性资产)的处置及后续管理的意见等。

江苏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苏省省属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苏省省属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苏省省属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05.23•【字号】苏国资〔2017〕64号•【施行日期】2017.05.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考核评价正文关于印发《江苏省省属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苏国资〔2017〕64号各省属企业:现将《江苏省省属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省国资委2017年5月23日江苏省省属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责任,建立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根据《深化省管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实施意见》(苏发〔2015〕27号)、《江苏省国资委监管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苏国资〔2016〕93号)规定,参照《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33号)及其实施方案,结合省属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负责人,是指江苏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负责人,包括企业的董事长、党委书记、总经理(总裁)、纪委书记以及其他副职负责人。

第三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实行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相统一、目标考核与综合评价相结合、考核结果与奖惩相挂钩的差异化分类考核制度。

第四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工作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依法依规。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照权利、义务、责任相统一的要求,建立健全依法合规经营、可追溯的资产经营责任制。

(二)坚持市场化改革方向。

根据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遵循企业发展规律,实行与企业功能定位、经营性质和业务特点相适应的分类考核,提高考核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三)坚持激励与约束紧密结合。

建立与企业负责人选任方式相匹配、与企业功能定位相适应、与经营业绩紧密挂钩的差异化激励约束机制。

江苏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省属国有独资公司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省属国有独资公司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省属国有独资公司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6.12.05•【字号】苏国资[2006]135号•【施行日期】2006.12.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省属国有独资公司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国资〔2006〕135号)各省属企业:现将《省属国有独资公司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ΟΟ六年十二月五日省属国有独资公司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作用,促进省属企业民主决策、科学决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参照国务院国资委《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试点企业职工董事管理办法(试行)》、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推行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的意见》,结合省属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属企业中依法设立董事会、监事会的国有独资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职工董事、职工监事,是指经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作为职工代表出任的公司董事、监事。

第四条公司董事会成员中,至少应有一名职工董事;公司监事会成员中,职工监事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比例和人数应在公司章程中作出明确规定。

第五条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对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负责。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有权直接向省国资委和上级工会反映有关情况。

第二章任职条件第六条担任公司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公司在职职工。

(二)具有较好的政治素质和群众基础,坚持原则,公道正派,廉洁自律,能够代表和反映职工意愿。

(三)具备相关的法律知识,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保守工作秘密。

(四)熟悉本公司经营管理情况,具有相关的专业知识、工作经验和较强的协调沟通能力。

江苏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省属企业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和实施情况的通报-苏国资〔2017〕48号

江苏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省属企业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和实施情况的通报-苏国资〔2017〕48号

江苏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省属企业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和实施情况的通报正文:----------------------------------------------------------------------------------------------------------------------------------------------------省国资委关于省属企业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和实施情况的通报苏国资〔2017〕48号各省属企业:为进一步完善内部控制工作体系,促进内控体系有效运行,提高内部控制制度执行力,我委于2016年底布置省属企业开展内控体系建设和实施情况检查。

在各省属企业子公司自查、集团抽查基础上,省国资委结合落实国资监管制度“回头看”专项督查进行了检查。

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一、总体情况(一)检查工作组织实施情况。

各省属企业高度重视,及时成立工作组,研究制定工作方案,排查问题和漏洞,取得了一定成效。

苏豪集团成立了由纪委书记为组长、多部门负责人组成的工作小组,对5户子企业进行抽查;农垦集团分六组对30户企业进行“拉网式”检查;省沿海集团及各子公司分别成立了以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的内部控制评价小组,集团对5户子企业进行抽查;南水北调江苏水源公司召开党政联席会,组织制定自查工作方案,明确具体工作任务及时间节点。

(二)内部控制体系建设总体情况。

省属企业集团层面的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已经基本完成,许多重要的子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也基本完成或将要完成。

华泰证券、农垦集团、沿海集团、海企集团、高科技集团、惠隆公司已建立覆盖纳入财务报表范围子公司的集团内部控制体系;苏豪集团、汇鸿集团、交通控股公司、中江集团等本部及重要二三级子公司已建立并正在逐步完善内控体系。

大多数省属企业对原有制度进行了大规模的修订、补充、删减;绝大部分企业的内部控制手册,包括主要业务活动的业务流程图、管理制度,明确业务活动的职责分工和重要业务的风险控制点,制定了关键风险控制点的控制措施。

江苏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苏省省属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苏省省属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苏省省属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江苏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苏省省属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省属企业: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意见》(国发〔2018〕16号)《省政府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8〕145号)精神,省国资委结合省属企业实际,研究制定了《江苏省省属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江苏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2019年8月8日江苏省省属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与劳动力市场基本适应、与企业经济效益和劳动生产率挂钩的工资决定和正常增长机制,增强企业活力和竞争力,促进企业实现高质量发展,推动国有资本做强做优做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意见》《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实施意见》《省政府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实施意见》和国家、省有关收入分配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属企业是指江苏省人民政府授权江苏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和明确由省国资委列名监管的企业(特殊情况除外)。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资总额,是指由企业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直接支付给与本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第四条省属企业工资总额实行预算管理。

按照国家、省工资收入分配宏观政策要求,围绕企业发展规划和薪酬策略,依据年度生产经营目标和经济效益,综合考虑劳动生产率提高和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职工工资水平市场对标等情况,结合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发布的工资指导线、工资调控水平和调控目标合理确定。

江苏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省属企业资产损失

江苏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省属企业资产损失

江苏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省属企业资产损失财务核销工作规则的通知【法规类别】国有资产综合规定【发布部门】江苏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日期】2014.10.31【实施日期】2014.10.3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江苏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省属企业资产损失财务核销工作规则的通知各省属企业:为进一步规范省属企业资产损失财务核销行为,谨防国有资产流失,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财务通则》,参照国务院国资委印发的《中央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工作规则》,结合省属企业实际,制定《省属企业资产损失财务核销工作规则》,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省国资委2014年10月31日省属企业资产损失财务核销工作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省属企业资产损失财务核销行为,加强财务监督,促进企业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依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财务通则》,参照国务院国资委印发的《中央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工作规则》,结合省属企业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简称省属企业)及其全资、控股企业(简称子企业),以下统称为企业。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资产损失财务核销是指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和相关财务管理规定,对预计发生损失的资产,经取得合法、有效证据证明确实发生了实质性且不可恢复的事实损失,对其账面余额进行财务核销的行为。

第四条省属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有关资产损失财务核销管理制度,建立严格的决策和执行制度,明确具体工作规则、程序、权限和责任,落实职能部门、岗位和人员的权限范围和相应责任,加强指导、监督与管理,强化责任追究机制,保障国有资产安全。

第二章资产损失财务核销原则和工作程序第五条企业资产损失财务核销应做到事实清楚、程序完整、责任明确,并遵循以下原则:(一)客观性原则。

当资产成为事实损失时,无论该项资产是否已计提或提足资产减值准备,都应按本规则对该项资产进行财务核销。

江苏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省属企业合规管理指引(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省属企业合规管理指引(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省属企业合规管理指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11.06•【字号】苏国资〔2019〕110号•【施行日期】2019.12.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江苏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省属企业合规管理指引(试行)》的通知苏国资〔2019〕110号各省属企业:为推动省属企业全面加强合规管理,加快提升依法合规经营管理水平,进一步加强法治国企建设,保障企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我委制定了《省属企业合规管理指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企业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工作中的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

省国资委2019年11月6日省属企业合规管理指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省属企业全面加强合规管理,有效防控合规风险,促进企业依法合规经营管理,保障企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合规,是指企业及其员工的经营管理行为符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行业准则和企业章程、规章制度以及国际条约、规则等要求。

本指引所称合规风险,是指企业及其员工因不合规行为,引发法律责任、遭受相关处罚、造成经济或声誉损失以及其他负面影响的可能性。

本指引所称合规管理,是指以有效防控合规风险为目的,以企业和员工经营管理行为为对象,开展包括合规管理制度制定、合规风险管理、合规审查、考核评价、合规培训、合规计划与合规报告等有组织、有计划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企业应当健全合规管理制度,完善合规管理组织架构,明确合规管理责任,加强合规文化建设,全面构建合规管理体系,有效防控合规风险,确保企业依法合规经营。

企业应当树立合规经营意识,培育合规文化,将其作为企业文化建设的重要内容,树立依法合规、守法诚信的价值观,不断提升广大员工的合规意识和行为自觉,营造依规办事、按章操作的良好文化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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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省属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法规类别】国有资产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苏国资[2010]90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0
【实施日期】20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江苏省省属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苏国资[2010]90号江苏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企业国有资产安全,维护所有者权益,规范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中央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
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省属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江苏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
责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及其全资、控股子企业(以下简称子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企业及其子企业领导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因违反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以及企业章程或其他内部管理制度,造成企业资产损失的,经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应当按照本办法追究其责任。

第二章资产损失认定
第四条企业发生资产损失,应当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依据有关规定认定损失性质、情形及金额。

第五条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中能够证明资产损失真实情况的各种事实,均可作为损失认定证据。

主要包括:
(一)司法机关、行政部门、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等依法出具的与企业资产损失相关的书面文件;
(二)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对企业某项经济事项出具的专项经济鉴证证明或者意见书;
(三)企业内部涉及特定事项的资产损失的会计记录、内部证明材料或者内部鉴定意见书等;
(四)可以认定资产损失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六条资产损失金额应当依据有关会计账簿记录,按照《企业财务通则》、《企业
会计准则》及企业内部财会制度核算确认的资产分类分项进行认定。

第七条资产损失根据企业实际情况,按照金额大小和影响程度划分为一般资产损失、较大资产损失和重大资产损失:
(一)一般资产损失指资产损失金额较小且造成影响较小的;
(二)较大资产损失指企业资产损失金额较大或者在企业及社会造成一定不良影响的;
(三)重大资产损失指资产损失金额巨大或者对企业及社会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第三章资产损失责任追究范围
第八条在采购商品或者购买服务过程中,企业领导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资产损失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订立合同或恶意订立损害企业利益合同的;
(二)未按照规定进行招标采购,或恶意进行有损企业利益采购的;
(三)采购标的物与合同约定严重不符而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四)未进行必要的资信调查盲目支付预付款项的;
(五)虚报、瞒报商品(服务)采购价格的;
(六)违反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造成资产损失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在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企业领导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资产损失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订立合同或恶意订立损害企业利益合同的;
(二)擅自压低价格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
(三)违规提供赊销信用或者超出信用额度、期限提供赊销信用的;
(四)提供虚假商品或者服务的;
(五)应收款项未及时清理,对异常应收款项未及时催收并采取有效保全措施的;
(六)违反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造成资产损失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在资金管理和使用中,企业领导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资产损失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一)违规调动、使用资金的;
(二)超越权限或者违反程序授权、批准资金支出的;
(三)违规拆借资金或为他人融资的;
(四)发生贪污、失窃、携款潜逃等事件的;
(五)违反有关规定委托其他机构或者个人从事理财业务的;
(六)违反有关规定对外捐赠、赞助的;
(七)现金未及时入账、留存现金超过核定限额或者私设“小金库”的;
(八)违反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造成资产损失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在投资管理中,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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