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类别划分标准一类、二类、三类、四类)
工程类别、环境类别、场地类别和土壤类别

工程类别、环境类别、场地类别和土壤类别工程类别:工程类别的标准建筑工程类别划分标准一、项目一类二类三类四类工业建筑、单层厂房跨度m>24>18>12≤12檐高m>20>15>9≤9多层厂房面积m>8000>5000>3000≤3000檐高m>36>24>12≤12民用建筑住宅层数层>24>15>7≤7面积m>12000>8000>3000≤3000檐高m>67>42>20≤20公共建设层数层>20>13>5≤5面积m²>12000>8000>3000≤3000檐高m>67>42>17≤17特殊建筑I级II级III级IV级构筑物烟囱高度m>100>60>30≤30水塔高度m>40>30<30砖水塔筒仓高度m>30>20≤20砖水塔贮池容量m3>2000>1000>500≤500注:名词界之:1.跨度: 指按设计图标注的相邻纵向定位轴线的距离。
2.檐高: 指设计室外地坪标高至檐口滴水的垂直距离。
3.面积: 指按建筑面积计算规则计算的单位工程建筑面积。
4.层数: 指建筑物的分层数(不含地下室)。
不计算建筑面积的建筑层和屋顶水箱闻、楼梯间、电梯机房也不计算层数。
5.公共建筑: 指医院、宾馆、综合楼、办公楼、教学楼、候机楼、车站、客运楼等为公众服务的建筑物。
6.特殊建筑: 指影剧院、体育场(馆)、图书馆、博物馆、美吠馆、展览馆等为公众服务的建筑物。
二、工程类别标准的说明:以上各项工程分类均按单位工程划分。
12.住宅及公共建筑符合表中两个条件方可执行本标准,其余符合表中的任一个条件即可执行本标准。
3.室外管沟、化粪池、围墙、按四类标准执行,挡墙按市政定额的划分标准执行。
工程类别划分标准(一类、二类、三类、四类)88531

工程类别划分标准一、建筑工程类别划分标准注:一、名词界之:1.跨度:指按设计图标注的相邻纵向定位轴线的距离。
2.檐高:指设计室外地坪标高至檐口滴水的垂直距离。
3.面积:指按建筑面积计算规则计算的单位工程建筑面积。
4.层数:指建筑物的分层数(不含地下室)。
不计算建筑面积的建筑层和屋顶水箱间、楼梯间、电梯机房也不计算层数。
5.公共建筑:指医院、宾馆、综合楼、办公楼、教学楼、候机楼、车站、客运楼等为公众服务的建筑物。
6.特殊建筑:指影剧院、体育场(馆)、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展览馆等为公众服务的建筑物。
二、工程类别标准的说明:1.以上各项工程分类均按单位工程划分。
2.住宅及公共建筑符合表中两个条件方可执行本标准,其余符合表中的任一个条件即可执行本标准。
3.室外管沟、化粪池、围墙、按四类标准执行,挡墙按市政定额的划分标准执行。
4.单层多跨厂房应以最大跨度或檐高作为确定类别的依据。
与单层厂房相连的附属生活间、办公室等均随该单层厂房的标准执行。
5.单位工程檐高不同时应以其最高檐高作为确定类别的依据。
6.一个单位工程具有不同使用功能时,应按其主要使用功能(以建筑面积大小区分)确定取费标准。
7.特殊建筑工程类别的确定须报市造价管理总站,由市造阶管理总站依据施工图纸按有关技术参数确定后执行。
二、市政工程类别划分标准注:1.车行道:指机动车道(不含路沿及绿化带的宽度)。
2.单跨:指桥梁的设计跨径。
3.管径:指管道内径。
4.河堤、挡墙的高度:指基础顶面至河堤或挡墙顶面的高度。
5.特殊工程:指按照上表所列标准无法确定工程类别的市政工程,按建筑工程类别划分标准的说明第7条办理。
工程类别划分标准类二类三类四类

工程类别划分标准一、建筑工程类别划分标准一、名词界之:1.跨度:指按设计图标注的相邻纵向定位轴线的距离。
2.檐高:指设计室外地坪标高至檐口滴水的垂直距离。
3.面积:指按建筑面积计算规则计算的单位工程建筑面积。
4.层数:指建筑物的分层数(不含地下室)。
不计算建筑面积的建筑层和屋顶水箱间、楼梯间、电梯机房也不计算层数。
5.公共建筑:指医院、宾馆、综合楼、办公楼、教学楼、候机楼、车站、客运楼等为公众服务的建筑物。
6.特殊建筑:指影剧院、体育场(馆)、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展览馆等为公众服务的建筑物。
二、工程类别标准的说明:1.以上各项工程分类均按单位工程划分。
2.住宅及公共建筑符合表中两个条件方可执行本标准,其余符合表中的任一个条件即可执行本标准。
3.室外管沟、化粪池、围墙、按四类标准执行,挡墙按市政定额的划分标准执行。
4.单层多跨厂房应以最大跨度或檐高作为确定类别的依据。
与单层厂房相连的附属生活间、办公室等均随该单层厂房的标准执行。
5.单位工程檐高不同时应以其最高檐高作为确定类别的依据。
6.一个单位工程具有不同使用功能时,应按其主要使用功能(以建筑面积大小区分)确定取费标准。
7.特殊建筑工程类别的确定须报市造价管理总站,由市造阶管理总站依据施工图纸按有关技术参数确定后执行。
二、市政工程类别划分标准注: 1.车行道:指机动车道(不含路沿及绿化带的宽度)。
2.单跨:指桥梁的设计跨径。
3.管径:指管道内径。
4.河堤、挡墙的高度:指基础顶面至河堤或挡墙顶面的高度。
5.特殊工程:指按照上表所列标准无法确定工程类别的市政工程,按建筑工程类别划分标准的说明第7条办理。
【2017年整理】建筑工程类别划分标准

【2017年整理】建筑工程类别划分标准四类建筑工程类别划分标准一、建筑工程类别的划分标准及说明(一) 建筑工程类别的划分标准(见下表)工程类型分类指标一类二类三类四类建筑面积 ,5000m2 ,3000m2 ,1500m2 ?1500m2公用建筑(单层) 高度 ,18m ,15m ,12m ?12m跨度 ,24m ,18m ,12m ?12m 民用建筑面积 ,10000m2 ,6000m2 ,3000m2 ?3000m2 建筑公用建筑(多层) 高度 ,30m ,24m ,18m ?18m建筑面积 ,12000m2 ,8000m2 ,4000m2 ?4000m2 住宅及其他建筑层数 ,12层 ,8层 ,4层 ?4层建筑面积 ,5000m2 ,3000m2 ,1500m2 ?1500m2单层厂房高度 ,15m ,12m ,9m ?9m 工业建跨度 ,33m ,24m ,18m ?18m 筑建筑面积 ,6000m2 ,4000m2 ,2000m2 ?2000m2 多层厂房高度 ,24m ,18m ,12m ?12m 单炉蒸发量 ,30T/h ,10T/h ,6.5T/h ?6.5T/h 锅炉房总蒸发量——,20T/h ,12T/h ?12T/h人防工程人防级别—— ,3级 ?3级——砼烟囱高度 ,100m ,60m ?60m ——砖烟囱高度—— ,50m ?50m ——构筑物水塔高度—— ,40m ?40m ——贮仓高度—— ,20m ?20m ——贮水、贮油池单体容量 ,5000m3 ,1000m3 ?1000m3 ——(二)建筑工程类别的划分说明1、工程类别划分以单位工程为对象。
同一施工单位同时施工的由不同结构或用途拼接组成的单位工程,可以按最大跨度、最高高度和合并后的建筑面积确定工程类别;由不同施工单位依伸缩缝或沉降缝为界划分后分别组织施工的单位工程,应按各自所承担的局部工程分别确定工程类别。
2、同一类别中有两个及两个以上指标的,同时满足两个指标的才能确定为本类标准;只符合其中一个指标的,按低一类标准执行。
建筑工程类别划分标准

建筑工程类别划分标准:项目:一类、二类、三类、四类。
工业建筑单层厂房跨度 m >24 >18 >12 ≤12檐高 m >20 >15 >9 ≤9多层厂房面积㎡>8000 >5000 >3000 ≤3000檐高 m >36 >24 >12 ≤12民用建筑住宅层数层>24 >15 >7 ≤7面积㎡>12000 >8000 >3000 ≤3000檐高m >67 >42 >20 ≤20公共建设层数层 >20 >13 >5 ≤5面积㎡>12000 >8000 >3000 ≤3000檐高 m >67 >42 >17 ≤17特殊建筑:I级 II级III级IV级构筑物烟囱高度m >100 >60 >30 ≤30水塔高度 m >40 >30 ≤30砖水塔筒仓高度 m >30 >20 ≤20砖水塔贮池容量 m3 >2000 >1000 >500 ≤500注:一、名词界之:1.跨度:指按设计图标注的相邻纵向定位轴线的距离。
2.檐高:指设计室外地坪标高至檐口滴水的垂直距离。
3·面积:指按建筑面积计算规则计算的单位工程建筑面积。
4.层数:指建筑物的分层数(不含地下室)。
不计算建筑面积的建筑层和屋顶水箱间、楼梯间、电梯机房也不计算层数。
5.公共建筑:指医院、宾馆、综合楼、办公楼、教学楼、候机楼、车站、客运楼等为公众服务的建筑物。
6.特殊建筑:指影剧院、体育场(馆)、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展览馆等为公众服务的建筑物。
二、工程类别标准的说明:1.以上各项工程分类均按单位工程划分。
2.住宅及公共建筑符合表中两个条件方可执行本标准,其余符合表中的任一个条件即可执行本标准。
3.室外管沟、化粪池、围墙、按四类标准执行,挡墙按市政定额的划分标准执行。
工程类别、环境类别、场地类别和土壤类别

工程类别:一,工程类别的标准一、建筑工程类别划分标准项目一类二类三类四类工业建筑单层厂房跨度m >24 >18 >12 ≤12檐高m >20 >15 >9 ≤9多层厂房面积㎡>8000 >5000 >3000 ≤3000檐高m >36 >24 >12 ≤12民用建筑住宅层数层>24 >15 >7 ≤7面积㎡>12000 >8000 >3000 ≤3000檐高m >67 >42 >20 ≤20公共建设层数层 >20 >13 >5 ≤5面积㎡>12000 >8000 >3000 ≤3000檐高m >67 >42 >17 ≤17特殊建筑 I级 II级 III级 IV级构筑物烟囱高度m >100 >60 >30 ≤30水塔高度m >40 >30 ≤30 砖水塔筒仓高度m >30 >20 ≤20 砖水塔贮池容量m3 >2000 >1000 >500 ≤500注:一、名词界之:1.跨度:指按设计图标注的相邻纵向定位轴线的距离。
2.檐高:指设计室外地坪标高至檐口滴水的垂直距离。
3.面积:指按建筑面积计算规则计算的单位工程建筑面积。
4.层数:指建筑物的分层数(不含地下室)。
不计算建筑面积的建筑层和屋顶水箱间、楼梯间、电梯机房也不计算层数。
5.公共建筑:指医院、宾馆、综合楼、办公楼、教学楼、候机楼、车站、客运楼等为公众服务的建筑物。
6.特殊建筑:指影剧院、体育场(馆)、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展览馆等为公众服务的建筑物。
二、工程类别标准的说明:1.以上各项工程分类均按单位工程划分。
2.住宅及公共建筑符合表中两个条件方可执行本标准,其余符合表中的任一个条件即可执行本标准。
3.室外管沟、化粪池、围墙、按四类标准执行,挡墙按市政定额的划分标准执行。
工程类别划分标准一类、二类、三类、四类)

工程类型区分标准一、建筑工程类型区分标准工单层厂房业建筑多层厂房住所民用建筑公共建设修建物跨度m>24>18>12≤ 12檐高m>20>15>9≤9面积㎡>8000>5000>3000≤3000檐高m>36>24>12≤ 12层数层>24>15>7≤7面积㎡>12000>8000>3000≤3000檐高m>67>42>20≤ 20层数层>20>13>5≤5面积㎡>12000>8000>3000≤3000檐高m>67>42>17≤ 17特别建筑I 级II 级III 级IV 级烟囱高度 m>100>60>30≤ 30水塔高度 m>40>30≤30砖水塔筒仓高度 m>30>20≤20砖水塔贮池容量 m3>2000>1000>500≤500注:一、名词界之:1.跨度:指按设计图标明的相邻纵向定位轴线的距离。
2.檐高:指设计室外处坪标高至檐口滴水的垂直距离。
3.面积:指按建筑面积计算规那么计算的单位工程建筑面积。
4.层数:指建筑物的分层数〔不含地下室〕。
不计算建筑面积的建筑层和屋顶水箱间、楼梯间、电梯机房也不计算层数。
5.公共建筑:指医院、旅馆、综合楼、办公楼、教课楼、候机楼、车站、客运楼等为民众效力的建筑物。
6.特别建筑:指影剧院、体育场〔馆〕、图书室、博物馆、美术馆、展览馆等为民众效力的建筑物。
二、工程类型标准的说明:1.以上各项工程分类均按单位工程区分。
2.住所及公共建筑切合表中两个条件方可履行本标准,其他切合表中的任一个条件即可履行本标准。
3.室外管沟、化粪池、围墙、按四类标准履行,挡墙按市政定额的区分标准履行。
4.单层多跨厂房应以最大跨度或檐高作为确立类其他依照。
工程类别划分标准(一类、二类、三类、四类)

工程类别划分标准一、建筑工程类别划分标准注:一、名词界之:1.跨度:指按设计图标注的相邻纵向定位轴线的距离。
2.檐高:指设计室外地坪标高至檐口滴水的垂直距离。
3.面积:指按建筑面积计算规则计算的单位工程建筑面积。
4.层数:指建筑物的分层数(不含地下室)。
不计算建筑面积的建筑层和屋顶水箱间、楼梯间、电梯机房也不计算层数。
5.公共建筑:指医院、宾馆、综合楼、办公楼、教学楼、候机楼、车站、客运楼等为公众服务的建筑物。
6.特殊建筑:指影剧院、体育场(馆)、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展览馆等为公众服务的建筑物。
二、工程类别标准的说明:1.以上各项工程分类均按单位工程划分。
2.住宅及公共建筑符合表中两个条件方可执行本标准,其余符合表中的任一个条件即可执行本标准。
3.室外管沟、化粪池、围墙、按四类标准执行,挡墙按市政定额的划分标准执行。
4.单层多跨厂房应以最大跨度或檐高作为确定类别的依据。
与单层厂房相连的附属生活间、办公室等均随该单层厂房的标准执行。
5.单位工程檐高不同时应以其最高檐高作为确定类别的依据。
6.一个单位工程具有不同使用功能时,应按其主要使用功能(以建筑面积大小区分)确定取费标准。
7.特殊建筑工程类别的确定须报市造价管理总站,由市造阶管理总站依据施工图纸按有关技术参数确定后执行。
二、市政工程类别划分标准注:1.车行道:指机动车道(不含路沿及绿化带的宽度)。
2.单跨:指桥梁的设计跨径。
3.管径:指管道内径。
4.河堤、挡墙的高度:指基础顶面至河堤或挡墙顶面的高度。
5.特殊工程:指按照上表所列标准无法确定工程类别的市政工程,按建筑工程类别划分标准的说明第7条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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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类别划分标准
一、建筑工程类别划分标准
一、名词界之:
1.跨度:指按设计图标注的相邻纵向定位轴线的距离。
2.檐高:指设计室外地坪标高至檐口滴水的垂直距离。
3.面积:指按建筑面积计算规则计算的单位工程建筑面积。
4.层数:指建筑物的分层数(不含地下室)。
不计算建筑面积的建筑层和屋顶水箱间、楼梯间、电梯机房也不计算层数。
5.公共建筑:指医院、宾馆、综合楼、办公楼、教学楼、候机楼、车站、客运楼等为公众服务的建筑物。
6.特殊建筑:指影剧院、体育场(馆)、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展览馆等为公众服务的建筑物。
二、工程类别标准的说明:
1.以上各项工程分类均按单位工程划分。
2.住宅及公共建筑符合表中两个条件方可执行本标准,其余符合表中的任一个条件即可执行本标准。
3.室外管沟、化粪池、围墙、按四类标准执行,挡墙按市政定额的划分标准执行。
4.单层多跨厂房应以最大跨度或檐高作为确定类别的依据。
与单层厂房相连的附属生活间、办公室等均随该单层厂房的标准执行。
5.单位工程檐高不同时应以其最高檐高作为确定类别的依据。
6.一个单位工程具有不同使用功能时,应按其主要使用功能(以建筑面积大小区分)确定取费标准。
7.特殊建筑工程类别的确定须报市造价管理总站,由市造阶管理总站依据施工图纸按有关技术参数确定后执行。
二、市政工程类别划分标准
注:
1.车行道:指机动车道(不含路沿及绿化带的宽度)。
2.单跨:指桥梁的设计跨径。
3.管径:指管道内径。
4.河堤、挡墙的高度:指基础顶面至河堤或挡墙顶面的高度。
5.特殊工程:指按照上表所列标准无法确定工程类别的市政工程,按建筑工程类别划分标准的说明第7条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