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 模版
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小额担保贷款管理,提高贷款使用效率,降低贷款风险,促进创业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所有小额担保贷款业务,包括贷款申请、审批、发放、使用、回收、监督等环节。
第三条小额担保贷款是指由政府设立的小额担保基金,为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和个人提供的、用于生产经营的贷款。
第二章贷款对象及条件第四条贷款对象:1.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2. 注册在本地区的小微企业。
第五条贷款条件:1. 贷款对象应具备良好的信用记录,无不良信用记录;2. 贷款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具有较好的发展前景;3. 贷款用途明确,用于生产经营;4. 贷款额度不超过小额担保基金规定的上限;5. 贷款期限不超过小额担保基金规定的上限。
第三章贷款申请与审批第六条贷款申请:1. 贷款对象向小额担保贷款中心提交贷款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2. 小额担保贷款中心对贷款申请进行初步审核。
第七条贷款审批:1. 小额担保贷款中心根据贷款条件,对贷款申请进行审批;2. 审批通过后,通知贷款对象。
第四章贷款发放与使用第八条贷款发放:1. 贷款对象在审批通过后,与经办银行签订贷款合同;2. 经办银行在收到贷款合同后,及时将贷款发放至贷款对象账户。
第九条贷款使用:1. 贷款对象应按照贷款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贷款;2. 贷款对象应定期向小额担保贷款中心报告贷款使用情况。
第五章贷款回收与监督第十条贷款回收:1. 贷款对象应按照贷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和方式偿还贷款;2. 经办银行负责贷款回收。
第十一条贷款监督:1. 小额担保贷款中心对贷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2. 对违反贷款合同的行为,小额担保贷款中心有权采取相应措施。
第六章附则第十二条本制度由本地区小额担保贷款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注:本范本仅供参考,具体内容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银行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模版

XX银行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国家对创业以及再就业的优惠政策,规范我行小额担保贷款管理,根据《河南省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郑银发(2008) 230号)、《关于印发〈河南省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豫财办金(2008) 181号)、《关于加强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的通知》(豫财金(2013) 103号)、《河南省小额担保贷款操作规程(试行)》(豫人社就业(2014) 45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豫政(2015) 59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小额担保贷款是指政府出资设立担保基金,委托担保机构提供贷款担保,由经办银行发放的、以解决符合条件的待就业人员、自主创业人员以及劳动密集型小微企业等个人或经济组织资金困难的人民币贷款业务。
小额担保贷款主要用做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或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创业的开办经费和流动资金周转。
担保机构为各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的负责组织和实施当地小额担保贷款的专营担保机构。
第三条按借款对象的不同,小额担保贷款分为四种类型:一是自主创业(以下简称个人创业);二是合伙经营;三是组织起来就业(以下简称组织就业);四是劳动密集型小微企业(以下筒称小微企业)。
第四条按照借款主体的不同,小额担保贷款审查审批分别按个人经营贷款业务和小企业贷款业务的审查审批流程执行。
第二章贷款要素第五条小额担保贷款的对象(一)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处于自主创业状态,且自主创业时不在机关企事业单位就业的人员。
(二)持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证明, 处于自主创业状态,且自主创业时不在机关企事业单位就业的人员。
(三)持有《义务兵退出现役证》或《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处于自主创业状态,且自主创业时不在机关企事业单位就业的退役士兵;持有《转业军人证明证书》和自主择业管理服务机构出具的推荐介绍信,处于自主创业状态,且自主创业时不在机关企事业单位就业的军转干部。
再就业小额贷款制度

再就业小额贷款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x再就办[20XX]18号文件,为了进一步运用再就业小额贷款帮助下岗、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再就业小额贷款工作由街镇乡劳动保障服务所初审,县再就业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汇总提交大足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审查合格后,直接对下岗、失业人员发放贷款。
第三条再就业小额贷款实行“自愿申请、严格审批、抵押担保、有贷有还、按期付息、到期还本”的原则。
县财政从再就业基金中拨出专款作为担保基金存入信用联社小额贷款专户,市财政按县财政存入信用联社担保基金1:1的比例存入匹配担保基金,信用联社按照“存一贷三”发放再就业小额贷款。
借款人须在发放贷款的信用联社开户。
第四条对愈期无法收回的再就业小额贷款,按银行核销呆、坏帐的有关规定,经市、县和信用联社三方共同审核后,由市、县和信用联社各承担核销损失的三分之一。
确认、核销呆、坏帐的具体制度按市财政局、市商业银行规定执行。
第二章对象及条件第五条再就业小额贷款的对象从事个体经营或合伙经营的已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再就业小额贷款可由下岗、失业人员个人申请,也可以由其合伙经营的实体申请。
第六条再就业小额贷款的条件申请再就业小额贷款的下岗、失业人员或其合伙经营实体必须具有一定的资金运作能力;有固定的经营场地和一定的自有资本金;其从事的经营项目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政策、法规,投资少、风险小、见效快、收益好、具备还贷能力。
申请再就业小额贷款的下岗、失业人员原则上应无不良记录、信用良好、经过再就业培训、属所在街、镇、乡的常住户口。
合伙经营实体申请再就业小额贷款参照个人申请再就业小额贷款的条件办理。
再就业小额贷款只能用作下岗、失业人员个人或其合伙经营实体的经营资金。
第三章贷款额度、期限、利率第七条下岗、失业人员个人申请再就业小额贷款原则上控制在3000元一一20XX0元,抵押、担保完备的可适当提高贷款额度;合伙经营实体按人数参照上述额度执行,但最高贷款额度不得超过150000元。
银行小额担保就业贷款操作规程模版

银行小额担保就业贷款操作规程模版操作规程模板:银行小额担保就业贷款1. 申请条件:(1)申请人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年龄在18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
(2)申请人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申请人必须有合法稳定的就业或创业来源,有切实可行的创业或就业计划。
(4)申请人必须有一定的运营经验、企业管理能力和市场开拓能力。
(5)申请人符合银行规定的信用评级标准。
(6)申请人有还款能力和还款保障措施。
2. 贷款额度: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30万元,最低不低于1万元。
3. 担保方式:银行小额贷款要求借款人提供有形动产抵押物和担保人(若担保人为企业,则需提供企业营业执照等相关材料)作担保,确保借款人的贷款资金用途、贷款期限、固定还款方式、还款期限的合法性。
4. 贷款利率: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及银行公司内部政策执行。
5. 还款方式:(1)定期偿还本息。
借款人可以根据贷款金额及还款能力合理确定还款期限,约定按季度、半年度或年度偿还本息。
(2)一次性偿还本息。
借款人可以在贷款到期时一次性还清贷款本息。
(3)提前偿还本息。
借款人可以根据需要在贷款期间提前偿还本息,提前偿还部分本息应以各期约定的还款额为基础计算,按当期利息的三个月计算提前还款违约金。
6. 贷款申请流程:(1)借款人向银行递交贷款申请。
(2)银行派员对其进行资格审核。
(3)借款人提供所需担保物或担保人并与银行签订担保协议。
(4)银行对所提供资料进行审核,并进行现场调查,核实借款人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5)银行根据审核结果及借款人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向申请人发放相应额度的贷款,同时签订贷款合同。
(6)银行在贷款合同及相关文件生效之后,贷款按约定的方式和期限发放。
7. 贷款管理:银行将对已审批发放的贷款做好后续的贷款管理工作,落实还款期限、还款利息、还款方式等具体情况,并进行贷款监督和管理。
同时,银行保障借款人的知情权、隐私权和财产安全。
2024版就业和创业小额担保贷款实施细则

2024版就业和创业小额担保贷款实施细则合同目录第一章:总则1.1 细则的目的和依据1.2 适用范围1.3 贷款原则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2.1 贷款对象2.2 基本条件2.3 不适用情形第三章:贷款额度和期限3.1 贷款额度的确定3.2 贷款期限的规定3.3 额度和期限的调整第四章:贷款利率和还款方式4.1 贷款利率4.2 还款方式4.3 利息优惠和减免第五章:贷款申请和审批程序5.1 申请材料5.2 申请流程5.3 审批标准第六章:贷款发放和监管6.1 贷款发放条件6.2 贷款使用监管6.3 违规处理第七章:担保和反担保7.1 担保方式7.2 反担保要求7.3 担保责任的解除第八章:风险管理和控制8.1 风险识别8.2 风险预防措施8.3 风险处理机制第九章:贷后管理和服务9.1 贷后跟踪服务9.2 贷款使用情况报告9.3 贷后风险评估第十章:违约责任10.1 违约情形10.2 违约处理10.3 违约赔偿第十一章:争议解决11.1 争议解决方式11.2 争议解决程序11.3 法律适用第十二章:附则12.1 细则的解释权12.2 细则的修订12.3 细则的生效时间第十三章:签字栏13.1 贷款方签字13.2 借款方签字13.3 签订时间13.4 签订地点合同编号______第一章:总则1.1 细则的目的和依据本细则旨在规范就业和创业小额担保贷款的管理,促进就业和创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
1.2 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______地区内就业和创业小额担保贷款的申请、审批、发放、监管等活动。
1.3 贷款原则贷款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风险可控的原则。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2.1 贷款对象本贷款面向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者及小微企业。
2.2 基本条件申请人应具备以下条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明确的创业计划和可行的经营项目无不良信用记录2.3 不适用情形以下情形不适用本贷款:申请人已有其他在保贷款申请人所从事项目违法或违反公序良俗第三章:贷款额度和期限3.1 贷款额度的确定贷款额度根据申请人的创业项目、还款能力等因素综合确定,最高不超过______元。
银行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中央、省再就业扶持政策,鼓励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根据银石发〔2003〕70 号和冀劳社〔2003〕36 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和本行信贷管理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小额担保贷款是指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以下简称‚小额担保贷款)第三条贷款的对象和条件。
凡年龄在 60 岁以内、身体健康、无不良信用记录、具备一定劳动技能、有还本付息能力的人员,包括: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原国有企业失业人员,国有关闭破产企业需要安置的人员,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且登记失业一年以上的其他就业转失业人员,这部分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或合伙经营与组织起来就业,自筹资金不足的,在贷款担保机构承诺担保的前提下,持有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再就业优惠证》,可以向本行指定经办此项业务的支行申请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
第四条借款人申请贷款,贷款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借款人并具备相关经营管理知识,产品有市场,生产经营有效益,有按期还本付息能力。
第五条贷款的程序和用途。
小额担保贷款按照自愿申请、社区或失业保险机构推荐、劳动保障部门审查、贷款担保机构审核,并承诺担保后以本行与某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中心签订协议为准,办理贷款手续。
本行承诺自收到贷款申请及符合条件的资料之日起,在七个工作日内给予借款申请人正式答复。
借款人应将贷款,用于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或合伙经营和组织就业的开办经费和流动资金,不得挪作它用。
第六条贷款额度与期限。
小额担保贷款金额掌握在八万元以内。
对下岗失业人员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可根据人数,适当扩大贷款规模,最高贷款金额不超过八万元,借款人逐人与经办行签订借款合同。
贷款期限掌握在三年以内(含三年),特殊情况,可由借款人提出展期且担保人同意继续提供担保的,可以按规定展期一次,展期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第七条贷款利率与贴息。
小额担保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水平确定,不得向上浮动。
某农村信用社促进就业小额担保贷款操作办法

ⅩⅩ农村信用社促进就业小额担保贷款操作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省农村信用社促进就业小额担保贷款管理,防范贷款风险,支持创业,促进就业,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ⅩⅩ促进就业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ⅩⅩ促进就业小额担保贷款有关操作细则》及《湖南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修订)》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促进就业小额担保贷款(以下简称小额担保贷款)是指法人行社(含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发放的,由县级(含县级,下同)以上就业服务管理机构所设立或指定的小额担保贷款信用担保机构(以下简称担保机构)提供担保,用于支持促进就业的贷款。
第三条小额担保贷款实行“自愿申请、严格审批、机构担保、财政贴息、到期归还”的原则。
第四条小额担保贷款的发放原则上应集中在法人行社指定的一个网点办理。
第二章贷款对象、条件、用途、额度、期限、利率第五条小额担保贷款对象。
经市、县(区)政府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审查同意,担保机构愿意提供担保的个人、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可以向法人行社申请小额担保贷款。
(一)在法定劳动年龄以内,诚实守信,具备一定创业能力和创业愿望,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或合伙经营与组织起来就业的下列个人,其自筹资金不足的部分,可以向法人行社申请小额担保贷款:1. 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2. 军队退役人员;3. 高校毕业生;4. 失地农民和返乡创业的农民工;5. 残疾人和创业妇女。
(二)符合贷款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以及其他国家产业政策不予鼓励的企业外,下同),当年新招一定数量的下岗失业人员或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新招用符合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 (超过100人的企业达15%)以上的,由担保机构审查同意承诺担保并经财政部门复审同意的前提下,可以向法人行社申请小额担保贷款。
第六条小额担保贷款的条件(一)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一项条件的申请贷款对象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 经工商部门登记注册;2. 有固定的经营场地和一定的自有资本金;3. 自筹资金不低于项目所需资金的40%;4. 无不良记录、信用良好;5. 原则上应通过创业培训,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
就业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

就业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市就业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动创业促就业工作,扶持城乡各类人员创业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意见的通知》(国办发〔〕90号)、《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改进小额担保贷款管理积极推动创业促就业的通知》(银发〔〕238号)、《xx 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发〔〕56号)和《xx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意见》(发[]4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xx范围内符合贷款条件的个体经营者和中小企业等创业主体,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小额担保贷款经办银行是指开办小额担保贷款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等金融机构(以下简称经办银行)。
第四条市就业再就业小额贷款担保中心设在市城乡就业服务局(以下简称担保中心)。
第五条成立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城乡就业局等相关部门和经办银行负责人组成的小额担保贷款审核委员会,办公地点设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实行担保中心、经办银行联合考查、初审,贷款审核委员会审核,经办银行发放贷款的工作机制。
第六条市财政要先期注入300万元资金,作为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
同时要建立健全担保基金补充机制,不断扩大担保基金规模,限期将担保基金存入经办银行,确保小额担保贷款工作任务按期完成。
第七条小额担保贷款重点扶持城乡劳动者个人创业项目,特别是农业产业化经营企业、商贸流通等服务型企业。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第八条具有xx本地户口,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一定的自有资金,年龄在60岁以内(退休人员除外),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城镇就业转失业人员、城镇其他失业人员、未就业的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大中专院校毕业生、职业学校毕业生、回乡创业带头人、有创业愿望的城乡妇女,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从事个体经营的,均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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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x银行河南省分行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业务经营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5 号)、《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改进小额担保贷款管理积极推动创业促就业的通知》(银发〔2008〕238 号)、《关于完善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政策、推动妇女创业就业工作的通知》(财金〔2009〕72 号)、《x银行河南省分行小额贷款业务管理办法》、《x 银行河南省分行小额贷款业务操作规程》(见x〔x〕50 号)、《x银行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x 年版)》(见邮银发〔x〕207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是指x银行与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门合作,向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再就业人员及创业人员发放的,用于扶持其创业、再就业的担保贷款。
第三条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须至少由合作机构提供担保或由财政部门提供贴息,对于仅由财政部门提供贴息的,利率管理按照商户保证小额贷款的授权规定进行。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开办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业务的x银行河南省分行各级分支机构。
第五条x银行河南省分行与妇联、共青团、扶贫办、农委等政府部门合作发放的贷款,均纳入我行再就业小额担保业务管理范围,应严格按照本制度要求执行。
第二章贷款机构与人员
第六条开办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的机构必须经省分行授权才能办理业务。
第七条各级分支行三农金融部门必须指定人员,负责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的管理工作,以及与担保机构和相关第三方的一切合作事宜。
第三章贷款对象、条件和用途
第八条贷款对象和条件。
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对象包括下岗失业人员、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及符合条件的大中专毕业生、残疾人、回乡创业农民工、创业妇女、失地农民及自谋职业人员,其他符合各级地方政府的规定条件并由地方财政提供贷款贴息或担保资金支持的借款人均可参照执行。
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借款人必须满足以下基本条件:(一)遵纪守法,信用观念强,资信状况良好,无不良社会和商业信用记录;
(二)年龄在18 周岁(含18 周岁)至60 周岁(含60 周岁)之间,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具有当地户口或在当地连续居住一年以上;
(三)无赌博、吸毒、酗酒等不良行为;
(四)贷款的用途正当、合理,有一定的自有资金和经营管理能力;
(五)借款人应连续正常经营3 个月以上。
第九条贷款用途。
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为经营性贷款,贷款用途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环保法规,且必须符合当地政府和担保机构对于贷款用途的相关规定,严
禁对从事国家禁止和我行禁入的行业发放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
第四章贷款金额、期限、利率和还款方式
第十条贷款金额。
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金额的确定,须同时符合如下条件:(一)担保机构承诺担保的高单笔限额;
(二)当地政府相关政策规定的高单笔限额;
(三)根据《x银行河南省分行小额贷款业务管理办法》、《x银行河南省分行小额贷款业务操作规程》(见x〔x〕50 号)规定的授信原则,测算的高贷款金额;
(四)授权书或省分行批复文件规定的高单笔限额;
(五)对于合伙经营或组织起来就业的,单一经营主体的贷款金额不得超过50万元。
第十一条贷款期限。
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的期限以月或季为单位,单笔贷款的长期限不超过两年,且不得超过当地政府和担保机构规定的长期限。
第十二条贷款利率。
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采用固定利率,具体利率水平以省分行授权书或批复文件为准。
贷款合同有效期内如遇基准利率调整,仍按贷款合同约定的利率执行。
第十三条还款方式。
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的还款方式可采取以下几种:
(一)按月/季结息,到期一次性还本(适用于期限1-24 个月贷
款)。
(二)按月/季阶段性等额本息还款法,宽限期长23 个月或7
个季度。
(三)按月/季等额本息还款法。
(四)一次性还本付息法(适用于期限1-6 个月贷款)。
同一笔贷款业务,只能选择一种还款方式,不同的还款方式不允许组合。
第五章贷款担保
第十四条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的担保方式为“担保基金担保”模式。
担保机构按照与贷款行签署的《x银行河南省分行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业务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合作协议”,合作协议参考版本见附件,各分行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进行修改),以存入贷款行一定比例的担保基金为贷款行所发放的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提供担保。
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结余与担保基金之间的大比例为10:1,
同时不得超过当地政府和担保机构规定的大比例。
第六章贷款业务流程
第十五条机构业务开办条件。
对于当地政府相关部门提供政策支持,且已开办小额贷款业务的机构,均可开办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