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
计划生育村民自治村规民约

计划生育村民自治村规民约计划生育村规民约年月日村代表会议通过第一规约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计划生育基本国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以下简称《组织法》)等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规定,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制订本村规民约,作为全体村民婚育行为准则。
第二条在党支部、村民委员会的领导下,组织广大村民特别是育龄群众对本村计划生育工作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
根据《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省条例》)、《市人口计生基层群众自治村规民约指导意见》和《县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向机制的指导意见》的文件精神,结合本村实际,制定本村计划生育村规民约。
第二规约生育与节育第三条依法推行计划生育,控制人口增长,提高人口素质,使人口的增长与经济发展相适应,促进富裕文明幸福家庭。
第四条村民男女双方按法定婚龄依法登记,提倡婚前检查,建立健康婚姻家庭,优生优育,生殖健康。
第五条提倡晚婚、推行晚育,按法定婚龄推迟3年依法登记结婚的为晚婚。
已婚妇女24周岁以上生育或晚婚怀孕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严禁未到法定婚龄者结婚和生育。
第六条新婚一孩生育,根据新婚夫妇自己生育意愿,选择适合自己生育时间(即最佳时间)怀孕,但怀孕3个月内应领取《一孩生殖健康服务证》,同时接受计划生育政策法规和科普知识教育以及生殖保健。
第七条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孩子。
符合《省条例》规定条件,可以再生育一个孩子的夫妻,自己可以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填写《夫妻再生育申请表》,经镇政府审核,报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批准方可再生育一个子女。
第八条符合婚姻法办理结婚登记后并持有《生殖健康服务证》即准生证的夫妻,允许生育子女。
生育一胎的妇女,产后42天自愿采取放环措施手术后可到镇计生办领取300元补贴费。
按政策规定照顾生育二胎的,产后30天内自愿做好结扎手续后可到镇计生办领取500元补贴费。
计划外怀孕必须做好人流引产措施;均按省条例予以处罚;计划外出生的子女,在该户调整承包田、地、山林和安排宅基地等等,五年内均不计人口数。
2024年居委会计划生育居民自治章程(二篇)

2024年居委会计划生育居民自治章程(____年____月____日居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____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充分发挥广大居民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积极作用,真正实现计划生育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根据《____居民委员会____法》、《____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综合本居委会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实行计划生育居民自治,是在居委会党支部的领导下,由居民委员会负责____实施,有计生协会等群众____民主参与和民主监督。
第三条。
本章程适用于居住在本居委会的常住人口(外来人员____天以上)和户口在本居委会外出(不含婚嫁)的居民。
第二章居委会的权利和义务第四条:居委会的权利1.依法行使本居委会计划生育的管理权2.维护居民的合法生育权益,限制居民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行为3.依法履行计划生育奖惩制度第五条:居委会的义务1.大力宣传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切实搞好计划生育“三位一体”阵地建设,积极推行计划生育优质服务,____育龄群众落实“三查”,指导育龄群众选择避孕措施2.居委会支持计划生育协会做好计划生育工作,每月召开协会小组长例会,汇报计生工作情况,并搞好“传、帮、带”活动,引导群众自觉遵守《章程》3.开展“生育、生产、生活”的三生服务,引导居民少生优生勤劳致富奔小康4.积极落实实行计划生育家庭的奖励扶助政策,搞好奖励扶助对象的确认、评议申报工作,推行计划生育系列保险,建立扶贫帮困制度5.建立健全计划生育合同管理机制____号召居委会妇女代表,共青团和民兵等群众____带头遵守本《章程》,积极参与计划生育居民自治7.充分发挥协会会员的模范带头作用,兴办协会经济实体,争创一流的协会先进居委会第三章居民的权利与义务第六条:居民有实行计划生育的权利1.达到法定婚龄后持本人户口簿和____,有依法申请婚姻登记的权利,符合《____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第一个孩子的夫妇,有权申请领取《一孩生育证》,符合再生育一个孩子条件的夫妇有权申请领取《二孩生育证》2.已婚育龄夫妻有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指导,享受《____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免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的权利3.享有计划生育政策,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奖励有待的权利4.有民主选举、民主监督、评议计划生育工作的权利,享有法律法规和各类计划生育合同规定的权利第七条居民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1.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责共同责任的义务2.居民有自觉落实或帮助落实避孕节育措施的义务,生育第一个男孩的妇女,孩子出生____天以后,如无禁忌症应首选上环措施,如身体适应上环而不上环的对象,造成计划外怀孕的应自觉落实流引产手术,费用由自己承担,已生育第二个孩子的妇女,首选女扎手术,有禁忌症者,采取其它长效避孕措施3.已婚育龄妇女有按时参加每年四次“查环、查孕、查病”活动和如实反映孕、育情况的义务。
2024年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四篇)

2024年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____年____月村民代表大会修订并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____《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做好全村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根据《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结合本村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凡在本村户籍的村民及由村民选举或由村委会聘任的工作人员均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本章程。
居住在本村的非农业户口的居民或来本村居住均应协助村委会做好本村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三条本村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必须依靠党和政府的领导,全面落实党和政府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的方针、政策,接受各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指导,必须遵循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健全和规范本村村民、公共事务负责人员的计划生育行为;在村党支部、村委会组织带领下,以切合实际的形式、途径,依靠村民实行民主参与、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不断提高广大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水平,促进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健康稳定发展。
第二章村民实行计划生育的权利与义务第四条权利1、参加人口与计生法律、法规、政策及获得科技知识学习、培训和权利。
2、有获得接受避孕节育、优生、优育、生殖保健等服务的权利。
3、有知情选择避孕措施,获得法律规定的免费提供服务的权利。
4、有依照法律规定,自主决定生育子女数量,办理《独生子女光荣证》并获得其相关奖励待遇的权利。
5、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有优先获得本村实行的有关福利保障和其他优惠待遇的权利。
6、达到法定婚育年龄的村民自主实行晚婚,在依法确立夫妻关系后有晚育和依法生育的权利。
7、有了解本村计划生育工作开展情况,对本村计划生育工作提出批评、建议、监督,对违反计划生育行为举报的权利。
8、实行计划生育的有女无儿户,有一女招婿免费落户的权利,出生婴儿有随父随母落户自由选择的权利。
第五条义务1、有带头并教育支持子女自觉遵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依照本章程规范自身婚育行为的义务。
2024年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精编(2篇)

2024年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精编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积极推进人口与资源环境协调发展,按照农村自治、法治、民主、科学的原则,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适用于村级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居委会”)所在地区的计划生育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宣传、咨询、监督、奖惩等。
第三条居委会在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充分尊重村民的知情权、选择权和参与权,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
第四条居民应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自觉履行计划生育义务,积极参与计划生育工作,共同促进村庄的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宣传教育第五条居委会应加强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宣传国家的计划生育政策、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提高村民的计划生育意识和避孕知识。
第六条居委会应不定期组织计划生育知识讲座、宣传活动,邀请专业人员进行专题教育,提供计划生育咨询服务,解答村民的疑问。
第七条居委会应建立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档案,记录宣传教育的内容、方式、效果等,在村民中进行评估,及时调整宣传教育策略。
第三章监督管理第八条居委会应组织相关人员,定期进行计划生育工作的监督检查,对家庭进行登记、核查,确保计划生育措施的落实。
第九条居委会应设立计划生育督导员,对村民的计划生育情况进行跟踪管理,及时发现和纠正计划生育违法行为,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条居民对计划生育工作有监督权,可以向居委会进行投诉举报。
居委会应认真核实投诉举报内容,并依法处理,保护投诉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激励约束第十一条居委会应对计划生育工作中的先进个人、先进单位予以表彰和奖励,激励他们在计划生育工作中的积极作用。
第十二条居委会应对计划生育政策违反者依法予以处罚,并公开通报,形成强大的约束力,确保计划生育政策的贯彻执行。
第五章村民自治第十三条在计划生育工作中,居委会应主动听取村民的意见和建议,倾听他们的诉求,充分发挥村民自治的作用。
第十四条居委会应通过召开村民代表大会、听证会等形式,广泛征求村民的意见,形成村民自治的决策,提高计划生育工作的效果。
2024年计划生育居民自治公约

2024年计划生育居民自治公约引言:计划生育是一项重要的国家政策,它对于控制人口数量、优化人口结构以及保障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更好地管理和实施计划生育政策,我们制定了2024年计划生育居民自治公约,以建立一个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促进个体和家庭的全面发展。
第一章总则1. 本公约以依法调整人口数量和结构为目标,旨在促进人口资源的可持续发展。
2. 居民自治是本公约的基本原则,通过加强居民的参与和自主选择,提高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效果。
3. 本公约适用于我国所有地区和居民,强调全面实施计划生育工作,保障居民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居民权益第一节性别平等1. 实施一对夫妇可以生育两个孩子的政策,男女平等,夫妻自主决定生育时间和孩子的数量。
2. 禁止一切形式的性别歧视和性别选择性避孕行为,保障男女平等的生育权益。
3. 加大对性别教育的宣传力度,提高家庭和社会对女性的尊重和关爱,营造良好的生育环境。
第二节健康权益1. 提倡健康生活方式,加强健康教育,提高居民的健康意识和保健能力。
2. 完善健康保健体系,提供全面的生育咨询和健康服务。
3. 加强计划生育妇女的健康管理,包括定期体检、孕前保健等,并提供相关支持和援助。
第三节尊重个人选择权益1. 强调计划生育政策的自主、选择性和合法性,保护居民的生育选择权。
2. 加强对避孕措施的宣传和普及,为居民提供多样化、安全可靠的避孕方法。
3. 鼓励居民合理利用生育政策调控人口数量,避免过度生育或少生。
第三章居民责任第一节宣传教育责任1. 加强计划生育政策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居民对政策内容和意义的认知度。
2. 加强教育培训工作,提高居民的生育知识水平和科学素养。
3. 鼓励高校、企事业单位等组织开展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活动,营造全社会关注计划生育的氛围。
第二节家庭责任1. 家庭是社会的基本单位,夫妻共同承担生育责任和养育义务。
2. 鼓励夫妻平等分担家庭和育儿责任,营造良好的家庭氛围,促进家庭和谐发展。
2023年村计划生育村民村规民约

2023年村计划生育村民村规民约第一章总则为加强村计划生育工作,保障村民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特制定本村规民约。
第二章法律框架1. 本村规民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村民应当遵守。
第三章村计划生育政策1. 符合法定结婚年龄的村民,应当向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并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2. 一对夫妻应当自愿决定生育的时间和生育的孩子数目,以及履行计划生育义务。
3. 女方应当参加必要的健康检查和孕前优生服务,确保健康怀孕。
4. 禁止任何形式的强制堕胎和强迫绝育行为。
5. 政府应当提供计划生育方面的指导和服务,保障村民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村民权益保护1. 村民享有计划生育自主权,不受强制堕胎和强迫绝育的限制。
2. 村民享有生育假和哺乳假的权益,村委会应当提供必要的支持和便利。
3. 村民享有生育保险和子女教育补贴等福利待遇,政府应当合理制定政策,确保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第五章村领导责任1. 村领导应当加强对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推动政策的贯彻执行。
2. 村领导应当加强对计划生育知识的学习和宣传,提高群众的计划生育意识。
3. 村领导应当建立健全计划生育工作的监督机制,及时解决计划生育方面的问题和矛盾。
第六章条款解释1. 对于违反本村规民约内容的,将面临相应的法律责任和处罚。
2. 对于侵害村民权益的行为,村民可以向相关部门投诉和维权。
第七章附则1. 本村规民约自2023年起生效,有效期五年,到期后可根据需要进行调整和修订。
2. 本村规民约由村民大会通过,并报送上级政府备案。
2023年村计划生育村民村规民约到此结束。
(____字)。
2024年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样本(二篇)

2024年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样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村级民主政治建设,建立、健全“村两委负责,协会当骨干,群众作主人”的计划生育村民自治新机制,提高村民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监督、自我服务的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及有关的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村实际,制定本村《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
第二条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
全体村民要认真学习、自觉遵守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积极参与计划生育村民自治,逐步树立科学、文明、进步的婚育新观念,建设“少生优生、富裕文明、健康幸福”的新家庭。
第三条本《章程》是村民实行计划生育的行为规范,凡户籍在本村的村民及居住在本村一个月以上的育龄人员,均应自觉遵守本章程。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四条村建立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负责全村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村党支部书记和村委会主任为村计划生育工作第一责任人。
本村的计划生育工作受镇以上人民政府和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检查和服务,并按时完成上级规定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五条村计划生育协会在村党支部的领导和村委会的指导下,按照《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规定的内容和程序,管理本村计划生育事务。
理事会具体负责本《章程》的实施工作,承担本村育龄群众计划生育的教育、管理和服务职能。
第三章权利和义务第六条村民在计划生育和生殖保健中的权利:(一)有依法生育的权利。
鼓励村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省条例》规定经过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无生育能力的,符合《收养法》和《省条例》规定,可以依法收养一个子女。
(二)有实行计划生育男女平等的权利。
(三)有接受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服务的权利。
(四)有获得知情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服务的权利。
(五)有民主参与和民主监督权。
审议本村有关计划生育的重大决策,监督计划生育村务公开,推选本村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并对其工作情况进行评议,检举揭发违反计划生育的人和事。
2024村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

2024村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党和国家的计划生育政策,促进人口平衡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划生育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是我村计划生育工作的基本法规,适用于我村计划生育工作的组织、管理和实施。
第三条我村计划生育工作遵循统一管理、自治实施、科学发展和依法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村计划生育委员会第四条我村设立村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村计划生育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
第五条村计划生育委员会由村委会主任担任主任,村委会成员、计划生育工作专职人员等组成,设副主任若干名。
第六条村计划生育委员会根据需要设立工作组或专项小组,负责具体工作的落实和推进。
第七条村计划生育委员会的职责包括:(一)负责制定村计划生育发展规划、政策和工作计划;(二)协调村计划生育工作的各方面工作,推动各项政策的落实;(三)组织开展婚育指导、节育宣传等计划生育服务工作;(四)监督落实计划生育政策,加强违法行为的查处和处罚;(五)组织村计划生育工作的培训、考核和评估;(六)收集、整理、统计和报送计划生育信息。
第八条村计划生育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每年至少召开两次。
会议决定事项需经过多数委员同意。
第三章村计划生育工作第九条我村计划生育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政策宣传普及,提高群众的计划生育意识和水平;(二)科学合理安排生育,控制总人口规模;(三)提供优质计划生育服务,保障妇女的生殖权益;(四)加强违法违规行为的惩处和查处工作。
第十条我村计划生育工作应当开展以下工作:(一)婚育指导:加强婚前医学检查和婚育指导工作,推动晚婚晚育;(二)节育宣传:开展各种形式的节育宣传教育活动,提高节育率;(三)流动人口管理:加强对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控制流动人口的生育;(四)遗产继承:将计划生育情况作为一项基本条件,确保遗产继承权的行使;(五)宣传教育:开展计划生育法律法规以及婚姻家庭、性教育等相关知识的宣传教育活动;(六)服务保障:提供计划生育服务、技术、设备和药具保障,保障妇女的生殖健康权益;(七)监督管理:建立健全计划生育工作的监督管理机制,加强对计划生育政策的执行和违法行为的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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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稳定低生育水平,提高人口素质,切实加强、巩固、完善人口与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XX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结合本村实际,特制订本章程。
本章程经村民代表会议通过,是全体村民计划生育的行为规范,本村育龄人群和流入本村的育龄人口都必须严格遵守。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二条村委会在上级党委、政府和村党支部的领导下负责本村的计划生育工作,并主动接受上级计生业务部门指导和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在大会监督。
第三条成立以村支部书记为组长的计划生育村民自治领导小组,负责《章程》的组织与实施。
第四条成立以计生协会“五老”任组织长的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监督小组,负责《章程》的检查督促。
履行本村计划生育工作的监督职能。
第五条成立以村委主任任校长的人口学校,承担本村人口与计划生育基础知识教育。
第六条村委会聘请一名计划生育技术员,每个村民小组配一名服务员,每15名已婚育龄妇女住区内选配一名中心户长,其报酬实行误工补贴和工作业绩奖励,年终给予兑现,配合计划生育领导小组
将计划生育工作落实到户,并与育龄人群的直系亲属成为计划生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邻居、本组党员和旁系三代内亲属为第二责任人。
第三章育龄夫妇
第一节育龄人群
第七条本村男性满16周岁到60周岁,女性年满15同岁到49周岁的人口为育龄人群,属于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对象。
第二节育龄夫妇
第八条凡男年满22周岁,女满20周岁,按照《婚姻法》办理了结婚登记。
但女方未满49同岁的夫妇,称为育龄夫妇。
育龄夫妇具有下列权利:
1、有获得依法生育的权利;
2、有获得计划生育,生殖健康信息和教育的权利;
3、有获得长效避孕节育措施为主的“知情选择权”和生殖保健服务权利;
4、有获得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奖扶、优惠福利、社会救助和平等发展权利;
5、有对计划生育中违法、违纪的人和事进行监督、检举揭发的权利。
6、有权对本村计划生育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监督和如实向上级反映的权利;
育龄夫妇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1、应主动接受人口与计划生育的宣传教育,逐步转变婚育观念,
自觉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
2、应主动与村委会签订《遵守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合同》并认真履行《合同》各项义务;
3、应知情选择地落实一项切实可行的避孕节育措施,提倡已生育一孩的90天内落实上环措施,已生育二孩的在60天内结扎;
4、应定期参加每年三次的健康检查(1、
5、9月),发现计划外怀孕的立即自觉终止妊娠,如违反计划生育,应主动交纳社会抚养费。
5、已办理新婚登记和《再生一胎生育证》的夫妇,自办证之日起每半年应接受孕情监测,结扎九个月内的已婚育龄妇女每季要孕检;
6、生育每一胎的必须在分娩前,持结婚证、户口簿、村委会证明,到乡计生办办理《一胎健康服务证》;
7、凡有生育行为的育龄夫妇,应在生育后3天内向村计生专干和乡计生办申报人口出生,不得瞒报、虚报和篡改生育时间。
第四章民主管理
第九条凡符合政策规定生育一孩的夫妇,在分娩前,凭附本、生育证,应主动向村委会提出申请,由村专干审查,统一上报乡计生办审批发放《一胎生育健康服务证》。
再生一胎者经乡调查后再报县计生委审核发放《再生一胎证》。
第十条已婚育龄人群外出打工,应事先向中心户长和村计生专干报告登记,并有中心户长和村专干担保,持村出具的计划生育情况证明,到乡服务所接受环孕检,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与乡计
生办签订计划生育合同(已结扎者除外)。
定期(1、5、9月)向乡计生办寄回打工驻地计划生育“点上”环孕检有效证明。
第十一条外地流入人口,必须在流入本村15内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到专干处登记,接受本村计划生育管理。
第十二条村委会每月由村专干主持召开一次村级例会,中心户长必须如实汇报计划生育有关情况。
第十三条村委会应按上级要求,通过各种形式和途径广泛开展婚育新风“四新四进”活动,宣传《一法三规》政策。
并按“三为主”的工作要求抓好计划生育经常性工作,建立健全村、组干部计划生育责任制,并抓好落实,村专干必须如实向乡计生办反映本村计划生育有关情况,严禁瞒报,漏报和弄虚作假。
第十四条建立村民代表议事会制度。
村委会应根据《计划村民生育自治章程》,建立村民监督制度,由《章程》监督小组组织每季召开一次村民代表议事会议,监督《章程》的执行情况。
第十五条建立村民评议制度。
村委会每年年度召开一次村民大会,对本村人口与计划生育情况进行民主评议,评议内容包括:《章程》执行情况,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落实情况,计生服务网络运行效果与服务质量,奖励兑现情况,并将结果张榜公布。
第五章激励机制
第十六条本村对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的村民给予以下奖励和优待:
1、对计生户的住房困难户,优先批给住宅基地;
2、在实施“希望工程”中,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计生户子女;
3、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计生户子女就学、招工、参军,独生子女,二女结扎户的子女中考优惠加十分;
4、为二女结扎户办理养老保险,为年满60周岁的独生子女户或二女结扎户夫妇办理720元/年/人奖励扶助,直至身故为止;
5、每年在计生户中评选出十户“十星户”,由村委会进行表彰。
第十七条对村专干、村技术员、组服务员、中心户长在计划生育工作中成绩突出的,由村委会给予一定奖励,并推荐上级表彰。
第十八条育龄人员与计生管理部门或村委会签订的各种计划生育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十九条村民凡违反计划生育的,均按《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及上级有关政策和村规民约处罚。
第二十条本《章程》自二O一二年一月一日起执行,如与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本《章程》由村民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