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陕发改环资〔2017〕3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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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的通知

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的通知

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11.13•【字号】咸政办发〔2023〕45号•【施行日期】2023.11.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的通知咸政办发〔2023〕4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派出机构、直属事业机构:为贯彻落实《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的通知》(陕政办发〔2023〕19号)要求,按照清单管理工作机制,市职转办、市审改办会同市级有关部门对行政许可事项调整情况进行了梳理汇总,修订形成《咸阳市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公布,并将有关情况通知如下:一、修订的内容(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修订情况,删去市农业农村局主管的“培育新的畜禽品种、配套系中间试验审批”。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修订情况,新增“举办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许可”,由市体育局主管,市体育局和县级体育部门实施;将市体育局主管的“临时占用公共体育设施审批”修改为“临时占用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审批”。

(三)根据《陕西省湿地保护条例》修订情况,删去市林业局主管的“临时占用湿地恢复方案核准”;根据《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修订情况,删去市林业局主管的“人工繁育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许可证核发”“经营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审批”“外国人在本省境内对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研究、采集标本、拍摄电影、录像审批”。

(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地名命名、更名审批”“延长危险废物贮存期限审批”“船舶国籍登记”“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向无规定动物疫区输入易感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审批”的实施机关作出调整。

陕西民用建筑节能工程专项验收备案表_附件2

陕西民用建筑节能工程专项验收备案表_附件2
8.发改部门项目初步设计批复文件。
9.企事业单位法人资格证明(工商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令2017年第2号)
《陕西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陕发改投资〔2017〕1331号)
保留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备案项目统一按照属地原则实行属地备案,采用即办方式,在施工许可前完成。
市审批局
市发改委
20
5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或者备案,只计入一种方式的时间
市审批局
市文物局
20
10
11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批
1.县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初步审查意见、使用林地现场查验表或报告、使用林地公示材料及公示结果说明等。
2.建设项目有关批准文件。
3.拟使用林地的有关材料。
4.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作出的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者林地现状调查表。
5.使用林地申请《陕西省河道管理条例》第10条、第11条。
将洪水影响评价作为合并事项,纳入多评合一环节。
市审批局
市水务局
60
28
13
环境影响评价
1.申请。
2.项目建议书批复。
3.选址范围图。
4、环境影响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保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在施工许可前完成,不作为项目审批和核准条件。区域评估内的项目实行告知承诺制
1.报国土部审批的项目需33项资料。
2.报省政府审批的单独选址项目审批需29项资料。
3.报省政府审批的批次用地需21项目资料。
二、出让供地:
1.公布出让计划。
2.编制出让方案。
3.地价评估。
4.编制出让文件。
5.发布出让公告(不少于20天)。

陕西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创建国家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的通知

陕西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创建国家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的通知

陕西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创建国家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公布日期】2012.10.31•【字号】陕发改环资[2012]1675号•【施行日期】2012.10.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陕西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创建国家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的通知(陕发改环资〔2012〕1675号)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及韩城市发展改革委(局)、财政局、机关事务管理局(办),省级有关各部门,中央国家机关驻陕单位: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创建工作方案的通知》(发改环资〔2012〕1982号)以及《关于2012-2013年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创建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管办发〔2012〕31号)精神,“十二五”期间,全国将创建2000家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其中,2012-2013年在全国创建1000家左右。

为做好我省公共机构创建节约型示范单位工作,切实提高公共机构能源资源利用水平,发挥公共机构对全社会的引导示范作用,现就我省公共机构创建及推荐申报节约型示范单位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主要目标以节能、节水、资源循环利用、可再生能源应用和绿色消费为重点,在全省各级机关和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系统公共机构中,“十二五”期间,创建100家国家级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其中,2012-2013年创建50家左右。

通过创建活动,示范单位建立起科学、规范的节约能源资源管理体系,单位建筑面积和人均能源资源指标大幅度降低,形成5万吨标准煤的节能能力。

同时,进一步推动我省各级公共机构提高能源资源利用效率,发挥引领和带动作用,为实现“十二五”节能减排目标,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作出贡献。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情况监督检查的通知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情况监督检查的通知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情况监督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12.07•【字号】陕发改环资〔2018〕1554号•【施行日期】2018.12.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固定资产投资正文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情况监督检查的通知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韩城市发展改革委、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西咸新区改革创新发展局,省节能中心,各有关项目建设单位:为加强节能审查源头控制作用,强化节能审查事中事后监管,确保完成“十三五”能源消费总量和强度控制目标,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对《陕西省固定资产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查内容(一)各地节能审查制度实施情况。

包括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批复情况,节能审查相关政策要求落实情况,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是否按照要求在规定的时限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工作经费落实情况,节能审查意见事中事后监管和能力建设等情况。

(二)项目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

检查的项目范围:2015年-2017年国家和省级核准、备案已经开工或竣工验收的项目,重点检查高耗能行业项目和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当量值)超过5万吨标准煤的项目。

二、工作安排(一)节能审查制度实施情况检查请各单位收到通知后按照上述要求进行自查,提交自查报告。

我委将根据具体情况,对部分地区进行现场检查。

现场检查采用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座谈质询、现场走访等方式进行。

(二)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监督检查1.各地自查。

请你单位依据自查提纲组织对检查范围内的项目进行自查,并提交自查报告(附件1)和项目建设情况汇总表(附件2)。

2.现场检查。

根据各地区自查情况,我委抽取部分项目进行现场检查。

现场检查主要包括审阅资料,与项目建设单位、节能报告编制单位等有关人员进行质询答疑,实地检查,工作组内部讨论等工作程序。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快推进陕西省重点用能单位能耗在线监测接入端系统建设的通知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快推进陕西省重点用能单位能耗在线监测接入端系统建设的通知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快推进陕西省重点用能单位能耗在线监测接入端系统建设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5.19•【字号】陕发改环资〔2021〕653号•【施行日期】2021.05.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节能管理正文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快推进陕西省重点用能单位能耗在线监测接入端系统建设的通知各设区市、韩城市、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发展改革委(发展改革局),省节能中心、省信息中心,各重点用能单位:经各方努力,我省重点用能单位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已基本成型,投入试运行。

目前,已有32家工业企业联网接入、完成注册,24家上传了数据,已具备全面接入条件。

为加快推进系统建设,提高用能单位接入率和数据上传率,提升数据质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接入端系统建设要求1. 重点用能单位能耗在线监测接入端系统采用“外网主机+单向数据传输盒+内网主机+用能单位能管中心”架构,部署在用能单位内部,由用能单位负责建设。

按国家规范的接口协议和安全要求采集上传用能单位消耗的电力、煤炭、天然气、油品、热力和取水量数据。

2. 国家要求实时采集的数据通过内外网主机进行传送,国家不要求实时采集的数据在外网主机上与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合二为一进行网上填报。

3. 实时采集所计量的能耗数据项、数据值应与统计口径基本吻合,暂不具备自动采集条件的,各用能单位抓紧制定升级改造方案,尽快实现自动采集。

6月底前全部重点用能工业企业完成数据接入,8月底数据传输未达到相关要求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将进行通报。

4. 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分月报、季报和年报。

月报表3张:基本情况表、能源消费结构表、能源消费结构附表,季报表1张:单位产品综合能耗情况表,年报表4张:能源实物平衡表、主要耗能设备状况表、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情况表、节能改造项目情况表。

网上填报系统7月份开始试用,9月全面铺开,10月底正式投用。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7年本)的通知-陕政发〔2017〕23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7年本)的通知-陕政发〔2017〕23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7年本)的通知正文:----------------------------------------------------------------------------------------------------------------------------------------------------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7年本)的通知陕政发〔2017〕23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国发〔2016〕72号)精神,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切实转变政府投资管理职能,结合我省实际,现发布《陕西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7年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须按照规定报送有关项目核准机关核准。

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外的项目,除国家法律法规、国务院和省政府明确禁止建设的项目外,实行备案管理。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项目,按照本目录执行。

原油、天然气(含煤层气)开发项目由具有开采权的企业自行决定,并报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备案。

具有开采权的相关企业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开发利用资源,避免资源无序开采。

二、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省上制定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总量控制目标、技术政策、准入标准、用地政策、环保政策、信贷政策等是企业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的重要依据,是项目核准机关和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城乡规划、行业管理等部门以及金融机构对项目进行审查的依据。

发展改革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抓紧编制完善相关领域专项规划,为各市(县、区)做好项目核准工作提供依据。

环境保护部门应根据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对环境影响大、环境风险高的项目严格环评审批,并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请组织推荐重点节能技术的通知-陕发改环资〔2013〕933号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请组织推荐重点节能技术的通知-陕发改环资〔2013〕933号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请组织推荐重点节能技术的通知
正文:
----------------------------------------------------------------------------------------------------------------------------------------------------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请组织推荐重点节能技术的通知
各设市区发展改革委、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西咸新区经济发展局、韩城市经济发展局,有关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请组织推荐国家重点节能技术的通知》(发改办环资﹝2013﹞1311号)转发你们,请各市(区)发展改革委(局)组织辖区内有关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积极申报,遴选符合条件的重点节能技术,按照要求填写重点节能技术推荐表和汇总表(详见附件)。

原则上每个市(区)推荐的重点节能技术不超过5项,推荐材料于2013年7月25日前(含电子版,需刻制光盘)上报我委环资处。

联系人:王少勋
电话:************
传真:************
邮箱:****************
附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请组织推荐国家重点节能技术的通知(略)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3年6月28日
——结束——。

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陕财办综〔2017〕79号

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陕财办综〔2017〕79号

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陕财办综〔2017〕79号省级各部门,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韩城市、省管县财政局: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国有资源和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管理,规范公共财政收入体系建设,促进国有资产合理配置和国有资源有效利用,根据《国务院关于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82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市政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6〕116号)、《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和《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陕政发〔2006〕6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我们制定了《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财政厅2017年10月30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我省国有资源和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管理,规范公共财政收入体系建设,提高国有资源使用效益,优化国有资产合理配置,根据《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陕政发〔2006〕66号)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代政府进行国有资源有偿使用管理的其他组织(以下统称执收单位)国有资源和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的征收管理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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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促进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科学合理利用能源,从源头上杜绝能源浪费,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加强能源消费总量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陕西省节约能源条例》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6年第44号令),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管理的在我省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本办法所称节能审查,是指根据节能法律法规、政策标准等,对项目节能情况进行审查并形成审查意见的行为。

第三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是项目开工建设、竣工验收和运营管理的重要依据。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需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

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需在开工建设前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

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通过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第四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由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负责。

核报国务院审批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的政府投资
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由省发展改革委出具节能审查意见。

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核准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的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需在开工建设前取得省发展改革委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

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00吨标准煤以上(改扩建项目按照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增量计算,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下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在5000吨标准煤至1000吨标准煤之间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各设区市、韩城市、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发展改革部门负责。

第五条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满1000吨标准煤,且年电力消费量不满500万千瓦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及用能工艺简单、节能潜力小的行业(具体行业目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按照相关节能标准、规范建设,不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编制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报告。

项目节能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分析评价依据;项目建设方案的节能分析和比选,包括总平面布置、生产工艺、用能工艺、用能设备、能源计量器具和重点用能单位能耗监测端系统建设等方面;选取节能效果好、技术经济可行的节能技术和管理措施;项目能源消费量、能源消费结构、能源效率等
方面的分析;对所在地完成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目标、煤炭消费减量替代目标的影响等方面的分析评价。

第七条省(市、区)发展改革部门受理项目节能报告后,应委托有关机构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意见,作为节能审查的重要依据。

节能审查应依据项目是否符合节能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政策;项目用能分析是否客观准确,方法是否科学,结论是否准确;节能措施是否合理可行;项目的能源消费量和能效水平是否满足本地区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管理要求等对项目节能报告进行评审。

第八条省(市、区)发展改革部门受理项目节能报告后,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限内出具节能审查意见。

节能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2年内有效。

通过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内容、能效水平等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向节能审查机关提出变更申请。

第九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前,应对其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进行验收。

第十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应纳入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统一管理,实行网上受理、办理、监管和服务,实现审查过程和结果的可查询、可监督。

第十一条省(市、区)发展改革部门加强节能审查信息的统计分析,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对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
况进行监督检查。

各市(区)发展改革部门应按季度向省发展改革委报送本地区节能审查实施情况。

省发展改革委实施全省节能审查信息动态监管,对各市(区)节能审查实施情况进行定期巡查,对重大项目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对违法违规问题进行公开,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二条对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擅自开工建设或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各市(区)发展改革部门依法责令停止建设或停止生产、使用,限期改造;不能改造或逾期不改造的生产性项目,由各市(区)发展改革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或省发展改革委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以拆分项目、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通过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节能审查机关撤销项目的节能审查意见。

未落实节能审查意见要求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各市(区)发展改革部门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整改。

不能改正或逾期不改正的,各市(区)发展改革部门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负责审批政府投资项目的工作人员,对未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的项目,违反本办法规定予以批准的,
依法给予处分。

第十三条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对建设单位、中介机构等的违法违规信息进行记录,将违法违规信息纳入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投资项目审批监管平台,在省级信用平台向社会公开。

第十四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审、业务培训、监督检查,以及标准指南编制等工作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纳入部门预算,并按照规定程序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原《陕西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实施暂行办法(修订稿)》(陕发改环资〔2015〕133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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