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电力设施保护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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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建筑工程类初、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以考代评”考试大纲(电气部分)

贵州省建筑工程类初、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以考代评”考试大纲(电气部分)

贵州省建筑工程类初、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以考代评”考试大纲贵州省建设教育协会编订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监制说明一、考试大纲使用范畴本考试大纲适用于贵州省建筑工程类初、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以考代评”考试。

本大纲以建筑工程系列各专业基本要求为出发点,涉及相关专业法律法规、相关知识、技术规范运用范畴,制定本考试大纲。

考试试题侧重于考核常用、必备知识点,并要求考生区分掌握、熟悉、了解的不同层次要求。

二、考试方式及内容考试采用闭卷笔答方式,专业设置为:1、建筑工程管理(含建筑材料、建筑机械、工程管理);2、建筑结构;3、城乡规划4、建筑专业(含建筑学、建筑装饰);5、建设工程造价;6、风景园林(含绿化);7、暖通与燃气;8、给排水;9、岩土工程;10、建筑电气;11、市政工程看,共十一个专业。

考试科目为《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知识》。

三、考试题型设置考题设备为:判断题、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简答题、论述题、计算题、案例分析题等。

目录第十章建筑电气………………………93---99页第十章建筑电气第一节公共法律法规部分一、法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熟悉)(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熟悉)(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熟悉)(四)《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熟悉)(五)《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三章)(熟悉)(六)《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熟悉)(七)《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五章)(熟悉)(八)《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熟悉)(九)《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熟悉)(十)《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熟悉)二、行政法规(一)《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了解)(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条例》(掌握)(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掌握)(四)《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掌握)三、地方性法规(一)《贵州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掌握)(二)《贵州省风景名胜区条例》(了解)(三)《贵州省气象条例》(熟悉)(四)《贵州省消防条例》(熟悉)第二节专业法律法规部分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了解)二、《贵州省电力设施保护办法》(了解)第三节技术标准部分一、GB50052-95《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熟悉)二、GB50054-95《低压配电系统设计规范》(熟悉)三、GB50045-95《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熟悉)四、GB50016-200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熟悉)五、GB50116-987《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熟悉)六、JGJ16-2008《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熟悉)七、GB50057-94《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熟悉)八、GB50343-2004《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设计规范》(熟悉)九、GB50055-93《通用用电设备配电设计规范》(熟悉)十、GB50034-2004《建筑照明设计规范》(熟悉)十一、GB/T50314-2006《智能建筑设计标准》(熟悉)十二、GB50311-2007《综合布线系统工程设计规范》(熟悉)十三、GB50198-94《民用闭路监视电视系统工程技术规范》(熟悉)十四、GB50348-2004《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熟悉)十五、《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的规定》(熟悉)第四节基础知识部分一、工程管理(一)掌握我国工程项目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阶段勘察设计的设计依据、内容深度、标准设计、设计修改等的基本要求。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2024年修订)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2024年修订)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2024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01.04•【文号】•【施行日期】2024.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1999年3月18日国家经贸委、公安部令第8号公布自1999年3月18日起施行根据2011年6月30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0号第一次修订根据2024年1月4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1号第二次修订)第一条根据《电力设施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国有、集体、外资、合资、个人已建或在建的电力设施。

第三条电力管理部门、公安部门、电力企业和人民群众都有保护电力设施的义务。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所属有关部门和电力企业(包括:电网经营企业、供电企业、发电企业)负责人组成的电力设施保护领导小组,负责领导所辖行政区域内电力设施的保护工作,其办事机构设在相应的电网经营企业,负责电力设施保护的日常工作。

电力设施保护领导小组,应当在有关电力线路沿线组织群众护线,群众护线组织成员由相应的电力设施保护领导小组发给护线证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管理部门可制定办法,规定群众护线组织形式、权利、义务、责任等。

第四条电力企业必须加强对电力设施的保护工作。

对危害电力设施安全的行为,电力企业有权制止并可以劝其改正、责其恢复原状、强行排除妨害,责令赔偿损失、请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司法机关处理,以及采取法律、法规或政府授权的其他必要手段。

第五条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是为了保证已建架空电力线路的安全运行和保障人民生活的正常供电而必须设置的安全区域。

在厂矿、城镇、集镇、村庄等人口密集地区,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为导线边线在最大计算风偏后的水平距离和风偏后距建筑物的水平安全距离之和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

2024年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实施细则范本(二篇)

2024年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实施细则范本(二篇)

2024年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实施细则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保障2024年电力设施的正常运行和安全稳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制定本《2024年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本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2024年全国范围内的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包括输电线路、变电站、配电站以及与电力设施相关的设备和设施。

第三条相关定义本细则中的相关定义如下:1. 电力设施:指输电线路、变电站、配电站等与电能的输送、转换和分配紧密相关的设备和设施。

2. 电力设施保护:指为确保电力设施的正常运行和安全稳定,采取的一系列措施和方案。

3. 监测系统:指对电力设施进行实时监测和数据采集的系统,包括监控设备、传感器、数据传输等。

4. 安全巡检:指对电力设施进行定期巡查和检测,发现并及时处理异常情况,确保电力设施的安全运行。

第二章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组织与管理第四条行业主管部门的职责行业主管部门应当负责电力设施的保护工作组织和管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职责:1. 制定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相关政策、规定和标准。

2. 组织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宣传、培训和督促检查。

3. 协调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相关部门和单位,建立健全联动机制。

第五条电力设施保护工作人员的职责电力设施保护工作人员应当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履行以下职责:1. 负责电力设施的安全巡检、故障处理和应急处置工作。

2. 监测电力设施运行状态,及时发现并处理异常情况。

3. 维护电力设施的设备设施,保障其正常运行。

第六条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组织机构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应当设立专门的组织机构,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部门和岗位:1. 电力设施保护部门,负责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具体组织和实施。

2. 监测中心,负责电力设施的实时监测和数据采集。

3. 维护保障部门,负责电力设施的设备设施维护和保障工作。

第三章电力设施保护措施第七条电力设施安全巡检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应当加强对电力设施的安全巡检,确保电力设施的正常运行。

2024年电力公司电力设施安全保护制度(2篇)

2024年电力公司电力设施安全保护制度(2篇)

2024年电力公司电力设施安全保护制度____年电力公司电力设施安全保护制度一、引言随着电力行业的快速发展,电力设施的安全保护问题日益突出。

为了保障电力设施的安全稳定运行,电力公司应建立健全电力设施安全保护制度,加强对电力设施的安全监督和管理。

本制度旨在规范电力公司电力设施的安全保护工作,确保电力设施的安全性和可靠性,提高电力供应的质量和效率。

二、职责和任务1. 电力公司应明确设立电力设施安全保护部门或岗位,负责电力设施的安全保护工作。

2. 电力设施安全保护部门或岗位应制定安全保护管理规定,并进行监督和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进行整改。

3. 电力设施安全保护部门或岗位应加强对电力设施的安全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并记录相关数据和信息。

三、电力设施安全管理1. 电力设施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安全设计、安装和验收,确保设施本身的安全性。

2. 电力设施安全保护部门或岗位应制定设施安全操作规程和操作流程,明确各级人员的职责和权限。

3. 电力设施安全保护部门或岗位应组织开展电力设施的例行巡视和定期检修,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4. 电力设施安全保护部门或岗位应建立电力设施的档案资料,包括设施的设计图纸、施工记录、巡检记录等。

四、安全培训和教育1. 电力公司应制定安全培训计划,对电力设施安全保护部门和相关人员进行定期培训和教育,提高其安全意识和技能。

2. 电力设施安全保护部门或岗位应组织开展安全培训和演练,提高应急处理能力和危险情况的处置能力。

3. 电力公司应与相关机构合作,共同开展电力设施安全知识的宣传和普及活动,提高公众的安全意识。

五、安全风险评估和应急管理1. 电力设施安全保护部门或岗位应建立健全安全风险评估体系,对电力设施的安全风险进行评估和分析,制定相应的防范和应急措施。

2. 电力设施安全保护部门或岗位应建立健全应急管理制度,制定应急预案和应急处置流程,并定期组织应急演练。

3. 电力设施安全保护部门或岗位应定期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和整改工作,加强对电力设施的巡视和监控。

电力设施保护管理办法范本

电力设施保护管理办法范本

电力设施保护管理办法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电力设施的保护管理,确保供电安全和运行稳定,根据电力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电力系统内的变电站、输电线路、配电站、变配电设备等电力设施的保护管理。

第三条电力设施保护管理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保障电力供应的可靠性和安全性。

第四条电力设施保护管理应依法建立健全管理体制,明确责任、加强行为规范,形成合力共同维护电力设施的安全。

第五条国家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电力设施保护管理工作,下设的各级电力管理机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第六条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要求,加强对电力设施的安全保护,不得破坏、损毁电力设施。

第七条在电力设施建设、改造、运行、维护、拆除等过程中,应当遵循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保证设施的安全可靠性和符合环保要求。

第二章电力设施保护管理要求第八条电力设施的保护管理应当遵循以下要求:(一)加强设施的防护措施,防止外力破坏、损毁;(二)合理选址、科学设计,确保设施运行的安全可靠性;(三)加强对设施的监测、检修、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四)加强对设施周边环境的保护,防止因设施建设和运行对环境造成污染和危害。

第九条电力设施的保护管理应当采取以下措施:(一)加强设施的安全防护,设置围墙、附着告示牌等标志,禁止非工作人员进入;(二)定期检查设施的完好情况,及时进行维护和修复;(三)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加强现场安全警示;(四)配备必要的安全设备,确保设施安全运行;(五)建立健全设施巡查制度,定期组织巡查并做好巡查记录;(六)严禁私拉乱接电线电缆,严厉打击电力盗窃行为。

第三章电力设施保护管理责任第十条国家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电力设施保护管理工作,下设的各级电力管理机构负责具体的监管工作。

第十一条电力设施建设、运营单位应当落实设施保护的主体责任,制定专门的设施保护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电力设施建设单位应当负责设施选址和设计的合理性、可靠性,保证设施在建设阶段不受破坏和损坏。

电力设施保护管理办法

电力设施保护管理办法

电力设施保护管理办法电力设施保护是保障电力供应正常运转以及预防设备故障、降低电力事故处理和维修难度的重要手段。

电力设施保护管理办法主要规范了电力设施保护的基本规定、保护措施、检测及应急处置等方面的管理办法。

本文将详细介绍电力设施保护管理办法。

一、基本规定电力设施保护管理办法主要包括以下基本规定:1.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制定电力设施保护管理办法,明确电力设施保护管理的目标、任务和职责,确保电力设施的安全、稳定运行。

2.电力设施保护的管理应遵循科学、规范、有效、实用的原则。

在实施电力设施保护措施时,应充分考虑地域、环境、负荷特点,保证合理、协调、可靠、经济。

3.电力设施保护涉及电力生产、输配电及交通、通信等工程,应相应地制定专门的安全规程,并督促电力设施保护人员认真遵守。

二、保护措施为了保证电力设施的安全运行,应采取以下保护措施:1.电力设施的基础建设应符合国家标准和要求,设施应选用符合安全可靠要求的设备与材料,保障其运行安全和可靠性。

2.电力设施的运行管理应遵循规程规划和预防为主的原则,有针对性地制定电力设施管理标准与规程,并严格执行。

3.采用合适的防雷、接地、过电压、过电流、短路等保护系统,避免因各种异常因素造成过载损坏或引发安全事故。

4.维修、检查时需关注电力设施的运行状态及电气装置的安全性。

及时处理异常问题,避免故障对电力设施造成影响;在电站发生故障时,应立即组织应急布置,保证设施交流、通讯正常。

三、电力设施保护的日常检测日常检测主要是通过对电力设施进行定期检查,及时发现设施存在的问题,采取措施进行修缮或更换。

对于主要线路、变电站等关键电力设施进行24小时不间断监测。

监测周期如下:1.高压电力设施:每半年检查一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2.低压电力设施:每年检查一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3.变电站、开关站:每年检查一次,保障其正常运行。

四、应急处置在电力设施出现故障时,需要做到及时处置和处理,避免造成更大的损失。

电力设施保护管理办法

电力设施保护管理办法

电力设施保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电力设施的保护管理,确保电力设施的安全运行和供电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内电力系统范围内的电力设施的保护管理。

第三条电力设施是指供电系统中的各类电力设备和电力线路,包括变电站、输配电设备、输配电线路、发电设施、公用电力设施等。

第四条电力设施的保护管理应遵循“先预防、后治理”的原则,强化安全意识,加强日常巡查和维护,及时发现和排除隐患,预防事故的发生。

第五条国家和地方政府应加强对电力设施保护管理的宣传和推广工作,提高全社会对电力设施保护的认识和重视程度。

第六条电力设施的保护主体是电力公司和电力设施管理部门,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建立健全电力设施保护管理制度,完善工作机制,加强组织协调,确保电力设施的安全。

第七条电力设施保护管理应坚持科学规划、综合管理、综合管控、精细运作的原则,提高电力设施的整体管理水平。

第八条电力设施保护管理应坚持依法治理,加强法规宣传教育,提高管理人员的法律意识和法律水平。

第二章电力设施保护的基本要求第九条电力设施保护应注重预防为主,及时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确保电力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十条电力设施保护应科学合理布局,避免设施间的相互影响和冲突,保证供电的可靠性和连续性。

第十一条电力设施保护应注重信息化建设,建立完善的设备监控系统和告警系统,实时监测设备的运行状态和安全隐患。

第十二条电力设施保护应注重资源的合理利用,推行节能和资源循环利用的措施,降低电力设施的运行成本。

第十三条电力设施保护应坚持依法经营,遵守电力设施管理规定和安全生产措施,确保设施的安全运行。

第十四条电力设施保护应坚持科学技术创新,引进先进技术设备,提高设施的运行效率和安全性。

第三章电力设施保护管理的组织体系第十五条国家和地方政府应加强对电力设施保护管理工作的领导,明确责任分工,形成合力。

第十六条电力公司应加强电力设施保护管理工作的组织,设立专门的电力设施保护管理部门。

2024年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实施细则(2篇)

2024年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实施细则(2篇)

2024年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电力设施的保护,确保电力供应的安全可靠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政策,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电力设施保护工作。

第三条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目标是确保电力设施的正常运行,防范和减少各类安全事故,保障电力供应的可靠性。

第四条电力设施包括变电站、输电线路、配电线路等,并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和补充。

第二章电力设施保护管理第五条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由电力设施保护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六条电力设施保护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电力设施保护制度和工作规范,明确工作职责和权限。

第七条电力设施保护管理部门应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与协调,形成合力,共同推进电力设施保护工作。

第三章电力设施保护措施第八条电力设施保护应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和防护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方面:(一)设立安全警示标志,在电力设施周围明确标识,并加强警示教育。

(二)配备安全设备,如闭锁装置、监控装置等,及时发现和排查安全隐患。

(三)加强巡视和检修工作,确保设施及时维护和更新。

(四)加强安全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五)加强信息化建设,建立电力设施保护信息管理系统。

第九条电力设施保护措施的落实应符合国家相关法规和标准,严格按照施工规程和操作规范进行操作和管理。

第四章电力设施保护督查与评估第十条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应定期进行督查和评估,确保工作的有效性和规范性。

第十一条督查和评估应由电力设施保护管理部门负责,利用现代技术手段进行监测和评估。

第十二条根据督查和评估结果,及时发现问题并提出解决措施,确保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持续改进。

第五章外部因素应对措施第十三条电力设施保护工作还应针对外部因素制定相应的应对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方面:(一)天气因素:加强对恶劣天气的预警和预防,如台风、暴雨等。

(二)人为因素:加强对破坏电力设施行为的打击力度,加强监控与巡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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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电力设施保护办法
【法规类别】电力设施
【发文字号】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2号]
【发布部门】贵州省政府
【发布日期】1994.12.21
【实施日期】1994.12.2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贵州省电力设施保护办法》(发布日期:2000年8月31日实施日期:2000年8月31日)废止
贵州省人民政府令
(第12号)
《贵州省电力设施保护办法》已经1994年12月16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陈士能
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贵州省电力设施保护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电力设施,维护公共安全,保障电力生产和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电力设施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已建和在建的电力设施,包括发电厂、变电所、调度所和电力线路设施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条电力设施的保护,实行政府统一领导,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人民群众保护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领导,做好公安、电力、工商、商业、物资、供销、林业、建设等部门的组织协调工作。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电力设施管理和保护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是指省电力工业局,县以上供电局(分局)。

未设县供电局的由当地人民政府授权的电力主管部门为行政主管部门。

县以上各级电力行政主管部门保护电力设施的职责是:
(一)监督、检查《条例》和本办法的贯彻执行;
(二)会同有关部门开展保护电力设施的宣传教育工作;
(三)会同有关部门建立专业护线和群众护线组织并指导护线工作;
(四)会同公安部门负责所辖地区内电力设施的安全保卫工作;
(五)依法查处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

第六条各级公安部门应与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协作、宣传、执行《条例》和本办法。

负责依法查处盗窃、破坏、哄抢或其它危害电力设施的案件。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电力设施的义务,对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有权制止并向公安、电力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章电力设施的保护范围和保护区
第八条发电厂、变电所、调所设施的保护范围。

(一)发电厂、变电所、调度所内与发、变电生产和调度有关的设施;
(二)发电厂、变电所、调度所外各种专用设施(如管道、泵站、冷却水塔、堤坝、道路、铁路、桥梁等)及其附属设施;专用通信设施及其附属设施;
(三)水力发电厂的厂房、水工建筑物、构筑物、水文气象观测设施、闸门起降等设施及其附属设施。

第九条电力线路设施的保护范围。

(一)架空电力线路:导线、避雷线、接地线、杆塔、拉线、基础等设施及其附属设施;
(二)电力电缆线路:架空、地下电力电缆及其相应的装置和附属设施;
(三)电力线路上的变压器、电容器、断路器等装置及其相应附属设施。

第十条电力线路保护区。

(一)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导线边线向外侧延伸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一般地区各级电压导线的边线延伸距离如下:
10千伏5米
35-110千伏10米
220千伏15米
500千伏20米
在厂矿、城镇等人口密集地区,各级电压导线边线在计算导线最大风偏情况下,距建筑物的水平安全距离如下:
220伏-380伏1米
10千伏1.5米
35千伏3.0米
110千伏4.0米
220千伏5.0米
500千伏8.5米
(二)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
地下电缆为线路两侧各零点七五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

第三章电力设施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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