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铁路产品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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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印发铁路产品认证采信目录内动车组零部件技术条件的通知

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印发铁路产品认证采信目录内动车组零部件技术条件的通知

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印发铁路产品认证采信目录内动
车组零部件技术条件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铁路总公司
•【公布日期】2013.06.08
•【文号】铁总运[2013]44号
•【施行日期】2013.06.08
•【效力等级】行业规定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
正文
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印发铁路产品认证采信目录内动车组零
部件技术条件的通知
(铁总运〔2013〕44号)
按照原铁道部《关于印发<铁路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的通知》(铁科技[2012]95号)、《关于公布<铁路产品认证采信目录(第二批)>的通知》(铁科技[2012]187号)规定,为做好动车组零部件的认证工作,中国铁路总公司组织制定了铁路产品认证采信目录内动车组零部件技术条件,现予印发,请按照执行。

动车组零部件技术条件名称及标准性技术文件编号清单见附件1。

附件1:动车组零部件技术条件名称及标准性技术文件编号清单
附件2:动车组转向架类技术条件(另发)
附件3:动车组车体及车上部件类技术条件(另发)
附件4:动车组制动类技术条件(另发)
附件5:动车组电气类技术条件(上)(另发)
附件6:动车组电气类技术条件(下)(另发)
中国铁路总公司
2013年6月8日附件1。

中铁铁路产品认证中心认证公告 2009年第4号总第77号

中铁铁路产品认证中心认证公告 2009年第4号总第77号
2 线 径� 图号 图号 � � Ⅰ 类� � � � 1 2.5 � � D DC -1 2 5 ( 2 4 3 11 ) 1 0( 22 6 ) 9( 2 12 ) 2 芯) � 耐 油Ⅰ 类 线径 4 产品标 准和 技术 要求 � � 750 / 1 2 5 � B/ 1 391 2 0 0 7 � 产品 标准 和技 术要 求 B/ 1 484.1 2 0 0 1 有效期 2 0 0 9 年 2月 1 8 日 至 20 1 3年 2月 1 7日
总第 270期 ) 20 0 9年 4 月 (
铁道技术监督
第 37 卷
第4期
2 生产 厂名 称 上海 南洋 电材 有限 公司 薄 壁 ) 750 / � � � � � � � 4 - C / B -1 00 ( 屏 蔽 / 2 � 生产 � 厂地 址 上海 � 市松 江区 九亭 镇朱 � 龙村 耐 油 Ⅲ 类 芯 数 2 48 线 径 0. � � � � 1 00 5 4
卷 第 期 公 告 铁 道 技 术 监 督 .37 .4� � � � � � � � � � � � � � � � � A A � � � � A� � � � C B C CE 第
中铁铁路 产品认证中心认证公告
总第 77 号 ) 20 0 9 年第 4 号 (
� � � � � � 中铁铁 路产品认证中 心 ( C C C )是经国 家认证 Ⅰ 类 芯数 线径 2 1 0
Ⅱ 型扣件挡 板座
具体 如下
� 生产厂 名称 生产厂 地址 � 江苏 昌盛 电缆 有限 公司
� 初评获证的企业
4 号楼 6 1 0 10 3 0 2 9-820 8966 6 0 2 9-826 83 589
陈 嘉宁 电力 机车 司机 控制 器

CRCC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CRCC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3) 生产的产品符合国家、行业颁布的产品标准或铁道部发布的技术条件要求; 4) 必须具备保证产品质量的生产设备、工艺装备、计量器具和检验手段(详见附件3); 5) 企业对申请认证的产品具备研发、设计能力,具备相关专业技术开发人员;
7
6) 企业申请认证产品或其同类产品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两项: ——该支座产品已经在铁路上使用10年以上; ——该支座产品具有在铁道行业的供货经历,并有试用报告(铁路局或铁路公司提出); ——该支座产品经过铁道部技术鉴定或技术评审; ——该支座产品的产品设计图(安装图)已成为铁路工程建设标准设计图或通用参考图。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应持有工商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经营范围覆盖认证产品,境外企业应持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管理机构的登记注册 证明;
2) 企业应按照ISO9000系列标准及CRCC产品认证规则建立质量管理体系,或者外国申 请人所在国等同采用ISO9000系列标准及CRCC产品认证规则的要求;
7) 企业能正常批量生产,产品质量稳定,有足够的供货能力,具备售前、售后的优 良服务和备品备件的供应。 4.1.3 申请文件
---对同属一个认证规则的申请认证产品应提交产品认证申请书一式二份,其中: “产品类别” ---规则名称中的产品名称; “产品名称” ---企业标称的产品名称; “型号规格”--- 按企业实际产品型+应提供的参数; “认证适用标准编号及名称”---按附件 1 中的标准填写,可只写编号; “产品单元”--- 按附件 1 的单元填写,可只填写单元编号。
---并随附以下文件, 1)组织机构代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登记注册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2) 企业情况调查表; 3) 申请认证的产品与认证用标准或铁道部发布的技术条件符合性型式检验报告(按 产品标准规定时限,原则上不超过 5 年); 4) 质量手册(受控文本)及程序文件清单; 5) 生产许可证或制造特许证、国家强制认证、质量体系认证证书复印件(若已获得); 6) 有关技术资料(认证产品的企业标准、其他有关的技术条件、产品使用说明书, 必要的工艺路线[流程]图、产品总装图、技术转让文件等); 7) 同一申请单元内申请的各规格或型号产品之间差异的技术说明; 8) 铁道行业鉴定证书、技术评审文件及供货经历证明(原则上按申请单元提供); 9)产品标识代码。 申请认证一个申请单元以上的产品时,第1)、2)、4)、5)项文件可只提交1份,第3)、 6)、7)、8)、9)项按产品规格型号或单元各提交1份。 4.2 初始工厂审查 4.2.1 现场审查内容 工厂审查的内容为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审查和产品一致性检查。

中铁铁路产品认证证书CRCC产品认证申请书

中铁铁路产品认证证书CRCC产品认证申请书

当产品认证证书四年有效期满,我方将提前三个月通知认证中心是否进行复 评。
我方希望将工厂质量保证能力现场审核安排在 年 月至 月为宜。
授权
同志,(职务:
)为我方代表。
法人代表签名:
2008-03-01 实施(第 3 次修改)
年 月 日(申请方加盖公章)
第4页共4页
认证申请书附件 1 单元内产品差异说明
承诺 本申请人理解,为取得上述产品的 CRCC 产品认证证书和 CRCC 产品认 证标志,CRCC 将采用型式检验,生产厂的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审查,认证后监督的 方式即第五种认证制度完成认证,申请人应就其认证的产品性能及质量保证能力提 供真实充分的信息和记录。
在证书有效期内,按照 CRCC 有关规定,正确使用认证证书和标志;接受认证 后监督,交纳监督费用;产品设计、主要工艺、产品质量、工厂条件等如有变动, 保证及时通知认证中心。
附件 1
单元名称: 型号
主体结构
CRCC/RP07-01
单元内产品差异说明
基本型型号:
差异说明(尺寸、功能、性能指标、关键元器件与材料)
备注
2008-03-201 实施(第 3 次修改)
第1页共1页
认证申请书附件 2 企业调查表
附件 2
CRCC/RP07-01
项目编号(Projdect No.):
产品的产量及在国内的市场占有情况
注:表二、五、六、七、八每一类产品填写 1 份 2008-03-01 实施(第 1 次修改)
第3页共9页
认证申请书附件 2 企业调查表
表三
CRCC/RP07-01
●申请认证前的准备情况
是否建立起质量体系
□已建立
□尚未建立

crcc质量安全认证体系

crcc质量安全认证体系

crcc质量安全认证体系
CRCC(中国铁路总公司认证中心)质量安全认证体系是中国铁路
行业的标准化认证体系,致力于推动中国铁路运输行业的持续性发展和提高服务质量。

该体系涉及铁路行业的各个方面,包括设计、制造、施工、维护和服务等。

通过 CRCC 认证,企业可以证明其产品和服务符合中国铁路行业的国家标准和企业标准,满足客户的需求和期望。

CRCC 认证的标准要求企业建立完整的质量体系、安全管理体系、环境保护体系和职业健康管理体系,并不断改善和提高其绩效。

CRCC 认证是铁路行业内的重要认证,具有广泛的认可度和影响力,可以帮助企业提高品牌形象,增强市场竞争力,进一步开拓铁路行业市场。

- 1 -。

CRCC认证

CRCC认证

一、申请铁路产品认证的基本条件申请铁路产品认证的企业及其产品应符合下列条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应持有工商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境外企业应持有关机构的登记注册证明;2、申证产品在中铁铁路产品认证中心可开展铁路产品认证的目录范围内;3、受审核方须按照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要求》标准、或者国外申请人按所在国等同采用ISO9000系列标准和CRCC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建立质量管理体系;4、产品质量符合国家、行业颁布的产品认证用标准或铁道部发布的技术条件要求;5、具备保证产品质量的必备生产、检验条件和手段;6、对申证产品具备研发、设计能力(需要时);7、产品在铁道行业有成功应用的供货经历,必要时经铁道行业鉴定或技术评审;8、能正常批量生产,产品质量稳定,有足够的供货能力,具备售前、售后的优良服务和备品备件的供应;9、符合国家、行业法律法规要求。

二、申请程序1、申请铁路产品认证的企业应按要求填写CRCC编制的统一格式的《铁路产品认证申请书》报CRCC业务部,并按相关产品认证规则要求提供相关附件及证明材料,主要包括:1)组织机构代码、《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登记注册证明文件的复印件2)企业情况调查表3)申请认证的产品与认证用标准的符合性型式检验报告4)受控质量手册及程序文件清单5)生产许可证、强制认证(指国家规定产品)及质量体系认证证书复印件(若已获得)6)有关技术资料(企业标准、使用说明书、必要的装配图等)7)铁道行业供货经历证明8)产品标识代码及其它。

2、CRCC业务部在收到申请方提交的申请书和相关材料后,进行初步审查,确认填写内容是否准确、相关材料是否齐全,若申请材料不全或填写不符合要求,应向申请方发送《申请材料补充通知书》。

若申请方未能按要求在30天内补充/完善所需的材料并未作任何解释和说明,则认为申请方撤销本次申请。

3、申请方提交的申请书和相关材料齐备后,报送CRCC相关技术专家对供货经历进行评价、组织合同评审,并于1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申请的决定。

中铁铁路产品认证

中铁铁路产品认证

中铁铁路产品认证中心简介B r i e f I n t r o d u c t i o n t o C R C C铁路产品认证管理委员会暨中铁铁路产品认证中心成立于2002年12月,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建立的,并经国家工商注册、具有第三方公正性地位的铁路产品认证机构。

2001年4月,铁道部决定在铁道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的基础上成立铁路产品认证中心(简称CRCC),并以铁科教函[2001]97号文向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了“关于申请组建中国铁路工业产品质量认证机构的函”,经审查,2002年10月29日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向中铁铁路产品认证中心颁发了“认证机构设立批准通知书”,批准号为CNCA-R-2002-102。

中铁铁路产品认证中心下设:基础部、质检部、认证部、综合后勤部、技术装备部。

基础部以铁道部标准计量研究所为基础,主要包括:铁路行业标准化研究室、铁路专用计量室、国家轨道衡计量站、国家铁路罐车容积计量站。

质检部以铁道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为基础,主要包括质检业务管理室和机车车辆检验站、铁道建筑检验站、通信信号检验站、金属化学检验站、接触网零部件检验站、运输包装检验站、安全卫生检验站等7个检验站。

认证部亦以铁道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为基础,主要包括业务部、标准协调部、检查检验部、检验协调部和申诉监理部。

综合后勤部和技术装备部为产品认证和产品检验提供技术装备保障和后勤服务。

中铁铁路产品认证中心--铁道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的职能和职责是组织并参与铁道行业相关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制、修订及企业标准审查备案;负责铁道行业专业计量工作的归口管理和计量监督,承担相关专业计量基础上的量值传递和标准比对工作;开展国家强检项目轨道衡和铁路罐车容积的法制计量检定;对部控工业产品的质量进行检测、监督和监督抽查,铁路产品生产许可证和制造特许证的发放考核检验,新产品的鉴定检测,整车、整机批量检验中的型式试验以及委托检验,并对受控项目实施质量跟踪等;开展铁路工业产品强制性、自愿性产品质量认证工作。

铁路产品认证通用要求-C

铁路产品认证通用要求-C

批准文号:中铁认函[2012]78号编号:CRCC-00W-001:2012CRCC产品认证实施规则铁路产品认证通用要求2012-05-07发布2012-05-07实施中铁铁路产品认证中心发布本规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

本规则由中铁铁路产品认证中心编制并负责解释。

本规则版权归中铁铁路产品认证中心所有,任何单位未经许可不得擅自用于商业用途。

1适用范围 (1)2认证模式 (1)3 认证的基本过程 (1)4 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 (1)4.1认证申请 (1)4.2初始工厂检查 (1)4.3产品抽样检测 (2)4.4 认证结果评价 (3)4.5获证后的监督 (4)5认证证书 (5)5.1认证证书的有效性 (5)5.2认证证书暂停、注销和撤销 (5)6 认证变更 (6)6.1 变更的申请 (6)6.2 变更的评价 (6)6.3 变更的认可 (6)7 认证扩项或范围缩小 (7)7.1 扩项程序 (7)7.2 样品要求 (7)7.3 认证范围缩小 (7)8 认证标志的使用 (7)8.1 准许使用的标志样式 (7)8.2 变形认证标志的使用 (7)8.3 加施方式 (7)8.4标志位置 (8)9 收费 (8)10 规则批准 (8)附件1 CRCC产品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 (9)CRCC产品认证实施规则铁路产品通用要求(试行)1适用范围本规则与各项《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特定要求》共同组成铁路产品的认证规则,适用于采用通用认证模式的铁路产品认证。

本规则不适用于其他认证模式的铁路产品认证。

2认证模式铁路产品通用认证模式为:初始工厂检查+产品抽样检测+获证后监督。

3 认证的基本过程3. 1认证的申请3.2初始工厂检查3.3产品抽样检测3.4认证结果评价3.5获证后的监督4 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4.1认证申请4.1.1申请单元划分见《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特定要求》。

4.1.2申请条件见《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特定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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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铁铁路产品认证中心简介Brief Introduction to CRCC铁路产品认证管理委员会暨中铁铁路产品认证中心成立于2002年12月,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建立的,并经国家工商注册、具有第三方公正性地位的铁路产品认证机构。

2001年4月,铁道部决定在铁道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的基础上成立铁路产品认证中心(简称CRCC),并以铁科教函[2001]97号文向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了“关于申请组建中国铁路工业产品质量认证机构的函”,经审查,2002年10月29日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向中铁铁路产品认证中心颁发了“认证机构设立批准通知书”,批准号为CNCA-R-2002-102。

中铁铁路产品认证中心下设:基础部、质检部、认证部、综合后勤部、技术装备部。

基础部以铁道部标准计量研究所为基础,主要包括:铁路行业标准化研究室、铁路专用计量室、国家轨道衡计量站、国家铁路罐车容积计量站。

质检部以铁道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为基础,主要包括质检业务管理室和机车车辆检验站、铁道建筑检验站、通信信号检验站、金属化学检验站、接触网零部件检验站、运输包装检验站、安全卫生检验站等7个检验站。

认证部亦以铁道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为基础,主要包括业务部、标准协调部、检查检验部、检验协调部和申诉监理部。

综合后勤部和技术装备部为产品认证和产品检验提供技术装备保障和后勤服务。

中铁铁路产品认证中心--铁道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的职能和职责是组织并参与铁道行业相关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制、修订及企业标准审查备案;负责铁道行业专业计量工作的归口管理和计量监督,承担相关专业计量基础上的量值传递和标准比对工作;开展国家强检项目轨道衡和铁路罐车容积的法制计量检定;对部控工业产品的质量进行检测、监督和监督抽查,铁路产品生产许可证和制造特许证的发放考核检验,新产品的鉴定检测,整车、整机批量检验中的型式试验以及委托检验,并对受控项目实施质量跟踪等;开展铁路工业产品强制性、自愿性产品质量认证工作。

中铁铁路产品认证中心的产品认证工作实施国际通行的认证制度,全部活动都严格遵守国家及铁道部有关的产品认证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

中心的宗旨是:努力促进产品质量提高,确保运输安全,服务于绿色铁路。

中心的质量方针是客观公正、科学准确、服务规范。

中铁铁路产品认证中心建立和实施符合国际准则和国家认可要求的质量体系和认证程序;中心具备从事铁路产品认证工作的必备资源条件;具备从事企业质量体系、工厂生产条件审查和产品检验的能力;中心工作人员具有长期从事铁路产品标准化、质量检验、质量认证等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拥有一批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及其指定机构培训、考核合格后取得资格证书的专职和兼职企业质量体系和工厂条件审核员、审查员和检查员;拥有铁道部唯一授权的铁路产品检验机构,并经中国实验室国家认可委员会(CNACL)认可的检验实验室。

中铁铁路产品认证中心以诚信为本,愿和铁路行业内外各界人士携手合作,共创未来。

铁路产品认证管理委员管理委员会暨中铁铁路产品认证中心组织机构图Organization Chart of CCRP & CRCC中铁铁路产品认证中心实行认证管理委员会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

中心认证部承担铁路产品认证各项具体业务的管理工作。

中心还设立专家工作组,负责对产品认证结果进行技术评审,提出是否批准认证结论的建议。

管理委员会组织结构图CRCC内部结构图认证机构批准书CRCC产品认证流程图()铁路产品认证管理办法(2003-10-21)铁道部文件铁科技〔2003〕104号关于发布《铁路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的通知各铁路局,各设计院,铁路产品认证中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和铁道部《关于加强铁路工业产品质量工作的意见》(铁科技〔2002〕39号),铁路系统已初步建立了铁路产品认证制度,为了加强对铁路产品认证的监督管理,规范铁路产品认证工作,特制定《铁路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现予发布,请按照执行。

由铁路产品认证管理委员会(简称管委会)分批公布《实施认证的铁路产品目录》(简称《目录》)。

凡列入《目录》的铁路重要产品,以产品认证为准入方式,未获得铁路产品认证机构认证的,一律不得在铁路销售、使用;对没有列入《目录》、涉及铁路运输安全的产品,按部有关规定办理;没有列入《目录》的铁路其他产品,一般不以产品认证为准入方式,企业可自愿申请铁路产品认证。

铁路使用的通用产品,凡列入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CCC)目录的,按国家CCC 认证有关规定执行,一般不再进行铁路产品认证。

《第一批实施认证的铁路产品目录》(认管委〔2003〕1号)具体实施时间,由管委会另行通知。

二○○三年十月二十一日铁路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铁路产品质量,保证铁路运输安全,有效开展铁路产品的认证工作,保障铁路产品的健康发展和市场公平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称的铁路产品,是指符合与该种产品有关的质量、安全等方面的标准要求,在铁路上使用的工业产品。

第三条铁路产品认证是依据相关的技术规范、标准和技术要求,经铁路产品认证机构确认,并通过颁布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证明某一产品为认证产品的活动。

铁路产品认证采用自愿的原则。

第四条铁路产品认证机构从事认证活动的依据是:(一)国家、行业技术规范及其补充技术要求;(二)国家、行业标准及技术要求;(三)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标准。

第五条铁路产品认证工作在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和铁道部的领导下实施统一管理,并接受中国认证机构国家认可委员会以及全社会的监督。

第二章认证机构和职责第六条铁路产品认证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英文名称为Certification Committee of Railway Product,缩写为CCRP)是铁道部批准成立、并向国家认监委备案、统一监督管理铁路产品认证工作的机构,其主要职责是:(一)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负责监督管理铁路产品认证工作,制定铁路产品认证工作有关办法和规划等;(二)确定认证产品目录,并向国家认监委报送强制性认证产品目录建议;(三)确认承担认证产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四)听取并审议产品认证机构的工作报告,并监督、检查产品认证机构的工作;(五)决定铁路产品认证工作的其它重大事项;(六)协调解决铁路产品认证中的有关问题;(七)受理对产品认证机构的投诉和其他有争议问题;(八)宣传铁路产品认证工作。

第七条中铁铁路产品认证中心(以下简称“中铁认证中心”,英文名称为China Railway Product Certification Center,缩写为CRCC)是具有法人资格、经国家认监委批准和授权、独立对铁路产品进行第三方评价的认证机构。

其主要职责是:(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铁路产品认证工作的具体程序和产品认证实施细则;(二)制定铁路产品认证工作计划,并定期向管委会报告工作情况;(三)推荐承担认证产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四)受理认证申请并实施产品认证;(五)负责办理批准认证,颁发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以及注销、暂停、撤销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六)受理对产品检验机构的投诉;(七)对认证的产品及企业实施监督和检查;(八)组织人员培训及与国内外其它认证机构和检验机构的交流。

第八条为解决认证方面的技术问题,中铁认证中心应设立技术专家库,由各类产品的科研、设计、生产、使用和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并根据产品认证工作情况,从技术专家库中选取相关专家组成专家工作组。

第九条铁路产品认证的产品检验由中铁认证中心内各检验机构承担;中铁认证中心可根据工作需要,向管委会推荐有相关资质和专业能力的检验机构,经管委会确认后可承担产品检验任务。

第三章认证范围和认证条件第十条列入国家强制性认证产品目录(即CCC认证)中的铁路产品,按国家有关规定实施认证;如铁路对该类产品有特殊的技术要求,应由中铁认证中心按技术要求对该类产品进行补充检验。

第十一条未列入国家强制性认证产品范围的铁路重要产品,由管委会发布认证产品目录,中铁认证中心实施认证;此类产品须通过铁路产品认证方可在铁路上使用。

进口列入《实施认证的铁路产品目录》的产品时,符合国家有关国际互认协议的,在提供相应产品认证证明文件的情况下,经管委会同意可不再进行铁路产品认证。

第十二条其他铁路产品,其生产企业按照自愿的原则,可向中铁认证中心申请认证。

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境外企业及其代理(以下简称企业)均可向中铁认证中心自愿申请铁路产品认证。

第十四条企业申请产品认证的条件(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应持有工商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境外企业应持有有关机构的登记注册证明;(二)企业的质量体系符合国家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标准及相关产品认证规则,或者外国申请人所在国等同采用ISO9000系列标准及相关产品认证规则;(三)生产的产品符合国家、行业颁布的产品认证用标准或技术要求;(四)企业能正常批量生产,产品质量稳定,有足够的供货能力,具备售前、售后的优良服务和备品备件的供应,并应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第四章认证程序第十五条中铁认证中心应按国家产品认证的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产品认证的申请、受理、审查、检验等过程的程序,并严格按照执行。

第十六条中铁认证中心应根据产品认证的依据,制定产品认证实施细则,并向社会公开;由管委会发布的认证产品目录中的产品,其实施细则须经管委会批准后实施。

第十七条申请产品认证的企业,应按规定格式填写认证申请书,并按程序将申请书和有关资料提交中铁认证中心;国外企业或代理,其申请书及材料应有中英文对照。

第十八条中铁认证中心应在接到认证申请后的10个工作日内,审查决定是否受理并予以答复。

决定受理的,应向企业发出书面通知;企业应按有关规定向中铁认证中心交纳有关认证费用和检验费用。

决定不受理的,应书面通知企业,并说明原因。

第十九条中铁认证中心自决定受理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组织审查组对申请产品认证的企业的质量体系和产品生产过程进行现场审查。

审查组应在现场审查结束后的15个工作日内向中铁认证中心提交审查报告。

第二十条现场审查通过后,由审查组(或承担认证产品检验的检验机构)对申请认证的产品进行随机抽样和封样;由企业将封存的产品样品寄(送)指定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必须在现场检验时,由检验机构派人到现场检验。

第二十一条检验机构应依据产品认证用标准或技术要求,在该产品认证实施细则中规定的时间内,对样品进行检验并向中铁认证中心提交检验报告。

第二十二条中铁认证中心应在15个工作日内,将企业申请材料、审查报告和检验报告等汇总整理,编制《认证评定报告》,并提交给相关的专家工作组;专家工作组应在25个工作日内对认证结论进行评价,并撰写评价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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