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主管单位变更登记需提交的材料

合集下载

社会团体办事指南

社会团体办事指南

社会团体办事指南●受理部门:县民政局基层政权股●办公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咨询电话:6627588●本指南仅供参考,具体办理时以登记管理机关的要求为准。

一、社会团体成立登记1、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应当具备的条件中国公民、法人均可以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发起人数量不限,但国家机关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不宜作为发起人,也不能成为会员,具体条件包括:(1)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总数不少于50个;(2)有规范的名称、章程和相应的组织机构;(3)有固定的住所;(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5)有规定最低限额的活动资金(地方性的社会团体和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不得低于3万元);(6)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社会团体名称的要求(1)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与其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2)全国性社会团体名称可以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跨行政区域社会团体和地方性社会团体的名称不得使用上述字样;(3)社会团体一般不以人名命名。

3、申请成立社会团体的程序申请成立社会团体,须经过申请筹备成立和申请成立登记两个阶段,均先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再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申请。

具体程序包括:(1)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发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筹备成立申请材料;(2)登记管理机关审查批准的,向发起人发同意筹备成立文件;(3)发起人在6个月的筹备期内,开展筹备工作,召开成立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4)发起人向业务主管单位提交成立登记申请材料;(5)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发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成立登记申请材料;(6)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后,准予登记的,申请人填报登记表格后,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7)社会团体成立后,应在民政部门申请刻制印章;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在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在银行开立银行账户,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民办幼儿园变更法定代表人、业务主管单位、业务范围、主要负责人、开办资金材料清单及说明

民办幼儿园变更法定代表人、业务主管单位、业务范围、主要负责人、开办资金材料清单及说明

民办非幼儿园变更登记明白纸
某幼儿园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法定代表人、业务范围、业务主管单位(因机构改革,名称发生变化)、开办资金材料清单及说明:
1.授权委托书(含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签字)
2.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申请书(原法定代表人签字)
3.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申请表(原法定代表人签字)
4.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核准表(原法定代表人签字)
5.新章程(原理事会成员签字,民办非和业务主管单位盖骑缝章、最后一页盖章)
6.理事会会议纪要(原理事会成员签字,监事签字,监事列席会议)
7.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表(指新法定代表人)
8.原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报告(有财务问题的,需要附整改报告)
9.增加开办资金,需要验资报告(会计师事务所),注意查看验资报告注意事项说明。

10.捐赠承诺书(增加开办资金,一人一份)
11.民办非企业单位负责人、理事、监事变动申请表(原。

社会团体变更材料清单 .doc

社会团体变更材料清单 .doc

社会团体变更材料清单1、社会团体名称变更需提交的材料(1)盖有会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变更名称申请书;(2)盖有会章的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变更社团名称事项的会议纪要;(3)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新修改的章程及由业务主管单位出具审核意见的《社会团体章程核准表》(直接登记的除外);(4)经业务主管单位出具审核意见并加盖公章的《社会团体变更登记表》(直接登记的除外);(5)《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和印章。

2、社会团体变更业务范围需提交的材料(1)经登记管理机关审核的社会团体章程初审稿;(2)按章程初审稿修改打印的章程三份;(3)经业务主管单位出具审核意见的《社会团体章程核准表》(直接登记的除外);(4)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章程的会议纪要。

3、社会团体变更住所需提交的材料(1)盖有会章的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变更住所的会议纪要;(2)《社会团体用房证明表》及新住所的产权或使用权证明;(3)经业务主管单位出具审核意见并加盖公章的《社会团体变更登记表》(直接登记的除外);(4)《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5)《社会团体章程核准表》(直接登记的除外)(6)新章程。

4、社会团体变更法定代表人或秘书长需提交的材料(1)盖有会章的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审议通过变更法定代表人的会议纪要;(2)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对原法定代表人的离任财务审计报告(变更法定代表人的);(3)经业务主管单位出具审核意见并加盖公章的《社会团体变更登记表》(直接登记的除外);(4)经新任法定代表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审查盖章的《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登记表》并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变更法定代表人的);(5)《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变更秘书长的);(6)如有党政机关干部兼任社团领导职务的须提交《党政领导干部兼职表》;(7)新任法定代表人无犯罪记录证明;(8)《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变更法定代表人的)5、社会团体变更业务主管单位需提交材料(1)盖有会章的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变更业务主管单位的会议纪要;(2)经原业务主管单位出具审核意见并加盖公章的《社会团体变更登记表》;(3)原业务主管单位出具不再担任业务主管单位的文件和新业务主管单位出具愿意担任业务主管单位的文件(直接登记的除外);(4)经业务主管单位出具审核意见的《社会团体章程核准表》(直接登记的除外)(5)新章程;(6)《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

社会组织变更登记指南

社会组织变更登记指南

社会组织变更登记指南一、民办非企业单位须提交的申请材料1.变更登记申请书(须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单位公章);2.业务主管单位对变更登记事项审查同意的文件(批复文件或新的执业许可证);3.《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表》;4.《会议纪要填报表》;5.与变更事项相关的其他文件:住所变更:办公场所一年以上的使用权材料(注:自提交材料之日起,使用权满一年以上)。

(提供租赁合同复印件或权属人无偿提供需提供无偿使用文书,并附住所本身的产权证复印件、权属人(单位)复印件;自有房产的,提供房产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变更:《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表》(债权债务说明书;新任法定代表人不属于原理事会成员的需一并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理事成员备案表》)名称变更:变更名称需重新核名,名称核准通过后持民政部门审查同意的《社会组织名称核准通知书》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新章程需明确变更前后的债权债务关系,变更通过后需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备案表》;开办资金变更:变更后的验资报告(由具备验资资格的机构出具)。

业务范围变更:需在理事会《会议纪要填报表》和变更申请书中明确变更前和变更后的具体业务。

业务主管单位变更:原业务主管单位不再承担业务主管的文件、新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作为其业务主管单位的文件。

举办者变更:变更举办者另须提交新旧举办者签订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变更协议(含债权债务关系等)。

6.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正、副本(未更换统一信用代码登记证书的需一并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副本和国地税登记证正副本)。

7.新章程。

(1)《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核准表》,民办学校提交《民办学校章程备案表》;(2)章程修改说明(需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单位公章)和修改后的章程(章程需经业务主管单位盖骑缝章)。

另外:理事、监事变更应到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填写民办非企业单位理事、监事备案表并附会议纪要)。

二、社会团体须提交的申请材料1、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会章的变更登记申请书;2、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变更的批复文件(若无主管单位则不需提供此文件);3、会长和监事长(监事)共同签名并加盖会章的按章程规定管理权限审议通过的《会议纪要填报表》和《会议签到名册》;4、《社会团体变更登记表》(注:变更法定代表人的,需有原法定代表人和现任法定代表人的共同签名);5、社会团体登记证书正、副本(未更换统一信用代码登记证书的需一并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副本和国地税登记证正副本);6、其他资料:A、《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登记表》和由其本人签署确认的未担任其他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的声明。

社会团体成立登记、变更登记

社会团体成立登记、变更登记
法律效力
社会团体自批准成立之日起即具有法人资格, 并依法开展活动。
年审或年检
依据:《条例》第十七条, 年审办法为: 1、年审时间:每年5月31日前; 2、年审对象:属于我局登记的社会团体; 3、年审上报资料: (1)上一年度工作总结和本年度工作计划; (2)《社会团体年检报告书》; (3)《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副本; (4)其它需报送的有关材料。 4、年审内容: (1)执行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情况; (2)开展业务活动情况; (3)开展经营活动情况; (4)财务管理和经费收支情况; (5)办事机构和分支机构设置情况; (6)负责人变化情况; (7)在编及聘用工作人员情况; (8)其它有关情况。 5、社团年检的结论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类。年检结束后, 登记管理机关将在《社会团体年检报告书》及《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副本上签署年检结论并加盖年检印鉴。 6、年检不合格社团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其限期整改, 整改后仍不合格的社团, 按照有关规定另作处理。
3.登记管理机关受理之日起60日内向申办社会团体发起人了解情况, 查看场地, 完成审查工作, 作出批准筹备或不批准筹备的决定。
4、社会团体筹备组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
5.社团筹备组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申请正式成立的材料:
6、登记管理机关受理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 发给同意成立或不同意成立的文件。
党政机关、人大、政协、审判、检察机关及所属部门在职处级以上领导干部, 不得兼任社团秘书长以上职务, 因特殊情况确需兼任社团领导职务的, 必须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审批。军队干部参加地方社团组织, 须出具军以上政治部门同意文件。
(6)会员名册。个人会员50人以上, 单位会员30个以上, 个人、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需50个以上。

湖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社会团体登记规范指引》的通知

湖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社会团体登记规范指引》的通知

湖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社会团体登记规范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15.09.29•【字号】鄂民政规[2015]6号•【施行日期】2015.09.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间组织管理正文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社会团体登记规范指引》的通知鄂民政规[2015]6号省直有关部门,各全省性社会组织,各市、州、县(市、区)民政局:为规范我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推进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制度创新,促进社会组织登记管理信息公开,依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湖北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湖北省社会团体登记规范指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民政厅2015年9月29日湖北省社会团体登记规范指引成立登记规范指引一、社会团体成立登记对象社会团体成立登记的对象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湖北省内依法登记的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其他经济组织和单位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二、社会团体成立登记应当具备的条件1.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

其中,成立行业性协会商会的,其单位会员不得少于本行业企业的30%。

2.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3.有固定的住所。

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5.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

6.不低于3万元注册资金。

7.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8.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直接登记的除外,直接登记的社团是指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团体,以下同)。

9.社会团体会员地域分布具有广泛的代表性。

10.符合有关政策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三、社会团体成立登记流程1.发起人咨询社团成立相关政策问题。

2.登记管理机关审核社团登记申请材料,对于符合社团成立条件并与业务主管单位达成初步意向的(直接登记的除外),登记管理机关发出《社会团体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附件一)。

社会团体变更业务主管单位

社会团体变更业务主管单位

社会团体变更业务主管单位所需提供的纸质材料1、加盖社会团体单位印章并有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变更申请报告。

(抬头:江阴市行政审批局;写明申请变更的理由、必要性,以及更名前后业务范围的变化);
2、经原业务主管单位出具审核意见并加盖公章的《社会团体变更登记申请表》(原业务主管单位盖章);(附件1)
3、盖有社会团体印章并有全体会员(代表)或理事签名的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审议通过变更业务主管单位的会议决议;
4、原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变更的文件;
5、新业务主管单位同意作为该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的文件;
6、经新业务主管单位出具审核意见并加盖公章的《社会团体章程核准表》(新业务主管单位盖章)及修改后的章程(新章程须新业务主管单位盖骑缝章);(附件2)
7、《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
8、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附件3)。

业务主管单位审批操作指南

业务主管单位审批操作指南

业务主管单位审批操作指南1.登记操作截图忽略(申请人自己在浙江政务服务网上填报提交)。

2.民政预审2.1系统登录申请人在浙江政务服务网上提交办件后,审核人员可在“一窗”受理平台(:8800/yzt)登陆审批;提示:“一窗”受理平台需在政务外网的网络环境下运行;各业务主管单位账号密码均已开通并下发,如遗忘或者需要新开通账号可联系一窗技术人员。

电话:(账号申请需提供姓名、身份证号、手机号码和需要的权限)2.2预审通过系统登录成功后进入主界面,待预审办件在预审中心-待办事项菜单栏,有红色数字标注待预审办件数量。

点击办件后面办理按钮进入办件审批界面(展示申请人填写所有信息。

),民政审批工作人员对填写数据审核无误后输入处理意见和选择需审核的业务主管部门并点击左上角“预受理”按钮,完成民政预审。

审批完成可在已办事项中查询审批的办件。

操作流程见下图:认领:办件被认领后,办件会流转到认领事项菜单栏,此时此办件只有认领人员可以审核,同部门其他审核人员看不到此办件。

若需同部门审核人员审核需要在认领功能里释放此办件,见下图:短信功能:一般为默认状态,若有需要根据实际情况选择。

流程查询:办件的各个流程的信息及事项流程图。

2.3民政预审打回若发现填写的数据有误时,点击左上角“打回”按钮,输入打回原因。

打回后办件退回至申请人处,办件流转到已办事项菜单。

操作流程见下图:3.业务主管部门预审根据预审环节选择的业务主管单位,业务主管部门审核人员同样在“一窗”受理平台,预审中心处进行查看办理。

3.1业务部门受理通过受理通过状态时:选择年检结论→输入处理意见→上传业务主管单位审批材料(具体操作见3.1.1业务主管单位审批材料拓展内容)→最后点左上角预受理;操作流程见下图:3.1.1业务主管单位审批材料拓展内容第一步:业务主管单位审批材料从申请人上传的材料中下载《社会组织自查表》,流程见下图:第二步:业务部门下载申请人上传的社会组织自查表签字盖章,步骤略第三步:签字盖章后的材料上传至业务主管单位审批材料,操作见下图:3.2业务部门打回受理状态为打回时:点左上角打回 输入打回原因;打回后的办件退回至上一流程审批人处。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业务主管单位变更登记需提交的材料(一)由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公章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表》(一式三份,变更事项栏写:业务主管单位变更);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正、副本;
(四)变更前业务主管单位和变更后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变更的文件(一份);
(五)理事会(董事会)会议决议(一份);
(六)由新业务主管单位审查通过并盖章的章程(一式三份);
(七)业务主管单位前置审批材料(变更完成的许可证复印件或批复)。

注:所有复印件需写明“此件系原件复印”,签下名字时间并加盖单位公章。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