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策划及销售代理合同纠纷仲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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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范本的合同争议仲裁案例

合同范本的合同争议仲裁案例

合同范本的合同争议仲裁案例本合同争议仲裁案例旨在为相似情况下合同纠纷的解决提供范例。

以下为当事方A公司与B公司之间的合同争议及其解决的仲裁案例。

一、案情背景A公司与B公司于2020年签署了一份销售合同,合同内容规定了A公司向B公司提供特定商品的销售和交付细则。

然而,在执行合同期间,双方出现了争议。

A公司认为B公司未按合同要求履行交付义务,并要求终止合同并追索相应的违约金。

B公司则主张A公司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未按约定付款,要求A公司继续履行合同义务。

二、争议解决方式选择根据合同的争议解决条款,双方同意通过仲裁解决合同纠纷。

双方一致选择XXX仲裁机构作为仲裁机构,接受其仲裁规则的约束。

三、仲裁机构介绍XXX仲裁机构,成立于20XX年,作为专门的仲裁机构,在解决商业争议方面拥有丰富的经验。

XXX仲裁机构的规则旨在确保仲裁程序的公正、高效,并使当事人能够更快速地解决争议,降低诉讼成本。

四、仲裁程序1. 申请仲裁:A公司以正式书面形式向XXX仲裁机构提出仲裁申请,并通知B公司。

2. 仲裁答辩:B公司在收到仲裁通知后的规定期限内以书面形式向XXX仲裁机构递交仲裁答辩意见,并复制一份给A公司。

3. 仲裁庭组成:XXX仲裁机构依照仲裁规则,按照双方意见选派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并指定其中一名仲裁员担任主审仲裁员。

4. 仲裁听证:仲裁庭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请求,在合适的时间和地点举行仲裁听证,双方可以陈述自己的观点,提交相关证据。

5. 仲裁裁决:仲裁庭在听证结束后,根据提交的证据和相关法律规定,作出最终裁决。

该裁决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五、仲裁裁决及执行仲裁庭裁决结果由XXX仲裁机构向双方当事人发出,该裁决结果具有与法院判决等效的法律效力。

一旦仲裁裁决作出,双方当事人必须根据其裁决履行合同义务。

六、案例结论在本案中,经过XXX仲裁机构的仲裁程序,仲裁庭最终做出仲裁裁决。

裁决结果认定B公司未按合同要求履行交付义务,同时也认为A公司未按约定付款。

外贸销售合同仲裁案例范文

外贸销售合同仲裁案例范文

外贸销售合同仲裁案例范文一、案例背景某年,我国一家外贸公司(以下简称“卖方”)与一家国外企业(以下简称“买方”)签订了一份销售合同,约定卖方出口一批价值100万美元的货物至买方所在国家。

合同中规定了货物的规格、数量、价格、装运期限等条款,并明确了采用国际商会(ICC)仲裁规则进行争议解决。

二、争议产生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卖方按照约定完成了货物生产,并按照合同规定的装运期限将货物运输至目的港。

然而,买方在验收货物时,发现货物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与合同约定的规格不符。

买方因此拒绝支付货款,并要求卖方赔偿损失。

卖方认为,货物质量问题是由于买方在合同签订过程中提供的技术参数不准确导致的,因此,卖方不应承担责任。

双方因此发生争议,未能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三、仲裁过程双方在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后,决定提交国际商会(ICC)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根据合同约定,双方选定了三名仲裁员,其中一名由卖方指定,一名由买方指定,第三名仲裁员由双方共同协商确定。

仲裁委员会在收到仲裁申请后,向双方发送了仲裁通知,并要求双方在规定时间内提交仲裁文件。

卖方提交了货物生产记录、检验报告等证据,证明货物质量符合合同约定。

买方则提交了验收报告、技术参数等证据,证明卖方提供的货物存在质量问题。

在仲裁过程中,双方分别陈述了各自的观点和证据,并进行了交叉质证。

仲裁委员会在充分听取双方意见后,对证据进行了审查,并赴现场进行了实地调查。

四、仲裁结果经过审理,仲裁委员会认为,虽然卖方在货物质量问题上存在一定的责任,但买方在合同签订过程中提供的技术参数不准确,导致了货物质量问题的发生。

因此,买方亦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根据上述理由,仲裁委员会作出了如下裁决:1. 买方应支付卖方部分货款;2. 卖方应对货物质量问题承担一定的责任,向买方支付相应的赔偿;3. 双方应承担各自的仲裁费用。

五、案例分析本案例中,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了质量争议,通过国际商会(ICC)仲裁委员会得到了妥善解决。

销售合同纠纷案例

销售合同纠纷案例

销售合同纠纷案例某公司A与个体户B签订了一份销售合同,约定A向B购买一批电子产品。

合同中明确规定了产品型号、数量、价格、交货日期及付款方式等条款。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出现了以下争议点:1. 产品质量问题:B交付的产品在A检验后发现部分产品存在质量问题,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

2. 交货延迟:由于产品质量问题,B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全部合格产品。

3. 付款争议:A认为由于产品质量问题和交货延迟,应有权扣留部分货款直至问题解决。

面对这些争议,双方首先尝试通过协商解决问题。

但由于立场差异较大,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随后,A公司根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向指定的仲裁委员会提起了仲裁申请。

仲裁过程中,双方提交了相关证据,包括合同文本、产品检验报告、通信记录等。

仲裁庭在审理案件时,重点考虑了以下几个方面:- 合同的有效性和可执行性:确认合同是在双方自愿、平等的基础上签订,且内容符合法律规定。

- 违约责任的认定:根据合同条款和实际情况,判断哪一方未履行或不完全履行了合同义务。

- 损失的计算和赔偿:评估由于违约行为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并据此确定赔偿金额。

经过审理,仲裁庭作出了以下裁决:- B需对提供的不合格产品进行更换或修复,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交付。

- A有权扣留相当于不合格产品价值的部分货款,直至问题得到解决。

- B因延迟交货需支付违约金,金额根据合同约定及实际延迟时间计算。

- 双方各自承担相应的仲裁费用。

通过这个案例,我们可以看到,销售合同纠纷的处理需要遵循民法典的原则和程序。

在实际操作中,以下几点对于预防和解决销售合同纠纷尤为重要:- 明确合同条款:合同中应详细列明产品规格、质量标准、交货期限等关键信息,避免因含糊不清导致争议。

- 保留证据:在交易过程中,应及时保存检验报告、通信记录等相关证据,以备不时之需。

- 合理设定违约责任:合同中应合理设定违约责任条款,包括违约金的计算方式、赔偿责任的承担等。

- 积极沟通协商:一旦发现问题,应首先通过沟通协商寻求解决方案,以减少不必要的法律成本。

企业仲裁法律案例分享(3篇)

企业仲裁法律案例分享(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公司是一家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企业,乙公司是一家从事建筑材料销售的企业。

2016年,甲公司决定在其开发的某项目中使用乙公司提供的建筑材料。

双方签订了《建筑材料供应合同》,约定乙公司向甲公司提供建筑材料,总价款为1000万元。

合同中还约定,如发生争议,双方应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2017年,甲公司发现乙公司提供的建筑材料存在质量问题,导致工程进度延误,给甲公司造成了经济损失。

甲公司多次与乙公司协商解决,但乙公司均未给予答复。

无奈之下,甲公司向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请求乙公司赔偿经济损失。

二、仲裁委员会审理过程1.仲裁申请甲公司向仲裁委员会提交了仲裁申请书,请求乙公司赔偿经济损失500万元。

仲裁申请书附有相关证据,包括合同、工程进度延误的证明、乙公司提供的建筑材料质量检测报告等。

2.仲裁答辩乙公司收到仲裁申请书后,向仲裁委员会提交了答辩状,认为甲公司所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乙公司提供的建筑材料存在质量问题,且乙公司已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义务。

乙公司请求仲裁委员会驳回甲公司的仲裁请求。

3.仲裁庭审理仲裁委员会组成仲裁庭,依法审理了本案。

仲裁庭认为,甲公司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乙公司提供的建筑材料存在质量问题,且该质量问题导致工程进度延误,给甲公司造成了经济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第112条的规定,乙公司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甲公司的经济损失。

4.仲裁裁决仲裁庭根据以上事实和法律规定,作出如下裁决:(1)乙公司赔偿甲公司经济损失500万元;(2)乙公司承担本案仲裁费用。

三、案例分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企业合同纠纷案件。

以下是对本案的几点分析:1.合同的重要性本案中,甲乙双方签订了《建筑材料供应合同》,明确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合同是维护双方合法权益的重要依据。

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应重视合同管理,确保合同内容的合法性、有效性。

2.证据的重要性在合同纠纷中,证据是证明事实、维护自身权益的关键。

合同纠纷仲裁案例精选

合同纠纷仲裁案例精选

合同纠纷仲裁案例精选在商业领域,合同纠纷是一种常见的争议形式。

合同纠纷仲裁成为解决这些争议的常用方法之一。

在近年来的仲裁案例中,一些值得关注的纠纷处理方式和裁决结果对于我们理解合同法和仲裁机构的运作方式具有重要参考意义。

本文将选取几个精选的合同纠纷仲裁案例,进一步讨论案例细节,并探讨其中的法律和商业问题。

案例一:国际贸易合同纠纷案例背景:甲方是一家中国公司,乙方是一家美国公司。

双方签订了一份国际贸易合同,甲方购买乙方的产品,金额为500万美元。

合同规定,甲方在收到货物后需要支付货款。

然而,当甲方收到货物后发现其中部分产品存在质量问题,拒绝支付剩余的货款。

仲裁结果:仲裁庭认为,根据合同规定,甲方应在收到货物后支付货款。

然而,乙方提供的部分产品存在质量问题,严重影响了货物的全部价值。

因此,仲裁庭判决甲方支付货物实际价值的80%作为剩余货款。

案例分析:这个案例涉及到合同履行和货物质量问题。

虽然甲方有权拒绝支付货款,但是仲裁庭认为乙方仍然有权得到部分补偿。

这个案例强调了双方合同权利和义务的平衡,以及仲裁庭在裁决时考虑到实际情况和公平原则。

案例二:建筑合同纠纷案例背景:甲方是一家房地产开发商,乙方是一家建筑公司。

双方签订了一份建筑合同,乙方负责在甲方的土地上建造一栋商业大楼。

然而,在工程进行过程中,乙方发现土地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导致工程费用超支。

仲裁结果:仲裁庭认为,甲方有义务提供符合要求的土地。

然而,乙方也应该在工程费用增加之前通知甲方,并与甲方商讨解决方案。

因此,仲裁庭判决甲方支付合理的工程费用增加部分,并要求乙方按时完工。

案例分析:这个案例涉及到建筑合同和不可抗力因素。

虽然甲方有义务提供符合要求的土地,但是乙方也有责任及时报告土地问题并与甲方协商解决方案。

仲裁庭在判决时权衡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寻求公平和合理的解决方案。

案例三:专利技术许可合同纠纷案例背景:甲方是一家技术公司,乙方是一家制造商。

双方签订了一份专利技术许可合同,甲方向乙方授权使用其专利技术,乙方需支付每年许可费。

项目策划及销售代理合同纠纷仲裁案

项目策划及销售代理合同纠纷仲裁案

内容摘要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对付款具体数额存在争议,付款凭据中既有收据也有发票。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只支付代理费42万元,其中30万元发票是补开30万元收据的,不是实际上收款;被申请人则称前后分别以现金和银行转帐方式支付代理费79万元,收据和发票是重复收取。

仲裁庭认为,(1)根据双方代理合同的规定,被申请人付款后申请人只开具收据给被申请人,因此,收据是代理费结算、支付约定的凭据;(2)被申请人认为发票内的30万元是支付了代理费,与代理合同约定的费用结算办法不符;被申请人认为此30万元是现金支付,庭审中被申请人无法讲清该30万元是在哪里给的、谁经手的等现金支付的具体经过,庭审后也没有提供这方面的证据;按合同约定的40%—50%那一档的销售率1.2%计算,被申请人最多应支付的代理费为约33万元,根据常理、常态判断,被申请人是不可能提前支付巨额代理费给作为代理方的申请人的,而对此30万元争议,被申请人一直没有说过是提前的非正常支付。

据此,仲裁庭认为:申请人的举证、解释强于被申请人的举证、解释,根据“证据优势”规则的基本原理,仲裁庭认定发票中的30万元,并非真正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了销售代理费30万元。

被申请人支付的代理费共计只有42万元。

惠州仲裁委员会裁决书惠州仲裁委员会根据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05年8月30日签订的《××商场项目策划及销售代理合同》中的仲裁条款以及申请人向本会提交的仲裁申请书,于2006年8 月×日受理了上列当事人之间的上述合同争议仲裁案。

申请人向本会预交了仲裁费人民币××元。

本案审理程序适用2001年12月1日起施行的《惠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以下简称《仲裁规则》)。

根据《仲裁规则》的规定,本会向申请人送达了受理仲裁申请通知书、《仲裁规则》和《惠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名册》等材料,向被申请人送达了仲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及相关证据材料、《仲裁规则》和《惠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名册》等材料。

代理销售合同纠纷仲裁流程

代理销售合同纠纷仲裁流程

一、仲裁申请的提出1. 当事人协商一致,选择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并签署仲裁协议。

2. 仲裁协议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仲裁事项、仲裁委员会名称、仲裁请求、仲裁费用等。

3. 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申请书,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所地;被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所地;仲裁请求的事实和理由;证据和证据来源。

二、仲裁委员会的受理与仲裁庭的组成1. 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书后,应当进行审查,确认仲裁协议有效、仲裁请求明确、仲裁费用已缴纳,决定受理仲裁申请。

2. 仲裁委员会应当根据当事人的仲裁协议,指定一名或者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

当事人也可以自行选定仲裁员。

三、仲裁庭的审理1. 仲裁庭组成后,应当通知当事人,并确定仲裁庭的审理方式和期限。

2. 当事人应当在仲裁庭确定的期限内提交答辩状,答辩状应当载明被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事实和理由。

3. 仲裁庭可以自行调查取证,也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要求当事人提供证据。

4. 仲裁庭应当开庭审理,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或者委托代理人参加。

四、仲裁裁决1. 仲裁庭在审理过程中,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自行决定,对仲裁请求进行调解。

2. 如果调解成功,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双方当事人应当遵守调解书的规定。

3. 如果调解不成,仲裁庭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依法作出裁决。

4. 仲裁裁决应当载明仲裁请求、事实和理由、裁决结果、仲裁费用的负担等。

五、仲裁裁决的执行1. 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 当事人应当在仲裁裁决书生效后,履行仲裁裁决。

3. 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仲裁裁决,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六、仲裁费用的承担1. 仲裁费用包括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费、仲裁员的报酬、证人出庭费、鉴定费等。

2. 仲裁费用按照仲裁委员会的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承担。

总结:代理销售合同纠纷仲裁流程主要包括仲裁申请的提出、仲裁委员会的受理与仲裁庭的组成、仲裁庭的审理、仲裁裁决和仲裁裁决的执行等环节。

销售合同争仲裁机构

销售合同争仲裁机构

销售合同争仲裁机构
当销售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分歧时,传统的诉讼方式可能因其耗时长、程序复杂等缺点而
不再受企业欢迎。

相比之下,仲裁以其灵活、专业和快速的特点,逐渐成为处理商业纠纷
的首选方式。

以下是一个销售合同争议的仲裁机构条款范本,用于指导企业在合同中约定
争议解决的途径。

【销售合同争议解决:仲裁机构范本】
第X条争议解决
1. 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争议、分歧或索赔,包括但不限于合同的解释、履行、违约及赔偿等
问题,若不能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则应提交至___________(指定的仲裁机构名称)进行仲裁
处理。

2. 仲裁地点应定于___________(指定的城市或地区),按照申请仲裁时该机构的仲裁规则进行。

3. 仲裁庭应由三名仲裁员组成,甲方和乙方各指定一名,第三名由前两名共同选定,若不
能达成一致意见,则由___________(指定的仲裁机构名称)指定。

4. 仲裁语言为中文或英文,具体语言根据双方商定或相关仲裁机构规定确定。

5.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可在具有管辖权的任何法院得到执行。

6. 除仲裁程序进行中之外,双方均应继续履行各自的义务,除非这些义务本质上与争议事
项有关。

7. 仲裁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仲裁员的费用、律师费、差旅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若双方各有过错,则按比例分担。

8. 本条款在合同终止或到期后依然有效。

以上范本仅供参考,实际使用时应根据具体情况调整,并且建议有专业法律顾问参与制定,以确保条款的合法性和适用性。

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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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策划及销售代理合同纠纷仲裁案88、6元,甲方自行销售总金额为7184787、3元,申请人应收取代理费143696元,招商项目据结算申请人应收取11、7万元代理费,被申请人实际已结算支付42万元人民币,但尚欠1453484、6元未支付。

由于被申请人拖欠代理费,根据合同第五条约定应按日万分之五计付滞纳金,按照合同约定结算范围为上月甲方与客户签定购房认购书的所有单位至xx年5月24日止,按一个结算周期一个月计算,从xx年6月5日暂计至xx年7月23日止共计48天,共计34884元(1464814、6×0、5‰×48)。

经申请人多次要求被申请人支付上述款项,被申请人均未履行约定,至今仍欠1488368、6元人民币,为此,申请人特依据合同第六条约定的仲裁条款,向惠州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仲裁庭支持申请人的仲裁请求。

申请人为其请求提供的证据有:(1)申请人的营业执照,证明申请人具备合格的诉讼主体资格;(2)××商场项目策划及销售代理合同,证明申请人的销售代理权及具体权利义务;(3)申请人代理销售、招商的××商场认购书及成交明细表,证明申请人的销售率达80%以上及具体销售金额和面积;(4)会议记录,证明申请人积极履行了义务;(5)电子城(××商场)营销推广方案,证明申请人积极履行了义务;(6)电子城租赁意向书,证明申请人进行招商的成果;(7)通知,证明被申请人提出的保留单位的房号;(8)保留单位字条,证明被申请人提出的保留单位的房号;(9)通知,证明被申请人与相关各户签订认购书;(10)收条,证明30万元发票是补开30万元收据的,不是实际上收款。

被申请人辩称:(一)被答辩人主张代理销售的数额与事实不符。

被答辩人向仲裁委员会主张代理销售总额80639300元,而经答辩人对有关商品房买卖合同进行核对,实际销售总额仅为59334570元。

(二)答辩人没有自行销售。

答辩人委托销售后,从未进行过自己销售,完全是由被答辩人代理销售,被答辩人所述没有事实依据。

(三)被答辩人所主张的招商代理费没有事实依据。

被答辩人向贵会主张的招商代理费,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而事实上被答辩人没有进行过任何招商代理行为。

(四)被答辩人代理销售量不足80%,应按1、8%计算销售代理费。

根据双方签订的《××商场项目策划及销售代理合同》第五条的约定,销售率在70%3层全部委托乙方独家代理和销售招商。

2、委托销售代理期限为本合同签订之日起到本项目正式公开发售后八个月止;委托招商代理期限为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xx年3月30日止。

3、甲方派专人配合乙方的销售工作,与客户签订并办理相关的各项购房手续。

4、代理费用及结算约定为:(1)甲方支付乙方本项目销售前期费用柒万元;(2)销售代理费采用“爬坡费率”计算,其中规定销售率在80%以上的,代理费率为2%;(3)费用结算:销售代理费每月5号前结算一次,范围为上月甲方与客户签订《购房认购书》的所有单位,招商代理费每月结算一次,范围为上月内甲方与客户签订《租赁合同书》的所有单位。

以上应付款甲方在扣除5、5%的税后支付给乙方(乙方仅开具收据给甲方),甲方须在乙方每次提供费用结算清单后日内准时支付代理费用,如有拖欠按所欠代理费总额每日万分之五计付滞纳金给乙方。

合同签订后,申请人按约开始了代理工作,至xx年8月8日(约),共销售商铺8655、17 m2,销售总金额共计80947117元。

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了前期费用70000元,于xx年1月8日支付代理费100000元,xx年1月23日付200000元,xx年4月3日付10000元,xx 年4月18日付10000元,xx年6月9日付100000元。

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代理费共计42万元。

因双方对代理费结算产生纠纷,申请人于xx年×月×日向本会申请仲裁。

二、仲裁庭意见仲裁庭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xx年×月×日签订的《××商场项目策划及销售代理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有效合同,双方当事人应按约履行义务。

对申请人实际从事了项目策划、销售代理行为等基本事实,双方予以确认。

双方当事人争议的主要焦点是:(1)申请人共代理销售商铺的总面积、销售总金额是多少?被申请人应支付多少销售代理费?(2)申请人是否有从事招商代理活动,被申请人是否应支付招商代理费?(3)被申请人已付代理费共多少钱?对当事人争议的及其他相关问题,仲裁庭的意见是:1、根据《××商场项目策划及销售代理合同》(以下简称“代理合同”)第五条“代理费用及结算”第4点“费用结算”之第(1)规定:“销售代理费:每月5号前结算一次,结算范围为上月甲方与客户签订《购房认购书》的所有单位”。

这说明销售代理费的结算依据是《购房认购书》(以下简称“认购书”),不是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被申请人认为认购书的真实性不能确认,仲裁庭认为此说不能成立。

因为认购书是被申请人交给申请人的,是有编号的印刷品,签订认购书是被申请人的责任,被申请人也承认甲方签名人员是属被申请人的,只是签名是复写件无法确认其真实性而已,在申请人提交认购书原件且有相应合理解释的情况下,被申请人没有提交相应证据予以推翻,应予确认认购书的真实性。

销售总面积、总金额应以会计师事务所审核的数字为准。

被申请人以认购书是不真实的为由对《审核汇总报告》提出异议,因前面已述,认购书的真实性应予确认,故被申请人的异议不能成立。

根据《审核汇总报告》,申请人代理销售商铺总面积为8655、17 m2,销售总金额为80947117元。

这样,销售率约为93、74%(实际销售总面积8655、17 m2÷商场总建筑面积9232、59 m2),按代理合同约定,销售率超过80%以上按2%计算代理费,被申请人应支付的代理费为:80947117×2%=1618942、34(元)。

2、根据代理合同规定,招商代理费结算依据为被申请人与客户签订的《租赁合同书》,申请人没有提供这方面的证据,只提供出租方为××商场管理有限公司的《电子城租赁意向书》的复印件,申请人主张招商代理费明显证据不足,仲裁庭不予支持。

3、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已付代理费为42万元,另7万元是前期费用,不是代理费。

被申请人认为已付代理费共计79万元。

仲裁庭认为,代理合同第五条“代理费用及结算”对销售前期费用、销售代理费和招商代理费是分列三点规定的,被申请人支付的票据时间署为xx年12月12日的7万元应是销售前期费用,不是销售代理费。

双方争议的是出具时间为xx年2月13日的发票中的30万元是不是申请人已实际收取的代理费。

仲裁庭认为,根据代理合同第五条第4点“费用结算”的规定,被申请人付款后申请人只开具收据给被申请人,因此,收据是代理费结算、支付约定的凭据。

被申请人认为发票内的30万元是支付了代理费,与代理合同约定的费用结算办法不符。

况且,被申请人认为此30万元是现金支付,庭审中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讲清该30万元是在哪里给的、谁经手的等现金支付的具体经过,被申请人回答“不清楚”,庭审后被申请人也没有提供这方面的证据。

再者,申请人的工作人员送这金额为30万元的发票给被申请人时,被申请人代表人在写明“收到××物业顾问有限公司(申请人)叁拾万元代理费发票一张,发票号码:01619973号”内容的收条上签名,按常理,如果这30万元是实际支付,申请人无需要求被申请人签收发票。

更有说服力的是,根据《审核汇总报告》,至该发票开具的xx年2月13日止,连同12份没有署签订日期的认购书,申请人代理销售的商铺只有3892、26 m2(3789、70+102、56),销售金额为27626678元(26953201+673477),按被申请人所说的商场可销售总面积为8700 m2,当时的销售率则计为44、74%(约),按代理合同约定的40%—50%那一档的销售率1、2%计算,当时被申请人最多应支付的代理费为331520、14元(约),如果发票内的30万元是实际已支付的代理费,那当时(xx年2月13日)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的销售代理费已达60万元,多支付了268479、86元。

根据常理、常态判断,作为出售方的被申请人是不可能提前支付巨额代理费给作为代理方的申请人的。

对此30万元争议,被申请人一直没有说过是提前的非正常支付。

申请人的举证、解释强于被申请人的举证、解释,根据“证据优势”规则的基本原理,仲裁庭认定xx年2月13日发票中的30万元,并非真正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了销售代理费30万元。

被申请人支付的代理费共计只有42万元。

据此计算,被申请人尚应支付申请人销售代理费1198942、34元(1618942、34-420000)。

4、双方当事人没有按合同约定在每月5号前结算销售代理费,且存在12份没有署签订日期的认购书,无法确定在xx年6月5日前实际上销售了多少商铺,申请人也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其已向被申请人出具xx年6月5日前销售情况的结算清单。

故申请人主张xx年6月5日至xx年7月23日的滞纳金,属证据不足,仲裁庭不予支持。

5、被申请人要求对xx年2月13日的《收条》进行司法鉴定,但鉴定机构认为对申请的内容无法判断(即无法鉴定),故鉴定费1000元应由被申请人承担。

《审核汇总报告》是仲裁庭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目的是核准相关数字。

该《审核汇总报告》已成为被申请人要支付代理费的依据,申请人对相关销售面积、销售金额计算不准确(如没有指出12份认购书没有署签订日期),是仲裁庭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审核的原因之一。

故会计师事务所收取的5000元审核费用,应由申请人、被申请人各承担50%。

申请人仲裁请求的总金额是1488368、6元,得到仲裁庭支持的金额为1198942、34元,支持率约为80%,应承担仲裁费的20%,另80%仲裁费由被申请人承担。

三、裁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四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一款之规定,仲裁庭裁决如下:(一)被申请人应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天内付清1198942、34元销售代理费给申请人。

逾期,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二条的规定承担迟延履行责任。

(二)本案收取的鉴定费1000元由被申请人承担(被申请人已预交);支付会计师事务所的审核费用5000元由申请人、被申请人各承担2500元;本案仲裁费25163元,由被申请人承担xx0、4 元,申请人承担5032、6元。

申请人已预交的审核费用5000元、仲裁费25163元,不予退回,被申请人应承担的审核费用2500元、仲裁费xx0、4 元,共计22630、4元,待本裁决执行时由被申请人径行付给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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