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关于管辖的规定(精解)

合集下载

民事诉讼管辖制度规定有哪些

民事诉讼管辖制度规定有哪些

民事诉讼管辖制度规定有哪些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重大涉外案件;(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民事诉讼管辖是指法院对案件的审理是否有审理的权限,如果该法院对案件有审理的权限即它有对该案件的管辖权。

那▲民事诉讼管辖制度法律上都有哪些规定?小编就以上问题为您整理下面的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章管辖第一节级别管辖第十八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九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重大涉外案件;(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第二十条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二)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第二节地域管辖第二十二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二十三条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三)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第二十四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五条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法律法规的案件管辖规定(3篇)

法律法规的案件管辖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案件管辖是司法实践中一个至关重要的环节,它关系到案件的审理效率和公正性。

案件管辖规定是法律法规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明确各类案件的管辖范围、管辖原则和管辖机构,以确保司法活动的有序进行。

以下将从不同角度对法律法规的案件管辖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案件管辖原则1. 法律管辖原则法律管辖原则是指案件应当由具有管辖权的法院或者审判机构进行审理。

这一原则要求,任何案件都应当遵循法定管辖规则,确保案件的审理权归属于具有相应职权的机构。

2. 行政管辖原则行政管辖原则是指案件应当由具有行政管辖权的行政机关进行审理。

这一原则适用于行政争议案件,要求行政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对案件进行审理。

3. 地域管辖原则地域管辖原则是指案件应当由案件发生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法院进行审理。

这一原则有助于确保案件的审理与案件事实紧密相连,便于调查取证。

4. 特殊管辖原则特殊管辖原则是指根据案件性质、案件涉及的特殊利益等因素,由特定法院或者审判机构进行审理。

这一原则有助于保障特定领域的案件得到专业、公正的审理。

三、案件管辖范围1. 民事案件管辖范围民事案件包括合同纠纷、侵权纠纷、婚姻家庭纠纷、财产权益纠纷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民事案件的管辖范围如下:(1)合同纠纷:由合同履行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法院管辖。

(2)侵权纠纷: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法院管辖。

(3)婚姻家庭纠纷: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婚姻登记地的法院管辖。

(4)财产权益纠纷:由财产所在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法院管辖。

2. 刑事案件管辖范围刑事案件包括故意杀人、抢劫、盗窃、诈骗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案件的管辖范围如下:(1)故意杀人、抢劫、盗窃、诈骗等犯罪案件:由犯罪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法院管辖。

(2)跨国犯罪案件:由犯罪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法院管辖。

(3)军事犯罪案件:由军事法院管辖。

3. 行政案件管辖范围行政案件包括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措施等。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主要规定了民事诉讼的管辖问题,具体内容如下: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了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的管辖原则。

根据
该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中应当根据案件的性质、当事人的
住所地、合同履行地等因素,合理确定案件的管辖法院。

具体来说,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分为两款:
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的管辖,应当根据案件的性质和当
事人的住所地、合同履行地等因素,合理确定。

这意味着人民法院在
确定管辖时,需要综合考虑案件的具体情况,包括案件的性质、当事
人的住所地以及合同履行地等,以确保案件能够得到公正、合理的审理。

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的管辖,可以由当事人协议选择。

这意味着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可以通过协商一致的方式,选择一个
合适的人民法院作为案件的管辖法院。

这种协议选择管辖法院的方式,有助于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同时也能够提高诉讼效率。

此外,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还规定了人民法院对特殊民事案件的管
辖原则。

例如,对于涉及不动产的民事案件,应当由不动产所在地的
人民法院管辖;对于涉及船舶、航空器等特殊财产的民事案件,应当
由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总的来说,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确立了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的管辖
原则,旨在确保民事诉讼的公正性和效率,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通过对案件性质、当事人住所地、合同履行地等因素的综合考虑,以及允许当事人协议选择管辖法院,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为民事诉讼的管辖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民事案件管辖权法律规定(3篇)

民事案件管辖权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民事案件管辖权是民事诉讼法中的重要概念,它关系到案件审理的公正性和效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民事案件的管辖权分为级别管辖、地域管辖和专属管辖三种。

以下将详细阐述这三种管辖权的法律规定。

二、级别管辖级别管辖是指按照案件的性质、影响和诉讼标的额等因素,确定案件应由哪一级人民法院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级别管辖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1)财产标的额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的案件;(2)侵害人身权、财产权等案件;(3)涉及知识产权、劳动争议等案件;(4)法律、法规规定应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其他案件。

2.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1)财产标的额超过100万元人民币的案件;(2)重大涉外案件;(3)重大经济纠纷案件;(4)海事、海商案件;(5)知识产权案件;(6)法律、法规规定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其他案件。

3.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高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1)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2)重大涉外案件;(3)重大经济纠纷案件;(4)海事、海商案件;(5)知识产权案件;(6)法律、法规规定应由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其他案件。

4.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1)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2)涉及国家安全、外交、民族宗教等重大案件;(3)涉及司法解释、审判监督等重大案件;(4)法律、法规规定应由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其他案件。

三、地域管辖地域管辖是指按照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侵权行为地等与案件有关的地域因素,确定案件应由哪个人民法院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至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地域管辖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 一般地域管辖一般地域管辖是指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中管辖法院的确定

民事诉讼中管辖法院的确定

民事诉讼管辖法院的确定如果想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解决争议纠纷,首先要做的是确定管辖法院。

这看似是个微小的问题,但确是诉讼流程发起的源头,如果一旦选择没有管辖权的法院,在程序上就更为复杂,要么重新来过,要么等待法院移送,白白浪费时间。

在可以向多个法院起诉的情况下,也需要结合诉讼成本来择优选择。

选择正确、合适的法院进行诉讼,既可以节省时间,还可以减少成本支出,因此,一定要重视管辖法院的选择。

一、法院的划分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民事诉讼管辖一般分为级别管辖、地域管辖、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四大类。

1、级别管辖级别管辖是指法院系统内划分上下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分为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四级法院,此外还有专门法院,即军事法院、海事法院和铁路运输法院等。

根据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除法律规定由中级、高级和最高法院管辖的一审民事案件外,一般的一审民事案件均由基层法院管辖。

2、地域管辖地域管辖是指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对案件审理的分工。

一般地域管辖的原则性规定是原告就被告,即原告去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级别管辖与地域管辖正如前面分析,民事诉讼中确定法院需要从纵向确定法院的级别、从横向确定去哪个地域的法院。

1、级别管辖的确定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当事人住所地均在或者均不在受理法院所处省级行政辖区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5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即基层法院可以受理诉讼标的额5亿元以下的诉讼案件;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受理法院所处省级行政辖区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1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通常普通的民事诉讼,只要涉诉金额没有上亿,基本由基层法院管辖。

有时候基层法院还会有自己的要求,可以在法院相应的官方网站进行查询,以确认管辖。

2、专属管辖的判断专属管辖是我国法律明确规定特定类型的案件只能由特定地区的人民法院管辖,其他地区人民法院无权管辖。

民事诉讼法合同管辖的规定是什么?

民事诉讼法合同管辖的规定是什么?

民事诉讼法合同管辖的规定是什么?《民事诉讼法》第24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25条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买卖双方在签署合同的时候,通常会在合同最后注明管辖地,以后出现合同纠纷,走诉讼渠道的时候,双方要按照这个约定选择管辖法院。

《民事诉讼法》对管辖有专门的一个章节介绍,那么▲民事诉讼法合同管辖的规定是什么?如何解读?下面我们就来看看小编是怎么说的吧。

▲一、民事诉讼法合同纠纷管辖的规定是什么?《民事诉讼法》第24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25条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

现有一合同双方约定在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请问该合同因纠纷提起的诉讼属哪个法院管辖▲二、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顺序1、若有选择管辖的书面协议,且符合《民事诉讼法》第34条、《民诉意见》第24条的规定,则以该协议确定管辖法院。

2、若买卖合同双方没有选择管辖的协议,或选择管辖的协议无效,则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的规定,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3、若合同双方没有关于合同履行地或交货地的明确约定,则根据《购销合同履行地规定》第1条、第3条的规定,只能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4、若买卖合同双方有明确的合同履行地或交货地的约定,则应该区分合同是否实际履行:(1)合同未实际履行的,根据《民诉意见》第18条及《购销合同履行地规定》第1条、第3条的规定,如果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2)合同实际履行的,根据《民诉意见》第19条及《购销合同履行地规定》第2条的规定,当事人实际履行中以书面方式或双方当事人一致认可的其他方式变更约定的,以变更后的约定确定合同履行地。

民事诉讼中的管辖权问题详解

民事诉讼中的管辖权问题详解

民事诉讼中的管辖权问题详解在民事诉讼过程中,管辖权问题是一个关键性的问题,它关乎着案件的受理、审理和执行。

本文将详细解析民事诉讼中的管辖权问题,为读者提供全面的了解和指导。

一、管辖权的概念和种类管辖权是指法院对特定案件进行审理的权限,它体现了法院对纠纷的归属和司法管辖范围的界定。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民事案件的管辖权主要分为以下几种:1. 绝对管辖权:绝对管辖权是指特定法院对某类案件拥有的专属管辖权,其他法院不能受理这类案件。

例如,知识产权案件必须由知识产权法院审理。

2. 相对管辖权:相对管辖权是指法院在一定条件下对某类案件可以行使管辖权,但不是专属管辖权。

例如,一般民事案件根据案件金额的大小可以由基层法院或中级法院受理。

3. 特别管辖权:特别管辖权是指法院在特定情况下对某类案件具有的管辖权。

例如,涉及外国元素的民事案件可以由我国法院受理。

二、确定管辖权的原则和方法确定管辖权的原则和方法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 原告选择原则:在一定范围内,原告对案件的起诉地具有自由选择权。

一般情况下,原告可以选择符合规定的法院提起诉讼。

2. 特别管辖原则:根据特定的法律规定和情况,某些类别的案件必须由特定法院受理,不具备选择权。

例如,劳动争议案件必须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

3. 普通管辖原则:根据案件的性质和金额,法院的管辖范围进行界定。

一般来说,基层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较小,中级法院受理范围较大。

4. 特殊管辖原则:根据案件涉及的特殊因素,确定管辖权的方法。

例如,涉及外国元素的案件需要依照涉外民事诉讼特别管辖的规定进行处理。

三、管辖权异议的处理当被告对法院的管辖权提出异议时,法院应当及时进行处理。

处理管辖权异议通常分为以下几种情况:1. 管辖权异议明确无误:如果被告所提的管辖权异议是明确无误的,法院应当依法将案件移送到有管辖权的法院进行处理。

2. 管辖权异议存疑:如果被告所提的管辖权异议存在一定的争议和合理性,法院可以通过听取双方当事人的意见,聆讯相关证据等方式进行判断。

民事诉讼法中关于管辖的规定

民事诉讼法中关于管辖的规定

民事诉讼法中关于管辖的规定一、引言民事诉讼法作为我国民事诉讼事项的核心法律法规,对于民事诉讼的程序和原则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其中,关于管辖的规定是确保司法程序顺利进行的重要一环。

本文将从法律的角度,详细阐述民事诉讼法中关于管辖的规定。

二、一般管辖和特殊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我国法院对于民事案件的管辖原则分为一般管辖和特殊管辖两种情况。

一般管辖是指法院对于没有特定管辖机关的案件,根据地域上的划分进行管辖。

而特殊管辖则是指专门针对某些特定案件的特殊管辖机构。

在一般管辖方面,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九种地域管辖情况,包括原告住所地、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等。

这些规定旨在确保当事人能够在自己所在地享受诉讼权益的保障,同时也方便了法院的实际操作。

而在特殊管辖方面,民事诉讼法根据案件的性质和内容,设立了对应的专门法院,如知识产权法院、海事法院等。

这些特殊管辖机构的设立进一步加强了对特定类型案件的专业审判,提高了司法效率和公正性。

三、异议及管辖权转移民事诉讼法还对当事人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的情况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当一方当事人认为法院对案件管辖有问题时,有权向法院提出异议。

法院在接到异议后需要审查并作出裁定。

如果确认管辖无误,将继续审理;如果确认管辖有误,将会将案件移交给有管辖权的法院。

值得注意的是,通过对管辖异议审查的规定,法律保障了当事人的诉讼权益,避免了因行政、地域或其他原因而导致的不公平情况。

四、跨域或跨国诉讼的管辖规定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跨域或跨国诉讼的案件也逐渐增多。

对于这类案件,民事诉讼法中也作出了相应的规定。

根据规定,对于跨域诉讼,原告可以选择将案件提起于被告住所地的法院、合同履行地的法院或者侵权行为发生地的法院。

而对于跨国诉讼,我国与相关国家或地区可以依据协议或互惠原则,确定合适的管辖法院。

这些规定的制定,一方面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也确保了法院在处理跨域或跨国案件时有明确的管辖权基础。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民事诉讼法关于管辖的规定管辖一、级别管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民诉法第19条)1.重大涉外案件(意见第1条)重大涉外案件,是指争议标的额大,或者案情复杂,或者居住在国外的当事人人数众多的涉外案件。

2.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意见第3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从本地实际情况出发,根据案情繁简、诉讼标的金额大小、在当地的影响等情况,对本辖区内一审案件的级别管辖提出意见,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3.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意见第2条)(1)知识产权案件(专利、商标、著作权、涉及域名的侵权案件)。

(2)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辖。

(3)认定仲裁协议的效力与撤销仲裁裁决,由仲裁委员会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一般地域管辖1.确定一般地域管辖的标准——当事人所在地(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1)法人:标准为法人的住所地,即法人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意见第4条)(2)其他组织:住所地,登记注册地(3)公民:①住所地,即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有两个标准②经常居住地,即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

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意见第5条)。

注意:如果公民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的适用优先于住所地,即当公民的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时,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民诉法第22条)2.确定管辖的原则——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民诉法第22条)《若干意见》作了进一步补充规定:* (1)对没有办事机构的公民合伙、合伙型联营体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注册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

没有注册登记,几个被告又不在同一辖区的,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意见第17条)。

(2)债权人申请支付令,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由债务人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意见27)★★★3.例外规定——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民诉法第23条、意见第6、11、12条)(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公告送达)(2)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3)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4)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5)被告一方被注销城镇户口的,但双方均被注销城镇户口的,由被告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6)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7)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4.可以有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1)追索赡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5.涉外离婚案件的管辖(意见第13-16条)(1)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的离婚案件的管辖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的离婚案件的管辖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3)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的离婚案件的管辖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

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4)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的离婚案件的管辖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三、特殊地域管辖特点:以被告住所地和法律关系发生地为标准确定管辖法院。

规则:(1)除因海难救助费用与共同海损引起的纠纷以外,其他各类案件的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均有法定管辖权;(2)密切联系是确定特殊地域管辖的重要原则。

★★★(一)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民诉法第24—28条,意见第18—22、24条)[案例]A区甲公司与B区乙公司签订一份化工原料买卖合同。

合同约定:A区甲公司向B区乙公司提供一批化工原料,交货地点为C区乙公司第一仓库;并约定如果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当友好协商,协商不成时,原告住所地法院和合同履行地法院均有管辖权。

①合同签订后,由于A区甲公司未能及时向B区乙公司提供化工原料,致使B区乙公司因原料短缺严重影响生产经营,双方就B区乙公司的损失问题多次协商未果,乙公司决定起诉,哪个法院有管辖权?②合同签订后,B区乙公司与A区甲公司协商将交货地点改在乙公司在D区的第二仓库。

交货后,乙公司发现该批原料有严重的质量问题,要求甲公司承担提供不合格原料的违约责任,甲公司不同意,双方发生争议,乙公司决定起诉,哪个法院有管辖权?条件:约定如果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当友好协商,协商不成时,原告住所地法院有管辖权。

约定如果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当友好协商,协商不成时,B区法院和C 区法院均有管辖权。

约定交货地点在B区。

1.协议管辖协议管辖有效需要符合以下条件:(1)双方需以书面形式约定,口头协议无效。

(2)只能就合同纠纷约定;(3)只能针对第一审法院的管辖进行约定;(4)协议管辖法院的范围只限于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5)不得变更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6)协议必须做出确定、单一的选择。

协议不明或协议选择了两个以上可选择的法院管辖的,协议无效。

[相关知识点]涉外协议管辖与国内协议管辖之比较比较内容涉外协议管辖国内协议管辖适用案件不同合同纠纷与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合同纠纷选择法院不同与争议案件有联系的法院原告住所地、被告住所地、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标的物所在地法院协议形式明示协议与默示协议均可明示协议不同2.法定管辖:(《民诉法》第24条)合同纠纷案件管辖的一般性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合同履行地的确定——具体规定:《民诉意见》第19条第2款、20、21、2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4年9月)第24条。

(1)对购销合同履行地的确定,要参照《最高院关于在确定经济纠纷案件管理中如何确定购销合同履行地的规定》来确定,民诉意见第19条第1款作废规定1: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合同履行地的,以约定的为合同履行地,未约定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履行地规定2:在合同中约定了履行地或交货地点,但在实际履行中以书面或双方当事人认可的其他方式变更约定的,以变更后约定的履行地为合同履行地。

第19条2款:购销合同的实际履行地点与合同中约定的交货地点不一致的,以实际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2)加工承揽合同,以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

(意见第20条)(3)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

(意见第21条)(4)补偿贸易合同,以接受投资一方主要义务履行地为合同履行地。

(意见第22条) *(5)[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以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6)证券回购合同,凡在交易场所内进行的证券回购业务,交易场所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在交易场所之外进行的证券回购业务,最初付款一方(返售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7)名称与内容不一致的合同。

当事人签订的经济合同虽具有明确、规范的名称,但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内容与名称不一致的,应当以该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内容确定合同的性质,从而确定合同的履行地;合同的名称与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内容不一致,而根据该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难以区分合同性质的,以及合同的名称与该合同约定的部分权利义务内容相符的,则以合同的名称确定合同的履行地。

(8)最高人民法院还对联营合同的地域管辖作了如下规定:第一,法人型联营合同由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合伙型联营合同,由其注册地人民法院管辖;协作型联营合同,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或注册地人民法院管辖确有困难的,如法人型联合体已经办理了注销手续,合伙型联营体应经工商部门注册登记而未办理注册登记,或者联营期限届满已经解体的,可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合同法还专门对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的履行地点作了规定。

根据该法第178、184条的规定,这类合同的履行地点,按当事人的约定确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供电、供水、供气、供热力设施的产权分界处为履行地点。

(二)一些特殊合同纠纷的管辖法院的确定(适用密切联系原则)1.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民诉法第26条)2.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民诉法第27条)3.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民诉法第28条)★★★(三)特殊侵权案件的管辖(民诉法第30、31、32、33条)1.铁路等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管辖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民诉法30)。

2.船舶碰撞或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管辖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主要针对外国船舶)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紧密接触原则)(民诉法第31条)3.海难救助费用纠纷案件的管辖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人民法院管辖。

(民诉法第32条)4.共同海损纠纷案件的管辖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与航运有关)(民诉法第33条)★★★(四)一般侵权案件的管辖(民诉法第19条,意见第28、29条)《民诉法》第29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意见第28条) 具体侵权案件的管辖:1.产品质量侵权诉讼,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