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答辩状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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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答辩状6篇

房屋买卖合同答辩状6篇

房屋买卖合同答辩状6篇篇1答辩人(卖方):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公司注册号: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根据原告(买方)起诉我方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事实及理由,我方提出如下答辩状。

一、答辩理由概述我方对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表示异议,并认为原告提出的理由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我方已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房屋买卖的相关义务,不存在违约行为。

对于原告的诉求,我方提出以下答辩理由:二、合同订立与履行情况1. 合同订立过程合法合规。

我方与原告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遵循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合同内容合法合规,未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

原告作为具备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应对其行为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双方签订合同的行为完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 合同履行情况良好。

我方已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房屋交付义务,并完成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

原告已支付相应的购房款项,且我方已按时交付房屋。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我方始终秉持诚信原则,未出现违约行为。

三、反驳原告主要诉求及证据针对原告的诉求及提供的证据,我方提出如下反驳:1. 诉求一(问题描述及证据):原告主张合同中存在显失公平条款,要求撤销合同。

我方反驳意见为:合同内容合法合规,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已充分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不存在显失公平的情形。

原告所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

2. 诉求二(问题描述及证据):原告主张我方未按时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要求承担违约责任。

我方反驳意见为:我方已按照合同约定时间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不存在违约行为。

原告所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

同时,我方可以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以证明已按时履行过户义务。

四、相关法律依据与事实证据分析阐述案件事实及法律根据对本件事实有着非常重要的影响和意义本次答辩依据以下法律和事实证据(答辩人应详细列出法律条款、具体事实及证据)予以佐证说明答辩主张的合理性及合法性。

202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答辩状正规范本(通用版)

202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答辩状正规范本(通用版)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答辩状引言尊敬的法庭:我作为被告,在本案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诉讼中,对原告的指控提出如下答辩。

一、背景和事实经过我作为被告,与原告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

根据合同,我将一处房屋出售给了原告,并履行了我在合同中的义务。

然而,原告在合同履行后却提出了一系列指控,声称我在合同签订与履行过程中存在违约行为。

具体指控如下:1.原告声称我在签订合同时隐瞒了关于房屋的重要信息,导致其产生误解。

2.原告称我在向其交付房屋时,隐匿了一些房屋存在的问题,如房屋结构安全隐患、装修质量问题等。

在此,我概述全部事实经过如下:1.双方自愿签订了合同,并在合同中约定了房屋的相关事项。

2.我按约定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将房屋交付给了原告,并完成了相关过户手续。

3.原告在合同履行后才开始提出上述指控,违背了合同约定的通知期限。

鉴于上述事实,本答辩状意在驳斥原告的指控,并维护我个人的合法权益。

二、对原告指控的答辩1.对于原告声称我在签订合同时隐瞒了房屋的重要信息的指控,我坚称这一指控是没有事实依据的。

在签订合同时,我已经如实向原告提供了房屋的所有相关信息,并没有隐瞒任何事实。

合同也明确约定了原告有义务对房屋做出充分调查。

2.原告声称我在交付房屋时故意隐匿了房屋存在的问题,我予以驳斥。

在房屋交付之前,我与原告一同查验房屋,并一一解释了房屋的状况。

原告在查验和接收房屋时并未提出任何异议和追问,表明其对房屋满意。

此外,合同中也约定了原告有义务在收房后查验房屋,并在合理的时间内通知我方任何问题。

然而,原告在违反合同约定的通知期限内才提出问题,这无法成为我违约的依据。

3.最后,我还要指出的是,原告提出的指控缺乏事实依据和证据支持。

在整个过程中,我和原告之间并无不当行为,合同约定和履行均无异常。

三、请求法庭的裁决鉴于上述答辩事实和理由,我请求法庭做出裁决:1.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2.宣判合同履行有效,并要求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相关义务。

202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答辩状 正规范本(通用版)

202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答辩状 正规范本(通用版)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答辩状尊敬的审判长:我是被告方的代表,现就原告方提起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向贵庭答辩如下:一、案件的事实经过原告声称我方违反了房屋买卖合同的约定,请求解除合同并返还房款。

但事实并非如此。

我方确实存在未及时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但这是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与我方无关。

根据合同的约定,在合同签订之日起,双方应当共同履行各自的义务。

然而,由于自然灾害导致该房屋所在的地区遭受严重水灾,房屋受损严重。

按照《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当合同的履行因不可归责于任一方的原因而变得不可能时,该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因此,我方不应被要求履行合同义务。

二、不可抗力的存在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水灾是自然灾害中常见且无法预知的一种,而且我方无法避免或克服。

水灾对该房屋的损坏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完全属于不可抗力的范畴。

我方在房屋买卖合同中并没有对不可抗力的情况做任何约定,因此按照合同法的规定,我方可以免除违约责任。

我方诚挚地请求贵庭审慎考虑这一点。

三、相关证据的提供为了支持我们的答辩观点,我方将提供证据:1.水灾发生后的相关新闻报道和政府情况通报,证明水灾对该地区的影响以及房屋受损的程度;2.买卖合同中无对不可抗力情况的约定。

我们相信这些证据可以清晰地表明,我方的行为是不可避免的,并遵循了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四、请求贵庭的判决鉴于事实和证据,我方恳请贵庭能够充分审慎考虑,维护公正、公平的原则,做出合理的判决:1.驳回原告的请求,不予解除合同;2.维持买卖合同的有效性,原告应履行其应尽的义务;3.根据法律规定,我方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感谢贵庭对该案件的审理,并期待公正的判决。

被告:[姓名]日期:[日期]。

房屋买卖合同答辩状7篇

房屋买卖合同答辩状7篇

房屋买卖合同答辩状7篇篇1答辩人(房屋出卖方):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尊敬的法院:答辩人于(房屋买卖合同签订方)对原告提出的关于房屋买卖合同的诉讼提出如下答辩状。

答辩人坚决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认为原告提出的诉讼理由不成立,请求法院公正审理本案。

一、答辩背景与目的答辩人与原告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合同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并严格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进行交易。

现原告以某些原因为由要求解除合同,答辩人认为原告的理由不成立,故提出本答辩状以维护自身权益。

二、答辩理由与证据(一)关于原告提出的合同违约问题答辩人坚决否认原告提出的违约事实。

答辩人按照合同规定履行了相关义务,包括房屋交付、产权过户等事项。

原告对此提出异议,并无充分证据证明答辩人存在违约行为。

同时,答辩人有权要求原告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

(二)关于原告提出的房屋质量问题答辩人出售的房屋质量符合相关规定,不存在任何质量问题。

原告在购房前已对房屋进行了实地查看,对房屋状况表示满意。

若原告认为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应提供相应证据,否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三)关于原告提出的交易价格问题答辩人与原告在签订合同时,已充分协商并确定了交易价格。

原告现以交易价格不公平为由要求解除合同,缺乏事实依据。

答辩人有权要求原告遵守合同约定,维护交易秩序。

(四)关于其他相关事项答辩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始终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未有任何不当行为。

原告提出的其他诉讼请求,均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予以驳回。

三、法律适用与请求本案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审理。

答辩人请求法院判令原告继续履行合同,并承担违约责任;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令原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房屋买卖合同答辩状4篇

房屋买卖合同答辩状4篇

房屋买卖合同答辩状4篇篇1公诉人员:我是被告人XXX,现就本案中指控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事进行答辩。

首先,我对起诉书中列举的指控并未向法院提供房屋所有权证书表示怀疑,但同时也希望法院能够了解到,我在签署买卖合同时并无恶意隐瞒房屋的所有权情况。

由于当时我对房屋的详细情况并不清楚,因此在签署合同时并未提供所有权证书。

我相信这是一场误会,而非故意欺诈。

其次,关于合同履行问题。

在购买房屋的过程中,我一直按照合同的要求进行支付,直至发现房屋有异议。

由于房屋的真实情况与合同中的描述存在偏差,且卖方未能提供完整的证据支持自己的主张,我认为合同存在重大瑕疵,因此拒绝继续履行。

再次,关于合同解除。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合同中存在严重违约情况时,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

在本案中,由于房屋的情况与合同描述不符,涉及面积、权属等方面的问题,我认为这已构成卖方的严重违约行为,因此我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返还已支付的购房款。

最后,我想再次强调自己在本案中的善意。

我购房的初衷是为了改善居住条件,而非以骗取他人利益为目的。

我愿意接受法院的调查和裁决,同时希望法院能够公正审理此案,维护公平交易的原则,保障我合法的权益。

谢谢法院的审理。

篇2法院大法官:致法庭:我是本案的被告,我在此答辩状中就原告指控的违约问题进行陈述和辩护。

一、我并未违约原告在起诉状中指控我违反了房屋买卖合同,称我未按合同约定时间交付房屋,并要求法院判决我承担违约责任。

但实际情况并非如此,事实是我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将房屋交付给了原告。

原告在起诉状中所陈述的事实并不属实,我在此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

请法庭审查相关证据,以真实客观的事实为依据做出判决。

二、客观原因导致延迟交付事实上,导致房屋交付延迟的原因并非出自我的故意或恶意,而是客观情况所致。

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我遇到了某些不可抗力因素导致了交付的延迟,但我已经尽力处理并在最短时间内将房屋交付给了原告。

在此情况下,我并没有违反合同,故原告对我提出的违约指控并不成立。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答辩状案例(精选15篇)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答辩状案例(精选15篇)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答辩状案例(精选15篇)房屋纠纷答辩状案例篇1答辩人:被答辩人:因原告A与被告B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告提出反诉请求,故答辩如下:答辩请求:1. 依法驳回被答辩人B对答辩人A的诉讼请求。

事实和理由:被答辩人认为合同无效有三个原因:一是中大恒基不是指定的央产房代理机构,二是B是脑梗塞病人,意思表示不真实;三是中大恒基与答辩人之间恶意串通。

针对被答辩人合同无效的三个理由,答辩如下:一、房屋买卖合同并不因为中大恒基的居间而无效1. 中大恒基公司提供的是居间服务,而不是上市交易服务《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央产房出售办法》)第5条规定:交易办公室选择三家以上符合条件的房地产中介机构,作为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房上市出售的定点交易代理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定点交易机构),承担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房上市交易的代理服务工作。

根据《央产房出售办法》第5条的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定点交易机构承担央产房“上市交易”的代理服务工作。

中大恒基公司提供的只是居间服务,具体地说是向买房人和卖房人提供订立买卖房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并不提供办理“上市交易”手续的服务。

因此买卖合同虽然是由中大恒基公司促成的,但不违反《央产房出售办法》第5条的规定。

2. 被答辩人没有提供证据证明中大恒基不是定点交易机构之一《央产房出售办法》规定交易办公室选择三家以上的交易机构代理央产房的上市服务,但并没有规定定点交易机构是哪几家中介公司。

《央产房出售办法》是x年制定的,时至今日已经7年之久,“三家以上的交易机构”到今天可能已经扩充到很多中介公司。

杨怀波并没有提供证据证明中大恒基不在“三家以上的交易机构”之中。

杨怀波证明不了中大恒基不是“上市交易”的代理机构,因此认为中大恒基代理的合同是无效合同没有证据支持。

3. 《央产房出售办法》是部门规章,违反行政规章并不是合同无效的理由《央产房出售办法》是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制定的,是部门规章,而不是行政法规。

合同纠纷买卖房产答辩状模板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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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买卖房产答辩状模板范文尊敬的法院:我方在此就本起合同纠纷案件提出答辩,希望法院能够公正审理。

一、案件事实1. 我方与原告之间存在一份合法有效的房产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原告购买我方名下的房产。

2. 合同签订后,原告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支付购房款项,构成违约。

3. 我方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履行了交付房产的义务,但原告未能履行付款义务。

4. 原告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未能支付购房款项,我方在多次催告无果后,依法行使合同解除权,解除了与原告的房产买卖合同。

5. 原告在合同解除后,未能按照合同约定退还已收取的购房款项,构成违约。

二、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另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3.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七条:不动产物权的转移,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办理登记。

动产物权的转移,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约定办理。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管理法》第四十三条:房产买卖合同应当向房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三、我方的请求1. 判决原告支付已收取的购房款项。

2. 判决原告承担因延迟付款而产生的违约金。

3. 判决原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四、事实和证据1. 房产买卖合同:证明我方与原告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房产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原告购买我方名下的房产。

2. 付款凭证:证明原告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支付购房款项。

3. 催告函:证明我方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多次催告原告支付购房款项,但原告未能履行付款义务。

4. 合同解除通知:证明我方依法行使合同解除权,解除了与原告的房产买卖合同。

5. 退还购房款项的请求:证明原告在合同解除后,未能按照合同约定退还已收取的购房款项。

我方在此请求法院依法审理,保护我方的合法权益。

关于房屋纠纷的答辩状范文

关于房屋纠纷的答辩状范文

关于房屋纠纷的答辩状范文关于房屋纠纷的答辩状应该怎么写?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关于房屋纠纷的答辩状范文,内容仅供参考。

关于房屋纠纷的答辩状范文【1】答辩人:刘赛某,女,19XX年7月11日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东城区东花市富贵园1---2号,电话:13-------66。

因李某、李某某、宁某某上诉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提出答辩如下:一、一审判决认定被答辩人与原审被告宁某某存在恶意串通,认定事实准确,符合证据采信规则。

1、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正确,符合证据采信规则和事实判断标准。

恶意串通的意思表示,隐藏于行为人的内心,是内在的主观状态,他人无法直接知悉一个人的主观上在想什么。

判断被答辩人与宁香娥是否存在恶意串通,只能通过外在的客观事实来推断。

所以,在司法实践中,判断恶意串通的标准,通常要通过已知事实推定未知事实的方法来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0年第10期(总第168期),陈全、皮治勇诉重庆碧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夏昌均、重庆奥康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在裁判要旨中指出对于前述条款中恶意串通行为的认定,应当分析合同双方当事人是否具有主观恶意,并全面分析订立合同时的具体情况、合同约定内容以及合同的履行情况,在此基础上加以综合判定。

就是说,恶意串通一般不能通过直接的证据来证实,而是在相关事实的基础上分析判断来得出结论。

该案民事裁定书,也是通过对合同约定内容、合同履行过程等客观事实综合分析,得出恶意串通的结论。

最高法的司法解释,也有相关的规定。

最高法《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九条规定: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三)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

本案中,就同一房屋,被答辩人先后与答辩人和宁某某签订两份房屋买卖合同;与宁某某房屋买卖合同中,对涉及双方重大权益的房款支付方式与期限、房屋过户登记不做具体约定;对买卖房屋这种涉及重大利益的行为,买受人宁某某却不查看房屋状况;被答辩人和宁某某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实际付款的事实;被答辩人和宁某某陈述的付款方式有悖于常理;宁某某辩称的知悉房屋出租却对自己的房屋不收取租金的反常行为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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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答辩状案例
房屋买卖纠纷的案件时有发生,那么,下面是给大家整理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例,供大家阅读与参考。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答辩状案例1
答辩人:李x
代理人:广东金联律师事务所马xx律师
因陈x诉李x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一案,根据事实及相关证据,提出以下答辩:
一、关于本案的事实。

xxxx年1月5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将位于从化市xx街xxx畔x11栋401房以715000元的价格出售给原告。

现原告以被告拒收定金为由起诉至贵院。

二、关于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

原告主张我方拒收定金于法无据,且不可能存在拒绝收取定金的情况。

第一、我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当天给了账号给原告,但对方一直未支付定金给我方,同时在原告提交的相关证据中,邮件无法看出是与本案的纠纷相关联的,也不是以原告的名义发出,仅仅是律师函三个字,正常人拒收写上律师函的邮件是情理之中的,也不清楚该邮件里面的律师函是何内容,因此,我方认为与本案无关。

第二、根据《房屋买卖合同》第三条的约定,经纪方作为代理人有权代收代付定金、房款及相关税费。

但对方一直未将定金提存给
中介,对方一直没履行合同下的义务。

第三、涉案的主合同《房屋买卖合同》并无约定支付定金的情况,即使原告提交的证据中令页提交了一份关于定金与剩余楼款的交易的附件,但该附件无法与《房屋买卖合同》联系起来,且无原被告的签名确认,更严重的是,该合同约定的时间是20xx年,而本案的买卖合同签订的时间是在xxxx年。

第四、附件上约定支付定金的时间是在1月5日,结合《房屋买卖合同》上签订的时间也是1月5日,也就是说签订合同当天是可以直接给定金的,但是对方一直未履行支付定金的义务。

第五、原告要求的违约金过高,同时我方并非违约方,违约金是在要补充对方的损失在产生的,现对方毫无损失,要求违约金过高,并不合理。

以上答辩意见请法庭考虑!
答辩人:
二0 年月日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答辩状案例2
答辩人:
被答辩人:
因原告A与被告B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告提出反诉请求,故答辩如下:
答辩请求:
1. 依法驳回被答辩人B对答辩人A的诉讼请求。

事实和理由:
被答辩人认为合同无效有三个原因:一是中大恒基不是指定的央产房代理机构,二是B是脑梗塞病人,意思表示不真实;三是中大恒基与答辩人之间恶意串通。

针对被答辩人合同无效的三个理由,答辩如下:
一、房屋买卖合同并不因为中大恒基的居间而无效
1. 中大恒基公司提供的是居间服务,而不是上市交易服务
《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管理》(以下简称《央产
房出售办法》)第5条:交易办公室选择三家以上符合条件的房地产中介机构,作为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房上市出售的定点交易代理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定点交易机构),承担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房上市交易的代理服务工作。

根据《央产房出售办法》第5条的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定点交易机构承担央产房上市交易的代理服务工作。

中大恒基公司提供的只是居间服务,具体地说是向买房人和卖房人提供订立买卖房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并不提供办理上市交易手续的服务。

因此买卖合同虽然是由中大恒基公司促成的,但不违反《央产房出售办法》第5条的规定。

2. 被答辩人没有提供证据证明中大恒基不是定点交易机构之一
《央产房出售办法》规定交易办公室选择三家以上的交易机构代理央产房的上市服务,但并没有规定定点交易机构是哪几家中介公司。

《央产房出售办法》是xxxx年制定的,时至今日已经7年之久,三家以上的交易机构到今天可能已经扩充到很多中介公司。

杨怀波并没有提供证据证明中大恒基不在三家以上的交易机构之中。

杨怀波证明不了中大恒基不是上市交易的代理机构,因此认为中大恒基代理的合同是无效合同没有证据支持。

3. 《央产房出售办法》是部门规章,违反行政规章并不是合同无效的理由
《央产房出售办法》是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制定的,是部门规章,而不是行政法规。

《合同法》第52条规定了合同无效的几种原因:(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根据此条第5款的规定,只有违反了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时,才导致合同无效。

《央产房出售办法》不是法律,也不是行政法规,因此即使买卖合同的签订违反了《央产房出售办法》,也不必然导致合同无效。

此外,签订的合同没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国家利益,也不在合同无效的其他几种情形中,因此合同不存在无效的原因。

4. 合同无效违背了合同法的最基本原则意思自治
A和B签订的合同是双方意思自治的结果,选择中大恒基公司
作为居间服务中介也是双方意思自治的结果。

双方签订了合同,却因为促成合同的居间服务公司是中大恒基而导致合同无效,违反了合同法的最基本的意思自治原则
综上,房屋买卖合同的当事人是A和B,双方都是完全行为能力人,意思表示真实,合同约定的内容不影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因此根据《民法通则》第55条的规定,A和B签订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

二、被答辩人没有证据证明杨怀波意思表示不真实。

B是一位70多岁的老人,还曾经患过脑梗塞,但这些都不能够证明签订合同的时候其意思表示不真实。

此外,3月17日的谈话录音表明,签合同当日,B的女儿也在签订合同的现场。

另外,合同签订之后,中大恒基的工作人员到B的家里征询房屋共有人的出售意见,B的妻子即房屋共有人在《房屋共有人同意出售的证明》文件上签字。

综上,出售房屋不仅仅是B的真实意思表示,也是B女儿及B 妻子的真实意思表示。

三、被答辩人没有证据证明中大恒基与答辩人之间恶意串通
为了解决孩子上学问题,我找到中大恒基公司,希望能买到一套学区房。

在与杨怀波签订合同之前,先后看了很多房子,因此对中关村周围的房子非常熟悉。

B的房子在位置和总价款上都是我所能接受的,所以中大恒基带我看房之后,很快便购买此房。

我与中大恒基之间只是买房人与中介公司的简单关系。

B认为我与中大恒基恶意串通,却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因此缺少最基本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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