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际私法概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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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国际私法概述

第一章 国际私法概述

第一章国际私法概述1、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2、国际私法的范围3、国际私法的性质4、国际私法的名称5、国际私法的定义6、国际私法的体系第二章国际私法的渊源国际私法的渊源第三章国际私法的历史国际私法的产生根源、发展阶段,每一阶段的代表性人物及其理论的主要内容第四章国际私法关系的主体1、自然人的国籍与住所冲突,及其法律适用方法2、法人的国籍与住所。

法人国籍与住所的冲突,及其法律适用方法。

3、国家与国际组织的豁免4、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几种制度第五章法律冲突1、法律冲突的含义、种类及其根源2、法律冲突的解决方法第六章冲突规范1、冲突规范的概念、结构、类型2、连结点3、系属公式第七章准据法的确定1、准据法的概念与特点2、准据法的选择方法3、实质问题与程序问题4、时际冲突与区际冲突第八章冲突法的一般问题1、识别2、反致3、先决问题4、法律规避5、外国法内容的查明6、公共秩序保留第九章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的法律冲突法1、自然人权利能力的法律冲突及法律适用2、自然人行为能力的法律冲突与法律适用3、法人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第十章法律行为、代理和时效的法律冲突法1、法律行为的法律冲突及其法律适用2、代理的法律冲突及其法律适用3、时效第十一章物权的法律冲突法1、物之所在地法原则的含义、产生发展、理论根据、适用范围及例外2、国有化的概念及其效力3、信托的法律冲突及相关国际公约的主要规定第十二章债权的法律冲突法1、合同的法律适用2、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3、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的法律适用第十三章婚姻家庭的法律冲突法1、结婚的法律适用2、夫妻关系的法律适用3、离婚的法律适用4、父母子女关系的法律适用5、收养的法律适用6、监护的法律适用7、扶养的法律适用第十四章继承的法律适用1、法定继续的法律适用2、遗嘱继承的法律适用3、无人继承财产的法律适用第十八章知识产权的法律冲突法1、专利权的法律适用2、商标权的法律适用3、著作权的法律适用第十九章区际冲突法1、区际法律冲突的概念、产生原因、特征、种类2、区际冲突法的概念、特征、渊源与发展3、区际冲突法与国际私法的关系4、中国的区际私法问题第二十四章保护知识产权的统一实体法了解《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世界版权公约》、《国际商标注册马德里协定》及TRIPs协议的主要内容。

1国际私法概述

1国际私法概述

(1)法国民法典第3条:有关能力的法律适用于全体法
国人,不管他为于何处。
(2)中国民法通则第8条:本国对在中国的外国人有效。
3、结果:适用法国法还是中国法:即法律适用上的冲突。
(三)法律冲突产生的原因和条件 (1)主体之间存在正常的民商事交往,形成涉外
民商事关系。 (2)各国法律对同一问题的规定不同。 (3)一国的域内效力与另一国的域外效力同时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 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78条对“涉外民事关 系”的解释:
凡民事关系的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是外国人、 无国籍人、外国法人的;民事关系的标的物在 外国领域内的,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权利 义务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的,均为涉外 民事关系。 评价:简单化
问题:如果法律关系中的三要素都不涉外,这类法律关系 是否一定不受国际私法调整?三要素涉外,此类法律关系 是否一定受国际私法调整?
结论: 三要素的判断标准是受前苏联国际私法学的影
响。是一个基本的判断标准,但并不周延。
一种新的观点:抛开三要素说,主张判断的标准 是某一民商事关系是否与外国法(或外域法)有 实质联系。
(二)特点(与国内民事关系比较)
1、涉外性:“外”包括外国或外法域(legal unit) 2、国际性:本质上体现国家之间的关系。 3、是广义的民事关系:民事、商事;国际
出现在一个法律关系中。 (4)各国在一定条件下承认外国法的域外效力。
三、解决法律冲突的两种方式 (国际私法的调整方法)
(一)冲突法调整方式。 通过冲突规范指定各种不同性质的涉外民事关
系应该适用的法律以解决法律适用上的冲突。 (国内立法、国际条约、少量国际惯例当事人的权利义 务,从而消除法律冲突。(国际条约、国际惯例)

国际私法教案:第一章 国际私法概论

国际私法教案:第一章  国际私法概论

《民事诉讼法》第四编
3、单行法规:《合同法》《海商法》等。
4、司法解释:最高法院关于适用<民法通 则>的意见中有关第八章的内容(18条)及 其他。
5、中国目前的立法:
《 国际民事法律适用法》
法典: 1、冲突规范 2、外国人的地位 3、程序:管辖权、司
法协助、判决及裁决 的承认与执行。
(权利主体) 法律冲突问题(权利的行使) 管辖权冲突问题(权利的承认) 德国:法律冲突问题
3、日本 法律冲突问题 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问题 国籍问题(仅限于国籍冲突) 涉外诉讼程序问题
★ 后三个问题是否属于国际私法的范围在 日本仍存在着争议。
4、中国
(1)法律冲突。 (2)法律冲突、管辖权、外国法院判决的承
国际私法的范围有两种含义: ——调整对象的范围。即涉外民事关系中的 哪些问题由国际私法来调整。 ——国际私法规范的范围。即国际私法由 哪些规范所组成。
一、各国关于国际私法范围的不同看法
1、英美普通法系国家 ——涉外民事案件的管辖权问题 ——法律冲突问题 ——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和执行问题
2、大陆法系国家 法国:国籍和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问题
国外。
.
★ 在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
三要素中只要有一个因素和外国有 联系即为涉外民事关系。
涉外性的认定:
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国籍不是中国; 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住所不在中国; 争议标的物不在中国境内; 设立、变更或终止法律关系的法律事
实发生在中国境外; 香港、澳门、台湾
是否一定要在规则中确定? 三要素之外的其他因素是否可被认为是涉
国内法渊源 国际法渊源Βιβλιοθήκη 国内法渊源一、国内立法
1、最早的表现形式,最主要的渊源。 2、国内立法的表现方式

第一章 国际私法概述

第一章 国际私法概述

五、关于法理或学说、一般法律原则作为国际私法 渊源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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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国际私法的渊源
一、国内立法 1、散见式 2、专编或专章式 3、法典或单行法规式
二、国内判例 三、国际条约
1、统一冲突法条约 2、规定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条约 3、统一实体法条约 4、国际民事诉讼及国际商事仲裁程序条约
四、国际惯例 五、关于法理或学说、一般法律原则作为国际私 法渊源的问题
为以后审判类似案件的法律依据。我国一般不承认 判例是法律的渊源。但是,Hale Waihona Puke 例在国际私法领域有 着不可忽视的作用
1.我国立法,尤其是国际私法的立法极不完 善,判例可以弥补成文法的不足
2.在处理国际民事案件时,如果冲突规范指向 适用某个判例法国家的法律,那么就应当承认并适 用该外国的判例
3.国际私法的发展史表明,国际私法的重要理 论和原则大都在司法实践的推动下产生
即法律冲突问题 2.为解决法律冲突而必须首先解决的外国人法
律地位、当事人国籍、住所问题 3.有关国际民事诉讼及仲裁程序问题,包括外
国人诉讼地位、国际民事案件的管辖权、司法文书 的域外送达、外国取证以及法院判决及仲裁裁决的 承认与执行问题
四、国际民事法律关系的法律冲突 国际私法所称的法律冲突是指由于与国际民事
一、国际私法调整对象的概念 国际私法调整对象就是在国家间交往中产生
的各种民商事法律关系 1.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一方或双方是外国人 2.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或标的是位于外国的
物或财产 3.导致民事法律关系权利义务产生的法律事
实发生在国外
二、国际私法调整对象的特征 1.国际性 2.广泛性 3.冲突性
三、国际私法调整对象的范围 1.国际民事法律关系的法律适用或法律选择,

第一章 国际私法概论

第一章  国际私法概论

• ☞《涉外民法解释(一)》第1条规定:民事关系具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关 系: • (1)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是外国公民、外国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无国籍人; • (2)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经常居所地在中华人民共 和国领域外; • (3)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 • (4)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 • (5)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的其他情形。 • ☞另参见《民事诉讼法解释》第522条。
• 1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是外国人、无国籍人、 外国企业或组织 • 2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住所地、经常居所地、 现在居所地或营业地(、代表机构)在国 外 • ☞CISG§1(1)规定:本公约适用于营业地 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销 售合同 • 3设立、变更、终止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
• 4标的物在外国 • 5当事人书面协议选择管辖法院的
第一章 国际私法概论
目录
• • • •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 国际私法的历史 外国人的民事地位 外国法人的认许
引导案例
• 一位法国人在中国的住所去世,对在中国的遗产留了遗嘱,将他的全部 遗产全部都赠予教会,但依照法国法,因为没有给子女留下2/3的保留份, 为无效。该遗嘱的效力如何? 一名19岁日本人在上海买了价值10万元(人民币)的珠宝,到付款之日, 日本人说,依照日本法, 20岁成年,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自己还未 成年,所订合同无效,没有约束力。但依中国法,18岁成年,应该依哪 一国法律裁断? 一家中国公司和一家美国公司在中国签订一份彩电买卖合同是否就必须 适用中国法呢? 一位中国留学生在伦敦时,被一位逆行(右行)的英国人驾车撞伤。这 名留学生回国治疗,不久这名英国人也到了中国,留学生向法院起诉, 称该英国人违章行驶,撞伤了他,要求赔偿英国就是靠右行驶,没有过失, 不须承担责任。该英国人的辩解是否有道理?

01-国际私法概论

01-国际私法概论
反之,对于同一社会关系,有关法律的规 定相同,而竞相调整这一社会关系;或有 关法律的规定不同,但都不调整这一社会 关系,即为消极的法律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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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间冲突
就是指不同地区之间的法律冲突, 它包括国际法律冲突和区际法律 冲突。
所谓国际法律冲突,就是不同 国家之间的法律冲突;
民事诉讼与仲裁程序规范在内的一个独 立的法律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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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科书:
国际私法是以直接规范 和间接规范相结合来调整
平等主体之间的涉外民商
事法律关系并解决涉外民 商事法律冲突的法律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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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Dr.Li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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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是以涉外民事关系为调整对 象,以解决法律冲突为中心任务,以冲 突规范为最基本的规范,同时包括规定 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规范、避免或消 除法律冲突的统一实体规范、以及国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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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
萌芽:
罗马时代、种族法时代、
属地法时代
法则区别说: 意大利、法国、荷兰
近代:
德国、意大利、英国、美国
当代:
英美、欧洲、苏东、亚非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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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
巴托鲁斯(Bartolus) ——“国际私法之父” 杜摩兰(Charles Dumoulin) 和达让特莱(D’
区际法律冲突是一个国家内部 不同法域之间的法律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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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rgentré) 博丹(Jean -Bodin )和格劳秀斯(Hugo
Grotius )——“国际公法之父” 胡伯(Huber) 萨维尼(Savigny) ——法律关系本作说 孟西尼 曼斯菲尔德勋爵(Lord Mansfield)

第一章 国际私法概述

第一章  国际私法概述

(2)域外效力 一个国家的法律对本国的一切人,不论该 人在境内还是境外都有效。 刚年满22岁的墨西哥青年李查蒂在法国签 发了一张期票,向巴黎商人购买珠宝,后 被诉请付款。 该青年便以墨西哥法规定25岁为成年,他 缔约时尚无行为能力为由提出应宣告该合 同无效。
分析: 双方当事人就该合同是否有效成立发生了 争执,而争执的焦点是该墨西哥青年李查 蒂究竟有无签订合同的行为能力。 这也需要在法国法和墨西哥法之间作出法 律选择 墨西哥法:成年25岁——域外效力 法国民法典:21岁(1974修改为18岁)— — 域内效力
第一编 总论
• • • • • • 第一章 第二章 第三章 第四章 第五章 第六章 国际私法概论 国际私法和国际私法学的历史发展 法律冲突、冲突规范和准据法 与冲突规范和的适用有关的制度 国际私法主体 外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
第一章 国际私法概论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第五节
• (三)国际私法学界对国际私法调整方法的不同 意见 • (1)只有间接调整的方法,凡是主张国际私法 等同于冲突法的学者,持此主张; • (2)主要是间接调整的方法,但也包含部分的 直接调整; • (3)主要是直接调整的方法,有些主张国际私 法规范中包括统一实体法规范和国内专用实体法 规范的学者认为,国际私法调整的方法主要是直 接调整的方法; • (4)有学者认为,国际私法发展的前途将是由 直接调整的方法逐步取代间接调整的方法。
• 2.国际私法与国际经济法的区别 (1)调整的对象有所不同 (2)调整方法不同 (3)规范组成不同 • (三)国际私法与世界贸易组织规则(法)的异同 • 1.两者的共同点 (1)相同的基本原则,只是强弱不同 (2)相同的外国人待遇制度 (3)相似的调整领域 (4)都是国际法中的一个部门法 (5)互相影响

国际私法

国际私法

• 六、国际私法的定义 • 以涉外民事关系为调整对象,以解决法律 冲突为中心任务,以冲突规范为最基本的 规范,同时包括规定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 的规范,避免和消除法律冲突的统一实体 法规范以及国际民事诉讼与仲裁程序规范 在内的独立的法律部门。
第二节 法律渊源
一、概述
• • • •
(一)概念: (二)特点: 1、双重性:国内法渊源、国际法渊源。 2、分歧性:各国立法者对国际私法看法不 同,存在很大差异。
三、意大利 孟西尼的国籍法 1、基本观点: (1)国籍主义原则 (2)意思自治原则 (3)公共秩序原则 2、与以往学说的联系与区别:
四、英国 戴赛的“既得权说” (一)基本观点: 不承认外国法的效力,但承认依 外国法取得的权利。 (二)与斯托雷的联系与区别 继承了属地主义 但斯托雷在不与国家主权利益相冲突时还是承认外 国法在内国的域外效力的
一、美国斯托雷“属地学说” (一)基本观点: (二)评价 1、与胡伯的观点比较:否认国际礼让是习惯国际法 加给国家的一种义务,把国际私法完全看做是一 种国内法。 2、与巴托鲁斯的观点比较:把要解决的问题(社会 关系)进行分类,以此决定法律适用的原则,而非 将法律进行分类来决定法律的运用原则。 3, 方法论上的革新:判例分析法
第二节 法则区别说时代
一、意大利 巴托鲁斯:将所有“法则”分为: 1、人的法则:以属人法为解决冲突的原则 2、物的法则:以物之所在地法…… 3、行为的法则:以行为地法…… 评价:1、首次提出法律的域内效力和域外效力问题 2、主观地进行法则的划分,有欠科学性
二、法国 (一)杜摩兰: 1、赞成法则区别说 2、首先提出“意思自治”原则 (二)达让特莱: 法则三分说,具有浓厚的属地主义色彩
• 判断题: • 统一实体法规范是指国际条约、国际惯例 和国内立法中可以直接适用于涉外民事关 系的实体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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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院
国际私法
• (1)“逸失利益”。即假定吴某健在,以死亡 时始至退休时止,可以获得的经济收入。 • (2)“精神损害赔偿费”。即对受害人的父母、 子女、配偶在精神上的损失所进行的赔偿。 • (3)对自行车的损害所进行的赔偿。 此外,吴某在日本曾投保了人身保险,为此 日本保险公司支付了500万日元的保险金。周某 与吴某的大哥带着巨额赔偿金和保险金共计人 民币70余万元回到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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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
• 如果你是该案的法官,你认为应按涉外 法律关系审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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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民(商)事法律冲突 指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法域对 某一民事关系的规定各不相同,却又竞 相要求适用于该民(商)事关系,从而 造成该民事关系在法律适用上的冲突的 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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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
即指对同一民事关系因所涉及各国 民事法律规定不同而发生的法律适用上 的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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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
人时,子女的继承份额为2/3,配偶的继承份 额1/3。”据此,该保险金应由周某及其女儿 按照日本法律规定的应继份额进行分配。 (2)“逸失利益”在我国法律中没有类似的规 定,其计算的依据,是按吴某健在时的劳动收 入为标准,其给付是以周某家庭因吴某死亡而 遭受到实际损失为前提的,是给周某家庭的经 济补偿,或者说是给吴某(假定健在)的经济 补偿,那么该财产应作为吴某与周某的夫妻共 同财产,先析出属周某的一半,作为吴某的遗 产的另一半由法定继承人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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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
代表人物:巴托鲁斯(1314~1357)
城邦国家的法则能否适用于在域内的一切 人包括非城邦居民?
城邦国家的法则能否适用于域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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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
• 结论:从法则本身的性质入手,把所有
的法则分为物法、人法和混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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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
意义: • 首次提出了法律的域内域外效力这一法 律冲突的根本点。 • 在双边的立场上研究法律的适用问题, 使国际私法从起点上具备了国际主义的 立场。 • 所创立的一些基本冲突规范,对后世有 重要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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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
(二)国内法学派
• 代表人物:库克、比 尔、科恩、沃尔夫 • 思想背景:实证法 特殊主义
国家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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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
• 理由:调整民法关系 主要渊源为国内法 争议一般由一国法院或仲裁机构处 理。 法律的制定取决于一国的意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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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
辨析国际私法国际法或国内法性质的 意义:
构建国际私法立法和司法的基本立场
第二章:国际私法学说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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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
(1)按各涉外民事关系依其本身性质所固 有的‚本座‛所在地方的法律加以适用。 萨维尼把法律关系作了如下的分类:即: 身份法(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物法;债法; 继承法;家庭法(家庭关系法:(1)婚姻;(2)父 权;(3)监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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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
• 并指出:对于以上每一问题的解决,人们已 经提出了一个比较普遍的原则,即认为应 该适用每种法律关系的‚本座所在地的 法律……来解决存在冲突的案件。…… 每一种特定的法律关系的‘本座’的选 择通常是比较固定的,这可以归纳为:法律 关系所涉及的人的住所;法律关系的标的 物在地;法律行为实施地;法院所在地‛等 9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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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
第一讲 国际私法的基本理论问题及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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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
一、国际私法的缘起
(一)涉外民事关系与民事法律冲突的产 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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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
1.涉外民事法律关系
指在民(商)事关系的主体、客体或内容 等因素中至少有一个含有外国因素的民 (商)事关系。 参见:2012年适用法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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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
试分析该案的性质: • 吴某系上海某大学教师,1988年辞去工作到日 本留学。1990年在即将回国前夕,吴某在日本 大坂市骑自行车上班途中被急驶而来的小轿车 撞倒,经抢救无效,不幸身亡。消息传到上海, 其在上海工作的妻子周某以全权代理人的身份, 由吴某的大哥陪同,东渡日本,料理后事。吴 某之妻周某委托日本律师与肇事方洽谈赔偿事 宜。经过双方的努力,达成赔偿协议。按照协 议,周某获得以下赔偿:
国际私法
3.荷兰的法则区别说(17世纪中期) —— 国家主权说 代表人物:巴根多斯、罗登堡、胡伯
代表观点:胡伯三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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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
• 任何主权者的法律必须在其境内行使并 约束其臣民,但在境外无效。 • 凡居住在其境内的人,包括常住的与临 时的,都可视为主权者的臣民。 • 每一国家的法律已在其本国的领域内实 施,根据礼让,行使主权权力者也应让 它在自己境内保持效力,只要这样做不 致损害自己的主权权力及臣民的利益。
第二章:国际私法学说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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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
3、意义: • 国际私法真正具备了国际的意义。 • 本国法主义诞生。 • 国际私法成文法的确立。
第二章:国际私法学说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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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
(三)、近代国际私法(19世纪)
1.德国学派:萨维尼(1779~1861)。 德国柏林大学教授、著名的民法学、 国际私法学家,著有《现代罗马法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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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
间接解决方式:通过冲突规范指定适用哪个 国家的法律来调整某一涉外民事关系。 (1)从多个潜在的准据法中选择一个予以适 用(单边方法); (2)法律选择规则(多边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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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律 争 议
涉 外 法 律 争 议
性 质 ( 侵 权 、 合 同 等 )
诉 讼 管 辖 权
适 用 以 法 寻 院 找 国 准 冲 据 突 法 规 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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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
定义:国际私法是以涉外民事关系为
调整对象,以解决法律冲突为中心任务, 以冲突规范为最基本的规范,同时包括 规定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规范,避免 与消除法律冲突的统一实体规范,以及 国际民事诉讼与仲裁程序规范在内的一 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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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
(三)国际私法的渊源:
• 国内立法
如1756. 巴伐利亚法典。 1794. 普鲁士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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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
• 主权原则 • 平等原则 • 保护弱方当事人利益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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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
五、国际私法的历史发展轨迹 (一)古希腊、罗马的国际私法的萌芽
托勒密王朝的皇室法律就曾规定,关于希腊人 与埃及人之间的合同争议,如果该合同是希腊式 的,则其审判应当在希腊法庭(chrematists)进行,如 果合同是埃及式的,则其审判应当在埃及法庭 ( laocrities)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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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
希腊城邦之间还常常通过条约约定,外邦侨 民如果在一个城邦居住时间达到一个月以上,他 们便应当服从其居所地的现行诉讼程序规则;而 在雅典,外邦侨民根据条约的规定,往往可以在 雅典设立住所,并享有某些私法权利,如经商的 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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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
罗马于公元前242年设立了外事裁判官(praetor peregrinus)制度,外事裁判官的主要职责就是依据 其司法权解决异邦人之间以及罗马人和异邦人 之间的民商事争议。外事裁判官在审理这种跨 法域案件时通常根据当时在罗马人与异邦人之 间的关系中占统治地位的‚信义‛( fides)和‚诚 信‛(fides bona)观念来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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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
(其中包括教育费),但要扣除其母周某应负担 的一半,直至女儿成年,共计约需1万元人民 币。先由女儿分得,然后再由双方就剩下的财 产均分。 周方认为: (1)根据日本法律,在法定继承中,子女为第 一顺序继承人,父母为第二顺序继承人。存在 第一顺序继承人时,配偶和第一顺序继承人共 同继承。因此本案中的遗产应由周某和女儿共 同继承。按照《日本民法典》第900条(法定 应继份额)规定:“子女及配偶为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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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
意义:将国家主权思想引入国际私法,从 而使其具备了国家主义的色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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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
我国著名国际私法学家李双元先生在 1996年《重构国际民商新秩序中的国际私 法》一文中就曾指出: ‚建立在国家主权观念基础上的‘礼让 说’固然是对意大利‘法则区别说’所蕴 含的普遍主义观点提出了严重的挑战,但也 正是国家主权原则的确立和主权国家的大 量涌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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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
吴方认为: • (1)保险金是吴某的遗产,其中不包含其他 人的财产,也不是吴某同周某夫妻共同财产, 应当由第一继承人均分,即由周某、女儿、周 某父母均分。 • (2)“逸失利益”和“精神损害赔偿费”中 同样也不应含其他人的财产,也不是吴某夫妻 的共同财产,同样应当由周某、女儿及吴某父 母均分。 • (3)考虑到吴某的女儿未成年,同时根据上 海目前的生活水平应提取约每月100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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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
2.法国的法则区别说(16世纪)
代表人物:杜摩兰、达让特莱。 代表观点: (1)意思自治-杜摩兰 (2)地方自治、强调物法 -达让特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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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
意义:首次提出意思自治在契约领域的应 用,反映了当时新兴商人阶级的利益, 成为后来国际社会普遍接受的确定契约 法的首要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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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
使得国际私法在更多的国家以至在全世 界的范围内得以确立成为一个重要的法 律部门,而且促使国际私法学家抛弃自然 法和先验论的观点,转而到现实生活中去 探寻国际私法实证化、法典化和趋同化 进程的路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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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新法兰西学派与法国民法典
代表人物:佛罗兰、波利诺、波依尔
法国民法典:有关警察与公共治安的法 律,对于居住于法国境内的居民均有强 行力。 不动产,即使属于外国人所有, 仍适用法国法律。 关于个人身份与法 律上能力的法律,使用于全体法国人, 即使其居住于国外时亦同。
参考书单: 《国际私法问题专论》,韩德培,武汉大 学出版社。 《冲突法的危机》,格哈德· 克格尔,武汉 大学出版社。 《国际私法原理》,肖永平,法律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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