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组织法

合集下载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跨文化能力概念与行动框架》浅析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跨文化能力概念与行动框架》浅析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跨文化能力概念与行动框架》浅析作者:尤佳来源:《世界教育信息》2016年第11期摘要:跨文化能力是全球化背景下每一位世界公民所需掌握的能力。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于2013年发布了《跨文化能力概念与行动框架》,并由此给出培养跨文化能力的指导方针和可行路径。

《跨文化能力概念与行动框架》内容全面、系统且呈现方式生动,对我国现有培养跨文化能力的思路有诸多新角度的启示和补充。

关键词: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跨文化能力;文化多样性伴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与突破,特别是交通、通讯、信息等技术的飞速发展,当今世界的全球化进程在21世纪以前所未有的速度持续深化。

在这一背景下,作为人类社会重要的构成因素——文化,也正在越来越频繁地主动和被动地彼此碰撞与交融,或绚烂华美,或硝烟弥漫,我们共同探索并塑造人类共同的和谐未来愈加关键。

习近平主席2014年曾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围绕“新文明观”发表重要演讲,强调不同文明是多彩的、平等的、包容的,只有交流互鉴,文明才能充满生命力,才能实现文明和谐。

由此,帮助不同文化背景的人群实现互动,促进对本体的自知以及对他者的认知、包容和理解,避免成见、歧视和误解的跨文化能力成为必需。

致力于在“人之思想筑起保卫和平之屏障”的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2013年正式发布了《跨文化能力概念与行动框架》(Intercultural Competences Conceptual and Operational Framework),对这一时代命题给出了回答。

一、背景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成立的初衷在于促进互相理解、和平、民主与发展。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组织法》中就有这样一句话:“战争起源于人之思想,故务需于人之思想中筑起保卫和平之屏障。

”而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实现这一目标的路径则是通过给予个体和社会在教育、文化、科学、通讯与信息中的能力,来增进不同文化、处于不同文化背景的个体和社群的和谐共生。

1948年,联合国颁布了《世界人权宣言》(The Universal Declaration of Human Rights),首次较为全面地确立了所有社会个体应享有的基本权利,从而为管理不同人群与多样团体之间的关系给出参照依据。

UNESCO简介

UNESCO简介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背景“战争起源于人之思想,故务需于人之思想中筑起保卫和平之屏障”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法的序言中如是说。

同时在这个序言中还提到“现已告结束之此次大规模恐怖战争之所以发生,既因人类尊严、平等与相互尊重等民主原则之遭摒弃,亦因人类与种族之不平等主义,借无知与偏见得以大行其道。

”“现已告结束之此次大规模恐怖战争之所以发生,既因人类尊严、平等与相互尊重等民主原则之遭摒弃,亦因人类与种族之不平等主义得以取而代之,借无知与偏见而散布”二战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创立的时间如此得接近,以至于教科文组织的创立者们难以忘记这样一个事实的存在。

作为联合国组织的一个成员,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宗旨在于“通过促进各国间教育、科学及文化领域的合作,对和平与安全作出贡献,从而增进对正义,对法治以及对联合国宪章所肯定的世界人民不分种族、性别、语言或宗教均享人权与基本自由的普遍尊重。

”通过教育、科学及文化来促进各国间之合作,对和平与安全作出贡献,以增进对正义、法治及联合国宪章所确认之世界人民不分种族、性别、语言或宗教均享人权与基本自由之普遍尊重。

早在一战前,临时性的尝试就在教育、科学与文化领域的国际间合作中展开了,但是没有固定机制来保障这些努力推广到世界范围。

甚至在一战后,国联盟约起草时也没能提及相关领域(这些问题)的国际间合作。

然而,由于比利时代表Henri La Fontaine(亨利·拉方丹)的卓越贡献,一个关于文化合作的国联委员会被建立了。

在法国哲学家Henri Bergson的主持下,由12名杰出人物组成的委员会于1992年夏天第一次召开了会议。

在那些曾经为这个委员会工作的人中间,有Marie Curie, Gilbert Murray, and Albert Einstein。

在委员会中盛行的文化之风是被推崇的一个要素,但是与此同时委员会开创的一些处理事务的先例,也被证明对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产生一定的积极作用。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战略方针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战略方针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战略方针说起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大家可能有点懵,觉得它听起来挺高大上的,似乎离自己有点远。

咱们日常生活中的许多事情,跟这个组织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

比如说,你有没有注意到,每当有人谈到教育、文化、科技这些话题时,总是绕不开“可持续发展”这四个字?没错,这就是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一项重要战略目标,虽然听起来很“官方”,但它实际上和我们每个人的生活息息相关。

你可以想象一下,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就像是一个全球范围内的“导师”,它通过一系列策略和方案,指导着世界各国在教育、科学、文化、信息等领域如何更好地合作与发展。

这个组织的战略方针,基本上就是为了让全世界的人都能享有平等的教育机会、分享科技的进步,保护多样的文化遗产,建设更有活力、更具包容性的社会。

大家可能会想,光是说这些目标容易,但要怎么做才能实现呢?嘿,别急,跟我来,我给你拆解拆解。

说到教育,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战略方针之一就是让教育变得更公平,打破所有形式的障碍。

你可以想象一下,世界上有些地方的小孩,甚至连上学的机会都没有。

这就像你家的孩子每天都可以背着书包去上学,而另一些地方的孩子,却只能在家里帮忙干活,或者连书本都没得翻。

这不公平,对吧?所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提倡“教育的普及性”和“教育的包容性”,让所有孩子,无论是生活在哪个国家、哪个地区,都能接受优质的教育。

但是,光是普及教育可不够,咱们还得把教育内容做得更好。

这时候,科技就派上用场了。

想象一下,如果你在课堂上能通过VR技术看见古代埃及的金字塔,或者通过AR技术了解物理学的奥秘,是不是觉得学习一下子变得特别有趣?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就提倡通过科技手段,提升教育质量,让学习不再是枯燥的背书,而是变得生动、直观、充满创意。

所以,它的战略中,科技也是一个关键点。

当然了,说到文化保护,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战略方针中,另一个特别重要的目标就是“文化多样性的保护”。

你知道吗,世界上每个地方的文化都有自己的独特之处,不管是建筑、音乐、舞蹈,还是饮食、习俗,每一个都充满了浓浓的地方色彩。

世界人类基因组人权宣言

世界人类基因组人权宣言

世界人类基因组人权宣言:国际医学伦理学法规(七)——联合国科教文组织(UNESCO)第二十九届大会1997年11月11日通过大会回顾,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NESCO)《组织法》的序言提出“人类尊严、平等与相互尊重的民主原则”,摈弃任何“人类与种族不平等的教条”,规定“文化的广泛传播以及人类为正义、自由与和平而进行的教育是人类的必不可少的举措,而且构成一种所有国家都必须以相互帮助与关怀的态度予以履行的神圣义务”,宣告“和平必须奠基于人类理智上与道德上的团结一致”,并声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寻求“通过世界人民教育、科学与文化的交往”推进“国际和平与人类共同幸福的目标,联合国组织(United Nations Organization)就是为这些目标而建立的,其宪章宣布了这些目标”,大会庄重回顾其执着于人权的普遍原则,特别确认于1948年12月10日的《世界人权宣告》和1966年12月16日的联合国两个国际盟约《经济、社会与文化权利国际盟约》与《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盟约》,还有1948年12月9日《联合国防止及惩办灭绝种族罪公约》、1965年12月21日的《联合国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盟约》、1971年12月20日的《联合国智力迟钝者权利宣言》、1975年12月9日的《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宣言》、1979年12月18日的《联合国消除一切形式歧视妇女公约》、1985年11月29日的《联合国为犯罪与滥用权力受害者取得公正的基本原则宣言》、1989年11 月20日的《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1993年12月20日《联合国残疾人机均等标准规则》、1971年12月16日的《关于禁止发展、生产和储存细菌(生物)及毒素武器及予以销毁的公约》、1960年12月14日的《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反对教育歧视公约》、1966年11月4日的《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国际文化合作原则宣言》、1974年11月20日的《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关于科学研究人员地位的建议》、1978年11月27日的《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关于种族和种族偏见的宣言》、1958年6月25日的《国际劳工组织(ILO)关于就业和职业歧视的公约》(第111号),以及1989年6月27日的《国际劳工组织关于独立国家土著和部落民族的公约》(第169号),大会牢记并无损于知识产权领域有关遗传学应用的国际文件,特别是1886年9月9日的《伯尔尼保护文学艺术作品公约》、1952年9月6日通过并于1971年7月24日在巴黎最后修订的《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版权公约》、1883年3月20日通过并于1967年7月14日在斯德哥尔摩最后修订的《巴黎保护工业产权公约》、1977年4月28日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关于国际承认为专利程序存放微生物的布达佩斯条约》,以及1995年1月1日开始生效的成立世界贸易组织(WTO)的协议之附件的《知识产权贸易相关问题协议(TRIPs)》。

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

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
另外,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在包括中国在内的200多个其成员和准成员国家和地区的首都设有全国 委员会,作为其在各个成员国的常设机构(其中南苏丹、安圭拉和开曼群岛迄今未设立全国委员会,德国的全国 委员会设在波恩而非柏林,而阿曼和索马里的全国委员会的不在马斯喀特和摩加迪沙而在巴黎的教科文组织总 部),我国的全国委员会1979年2月19日成立于北京。
主要职能
UNESCO标志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是各国政府间讨论关于教育、科学和文化问题的国际组织,设置了五大职能: 1、前瞻性研究:明天的世界需要什么样的教育、科学、文化和传播。 2、知识的发展、传播与交流:主要依靠研究、培训和教学。 3、制订准则:起草和通过国际文件和法律建议。 4、知识和技术:以“技术合作”的形式提供给会员国制订发展政策和发展计划。 5、专门化信息的交流。
该《战略》用一个共同的目标将四个重大计划领域统一起来,并确定了为数有限的战略目标,即整个组织共 12个,每项计划各3个。围绕这些战略目标制定了涉及并应当贯穿到所有计划之中的两项横向专题:“消除贫困, 尤其是赤贫”,和“信息和传播技术为发展教育、科学及文化事业和建设知识社会作出贡献”。
总部外络
非集中化是教科文组织构思并实施符合各国具体情况和需要、具有世界影响的计划之手段。
(1)国际教育局 设在瑞士日内瓦。任务是协助筹备和组织两年一次的国际公共教育会议,出版国际教育年鉴和比较教育研究 丛书,建立国际教育情报交流等。 (2)国际教育规划研究所 设在法国巴黎。主要活动是组织教育计划和教育行政管理方面的人员培训,开展有关教育计划、教育改革评 价方法、教育与劳动就业关系的合作研究。 (3)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教育研究所 设在德国汉堡。主要研究终身教育理论及其在教育制度、教育内容、师资培训等方面实施的问题。 (4)欧洲高等教育中心 设在罗马尼亚布加勒斯特。主要任务是组织欧洲地区会员国在高等教育领域的合作和交流。历年来联合国教 科文组织开展了国际教育年、国际儿童年等活动,并实施了第三个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中期规划”和“国际合 作与和平教育学校计划”。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宪章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宪章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宪章一、背景介绍1.1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成立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nited Nations Educational, Scientific and Cultural Organization,简称UNESCO)于1945年11月16日在伦敦成立,是联合国系统中负责教育、科学、文化和传播的专门机构之一。

1.2 宪章的意义和目标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宪章是该组织的基本法规,它确立了组织的目标、原则和职能。

宪章的主要目标是推动全球教育、科学、文化和传播领域的合作与发展,促进全球各国的和谐与可持续发展。

二、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宪章的内容2.1 宪章的结构和框架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宪章分为导言和13个章节。

导言部分主要介绍了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目标和原则,明确了组织致力于促进教育、科学、文化和传播的国际合作。

各章节包括了不同领域的具体内容和操作规则。

2.2 宪章的重要原则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宪章确立了一系列重要原则,包括平等原则、合作原则、民主原则、普遍性原则等。

这些原则为组织的工作提供了基础和指导,确保了各成员国在该组织内的平等地位和利益得到保障。

2.3 宪章的核心职能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宪章规定了该组织的核心职能,主要包括教育领域、科学领域、文化领域和传播领域。

教育领域的职能涉及到全球教育的提升和促进,科学领域的职能涉及到科学研究的推动和科技的发展,文化领域的职能涉及到文化保护和文化多样性的维护,传播领域的职能涉及到信息传播的促进和媒体发展的支持。

三、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宪章的意义和影响3.1 促进全球教育发展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通过宪章规定的职能与各成员国开展合作,促进全球教育的发展。

组织通过制定教育政策、共享最佳实践和提供技术援助等方式,努力实现教育的普及和提高教育质量,尤其关注贫困地区和弱势群体的教育问题。

3.2 推动科学与技术创新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宪章明确组织的职能包括推动科学与技术的研究和发展。

组织鼓励各成员国加强科学研究和合作,推动科技创新,为解决全球面临的诸多挑战提供科学的支撑和解决方案。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法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法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法一、介绍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nited Nations Educational, Scientific and Cultural Organization,简称UNESCO)是联合国下属的专门机构,总部设在巴黎,成立于1945年。

其目标是推动全球教育、科学、文化领域的合作,维护世界各国的文化多样性和人类历史遗产的保护。

二、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法律基础2.1 联合国宪章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法律地位基于联合国宪章。

根据联合国宪章第1条,联合国成立的目的之一就是引导国际社会在教育、科学、文化等领域的合作。

2.2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宪章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宪章于1945年11月16日通过,是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基本法律文件。

宪章阐明了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宗旨和职能,确立了其国际合作的原则和框架。

2.3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宪章》修正议定书《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宪章》修正议定书于1972年通过,重点规定了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文化遗产保护方面的职责和义务。

该议定书的通过标志着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将文化遗产的保护纳入其法律框架。

三、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职责和任务3.1 促进教育合作与发展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通过提供政策建议、技术支持和资源共享等方式,促进全球教育的合作与发展。

其关注教育的普及、质量和公平,并将教育作为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基础。

3.2 推动科学研究和创新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致力于推动科学研究和创新,鼓励国际间的科学合作和知识共享。

通过支持研究项目、组织科学会议,以及制定国际科学政策等方式,促进科学的发展和应用。

3.3 保护文化遗产和多样性文化遗产保护是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重要职责之一。

其通过列举世界文化与自然遗产名录、制定文化遗产保护政策和法规等手段,保护和传承人类丰富多样的文化遗产。

3.4 促进跨文化对话与理解通过推动文化交流、多语言教育和国际间的合作项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致力于促进不同文化之间的对话与理解,以增进人类共同的文化认同和和谐发展。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是联合国旗下专门机构之一,简称联合国教科文组织。

该组织1946年11月4日成立,总部设在法国巴黎。

其宗旨是促进教育、科学及文化方面的国际合作,以利于各国人民之间的相互了解,维护世界和平。

2016年11月23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正式接纳巴勒斯坦,成为第195个成员国。

北京时间2016年11月5日22时30分,中国教育部副部长、中国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全国委员会主任郝平作为大会唯一候选人正式当选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第37届大会主席,任期两年。

这是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成立68年来,中国代表首次当选“掌门人”。

主要设大会、执行局和秘书处三大部门。

其中大会为最高机构,由会员国的代表组成,一般每两年举行一次大会、1954年在乌拉圭、1956年在印度、1976年在肯尼亚、1980年在南斯拉夫、1985年在保加利亚),负责决定政策和计划,通过预算,选举执行局委员,任命行政首脑—总干事,向会员国提出有关教育、科学及文化方面的建议。

执行局负责监督该组织各项计划的实施,每年至少举行2次会议。

委员任期4年,总干事任期6年,可以连任。

该组织现任总干事为保加利亚人伊琳娜·博科娃,她也是该组织成立以来首位女性总干事。

秘书处是日常工作机构,分成若干部门,分别实施教育、自然科学、社会科学、文化和交流等领域的业务活动,或进行行政和计划工作,各部门由一名助理总干事领导,现任总干事为保加利亚人伊琳娜·博科娃,她也是该组织成立以来首位女性总干事。

目前已经有包括中国在内的168个国家向该组织派遣了驻巴黎总部的常驻代表,其中现任中国驻该组织常驻代表为张秀琴。

另外,该组织在包括中国在内的200多个其成员和准成员国家和地区的首都设有全国委员会,作为其在各个成员国的常设机构,我国的全国委员会1979年2月19日成立于北京。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是各国政府间讨论关于教育、科学和文化问题的国际组织,设置了五大职能:1)前瞻性研究:明天的世界需要什么样的教育、科学、文化和传播。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组织法一九四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于伦敦通过,并经大会第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十二、十五、十七、十九、二十、二十一、二十四、二十五、二十六、二十七、二十八、二十九和三十一届会议修正本组织法之各签约国政府兹代表其人民宣告:战争起源于人之思想,故务需于人之思想中筑起保卫和平之屏障;人类自有史以来,对彼此习俗和生活缺乏了解始终为世界各民族间猜疑与互不信任之普遍原因,而此种猜疑与互不信任又往往使彼此间之分歧最终爆发为战争;现已告结束之此次大规模恐怖战争之所以发生,既因人类尊严、平等与相互尊重等民主原则之遭摒弃,亦因人类与种族之不平等主义得以取而代之,借无知与偏见而散布;文化之广泛传播以及为争取正义、自由与和平对人类进行之教育为维护人类尊严不可缺少之举措,亦为一切国家关切互助之精神,必须履行之神圣义务;和平若全然以政府间之政治、经济措施为基础则不能确保世界人民对其一致、持久又真诚之支持。

为使其免遭失败,和平尚必须奠基于人类理性与道德上之团结;为此,本组织法之各签约国秉人皆享有充分与平等受教育机会之信念,秉不受限制地寻求客观真理以及自由交流思想与知识之信念,特同意并决心发展及增进各国人民之间交往手段,并借此种手段之运用促成相互了解,达到对彼此之生活有一更真实、更全面认识之目的;有鉴于此,各签约国特创建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通过世界各国人民间教育、科学及文化联系,促进实现联合国组织据以建立并为其宪章所宣告之国际和平与人类共同福利之宗旨。

第 I 条宗旨与职能1. 本组织之宗旨在于通过教育、科学及文化来促进各国间之合作,对和平与安全作出贡献,以增进对正义、法治及联合国宪章所确认之世界人民不分种族、性别、语言或宗教均享人权与基本自由之普遍尊重。

2. 为实现此宗旨,本组织将:a) 通过各种群众性交流工具,为增进各国人民间之相互认识与了解而协力工作,并为达此目的,建议订立必要之国际协定,以便于运用文字与图象促进思想之自由交流;b) 通过下列办法给教育之普及与文化之传播以新的推动:应会员国之请求,与之协作开展各种教育活动;建立国家间之协作以促进实现不分种族、性别及任何经济或社会区别均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之理想;推荐最适合于培育世界儿童担负自由责任之教育方法;c) 通过下列办法维护、增进及传播知识;保证对图书、艺术作品及历史和科学文物等世界遗产之保存与维护,并建议有关国家订立必要之国际公约;鼓励国家间在文化活动各个部门进行合作,包括国际间交换在教育、科学及文化领域中积极从事活动之人士,交换出版物、艺术及科学物品及其他情报资料;提出各种国际合作办法以利于各国人民获得其他国家之印刷品与出版物。

3. 为维护本组织各会员国文化及教育制度之独立、完整及有活力的多样性起见,本组织不得干涉本质上属于各国国内管辖之事项。

第 II 条会员1. 凡联合国组织之成员国均当然有权成为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之会员。

2. 至于非联合国成员国,凡符合按本组织法第X条批准的、本组织与联合国组织之间之协定中所列之条件者,经执行局推荐,大会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可被接纳为本组织之会员。

3. 凡对其国际关系不自行承担责任之领土或领土群,由对该领土或领土群之国际关系承担责任之会员国或其他当局代为申请,经出席大会并参加表决之会员国三分之二多数通过,可被大会接纳为准会员。

准会员权利与义务之性质与范围由大会决定。

4. 凡本组织之会员国,经联合国中止其在该组织内之会员权利与特权时,在联合国组织请求下,本组织亦应中止其在本组织内之权利与特权。

5. 凡经联合国组织开除之会员即当然终止其在本组织之会员资格。

6. 本组织任何会员国或准会员,经通知总干事后,可退出本组织。

此项通知在发出后次年12月31日生效。

该项退出不应影响其截至退出生效之日对本组织所负之财政义务。

准会员之退出通知应由对其国际关系承担责任之会员国或其他当局代为提出。

7. 每个会员国有权任命一位常驻教科文组织代表。

8. 会员国的常驻代表向本组织总干事递交国书,并自递交该文件之日起正式履行其职责。

第 III 条机关本组织设大会、执行局和秘书处。

第 IV 条大会A.组成1. 大会由本组织各会员国之代表组成。

每一会员国政府最多指派五名代表。

人选之确定应事先征询已建立之全国委员会或教育、科学及文化团体之意见。

B.职能2. 大会决定本组织之政策及工作方针;并就执行局提交大会之工作计划作出决定。

3. 大会认为必要时,得按其制订之章程,召集关于教育、科学、人文学科及知识传播之国家级国际会议;大会或执行局可依该章程召集上述领域之非政府性会议。

4. 大会在通过提交各会员国之提案时,应区分建议书与提交各会员国批准之国际公约。

前者过半数即可通过,后者须三分之二多数通过,每一会员国应于通过该项建议书或公约之大会闭幕后一年内将该项建议书或公约送交本国主管部门。

5. 除第V条第6c)款规定的情况外,大会应向联合国组织就与之有关的教育、科学与文化方面之事项,按两组织之主管部门商订之条件与程序提出建议。

6. 大会应接受并研究各会员国就落实以上第4款之建议书和公约向本组织提交之报告;如大会决定提交报告的分析性概要,则亦可提交概要。

7. 大会选举执行局委员,并经执行局推荐任命总干事。

C. 表决8. a) 每一会员国在大会应有一票表决权。

除按本组织法之条款3或大会议事规则规定4需三分之二多数通过之决议外,其他决议简单多数即可通过。

多数应指出席并参加表决的会员之多数。

b) 凡会员国拖欠会费之总数超过其在当年及前一历年所应缴纳之会费总数时,该会员国即丧失其在大会之表决权。

c) 大会如认为拖欠确由于该会员国无法控制之情况,得准许该会员国投票。

9. a) 大会每两年举行一次常会。

特别会议由大会自行决定,亦可由执行局或应至少三分之一会员国请求召集之。

b) 大会每届会议开会时应规定下次常会之会址。

特别会议如系大会召集其会址应由大会决定,否则由执行局决定。

10. 大会应自行通过其议事规则。

大会每届会议开会时应选出一名主席及其他官员。

11. 大会应设立各特别及技术委员会并设立按大会宗旨所需之其他附属机构。

12. 大会应采取措施使公众按制定之规则进入会场旁听。

E. 观察员13. 大会根据其议事规则,经执行局建议及三分之二多数通过,可邀请第XI条第4款所述之国际组织之代表以观察员身份参加大会或其专门委员会之某些会议。

14. 非政府国际组织或半政府国际组织按第XI条第4款规定,凡经执行局批准又同本组织建立咨询关系者,应被邀派观察员参加大会及其委员会之届会。

第 V 条执行局A. 组成1. a) 执行局由大会选出的五十八个会员国组成。

大会主席依据其职权以顾问身份列席执行局会议。

b) 当选的执行局委员国下称为“执行局委员”。

2. a) 执行局每一委员指定一名代表,它还可指定若干名代理人。

b) 执行局委员在挑选其执行局代表时,应力求指定一位熟谙教科文组织之一个或数个主管领域并具有履行执行局之各项行政与执行职责所需经验和能力的合格人士,出于连续性之考虑,每一位代表应任满执行局委员之任期,除非有特殊情况证明需要替换。

每个执行局委员指定的代理人应在代表缺席时代行其全部职责。

3. 在选举执行局委员时,大会应照顾文化之多样性与地理分配之均衡。

4. a) 执行局委员之任期应自其被推选之应届大会闭幕之日起至选举后第二次常会闭幕时止。

大会应在每次常会上选出足数之执行局委员填补本次常会结束时的空缺席位。

b) 执行局委员可连选连任。

重新当选之执行局委员应力求指定一名新的执行局代表。

5. 如一执行局委员退出本组织,其在执行局的任期则在退出生效之日终止。

6. a) 执行局应为大会准备议程,审查总干事根据第VI条第3款提出之本组织工作计划及相应之预算概算,连同其认为必要之建议,提交大会。

b) 执行局根据大会授权,负责执行大会通过之工作计划。

执行局应根据大会决定,并注意到两次常会间出现之情况,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保证总干事有效、合理地执行工作计划。

c) 执行局可在大会两次常会之间对联合国履行第IV条第5款规定之咨询职能,若联合国组织向本组织咨询之问题已经大会作原则上之处理或其解决办法已包含在大会之决议中。

7. 执行局得向大会推荐接纳新会员。

8. 执行局经大会决定得通过自己的议事规则,并应在其委员中选举官员。

9. 执行局在一个双年度财务期内应至少举行四次常会,经执行局主席倡议或应执行局六名委员之请求,执行局可由主席召集举行特别会议。

10. 执行局主席应代表执行局向大会每次常会提出由总干事按第VI条第3 b)款规定所准备之关于本组织各项活动的报告,提出报告时可加或不加评论。

11. 执行局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就其职责范围内之问题与各有关国际组织代表或有关之有资格人士进行磋商。

12. 执行局可在大会两届会议之间就本组织活动范围内发生之法律问题向国际法院征询意见。

13. 执行局还应代表整个大会行使大会授予之权力。

第VI条秘书处1. 秘书处由总干事一人及所需工作人员组成。

2. 总干事应由执行局提名,由大会根据大会同意之条件任命,任期四年。

总干事可以再次任职四年,但随后不得再连任。

总干事为本组织之行政首长。

3. a) 总干事或其指定之代表,应参加大会、执行局及本组织所属各委员会之一切会议(但无表决权),并应由其提出各项建议供大会及执行局考虑采取适当之行动,以及向执行局提出本组织之工作计划草案与相应之预算概算。

b) 总干事应拟订并向各会员国及执行局送交关于本组织活动之定期报告,大会应规定此类报告所包括之时期。

4. 总干事应按大会批准之《工作人员条例》任用秘书处工作人员。

任用人员时应首先考虑保证其在忠诚、效率及业务能力方面达到最高标准,并力求地理分配之广泛性。

5. 总干事及工作人员之责任,应纯属国际性质。

执行职务时,不得寻求或接受任何政府或本组织外其他当局之指示,并应避免任何可能妨碍其国际官员地位之行为。

本组织之各会员国承担责任,尊重总干事及工作人员所负职务之国际性质,不在其履行职责时设法施加影响。

6. 本条各项规定概不限制本组织在联合国组织内就共同公务与任用、交换职员方面订立有关协定。

第 VII 条各国国内合作机构1. 各会员国应采取适合该国具体情况之措施,使其本国有关教育、科学及文化事业之各主要机构与本组织之工作建立联系,并以设立一广泛代表其政府及这些主要机构之全国委员会最为适宜。

2. 各国全国委员会或国内合作机构成立后,应对其出席本组织大会之代表团、本国在执行局的代表及其代理人及本国政府就涉及本组织有关事项起顾问作用,同时在与本组织有关之一切事项中充当联络机构。

3. 本组织应某一会员国之请求可委派一名秘书处成员临时或常驻该会员国全国委员会,协助开展工作。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