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1982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1982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1982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布日期】1982.12.10•【文号】•【施行日期】1982.12.10•【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人大机关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一九八二年十二月十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一九八二年十二月十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公布施行)第一章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第一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有关规定召集。
每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本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完成后的两个月内由上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
第二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一个月以前,将开会日期和建议大会讨论的主要事项通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临时召集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不适用前款的规定。
第三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出后,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进行审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提出的报告,确认代表的资格或者确定个别代表的当选无效,在每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前公布代表名单。
对补选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照前款规定进行代表资格审查。
第四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按照选举单位组成代表团。
各代表团分别推选代表团团长、副团长。
代表团在每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讨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关于会议的准备事项;在会议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议案进行审议,并可以由代表团团长或者由代表团推派的代表,在主席团会议上或者大会全体会议上,代表代表团对审议的议案发表意见。
第五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次会议举行预备会议,选举本次会议的主席团和秘书长,通过本次会议的议程和其他准备事项的决定。
预备会议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
每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预备会议,由上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
地方选举法、组织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1982年12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若干规定的决议》第一次修正根据1986年12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04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第三章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第四章各少数民族的选举第五章选区划分第六章选民登记第七章代表候选人的提出第八章选举程序第九章对代表的监督、罢免和补选第十章对破坏选举的制裁第十一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制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第二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四条每一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个投票权。
第五条人民解放军单独进行选举,选举办法另订。
第六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中,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妇女代表,并逐步提高妇女代表的比例。
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一卷《宪法》习题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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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 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一卷《宪法》习题三1.根据《全国人大组织法》规定,在必要的时候,下列哪一机构有权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秘密举行 ?( )A.十个以上代表团联名B.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C.全国人大主席团和各代表团团长会议D.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全国人大主席团「答案」 C「考点」全国人大的会议制度2.关于村民委员会,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 )A.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涉及财务的事项至少每年公布一次B.村民委员会决定问题,采取村民委员会主任负责制C.村民委员会根据需要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委员会D.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村民小组长若干人组成「答案」 C「考点」村民委员会「解析」选项 A 错误。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 22 条规定,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
涉及财务的事项村民委员会应当至少每六个月公布一次,接受村民的监督。
选项 B 错误。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 24 条第 1 款规定,村民委员会决定问题,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选项 C 正确。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 25 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根据需要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兼任下属委员会的成员。
人口少的村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不设下属委员会,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分工负责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工作。
选项 D 错误。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 9 条第 1 款规定,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
不包括村民小组长。
3.根据《宪法》和《地方组织法》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秘书长、委员若干人组成B.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需要,可以设法制(政法)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C.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D.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并主持「答案」 C「考点」地方各级人大及常委会「解析」本题考核地方各级人大及常委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2015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2015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布日期】2015.08.29•【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三号•【施行日期】2015.08.29•【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人大机关,国家机构组织,行政机关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1982年12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若干规定的决议》第一次修正根据1986年12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04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决定》第四次修正根据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决定》第五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第三章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章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设立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第二条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2015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2015修正)【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3号【发布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15.08.29【实施日期】2015.08.29【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1982年12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若干规定的决议》第一次修正根据1986年12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04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决定》第四次修正根据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决定》第五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第三章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章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设立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第二条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
第三条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除行使本法规定的职权外,同时依照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其他法律规定的权限行使自治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布日期】2022.03.11•【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一一〇号•【施行日期】2022.03.12•【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立法工作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一一〇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2022年3月1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3月12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习近平2022年3月1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决定(2022年3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作如下修改:一、第一章“总则”分为六条,包括第一条至第六条。
二、增加一条,作为第一条:“为了健全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组织和工作制度,保障和规范其行使职权,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三、将第四条、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合并,作为第二条,修改为:“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
”四、增加一条,作为第三条:“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行使职权。
中国的法律有哪些分类
中国的法律有哪些分类理论上有多种分类方法,其中重要的有按部门来划分,分为七大部门法,如宪法、行政法、民法、经济法、刑法、诉讼法、社会和环境保护法。
提问人的追问2010-01-17 10:23那作为一个普通事业单位的工人,为了保障并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应该看哪部法律回答人的补充2010-01-17 10:29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法律分类目录(229件)(一)宪法及宪法相关法(39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8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9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2004年)2.城市街道办事处组织条例(1954年)3.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1979年,1982年修正、1986年修正、1995年修正、2004年修正)4.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1979年,1982年修正、1986年修正、1995年修正、2004年修正)5.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1979年,1983年修正、1986年修正、2006年修正)6.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1979年,1983年修正、1986年修正)7.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1980年)8.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1982年)9.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1982年)10.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1983年)1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1984年,2001年修正)1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沿海港口城市设立海事法院的决定(1984年)1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1986年)14.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1987年)15.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央军事委员会《关于授予军队离休干部中国人民解放军功勋荣誉章的规定》的决定(1988年)附:关于授予军队离休干部中国人民解放军功勋荣誉章的规定16.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1989年)17.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1989年)18.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1989年)19.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1990年)附件一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附件二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和表决程序附件三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全国性法律20.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1990年)21.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1990年)22.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1990年)2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1991年)24.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1992年)25.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1992年)26.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1993年)附件一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附件二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附件三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全国性法律27.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1994年)28.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1995年,2001年修正)29.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1995年,2001年修正)30.中华人民共和国戒严法(1996年)31.中国人民解放军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1981年,1996年修订,修改为现名称)32.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驻军法(1996年)33.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1998年)34.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1998年)35.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驻军法(1999年)36.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2000年)37.反分裂国家法(2005年)38.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中央银行财产司法强制措施豁免法(2005年)39.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2006年)(二)民法商法(32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1979年,1990年修正、2001年修正)2.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1980年,2001年修正)3.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1982年,1993年修正、2001年修正)4.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1984年,1992年修正、2000年修正)5.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1985年)6.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986年)7.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1986年,2000年修正)8.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1988年)9.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1988年,2000年修正)10.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1990年,2001年修正)11.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1991年,1998年修正)1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1992年)13.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1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1993年)15.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3年,1999年修正、2004年修正、2005年修订)16.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1995年,2003年修正)17.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1995年,2004年修正)18.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1995年)19.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1995年,2002年修正)20.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1996年,2004年修正)2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1997年,2006年修订)22.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1998年,2004年修正、2005年修订)2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年)24.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1999年)25.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9年)26.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2001年)27.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02年)28.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2003年)29.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2004年)30.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3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2006年)32.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三)行政法(79件)1.公安派出所组织条例(1954年)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的决议(1957年)附: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国务院关于华侨捐资兴办学校办法的决议(1957年)附:华侨捐资兴办学校办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5.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的决议(1978年)附: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6.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的决议(1979年)附: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7.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1980年,2004年修正)8.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的暂行规定》的决议(1980年)附: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的暂行规定9.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1982年,1999年修订)10.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1982年,1991年修正、2002年修订、2007年修正)1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84年,1996年修正、2008年修订)12.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1984年,1998年修正)13.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1984年,2001年修订)14.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1985年)15.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1985年)16.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1986年,2006年修订)17.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1986年,2007年修正)18.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1987年,2000年修正)19.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1987年,1995年修正、2000年修订)20.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1987年,1996年修正)21.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军衔条例(1988年,1994年修正)22.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1988年)23.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1988年,2004年修正)24.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1989年,2004年修订)2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26.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1990年)27.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1990年,2000年修正)28.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1992年)29.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1992年,2002年修订)30.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1993年)31.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1993年,2007年修订)32.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1993年)3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994年,2007年修正)34.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1994年)35.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1994年)36.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1995年)37.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38.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军官法(1995年)39.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1995年)40.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年,2004年修订)4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1995年)4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43.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1996年,2001年修正、2007年修订)44.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1996年)45.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1996年)46.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1996年)47.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6年)48.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6年)49.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1997年)5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1997年)5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52.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1997年)53.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1997年)5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1998年)55.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1998年)56.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1998年)57.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1999年)58.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1999年)59.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2000年)60.中华人民共和国现役军官法(1988年,1994年修正、2000年修正,修改为现名称)6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2001年)6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2001年)6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01年)64.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2002年)65.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2002年)66.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2年)67.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68.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衔条例(2003年)69.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2003年)70.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年)7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7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2007年修正)7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2005年)74.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05年)75.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2005年)76.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2006年)77.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2007年)78.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79.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2007年)(四)经济法(54件)1.华侨申请使用国有的荒山荒地条例(1955年)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广东省经济特区条例》的决议(1980年)附:广东省经济特区条例3.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1980年,1993年修正、1999年修正、2005年修正、2007年两次修正)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1983年)5.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1983年,1996年修正)6.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84年,1998年修正)7.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1985年,1993年修正、1999年修订)8.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1985年,2002年修订)9.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1985年)10.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1986年,2000年修正、2004年修正)1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1986年,1996年修正)1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1988年修正、1998年修订、2004年修正)13.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1986年)1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1988年,2002年修订)15.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1988年)16.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1989年,2002年修正)17.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1990年)18.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1991年)19.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1991年)20.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1991年)2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1992年,1995年修正、2001年修订)22.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1993年,2000年修正)2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1993年)2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1993年,2002年修订)25.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1993年)26.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的决定(1993年)27.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1994年)28.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1994年)29.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1994年,2004年修订)30.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1994年,2006年修正)31.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1994年)32.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1995年,2003年修正)3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1995年)34.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1995年)35.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1996年)36.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1996年)37.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7年,1999年修正、2004年修正)38.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2007年修订)39.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1997年)40.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1997年,2007年修订)4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97年)42.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2004年修正)4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2001年)4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02年)45.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2002年)46.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2003年)47.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2003年,2006年修正)48.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2004年)49.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2005年)50.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05年)5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06年)52.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2006年)5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07年)54.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2007年)(五)社会法(17件)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决议(1978年)附: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的决议(1981年)附: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3.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1990年)4.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1991年,2006年修订)5.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1992年,2001年修正)6.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1992年,2005年修正)7.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1992年)8.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1993年)9.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年)10.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1996年)11.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1999年)1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1999年)13.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1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15.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7年)16.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2007年)17.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2007年)(六)刑法(1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79年,1997年修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199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二)(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四)(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五)(200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2006年)(七)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7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79年,1996年修正)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行使刑事管辖权的决定(1987年)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1989年)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2007年修正)5.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1994年)6.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1999年)7.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2000年)㊣"ㄐち▕?2010-01-17 10:25好:0不好:0法律存在于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主要包括宪法、民事法、商事法、刑事法、经济法、行政法、社会法、国际法八大领域,在这八大领域中,又包括各个具体的部门法,如民事法包括实体法和程序法,这里不能一一列举。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辅导材料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辅导材料该法是年月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并实施的,在实施过程中,先后作了次修改,分别在年月日第五届人大第五次会议上作了第一次修正;在年月日第六届人大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上作了第二次修正;在年月日第八届人大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上作了第三次修正。
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共五章,条。
第一章,总则,共条,分别对在地方各级行政区域设立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以及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的权限问题作了规定。
第二章,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共条,分别对地方各级人大的性质,代表的选举方式,各级人大每届的任期,地方性法规的制定,人大的职权,各级人大会议召开的程序。
议案、建议、批评意见及罢免案质询案的提出及处理程序、地方各级国家机关领导人员的选举方法、各专门委员会的设立,以及对代表的法律保护等作了规定。
第三章,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共条。
分别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性质,常委会的组成、任期、职权、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权限、常委会召开的程序,议案、质询案的提出及处理程序,主任会议的组成、职责、召开程序,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设立和职责,如何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以及常委会设立办事机构和其他工作机构等都作了具体规定。
第四章,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共条。
分别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性质、地位、组成人员、任期、职权、工作制度、机构设置等作了规定。
第五章,附则,只有条。
规定了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对本法执行中的问题作出具体规定。
由于时间关系,今天我们着重学习以下几个方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2004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2004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04.10.27•【文号】主席令第30号•【施行日期】2004.10.27•【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国家机构组织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1982年12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若干规定的决议》第一次修正根据1986年12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04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第三章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章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设立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第二条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
第三条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除行使本法规定的职权外,同时依照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其他法律规定的权限行使自治权。
第二章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
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下一级的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
地方组织法讲稿人大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是关于我国地方政权的组织、产生、职权和工作程序的一部重要法律。
1954年9月,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委员会组织法》。
1979年地方组织法重新修订后,分别于1982年,1986年,1995年, 2004年,2015年进行了五次修改。
现行的《地方组织法》共五章,69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第三章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四章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第五章 附 则第一章总则,主要是确立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地方政府的设立原则;第二章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第三章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主要是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性质、产生方式、任期、职权、组成做了规定;第四章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主要对政府的性质、产生方式、任期、职权、组成做了规定;第五章附则。
下面我的汇报分三方面:一、我国地方政权的设置二、地方政府与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关系的定位三、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概念及有关规定四、地方人民政府的概念及有关规定一、我国地方政权的设置我国宪法第三十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行政区域划分如下: (一)全国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 (二)省、自治区分为自治州、县、自治县、市; (三)县、自治县分为乡、民族乡、镇。
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分为区、县。
自治州分为县、自治县、市。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都是民族自治地方。
”根据这一规定,我国地方行政区划一般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
在设立自治州和设区的市的地方分为省、自治区;自治州、设区的市;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
地方组织法第一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设立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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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组织法(1982修正)
【法规类别】组织法
【修改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决定(1986)
【发布部门】101
【发布日期】1982.12.10
【实施日期】1982.12.10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1982年12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若干规定的决议》修正1982年12月10日重新公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设立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第二条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
第二章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第三条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
第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下一级的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代表产生办法由选举法规定。
各行政区域内的少数民族应当有适当的代表名额。
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三年。
第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和国家宪法、法律、政策、法令、政令不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订和颁布地方性法规,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第七条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政策、法令、政令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保证国家计划和国家预算的执行;
(二)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的国民经济计划和预算、决算;
(三)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的政治、经济、文化、教育、卫生、民政、民族工作的重大事项;
(四)选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五)决定省长、副省长,自治区主席、副主席,市长、副市长,州长、副州长,县长、副县长,区长、副区长的人选;
(六)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本级人民法院院长和中级人民法院院长;
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本级人民法院院长;
(七)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和人民检察院分院检察长;
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选出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须报经上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八)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九)听取和审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十)听取和审查本级人民政府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
(十一)改变或者撤销本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议和命令;
(十二)改变或者撤销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不适当的决议和下一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议和命令;
(十三)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十四)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有的自主权;
(十五)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
(十六)保障妇女同男子有平等的政治权利、劳动权利、同工同酬和其他权利。
第八条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政策、法令、政令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
(二)在职权范围内通过和发布决议;
(三)根据国家计划,决定本行政区域的经济、文化事业和公共事业的建设计划;
(四)决定本行政区域民政工作的实施计划;
(五)选举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
(六)听取和审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的工作报告;
(七)改变或者撤销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议和命令;
(八)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九)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有的自主权;
(十)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
(十一)保障妇女同男子有平等的政治权利、劳动权利、同工同酬和其他权利。
少数民族聚居的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在行使职权的时候,应当采取适合民族特点的具体措施。
第九条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本级人民政府的组成人员。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和由它选出的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罢免人民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