厂区车辆安全管理制度
厂内车辆安全管理制度(5篇)

厂内车辆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厂内车辆和人员的安全,保护生产设备和财产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厂区内所有车辆驶入、停放、行驶和维修保养等活动。
第三条厂内车辆安全管理的原则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第四条厂内车辆安全管理的目标是保证车辆和人员的安全,预防事故发生,提高车辆管理效果。
第二章机构和职责第五条厂内车辆安全管理委员会是全厂厂内车辆安全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制定车辆安全管理的方针、政策、计划,并监督实施。
第六条厂内车辆安全管理员是由厂内车辆安全管理委员会任命,负责车辆安全管理的具体工作,包括安全培训、车辆巡查、事故调查等。
第七条各部门负责人是车辆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贯彻执行车辆安全管理的各项措施,确保车辆安全。
第三章车辆进厂管理第八条所有驶入厂区的车辆必须提前向厂内车辆安全管理员申请,填写进厂登记表,并经审核后方可进入。
第九条驶入厂区的车辆必须严格按照指定进厂通道驶入,不得闯红灯,不得超速行驶。
第十条所有进出厂区的车辆必须佩戴厂内车辆通行证,未佩戴通行证的车辆不得进入。
第十一条驶入厂区的车辆必须按照厂内道路交通规则行驶,不得逆行、违章驾驶。
第十二条驶入厂区的车辆必须按照厂区内的停车标线停放,不得随意停放影响其他车辆和人员通行。
第四章车辆行驶管理第十三条所有在厂区内行驶的车辆必须按照规定的车速行驶,不得超速行驶。
第十四条驶入厂区的车辆必须遵守交通信号和道路标识,不得闯红灯、违反交通规则。
第十五条驶入厂区的车辆必须保持安全距离,不得酒后驾驶、疲劳驾驶。
第十六条进行装卸操作的车辆必须按照安全操作规程进行,并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
第五章车辆维修保养管理第十七条厂区内设有专门的车辆维修保养中心,对车辆的维修保养工作进行管理。
第十八条所有维修保养人员必须持有相关证件,并经过专业培训,熟悉各种维修保养操作。
第十九条厂区内所有车辆的维修保养必须按照规定的流程进行,严格执行维修保养记录。
厂区车辆安全管理制度_厂区机动车辆安全管理制度

厂区车辆安全管理制度_厂区机动车辆安全管理制度厂区车辆安全管理制度篇1(一)车辆的管理1、厂区内交通车辆归口管理由人力资源及行政部,厂区内一切机动车辆须经汽车车队验证、编号、登记后方可使用。
2、对厂区内机动车辆使用部门每月检查一次,厂区每年进行一次安全技术检验、车辆检验,有交通管理部门发牌照的由交警部门检验,无牌照的由厂区运输、安全和设备部门组织检验,并经常进行抽检,抽检不合格的车辆禁止行驶。
无交警部门牌照的机动车辆禁止驶出厂区。
3、车辆安全装置必须齐全有效。
机动车辆的操纵机构、制动机构、喇叭、灯光、雨刷和后视镜等必须齐备、灵敏、可靠和有效。
经常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
(二)车辆的行驶1、一切车辆靠右行驶,互相礼让,不争道、不抢行,通过交叉路口、弯道、厂区大门口应做到一看二慢三通过。
2、让车与会车:货车让客车,大车让小车,拖拉机让汽车,非机动车让机动车,空车让装载车。
3、厂区区内机动车的行驶速度:大小客车、大小货车摩托车和拖拉机为10km/h,各种车辆出厂区大门、倒车及出入厂区、厂房时不超过5km/h,车间内行驶速度为3km/h,有其它规定的,按规定行驶。
4、厂区内机动车行驶严禁超车,倒车时,驾驶员先查明情况,确认安全后,方可倒车。
必要时应有人在车后进行指挥。
(三)车辆的停放1、厂区生产区内一切车辆按指定位置或靠路边右侧依次停放。
定点作业时,要在不妨碍通道的情况下进行。
2、距交叉路口、弯道、厂区大门15m内不准停车,消防栓前2m内不准停车,马路的中央不准停车。
(四)机动车装载1、严禁人货混载,随车人员应坐在安全位置,驾驶室不得超载坐人,严禁爬车和跳车。
2、车辆装载重量不得超过核定载重量。
货物长度前后不得超过车身2m,小型车不得超过1m,超出部分不能触地。
左右宽度各不得超过车厢10㎝,高度从地面算起大型车不超过4m,小型车不超过2.5米。
3、装卸时,车辆与堆放货物之间的距离,一般不得小于1m,驾驶室内不得有人,货物不准经过驾驶室的上方。
进入厂区车辆安全管理规定(三篇)

进入厂区车辆安全管理规定1. 进入厂区的所有车辆必须按照规定的入口通行,并配备有效的通行证。
未经授权或无有效通行证的车辆不得进入厂区。
2. 所有进入厂区的车辆必须遵守交通规则,不得超速、违法停车、逆行等违反交通规则的行为。
3. 所有进入厂区的车辆必须在指定的停车区域内停放,不得随意停放或占用其他车辆的停车位。
4. 进入厂区的货车、运输车辆必须严格执行装卸货物的安全管理,遵守货物装卸操作规程。
5. 进入厂区的车辆必须配备有效的保险和合格的驾驶员,驾驶员必须持有有效的驾驶证,且具备相关驾驶经验和技能。
6. 进入厂区的车辆必须进行定期的车辆检查和维护,确保车辆的安全性能和操作状态良好。
7. 未经许可,禁止在厂区内进行违规的修理、维护或加装装置等。
8. 进入厂区的车辆必须服从保安人员或交通指挥员的指挥和指示,不得拒绝或违抗。
9. 进入厂区的车辆必须遵守厂区内的安全标识、标线和警示标志,确保行车安全。
10. 进入厂区的车辆必须服从厂区内的安全管理规定,如配戴安全帽、使用安全带等。
以上规定是典型的进入厂区车辆安全管理规定,具体规定可能根据不同厂区的实际情况有所差异。
企业或厂区应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并向进入厂区的车辆和驾驶员进行宣传和培训,以保障车辆和人员的安全。
进入厂区车辆安全管理规定(二)以下是一份示例车辆安全管理规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补充:1. 进入厂区的所有车辆必须进行备案登记,包括车辆型号、颜色、车牌号码等基本信息,并领取厂区车辆通行证。
2. 厂区车辆通行证仅限该车辆使用,严禁借用或转让给他人使用。
3. 所有车辆必须按照厂区车辆通行证上的规定进出厂区门岗,通过安全检查并出示通行证。
4. 遵守厂区的交通规则,包括限速要求、禁止鸣喇叭、禁止超车等。
5. 进入厂区的车辆必须在指定的停放区域停放,严禁随意停放或占用行人通道。
6. 禁止未经许可在厂区内进行修理、改装、加油等操作。
7. 驾驶员必须具备合法的驾驶证,并遵守交通法规。
厂内交通安全管理制度(五篇)

厂内交通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 1 条为确保厂内人员及财产安全,规范交通秩序,提升交通安全管理水平,特制定本规定。
第 2 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厂内员工,以及进出厂区的车辆和行人。
第 3 条交通安全管理原则:(1)以安全为本,预防为主:交通安全工作应始终围绕安全,以预防措施为主,有效预防厂内交通事故。
(2)科学管理,责任明确:建立科学的交通安全管理机制,明确各级职责,确保管理措施的执行。
(3)遵守法规,依法行驶:严格遵守国家及地方交通法规,确保行车人员和行人的行为符合交通规则。
第二章交通安全设施第 4 条厂内道路规划与标识:(1)主干道和分支道路应按交通规划合理设置,以保障车辆和行人的顺畅通行。
(2)需设立规范的交通标志和标线,明确车辆和行人的行驶路径及限速要求。
(3)重要路口和弯道应设置交通标线和提示牌,提醒行车人员注意安全。
第 5 条停车场管理:(1)停车场位置需合理规划,容量应与厂内员工数量相匹配。
(2)应设置清晰的停车标识,划定停车位。
(3)通过指示员或电子导向系统引导车辆有序进入,确保车辆通行顺畅。
第三章车辆管理第 6 条车辆进出管理:(1)车辆必须按照规定的通道进出,禁止危险驾驶行为。
(2)所有进出车辆需经过严格的安全检查,确保车辆性能符合安全标准。
(3)驾驶员需持有有效驾驶证,车辆需定期进行年检、保养和维修。
第 7 条紧急救援措施:(1)厂内应设立紧急救援点,配备急救车辆和药品,以应对事故。
(2)员工应定期接受急救知识培训,掌握基本的急救技能。
第四章行人管理第 8 条行人通行管理:(1)行人应使用指定的人行道,不得在车辆道路上行走。
(2)行人需遵守交通信号灯,禁止闯红灯行为。
(3)夜间行人需穿着反光背心,提高可见度。
第 9 条安全防护措施:(1)厂内需设置警示牌和安全标识,提醒行人注意安全。
(2)危险和施工区域需设置安全护栏,防止行人误入。
(3)为老年人和残疾人提供安全便捷的通行设施。
厂内行驶车辆安全管理制度(四篇)

厂内行驶车辆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厂内行驶车辆的安全管理,保障员工和厂区财产的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厂内所有的机动车辆,包括车辆的使用、管理、维护和安全检查等方面的规定。
第三条厂内行驶车辆必须严格遵守交通安全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提高安全意识,确保车辆的安全行驶。
第四条本厂对厂内行驶车辆进行严格管理,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和责任制度,落实到每个员工。
第五条厂内行驶车辆安全管理工作由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实施由车辆管理人员负责。
第六条生产部门、办公室等各部门在使用车辆时,必须向车辆管理人员提前申请,并按规定进行使用。
第七条所有厂内行驶车辆必须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并记录相关情况。
第二章车辆申请与使用第八条各部门在需要使用车辆时,必须提前向车辆管理人员提出申请,包括车辆使用的时间、地点等。
第九条车辆管理人员根据各部门的申请,合理安排车辆使用,并及时通知申请部门。
第十条车辆管理人员在派车之前,必须对车辆进行检查,确保车辆各项安全设备完好,并进行安全交代。
第十一条驾驶员必须具备相应的驾驶证,并熟悉车辆的使用和维护知识,严禁酒后驾车和超速行驶。
第十二条行驶车辆时,驾驶员必须系好安全带,并确保乘客也系好安全带。
第十三条行驶途中发生故障或事故时,驾驶员必须立即停车,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如打开警示灯等。
第十四条驾驶员在使用车辆后,必须及时将车辆归还给车辆管理部门,并做好交车手续。
第三章车辆定期检查与维护第十五条车辆管理部门必须制定车辆定期检查和维护计划,并及时通知相关部门。
第十六条车辆定期检查包括车辆的机油、电瓶、刹车、轮胎等关键部位的检查和维护。
第十七条车辆发现问题时,驾驶员必须及时上报车辆管理部门,并配合维修工作。
第十八条车辆管理部门必须及时进行维修,并保证车辆在修理期间能够及时提供替代车辆。
第十九条车辆维修完成后,车辆管理部门必须进行二次检查,并通知驾驶员进行试车。
第四章突发事件处置第二十条在突发事件发生时,如火灾、泄漏等,驾驶员必须立即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并报告上级主管和安全管理部门。
厂区内车辆管理规定(4篇)

厂区内车辆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厂区内车辆管理,保障厂区内交通秩序,确保员工和设备的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厂区内所有车辆和驾驶员。
第二条厂区内车辆管理应遵循安全、便捷、有序、公平的原则,严禁逆向行驶、超速行驶、占用非机动车道、鸣笛等违法行为,保护环境,遵守交通规则。
第三条厂区内应设立专门的车辆管理部门,制定车辆管理制度,并配备专业的车辆管理人员。
第二章车辆标识和准入管理第四条所有厂辆必须悬挂车辆标识,标识内容包括车牌号码和厂名称,车辆标识应明显可见,不得模糊不清。
第五条厂区内所有车辆必须申请准入许可,车辆管理部门对准入申请进行审核,并发放准入许可证。
未获得准入许可证的车辆不得进入厂区。
第六条准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一年,过期需重新申请。
准入许可证需悬挂在车辆驾驶室显眼位置。
第七条准入许可证丢失或损坏的,驾驶员应及时向车辆管理部门申请补办。
第三章驾驶员管理第八条厂区内的车辆驾驶员必须持有有效驾驶证,并随身携带。
第九条厂区车辆驾驶员需经过严格的培训和考核,具备一定的驾驶技能和安全意识。
第十条车辆驾驶员不得饮酒后驾车,不得吸烟、通话或玩手机等影响安全驾驶的行为。
第十一条厂区车辆驾驶员应遵守厂区内的交通规则,不得逆向行驶、超速行驶、占用非机动车道等违法行为。
第四章车辆停放管理第十二条厂区应设立统一的车辆停放区域,分配足够的停车位,确保厂区内车辆有序停放。
第十三条厂区内所有车辆停放时应保持距离,不得互相挤压,不得占用非停车位。
第十四条厂区内应设立临时停车位,供访客及临时用车停放,临时停车时间不得超过三个小时。
第十五条厂区内禁止非法占用或堵塞消防通道、安全通道、应急通道等重要通道。
第五章车辆巡查管理第十六条厂区管理部门应定期进行车辆巡查,发现违章行为,及时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厂区管理部门应配备专门的巡查人员,进行日常巡逻工作,发现交通秩序混乱或违章行为,及时制止和处理。
第十八条厂区内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时,应立即报告车辆管理部门,并配合相关调查。
厂内车辆交通安全管理制度(5篇)

厂内车辆交通安全管理制度1、目的和要求市管机动车辆和厂内行驶的机动车辆应自觉遵守“交通法规”、为保障机械公司机动车辆的交通运输安全、防止和减少车辆伤害事故的发生,特制订本管理细则。
2、管理部门职责2.1综合管理部:2.1.1是公司市管机动车辆交通安全的主管部门;2.1.2负责市管机动车驾驶员的定期复训、日常班组学习以及车辆年检审证、车况、车貌、安全驾驶的监督检查工作;2.1.3负责公司市管机动车辆的2.2技术质安部:2.2.1负责厂内机动车辆交通行驶安全,负责厂内机动车辆驾驶员的定岗培训取证复证工作;2.2.2负责计划和组织每年度的厂内机动车辆监督检验工作,各部门按计划进行实施;2.3生产运行部:2.3.1负责车辆的购置、变更、报废及厂内机动车辆维修工作,建立车辆维修档案台帐,保持机动车辆完好行驶;2.4各部门按公司规定负责本部门车辆交通安全的日常管理工作;3、对机动车辆的安全要求3.1厂内机动车辆(限在厂内行驶的各类机动车辆如铲车、电瓶车等)必须取得车辆号牌、方可行使;3.2车辆号牌必须按指定位置安装并保持清晰;3.3厂内机动车辆按规定的时间接受定期检验;季度检查由技术质安部进行;月度和日常检查由使用部门进行;3.4各类机动车辆的制动器、转向器、喇叭、灯光、雨刷和后视镜必须保持齐全有效,行驶途中发生故障应停车修复后才能继续行驶;3.5机动车辆所在部门要建立车辆保养制度,实行三级保养制度、定期进行小修、中修、大修;3.6严禁非防爆车辆进入防爆区域;4、车辆装载的安全要求4.1车辆装载不得超过核定的载重量;4.2车辆装载物件的高度、长度和宽度限制,交通管理的规定执行;4.3装载不可解体的物体、滚动货物超过规定时或在恶劣环境、气候条件下进行特殊装卸作业的,必须经所在区域交通安全管理部门批准,指派专人押车,按指定的路线、时间和要求行驶,并制订和落实有关安全措施;4.4装载的物件应均衡堆放、捆扎牢固,车辆侧板和后栏板应关好、栓牢。
厂区车辆安全管理制度(四篇)

厂区车辆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厂区车辆管理,确保车辆使用安全,维护厂区内的秩序和安全,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厂区内所有车辆的使用、管理和维护,包括各类机动车和非机动车辆。
第三条车辆管理的目标是确保车辆使用安全、保障车辆维护和维修、提高车辆运转效率。
第二章车辆准入管理第四条所有驾驶员必须具备合法驾驶证件以及厂区车辆相关工作培训的合格证明。
第五条本厂区车辆分为内部车辆和外部车辆。
内部车辆指所有归厂区指定部门使用的车辆;外部车辆指非厂区员工或客户的车辆。
第六条内部车辆进入厂区必须经过安全检查并登记。
第七条外部车辆进入厂区需经过安全检查并登记,由相关人员负责监管。
第八条车辆准入管理应包括对驾驶员资格的审核、对车辆情况的审核和车辆安全检查。
第九条对于不符合准入条件的车辆或驾驶员,应婉拒其进入厂区,并通知相关部门。
第三章车辆使用管理第十条驾驶员必须按照交通规则驾驶,保证行车安全。
第十一条内部车辆必须按照相关安排和规定使用,不得私自使用或借给他人使用。
第十二条内部车辆使用结束后,必须及时将车辆归还车库,并做好停车记录。
第十三条外部车辆在厂区内行驶必须遵守厂区的交通规则,不得超速、闯红灯等违法行为。
第十四条车辆在厂区内行驶时,必须尽量避免与行人或其他车辆发生碰撞,确保行车安全和秩序。
第十五条车辆在厂区停放时必须按照规定的停车位停放,不得占用消防通道或阻碍其他车辆通行。
第十六条弃置在厂区内的废弃车辆应及时清理,以维护良好的厂区环境。
第四章车辆维护和维修管理第十七条厂区车辆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不得将存在安全隐患的车辆投入使用。
第十八条厂区车辆维修过程中必须由具备合法资质的维修单位进行,并保留相应的维修记录。
第十九条厂区车辆维修时,必须按照规定的流程进行,不得私自拆卸或更换零部件。
第二十条车辆维修完毕后,必须进行试车和检测,确保车辆性能正常。
第二十一条对于不能继续使用的车辆,应及时报废并彻底销毁,以免造成安全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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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SM-ZD-37066 厂区车辆安全管理制度Through the process agreement to achieve a unified action policy for different people, so as to coordinate action, reduce blindness, and make the work order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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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区车辆安全管理制度
简介:该制度资料适用于公司或组织通过程序化、标准化的流程约定,达成上下级或不同的人员之间形成统一的行动方针,从而协调行动,增强主动性,减少盲目性,使工作有条不紊地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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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
为加强选厂交通安全管理,保持厂区交通安全和道路畅通,防止厂区内生产设备设施、安全设施、标志牌、道路交通设施、绿化带等不受机械车辆损坏;保障全体员工的生命安全和企业财产不受损失,确保厂区道路干净、整洁,制定本规定。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厂区内所有机动车辆。
管理部门及职责
1、生产科为全厂所有机动车辆主管部门,负责对机动车辆和驾驶人的日常管理及所属车辆的维护、保养、检查。
2、安全环保科负责现场安全监管,安全检查。
定义
厂内机动车辆是指在厂区(含生产作业区域)行驶的各种车辆,即:汽车、装载机、挖机、摩托车、叉车、外单运送
材料的载重卡车。
管理内容
第一条凡进入厂区的机动车辆必须持有效的行驶证并有完整的车牌号,驾驶员必须随身携带驾驶证及车辆行驶相关证件,经生产科登记备案,在安全环保科签订安全协议并进行安全交底后方可准许在进入厂区作业(外来运送材料车辆除外),否则不准在厂区从事营运。
第二条进入厂大门及转弯、过磅时机动车辆行驶速度不得超过5公里/时;在保证安全的情况下,在厂内道路行驶时不得超过15公里/时,禁止超速行驶。
第三条消防、救护车等特种车辆只有在执行任务时方允许使用警报器并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超速行驶,其它车辆及行人应迅速避让。
第四条运矿车辆运输时严禁超速行驶,并有可靠的防泄漏/抛洒的措施。
第五条机动车在行驶中,前后车之间应根据车辆行驶速度和气候情况,保持随时可以制动安全的距离。
第六条厂区内行驶的机动车辆调头转弯、通过交叉路
口及大门口时应减速慢行,做到“一慢、二看、三通过”;挖机、装载机等机械车辆带物行驶或调头转弯时,必须将物品放至较低位置行驶,以防止车辆在行驶过程中发生晃动及物品坠落所造成的损坏。
第七条易燃、易爆、易腐蚀物品的贮存仓库区域限制车辆进出,摩托车禁止进入危险品仓库;机动车辆运送货物要捆扎牢固。
第八条机动车辆必须停放在车库或指定的停车处,禁止在转弯处、交叉路口、消防设备和消火栓旁停放各种机动车辆,不准停放在坡度大于5%的路面上。
第九条在厂区内行驶的各种机动车辆驾驶员应严格遵守厂区交通安全规定,严格执行车辆安全操作规程。
第十条厂区内行驶的各种机动车辆驾驶员都必须有驾驶证才能驾驶车辆,无驾驶证者不得驾驶车辆,否则按违章处罚;若造成事故的,应从重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各种机动车辆在厂内发生交通事故后,应立即停车并先设法抢救伤员,保护事故现场,及时主向管部门和安全环保科报告,听候调查处理。
第十二条发生交通事故后应先做好现场调查记录,查找事故原因,严格区分事故责任,在事故处理的同时应研究制订出有关防范措施,按“四不放过”的原则对责任人、责任单位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外来车辆的安全管理由对口联系部门负责,发生交通事故或出现其它异常情况时由对口部门负责处理,安全环保科将视其严重程度对管理及责任单位进行考核。
事故处理
第十四条厂区所有机动车辆必须进行定期检查与日常维护保养并建立台帐(维护保养、车辆运行、定期检验),检查发现一次考核100元,第二次考核200元,并限期整改。
第十五条厂区机动车辆应按交通部门规定每年必须进行一次验车审核,验车审核单据交生产科备案,未做到一次性考核100元,逾期未经检验的车辆不得行驶。
第十六条机动车辆在出车前及停车后都必须进行认真检查,检查项目按保养规程进行;在行驶途中,应随时观察车辆零部件和车辆运输的工作状况是否处理正常状态,如发现异常应及时停车处理,如发现车辆故障应及时排除,严禁
带病行驶,未做到一次性考核100元。
第十七条对不遵守选厂有关规章制度、不听从现场指挥人员、管理的,调度应提出口头批评;屡教不改的给予200元及以上的处罚;
第十八条对不遵守公司有关规章制度且造成损失的,除照价赔偿外,按情节轻重处罚200-500元。
第十九条不服从指挥,不按规定路线行驶,乱停乱放而造成厂区道路堵塞,交通混乱,影响进出其它车辆正常作业,除批评教育外,并给予当事人100-200处罚元。
第二十条任何车辆撞(压)挂坏生产设备设施、安全设施、消防设施等,除照价赔偿外每次考核100-300元。
第二十一条厂区内行驶的各种机动车辆,在运输作业行驶途中,一律不准载人;若违反规定,首先要追究驾驶员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在厂区道路上维修车辆,污染地面及乱扔饭盒等垃圾杂物的,除责成当事人清除污染物外,另罚款50-200元。
第二十三条损坏绿化(树木、花草等)视情节轻重罚款
100-500元。
第二十四条全厂员工如及时向生产科、安全环保科举报上述情况,并经查实的将相关管理规定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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