_水土保持监测单位资质管理办法XXXX-3-22
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的建设与资质管理规定[工程类精品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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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的建设与资质管理规定[工程类精品文档]本文内容极具参考价值,如若有用,请打赏支持,谢谢!【学员问题】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的建设与资质管理规定?【解答】1、在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规划的指导下,按基本建设程序全国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站网,其运行实行分级负责制。
2、全国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站网由以下四级监测机构组成:一级为水利部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二级为大江大河(长江、黄河、海河、珠江、松花江及辽河、太湖等)流域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站,三级为省级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总站,四级为省级重点防治区监测分站。
3、省组重点防护区监测分站,根据全国及省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规划,设立相应监测点。
具体布设应结合目前水土保持科研所(站、点)及水文站点的布设情况建设,避免重复,部分监测项目可委托相关站进行监测。
国家负责一、二级监测机构的建设和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负责三、四级及监测点的建设和管理。
按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规划建设的监测站点不得随意变更,确需调整的须经规划批准机关的审查同意。
4、有水土流失防治任务的开发建设项目,建设和管理单位应设立专项监测点对水土流失状况进行监测,并定期向项目所在地县级监测管理机构报告监测成果。
5、下级监测机构应接受上级监测机构的业务指导。
6、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工作,须由具有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资格证书单位承担。
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资格证书管理办法由水利部另行制定。
7、从事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的专业技术人员须经专门技术培训,考试合格,取得水利部颁发的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岗位证书,方可持证上岗。
以上内容均根据学员实际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整理而成,供参考,如有问题请及时沟通、指正。
结语:借用拿破仑的一句名言:播下一个行动,你将收获一种习惯;播下一种习惯,你将收获一种性格;播下一种性格,你将收获一种命运。
事实表明,习惯左右了成败,习惯改变人的一生。
在现实生活中,大多数的人,对学习很难做到学而不厌,学习不是一朝一夕的事,需要坚持。
水土保持管理办法

水土保持管理办法水是生命之源,土是生存之本。
水土资源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性资源。
然而,在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过程中,由于不合理的开发利用,水土流失问题日益严重。
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防治水土流失,改善生态环境,保障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制定科学有效的水土保持管理办法至关重要。
一、总则水土保持管理办法的制定应遵循以下原则:预防为主、保护优先、全面规划、综合治理、因地制宜、突出重点、科学管理、注重效益。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水土流失防治活动,包括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土保持工作的统一领导,将水土保持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水土保持目标责任制和考核奖惩制度。
二、规划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全国水土保持规划,编制全国水土保持规划,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据上一级水土保持规划,结合本地实际,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水土保持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水土保持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水资源规划、城乡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等相协调。
三、预防禁止在崩塌、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
崩塌、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易发区的范围,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告。
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照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
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其初步设计应当包括水土保持篇章,明确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和投资概算。
四、治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的坡耕地改梯田、淤地坝等水土保持重点工程建设,加大生态修复力度。
鼓励单位和个人按照水土保持规划参与水土流失治理,并在资金、技术、税收等方面予以扶持。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管理规定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规范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的管理,提高监测质量,根据水利部《关于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的意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水土保持监测是实施水土保持监督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承担开发建设项目监测的单位应重视新技术新理论的研究,协助生产建设单位做好水土保持方案的落实工作。
第三条在我省从事水土保持监测的机构须在我厅登记入档,从业人员应持水利部颁发的上岗证,人员数量应符合有关规定。
第四条水土保持监测实行分类管理制度。
征占地面积大于50公顷或挖填方土石方总量大于50万立方米的建设类项目,由建设单位委托有甲级水土保持监测资质的机构开展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征占地面积5~50公顷且挖填土石方5~50万立方米的,由建设单位委托有乙级以上水土保持监测资质的机构开展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征占地面积小于5公顷或挖填方土石方总量小于5万立方米的,由建设单位自行安排水土保持监测工作。
生产类项目以每年的征占地或挖、填土石方为依据,依照上述分类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承担水土保持监测的单位在开展监测工作之前应制定《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实施方案》,根据工程建设进度合理安排监测频次,确定监测的重点内容和重点部位。
《实施方案》应报我厅备案,录入省水土保持信息管理系统进行管理。
第六条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应定点监测和巡视监测相结合,注重量化的内容。
有条件的大中型开发建设项目可结合遥感和远程监控技术进行监测。
第七条监测内容和频次应按照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要求开展工作。
项目土建施工期间,雨季(4月至10月)每月监测不少于2次,旱季(11月至3月)每月监测不少于1次。
施工期较短的输电线路等项目可适当简化,但在土建施工期间和施工结束后应各监测一次。
水土流失敏感区域和各具代表性的施工工区应加强监测。
第八条项目监测应充分反映施工过程。
对施工前后项目区水土流失状况、建设单位实施水土保持临时防护措施和永久措施的时间、数量、防护效果等,应作详细记录,并拍摄现场照片或录像,通过监控设备发送至省水土保持信息管理系统网站入档管理。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单位水平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附件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单位水平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单位水平评价工作,保证监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取消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单位资质认定行政审批事项相关工作的通知》(办水保函〔2014〕611号)和《中国水土保持学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的单位,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进行水平评价。
中国水土保持学会对符合现行法律法规、政策和本办法规定的申请单位颁发《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单位水平评价证书》(以下简称“水平评价证书”)。
持证单位应在水平评价证书规定的范围内开展工作。
第三条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单位水平评价工作坚持科学、公开、公正、公平,从业单位自愿申请的原则。
第四条水平评价证书分为甲级、乙级两个等级。
取得甲级水平评价证书的单位,可以承担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取得乙级水平评价证书的单位,可以承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工作。
第五条从事监测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有中专以上学历,并接受中国水土保持学会培训,且每4年内至少参加1次知识更新培训。
第六条中国水土保持学会负责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单位水平评价工作,包括水平评价证书的申请、延续、变更、颁发等管理工作。
省级水土保持学会受中国水土保持学会委托,承担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平评价证书申请、延续材料的接收、转报及相关工作。
尚未成立省级水土保持学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其水平评价证书管理的相关工作由中国水土保持学会承担。
第七条水平评价证书的颁发、延续、取消等文件经中国水土保持学会水平评价证书管理部门审查,学会理事长签发。
第八条水平评价证书实行总量控制、集中受理、动态管理。
集中受理时间提前1个月公告。
第九条水平评价证书的颁发、延续和取消等应当征求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中央预算内投资地方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管理,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充分发挥投资效益,结合水土保持工程特点,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对2007年印发的《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发改投资〔2007〕1686号)进行了修订。
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管理办法(2011年7月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中央补助地方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和充分发挥投资效益,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改进和完善中央补助地方投资项目管理的通知》(发改投资[2009]124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关于改进中央补助地方小型水利项目投资管理方式的通知》(发改农经[2009]198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水土保持工程特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地方水土保持工程项目。
第三条水土保持工程根据经批准的规划,按照因地制宜、突出重点、集中连片、规模治理、强化管护的原则,区分轻重缓急,统筹安排实施。
第四条水土保持工程建设投入由中央、地方和受益区群众共同承担.各地应按要求及时足额落实地方建设资金,并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组织受益区群众投劳参与工程建设.要进一步深化改革,完善政策,创新机制,广泛吸引社会资金投入工程建设。
第五条各级发展改革和水利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加强对水土保持工程建设和管理的组织、指导和协调,共同做好各项工作.对中央补助地方点多、面广、单项资金少的小型水土保持项目,实行中央切块下达投资规模计划、地方分解安排具体项目的管理办法,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牵头做好工程建设规划衔接平衡、项目审批、投资计划审核下达和建设管理综合监督等工作;水利部门负责牵头做好工程建设规划编制、项目前期工作文件审查、工程建设行业管理和监督检查等工作,具体组织和指导项目实施,有关流域机构做好技术指导、监督检查等工作.第六条水土保持工程应严格按照批准的前期工作文件组织实施,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和规程规范。
第二章前期工作第七条中央补助地方小型水土保持项目(主要包括小流域综合治理、坡耕地水土流失综合治理等,下同)前期工作一般分为规划和项目实施方案两个阶段,实施方案由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合并而成,达到初步设计深度;其中,库容10万立方米以上的淤地坝工程前期工作分为规划、坝系工程可行性研究和单坝工程初步设计三个阶段。
《水土保持监测资格管理办法》

《水土保持监测资格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的管理,保证监测工作质量,根据《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1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从事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的单位,必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水土保持监测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
凡从事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的技术人员,必须通过水利部组织的监测人员上岗技术培训,持《水土保持监测人员上岗证书》(以下简称“上岗证书”)开展工作。
第三条水利部负责资格证书和上岗证书的统一管理。
《水土保持监测资格证书》和《水土保持监测人员上岗证书》由水利部统一印制。
第四条水土保持监测资格证书分为甲、乙两个等级。
取得资格证书的单位必须在规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监测工作。
第五条甲级持证单位可以在全国范围内承担各类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工作,乙级持证单位可以在本省范围内承担省级以下项目的监测工作。
第六条申请甲级资格证书的单位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具备法人资格,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健全,有固定的工作场所。
(二)从事监测工作的技术人员中,至少有3名具有高级技术职称和5名具有中级技术职称。
(三)具有从事水土保持、土壤、地理、水文、生物、遥感、计算机等专业的技术人员,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人员超过80%。
(四)具有与监测工作相适应的专业设施和设备。
(五)固定资产在500万元以上。
第七条申请乙级资格证书的单位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具备法人资格,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健全,有固定的工作场所。
(二)从事监测工作的技术人员中,至少有5名以上的中级技术职称人员,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人员超过70%。
(三)具有从事水土保持、土壤、地理、水文、生物、遥感、计算机等专业的技术人员。
(四)具有与监测工作相适应的专业设施和设备。
(五)固定资产在300万元以上。
第八条申请取得资格证书的单位,应当填写《水土保持监测资格证书申请表》,并按照本办法规定准备相关材料,报请所在地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初步审查;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资质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材料报送水利部审批。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办法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各流域管理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为规范和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等,我部制定了《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水利部办公厅2019年7月30日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督促生产建设单位依法履行水土流失防治责任,推动水行政主管部门全面履行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包括对生产建设项目开展的水土保持监督检查、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报备管理,以及对水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督查。
第三条水土保持监督管理遵循依法依规、客观公正、注重实效、违法必查、失职必究、惩戒从严的原则。
第四条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检查、自主验收报备管理和履职督查实行分级负责制。
第二章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及报备第五条生产建设单位是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的责任主体,应当在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或者竣工验收前,自主开展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完成报备并取得报备回执。
第六条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一般应当按照编制验收报告、组织竣工验收、公开验收情况、报备验收材料的程序开展。
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生产建设项目,其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第三方机构编制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
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结论为具备验收条件的,生产建设单位组织开展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形成的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应当明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合格与否的结论。
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的生产建设项目,不需要编制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
生产建设单位组织开展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时,验收组中应当有至少一名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土保持方案专家库专家参加并签署意见,形成的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应当明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合格与否的结论。
水土保持监测管理办法
水土保持监测管理办法5.1 监测目的水土保持监测,是了解研究水土流失形成过程、认识其演变规律的重要手段。
通过科学的观测,获得最基本的资料,对预测工程建设造成的水土流失,以及研究制定水土保持措施方案提供多方面的信息。
同时,对已经采取防治措施的地方,通过对照试验观测,了解水土流失削减变化,检验措施实施效果,及时反馈本项目的水土保持情况,有利于对水土保持方案有效的监督管理和对水保方案进行优化设计,为科学防治水土流失提供依据。
5.2 监测内容监测内容主要包括水土流失影响因子,水土流失的形式,水土流失造成的灾害以及水土保持效益等方面。
水土流失影响因子,包括地形地貌,植被,地面物质组成等;水土流失的形成包括沟蚀、面蚀、滑坡、崩塌等;水土流失造成的灾害包括下游泥沙淤积,植被及生态环境破坏,对周边经济和社会的影响等;水土保持效益是指在采取水土保持措施所控制水土流失,改善生态环境的作用等。
5.3 监测点及监测方法1、监测内容本项目监测范围为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内,包括工程永久占地、临时占地及直接影响区范围。
监测重点是取土场、垃圾坝开挖面和建筑物基础开挖面。
2、监测方法根据本工程实际情况,施工期水土保持监测主要以巡查为主,发现问题及其整改。
运行初期和封场期采用现场调查法。
主要对地表植物类型,覆盖度和植被破坏面积及水土保持损毁情况以及动态变化的掌握可采用实地调查观测法;水土保持措施实施效益采用对比调查统计法。
5.4 监测时段及监测频率(1)监测时段本项目监测时段分为施工准备期、施工期、运行初期及封场期三个时段。
①施工准备期(2005年11月~12月)主要监测项目区水土流失现状情况,收集水土流失本底值。
②施工期(2006年1月~2006年6月)主要监测各单位工程水土流失形式、水土流失面积、水土流失量及其可能产生水土流失危害,落实相应水土保持措施,检验水土保持设施的效能,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③运行初期(2006年8月~2007年8月)和封场期(2019年)主要对运行初期和封场期的水保设施及水土流失的监测。
水土保持管理办法
水土保持管理办法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以及自然资源的不断利用,水土保持问题日益突出。
为了保护生态环境,维护土地的可持续利用,各国纷纷出台了水土保持管理办法。
本文将从政策法规、技术措施和管理实践三个方面,介绍水土保持管理办法的相关内容。
一、政策法规1. 国家水土保持政策国家水土保持政策是保护土地资源、改善生态环境的重要措施之一。
政府通过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规范土地利用行为,防止水土流失等现象的发生。
例如,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法》规定了土壤的保护与利用要求,加强了对土地的保护管理。
2. 区域性水土保持政策不同地区具有不同的自然环境和土地利用情况,因此,针对不同地域制定的区域性水土保持政策十分重要。
例如,对于山区地区,可以采用梯田种植、水源涵养等措施,减少水土流失。
二、技术措施1. 水土保持工程水土保持工程是通过设置各种设施和措施,抑制水土流失,保护土地资源。
例如,修建堤坝、建设沟渠等工程措施,可以有效地控制水土流失现象。
2. 植被保护和恢复植被对于水土保持具有重要作用。
通过植被的保护和恢复,可以增加土壤的结构和稳定性,减轻水土流失。
种植防护林、草地恢复等措施是常见的植被保护和恢复方法。
三、管理实践1. 宣传教育水土保持的管理依赖于广大公众的参与和支持。
因此,开展水土保持的宣传教育非常重要。
通过开展相关的宣传活动,提高公众对水土保持重要性的认识,并普及相应的管理知识,促进水土保持工作的开展。
2. 监测评估定期对水土保持工作进行监测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相应措施。
通过监测评估,可以掌握水土流失的情况,为制定管理措施提供科学依据。
3. 责任分工水土保持管理工作涉及多个部门和单位,需要明确各方的责任分工。
建立起管理机制,明确各级管理部门的职责和权力,并加强协调合作,实现水土保持工作的有序开展。
结论水土保持管理办法是保护土地资源、维护生态环境的关键举措。
政府应加强立法,制定相关政策,促进水土保持工作的开展。
水土保持管理办法
水土保持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长沙市轨道交通建设的水土保持工作,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做好水土保持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快速轨道交通建设管理的通知》及其它国家与省、市有关水土保持的法律及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水土保持工作实行预防为主、全面规划、综合防治、因地制宜、加强管理、注重效益的方针,贯彻国家关于水土保持的法规,采取措施保护水土资源,防治因建设活动造成的水土流失;实行水土流失防治目标责任制,优先考虑生态环境保护和破坏后的生态环境建设,做到思想认识到位、方案编制到位、设计施工到位、竣工验收到位、资金落实到位,确保建设项目生态环境良好,防止水土流失。
第三条水保管理工作贯穿工程建设的全过程,其范围为工程的设计范围,含主体工程、临时工程、施工场地、施工营地、便道、取弃土场、沙石料场及材料储存场、轨排基地、材料厂等及其临近受影响的区域。
第四条水土保持工作重点:严格控制工程占地,合理科学选择取弃土(碴)场地,严格控制施工期主体工程以及取弃土(碴)场和临时工程引起的水土流失;加强水土流失监测,及早防范,及时处理.第五条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应当同时验收水土保持设施。
第二章管理机构第六条水土保持工作管理机构为确保轨道交通建设期水土保持工作顺利进行,成立轨道交通集团水土保持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称水保领导小组):组长:集团公司法人代表副组长:副总经理、总工程师组员:建设管理部、总工办、规划发展部、征迁部、各建设公司、武广公司、实业公司、运营公司负责人,各项目的设计单位与监理单位负责人。
水保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建设管理部,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职责分工水保领导小组职责:负责水土保持的工作协调管理,定期召开例会研究水保有关事项;对于施工中发生的重大水土流失事件,负责组织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根据具体情况会同地方主管部门,及时研究处理方案,并追究相关责任;负责对设计、监理和施工单位工作绩效的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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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心整理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单位资质管理办法
(修订草案)
第一章总则
位,), 第四条 (甲级资格证书申请条件)申请甲级资格证书的单位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的独立法人,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完善的组织章程,或者健全的技术、质量和财务等管理制度,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注册资金不少于300万元(或者开办资金不少于100万元、或者固定资产不少于500万
元)。
(二)具有与水土保持监测相关专业学历和水土保持工作经历、具备水土保持监测工作能力,且取得上岗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2人。
其中,至少有3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有5名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有3名所学专业为水土保持。
高级和中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中,不少于3人主持或参与省部级以上水土保持技术
备。
条件:
资金100万元以上(或者开办资金不少于50万元、或者固定资产不少于100万元)。
(二)具有与水土保持监测相关专业学历和水土保持工作经历、具备水土保持监测工作能力,且取得上岗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8人。
其中,至少有2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有3名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有2名所学专业为水土保持。
高级和中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中,不少于2人主持或参与地市级以上水土保持技术
标准、水土保持科学研究、水土保持规划设计、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技术评估、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等项目。
(三)单位从事水土保持工作3年以上,近3年内主持开展地市级以上水土保持科学研究、水土保持规划设计、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技术评估等项目不少于5个。
备。
前3
(六)专业技术人员的毕业证书、职称证明复印件及监测技术能力证明材料;技术负责人的简历以及职称证明、毕业证书、身份证和任职文件复印件;
(七)单位近3年内业绩证明材料;
(八)监测仪器设备清单及权属证明材料;
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八条(受理及审批程序1)申请资格证书的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准备相关材料,报所在地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并签署意见,连同申请材料转报水利部。
水利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办理受理手续。
第九条(受理及审批程序2)水利部应当自受理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转报的申
第十四条(证书延续)资格证书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持证单位应当在有效期届满60个工作日前,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向水利部提出延续资格证书的申请。
水利部在资格证书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
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监督管理)水利部对资格证书持证单位实施统一的监督管理。
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持证单位在本辖区内开展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工作进行检查,对水土流失监测数据和成果进行审核,并予以公告。
第十六条水利部对资格证书实行日常检查和业绩定期报告制度。
位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格证书。
第二十条(处罚2)资格证书持证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警告。
情节严重的,责令持证单位在3个月以上、12个月以内不得承担新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业务。
(一)没有及时办理变更手续的;
(二)出借资格证书的;
(三)转包所承担业务的;
(四)超出资格证书等级规定范围开展监测工作的;
(五)未及时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监测成果的;
(六)未按有关规定及技术标准开展监测工作的;
第二十四条(证书及格式文本印制)《水土保持监测资格证书》、《水土保持监测资格证书申请表》由水利部统一印制。
第二十五条(实施日期及废止有关规定)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水土保持监测资格证书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