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管理规定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1. 引言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开发建设项目的数量和规模也越来越大。
为了保护环境和生态资源,确保开发建设项目过程中的水土保持工作得到有效执行,制定和执行水土保持方案是至关重要的。
本文档旨在为开发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提供管理办法,确保项目的可持续发展和环境保护。
2. 概述水土保持方案是指为开发建设项目提供的一种保护措施,通过合理规划和管理,减少土地资源的流失和破坏,保护自然生态环境。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所有规模和类型的开发建设项目,包括房地产项目、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工业园区建设等。
3. 管理原则3.1 环境优先原则:水土保持方案制定和实施应以环境保护为首要任务,确保项目的可持续发展。
3.2 综合管理原则:水土保持方案应综合考虑项目的经济、社会和环境因素,实施综合管理。
3.3 依法合规原则:水土保持方案的制定和执行应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的环境法规和政策要求。
4. 管理流程4.1 水土保持方案编制4.1.1 项目规划阶段,应根据项目的特点和环境要求编制水土保持方案。
4.1.2 水土保持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项目概况和背景介绍•环境评价结果•水土保持目标和措施•管理责任和监测计划•预防和应急措施4.2 水土保持方案审批4.2.1 编制完成的水土保持方案应提交给相关部门进行审批。
4.2.2 相关部门应根据法规和政策要求对水土保持方案进行审批。
4.2.3 审批通过的水土保持方案应及时通知项目建设单位。
4.3 水土保持方案实施和监督4.3.1 按照水土保持方案的要求,开展工程建设和环境管理。
4.3.2 定期对工程建设过程中的水土保持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
4.3.3 对于发现的问题,及时采取纠正措施,确保水土保持工作的顺利进行。
5. 监测和评估5.1 监测计划5.1.1 水土保持方案应制定监测计划,详细规定监测目标、频率、方法和责任人等。
5.1.2 监测内容应包括土地资源利用情况、土壤侵蚀状况等。
2024年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

2024年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____年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保障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促进可持续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____年开发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的编报、审批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水土保持方案是指在开发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对影响水土资源的因素进行科学评价和调控措施的规划和设计,以减少水土流失,维护生态环境稳定。
第四条水土保持方案的编报应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结合项目实际情况,科学合理确定水土保持目标、控制措施和监测评价方法。
第五条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加强对____年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编报、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确保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和有效性。
第六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加强对水土保持方案编报的组织和管理工作,并按照要求配备相应的技术人员。
第七条相关单位应积极参与水土保持方案的编报、审批和管理工作,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助。
第二章水土保持方案的编报第八条水土保持方案的编报应按照项目建设单位的责任划分进行,明确编制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
第九条水土保持方案的编报应收集、整理和分析项目区域的水土资源资料,评估项目建设对水土资源的影响。
第十条水土保持方案应在项目前期阶段编制,充分考虑项目的水土条件和环境特点,科学确定项目的水土保持目标。
第十一条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制应注意结合项目的水土条件和环境特点,科学规划控制措施,减少水土流失,保护生态环境。
第十二条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制应规划监测评价方法,明确监测内容和监测指标,为后续的监测评价提供依据。
第十三条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完成后,应经项目建设单位审核,并报所在地区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
第三章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第十四条所在地区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对水土保持方案进行审查。
第十五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审查水土保持方案时,应注重方案的可行性、科学性和合理性。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2002年10月14日水利部令第16号公布,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2005年7月8日水利部令第24号《水利部关于修改部分水利行政许可规章的决定》修改;2015年12月16日水利部令第47号《水利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改)第一条为加强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的验收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的验收。
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的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的验收,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开发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水土保持方案实施情况和水土保持设施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经验收合格后,该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负责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权限,负责项目的水土保持设施的验收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完成的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应当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的范围应当与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及批复文件一致。
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工作的主要内容为:检查水土保持设施是否符合设计要求、施工质量、投资使用和管理维护责任落实情况,评价防治水土流失效果,对存在问题提出处理意见等。
第七条水土保持设施符合下列条件的,方可确定为验收合格:(一)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手续完备,水土保持工程设计、施工、监理、财务支出、水土流失监测报告等资料齐全;(二)水土保持设施按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和设计文件的要求建成,符合主体工程和水土保持的要求;(三)治理程度、拦渣率、植被恢复率、水土流失控制量等指标达到了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和批复文件的要求及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技术标准;(四)水土保持设施具备正常运行条件,且能持续、安全、有效运转,符合交付使用要求。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 (水利部令第5号)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5号)(1995年5月30日水利部令第5号公布根据2005年7月8日《水利部关于修改部分水利行政许可规章的决定》修改)第一条为了加强水土保持方案编制、申报、审批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和国家计委、水利部、国家环保局发布的《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从事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开发建设单位和个人,必须编报水土保持方案。
其中,审批制项目,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报批手续;核准制项目,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报批手续;备案制项目,在办理备案手续后、项目开工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报批手续。
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应当纳入下阶段设计文件中。
第三条开发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应当依据水土保持技术标准和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编制水土保持篇章,落实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和投资概算。
初步设计审查时应当有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机关参加。
第四条水土保持方案分为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和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凡征占地面积在一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一万立方米以上的开发建设项目,应当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其他开发建设项目应当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的内容和格式应当符合《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规范》和有关规定。
第五条水土保持方案的编报工作由开发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负责。
具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单位和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技术能力和业务水平,并由有关行业组织实施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该行业组织制定。
第六条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所需费用应当根据编制工作量确定,并纳入项目前期费用。
第七条水土保持方案必须先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开发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方可办理土地使用、环境影响评价审批、项目立项审批或者核准(备案)等其他有关手续。
第八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水土保持方案实行分级审批制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水土保持方案,应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

4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一、项目背景及目标1.项目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各类开发建设项目如雨后春笋般涌现。
然而,这些项目在推动经济增长的同时,也可能对周边环境造成一定程度的水土流失。
因此,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水土保持方案至关重要。
2.项目目标(1)确保开发建设项目在实施过程中,水土流失得到有效控制。
(2)通过实施水土保持措施,改善项目区的生态环境,提高土地利用率。
(3)建立健全水土保持监测体系,为项目实施提供科学依据。
二、水土保持措施1.工程措施(1)土地整治在项目区内进行土地整治,包括平整土地、修建梯田、挖掘排水沟等,以减少地表径流,降低水土流失风险。
(2)植被恢复对项目区内的裸露土地进行植被恢复,选择适应当地环境的植物种类,提高植被覆盖率,增强土壤抗侵蚀能力。
2.生物措施(1)退耕还林还草在项目区内实施退耕还林还草,增加植被面积,提高土壤保持能力。
(2)生态护坡对项目区的坡面进行生态护坡,采用植物措施与工程措施相结合的方式,提高坡面稳定性。
3.管理措施(1)建立健全水土保持管理制度制定水土保持管理规章制度,明确各部门职责,确保水土保持措施的有效实施。
(2)加强宣传教育通过多种渠道开展水土保持宣传教育,提高项目区群众的水土保持意识。
三、水土保持方案编报1.编报内容(1)项目概况(2)水土保持目标(3)水土保持措施(4)水土保持投资概算(5)水土保持效益分析2.编报程序(1)项目单位编制水土保持方案(2)项目单位报请项目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3)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土保持方案进行审批四、水土保持方案审批1.审批依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依据主要包括:(1)水土保持法律法规(2)水土保持技术规范(3)项目区实际情况2.审批程序(1)项目单位提交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申请(2)水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3)水行政主管部门作出审批决定(4)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审批结果进行公告五、水土保持方案实施与监管1.实施主体水土保持方案实施主体为项目单位。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的管理,保护土地资源,促进生态环境的持续改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的编报、审批和管理。
第三条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应当遵循“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根据项目性质、规模和环境特点,科学合理地确定水土保持目标和措施。
第四条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应当经过技术论证和专家评审,并报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五条各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对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制、审批和实施进行监督检查,对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及时纠正。
第二章编报程序第六条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制应当由项目单位或者其委托的专业机构负责。
第七条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项目的基本情况和规模;(二)项目可能产生的水土保持问题的分析;(三)水土保持目标的确定;(四)水土保持措施的选择和布置方案;(五)水土保持工程的设计和施工方案;(六)水土保持工程的运行和维护管理方案;(七)水土保持监测和评价方案;(八)其他必要的内容。
第八条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制应当根据项目的性质和规模,进行科学论证和评估,确保可行性和科学性。
第九条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应当报经专家评审,并提交有关部门备案。
第十条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依据项目的性质和规模,分为市级和县级审批。
市级审批的项目由省级水土保持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县级审批的项目由地市级水土保持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第十一条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应当秉承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审批机关应当依法对方案的合理性和科学性进行审核。
第十二条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结果应当明确,不得含糊其辞,对不合格的方案应当予以退回,并说明退回原因。
第三章管理措施第十三条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实施应当按照批准的方案进行,不得私自变更。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一、总则为了加强对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的监管,确保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生态环境的保护,制定本规定。
二、编报程序1.项目开发单位在进行项目建设之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并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审批管理:1.1提交申报材料:项目开发单位应当向水土保持主管部门提交水土保持方案编报的申请材料,包括项目基本情况、土地利用计划、工程设计方案等。
1.3专家评审:水土保持主管部门组织相关专家对水土保持方案进行评审,对方案的科学性、可靠性进行评判,并形成评审报告。
1.4审批决策:水土保持主管部门根据技术审核和专家评审的结果,对水土保持方案进行审批决策,即批准或者驳回。
三、审批标准1.水土保持方案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水土保持政策、法律法规的要求。
2.水土保持方案应当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科学合理地进行土地利用规划、防治措施的选取等工作。
3.水土保持方案应明确责任主体,包括项目开发单位、施工方、监理单位等,并明确各方的责任和义务。
4.水土保持方案应明确监测和评估体系,对项目建设过程中的水土保持工作进行监测和评估,并及时调整和改进措施。
5.水土保持方案应进行社会公众参与,听取公众意见,提高方案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四、审批决策1.水土保持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审批标准,对水土保持方案进行审批决策,并及时向项目开发单位和相关部门通报结果。
2.对于审批通过的水土保持方案,水土保持主管部门应向项目开发单位颁发水土保持方案审批证明,并保留备案。
3.对于审批驳回的水土保持方案,水土保持主管部门应当向项目开发单位提出修改意见,并要求重新提交。
五、监督管理1.水土保持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已审批通过的水土保持方案的监督管理,确保方案的有效实施。
2.水土保持主管部门应制定监测评估制度,定期对项目的水土保持工作进行检查和评估,并向相关部门报告。
3.水土保持主管部门应当对违反水土保持方案的行为进行处罚,并及时纠正和修复。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与目的第一条为规范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改善生态环境,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旨在明确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审批、实施、监管和验收等全过程管理要求,确保项目水土保持措施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投产使用。
第二章适用范围界定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涉及土地开发、资源开采、基础设施建设等可能引起水土流失的项目。
第四条无论项目规模大小,均应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并接受相关主管部门的监管。
第三章水土保持方案编制第五条项目建设单位在项目前期阶段,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水土保持方案。
方案应充分考虑项目所在地的自然条件、水土流失现状及潜在风险,提出合理的水土保持措施。
第六条水土保持方案应包含项目区水土流失现状分析、水土保持目标确定、水土保持措施设计、水土保持监测与评估等内容。
第四章方案审批与监管第七条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完成后,应提交至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批。
审批部门应组织专家进行技术评审,确保方案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第八条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作为项目开工建设的前置条件,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方案要求实施水土保持措施,并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五章设施建设与验收第九条建设单位应按照水土保持方案的要求,同步建设水土保持设施,确保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使用。
第十条水土保持设施竣工后,建设单位应组织自验,并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验收。
验收合格的,方可正式投入使用。
第六章违法处理与责任追究第十一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未按照方案要求实施水土保持措施的项目,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法给予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并责令限期整改。
第十二条因未落实水土保持措施导致水土流失加剧、生态环境受损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监督管理与检查第十三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水土保持监督管理体系,加强对项目水土保持工作的日常监督检查。
水土保持监测项目管理制度
水土保持监测项目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加强水土保持工作的监测和管理,提高水土保持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水土保持监测项目的管理,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水土保持监测项目的管理工作。
三、监测项目管理组织机构1. 监测项目管理委员会:由项目主管单位负责人、项目领导组成,负责制定项目管理方案、监督项目实施,审查项目实施情况和决策需要的重大问题。
2. 项目管理部门:负责监测项目的具体实施工作,包括项目编制、资金管理、监测安排、数据处理和报告编制等。
3. 监测实施单位:负责监测项目的实施工作,按照项目管理部门的要求,完成监测任务。
四、监测项目管理流程1. 监测项目立项项目主管单位成立项目管理委员会,确定项目管理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并制定项目管理方案。
2. 监测项目编制项目管理部门根据项目管理方案制定监测项目实施计划,包括监测内容、监测方法、监测点位和监测周期等。
3. 监测项目资金管理项目管理部门负责监测项目经费的管理和使用,确保经费使用合理、合法,按照监测项目实施计划进行监测任务的招投标。
4. 监测任务实施监测实施单位按照监测项目实施计划进行监测任务的实施,确保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5. 监测数据处理监测数据由监测实施单位汇总整理,项目管理部门负责对监测数据进行审核和验证,编制监测报告。
6. 监测报告审定监测报告由项目管理部门负责审定,并上报监测项目管理委员会审批。
7. 监测报告出具监测项目管理委员会批准后,监测报告由项目管理部门出具,向相关部门提交。
五、监测项目管理要求1. 监测项目管理应坚持科学、规范、公正、透明的原则。
2. 监测项目管理应严格按照程序进行,确保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3. 监测项目管理应严格执行资金管理制度,确保监测经费的合理、合法使用。
4. 监测项目管理应及时、准确地上报监测报告,向社会公开监测数据。
5. 监测项目管理应注重监测成果的应用,提高水土保持工作的科学性和效益性。
监测依据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第一部分监测依据第二部分监测目的与分类第三部分监测范围与时段第四部分监测点位布设第五部分监测内容与方法第六部分监测工作量第七部分监测成果要求第一部分监测依据一、监测依据二、监测工作基本要求一、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依据(一)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12号)●《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16号)●《水土保持监测资格证书管理暂行办法(2003年5月27日水利部水保[2003]202号,2005年7月8日水利部令第25号修改)●《关于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的意见》(水利部水保[2009]187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松辽流域大中型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的通知》(松辽水保2010]19号)●《关于加强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规范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编报审批的规定》(内水保[2005]29号)●《关于加强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的通知》(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厅内水保[2006]19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九条:国务院水行政部门建立水土保持监测网络,对全国水土流失动态进行监测预报,并予以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分别公告水土保持监测情况。
公告应当包括下列事项:(一)水土流失的面积、分布状况和流失程度;(二)水土流失造成的危害及其发展趋势;(三)水土流失防治情况及其效益。
第二十四条:有水土流失防治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定期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本单位水土流失防治工作的情况。
❖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第二十七条水土流失区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立水土保持监测网络,对水土流失进行动态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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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的管理,提高监测质量,根据水利部《关于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的意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水土保持监测是实施水土保持监督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承担开发建设项目监测的单位应重视新技术新理论的研究,协助生产建设单位做好水土保持方案的落实工作。
第三条在我省从事水土保持监测的机构须在我厅登记入档,从业人员应持水利部颁发的上岗证,人员数量应符合有关规定。
第四条水土保持监测实行分类管理制度。
征占地面积大于50公顷或挖填方土石方总量大于50万立方米的建设类项目,由建设单位委托有甲级水土保持监测资质的机构开展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征占地面积5~50公顷且挖填土石方5~50万立方米的,由建设单位委托有乙级以上水土保持监测资质
的机构开展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征占地面积小于5公顷或挖填方土石方总量小于5万立方米的,由建设单位自行安排水土保持监测工作。
生产类项目以每年的征占地或挖、填土石方为依据,依照上述分类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承担水土保持监测的单位在开展监测工作之前应制定《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实施方案》,根据工程建设进度合理安排监测频次,确定监测的重点内容和重点部位。
《实施方案》应报我厅备案,录入省水土保持信息管理系统进行管理。
第六条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应定点监测和巡视监测相结合,注重量化的内容。
有条件的大中型开发建设项目可结合遥感和远程监控技术进行
监测。
第七条监测内容和频次应按照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要求开展工作。
项目土建施工期间,雨季(4月至10月)每月监测不少于2次,旱季(11月至3月)每月监测不少于1次。
施工期较短的输电线路等项目可适当简化,但在土建施工期间和施工结
束后应各监测一次。
水土流失敏感区域和各具代表性的施工工区应加强监测。
第八条项目监测应充分反映施工过程。
对施工前后项目区水土流失状况、建设单位实施水土保持临时防护措施和永久措施的时间、数量、防护效果等,应作详细记录,并拍摄现场照片或录像,通过监控设备发送至省水土保持信息管理系统网站入
档管理。
第九条逐步推行驻点监测。
鼓励监测单位采用培训、现场指导等形式参与建设单位的施工管理。
第十条承担项目监测的机构应定期向原批准水土保持方案的机关及项目所在地有关水行政主
管部门报送监测成果。
监测资料应加盖建设单位和项目监测承担单位印章。
项目建设期间,在每季度的第一个月报送上一季度的水土保持监测季度报
告表;监测任务完成后三个月内报送水土保持监测总报告。
如发现生产建设单位违规弃渣、擅自变更弃土弃渣场造成防洪安全隐患、不合理施工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等情况的,应随时报告。
第十一条逐步建立水土保持监测公告制度。
原批准水土保持方案的机关根据监测报告,定期公布项目水土流失及其防治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二条监测机构应保证监测质量,保证监测数据的全面性和真实可靠性。
如出现未如期提交监测成果,或瞒报、漏报和编造监测数据,以及从业过程中弄虚作假等情况,我厅将进行批评和通报,在资质管理考核时按规定向水利部报告。
第十三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