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申报国家科技项目配套资金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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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项目申报指南

科技项目申报指南

企业科技项目申报指南序号12 3 4 5 项目名称知识产权申请广东省民营科技企业认定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高新技术产品申报区级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认定申报条件1.符合三性:新颖性,实用性,创造性2.专利类别: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1.有技术成果证明 (具有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授权证书、软件著作权、省级科技成果鉴定证书等证明)或专有,开发和生产相关产品2.属制造业的要 500 万元资产以上3.科技开发费用应占年技工贸总收入 2%以上4.大专以上科技人员占专职从业人员(不含生产工人)的 30%以上5.合法经营一年以上。

1.有核心知识产权(实用新型专利 6 项或发明专利 1 项为满分)2.科技成果转化(近 3 年来,年均 4 项以上为满分)3.研发组织管理(研发项目立项报告、研发人员奖励制度、研发投入核算体系、设有研发机构、开展产学研合作研发活动)4.成长性(总资产增长率和销售增长率分别≥ 0.35 为满分)5.主营产品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之一6.近一年销售收入为 5000 万以下、 5000 万-2 亿、2 亿以上时,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比例分别不少于 6%、4%、3%。

7. 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应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 60%以上8.专科以上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 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职工总数的 10%以上1.产品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或《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2006)》或《中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目录(2006)》2. 申报的产品应经过国家授权部门的认定或经市场检验并得到认可的新产品。

3.每批一家企业可以同时申报多项的。

1.上年度产品销售值一般大于 5000 万元2.至少拥有某一方面的技术成果3.从事技术开发人员不少于 15 人4.每年投入研发费不低于全年销售收入总额的 2%申报时间1. 常年可办理。

2.实用新型专利授权约需10 个月左右;发明专利授权一般需 2 年半以上。

一年两申报批次:第一批 3 月;第二批 8 月。

佛山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佛山市重点领域科技攻关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佛山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佛山市重点领域科技攻关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佛山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佛山市重点领域科技攻关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佛山市科学技术局•【公布日期】2020.11.19•【字号】•【施行日期】2020.11.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科技计划正文佛山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佛山市重点领域科技攻关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各有关单位:根据《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佛山市全面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促进科技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佛府〔2019〕1号),我局制定了《佛山市重点领域科技攻关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佛山市科学技术局2020年11月19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支持条件与要求第三章支持方式与标准第四章申报程序第五章管理与保障第六章附则佛山市重点领域科技攻关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佛山市全面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促进科技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文件精神,集中资源支持我市企事业单位开展制约产业发展的核心技术攻关,积极承担国家和省重大科技专项,加快研究成果落地和产业化应用,根据《佛山市科技创新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和《佛山市财政科技创新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佛山市重点领域科技攻关项目旨在面向世界科技前沿和经济建设主战场,聚焦国家、省、市重大需求,围绕重点领域持续开展科研攻关,力争在关键技术、关键零部件、关键材料和重大装备等方面,取得原创性成果和自主知识产权,实现核心技术自主可控,为我市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和新兴产业培育壮大提供科技支撑。

第三条佛山市重点领域科技攻关重点围绕我市先进制造业集群,在装备制造、泛家居、汽车及新能源、军民融合及电子信息、智能制造及机器人、新材料、食品饮料、生物医药及大健康等产业领域取得技术突破。

第四条适用范围:(一)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和广东省重点领域研发计划重大专项;(二)佛山市市级重点领域科技攻关、市核心技术攻关及其他纳入市级重点领域科技攻关支持的项目。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国家科技项目省级财政科技经费配套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国家科技项目省级财政科技经费配套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国家科技项目省级财政科技经费配套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08.08.29•【字号】浙科发计〔2008〕215号•【施行日期】2008.08.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经费与财务正文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国家科技项目省级财政科技经费配套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浙科发计〔2008〕215号各市、县(市、区)科技局,各高校、科研院所,省级有关部门:为了进一步鼓励浙江的科技人员更多地围绕国家战略目标承担科研任务,提高我省科技自主创新能力,我厅对2003年制定的《国家科技项目浙江省级财政科技经费配套计划管理办法》(浙科发计〔2003〕132号)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八月二十九日国家科技项目省级财政科技经费配套计划管理办法(修订)第一条为了进一步鼓励浙江科技人员更多地围绕国家战略目标承担科研任务,提高我省科技自主创新能力,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科技项目省级财政科技经费配套计划是浙江省科技计划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凡符合以下条件的国家科技项目可申请省级财政科技经费配套计划:(一)项目承担单位在我省行政区划内(计划单列市除外);(二)通过省科技厅向科技部申报并获国家科技经费资助的863计划、973计划、科技支撑计划、重大科技专项计划、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计划、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基金计划项目以及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和创新平台建设等,并且明确要求地方财政给予配套的项目;(三)通过有关部门或直接向科技部申报并获国家科技经费资助的863计划、973计划、科技支撑计划和重大科技专项计划等,并且明确要求地方财政给予配套的项目;(四)该项目的实施对浙江经济社会发展和提高浙江科技创新能力有重要推动作用。

第三条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基金以及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平台建设项目,在相应专项经费中安排;没有相应专项经费的国家项目在国家项目配套经费专项中安排。

娄底市财政局、娄底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娄底市科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娄底市财政局、娄底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娄底市科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娄底市财政局、娄底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娄底市科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娄底市财政局,娄底市科学技术局•【公布日期】2024.04.24•【字号】娄财教〔2024〕83号•【施行日期】2024.04.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娄底市财政局、娄底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娄底市科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财政局、科技(工)局,娄底经开区财政局、产业发展局,市直有关单位:现将《娄底市科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娄底市科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娄底市财政局娄底市科学技术局2024年4月24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三章支持类别与方式第四章项目申报与审查第五章资金下达与使用管理第六章监督管理与绩效评价第七章附则附件娄底市科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娄底市科技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国务院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方案》(国发〔2014〕64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市级一般公共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我市基础研究、技术研发、成果转化以及其他创新能力建设等科技创新计划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要严格按照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遵循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分类支持、讲求绩效,科学规范、公开透明的原则,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切实提高财政专项资金绩效。

第四条根据科技创新规律和科技计划类别特点,专项资金综合采用事前资助、事后补助、风险补偿、创投引导、绩效奖励等支持方式。

广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教育系统科学研究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穗教发[2014]96号

广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教育系统科学研究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穗教发[2014]96号

广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教育系统科学研究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广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教育系统科学研究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穗教发〔2014〕96号)市属各高校,各区、县级市教育局,局属各单位:《广州市教育系统科学研究项目经费管理办法》已经市法制办审查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州市教育局2014年10月24日广州市教育系统科学研究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市教育系统科学研究项目的经费管理,提高市财政专项经费的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民口科技重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自然科学基金委《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资助经费管理办法》,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经费管理办法》,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及国家、省、市其他财政财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市教育系统科研项目包括国家级科研课题配套资助项目、市属高校“羊城学者”科研项目、市属高校科研计划项目、市教育局协同创新重大项目、市教育系统创新学术团队项目、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市教育局委托研究的科研项目及其他各类由市教育局资助的科学研究项目。

第三条市教育系统科研项目经费的绩效目标体现在通过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管理创新,提高教学水平、教育质量,产出科研成果,提升服务经济、社会的能力,具体表现形式包括形成研究成果报告、教育教学方案、制作教学案例与视频及公开发表论文、公开出版专著、获得发明专利授权等。

阳江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阳江市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阳江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阳江市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阳江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阳江市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8.12.03•【字号】阳部规【2018】22号•【施行日期】2018.12.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计划正文关于印发《阳江市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科技局、财政局,市有关单位:现将《阳江市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阳江市科学技术局反映。

该文的部门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为阳部规【2018】22号。

阳江市科学技术局2018年12月3日阳江市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阳江市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的管理,优化科技经费配置、提高科技经费使用效益,根据国家、省有关科技项目经费管理的规章制度和《阳江市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阳江市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经费是指每年按财政支出的一定比例从市级财政预算中安排资金,归口阳江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安排用于市级科技计划项目实施的经费(以下简称项目经费)。

为实现我市创新驱动计划行动,主要支持重大科技专项、产业技术创新专项、协同创新专项、科技创新环境建设专项、知识产权发展专项等5大专项,项目经费由市科技局管理。

第三条经费管理原则:1、科学安排,合理配置。

严格按照项目的目标和任务,科学合理地编制和安排预算,杜绝随意性。

2、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项目经费应当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

项目经费管理和使用要建立面向结果的追踪问效机制。

3、项目验收,财务先行。

全面展开项目财务验收,明确规定先财务验收,再进行项目验收。

4、遵循法律,兼顾效益。

项目经费使用必须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充分利用现有科技资源,使有限的经费发挥更大的效益。

第二章经费管理的组织实施第四条项目经费由市科技局、推荐部门和项目承担单位分级管理。

成都市科学技术局关于组织申报成都市国际科技合作资助项目的通知

成都市科学技术局关于组织申报成都市国际科技合作资助项目的通知

成都市科学技术局关于组织申报成都市国际科技合作资助项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科学技术局•【公布日期】2013.08.27•【字号】•【施行日期】2013.08.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成都市科学技术局关于组织申报成都市国际科技合作资助项目的通知高新区科技局,天府新区成都片区科宣局,各区(市)县科技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为有效利用国际科技资源,积极推进国际科技合作交流,提升我市科技创新国际化水平,我局将在全市范围内征集国际合作项目,并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给予专项资助,现将申报相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外资研发机构资助(一)资助范围1.世界500强外资企业在我市注册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研发机构(以下简称“独立外资研发机构”);2.国(境)外知名企业、大学、科研机构在蓉设立的非独立法人的研发分支机构、研发部门(以下简称“非独立外资研发机构”)。

(二)资助条件1.申请独立外资研发机构资助的主体应具备以下条件:(1)研发项目应符合国家、省、市的产业政策和法律法规;(2)投资额不低于100万美元,研发经费具有保障;(3)研发机构总人数在20名以上,其中具有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人员占机构总人数的50%以上,从事研究开发活动人员占机构总人数的70%以上;(4)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组织机构,具有先进的实验设备等研发条件。

2.申请非独立外资研发机构运行资助的主体应为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的外资独立法人机构,且具备以下条件:(1)在蓉设立了非独立法人的研发分支机构、研发部门,研发项目符合国家、省、市的产业政策和法律法规;(2)研发机构总人数10名以上,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组织机构,具有必要的实验设备等科研条件;(3)与在蓉企业、高校和科研院所合作开展新产品、新技术研发工作,建立了联合实验室、联合研发中心等研发机构,合作研发成果确定在我市实施转化的将予以优先支持。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申请国家科技重大专项上海市地方配套资金的通知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申请国家科技重大专项上海市地方配套资金的通知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申请国家科技重大专项上海市地方配套资金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公布日期】2010.05.27•【字号】•【施行日期】2010.05.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研究与科研基地正文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申请国家科技重大专项上海市地方配套资金的通知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各承担单位:为鼓励本市企事业单位承担国家科技重大专项,保障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的顺利实施,按照市政府办公厅转发的《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资金配套管理办法(暂行)》(沪府办发【2009】39号)相关规定,现将组织申报国家科技重大专项上海市地方配套资金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办事机构职责根据市政府转发的《上海参与国家重大科技专项组织实施工作机制》要求,由市相关牵头责任部门具体负责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地方配套资金的受理工作,具体分工如下:1、市科委负责“极大规模集成电路制造装备及成套工艺”、“重大新药创制”重大专项的地方配套资金受理工作;2、市经信委负责“核心电子器件、高端通用芯片及基础软件产品”、“新一代宽带无线移动通信网”、“高档数控机床与基础制造技术”、“大型先进压水堆及高温气冷堆核电站”等重大专项的地方配套资金受理工作;3、市卫生局负责“艾滋病和病毒性肝炎等重大传染病防治”重大专项的地方配套资金受理工作;4、市环保局、水务局负责“水体污染控制与治理”重大专项的地方配套资金受理工作;5、市农委负责“转基因生物新品种培育”重大专项的地方配套资金受理工作;二、申办对象应具备条件及配套原则1、按照《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资金配套管理办法(暂行)》(沪府办发【2009】39号)的相关规定,凡牵头或参与国家民口科技重大专项研究开发项目的本市企事业单位,均可申请上海市地方配套资助。

2、国家重大专项地方配套资金预算必须在申报国家重大专项项目前,经市相关牵头责任部门审核并出具地方配套资金承诺书,地方配套资金必须在国家重大专项任务合同书“项目经费来源与支出预算”表中有明确列支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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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申报国家科技项目配套资金的通知
【法规类别】科学研究与科技项目
【发文字号】穗科函字[2005]173号
【发布部门】广州市科学技术局
【发布日期】2005.07.11
【实施日期】2005.07.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申报国家科技项目配套资金的通知
(穗科函字〔2005〕173号)
各有关单位:
为更好地支持国家“863计划” 等重大科技攻关项目在我市实施,我局拟对我市2004年至2005年获得国家“863计划”等重大专项科技攻关项目进行资金配套。

现将有关申报要求通知如下:
一、申请资金配套的项目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属于国家“863计划”、“973计划”和重大专项科技攻关计划,2004年8月-2005年7月收到国家拨款的项目;
(二)申报单位必须是项目的主持或主要参加单位;
(三)项目在本市有较好产业化基础,对本市产业发展拉动作用大、有预期经济效益;或项目在本市有较好的学科基础,对本市重点学科建设提升作用明显,有预期应用前景及良好社会效益。

二、属于以下情况之一的不予资金配套:
(一)项目或相关的研究内容已在我市各类科技计划立项并得到资金资助;
(二)“863计划”和重大专项科技攻关项目不在本市进行产业化;
(三)以个人身份参加项目;
(四)项目年度拨款额低于10万元。

三、申报项目须提交如下材料:
(一)国家科技项目配套资金申请表;
(二)原项目建议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任务书;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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