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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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1.目的:为了规范动火作业流程,防止管理不到位导致火灾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适用于动火作业分级、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职责要求及《动火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3.术语和定义:3.1动火作业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工艺设置以外的非常规作业,如使用电焊、气焊(割)、喷灯、电钻、砂轮、烘烤、焚烧、打磨、铁锤敲击等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炽热表面的非常规作业。

3.2 易燃易爆场所在本制度中指产生和储存易燃、可燃物的区域,如危险化学品库房、原辅料库房、污水处理区域等。

4.工作内容:4.1安全用火管理范围:4.1.1在公司区域内进行以下作业或使用电动工具均应纳入安全用火管理范围:各种焊接、切割作业;临时用电和使用非防爆的电动工具等。

4.2管控说明:4.2.1动火者必须持国家核发的有效作业证件(特种作业人员);4.2.2动火管理实行动火作业许可证制度,凡在动火管理范围内的动火作业必须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4.2.3动火作业实行“三不动火”的规定要求,即“没有经批准的动火作业不动火、动火监护人不在现场不动火、防火措施不落实不动火”。

工厂安全管理人员有权随时检查动火作业情况。

在发现违反动火管理标准的作业时,有权收回动火作业许可证,停止动火,并根据违章作业情节,对违章者严肃处理。

4.3动火作业审批:4.3.1动火作业分三个等级(甲、乙、丙级),丙级为最低级,设备部门在本部门固定区域动火,由其部门负责人审批,审批记录现场留存(动火区域);乙级为跨部门动火作业,需要双方部门负责人签字审批,审批记录现场留存;甲级动火作业为公司重点防火区域,主要是指辅料库、化学品库房、制冷间、配电室、污水池上方、小料房、配料间、餐厅、化验室、油品库、垃圾房、各种罐内、管道上等焊接作业为甲级动火作业,需要公司总经理签批,审批记录安委会存档;相关方作业谁接收谁负责,动火审批流程依据上述甲级执行,同时引进部门管理人员全程监督。

矿井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矿井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一、目的与依据为加强矿井动火作业的安全管理,预防火灾事故的发生,保障矿井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规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矿井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矿井范围内所有动火作业,包括但不限于焊接、切割、气割、喷灯作业等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高温表面的临时性作业。

三、管理职责1. 矿井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矿井动火作业的监督管理,包括作业许可证的审批、现场监督检查、事故调查处理等。

2. 矿井生产技术部门负责制定动火作业方案,审核作业安全措施,组织实施作业前的安全培训和技术交底。

3. 作业单位负责落实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确保作业人员具备相应的操作技能和安全意识。

4. 作业人员负责严格遵守动火作业安全操作规程,正确使用防护用品,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报告。

四、动火作业许可管理1. 动火作业前,作业单位应向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提交动火作业方案、安全措施等相关材料。

2. 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签发动火作业许可证。

3. 动火作业许可证应明确作业地点、时间、范围、作业人员、安全措施等内容。

五、安全措施1. 动火作业前,应清除作业现场及周围易燃物,并采取有效隔离措施,防止火势蔓延。

2. 动火作业现场应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并确保其完好有效。

3. 作业人员应佩戴必要的防护用品,如防火服、防毒面具等。

4. 动火作业过程中,应设置专人监火,确保作业安全。

六、作业流程1. 动火作业前,作业单位应进行现场安全检查,确认安全措施落实到位。

2. 作业人员应接受安全培训和技术交底,了解作业风险和注意事项。

3. 动火作业过程中,作业人员应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发现异常情况立即停止作业,报告安全生产管理部门。

4. 动火作业结束后,作业人员应清理现场,确保无火种、余热等安全隐患。

七、监督检查1. 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应定期对动火作业进行监督检查,确保作业安全。

2. 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应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动火作业的安全管理制度

动火作业的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动火作业安全管理,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保障人员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有动火作业,包括焊接、切割、热处理、气焊、气割、喷灯、电弧焊、电渣焊、激光切割等。

三、职责分工1. 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制定、修订和完善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监督、检查动火作业的执行情况,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进行查处。

2. 作业部门:负责组织动火作业的实施,确保动火作业符合安全要求。

3. 作业人员:负责遵守动火作业安全操作规程,正确使用防护用品,确保自身和他人的安全。

四、动火作业审批1. 动火作业前,作业部门应向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提出动火作业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1)动火作业方案;(2)作业地点及范围;(3)作业时间;(4)作业人员名单及资质证明;(5)安全防护措施。

2. 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对动火作业申请进行审核,确认符合安全要求后,签发《动火作业许可证》。

五、动火作业现场管理1. 动火作业现场应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并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

2. 动火作业现场禁止堆放易燃、易爆物品,禁止吸烟。

3. 动火作业现场应配备专人负责现场安全监护,确保作业人员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4. 动火作业过程中,如发现安全隐患,应立即停止作业,并采取相应措施消除隐患。

六、动火作业防护措施1. 动火作业人员应穿戴符合要求的防护用品,如防护眼镜、防护手套、防护服等。

2. 动火作业现场应设置隔离区域,隔离区域应采取封闭或围挡措施。

3. 动火作业现场应配备灭火器、消防砂、灭火毯等消防器材。

4. 动火作业结束后,应对现场进行检查,确认无残留火种、易燃物,方可离开现场。

七、监督检查与考核1. 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定期对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 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停工整顿等处罚。

3. 对在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给予表彰和奖励。

动火作业的安全管理制度

动火作业的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动火作业的安全管理,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保障公司财产和员工生命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公司范围内所有动火作业,包括焊接、切割、熔融、热处理等需要明火、高温作业的动火作业。

三、职责分工1. 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制定、修订和监督实施本规定,组织开展动火作业的安全培训和检查。

2. 作业部门:负责组织动火作业,制定动火作业方案,落实安全措施,确保作业安全。

3. 作业人员:严格遵守动火作业安全操作规程,接受安全培训,做好个人防护。

四、动火作业安全管理措施1. 动火作业审批(1)动火作业前,作业部门应向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提出动火作业申请,填写《动火作业申请表》。

(2)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对动火作业申请进行审核,确认作业安全措施落实后,签发《动火作业许可证》。

2. 动火作业现场管理(1)动火作业现场应设置安全警戒线,设立安全警戒标志,禁止无关人员进入。

(2)动火作业现场应配备消防器材,如灭火器、消防沙等,并确保消防器材完好。

(3)动火作业现场应采取隔离措施,防止火势蔓延。

3. 动火作业操作规程(1)作业人员应穿戴符合规定的个人防护用品,如防火服、防火手套、防火眼镜等。

(2)动火作业前,作业人员应检查设备、工具和消防器材,确保完好。

(3)动火作业过程中,作业人员应密切注意火势变化,发现异常情况立即停止作业,并采取相应措施。

4. 动火作业结束后的检查(1)动火作业结束后,作业人员应清理现场,确认无火种、火星等隐患。

(2)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对动火作业现场进行检查,确认无安全隐患后,方可恢复生产。

五、奖惩措施1. 对严格遵守本规定,积极做好动火作业安全工作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2. 对违反本规定,造成安全事故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六、附则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一、为了加强动火作业安全管理,确保作业人员和设施的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动火作业安全操作规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企业内涉及动火作业的相关人员和设施,包括但不限于生产车间、仓库、办公楼等场所的动火作业。

三、动火作业管理责任1. 企业负责人要高度重视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工作,指定专人负责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落实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责任,确保动火作业安全。

2. 动火作业现场负责人要负责动火作业现场安全管理工作,审查和批准动火作业方案,并指导作业人员严格执行动火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3. 动火作业人员要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动火作业,严格按照动火作业安全操作规程进行操作,遵守安全操作规程,确保自己和他人的安全。

四、动火作业前的准备工作1. 提交动火作业申请:动火作业人员在进行动火作业前,须向动火作业现场负责人提交书面动火作业申请和动火作业方案。

2. 动火作业方案编制:动火作业现场负责人要根据动火作业申请的情况编制动火作业方案,包括作业内容、作业地点、作业时间、安全防护措施等内容。

3. 安全检查和确认:动火作业现场负责人要进行安全检查,确认动火作业现场的安全状态,包括作业设施、材料和环境的安全性,以及人员的安全准备工作情况。

4. 动火许可证的发放:经过安全检查和确认后,动火作业现场负责人可以发放动火许可证,允许动火作业人员进行动火作业。

五、动火作业的安全操作1. 动火作业人员在进行动火作业前,要穿戴好防护装备,如防火服、手套、护目镜等,并检查动火器材的完好性和操作性。

2. 动火作业人员要按照动火作业方案的要求进行操作,严格遵循安全操作规程,确保没有产生火花或火焰直接接触可燃物。

3. 动火作业人员要保持清醒的头脑,严格禁止在疲劳、醉酒或药物影响下进行动火作业。

4. 动火作业人员要及时发现并清除作业现场的火灾隐患,确保作业现场的安全。

1. 动火作业结束后,要及时清除作业现场的杂物、油渍等可燃材料,确保作业现场的干净整洁。

动火作业工作制度(4篇)

动火作业工作制度(4篇)

动火作业工作制度动火作业是指在进行焊接、切割、热处理、火工品试验、熔炉运行等操作中所使用到的明火、火花、高温设备、热源装置等可能引起火灾和爆炸危险的作业行为。

为了保障动火作业的安全进行,制定并实施严格的动火作业工作制度是非常重要的。

下面将详细介绍动火作业工作制度的内容。

一、动火作业管理机构及职责1. 设立动火作业管理部门,由专职负责,对本单位内的所有动火作业进行管理。

2. 动火作业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和修订动火作业工作制度,并组织实施。

3. 动火作业管理部门负责培训动火作业人员,确保其具备相应的技术和安全知识。

4. 动火作业管理部门负责监督和检查动火作业的实施情况,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安全隐患。

二、动火作业工作制度的制定1. 动火作业工作制度应符合国家相关法规、标准和规范,以及本单位的实际情况。

制定前需要进行相关的调研和分析,确保制度的合理性和可操作性。

2. 动火作业工作制度的内容应包含以下方面:(1) 动火作业的程序与流程:从申请、审批、实施到结束的全过程。

(2) 动火作业的责任与权限:明确相关人员的职责与权限,确保责任落实到位。

(3) 动火作业的人员要求:对从事动火作业的人员的技术和安全素质进行要求,确保其具备相应的能力。

(4) 动火作业的设备要求:明确使用的设备和工具必须符合安全要求,同时设立联系机构和设备安全检查制度。

(5) 动火作业的安全防护措施:包括使用个人防护装备、设置安全警示标志、进行现场监控等措施,确保作业人员的安全。

(6) 动火作业的应急处理措施:明确火灾、爆炸等突发情况的应急处理措施,以及相关的联络和报备机制。

(7) 动火作业的检查和验收:明确检查和验收的程序和要求,确保动火作业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

(8) 动火作业的记录和档案管理:明确相关记录和档案的管理要求,确保可追溯和查阅。

三、动火作业的流程与程序1. 申请阶段(1) 动火作业人员向动火作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包括动火区域、动火时间等信息。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第一条目的为保证人身、设备和生产安全,对从事易燃、易爆、有毒管道容器、设备和场所等安装检修时动火作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规定了公司动火作业分级、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职责要求及《动火作业安全许可证》的管理。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禁火区的动火作业。

第三条术语和定义1、动火作业:在禁火区进行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工艺设置以外的非常规性作业,如使用电焊、气焊(割)、喷灯、电钻、砂轮等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炽热表面的非常规作业。

2、易燃易爆场所:指生产和储存危险物品的场所,包括:环氧乙烷生产装置区及罐区、液化气站、空分车间、合成车间、液氨站、硫磺库等。

第四条动火作业分级动火作业分为特殊动火作业、一级禁火区动火作业和二级动火作业三级。

1、特殊动火作业: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它特殊危险场所所进行的动火作业。

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按照特殊动火作业管理。

2、一级动火作业: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除特殊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

厂区易燃管道上的动火作业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

3、二级动火作业:(1)除特殊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禁火区的动火作业。

(2)凡生产装置或系统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离措施后,可根据其火灾、爆炸危险大小,经安环部和分管生产安全副总经理批准,动火作业可按二级动火作业管理。

4、遇节日、假日或其他特殊情况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第五条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1、动火作业安全防火基本要求(1)动火作业应办理《动火作业安全许可证》(以下简称《动火证》),进入受限空间、高处等进行动火作业时,还必须办理《进入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和《高处安全作业证》等并执行其相关规定。

(2)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护,动火作业前应消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它有效地安全防火措施,配备足够的、适用的消防器材。

(3)凡在盛有或盛过危险化学品的容器、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装置的生产设备上动火作业,应将其与生产系统彻底隔离,并进行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后方可进行动火作业;因条件限制无法进行清洗、置换而确需动火作业时按第2条规定执行。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1 名词解释1.1动火作业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工艺设备以外的禁火区内可能产生火焰。

火花或炽热表面的非常规作业,如使用电焊、气焊(割)、喷灯、电钻、砂轮等进行的作业。

1.2易燃易爆场所本单位生产区、储罐区、泵房、装卸栈台、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停车区域等场所。

1.3 固定动火区指在生产厂区内的安全地带,经批准后设立的固定动火区域内进行的动火作业。

1.4 “四不动火”指动火作业许可证未经签发不动火;制定的安全措施没有落实不动火;动火部位、时间、内容与动火作业许可证不符不动火;监护人不在场不动火。

2. 作业分级固定动火区外的动火作业分为二级动火、一级动火、特殊动火三个级别,遇节日、假日或其它特殊情况,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2.1 二级动火作业:除特殊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

(1)凡生产装置或系统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离措施后,可根据其火灾、爆炸危险性大小,经公司安全管理部门批准,按二级动火作业管理。

(2)爆炸危险场所区域以外的场所动火:如配电间、变电所、中控室、网络机房等场所,按二级动火作业管理。

2.2 一级动火作业:在火灾爆炸危险场所进行的除特级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管廊上的动火作业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

(1)厂区管廊上的动火作业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

(2)处于生产状态的工艺生产装置区(爆炸危险场所以内),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

(3)可燃液体、可燃气体、助燃气体及有毒介质的泵房与机房,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

(4)可燃液体、可燃气体及有毒介质的装卸区,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

(5)危险化学品库,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

(6)运行生产装置存在爆炸性气体(粉尘)场所,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

(7)运行装置经过有效隔离置换合格的储存、输送易燃易爆、有毒液体和气体的容器、管线,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

2.3 特殊动火作业:在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处于运行状态下的生产装置设备、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进行的动火作业(包括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存在易燃易爆介质的重大危险源罐区防火堤内的动火作业。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本制度旨在为动火作业提供指导,防止因动火作业而导致人员及财物受到损害。

无论是天赐员工或承包商进行动火作业时,都应遵守本制度或者其它当地适用的法律法规规定中的更严格者。

2.范围本制度适用于XXX有限公司,包括所在实验室、办公楼、仓库以及生产设施区域等禁火区的动火作业,不适用于以上地点的固定动火区的动火作业。

3.职责3.1工厂厂长或基地总经理3.1.1负责审批特殊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以下简称《作业证》),是特殊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的最终确认人,要对自己的批准签字负责;3.1.2定期评估本制度在工厂或基地的执行情况并跟踪改进措施;3.1.3确保受影响的天赐员工和承包商员工接受了《动火作业安全制度》的相关培训,包括《作业证》的要求以及应急救援计划和必要的演练。

3.2区域负责人(产线经理或主管)3.2.1负责审批一、二级动火作业的《作业证》,是一、二级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的最终确认人,要对自己的批准签字负责;3.2.2 2.2负责建立动火作业的安全作业条件(见6.1,6.2,包括放空内部物料,有效隔离危害源等);3.2.3通知并确认监火人员及气体分析人员就位;3.2.4锁定挂牌所有危害源并验证隔离和锁定的有效性;3.2.5确认《作业证》上提出的安全控制措施落实并始终有效,否则停止作业并取消《作业证》。

3.3动火作业主管3.3.1作业前组织动火人、监火人参与风险评估(方案或JSA),并制定相应的控制措施;3.3.2与区域负责人和动火人、监火人一起确认相关能量源已得到有效隔离;3.3.3确认《作业证》上所有对动火人、监火人的要求已符合,规定的测试已全部完成并合格;3.3.4确认动火作业所需的安全设施(接火盆、防火布、灭火器等)在作业前已全部到位并有效:3.3.5动火作业结束后,组织现场检查,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签署关闭作业证,并将作业证交给区域负责人。

3.4动火人3.4.1作业前参与动火作业风险危害因素辨识和安全措施的制定,明确知道动火作业安全要求,并应逐项确认相关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3.4.2明确知道作业内容、动火地点和时间;3.4.3正确使用动火作业要求的个人防护用品(PPE);3.4.4出现下列情况必须停止动火作业:1)监火人、动火作业主管或公司管理人员发出停止指令:2)气体测试过程中,测试仪器报警;3)发现不具备安全条件时。

厂区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厂区动火作业的安全管理,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保障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结合本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厂区内所有涉及动火作业的场所和项目。

第三条动火作业是指在生产、施工、维修等过程中,使用明火或产生火焰、火花、高温的作业活动。

第四条动火作业安全管理遵循“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的原则。

第二章动火作业审批第五条动火作业前,必须办理动火作业审批手续。

第六条动火作业申请单位应填写《动火作业申请单》,内容包括:(一)动火作业地点、时间、作业内容;(二)作业人员名单及资格证明;(三)动火作业的安全措施;(四)应急措施及责任人。

第七条动火作业申请单经相关部门审核,由厂部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八条动火作业期间,如需调整作业内容、地点、时间等,应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第三章动火作业安全措施第九条动火作业前,作业单位应进行现场安全检查,确认作业现场安全。

第十条动火作业现场应设置安全警戒线,并悬挂警示标志。

第十一条动火作业现场应配备灭火器材,如灭火器、沙子、水等。

第十二条动火作业人员应穿戴符合规定的劳动保护用品,如防静电服、防割手套等。

第十三条动火作业现场禁止吸烟、使用明火,禁止堆放易燃易爆物品。

第十四条动火作业过程中,作业人员应随时注意火源,发现异常情况立即停止作业,并向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五条动火作业结束后,作业单位应进行现场清理,确认无残留火种。

第四章应急处理第十六条发生火灾事故时,作业人员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迅速疏散人员,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灭火。

第十七条灭火过程中,如需切断电源,应先切断非生产用电,再切断生产用电。

第十八条火灾事故发生后,作业单位应及时向厂部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和处理。

第五章奖励与处罚第十九条对严格遵守本制度,在动火作业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条对违反本制度,造成安全事故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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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为落实国家“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规范公司易燃易爆场所和设备、设施的动火作业安全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规定了公司生产区域动火作业分类、安全防火要求、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动火安全作业证》的管理等。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生产区域易燃易爆场所的动火作业。 本制度不适用于公司生产区域的固定动火区作业和固定用火作业。 一、动火作业 1、在禁火区进行焊接与切割作业及在易燃易爆场所使用喷灯、电钻、砂轮等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赤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 2、易燃易爆场所 生产和储存的物品的场所符合GBJ16-87中火灾危险分类为甲、乙类的区域。 二、动火作业分类 动火作业分为特殊危险动火作业、一级动火作业和二级动火作业三类。 1、特殊危险动火作业 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物品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它特殊危险场所的动火作业。 2、一级动火作业 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 3、二级动火作业 除特殊危险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 4、凡厂、车间或单独厂房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离措施后,可根据其火灾、爆炸危险性大小,经厂安全防火部门批准,动火作业可按二级动火作业管理。 5、遇节日、假日或其它特殊情况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三、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 (一)一级和二级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 1、动火作业必须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进入设备内、高处等进行动火作业,还须执行HG 23012、HG 23014的规定。 2、厂区煤气管网上的动火作业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按特殊危险动火作业管理。 3、凡盛有或盛过化学危险物品的容器、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装置,必须在动火作业前进行清洗置换,经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作业。 4、凡在处于GBJ 16 - 87规定的甲、乙类区域的管道、容器、塔罐等生产设施上动火作业,必须将其与生产系统彻底隔离,并进行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 5、高空进行动火作业,其下部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阴井、地沟、水封等,应检查分析,并采取措施,以防火花溅落引起火灾爆炸事故。 6、拆除管线的动火作业,必须先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并制订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在地面进行动火作业,周围有可燃物,应采取防火措施。动火点附近如有阴井、地沟、水封等应进行检查、分析,并根据现场的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 7、在生产、使用、储存氧气的设备上进行动火作业,其氧含量不得超过20%。 8、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或雷雨天)天气及夜间,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因生产需要确需动火作业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9、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火,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它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备足够适用的消防器材。 10、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气焊工具,保证安全可靠,不准带病使用。 11、使用气焊割动火作业时,氧气瓶与乙炔气瓶间距不小于5米,二者与动火作业地点均不小于10米,并不准在烈日下曝晒。 12、动火作业完毕,应清理现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二)特殊危险动火作业的安全防火要求 特殊危险动火作业在符合一级和二级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 规定的同时,还须符合以下规定。 1、在下列情况下不准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 a)、生产不稳定。 b)、设备、管道等腐蚀严重。 2、必须制定施工安全方案,落实安全防火措施。动火作业时,车间主管领导、动火作业与被动火作业单位的安全员、公司主管安全防火部门人员、主管生产副总或总工程师必须到现场,必要时可请专职消防队到现场监护。 3、动火作业前,生产单位要通知公司生产调度部门及有关单位,使之在异常情况下能及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4、动火作业过程中,必须设专人负责监视生产系统内压力变化情况,使系统保持不低于100毫米水柱正压。低于100毫米水柱压力应停止动火作业,查明原因并采取措施后,方可继续动火作业。严禁负压动火作业。 5、动火作业现场的通排风要良好,以保证泄漏的气体能顺畅排走。 四、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 1、动火分析应由动火分析人进行。凡是在易燃易爆装置、管道、储罐、阴井等部位及其它认为应进行分析的部位动火时,动火作业前必须进行动火分析。 2、动火分析的取样点,均应由动火所在单位的专(兼)职安全员或当班班长负责提出。 3、动火分析的取样点要有代表性,特殊动火的分析样品应保留到动火结束。 4、取样与动火间隔不得超过30分钟,如超过此间隔或动火作业中断时间超过30分钟,必须重新取样分析。 5、如现场分析手段无法实现上述要求者,应由主管生产的副总或总工程师签字同意,另做具体处理。 6、使用测爆仪或其它类似手段进行分析时,检测设备必须经被测对象的标准气体样品标定合格。 7、动火分析合格的判定 a)如使用测爆仪或其它类似手段时,被测的气体或蒸汽浓度应小于或等于爆炸下限的20%。 b)使用其它分析手段时,被测的气体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时,其被测浓度小于等于0.5%;当被测的气体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小于等于0.2%。 五、《动火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动火安全作业证》为两联,特殊危险动火、一级动火、二级动火安全作业证必须在动火作业证下方标明动火等级。《动火安全作业证》的格式见附表。 1、《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办理程序和使用要求 1)、《动火安全作业证》由申请动火单位指定动火项目负责人办理。办证人须按《动火安全作业证》的项目逐项填写,不得空项;然后根据动火等级,按《动火安全作业证》审批程序规定的审批权限办理审批手续;最后将办理好的《动火安全作业证》交动火项目负责人。 2)动火负责人持办理好的《动火安全作业证》到现场,检查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确认安全措施可靠并向动火人和监火人交代安全注意事项后,将《动火安全作业证》交给动火人。 3)一份《动火安全作业证》只准在一个动火点使用,动火后,由动火人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上签字。如果在同一动火点多人同时动火作业,可使用一份《动火安全作业证》,但参加动火作业的所有动火人应分别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上签字。 4)《动火安全作业证》不准转让、涂改,不准异地使用或扩大使用范围。 5)《动火安全作业证》一式两份,终审批准人和动火人各持一份存查;特殊危险《动火安全作业证》由主管安全防火部门存查。 2、《动火安全作业证》的有效期限 1)特殊危险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和一级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的有效期为24小时。 2)二级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的有效期为120小时。 动火作业超过有效期限,应重新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 3、《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审批 1)特殊危险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由动火地点所在单位主管领导初审签字,经主管安全防火部门复检签字后,报公司主管生产副总或总工程师终审批准。 2)一级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由动火地点所在单位主管领导初审签字后,报主管安全防火部门终审批准。 3)二级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由动火地点所在单位的主管领导终审批准。 六、职责要求 1、动火项目负责人对动火作业负全面责任。必须在动火作业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参与动火安全措施的制订、落实,向作业人员交代作业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作业完成后,组织检查现场,确认无遗留火种,方可离开现场。 2、独立承担动火作业的动火人,必须持有特殊工种作业证,并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上签字。若带徒作业时,动火人必须在场监护。动火人接到《动火安全作业证》后,要核对证上各项内容是否落实,审批手续是否完备,若发现不具备条件时,有权拒绝动火,并向单位主管安全防火部门报告。动火人必须随身携带《动火安全作业证》,严禁无证作业及审批手续不完备的动火作业。动火前(包括动火停歇期超过30分钟 再次动火),动火人应主动向动火点所在单位当班班长呈验《动火安全作业证》,经其签字后方可进行动火作业。 3、监火人由动火点所在单位指定责任心强、有经验、熟悉现场、掌握消防知识的人员担任。必要时,也可由动火单位和动火点所在单位共同指派。新项目施工动火,由施工单位指派监火人。监火人所在位置应便于观察动火和火花溅落,必要时可增设监火人。监火人负责动火现场的监护与检查,随时扑灭动火飞溅的火花,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动火人停止动火作业,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监火人必须坚守岗位,不准脱岗。在动火期间,不准兼作其它工作;在动火作业完成后,要会同有关人员清理现场,清除残火,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 4、被动火单位班组长(值班长、工段长)为动火部位的负责人,对所属生产系统在动火过程中的安全负责。参与制定、负责落实动火安全措施,负责生产与动火作业的衔接,检查《动火安全作业证》。对审批手续不完备的《动火安全作业证》有制止动火作业的权力。在动火作业中,生产系统如有紧急或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停止动火作业。 5、动火分析人对动火分析手段和分析结果负责。根据动火地点所在单位的要求,亲自到现场取样分析,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上填写取样时间和分析数据并签字。 6、执行动火单位和动火点所在单位的安全员负责检查本制度执行情况和安全措施落实情况,随时纠正违章作业。特殊危险动火、一级动火,安全员必须到现场。 7、各级动火作业的审查批准人审批动火作业时必须亲自到现场,了解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确定是否需作动火分析,审查并明确动火等级,检查、完善防火安全措施,审查《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办理是否符合办理程序和使用要求。在确认准确无误后,方可签字批准动火作业。 七、本制度从2008年8月31日起执行

附表: 动火安全作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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