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经常项目外汇结汇管理办法》的通知

合集下载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调整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管理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2]87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调整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管理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2]87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调整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管理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制定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日期2002.09.09施行日期2002.10.15文号汇发[2002]87号主题类别外汇管理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正文:----------------------------------------------------------------------------------------------------------------------------------------------------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调整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管理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2002年9月9日汇发[2002]87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总行:为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新形势,进一步完善经常项目外汇管理,降低企业经营成本,促进我国对外经济贸易的发展,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对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管理有关政策进行调整。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放宽中资企业的开户标准,统一中外资企业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开户条件。

凡经有权管理部门核准或备案具有涉外经营权或有经常项目外汇收入的境内机构(含外商投资企业),均可以向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申请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

二、将现行的经常项目外汇结算账户和外汇专用账户合并为经常项目外汇账户。

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收入范围为经常项目外汇收入,支出范围为经常项目外汇支出和经外汇局核准的资本项目外汇支出。

三、对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统一实行限额管理。

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限额原则上为该境内机构上年度经常项目外汇收入的20%。

上年度没有经常项目外汇收入的境内机构新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时,初始限额原则上不超过等值10万美元。

各地外汇局可以根据境内机构经营特点和实际需要,以及国家外汇管理局核定的地区总限额,对本辖区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限额进行适当调整,但本辖区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限额总和不得超过地区总限额。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优化外汇管理支持涉外业务发展的通知-汇发〔2020〕8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优化外汇管理支持涉外业务发展的通知-汇发〔2020〕8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优化外汇管理支持涉外业务发展的通知正文:----------------------------------------------------------------------------------------------------------------------------------------------------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优化外汇管理支持涉外业务发展的通知汇发〔2020〕8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全国性中资银行:为进一步改善营商环境,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优化外汇业务管理,完善外汇服务方式,提升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水平。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优化外汇业务管理(一)全国推广资本项目收入支付便利化改革。

在确保资金使用真实合规并符合现行资本项目收入使用管理规定的前提下,允许符合条件的企业将资本金、外债和境外上市等资本项目收入用于境内支付时,无需事前向银行逐笔提供真实性证明材料。

经办银行应遵循审慎展业原则管控相关业务风险,并按有关要求对所办理的资本项目收入支付便利化业务进行事后抽查。

所在地外汇局应加强监测分析和事中事后监管。

(二)取消特殊退汇业务登记。

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分类为A类的企业,办理单笔等值5万美元(含)以下的退汇日期与原收、付款日期间隔在180天(不含)以上或由于特殊情况无法原路退汇的业务,无需事前到外汇局办理登记手续,可直接在金融机构办理。

金融机构在为企业办理以上免于登记的退汇业务时,应在涉外收支申报交易附言中注明“特殊退汇”。

(三)简化部分资本项目业务登记管理。

将符合条件的内保外贷和境外放款注销登记下放至银行办理。

非金融企业内保外贷责任已解除且未发生内保外贷履约的情况下,可到其所属分局(外汇管理部)辖内银行直接办理内保外贷注销登记。

非金融企业境外放款期限届满且正常收回境外放款本息的情况下,可到其所属分局(外汇管理部)辖内银行直接办理境外放款注销登记。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革和规范资本项目结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6〕16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革和规范资本项目结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6〕16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革和规范资本项目结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正文:----------------------------------------------------------------------------------------------------------------------------------------------------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革和规范资本项目结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6〕16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为进一步深化外汇管理体制改革,更好地满足和便利境内企业经营与资金运作需要,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在总结前期部分地区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在全国范围内推广企业外债资金结汇管理方式改革,同时统一规范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意愿结汇及支付管理。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在全国范围内实施企业外债资金结汇管理方式改革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相关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将企业外债资金结汇管理方式改革试点推广至全国。

自本通知实施之日起,境内企业(包括中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不含金融机构)外债资金均可按照意愿结汇方式办理结汇手续。

二、统一境内机构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意愿结汇政策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意愿结汇是指相关政策已经明确实行意愿结汇的资本项目外汇收入(包括外汇资本金、外债资金和境外上市调回资金等),可根据境内机构的实际经营需要在银行办理结汇。

现行法规对境内机构资本项目外汇收入结汇存在限制性规定的,从其规定。

境内机构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意愿结汇比例暂定为100%。

国家外汇管理局可根据国际收支形势适时对上述比例进行调整。

在实行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意愿结汇的同时,境内机构仍可选择按照支付结汇制使用其外汇收入。

银行按照支付结汇原则为境内机构办理每一笔结汇业务时,均应审核境内机构上一笔结汇(包括意愿结汇和支付结汇)资金使用的真实性与合规性。

经常项目外汇管理业务问答(2018年第1期)

经常项目外汇管理业务问答(2018年第1期)

经常项目外汇管理业务问答(2018年第1期)-货物贸易-问题1: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以信用证、托收方式结算的,银行应如何在纸质单证上进行签注?答:为防范重复收付汇,根据《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汇发〔2012〕38号附件2)的规定,以信用证、托收方式结算的,应按国际结算惯例审核有关商业单据,并在审核后单证正本上签注收付汇金额、日期并加盖业务印章,留存相关单证正本或复印件备查。

问题2:特殊监管区域内A类企业的转口贸易和退汇收入是否需进入待核查账户?答: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完善真实性审核的通知》(汇发〔2016〕7号)第三条的规定,为便于银行贸易真实性审核,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分类等级为A类的企业贸易外汇收入(不含退汇业务及离岸转手买卖业务)暂不进入出口收入待核查账户。

因此,除法规另有规定外,特殊监管区域内A类企业的离岸转手买卖业务和退汇收入仍需进入出口收入待核查账户。

问题3:B类企业能否凭未加盖海关印章的报关单在银行办理收付汇业务?答:根据《关于取消打印报关单收、付汇证明联的公告》(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公告2013年第52号)的规定,“对于外汇局核定的货物贸易外汇管理B类和C类的企业,海关仍按现行做法为其提供纸质报关单收汇、付汇证明联”,因此,原则上B类企业可以取得纸质报关单收汇、付汇证明联。

如B类企业因客观原因未能取得纸质报关单收汇、付汇证明联,银行为其办理收付汇业务时,应根据“展业三原则”确认其交易真实合法。

对于进口报关信息,可通过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银行版)“报关信息核验”模块查询。

问题4:银行能否为境内区外企业办理主体不一致的一般贸易收付汇业务?答: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2〕38号)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外汇管理改革完善真实合规性审核的通知》(汇发〔2017〕3号)的规定,境内机构应当按照“谁出口谁收汇、谁进口谁付汇”原则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经常项目外汇结汇管理办法》的通知-汇传[1997]9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经常项目外汇结汇管理办法》的通知-汇传[1997]9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经常项目外汇结汇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经常项目外汇结汇管理办法》的通知(汇传(1997)9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深圳分局;各外汇指定银行总行,在京全国性非银行金融机构总公司:为加强对经常项目外汇结汇的管理,防止资本项目外汇混入经常项目结汇,简化结汇手续,根据《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第六条有关规定,我局在原(96)汇管函字第185号《出口收汇结汇核销管理暂行办法》基础上,重新制定了《经常项目外汇结汇管理办法》。

现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请在8月5日前,由各外汇指定银行总行转发其分支行;由各分局转发所辖分支局、外汇指定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外资金融机构。

对外汇收入区别其性质,防止资本项目外汇混入经常项目结汇是外汇管理部门和有关银行一项重要工作,凡有外汇结汇业务的银行和金融机构均应按文件规定执行,各地分局应认真组织贯彻落实,并对所辖地区银行结汇情况进行抽查。

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映。

关于“结汇信得过企业”占当地有进出口权企业总数的比例,目前暂定为10%。

附件:经常项目外汇结汇管理办法国家外汇管理局一九九七年七月二十五日附经常项目外汇结汇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经营外汇业务银行(以下简称银行)、境内机构结汇行为,防止资本项目外汇混入经常项目结汇,根据《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第六条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未有规定或未经核准可以保留现汇的经常项目项下的外汇收入必须办理结汇;凡未有规定或未经核准结汇的资本项目项下的外汇收入不得办理结汇。

个人外汇从业资格考试1级题库

个人外汇从业资格考试1级题库

个人外汇从业资格考试1级题库1. 姓名:支行:网点:职务:2. 下列哪些业务可委托近亲属代办个人结售汇个人外币收支个人境内外币划转外币现钞存取业务3. 《经常项目外汇指引(2020年版)》中近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孙子女、外孙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4. 银行办理以下哪些个人结售汇业务无需通过个人外汇监测系统向外汇局报送信息通过外币代兑机构发生的结售汇通过银行柜台尾零结汇、转利息结汇等小于等值100美元(含)的结汇外币卡(含境内卡和境外卡)境内消费结汇境外卡通过自助银行设备提取人民币现钞;境内卡境外使用后购汇还款通过自助兑换机办理的个人外币现钞兑换人民币现钞的单向兑换5. 个人可委托近亲属代为办理年度便利化额度内的结汇和购汇。

办理时需提供委托人有效身份证件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委托书近亲属关系说明材料6.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完善个人结售汇业务管理的通知》,个人经常项目项下非经营性购汇,购汇资金来源可以为以下哪些方式。

人民币现钞本人的人民币账户和银行卡内资金近亲亲属的人民币账户和银行卡内资金他人的人民币账户和卡内资金7. 下列关于个人货物贸易外汇收支规定表述正确的是个体工商户委托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企业办理进口的,本人凭其与代理企业签定的进口代理合同或协议购汇,所购外汇通过本人外汇账户直接划转至代理企业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个体工商户委托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企业办理出口的,可以通过本人外汇账户收汇、结汇。

结汇凭合同及物流公司出具的运输单据等商业单证办理境内个人从事跨境电子商务,可通过本人外汇账户办理跨境电子商务外汇结算。

境内个人办理跨境电子商务项下结售汇,提供有交易额的材料或交易电子信息的,不占用个人年度便利化额度个人从事市场采购贸易,可通过个人外汇账户办理符合相关要求的市场采购贸易外汇结算。

个人办理市场采购贸易项下结汇,提供有交易额的材料或交易电子信息的,不占用个人年度便利化额度个人从事边境贸易活动,个人收取的外币现钞或现汇,凭合同、物流公司出具的运输单据等商业单据办理结汇或入账手续。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推进个人经常项目外汇业务便利化的通知-汇发〔2021〕13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推进个人经常项目外汇业务便利化的通知-汇发〔2021〕13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推进个人经常项目外汇业务便利化的通知正文:----------------------------------------------------------------------------------------------------------------------------------------------------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推进个人经常项目外汇业务便利化的通知汇发〔2021〕13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全国性中资银行:为进一步提升个人用汇便利化水平,现就个人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优化《个人购汇申请书》填报要求。

为便于境内个人购汇填报,自2021年4月1日起(具体时间由银行自主确定,但最迟不得晚于2021年6月底),启用优化后的《个人购汇申请书》(见附件1)。

已开办电子银行个人结售汇业务的银行,应按照《电子银行个人购汇优化技术要求参考》(见附件2),于2021年6月底前完成本银行系统改造。

二、调整银行个人购付汇用途一致性审核要求。

银行对个人购汇后即办理付汇的业务,应进行购付汇用途一致性审核。

三、优化留学学费购付汇手续。

对于境内个人留学期间在同一银行再次办理不占年度便利化额度的留学学费购付汇,银行可根据首次办理情况,免于审核重复性材料,购汇资金直接汇入原学校账户。

银行应在购汇备注栏标注“便利化留学购汇”字样。

四、优化境外工作的境内个人薪酬结汇手续。

对于境外工作的境内个人在同一银行再次办理不占年度便利化额度的薪酬结汇,银行在确认薪酬真实合法的情况下,可根据首次办理情况,免于审核重复性材料,并在结汇备注栏标注“便利化薪酬结汇”字样。

五、优化在华工作境外个人薪酬购汇手续。

对于在华工作境外个人劳动合同有效期内到同一银行再次办理合法薪酬收入购汇,银行可根据首次办理情况,免于审核重复性材料,并在购汇备注栏标注“便利化薪酬购汇”字样。

商业银行落实外汇便利化政策的问题及对策建议

商业银行落实外汇便利化政策的问题及对策建议

1外汇便利化政策带来的影响第一,企业方面:效率提高,成本降低。

一方面,企业的业务办理效率显著提高。

按照外汇便利化政策规定,商业银行在“展业三原则”的前提下可简化外汇业务审核流程,降低交易单据审核要求,企业办理外汇业务的效率相比之前明显提高。

例如,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优化外汇管理支持涉外业务发展的通知》(汇发〔2020〕8号)规定,允许符合条件的企业将资本金、外债和境外上市等资本项目收入用于境内支付时,无需事前向银行逐笔提供真实性证明材料。

通过该便利化政策,符合条件的涉外企业在办理资本项下资金境内支付业务时,可仅凭《资本项目账户资金支付命令函》就能快速完成,业务办理效率大幅提高。

另一方面,企业的费用成本大幅下降。

外汇便利化政策对某些业务流程进行了简化,单据要求弱化,企业的“脚底成本”、财务成本等费用成本明显降低。

例如,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促进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的通知》(汇发〔2019〕28号)规定,企业办理货物贸易收入,可自主决定是否开立出口收入待核查账户。

通过该便利化政策,企业可不再开立出口收入待核查账户,节约了银行账户开立和账户管理费用等。

第二,银行方面:权利更大,责任更大。

一方面,商业银行被赋予了更大的自主权利。

外汇便利化政策赋予了银行更大的自主“裁量权”,银行可依据“展业三原则”对符合条件的客户简化外汇业务流程,降低单据审核要求,也可依据“展业三原则”针对存疑的业务要求企业配合提供真实性审查整套单据。

例如,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优化外汇管理支持涉外业务发展的通知》(汇发〔2020〕8号)规定,金融机构按规定审核经常项目外汇收支时,可自主决定是否在单证正本上签注收付汇金额、日期并加盖业务印章。

通过该便利化政策,商业银行对是否在客户提供的单证正本上签注并加盖印章方面有了更大的自主决定权。

另一方面,商业银行肩负了更大的合规责任。

便利化政策弱化单据要求,而银行在落实便利化政策、服务实体经济的同时还肩负着防控各类跨境金融风险的重任,“鱼”和“熊掌”都要兼得,“展业三原则”背景下商业银行外汇业务合规经营的压力相比之前变大。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经常项目外汇结汇管理办法》的
通知
【法规类别】经常项目综合金融机构外汇业务
【发文字号】汇传[1997]9号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4月30日实施日期:2009年4月30日)废止、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停止执行部分外汇管理法规的通知》(发布日期:1999年9月16日实施日期:1999年10月1日)停止执行
【发布部门】国家外汇管理局
【发布日期】1997.07.25
【实施日期】1997.09.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经常项目外汇结汇管理办法》的通知
(汇传(1997)9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深圳分局;各外汇指定银行总行,在京全国性非银行金融机构总公司:
为加强对经常项目外汇结汇的管理,防止资本项目外汇混入经常项目结汇,简化结汇手续,根据《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第六条有关规定,我局在原(96)汇管函字
第185号《出口收汇结汇核销管理暂行办法》基础上,重新制定了《经常项目外汇结汇管理办法》。

现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请在8月5日前,由各外汇指定银行总行转发其分支行;由各分局转发所辖分支局、外汇指定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外资金融机构。

对外汇收入区别其性质,防止资本项目外汇混入经常项目结汇是外汇管理部门和有关银行一项重要工作,凡有外汇结汇业务的银行和金融机构均应按文件规定执行,各地分局应认真组织贯彻落实,并对所辖地区银行结汇情况进行抽查。

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映。

关于“结汇信得过企业”占当地有进出口权企业总数的比例,目前暂定为10%。

附件:经常项目外汇结汇管理办法
国家外汇管理局
一九九七年七月二十五日
附:经常项目外汇结汇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经营外汇业务银行(以下简称银行)、境内机构结汇行为,防止资本项目外汇混入经常项目结汇,根据《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第六条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未有规定或未经核准可以保留现汇的经常项目项下的外汇收入必须办理结汇;凡未有规定或未经核准结汇的资本项目项下的外汇收入不得办理结汇。

第三条境内机构必须对其外汇收入区分经常项目与资本项目;银行应当按照外汇收入的不同性质按规定分别办理结汇或入帐手续。

凡无法证明属于经常项目的外汇收入,均应
按照资本项目外汇结汇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条对于境内机构等值5万美元(含5万美元)以下的贸易出口外汇收入,银行可以先予以办理结汇或入帐,并在结汇水单或收帐通知的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以下简称结汇水单或收帐通知)上注明相应的核销单编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事后进行抽查。

第五条对于境内机构等值5万美元以上的贸易出口外汇收入分别按以下规定办理结汇或入帐,并在结汇水单或收帐通知。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