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刑事诉讼法有关公安机关办案时间的规定
公安机关办案期限为多久

公安机关办案期限为多久《⾏政监察法》第32条规定:监察机关⽴案调查的案件,应当⾃⽴案之⽇起6个⽉内结案;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办案期限的,可以适当延长,但是最长不得超过⼀年,并应当报上⼀级监察机关备案。
⼀、公安机关办案期限为多久1、办案期限:办案期限指的是侦查⼈员必须在法定内审结案件。
2、《⾏政监察法》第32条规定:“监察机关调查的案件,应当⾃⽴案之⽇起6个⽉内结案;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办案期限的,可以适当延长,但是最长不得超过⼀年,并应当报上⼀级监察机关备案。
”这⾥所说的特殊原因是指案情复杂、重⼤,收集难度⼤,或者办案⼈员对如何定性、处理有重⼤分歧,需要进⼀步调查、研究、统⼀认识。
对于⼀般的调查案件,决不能以“特殊原因”为借⼝,拖延办案时限、不讲效率。
正因为需要防⽌这种以“特殊原因”为借⼝⽽拖延办案时限的现象,《⾏政监察法》规定了延长办案时限的备案制度。
⼆、新《》中如何规定公安机关办案期限?1、第三⼗四条⾃被侦查机关第⼀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起,有权委托;在侦查期间,只能作为辩护⼈。
被告⼈有权随时委托辩护⼈。
侦查机关在第⼀次讯问犯罪嫌疑⼈或者对犯罪嫌疑⼈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有权委托辩护⼈。
犯罪嫌疑⼈、被告⼈在押期间要求委托辩护⼈的,⼈民法院、⼈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转达要求。
2、第三⼗九条辩护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被告⼈会见和通信。
其他辩护⼈经⼈民法院、⼈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被告⼈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被告⼈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迟不得超过四⼗⼋⼩时。
3、第七⼗五条应当在犯罪嫌疑⼈、被告⼈的住处执⾏;⽆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
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贿赂犯罪,在住处执⾏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级⼈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
刑事诉讼程序时间规定有哪些

刑事诉讼程序时间规定有哪些在刑事诉讼中,涉及的时间规定⽐较多,规定具体的时间就是为了限制专门机关在办案程序中能够按照时间进⾏,同时可以保护犯罪嫌疑⼈和被告⼈的合法权益。
对于刑事诉讼时间的规定,下⾯就由店铺⼩编为⼤家解释⼀下相关内容,供⼤家参考学习。
刑事诉讼程序时间规定有哪些1、[12⼩时]《刑事诉讼法》第117条第2款:“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时;案情特别重⼤、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四⼩时。
”2、24⼩时(1)《刑事诉讼法》第83条第2款:“拘留后,应当⽴即将被拘留⼈送看守所羁押,⾄迟不得超过⼆⼗四⼩时。
除⽆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四⼩时以内,通知被拘留⼈的家属。
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即通知被拘留⼈的家属。
”(2)《刑事诉讼法》第84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应当在拘留后的⼆⼗四⼩时以内进⾏讯问。
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3)《刑事诉讼法》第91条第2款:“逮捕后,应当⽴即将被逮捕⼈送看守所羁押。
除⽆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逮捕后⼆⼗四⼩时以内,通知被逮捕⼈的家属。
”(4)《刑事诉讼法》第92条:“⼈民法院、⼈民检察院对于各⾃决定逮捕的⼈,公安机关对于经⼈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都必须在逮捕后的⼆⼗四⼩时以内进⾏讯问。
在发现不应当逮捕的时候,必须⽴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5)《刑事诉讼法》第164条:“⼈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应当在拘留后的⼆⼗四⼩时以内进⾏讯问。
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3、48⼩时(2⽇)《刑事诉讼法》第37条第2款:“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被告⼈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迟不得超过四⼗⼋⼩时。
”4、3⽇(1)《刑事诉讼法》第33条第2款:“侦查机关在第⼀次讯问犯罪嫌疑⼈或者对犯罪嫌疑⼈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有权委托辩护⼈。
公安机关办案时限是怎样的

公安机关办案时限是怎样的针对公安办案过程中的不同阶段和步骤,新刑事诉讼法中规定了不同的办案期限,同时对于精神病鉴定产生的时间是不计入办案期限的。
公安机关是国家常设机关之一,主要职责是维护社会秩序,保护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处理各种事件等。
对于公安机关办案时,也有相关规定进行管制,其中就有公安机关办案时限。
那么,公安机关办案时限是怎样的呢?小编在下文为您带来详细解答。
一、盘问及刑事强制措施期限1、对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继续盘问(留置)及延长时间为24小时/48小时,从带至公安机关后次时起计算,特殊情况经县(市)公安局领导审批可延长至48小时,依据《人民警察法》第九条。
需延长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2、对犯罪嫌疑人传唤和拘传的时间为12小时,从执行后开始计算,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嫌疑人,依据《刑事诉讼法》第92条《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60条、62条。
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3、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的期限为12个月,从执行后开始计算,依据《刑事诉讼法》第58条。
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4、没收保证金的决定宣布期限为7日,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80条。
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5、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监视居住的时间期限为6个月从执行后开始计算,依据《刑事诉讼法》第58条。
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6、公安机关将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通知被拘留人家属或他的所在单位的期限为24小时,从执行后开始计算,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外,依据《刑事诉讼法》第64条。
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7、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30日内不能查清,请批准逮捕,自查清身份之日起计算。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案件,也可按其自报的姓名提请批准逮捕,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12条。
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8、公安机关对被拘留人提请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期限为3日/7日/30日特殊情况可延长1至4日;对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犯罪嫌疑分子,可延长至30日,从执行后开始计算,依据《刑事诉讼法》第69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释义中刑事诉讼的规定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释义中刑事诉讼的规定公安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并告知其如果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律师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犯罪嫌疑人可以自己委托辩护律师。
犯罪嫌疑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律师。
为保障刑事诉讼法的贯彻实施,我国专门制定了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那么关于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释义我们了解多少呢?规定包括了基本原则、证据、强制措施、和拘传等方面的具体要求,对于今天我们就来具体了解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释义中有关刑事诉讼的规定。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中:第四章刑事诉讼第四十条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依法从事下列执业活动:(一)向公安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二)与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案件有关情况;(三)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四)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变更强制措施。
第四十一条公安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并告知其如果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律师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告知的情形应当记录在案。
对于同案的犯罪嫌疑人委托同一名辩护律师的,或者两名以上未同案处理但实施的犯罪存在关联的犯罪嫌疑人委托同一名辩护律师的,公安机关应当要求其更换辩护律师。
第四十二条犯罪嫌疑人可以自己委托辩护律师。
犯罪嫌疑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律师。
犯罪嫌疑人委托辩护律师的请求可以书面提出,也可以口头提出。
口头提出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笔录,由犯罪嫌疑人签名、捺指印。
第四十三条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看守所提出委托辩护律师要求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将其请求转达给办案部门,办案部门应当及时向犯罪嫌疑人委托的辩护律师或者律师事务所转达该项请求。
《新刑事诉讼法》办案常用法律条文1

《新刑事诉讼法》办案常用法律条文(一)简易部分1、立案《刑事诉讼法》第107条:公安机关在工作中发现犯罪事实和犯罪嫌疑人。
《刑事诉讼法》第110条:公民报案、控告、举报、扭送或者犯罪嫌疑人自首。
2、不予立案《刑事诉讼法》第110条:认为没有犯罪事实;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
3、移送案件《刑事诉讼法》第108条第3款。
4、拘传《刑事诉讼法》第64条。
5、取保候审《刑事诉讼法》第65条第1款: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刑事诉讼法》第89条第3款:拘留期间,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在需要继续侦查,并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
《刑事诉讼法》第96条:嫌疑人被羁押,不能在刑诉法规定的侦查羁押期限内办结,需要继续查证的。
6、保证金保证《刑事诉讼法》第66条。
7、退还保证金《刑事诉讼法》第71条: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规定,取保候审结束时,退还保证金。
包括在撤销案件、判决生效时退还保证金。
8、没收保证金《刑事诉讼法》第69条第3款。
9、对保证人罚款《刑事诉讼法》第68条。
10、解除取保候审《刑事诉讼法》第77条第2款。
11、监视居住《刑事诉讼法》第72条,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女的妇女;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抚养人;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刑事诉讼法》第89条第3款:拘留期间,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在需要继续侦查,并符合监视居住条件的。
《刑事诉讼法》第96条:嫌疑人被羁押,不能在刑诉法规定的侦查羁押期限内办结,需要继续查证的。
2014刑事案件办案期限(简略版)

90
检察院
复核
复议意见不被接受时
立即
90
上级
公安
侦查羁押期限
一般逮捕后的羁押期限
2个月
154
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延长
延长1个月
154
上一级检察院
重大复杂案件(1交通不便;2重大犯罪集团;3流窜作案重大复杂;4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
再延长2个月
156
经省检批或决
可能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
延迟2个月
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
特殊情况
最高人民法院
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
重新计算
230
二审法院
法院
再审
按照审批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
3个月;需要延迟期限的,不得超过6个月
247
再审法院
检察
审查起诉
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
1个月
169
检察院
重大、复杂的案件
可以延迟半个月
改变管辖的案件
重新计算
公安
补充侦查
检察院审查案件认为需要补充侦查的
1个月,2次为限
171
检察院
补侦结束
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
重新计算
检察
补充侦查
法院延期审理,退回检察院的案件
1个月
199
审理法院
补侦结束
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
重新计算
法院
一审
审理公诉案件
2个月,至迟3个月
202
审理法院
可能判处死刑或附民,交通十分不便地区重大复杂、重大犯罪集团、流窜作案重大复杂和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延长3个月
公安办案程序规定多久完成

公安办案程序规定多久完成对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继续盘问(留置)及延长时间为24小时/48小时,从带至公安机关后次时起计算,特殊情况经县(市)公安局领导审批可延长至48小时,依据《人民警察法》第九条。
需延长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公安机关作为民众打交道最多的国家机关,与人民的生活息息相关,当一个人被公安局抓了,家人最想问的就是这人什么时候时候能出来,这就涉及到了▲”公安办案程序规定多久完成“的问题。
我国的法律对公安办案做了诸多规定,涉及行政、刑事等多个方面,下面就让365小编介绍给大家。
▲一、盘问及刑事强制措施期限1、对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继续盘问(留置)及延长时间为24小时/48小时,从带至公安机关后次时起计算,特殊情况经县(市)公安局领导审批可延长至48小时,依据《人民警察法》第九条。
需延长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2、对犯罪嫌疑人传唤和拘传的时间为12小时,从执行后开始计算,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嫌疑人,依据《刑事诉讼法》第92条《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60条、62条。
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3、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的期限为12个月,从执行后开始计算,依据《刑事诉讼法》第58条。
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4、没收保证金的决定宣布期限为7日,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80条。
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5、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监视居住的时间期限为6个月从执行后开始计算,依据《刑事诉讼法》第58条。
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6、公安机关将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通知被拘留人家属或他的所在单位的期限为24小时,从执行后开始计算,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外,依据《刑事诉讼法》第64条。
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7、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30日内不能查清,请批准逮捕,自查清身份之日起计算。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案件,也可按其自报的姓名提请批准逮捕,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12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章通则第一条为了正确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明确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职责权限,统一办案程序,保证办案质量,提高办案效率,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任务是:依照法律对刑事被告人进行侦查、拘留、预审,执行逮捕,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对侦查终结应当起诉或者免予起诉的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对被判处刑罚不予关押的罪犯执行监督考察;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以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
第三条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依靠群众,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依照法定程序和要求收集证据,严禁刑讯逼供。
对于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有任何特权。
第四条要严格执行刑事案件办案期限的有关规定,充分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
第五条坚持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政策,实行坦白从宽、抗拒从严。
对犯罪后投案自首、坦白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在移送案件的时候,应当提出从宽处罚的意见。
对伪造、藏匿、毁弃证据的,对执法人员或对揭发、检举、作证的人进行报复或者在采取强制措施以后有逃避侦查等抗拒行为的,在移送案件的时候,应当提出从严处罚的意见。
第六条要尊重各民族公民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要配备翻译人员,为他们翻译。
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应当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讯问,各种诉讼文书,应当根据实际需要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者几种文字。
第七条侦查人员的回避,由县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委员会决定。
在作出回避的决定以前或者复议期间,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
在侦查过程中,鉴定人和记录、翻译人员需要回避的,由县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
第八条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必须坚持同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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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事诉讼法有关公安机关办案时间的规定
第三十三条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
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间要求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转达要求。
第三十七条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第七十三条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
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
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
第七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
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八十三条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
超过二十四小时。
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
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
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有碍侦查的情形消
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第八十四条公安机关对于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
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
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
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第八十九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
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
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人民检察院
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
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
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
住。
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逮捕人的时候,必须出示逮捕证。
逮捕后,应当立即将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羁押。
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逮捕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
第九十二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于各自决定逮捕的人,公安机关对于经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人,都必须在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
在发现不应当逮捕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第九十三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
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
第九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
第一百一十七条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
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传
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第一百四十三条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邮件、电报或者冻结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予以退还。
第一百四十七条对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
第一百四十九条批准决定应当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确定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种类和适用对象。
批准决定自签发之日起三个月以内有效。
对于不需要继续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应当及时解除;对于复杂、疑难案件,期限届满仍有必要继续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经过批准,有效期可以延长,每次不得超过三个月。
第一百五十四条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
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第一百五十五条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
第一百五十六条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第一百五十七条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第一百五十八条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应当对其身份进行调查,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是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
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确实无法查明其身份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起诉、审判。
第一百七十一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
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
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
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第二百八十条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
公安机关认为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写出没收违法所得意见书,移送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