鱼药的管理和规范使用
绿色食品 渔药使用准则

绿色食品渔药使用准则绿色食品渔药使用准则一、用药管理1.渔药使用应由专人负责,并建立渔药使用管理制度。
2.用药前应了解药品的性能、使用方法、注意事项及副作用等。
3.用药时应根据病情和药品选择合适的给药途径和剂量。
4.渔药使用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用药限制1.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渔药,如氯霉素、氟喹诺酮类等。
2.限制使用抗寄生虫类渔药,如硫酸铜等。
3.严禁将人用药品用于水生动物。
4.对于进口药品的使用,应经过相关部门审批。
三、用药规定1.对于绿色食品渔药的使用,应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2.渔药使用应符合绿色食品生产标准,不得对水生动物产生负面影响。
3.用药后应及时观察水生动物的生长、繁殖和产品质量等情况,并做好记录。
4.对于残留超标的渔药,应进行无害化处理,确保产品安全。
四、用药操作1.用药时应按照药品说明书的要求进行操作。
2.应根据水生动物的生长阶段、季节、天气等因素合理安排用药量和给药时间。
3.在给药时应注意观察水生动物的反应情况,如有异常应及时采取措施。
4.给药结束后应及时清理用药工具和废弃药品,防止对环境产生污染。
五、用药监督1.绿色食品生产单位应建立渔药使用档案,记录药品使用情况。
2.相关部门应对绿色食品渔药使用进行监督检查,确保用药安全。
3.对于违规使用渔药的行为,应依法进行处理,保障消费者权益。
六、用药记录1.每次使用渔药时,应做好详细记录,包括药品名称、使用量、使用时间等信息。
2.对于水生动物的生长、繁殖和产品质量等情况也应做好记录。
3.记录应妥善保存,以便日后查询和分析。
4.如有异常情况应及时报告相关部门并进行处理。
5.七、紧急措施在发生紧急情况时,应立即采取紧急措施,包括停止用药、增加换水次数、使用增氧机等措施缓解病情。
同时应立即报告相关部门并配合处理工作八、法律责任违反本准则规定使用渔药的行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于违规使用渔药的行为将依法进行处理处罚以保证绿色食品生产的规范性和安全性九、本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归我部门所有。
使用鱼药时需要注意哪些事项?如何操作?

使用鱼药时需要注意哪些事项?如何操作?【常见问题]】当鱼发生病患时一些养殖户因为使用药物不当,不是鱼被“药死”(用药量过大)就是鱼被病死(用药量过小),造成人为的经济损失。
【原因解析】有些药物在一起使用有协同作用,也有的起拮抗作用;很多药物受水温的影响;一些药物受水质、鱼类活动等情况的影响。
了解一些药物的使用禁忌和配伍知识等注意事项可有效避免操作失误,减少经济损失。
【解决方案】使用鱼药时的注意事项主要有:两种药物混合使用时,应先分别溶化后混合。
硫酸铜、硫酸亚铁、高锰酸钾等都应在木桶或木盆中用50°C左右的清洁井水溶化。
漂白粉敌百虫等粉剂药物,应先用少量水调成浆糊状,再加水稀释,以免结块被鱼误食。
在使用漂白粉时,要测定漂白粉的含氯量,不使用受潮漂白粉;在使用敌百虫时,要采用喷雾器,使用前后清洗干净。
变质受潮的药物不可施用,各种药物均应现配现用。
不能混用的药物有 :漂白粉与生石灰,硫酸铜与生石灰,敌百虫与生石灰。
施用药物的时间应安排在下午5点前后,泼药后接着是傍晚,气温、水温降低,减少鱼类的不安和体能消耗。
不宜在清晨泼药,因池塘中的溶氧经过鱼类等水生动物一夜的消耗,含量已处最低,清晨泼药更容易造成缺氧浮头;也不可在中午阳光直射时施用,以免降低药效。
使用硫酸铜时应注意:硫酸铜用量计算要准确;溶解硫酸铜的水温不能超过60°C,否则易失效;硫酸铜不宜常用,以免危害人体健康。
泼洒药液,可用喷雾器,也可用木瓢或勺子全池塘均匀泼洒,切不可定点倾倒。
对水泼酒的药物要准确丈量水体;拌饲料的药物要较准确估计鱼体重,以免用药过量造成中毒或用药不足达不到治疗效果。
用药不宜盲目乱用多用,细心诊断对症下药,以免造成浪费增加成本,及药物残留。
泼洒药物前要把鱼喂饱,应在鱼吃食后2~3小时泼药;投药饵时要使鱼空腹。
水温较高时泼洒药物效果最佳,泼洒时要均匀,不易溶解的药物要用开水充分溶解后再泼洒,留下颗粒会使鱼误食中毒。
如何规范使用渔药

如何规范使用渔药渔药残留是目前水产品最常见的污染源,导致水产品中药物超标的原因有很多,其中滥用药物和饲料添加剂是主要的罪魁祸首。
规范用药是防止水产品种药物残留超标,提高水产品的质量及跨越“绿色壁垒”的根本措施。
为此,笔者从以下几个方面谈一下如何规范使用渔药,以供广大养殖者参考。
一、严格执行国家法规近几年,有关部门陆续颁布了《动物防疫法》、《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
农业部193号公告明令禁止使用21类40余种兽药及化合物。
国家把规范用药纳入法制轨道,有法可依,养殖者、消费者的利益都受到法律保护。
希望广大养殖者严格执行。
二、科学合理使用药物科学合理使用渔药是保证水产品安全的重要措施:《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规定》第四章对水产养殖用药进行了规定:使用水产养殖用药应当符合《兽药管理条例》和农业部《无公害食品渔药使用准则》(NY5071-2002)。
使用药物的养殖水产品在休药期内不得用于人类食品消费;禁止使用假、劣渔药及农业部规定禁止使用的药品、其他化合物和生物制剂。
原料药不得直接用于水产养殖;水产养殖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水产养殖用药使用说明书的要求或在水生生物病害防治员的指导下科学用药;水产养殖单位和个人应当填写《水产养殖用药记录》,该记录应当保存至该批水产品全部销售后2年以上。
三、严格遵守休药期制度药物进入鱼体内,一般要经过吸收、代谢、排泄等过程,不会立即从体内消失。
药物或其代谢产物以蓄积、贮存或其他方式保留在组织、器官或可食性产品中,具有较高的浓度。
在休药期间,鱼体组织中存在的具有毒理学意义的残留通过代谢,可逐渐消除,直至达到“安全浓度”,即低于“允许残留量”,或完全消失。
当然,休药期随鱼的种类、药物种类、制剂形式、用药剂量、给药途径及组织中的分布情况等不同而有差异。
经过休药期,暂时残留在鱼体内的药物被分解至完全消失或对人体无害的浓度。
由此可见,休药期的规定是为了减少或避免供人食用的水产品中残留药物超量,保证食品安全。
渔业用药管理制度范本

渔业用药管理制度范本一、总则为规范渔业用药行为,保障水产品质量安全,保护水环境,提高渔业养殖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产养殖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各类养殖场、渔业生产经营者和相关管理机构,包括但不限于淡水养殖、海水养殖、水产加工等环节。
三、用药管理原则1. 合法用药原则。
渔业用药必须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使用经国家批准的药物,禁止使用未经批准的药物或者在养殖水域中投放任何禁用药物。
2. 安全用药原则。
使用药物必须按照说明书规定的浓度、剂量和使用方法进行,严禁擅自超量使用或者滥用药物。
3. 责任管理原则。
养殖场负责人要严格管理用药行为,确保用药操作人员具有相关资质,且定期进行用药知识培训,加强用药监督管理,及时处理用药问题。
四、用药管理程序1. 用药前准备(1)准备用药前应仔细查看标签、说明书,了解药物名称、成分、用途、用法、剂量和注意事项等内容。
(2)按照用药需求选择适合的药物种类,确保药物质量安全可靠。
2. 用药操作(1)用药前应检查水质和养殖环境,了解水产生长情况,确保用药的必要性。
(2)使用药物应按照说明书规定的浓度和用量,准确计量,严禁擅自调整浓度和用量。
(3)用药过程中,针对不同的药物,应选择合适的投放方式,如投施、喷洒、浸泡等。
(4)用药期间要严格控制饵料、饲料及水质情况,防止药物滞留及残留。
3. 用药监测(1)用药后应进行水质监测,观察养殖水体变化,并定期进行药残检测。
(2)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采取措施,调整药物投放量或停止使用,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4. 用药记录使用药物的单位应建立健全用药记录,记录药物种类、浓度、用量、时间、水质情况及监测结果等信息。
并保存相关资料备查。
五、用药管理监督1. 监督检查相关管理部门应定期对养殖场进行用药管理情况检查,了解用药情况及药物残留情况。
2. 信息公开相关管理部门应公开渔业用药的种类、用法、安全标准以及相关监测结果等信息,提高养殖从业者的管理意识和自觉性。
渔药使用管理制度

渔药(药物)使用管理制度
一、保持良好的饲养管理,推行健康养殖,尽量减少疾病的发生,减少药物的使用。
二、养殖品种患病必须治疗时,药物的使用应符合NY5071——2002的规定要求。
三、使用药物后,要注意观察,如发现异常反应,应及时采取措施,避免造成损失。
四、所用渔药必须来自具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和产品批准文号的生产企业或者具有《进口兽药许可证》的供应商。
所用渔药的标签符合《兽药管理条例》的规定。
五、禁止使用人用药物。
六、禁止使用未经国家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用基因工程生产的兽药。
禁止使用未经农业部批准或已淘汰的渔药。
七、药物购回后,保管员应对其进行验收(包括厂家、批准文号、有效期、是否是禁用药等),合格者登记入库;不合格者上报有关负责人进行处理,禁止入库。
八、实施处方管理制度,技术员根据具体情况,按疗程用药,杜绝药物的滥用和浪费。
九、养殖后期,尽量不使用药物,必须治疗时根据所用药执行休药期(未规定休药期的品种,休药期不应少于20天。
)
十、建立并保存全部用药记录、治疗用药记录包括养殖池编号、发病时间及症状、治疗用药名称(商品名及有效成份)、给药途径、给药剂量、疗程、康复情况等。
渔用药物的使用方法

渔用药物的使用方法随着渔业的快速发展,为了增加养殖效益、防治疾病,渔民们经常使用各种渔用药物。
药物使用不当可能会导致鱼类死亡、水体污染,甚至会威胁到人类的健康。
在使用渔用药物时,需要注意以下10条使用方法。
1.药物选择选择合适的药物对于防治疾病十分重要。
使用药物前需要明确鱼类患上的疾病类型,并选择针对性治疗的药物。
还需要注意药物是否合法、有效,使用过程中是否会对水体产生影响等。
2.药物剂量药物剂量的不同可能会影响到治疗效果和副作用的产生。
在使用药物时,需要按照说明书进行使用,并注意不可随意改变剂量,否则可能会产生过量或过少的风险,对鱼类造成伤害。
3.药物配合在选择药物时,也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考虑药物的配合使用。
对于一些复杂的疾病,需要使用多种药物联合治疗,这需要根据药物的化学性质、治疗效果、不良反应等方面进行综合考虑。
4.药物选择时间在渔用药物中,不同的药物使用时间也存在差异。
一些药物可以在鱼类感染病菌的早期使用,而一些药物则必须在病情加重后使用。
药物使用时间的选择也需要考虑具体情况。
5.水体环境条件药物使用的环境条件也十分重要。
在使用药物前需要考虑水体温度、PH值、硬度等因素,选择适合的药物及剂量使用,这样能更好地防治疾病,并减少药物的浪费。
6.药物喂食方式不同类型的药物喂食方式也不同,在使用药物时需要根据具体情况选择适合的药物喂食方式。
一些药物可以加入鱼饵中喂食,而另一些药物则需要溶解在水中直接喂食。
7.药物停药在使用药物时,若鱼类病情得到有效控制,需要适时停药,并进行后续观察,以防病情反复。
在使用药物后应保持水体清洁,减少药物积留,以避免产生不良影响。
8.药物存储药物的存储条件也需要特别注意。
应将药物存放在密封、阴凉、干燥的地方,避免阳光照射,防止药物因光照、湿度等因素而降低药效,甚至造成污染。
9.药物检测在使用药物前,需要进行药物残留检测,避免残留过量造成人类健康的威胁。
在药物使用过程中,也需要随时检测药物的残留情况,以保证水体质量安全。
常用有效鱼药的合理使用

常用有效鱼药的合理使用鱼类是人类重要的食物资源之一,而鱼类养殖则是保证鱼类供给的重要手段。
然而,鱼类的养殖过程中会受到各种疾病的威胁,这些疾病不仅会导致鱼类的损失,还可能对人类的健康造成风险。
因此,合理使用鱼药是鱼类养殖中的重要环节之一、下面就介绍几种常用有效的鱼药及其合理使用方法。
一、氧化剂类鱼药氧化剂类鱼药主要是利用其强氧化性来破坏病原体的细胞结构和代谢功能,并使病原体失去活力。
常用的氧化剂类鱼药有过氧化物、高锰酸钾等。
在使用这些药物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1.正确选择药物种类和剂量。
不同的疾病对氧化剂类鱼药的敏感性存在差异,因此应根据具体病情选择合适的药物。
同时,在投药时要根据水体的温度、pH值等因素来确定合适的药物剂量,以免造成药效过强或者过弱。
2.合理进行静脉、肌肉注射或浸浴。
在使用氧化剂类鱼药时,可以选择静脉或肌肉注射给药,也可以将药物溶液浸泡在养殖水体中,让鱼类自行吸收。
无论使用哪种方法,都要确保药物在水体中的浓度均匀,避免造成药物浓度过高或过低的情况。
3.注意观察鱼类反应。
在使用氧化剂类鱼药的过程中,需要及时观察鱼类的反应。
若发现鱼类出现过度兴奋、呼吸急促、体表有明显的氧化伤害等症状,应立即停止药物使用,并进行相应的处理。
二、抗生素类鱼药抗生素类鱼药主要是通过抑制或杀灭病原体的生长来达到治疗目的。
常用的抗生素类鱼药有青霉素、四环素类等。
在使用这些药物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1.选择抗生素种类和剂量。
不同的病原体对抗生素的敏感性不同,因此应根据具体病情选择合适的抗生素。
同时,在使用抗生素时要注意遵循药物使用说明书上的剂量和用药时间,不要随意增加剂量或延长用药时间,以免造成抗药性的产生。
2.合理进行口服或浸泡。
在使用抗生素类鱼药时,可以选择将药物混合在饲料中进行口服给药,也可以将药物溶液浸泡在养殖水体中。
无论使用哪种方法,都要确保药物的浓度适当,并在投药后观察鱼类的进食情况,避免因进食不足而造成药物的浪费。
渔用药物管理和使用制度

渔用药物管理和使用制度
一、严格遵守药品使用相关规定,不得存放和使用国家水产品输入国明令禁止使用的药物和其它有毒有害物质。
渔用药物的使用以不危害人类健康和不破环水域生态环境为基本准则。
二、渔用药物的保管设独立的仓库,并由专人负责管理。
药库保持清洁干燥,通风良好。
三、对所购进的渔药入库前,质量监督员必须严格检查药品包装是否按照规定印有或者贴有标签并附具说明书。
检查是否有注册商标字样或注册标记。
查看是否有生产许可证、许可证编号、批准文号,经过验收合格后,保管员办理入库,并做好明显标识,包括:品名、数量、入库日期。
四、所购买的渔药尽可能在近期内使用,避免长期存放。
超过有效期的渔药要予以销毁,确保不使用过期药品。
五、贮藏时注意渔药本身的理化性质及其成分与环境因素(如温度、湿度、空气、光线等)对药品质量的影响,并进行密闭、避光、上架、分类标识、贮藏,避免发生“错药”事故和严全隐患。
六、渔药的使用实行统一管理,每次提供给养殖场的药物必须提供生产企业的相关许可证、有效成份、产品使用说明。
七、使用高效、速效、长效和毒副作用小、用量小的鱼药;严格禁止使用氯霉素、孔雀石绿、结晶紫、硝基呋喃等农业部第193号公告所列的禁用药物。
八、在采用某种药物治疗疾病之前,必须首先要确认病原,对疾病作出正确地诊断,杜绝乱用、滥用药物,防止盲目增大用药量或增加用药次数、延长用药时间。
九、对给药处方制定给药台帐,建立给药处方档案。
使用者不得擅自更改药物使用方法与用途。
严格按规定在休药期禁止用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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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药的管理和规范使用一、渔药的定义、分类及特点1.定义渔药是“用以预防、控制和治疗水产动植物的病虫害,促进养殖品种健康生长,增强机体抗病能力以及改善养殖水体的一切物质。
2.分类目前大多以其使用目的进行分类。
大体可分9大类:⑴环境改良剂以改良养殖水域环境为目的所使用的药物,包括底质改良剂、水改良剂和生态条件改良剂。
⑵消毒剂以杀灭水体中的微生物(包括原生动物)为目的所使用的药物。
包括氧化剂、双链季铵盐、有机碘等。
⑶抗微生物药指通过内服、浸浴或注射,杀灭或抑制体内微生物繁殖、生长的药物。
包括抗病毒药、抗细菌药、抗真菌药等。
⑷抗寄生虫药指通过药浴或内服,杀死或驱除体外或体内寄生虫的药物以及杀灭水体中有害无脊椎动物的药物。
包括抗原虫药、抗蠕虫药和抗甲壳动物药等。
⑸生物制品通过物理、化学手段或生物技术制成微生物及其相应产品的药剂,通常有特异性的作用。
包括疫苗、免疫血清等。
广义的生物制品还包括微生态制剂。
⑹微生态制剂是一类活的微生物制剂,具有改善机体微生态平衡的作用。
主要是细菌或真菌,对动物有益,可改善动物的代谢,无致病性,对致病微生物并有一定程度的抑制作用,从而达到预防疾病的目的。
微生态制剂除活的细菌等外,一般还包括促进这些微生物生长的物质,称为益生元(Prebiotics),如寡糖。
活的微生物制成的微生态制剂则称为益生菌(Probiotics)。
⑺中草药指为防治水产动植物疾病或养殖对象保健为目的而使用的药用植物,经加工或未经加工,也包括少量动物及矿物。
⑻其它包括抗氧化剂、麻醉剂、防霉剂、增效剂等药物。
3.特性药物按照其应用的范围一般分为三大类,即人用药物、兽药及农药。
渔药是与渔业生产及水生生物如观赏鱼类有关的药物,又称水产药,可另列一类。
尽管在多数情况下渔药被包括在兽药之内,但是渔药有明显的特点,主要表现为其应用对象的特殊性以及易受环境因素影响两方面。
其应用对象主要是水生动物,其次是水生植物以及水环境。
用于水生动物的药物与兽药以及人用药物的关系较密切,而用于水生植物的药物则多与农药有关。
当然,在渔药中占主要地位的是水生动物药物,国内外对渔药的研发及应用主要也集中于此。
渔药可直接用于鱼体,但在很多情况下需要施放在水中,因此其药效受水环境的诸多因素如水质、水温等影响,这是与人用药物及兽药的较大差别之一。
以上从渔药的定义谈起,渔药的分类因对其药理作用研究尚不够充分,远不如兽药分类那么完备;渔药的特性也决定了非常有必要理顺渔药与兽药在管理工作上的关系,克服重复管理、管理上的盲点、死角等现象。
二、渔药残留危害及监控近年来,渔药残留因对人体健康造成威胁而引起广泛关注,对残留的监控与管理也引起了足够重视。
1.概念渔药残留的定义是指水产品的任何食用部分中渔药的原型化合物或(和)其代谢产物,并包括与药物本体有关杂质在其组织、器官等蓄积、贮存或以其他方式保留的现象。
目前水产品中主要有喹诺酮类、抗生素类、磺胺类和呋喃类以及某些激素等残留。
2.危害一般来说渔药残留可造成以下危害(详见表1):①毒性作用。
水产品中药物残留水平通常都很低,除极少数能发生急性中毒外,绝大多数药物残留,在人类长期摄入这种水产品后,药物会不断在体内蓄积,当浓度达到一定量时,通常就会对人体产生慢性、蓄积毒性作用,如磺胺类可引起肾脏损害,特别是乙酰化磺胺在酸性尿中溶解度降低,析出结晶后损害肾脏;氯霉素可以引起再生障碍性贫血,导致白血病的发生等。
②产生过敏反应和变态反应。
有些药物具有抗原性,当这些药物残留于水产品被人摄入后,能使部分敏感人群致敏,刺激机体形成抗体,当再接触这些药物或用于治疗时,这些药物就会与抗体结合生成抗原抗体复合物,产生过敏反应,严重者可引起休克,短时期内出现血压降低、皮疹、喉头水肿、呼吸困难等严重症状,如青霉素、四环素、磺胺类及某些氨基糖甙类抗生素等。
呋喃类引起人体的过敏反应,表现在周围神经炎、药热、噬酸性白细胞增多为特征。
磺胺类药的过敏反应表现在皮炎、白细胞减少、溶血性贫血和药热等。
青霉素类药物引起的变态反应,轻者表现为接触性皮炎和皮肤反应,严重者表现为致死性过敏性休克。
四环素的变应原性反应比青霉素少,但四环素药物可引起过敏和荨麻疹。
③导致耐药菌株的产生。
由于药物在水产动物体内残留,并通过有药残的水产品在体内诱导某些耐药性菌株的产生,给临床上感染性疾病的治疗带来一定的困难,耐药菌株感染往往会延误正常的治疗过程。
至今,具有耐药性的微生物通过动物性食品移生到人体内而对人体健康产生危害的问题尚未得到解决。
④导致菌群失调。
在正常情况下,人体肠道内的各种菌群是与人体的机能相互适应的,但是残留的影响会使这种平衡发生紊乱,造成一些非致病菌的死亡,使菌群的平衡失调,从而导致长期的腹泻或引起维生素缺乏等反应,对人体产生危害。
⑤产生致畸、致癌、致突变作用。
残留药物会不断在体内蓄积,当浓度达到一定量时,便会对人体产生毒性作用。
对人类会产生较强的“三致”作用的药物有孔雀石绿、双甲眯等。
⑥激素作用。
一些激素及其类似物,主要包括甾类同化激素和非甾类同化激素,在肝、肾和注射或埋植部位常有大量同化激素残留存在,人们一旦食用含有其残留的水产品,可产生一系列激素样作用,造成人类生理功能紊乱,如潜在发育毒性(儿童早熟)及女性男性化或男性女性化现象。
⑦病原生物产生抗药性。
长期滥用药物导致的药物残留会使细菌发生基因突变或转移,使部分病原生物产生抗药性。
如鳗鲡赤鳍病病原菌嗜水气单胞菌对药物的平均耐药率为69.4%;人工分离的大西洋鲑疖疮病病原菌杀鲑气单胞菌55%的菌株对土霉素有抗性,37%的菌株对噁喹酸有抗药性。
此外耐药性质粒又可在人和动物的细菌中相互传播,对人类也构成潜在威胁。
⑧水环境生态毒性。
水生动物用药以后,药物以原型或代谢物的形式随粪、尿等排泄物排出或直接在水环境中泼洒药物均会造成水环境中药物的残留。
这些药物残留会对低等水生动物有较高的毒性作用;使水环境中对药敏感的种群减少或消失;低剂量的抗菌药长期排入环境中,会造成敏感菌耐药性的增加,且耐药基因不仅可以贮存于水环境中,而且可以通过水环境扩展和演化;此外,进入环境中的渔药残留,在多种环境因子的作用下,可产生转移、转化或在动植物中蓄积。
表1部分渔药残留的危害值得指出的是,大多数药物在机体作用下都会发生生物转化,形成极性较强、水溶性较大的代谢产物。
然而目前的研究多针对原形药物,对代谢产物的涉及较少,但其残留的危害,应引起足够关注和重视。
如磺胺甲基异噁唑的代谢产物乙酰-磺胺甲基异噁唑;恩诺沙星的代谢产物环丙沙星现已被禁用等。
3.监控水产品中渔药残留的监控最重要的是从源头抓起,加强渔药的安全、科学、合理使用,实施渔药生产、销售和规范使用的管理。
(一)国外管理机构及其职能(1)1986年在世界卫生组织(WHO)和联合国粮农组织(FAO)成立的食品法典委员会下设立食品中兽药残留法典委员会(CCRVDF),兽药残留法典委员会负责讨论药物残留的有关问题,并决定食品中兽药允许残留量(MRL)。
(2)美国:涉及到兽药残留管理的有三个机构,他们分别是国家环保局(FPA)、食品药物管理局(FDA)和农业部(USDA)。
残留计划由农业部食品安全与监督局(FSIS)负责具体实施。
美国FDA的海湾水产品实验室(GCSL)将研究兽药残留极其检测方法作为主要工作,发表了许多论文,有的被列为AOAC方法。
1982年,在美国农业部的资助下建立了“避免食品动物中残留数据库(FARAD)”,供兽医和养殖者查询,现已发展为国际性数据库(SFARAD)。
(3)欧盟:1971年发布“饲料添加剂导则”,首次提出药物的安全与残留问题,1990年颁布了动物源食品中兽药的最高残留限量(MRL)标准,并以2377/90/EEC指令规定了建立MRL的原则和方法,以后都已补充规定的形式增加兽药的最高残留限量规定。
(4)日本:日本农林水产省水产厅发布“渔用药物使用指南”,对药物使用方法、休药期等进行规定,并根据使用情况定期进行修订、补充。
(5)澳大利亚:1992年颁布《国家残留监督管理法》、《国家残留扣押法》和《国家残留结果规定法》,以及《农业和兽医化学物质使用法》。
由此可见,国际上对药物残留的管理已经比较完备,我国可以借鉴其先进的管理理念与措施。
(二)监控体系的建立国外对渔药残留的控制有一系列的规定和措施。
具体表现在:①对药物的使用规范和安全性有制定了严格的法规。
②对渔(兽)药开发、生产的各阶段均有规范指令文件予以控制,如实验室管理规范(GLP)、临床实验技术规范(GCP)、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LP)等。
③对动物的药效实验研究及其临床试验均具有完整的研究报告和有关的详细记录,以供管理部门和有关专家审核。
④对一些致癌类的药物和对人体构成潜在威胁的药物规定为不得检出,并研制出极为灵敏的检测方法。
⑤可使用的化学治疗药物规定了不会对人类与环境造成危害的允许残留的限量,同时根据药物的代谢情况确定了相应的休药期。
因此我国需要建立有效的监控网络,其中最主要的是残留监控实验室网络的建设,它包括国家级渔药残留监控基准实验室、区域性检测实验室、省级实验室以及监控检测点(站)等。
基准实验室应该是该网络的中枢,它主要负责检测方法的确定与验证,检测实验室间的协调,争议的仲裁,检测数据的最终判定以及与国际相应组织的联系与交涉;区域性的检测实验室负责对省级实验室的检查和指导,检验人员的培训,对区域内有影响的对象进行监测;省级实验室以及监控检测点(站)是根据本地区的情况实施监控的末端。
(三)国外推荐使用、禁限用渔药品种目录的制订不同国际组织和不同国家对禁限用药物有不同的要求,并都有明确的法规或管理规定,而且这些规定又经常不定期修改,所以养殖者要经常关注这些变化。
联合国及世界各国禁限用药物见附件1。
(四)最高残留限量(MRL)的制订出于对食品安全及环境保护的考虑,MRL评估为世界各国所重视。
①世界食品法典委员会(CAC)由联合国粮农组织(FAO)与世界卫生组织(WHO)派员组建,负责确定药物的MRL,并经该组织的食品兽药残留委员会(CCRVDF)作出进一步评价后公布。
②欧盟规定,对几乎所有的兽药包括应用于水产已数十年的知名化学药物,都要进行MRL评价,此项工作已于1999年12月结束。
MRL评估的结果是将兽药分4个附录,分别为:有确定MRL的兽药、无需提交MRL的兽药(宠物用药)、暂定MRL的兽药及未确定MRL的兽药,最后一类已被禁止使用。
欧盟批准使用噁喹酸、土霉素等19种。
就用药的鱼类而言,鲑鳟鱼的MRL标准亦可应用于其它无相应标准的鱼类。
③美国的FDA兽药中心(CVM)负责动物药品的制造、经营和使用,CVM 负责批准用于食品动物的药物种类,并确定药物残留允许量(tolerence)及休药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