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死亡后其股权如何继承
股东过世注销公司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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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继承人股票证券存款继承问题

办理继承所涉证券非交易过户登记前,继承人如何查询继承证券的持有情况?答:符合《继承法》的法定继承人,在办理过户登记业务前,需查询继承证券持有情况的,可向证券公司或本公司查询,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1)查询申请;(2)证券账户卡原件(如有);(3)证券持有人身份证明文件;(4)有效死亡证明、有效亲属关系证明、申请查询人身份证明文件等;(5)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其他继承人办理查询,另需提供证明其合法继承人身份的司法文书或经公证的证明文件;(6)本公司要求的其他材料。
合法继承人应持本人的身份证明、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股票原件等材料,向本人所在地的公证机关(未设公证处的地方向县、市人民法院)申请办理股票继承公证,取得继承公证书。
此后,证券公司凭合法的继承公证书等材料予以办理相应的转户手续。
司法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办理继承公证过程中查询被继承人名下存款等事宜的通知(司发通〔2013〕7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各银监局,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储银行:为保障存款人及其继承人的合法权益,便利当事人申办存款继承公证,及时办理银行存款过户或者支付手续,根据我国《商业银行法》、《公证法》、《继承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办理继承公证过程中查询被继承人名下存款等事宜通知如下:一、经公证机构审查确认身份的继承人,可凭公证机构出具的《存款查询函》查询作为被继承人的存款人在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存款信息。
公证机构出具《存款查询函》,应当审查确认存款人的死亡事实及查询申请人为存款人的合法继承人。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接到《存款查询函》后,应当及时为继承人办理查询事宜,并出具《存款查询情况通知书》。
继承人为多人的,可以单独或者共同向银行业金融机构提出查询请求。
查询申请人可在公证机构签署《委托书》,授权他人代为查询。
三、公证机构在办理继承公证过程中需要核实被继承人银行存款情况的,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予以协助。
股权继承问题的分析研究与实际应用案例

股权继承问题的分析研究与实际应用案例一、股权继承的基本概念和法律框架1.1 股权继承的定义股权继承,顾名思义,就是指一个股东去世后,其拥有的公司股份(股权)依法转移给继承人。
这看似简单的股权转移,背后却涉及到复杂的法律、税务以及公司的管理层安排等问题。
我们生活中常见的情况是:某位企业创始人或大股东去世,如何处理他的股份,如何确保公司的正常运转和利益的分配,便成了一个非常关键的问题。
股权继承的根本目的是为了保证死者的资产(包括股权)能够按照法律和遗愿顺利转移,给继承人带来利益,同时不影响公司正常的经营管理。
然而,由于公司股东的股权往往涉及到控制权、决策权等重要权利,股东的死亡或股权的变动往往会引发一系列复杂的法律和经济问题。
1.2 法律框架股权继承的法律框架主要由《继承法》、《公司法》以及其他相关法规组成。
在中国,《继承法》明确规定,继承人可以继承包括股权在内的所有遗产。
然而,根据《公司法》,股东的股权并不是完全可以自由转让的,尤其在公司章程中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
比如,某些企业设定了股东之间的优先购买权,意味着其他股东在某位股东去世后,有权优先购买其股权。
此外,股权继承还涉及到企业章程的约定。
如果公司是家族企业,股东的继承可能不只是法律问题,还涉及到家族成员间的情感和利益分配,这就需要更为细致的规定来避免冲突。
二、股权继承中的常见问题及其解决2.1 股东股份如何分配股东去世后的股份分配,是股权继承中最直接的问题。
根据法律,股东的股权属于遗产的一部分,因此可以由继承人按照法定继承或遗嘱继承的方式继承。
这看似简单,但在实际操作中却往往比较复杂。
首先,如果股东没有留下明确的遗嘱,那么股权将根据《继承法》进行分配,继承人通常是其配偶、子女、父母等直系亲属。
这里的问题是,如果股东拥有多个继承人,股东的股份到底是如何分配的呢?如果继承人之间没有达成一致意见,如何解决纠纷?这些问题往往导致家庭成员之间的矛盾,甚至影响到公司的经营。
股东死亡后其股权如何继承

股东死亡后其股权如何继承很多公司都是有很多的股东的,而每个股东手里的股权可能是不一样的,有时候在股东死亡之后,根据法律的规定,其法定继承人是可以继承股权的。
那么股东死亡后其股权如何继承?下面就由我来为您介绍,希望能够帮助到您。
一、股权继承需要交税吗不需要。
继承人所继承的股权,就其性质而言属于被继承人的遗产。
我国遗产税虽在酝酿之中,但尚未形成具体税目。
我国现行法律没有针对遗产所得予以征税的法律规定,《个人所得税法》也没有予以规定。
因此,继承的股权所得收益仍是个人所得税征管中的“真空”,根据税收法定原则,自然人继承股权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股东死亡后其股权怎么继承股权按照法定继承顺序进行继承,有遗嘱的除外。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关于确定法定继承人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没有遗嘱和遗赠抚养协议的,确定第一顺序继承人来按比例继承。
三、股权继承需要注意的事项1、股权继承应符合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是记载公司组织规范及其行动准则的书面文件。
公司章程可以委托其中一个股东制作,但最后必须经其他股东或发起人同意并在章程上签名盖章,公司章程才能生效。
2、尊重股东去世之前与其他股东对公司股权继承的约定。
对这种约定,应该给予充分的尊重,只要没有明显的违法现象存在,就应认可其法律效力,即使公司法给出了某种解决方式,也应允许公司的股东通过事前的约定加以排除。
3、尊重继承人与公司原股东的意思表示。
股东之间事先没有约定,但去世股东的继承人与其他股东就股权继承达成协议,对该协议,由于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也应该按该协议履行,但应以不违反公司法强制性规定为限。
4、参照公司股权转让的规定继承股权。
当股东之间事先没有约定,事后也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于各继承人原来并不是公司股东,虽然按公司法的规定他们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考虑到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特征,各继承人要想取得股东资格成为公司股东,应由他们向公司提出申请,由公司在合理期限内召开股东大会或股东会,由尚健在的股东表决,股东过半数以上同意他们入股的,他们才可以成为公司股东。
基于《公司法》第75 条浅析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继承问题

8海外文摘OVERSEAS DIGEST 海外文摘2021年第15期总第862期No.15,2021Total of 8621问题的提出股权继承是指公司股东自然死亡或宣告死亡时,可由其合法继承人继受取得被继承人生前所持有的公司股权。
股权继承应符合民法典(1)和公司法(2)中的相关规定。
通过对《公司法》第75条的解读,可以得出两个结论:第一,取得公司的股东资格以公司股权的实现为前提,即股东资格从属于股权继承;第二,条款在说明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的前提下,也强调了其资合性的部分。
基于此,可以提出以下问题:第一,法律条文对于股权和股东资格这两个不同的概念的使用上是否存在混淆;第二,股东资格的继承是否弱化人合性,凸显资合性;第三,公司章程应当如何有效安排股权继承等。
2“股权继承”与“股东资格继承”之争股东资格、股东以及股权之间有着紧密联系:成为股东的前提是获得股东资格,股东资格是投资者身份的象征,是法律赋予的地位;股东是股权的主体,凭借自身所掌握的股权参与到企业的管理、决策环节中,其目的是为了提高自身的收益;股权是股东权利的象征,投资者通过出资来获取相应的股权。
此外,在获取股东资格的过程中除了项公司履行出资,还需要经过相应流程,包括股东名册变更等。
获得股权并不意味着其获得股东资格。
投资者通过出资获得股权,出资份额对于股东资格、股东以及股权之间的相互关系具有决定性作用[1]。
首先,基于公司法有关公司地位的相关内容,可以看出其主体性价值的意义是低于工具性价值的,即更强调其作为股东处置资产,进行投资的一种工具。
换而言之,公司对外可以自身名义来开展相关活动,包括签订合约、起诉应诉等;对内,公司扮演了股东投资工具的角色,不涉及人格问题。
因此在自然人股东死亡以后,其继承人继承其相关的股权和随之而来的股份权利也合乎情理。
其次,股权中人身属性的权利是建立在财产权派生基础之上的。
股权是客体,股东是主体,在股东死亡后,股权并非丧失主体,只是由于自然人股东死亡而丧失权利行使者,在民法典中,已对财产权部分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说明,《公司法》在解决该问题的过程中,着重解决争议的焦点,并未对不存在争议的部分加以重复,避免了法律条文之间的赘述。
股东失权制度研究

股东失权制度研究目录一、内容概述...............................................2二、股东失权制度概述.......................................21.定义与概念..............................................32.股东失权制度的起源与发展................................4三、股东失权的类型.........................................51.股东权利受限............................................62.股东资格丧失............................................7四、股东失权的原因分析.....................................91.公司治理角度...........................................102.法律法规角度...........................................113.股东自身角度...........................................12五、股东失权制度的法律效应................................141.对公司的影响...........................................152.对股东的影响...........................................16六、股东失权制度的完善建议................................171.健全公司治理结构.......................................182.完善相关法律法规.......................................193.强化股东权益保护意识...................................19七、国内外股东失权制度的比较研究..........................201.国内外股东失权制度的差异...............................222.国内外股东失权制度的借鉴与启示.........................23八、案例分析..............................................241.典型案例分析...........................................252.案例分析中的启示与反思.................................26九、结论与展望............................................27一、内容概述本文旨在深入研究股东失权制度,探讨其理论基础、法律实践及发展趋势。
股东死亡,股权继承流程详细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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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继承案例法律意见书(3篇)

第1篇关于XX公司继承案例的法律意见一、案件背景根据我所接受委托,现就XX公司继承案例提供如下法律意见。
本案涉及XX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的股权继承问题,具体如下:该公司成立于20XX年,注册资本为人民币XXX万元。
公司股东为甲、乙、丙三人,其中甲持有该公司60%的股权,乙持有30%的股权,丙持有10%的股权。
甲于20XX年去世,留有配偶丁、子女戊、己、庚四人。
甲去世后,丁、戊、己、庚四人因股权继承问题产生纠纷,丁主张按照法定继承原则继承甲在公司中的60%股权,而乙、丙认为甲在公司中的股权应当按照遗嘱继承。
二、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三、案例分析1.甲在公司中的股权是否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原则继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在本案中,甲去世后,其配偶丁、子女戊、己、庚均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因此,甲在公司中的股权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原则继承。
2.甲在公司中的股权是否应当按照遗嘱继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规定,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
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在本案中,甲去世前未留下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或录音遗嘱,因此甲在公司中的股权不应当按照遗嘱继承。
3.丁、戊、己、庚四人如何继承甲在公司中的股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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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第76条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果公司章程中并无禁止性规定,自然就可以继承股份,同时继承被继承人作为股东的各项权利和义务。
案例一:股东死亡后其股权如何继承,是由继承人继承,还是由股东会指定人继承?是由配偶继承,还是其他亲属继承?近日,薛女士遇到这样一个难题,丈夫李某去年出资20万元,与蔡某、孙某共同出资成立了一家食品有限公司,今年3月份,李某遭遇车祸不幸去世。
薛女士想继承股权,但其他股东不同意,表示只能将李某出资的20万元退回。
薛女士便到四方工商分局进行咨询。
股权不同于有形财产工商部门指出,股权是股东基于其在公司中所持有股份或者出资而享有的法定权利。
股东死亡后,股权属于遗产的组成部分,但不同于有形财产的继承,既要依照《继承法》规定的分配原则,同时还要遵守《公司法》的相关规定。
股东用作出资的财产一旦投入公司,该财产的所有权即转归公司所有,由公司直接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股东不能再独立、直接支配相关的出资财产。
股东不得抽回对公司的出资,只能依法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资。
由于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人合因素,股东之间需要较强的信赖关系,他们不欢迎不熟悉或者不太了解的人加入公司,以防止在公司经营决策和利益分配上产生分歧和矛盾,影响公司事业的发展。
因此《公司法》规定:“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
”四种方式处理股权工商人员建议,薛女士可以通过四种方式处理股权:一是对李某在公司所享有的股权中剔除妻子所享有的共同财产,确定遗产份额部分,由全体享有继承权的人员协商一致,在明确股权所体现具体财产数额的基础上,确定具体人继承李某在公司中的股权。
需要说明的是,股权所代表的财产数额由全体享有继承权的人员协商确定,可以高于李某当初出资的20万元,也可以低于20万元。
二是如果被确定继承股权的人员要求成为公司的新股东,则需要征求除李某以外其他全体股东的意见。
若有过半数的股东同意,则继承股权的人依法取得公司股东资格。
三是如果有半数以上的股东不同意继承人成为公司新股东,则需要按照继承人所确定的具体价款购买李某在公司中的股权,否则,视为同意继承人成为公司新股东。
四是如果继承人均不愿意成为公司股东,则可以将李某的股权依法进行转让,既可以转让给蔡某、孙某,也可以转让给其他人员。
转让的价格由继承人与受让人协商确定,不受当初出资20万元数额的限制。
转让所得的价款由全体继承人依照《继承法》规定的原则和程序处理。
公司股东去世后,合法继承人可否直接继承其股权资格而成为股东?日前,苏州市中级法院终审判决一起股权转让纠纷案,驳回了张某继承人欲直接成为公司股东的诉讼请求。
张某是一家集团公司股东,持有公司%的股权。
2011年5月,张某因病去世,合法继承人为其父母和妻子。
对于继承人能否继承股东资格的问题,公司临时股东会表决不同意,并要求张某的父母、妻子与公司商谈股本处置事宜。
但是,张某的父母、妻子不认可公司提出的方案,诉至法院,要求继承张某的股东资格,并由公司配合办理股权登记变更手续。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司法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案中公司章程规定股东死亡后,合法继承人未经股东会特别表决同意,不能继承其股东资格。
因此,法院判决驳回张某的父母和妻子的诉讼请求。
【法官点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因自然人股东死亡被继承,其实就是股权被转让的一种特殊情形,必然受到公司的人合性特征影响。
本案中,集团公司通过公司章程对股东身份资格的继承作了限制,且系张某生前入股时已经制定,故应当遵从。
案例二:云南鑫鑫有限公司共有两个股东张某和李某,其中张某为公司的大股东,因张某在一次车祸中不幸去世而李某个人又无力独立经营,李某便决定将公司出让。
现王某和赵某想要以受让云南鑫鑫公司100%股权的方式收购鑫鑫公司,王某作为收购方的代表向笔者进行了咨询,并委托笔者代为草拟一份《股权转让协议》。
笔者向王某做了协议必须要张某的所有继承人参与签订的风险提示,无奈王某急于求成在只有李某个人签字的情况下将所有的股权转让款一次性支付给了李某。
现在张某的继承人不同意股权转让,而李某又避而不见,王某即做不了工商变更登记又拿不到已经支付的转让款,后悔莫及,最终只能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法律规定:那么关于股东去世后以股权转让方式收购公司的问题在法律上到底是如何规定的呢?一、关于股权继承问题(一)死亡股东的合法继承人能否继承股权?能否当然的成为公司的股东?《公司法》在有限公司章节中第七十六条针对这一问题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即“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其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那么,就是说能否当然的成为公司的股东则还要看公司章程是否有相应的规定。
因为有限责任公司在具有资合性的同时,很大程度上更具有人合性。
有限公司得以成立和延续,股东之间相互信任和依赖的关系至关重要,如果某个自然人股东的继承人无经营能力或人品有问题,让其成为股东势必难以与其他股东建立起良好的信赖关系,这样将严重不利于股东之间的合作和公司的运行发展,因此,《公司法》对此专门作了例外性规定,即如果公司章程对继承股东资格有除外规定的,死亡股东的继承人不能当然成为公司的股东。
(二)公司章程禁止股权继承的将如何处理?如果有限公司章程作出禁止股权继承的,则在股东去世后,其继承人只能通过转让股权来实现财产继承。
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遵循公司法的一般规定,为保障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转让股份前应当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并经公司股东过半数同意,但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同意。
如果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三)公司章程没有例外规定但是继承人不愿意继承或者是具有法律禁止,在此种情形下死亡股东的股权可以由其他股东受让,也可以转让给股东以外的第三方,该受让的程序应当符合《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即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要是没有股东愿意受让,也没有第三方愿意收购,则只能通过法定的程序在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的情况下做减资来处理了。
具体的处理方式是公司可以在符合法律的规定的前提下将该死亡股东的股权折价以现金的方式返还给继承人,同时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并到工商部门做变更登记。
(四)如果是股份有限公司该如何处理呢?有限公司具有人和性,所以《公司法》就对有限公司股权继承做了特别规定,但是股份有限公司因为只具有资合性,并不存在股份继承的障碍问题。
这也是我国公司法只在有限责任公司章节部分规定股权继承,而没有在股份有限公司章节部分规定股份继承的原因。
换句话说,也就是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继承是当然继承。
(五)何为同等条件优先购买权?该权利的内涵如何确定?股权转让纠纷中争论最大也是纠纷产生主要原因的是对股东行使优先权的同等条件的理解和判断问题。
本着有利于拟转让股权的充分实现的原则,原则上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同等条件做出理解:1、首先指股权转让价格相同。
股东购买股权的价格必须与非股东购买价格完全相等,可以是不同种类的货币,但按中国人民银行汇率换算后,价格应当是相等的。
2、股权转让价款支付方式相同。
非股东以现金方式支付,购买股权的股东除非经过拟转让股权的股东同意,否则不得以土地使用权、房屋、知识产权等作价支付,也不可以定金及股权质押的方式支付,更不得以债权转让的方式履行。
3、付款期限相同。
股东购买股权的付款期限,原则上应与非股东在股权转让合同中约定的付款期限相同。
4、合同签约期限相同。
此外,股权是全部转让还是部分转让,由转让股权的股东自行决定。
如果公司章程对于转让股权有更为明确、细致的规定的,还应当按照章程规定的方式及程序来操作和办理。
(六)非股东受让股权后何时取得股东资格?判断非股东是否取得股东资格,何时取得股东资格,取决于非股东何时取得转让股份股东的股份所有权。
而股份所有权转移的实现,需要有两个条件,即股份转让合同已经生效;股份交付。
股份所有权的转移,首先应该有一个股权转让合同,这个合同应该是一个有效合同。
股权转让合同一般来说,如无特殊约定,应自转让方与受让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合同生效后,受让人支付对价、公司为受让人办理手续使其取得股权是合同的履行问题。
也就是说,股权转让合同生效是受让人取得股权的前提,受让人取得股权是股权转让合同履行的结果。
受让人取得股权,则是通过股份的交付来完成的,即股份的交付是股份所有权转移的标志,或者说股东资格取得或丧失的标志。
股份有限公司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属性不同,股份交付的程序也有些不同。
对于有限公司而言,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名册登记属于设权性登记,因为股权转让合同的受让人要求公司履行股东名册登记的,公司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同意将受让人登记于股东名册之后,受让人才能取得公司股权,得以公司股东的身份对公司主张权利。
而对于股份公司,特别是上市公司,只要双方在依法成立的交易市场上完成股份交易之后,即已经取得股东身份,行使股东权利,而无论是否取得有形的权利凭证。
(七)未成年人继承财产中的公司股权可以转让吗?如果一个未成年人继承了其去世的父亲在某公司的股权,其母亲是监护人,该未成年人占有的股权是绝对不能转让的,因为其母亲只有管理和监护孩子财产的权利,而没有代为处分的权利,否则属于侵犯他人财产。
只有在孩子满18周岁后才有权自行处理。
所以,如果是未成年继承人的股权转让问题就要小心处理,监护人的签字行为是无效的。
二、关于股权转让问题《公司法》对于股权的转让有明确的规定,有法定的程序,在这里我们只针对死亡股东的股权转让问题做进一步的探讨。
司法实践中客户多是关心处理的程序和需注意的风险问题,笔者就此提出以下处理方案。
(一)先确定该死亡股东的合法继承人是否具有继承权。
关于继承问题适用婚姻家庭方面的《婚姻法》《继承法》等规定,一般的顺序是遗嘱和遗赠优先,然后才是法定继承。
法定继承又分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第二顺序继承人等。
《继承法》中规定第一顺序继承人为死者的配偶、父母、子女;第二顺序继承人为死者的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而关于孙子女、外孙子女则只能适用代位继承。
(二)如果有继承权,是该股权的合法处分人,则可以开展下一步的工作。
此时就可以看公司的章程中关于股权继承的规定,如果章程对股权继承没有特别的规定,该继承人没有继承的障碍则其所继承股权的转让行为就可以适用《公司法》中的一系列关于股权转让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