渔业用水水质标准
最新渔业水质标准 渔业用水水质标准

最新渔业水质标准渔业用水水质标准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防止和控制渔业水域水质污染,保证鱼、虾、贝、藻类正常生长、繁殖和水产品的质量,特制订本标准。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234562GB7467水质六价铬的测定二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GB7468水质总汞测定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7469水质总汞测定高锰酸钾一过硫酸钾消除法双硫腙分光光度法GB7470水质铅的测定双硫腙分光光度法GB7471水质镉的测定双硫腙分光光度法GB7472水质锌的测定双硫腙分光光度法GB7474水质铜的测定二乙基二硫代氨基钾酸钠分光光度法GB7475水质铜、锌、铅、镉的测定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7479水质铵的测定纳氏试剂比色法GB7481水质氨的测定水杨酸分光光度法GB7482水质*的测定离子选择电极法GB11911水质铁、锰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11912水质镍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3渔业水质要求3.1渔业水域的水质,应符合渔业水质标准(见表1)。
3.2各项标准数值系指单项测定最高允许值。
3.3标准值单项超标,即表明不能保证鱼、虾、贝正常生长繁殖,并产生危害,危害程度应参考背景值、渔业环境的调查数据及有关渔业水质基准资料进行综合评价。
表1渔业水质标准4渔业水质保护4.1任何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排放的工业废水、生活污水和有害废弃物,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最近渔业水域的水质符合本标准。
4.24.3消毒。
55.15.25.3制订地方补充渔业水质标准,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和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5.4排污口所在水域形成的混合区不得影响鱼类洄游通道。
6水质监测6.1本标准各项目的监测要求,按规定分析方法(见表2)进行监测。
6.2渔业水域的水质监测工作,由各级渔政监督管理部门组织渔业环境监测站负责执行。
渔业水质标准

渔业水质标准渔业水质标准的制定是为了保护水生生物的健康和生长发育,保障水产品的质量和安全。
水质好坏直接影响着渔业生产和水产品的市场竞争力,因此,各国和地区都制定了相应的水质标准。
我国的渔业水质标准主要是由国家环保部门和海洋渔业部门联合编制的《渔业用水标准》和《海水养殖用水质量标准》两项标准。
其中,《渔业用水标准》的适用对象是渔业生产用水,包括养殖、捕捞、水产加工等环节所用的水源;《海水养殖用水质量标准》是适用于海水养殖场所用的水质。
渔业用水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指标:1. 总磷。
总磷是评价水质的重要指标之一,它能直接影响渔业生产。
水中含有过量的总磷,会导致水藻大量繁殖,水体富营养化,从而使水质变差,影响渔业生产。
2. 悬浮物。
水中的悬浮物对水产品的生长和发育也有直接的影响,因为悬浮物会影响水透光性,就会影响浮游生物的养殖和生长,从而影响水产品的产量和质量。
3. 溶解氧。
溶解氧是影响水生动物生存的基本因素之一,也是评价水质的重要指标。
当水中溶解氧过低或过高时,都会对水生动物的生长和发展产生重要影响。
4. PH值。
PH值是反映水体酸碱度的指标,其值的高低对鱼类的生长和群体结构有着重要的影响。
PH值过低容易造成水的酸化,鱼类长时间处在酸性水环境中,就会对其生命健康产生不利影响。
5. 铜、锌、铅等重金属。
重金属是水污染的主要因素之一,其对水产品的生长发育和人体健康具有严重的危害。
过多的重金属会直接影响水生动物的生长和健康。
海水养殖用水质量标准,主要针对海水养殖所需要的水质指标,包括以下方面:1. 盐度。
盐度是影响海水中生物生长和适应性的重要指标。
不同品种的海洋生物对盐度的适应性并不相同,盐度过高或过低都会对海洋生物的生长和发育产生不利影响。
2. 钙、镁、硅等无机盐。
无机盐对海洋生物的生存和生长发育具有重要影响。
过多或者过少的无机盐对海洋生物生长发育产生负面影响,会影响其产量和质量。
3. 碳酸盐系统。
渔业水质标准gb11607

渔业水质标准gb11607渔业水质标准GB11607。
渔业水质标准GB11607是我国渔业生产中非常重要的标准之一,它对于保障水域环境质量、保护渔业资源、促进渔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标准从水质的理化指标、生物学指标、细菌指标以及其他指标等多个方面对渔业水域的质量进行了详细规定,为渔业生产提供了科学依据。
首先,本标准对水质的理化指标进行了规定。
这些指标包括水温、PH值、溶解氧、浊度、化学需氧量、氨氮、亚硝酸盐氮、硝酸盐氮、总磷和总氮等。
这些指标是衡量水质优劣的重要依据,合理控制这些指标的含量对于维护渔业水域的生态平衡、保护渔业资源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其次,生物学指标也是本标准关注的重点之一。
生物学指标主要包括叶绿素a、藻类密度、浮游植物密度、底栖动物密度等。
这些指标反映了水域中生物的种类和数量,对于评价水域的生态环境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对这些指标的监测和控制,可以有效预防和治理水域富营养化、赤潮等问题,保障水域生态系统的健康。
此外,细菌指标也是本标准必须考虑的内容之一。
细菌指标包括大肠杆菌、菌落总数、耐热大肠杆菌等,这些指标直接关系到水域的卫生状况。
严格控制水域中细菌的含量,可以有效预防水域污染,保障水产品的质量和安全。
最后,本标准还对其他指标进行了规定,如重金属、有机物、农药残留等。
这些指标对于评价水域的综合污染状况和水产品的安全性具有重要意义,合理控制这些指标的含量,可以有效减少水域污染,保障水产品的质量。
总的来说,渔业水质标准GB11607为我国渔业生产提供了科学的水质管理依据,对于保障水域环境质量、保护渔业资源、促进渔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各相关部门和渔业生产者应当严格按照该标准的要求,加强对水域水质的监测和管理,共同维护好我国丰富的渔业资源和美丽的水域环境。
渔业水质标准

渔业水质标准渔业水质标准 GB11607-89 2005年6月1日国家环保局1990-08-12批准 1990-03-01实施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防止和控制渔业水域水质污染,保证鱼、虾、贝、藻类正常生长、繁殖和水产品的质量,特制订本标准。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鱼、虾类的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洄游通道和水产增养殖区等海、淡水的渔业水域。
2 引用标准GB5750 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法GB6920 水质 PH值的测定玻璃电极法GB7467 水质六价铬的测定二碳酰肼分光光度法GB7468 水质总汞测定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7469 水质总汞测定高锰酸钾-过硫酸钾消解法双硫腙分光光度法GB7470 水质铅的测定双硫腙分光光度法GB7471 水质镉的测定双硫腙分光光度法GB7472 水质锌的测定双硫腙分光光度法GB7474 水质铜的测定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钠分光光度法 GB7475 水质铅、锌、铅、镉的测定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7479 水质铵的测定纳氏试剂比色法GB7481 水质氨的测定水杨酸分光光度法GB7482 水质氟化物的测定茜素磺酸锆目视比色 GB7484 水质氟化物的测定离子选择电极法GB7485 水质总砷的测定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银分光光度法 GB7486 水质氰化物的测定第一部分:总氰化物的测定 GB7488 水质五日生化需氧量(BOD) 稀释与接种法 5GB7489 水质溶解氧的测定碘量法GB7490 水质挥发酚的测定蒸馏后4-氨基安替比林分光光度法 GB7492 水质六六六、滴滴涕的测定气相色谱法 GB8972 水质五氯酚钠的测定气相色谱法GB9803 水质五氯酚的测定藏红T分光光度法 GB11891 水质凯氏氦的测定GB11901 水质悬浮物的测定重量法GB11910 水质镍的测定丁二铜肟分光光度法GB11911 水质铁、锰的测定火焰吸收分光光度法GB11912 水质镍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3 渔业水质要求3(1 渔业水域的水质,应符合渔业水质标准(见表1)3(2 各项标准数值系指单项测定最高允许值。
最新渔业水质标准渔业用水水质标准

最新渔业水质标准渔业用水水质标准以下是最新渔业水质标准的一些要点:1.pH值:渔业用水的pH值应该在6.5-9.0之间。
pH值过高或过低都会对水中的生物造成不良影响,因此需要控制在适宜范围内。
2. 溶解氧:渔业用水的溶解氧浓度应该大于5mg/L。
溶解氧是维持水体中的生物生存的重要因素之一,对于渔业来说,特别是养殖鱼类来说,合适的溶解氧浓度十分关键。
3. 高锰酸盐指数:渔业用水的高锰酸盐指数不应超过2mg/L。
高锰酸盐指数是评价水体中有机物氧化能力的指标,过高的高锰酸盐指数代表水体中可能存在有机物过多,对渔业生物造成毒害。
4. 氨氮:渔业用水中的氨氮含量不应超过0.15mg/L。
氨氮是渔业用水中的一种重要指标,过高的氨氮含量会对鱼类和其他水生生物的健康产生不良影响。
5. 总磷和总氮:渔业用水中的总磷含量不应超过0.03mg/L,总氮含量不应超过1.0mg/L。
过高的总磷和总氮含量会导致水体富营养化,引发水华等问题,影响渔业生物的生长和繁殖。
6. 阴离子表面活性剂:渔业用水中的阴离子表面活性剂含量不应超过0.10mg/L。
阴离子表面活性剂是一类常见的水体污染物,过高的含量会对水生生物产生毒害作用。
7. 氰化物:渔业用水中的氰化物含量不应超过0.05mg/L。
氰化物是一类有毒物质,对渔业生物产生严重毒害作用。
以上是最新渔业水质标准的一些要点,这些标准的制定旨在保障渔业生产的健康发展。
同时,要注意的是,水质标准是根据不同的渔业需求和环境条件而制定的,并可能因时而变化,因此在实际应用中需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调整和遵守。
渔业养殖水质标准

渔业养殖水质标准随着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渔业养殖已经成为许多地区的一个重要产业。
然而,养殖水质的好坏对于养殖业来说至关重要。
因此,各地都有相应的渔业养殖水质标准。
在中国,国务院于2002年发布了《环境保护水生态环境质量标准》(GB 11607-89),其中包括了渔业养殖水质标准。
根据这个标准,养殖用水的水质要求如下:1. 温度:一般来说,温度应该在15°C~30°C之间。
对于某些特殊的水生生物,如虾、鳗鱼等,可以适当提高温度,但是不得超过35°C。
2. pH值:渔业养殖的水质要求pH值在6.5~8.5之间。
如果pH值过高或过低,会影响水生生物的生长和繁殖能力。
3. 溶解氧:溶解氧是水生生物生存所必需的气体,因此水质中必须含有足够的溶解氧。
一般来说,溶解氧在5mg/L以上为宜,如果低于这个值,会导致水生生物窒息而死亡。
4. 氨氮:氨氮是养殖废水中的一种主要污染物,过高的氨氮浓度会引起水中氧气的消耗,并导致水生生物死亡。
因此,氨氮的标准应该控制在0.3~1.5mg/L之间。
5. 总氮和总磷:总氮和总磷是废水中的两种主要营养物质,如果浓度过高,会引起富营养化,导致水生生物死亡。
因此,总氮和总磷的标准应该控制在2mg/L以下。
除了以上几项以外,还有一些其他的水质指标,如铜、锌、铅等重金属的含量,以及有机物质的浓度等,根据具体的养殖种类和地理环境,这些指标的标准也会有所差异。
总之,渔业养殖水质标准是为了保证水生生物能够健康的生长和繁殖,避免水污染,并且使得水产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养殖业必须严格遵循这些标准,否则将会面临严重的质量问题和环境问题。
渔业用水水质标准

最新渔业水质标准渔业用水水质标准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防止和控制渔业水域水质污染,保证鱼、虾、贝、藻类正常生长、繁殖和水产品的质量,特制订本标准。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引用标准渔业水质要求渔业水质保护标准实施水质监测附加说明: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鱼、虾类的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洄游通道和水产增养殖区等海、淡水的渔业水域。
2引用标准3渔业水质要求渔业水域的水质,应符合渔业水质标准(见表1)。
各项标准数值系指单项测定最高允许值。
标准值单项超标,即表明不能保证鱼、虾、贝正常生长繁殖,并 产生危害,危害程度应参考背景值、渔业环境的调查数据及有关渔业水质 基准资料进行综合评价。
表1渔业水质标准3.1 3.2 3.34渔业水质保护4.1任何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排放的工业废水、生活污水和有害废弃物,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最近渔业水域的水质符合本标准。
4.2未经处理的工业废水、生活污水和有害废弃物严禁直接排入鱼、虾类的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鱼、虾、贝、藻类的养殖场及珍贵水生动物保护区。
4.3严禁向渔业水域排放含病源体的污水;如需排放此类污水,必须经过处理和严格消毒。
5标准实施5.1本标准由各级渔政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与实施,监督实施情况, 定期报告同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
5.2在执行国家有关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如不能满足地方渔业水质要求时,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制定严于国家有关污染排放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以保证渔业水质的要求,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和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5.3本标准以外的项目,若对渔业构成明显危害时,省级渔政部门应组织有关单位制订地方补充渔业水质标准,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和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5.4排污口所在水域形成的混合区不得影响鱼类洄游通道。
渔业用水水质标准

最新渔业水质标准渔业用水水质标准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防止和控制渔业水域水质污染,保证鱼、虾、贝、藻类正常生长、繁殖和水产品的质量,特制订本标准。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2引用标准3渔业水质要求4渔业水质保护5标准实施6水质监测附加说明: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鱼、虾类的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洄游通道和水产增养殖区等海、淡水的渔业水域2引用标准3渔业水质要求3.1渔业水域的水质,应符合渔业水质标准(见表1)3.2各项标准数值系指单项测定最高允许值。
3.3标准值单项超标,即表明不能保证鱼、虾、贝正常生长繁殖,并产生危害,危害程度应参考背景值、渔业环境的调查数据及有关渔业水质基准资料进行综合评价。
表1渔业水质标准4渔业水质保护4.1任何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排放的工业废水、生活污水和有害废弃物,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最近渔业水域的水质符合本标准。
4.2未经处理的工业废水、生活污水和有害废弃物严禁直接排入鱼、虾类的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鱼、虾、贝、藻类的养殖场及珍贵水生动物保护区。
4.3严禁向渔业水域排放含病源体的污水;如需排放此类污水,必须经过处理和严格消毒。
5标准实施5.1本标准由各级渔政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与实施,监督实施情况,定期报告同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
5.2在执行国家有关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如不能满足地方渔业水质要求时,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制定严于国家有关污染排放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以保证渔业水质的要求,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和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5.3本标准以外的项目,若对渔业构成明显危害时,省级渔政部门应组织有关单位制订地方补充渔业水质标准,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和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5.4排污口所在水域形成的混合区不得影响鱼类洄游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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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渔业水质标准渔业用水水质标准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国水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国渔业法》,防止和控制渔业水域水质污染,保证鱼、虾、贝、藻类正常生长、繁殖和水产品的质量,特制订本标准。
1 主题容与适用围
2 引用标准
3 渔业水质要求
4 渔业水质保护
5 标准实施
6 水质监测
附加说明:
主题容与适用围
本标准适用于鱼、虾类的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洄游通道和水产增养殖区等海、淡水的渔业水域。
3 渔业水质要求
3.1渔业水域的水质,应符合渔业水质标准(见表1)。
3.2各项标准数值系指单项测定最高允许值。
3.3标准值单项超标,即表明不能保证鱼、虾、贝正常生长繁殖,并产生危害,危害程度应参考背景值、渔业环境的调查数据及有关渔业水质基准资料进行综合评价。
表1 渔业水质标准
4 渔业水质保护
4.1任何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排放的工业废水、生活污水和有害废弃物,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最近渔业水域的水质符合本标准。
4.2未经处理的工业废水、生活污水和有害废弃物严禁直接排入鱼、虾类的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鱼、虾、贝、藻类的养殖场及珍贵水生动物保护区。
4.3严禁向渔业水域排放含病源体的污水;如需排放此类污水,必须经过处理和严格消毒。
5 标准实施
5.1本标准由各级渔政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与实施,监督实施情况,定期报告同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
5.2在执行国家有关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如不能满足地方渔业水质要求时,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制定严于国家有关污染排放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以保证渔业水质的要求,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和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5.3本标准以外的项目,若对渔业构成明显危害时,省级渔政部门应组织有关单位制订地方补充渔业水质标准,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和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5.4排污口所在水域形成的混合区不得影响鱼类洄游通道。
6 水质监测
6.1本标准各项目的监测要求,按规定分析方法(见表2)进行监测。
6 .2渔业水域的水质监测工作,由各级渔政监督管理部门组织渔业环境监测站负责执行。
注:暂时采用下列方法,待国家标准发布后,执行国家标准。
渔业水质检验方法为农牧渔业部1983年颁布。
测得结果为总氨浓度,然后按表A1、表A2换算为非离子氨浓度。
地面水水质监测检验方法为中国医学科学院卫生研究所1978年颁布。
附录A总氨换算表(补充件)
表A1 氨的水溶液中非离子氨的百分比
(1989年8月12日国家环境保护局批准1990年3月1日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