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生活垃圾分类专项补贴政策实施方案
上海市生活垃圾分类减量推进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可回收物体系规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上海市生活垃圾分类减量推进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可回收物体系规划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上海市生活垃圾分类减量推进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可回收物体系规划实施方案》的通知上海市生活垃圾分类减量推进工作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各区生活垃圾分类减量推进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为贯彻《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促进可回收物回收利用,根据本市编制中的环境卫生设施专项规划和《上海市生活垃圾全程分类体系建设行动计划(2018-2020年)》(沪分减联办〔2018〕5号),特制定《上海市可回收物体系规划实施方案》以及《上海市可回收物回收指导目录(2019版)》,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附件:1.上海市可回收物体系规划实施方案2.上海市可回收物回收指导目录(2019版)上海市生活垃圾分类减量推进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2019年4月18日附件一上海市可回收物体系规划实施方案为贯彻《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根据本市编制中的环境卫生设施专项规划和《上海市生活垃圾全程分类体系建设行动计划(2018-2020年)》(沪分减联办〔2018〕5号),到2020年底,本市拟加快生活垃圾分类清运体系和生活源再生资源回收体系“两网融合”,有效推进可回收物的资源化回收。
现就可回收物点、站、场体系规划建设、政策配套等工作,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主要目标按照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发展规划,全力打造由“回收点、中转站、集散场”构成的“两网融合”体系。
在居住区源头建设可回收物回收服务点、以街镇为单位建设中转站,建成市民可回收物交投便捷、企业可回收物转运物流畅通的有效系统,建成政策引导有力、市场参与有效的保障系统,最终建成8000个“两网融合”可回收物回收服务点、若干个布局合理的中转站、10个区域性和若干个托底保障的“两网融合”集散场,满足全市生活垃圾可回收物交投、转运、集散需求。
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生活垃圾管理,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市精细化管理,维护生态安全,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的源头减量、投放、收集、运输、处置、资源化利用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弃物。
第三条本市以实现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为目标,建立健全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置的全程分类体系,积极推进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资源循环利用。
本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遵循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市场运作、城乡统筹、系统推进、循序渐进的原则。
第四条本市生活垃圾按照以下标准分类:(一)可回收物,是指废纸张、废塑料、废玻璃制品、废金属、废织物等适宜回收、可循环利用的生活废弃物;(二)有害垃圾,是指废电池、废灯管、废药品、废油漆及其容器等对人体健康或者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生活废弃物;(三)湿垃圾,即易腐垃圾,是指食材废料、剩菜剩饭、过期食品、瓜皮果核、花卉绿植、中药药渣等易腐的生物质生活废弃物;(四)干垃圾,即其它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湿垃圾以外的其它生活废弃物。
生活垃圾的具体分类标准,可以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生活垃圾特性和处置利用需要予以调整。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综合协调机制,统筹协调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市绿化市容部门是本市生活垃圾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
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制定促进生活垃圾源头减量、资源化利用以及无害化处置的政策,协调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的落实,研究完善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机制。
上海市物价局、市市容环卫局关于本市单位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上海市物价局、市市容环卫局关于本市单位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物价局、市市容环卫局关于本市单位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为加快生活垃圾处理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步伐,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结合本市环卫体制改革,根据原国家计委等四部委《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计价格[2002]872号)、《上海市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沪府发[2004]32号)的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对本市单位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生活垃圾处理费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生活垃圾处理费含垃圾收集、运输、终端处置等各环节的费用。
二、本市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船舶等交通运输工具)、社会团体、个体经营者等,均应当按照规定交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三、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以按量计费为基础,采取基数内外不同收费标准,并按不同行业实行分类计费。
市物价部门会同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制定、调整全市基数内外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最高收费指导标准。
区县物价部门会同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在全市最高收费指导标准内,制定、调整本区域内基数内外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具体标准,报区县政府同意后执行,并报市物价部门、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备案。
四、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原则上根据上年度单位产生的生活垃圾数量,具体核定各单位当年产生生活垃圾的基数,并书面告知相关单位。
对新设立单位的生活垃圾处理量基数,由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参照同行业、同等规模单位的数据确定。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减量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减量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公布日期】2011.02.21•【字号】沪绿容[2011]51号•【施行日期】2011.02.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减量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沪绿容〔2011〕51号)各区(县)绿化市容管理部门: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生活垃圾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府发〔2010〕9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绿化市容局等十五部门关于推进本市生活垃圾促进源头减量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办〔2010〕62号)(以下简称“62号文件”)精神,市政府与区县政府签订的《上海市推进生活垃圾分类促进源头减量目标责任书》的工作要求,为贯彻落实《关于实施“百万家庭低碳行,垃圾分类要先行”市政府实事项目的通知》(沪妇〔2011〕7号)文件要求,探索建立符合本市实际的生活分类减量模式,实现“十二五”期间本市人均生活垃圾处理量以2010年为基数每年减少5%的目标,现就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减量试点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工作原则:(一)坚持分级指导、属地管理的原则。
市级管理部门加强生活垃圾分类减量工作的指导,区(县)管理部门要结合区域实际制定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加强对试点街镇具体实施情况的指导及监督检查。
(二)坚持以点带面、因地制宜的原则。
各区(县)管理部门应合理选择试点街镇及示范性居住区,试点工作要结合区域实际,充分考虑在辖区内推广的可行性。
(三)坚持全程分类、注重实效的原则。
试点街镇及示范性居住区的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必须按照“大分流、小分类”的要求,做到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置,日常生活垃圾的收运处置量明显下降。
(四)坚持社会参与、激励为主的原则。
试点工作要注重社会参与,切实提高居民知晓率、参与率,探索建立行之有效的激励机制。
上海市分类减量推进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生活垃圾可回收物体系促进资源利用的实施意见-

上海市分类减量推进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生活垃圾可回收物体系促进资源利用的实施意见正文:----------------------------------------------------------------------------------------------------------------------------------------------------上海市分类减量推进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生活垃圾可回收物体系促进资源利用的实施意见市分减联办有关成员单位、各区分减联办、各有关单位:根据《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为进一步完善本市可回收物体系,切实发挥可回收物体系对生活类再生资源的回收利用作用,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2020年全市可回收物工作按照“回收体系主体企业托底、各区负责”、“利用体系市场为主、低值可回收物市级托底”的原则,主要完成三大目标:一是完善“点站场”体系建设,进一步完善可回收物服务点、中转站、集散场体系建设,实现可回收物日均回收量达6000吨。
二是提高资源利用水平,扶持和培育一批可回收物精细化分选及资源化利用企业,落实1-2个具有一定规模可回收物(如杂塑料、织物类等)利用项目或企业,保障可回收物出路。
三是加快政策实施。
细化并落实生活垃圾分类专项补贴政策,各区落实属地责任,出台政策细则,实施政策内容,扶持回收主体企业发挥主力军作用。
二、主要任务1、完善回收体系。
按照属地分级负责原则,由市绿化市容部门进一步明确可回收物服务点、中转站和集散场建设与管理标准,在2019年可回收物体系建设基础上,完成1.5万个可回收物服务点、170座中转站和10座集散场的标准化建设和提升工作。
由各区政府和市城投集团分别加快属地化和托底型集散场建设,街镇级派出机构或政府完成中转站和服务点提升,实现集散场和中转站管理规范、运营正常。
各级政府部门严格把握标准,做好“点站场”建设后的审核、验收、登记入网。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展改革委等四部门关于建立健全本市生活垃圾可回收物回收体系实施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展改革委等四部门关于建立健全本市生活垃圾可回收物回收体系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03.21•【字号】沪府办〔2018〕20号•【施行日期】2018.03.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固体废弃物与有毒化学品污染防治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展改革委等四部门关于建立健全本市生活垃圾可回收物回收体系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办〔2018〕20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绿化市容局、市商务委、市财政局《关于建立健全本市生活垃圾可回收物回收体系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3月21日关于建立健全本市生活垃圾可回收物回收体系的实施意见为配合本市生活垃圾全程分类体系建设,建立健全生活垃圾可回收物回收体系,推进再生资源回收与生活垃圾分类收运体系“两网融合”,推动本市生活垃圾可回收物回收增量与垃圾末端处置减量,从而实现资源循环再生利用,现提出建立健全本市生活垃圾可回收物回收体系的实施意见如下。
一、基本原则进一步深化“两网融合”,按照“以区为主、市场化运作、政府补贴”的原则,建立各区生活垃圾可回收物回收“点站场”体系,鼓励市场化运作模式参与分类回收,财政予以适当补贴,建立健全本市生活垃圾可回收物回收体系。
二、主要目标到2020年,全市建成“点站场”体系完整、运行顺畅的生活垃圾可回收物回收体系。
三、主要任务(一)加快建立“点站场”体系到2020年,各区因地制宜地通过新建或改扩建等方式,在居民区建立生活垃圾可回收物回收服务点,方便居民和单位的交投出售;按照“全覆盖回收服务点”的原则,建设具备分拣、转运功能的可回收物集散场;根据实际情况,以街(镇)为单元,依托现有中转设施或通过空间规划拓展,建设具备中转、分拣、交投功能的生活垃圾可回收物转运站作为体系补充。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明确可回收物回收服务点、中转站专项补贴申请有关事项的通知-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明确可回收物回收服务点、中转站专项补贴申请有关事项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明确可回收物回收服务点、中转站专项补贴申请有关事项的通知各区绿化市容管理部门:为有效推进可回收物回收利用,促进生活垃圾源头减量,规范本市可回收物回收服务点、中转站建设和运行,根据《上海市生活垃圾分类专项补贴政策实施方案》(沪绿容〔2019〕500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和《上海市两网融合回收体系建设导则(试行)》(沪分减联办〔2018〕3号,以下简称《导则》),现将《实施方案》中可回收物回收服务点、中转站专项补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贴对象和标准(一)补贴对象按照“谁建设、谁受益”的原则,根据《实施方案》明确的补贴流程,补贴对象为2020年12月31日前建成、达到运行实效的可回收物回收服务点、中转站。
申请专项补贴的服务点、中转站应符合下列要求:1、可回收物服务点应属于《导则》中的示范型、标准型、自助型三类,流动型服务点不纳入补贴范围。
2、可回收物回收服务点、中转站应符合《可回收物回收服务点、中转站验收标准》(见附件)相关要求。
3、单个小区内有多个自助型回收服务设备的,补贴按照1个自助型服务点计。
4、申请主体需对计划申请的可回收物回收服务点、中转站按照“一点一档”、“一站一档”要求,对照《可回收物回收服务点、中转站验收标准》完成登记造册工作。
(二)补贴标准市级一次性补贴资金标准如下表:补贴项目补贴标准服务点1.5万元/点位中转站1000元/平方米(最高不超过50万元)二、验收流程可回收物回收服务点、中转站验收工作,由市绿化市容局组织实施,验收流程如下:(一)街镇申报街镇严格对照本附件所列《可回收物回收服务点、中转站验收标准》,向所在区绿化市容管理部门申报符合补贴条件的服务点、中转站。
上海市市容环卫局关于下发《上海市生活垃圾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市容环卫局关于下发《上海市生活垃圾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公布日期】2004.12.20•【字号】•【施行日期】2005.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市容环卫局关于下发《上海市生活垃圾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为加强上海生产垃圾总量控制,合理配置物流,充分发挥政府部门、单位和市民的作用,形成各方合力,加快实现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目标,现将《上海市生活垃圾计划管理办法》下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市生活垃圾计划管理办法市市容环卫局二00四年十二月二十日附件:上海市生活垃圾计划管理办法第一条(制定办法依据)依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国家计委、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关于推进城市污水、垃圾处理产业化发展的意见》、《建设部关于加快市政公用行业市场化进程的意见》等规定,编制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管理目的)针对生活垃圾在社会经济运行中的特殊性,加强上海生活垃圾总量控制和物流的合理配置,全面推进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处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总体要求,为建立生活垃圾处理市场提供机制,推进生活垃圾作业企业化、市场化、产业化发展的进程,规范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市场,保障居民、单位产生的生活垃圾得到卫生安全和有序处理。
第三条(生活垃圾定义)本办法所称生活垃圾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居民、单位在日常生活及为生活服务中产生的废弃物,不包括工程施工活动中产生的建筑垃圾与渣土、泥浆等废弃物。
第四条(管理主体)实行市、区(县)、街道(镇)三级对生活垃圾计划管理,各级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是生活垃圾计划管理的责任主体。
生活垃圾计划管理逐步向物业公司、辖区内企事业单位等生活垃圾产生源延伸,无法延伸的管理区域仍由居委会或村委会等承担。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上海市生活垃圾分类专项补贴政策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和本市有关要求,加快推进本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尽快建成一批生活垃圾分类达标示范街镇和可回收物回收集散体系,深入推进本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主要目的
鼓励各区深入开展垃圾分类工作,以实效为基础,到2020年前,建成一批示范街镇,发挥典型作用,引领全市各街镇高水平落实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加快实现市民普遍参与生活垃圾分类的新时尚。
同时,推进建立生活垃圾可回收物“点站场”体系。
二、总体原则
按照“以区为主体、以示范为引领、以长效为导向”的原则,由市级专项资金补贴各区创建生活垃圾分类示范街镇和生活垃圾可回收物“点站场”体系建设。
三、支持范围
2018-2020年,按照上海市生活垃圾分类减量推进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分减联办”)文件规定创建成功并通过复核的生活垃圾分类示范街镇(工业区、乡,以下简称示范街镇),以
及为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建设的可回收物回收服务点、中转站。
2020-2022年复评通过的示范街镇。
四、补贴方式和标准
(一)生活垃圾分类示范街镇
经市分减联办考评合格,结合社会公示情况予以认定的生活垃圾分类示范街镇,由市级财政按街镇户数分档对所在区给予定额补贴(具体标准详见表1),创建成功当年给予补贴标准的80%,次年由市分减联办安排复核,通过复核的给予剩余补贴,复核不通过将扣回已拨付的示范街镇补贴。
市分减联办在第三年度对获得补贴的示范街镇开展复评,复评通过的,由市级财政按照补贴标准的30%予以奖励,各区应给予不少于市级财政奖励资金的相应配套资金支持。
表1 生活垃圾分类示范街镇补贴标准和奖励金额
(二)可回收物回收服务点、中转站
按照本市生活垃圾分类标准建设,并经市分减联办考评达到运营实效的可回收物回收服务点、中转站,由市级财政按表2标准给予一次性支持补贴。
表2 可回收物回收服务点、中转站补贴标准
五、资金来源
市级补贴资金在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中安排。
六、补贴流程
(一)补贴资金年度计划
1、每年9月底前,由市绿化市容局向市节能减排办提出次年本市生活垃圾分类补贴资金年度使用计划。
2、由市节能减排办同市财政局根据各领域资金使用计划情况统筹平衡。
(二)补贴资金审核
1、关于示范街镇创建
市绿化市容局组织各区申报生活垃圾示范街镇及补贴申请,对经市分减联办考评确定的拟补贴示范街镇及补贴资金审核数公示后,提出补贴资金审核意见。
2、关于示范街镇复核
市分减联办组织对示范街镇于第二年进行复核,并上网公示复核结果。
复核通过的,由市绿化市容局根据公示结果,提出剩余补贴资金审核意见,报送市节能减排办。
复核不通过的,取消剩余补贴资金,并由市绿化市容局提出扣回上年度已补贴金额意见。
3、关于示范街镇复评
市分减联办对获得补贴的示范街镇于第三年组织复评,并上网公示复评结果。
复评通过的,由市绿化市容局提出复评奖励资金申请意见。
4、关于可回收物回收服务点、中转站
市绿化市容局根据对各区上一年生活垃圾分类推进工作考核情况,对各区提出的可回收物回收服务点、中转站补贴资金申请报告进行审核并上网公示后,提出补贴资金审核意见。
(三)补贴资金拨付
1、市绿化市容局将补贴资金审核意见或扣回资金意见报送市节能减排办,市节能减排办按规定下达资金使用计划。
2、市绿化市容局根据市节能减排办下达的资金使用计划,向市财政局提出补贴资金拨款申请或扣回资金意见。
3、市财政局收到市绿化市容局拨款或扣回资金意见后,按照支付管理规定,将补贴资金拨付到各区或收回至市财政。
七、监督管理
1、由市绿化市容局对本市生活垃圾分类推进工作开展定期检查和随机抽查,督促各区、各街镇做好相关工作,并对各区工作完成情况进行年度审核。
2、由各区、各街镇按照市绿化市容局牵头制定的示范街镇和“点站场”评定标准和考评办法,制定具体街镇创建计划,并做好工作实效、日常流转数据及凭证、服务点地址及照片、中转站租约、照片、运营合同等归档工作,以便监督检查。
3、在市绿化市容局网站上开辟专栏,公布各区生活垃圾分类推进工作的完成情况(包括生活垃圾可回收物“点站场”体系建设情况和垃圾分类示范街镇创建情况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