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南京户口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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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转户口需要哪些手续?

南京转户口需要哪些手续?

南京转户⼝需要哪些⼿续?先到落户地区户籍派出所提交当事⼈⾝份证,户⼝本,婚姻情况证明等证件材料申请办理落户⼿续,审核通过后,开具准迁证。

凭准迁证和上述证件材料,回到本⼈⽬前户籍所在地申请办理户籍迁出⼿续,拿到户籍资料,再回到落户地区派出所办理上户⼝⼿续。

⼀、转户⼝需要哪些⼿续?1、应分清不同类型分别准备所列不同材料到迁⼊地派出所办理户⼝准迁⼿续。

2、当事⼈可持《户⼝准迁证》(第⼆联)和被迁移⼈《户⼝簿》到所在地派出所办理《》;3、当事⼈持户⼝准迁证(第三思教育⽹)和《户⼝迁移证》到迁⼊地派出所办理⼊户⼿续。

⼆、南京户⼝迁移证如何办理?1、“三投靠”⼈员“三投靠”⼈员是指夫妻相互投靠、⽗母投靠⼦⼥、未成年⼦⼥投靠⽗母的⼈员。

“三投靠”⼈员须凭以下⼿续到户⼝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户⼝准迁⼿续。

夫妻相互投靠的,须凭《》、投靠⽅的户籍证明及被投靠⽅的单位接收证明;⽗母投靠⼦⼥的,须凭⽗母户⼝所在地的户籍证明、⼦⼥所在单位的接收证明及相关⽗母、⼦⼥之间关系的证明材料;未成年⼦⼥投靠⽗母的,须凭⼦⼥户⼝所在地的户籍证明,⽗母所在单位的接收证明及⼦⼥的出⽣证明材料。

上述三项由派出所内勤民警直接发给《户⼝准迁证》。

2、⼯作调动⼈员⼲部、职⼯因⼯作调动需要迁移户⼝的,可凭组织、⼈事、劳动及上级主管部门的调动通知和迁⼊单位的户⼝接收证明,到迁⼊单位的户⼝所在地派出所,由派出所内勤民警发给《户⼝准迁证》。

3、购屋并具备稳定⽣活来源的⼈员凡在市区购买房屋,以及⾃建私房或其他原因拥有房产同时具备稳定性⽣活来源,要求迁移户⼝的,凭《》,迁移⼈员的户籍证明以及房屋所在地的社区同意接收⼊户的证明材料以及⽣活来源证明(包括、单位核章的单等)到户⼝所在地派出所申请,派出所调查核实后,经分局审核,报市局户政科审批后发给《户⼝准迁证》。

4、⼤、中专院校录取的新⽣被⼤、中专学校录取的新⽣,要求迁出户⼝的,可持学校《录取通知书》和本⼈家庭《户⼝簿》,到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户⼝迁移证》。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印发《南京市积分落户实施办法》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印发《南京市积分落户实施办法》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印发《南京市积分落户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02.01•【字号】宁政规字〔2019〕2号•【施行日期】2019.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户籍、身份证管理正文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印发《南京市积分落户实施办法》的通知宁政规字〔2019〕2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修订后的《南京市积分落户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2019年2月1日南京市积分落户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省户籍制度改革精神以及“放管服”工作要求,进一步加强人口服务和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的若干意见》和《江苏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稳定就业和生活的非南京户籍人员,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申请积分落户的,适用本办法。

国家、省对落户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积分落户,是指按照积分指标体系要求,对申请人条件进行指标量化并赋分,达到规定分值,可以将申请人户口迁入本市城镇地区。

第四条积分落户遵循区域统筹、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市公安部门负责牵头实施积分落户工作,建设积分落户信息管理系统,做好积分审核汇总、落户资格确定等相关工作,指导各区公安机关做好申请受理、资格初审、落户办理等工作。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专业技术资格和职业技能类职业资格、社会保险、表彰奖励等积分审核。

市发展改革、教育、规划和自然资源、税务、知识产权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分别负责征信、学历证书、住所、纳税、科技成果等积分审核。

第二章申请条件和指标分值第六条申请积分落户,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持有本市有效的《江苏省居住证》;(二)正在本市合法稳定就业、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且累计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不少于24个月;(三)无严重刑事犯罪记录。

南京市户籍准入登记暂行办法

南京市户籍准入登记暂行办法

南京市户籍准入登记暂行办法江苏省南京市公安局市政府批转市公安局关于《南京市户籍准入登记暂行办法》的通知宁政发〔2004〕140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市公安局拟定的《南京市户籍准入登记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转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四年六月十九日南京市户籍准入登记暂行办法(市公安局2004年6月)第一条为适应南京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和《省政府批转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

在全市范围内取消农业户口、非农业户口、地方城镇户口等各种户口性质,按照实际居住地登记户口,统称为“居民户口”。

第三条本市实行户口迁移条件准入制。

我市市区户口准入基本条件为有合法固定住所和稳定职业(生活来源),此外,还应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具体准入条件。

江宁区、浦口区范围内原江浦县、六合区范围内原六合县城镇及其以下地区户口准入基本条件为有合法固定住所。

溧水县、高淳县城镇及其以下地区户口准入基本条件为有合法固定住所或稳定职业(生活来源)。

在迁入地无直系亲属的16周岁以下人员,不予准迁。

第四条下列人员户口准入,由人事部门受理:(一)引进的各类优秀和紧缺人才;(二)出国留学回国录用人员;(三)干部异地调动;(四)转业干部安置;(五)录用公务员;(六)按照毕业生就业政策,接收安置大中专以上毕业生;(七)需人事部门审批准入的其他人员。

上述由人事部门按照有关政策受理审批。

其中(一)至(四)项人员,允许其配偶及未成年或待业未婚子女随迁。

第五条下列人员户口准入,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受理:(一)企业引进的专业技术人员;(二)职工异地调动;(三)按照毕业生就业政策,接收安置技校、职校毕业生;(四)需劳动部门审批准入的其他人员。

上述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受理审批。

其中(一)、(二)项人员,允许其配偶及未成年或待业未婚子女随迁。

江苏省政府批转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

江苏省政府批转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

江苏省政府批转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11.22•【字号】•【施行日期】2002.11.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户籍、身份证管理正文江苏省政府批转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省政府同意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建立以居住地登记户口为基本形式的城乡统一的户籍管理制度,是加快推进城市化进程的重要途径,也是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措施。

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工作,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确保这项改革顺利进行、取得实效。

二00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省公安厅二00二年十月)近年来,各地按照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部署,积极实施城乡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取得了明显成效。

截止到目前,全省已有424.3万人通过户改在城市和城镇落户,对推进城市化进程发挥了重要作用。

实施城市化发展战略,是省委、省政府为增创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新优势而作出的一项重要决策。

为实现省委、省政府提出的城市化发展目标,必须采取坚决有效措施,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促进人口向城市和城镇流动与集聚,促进城乡共同发展。

根据国家关于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有关要求,学习借鉴兄弟省市的做法,结合江苏实际,我们建议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进一步加大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力度,打破城乡分割的户籍管理二元结构,全面建立以居住地登记户口为基本形式,以合法固定住所或稳定职业(生活来源)为户口准迁条件,以法制化、证件化、信息化管理为主要手段,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新型户籍管理制度。

改革的具体措施如下:一、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管理制度。

2024年江苏省户籍管理制度

2024年江苏省户籍管理制度

2024年江苏省户籍管理制度一、前言江苏省作为中国东部沿海的经济大省,一直以来都是人口流动的热点地区。

为了更好地管理户籍人口,江苏省在2024年对户籍管理制度进行了全面的改革和完善。

本文档详细介绍了2024年江苏省户籍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以期为各级政府部门、社会各界及广大公民提供权威、专业的指导。

二、户籍管理制度概述2024年江苏省户籍管理制度的核心目标是优化人口结构,促进人口合理流动,实现城乡一体化发展。

主要内容包括:1. 调整户口迁移政策,放宽城市落户限制,鼓励人才和劳动力合理流动。

2. 完善户口登记制度,强化信息管理,提高户口登记的准确性和实时性。

3. 推进户籍与身份证制度一体化,简化办理流程,提高办理效率。

4. 加强户籍管理队伍建设,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三、户口迁移政策3.1 城市落户限制放宽为了促进人口合理流动,江苏省在2024年全面放宽城市落户限制。

具体措施如下:1. 取消原有的大城市、中小城市落户区别,实行统一的户口迁移政策。

2. 降低落户门槛,对于具有稳定就业、住房或在江苏省投资的企业家,均可申请落户。

3. 加大对人才引进的扶持力度,为高技能、高学历人才提供优先落户服务。

3.2 农村户口迁移江苏省在2024年对农村户口迁移政策进行了调整,鼓励农民合理流动,具体措施如下:1. 农民在城市购房、就业或创业满一定年限,可申请将户口迁移至城市。

2. 农村户口人员在城镇有稳定就业、住房或在江苏省投资的企业家,可自愿选择保留农村户口或迁移至城市。

四、户口登记制度4.1 信息管理江苏省强化户口登记信息管理,提高数据准确性和实时性。

具体措施如下:1. 建立全省户口登记信息数据库,实现信息共享和实时更新。

2. 加强户口登记信息采集和核实工作,确保数据准确无误。

3. 加大对户口登记信息泄露的处罚力度,保障公民个人信息安全。

4.2 户口登记办理江苏省简化户口登记办理流程,提高办理效率。

具体措施如下:1. 推行网上预约、快递寄送等便民服务,减少群众跑腿次数。

外地户口迁入南京流程

外地户口迁入南京流程

外地户口迁入南京流程
外地户口迁入南京的流程如下:
1. 准备材料:准备好迁入南京的相关材料,包括户口迁移申请表、户口迁移证明、id、结婚证(如适用)、户口簿等。

2. 前往派出所:将准备好的材料携带到原户籍所在地的派出所或居民委员会办理户口迁出手续,并取得迁出证明。

3. 前往南京户籍所在地的派出所:带着迁出证明和其他相关材料前往南京户籍所在地的派出所,办理户口迁入手续。

在派出所提交申请,并进行现场审核和核实。

4. 印章登记:办理完户口迁入手续后,需要到南京户籍所在地的派出所进行印章登记,领取新的户口簿等相关证件。

5. 注册社保:户口迁入后,需要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进行社保登记,参加社会保险。

6. 新地址变更:户口迁入后,需要到所在街道或居委会办理新地址变更手续,并更新相关证件上的地址信息。

需注意的是,以上流程仅为一般性指导,实际操作中可能会有一些具体要求和流程上的调整,请根据具体情况咨询当地派出所或居委会。

江苏省落户条件是什么呢

江苏省落户条件是什么呢

遇到法律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江苏省落户条件是什么呢江苏省自2013年就开始部署全面推行居住证制度,并全面铺开了居住证集中换发工作,大大方便了南京市、无锡市、徐州市、常州市、苏州市、南通市、连云港市、淮安市、盐城市、扬州市、镇江市、泰州市、宿迁市等地的流动人口。

到今年底,江苏省内居住证集中换发工作限期结束,将实现流动人口居住证全覆盖。

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1、居住证如何申领?居住证登载的内容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本人相片、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居住地住址、证件的签发机关和签发日期。

条例规定,公安机关负责居住证的申领受理、制作、发放、签注等证件管理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用人单位、就读学校以及房屋出租人应当协助做好居住证的申领受理、发放等工作。

2、需要提交什么材料?关于申领居住证,《居住证暂行条例》明确,应当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

居住地住址证明包括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明文件、购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等;就业证明包括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等;就读证明包括学生证、就读学校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连续就读的材料等。

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申领居住证。

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办理的,应当提供委托人、代办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件。

3、居住证签注年限为多久?条例规定,对符合居住证办理条件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制作发放居住证;在偏远地区、交通不便的地区或者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制作发放居住证的,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实施办法中可以对制作发放时限作出延长规定,但延长后最长不得超过30日。

居住证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签发,每年签注1次。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人才安居办法》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人才安居办法》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人才安居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01.11•【字号】•【施行日期】2023.02.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人才安居办法》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南京市人才安居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南京市人民政府2023年1月11日南京市人才安居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安居方式与标准第三章申请与审核第四章房源筹集第五章管理与监督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改善人才安居条件,优化人才发展环境,更好吸引和留住各类优秀人才在本市创业创新,加快建设人才强市和引领性国家创新型城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人才安居,是指政府使用财政资金或者提供优惠政策,为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所需的人才提供住房保障的活动。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玄武区、秦淮区、建邺区、鼓楼区、栖霞区和雨花台区。

江北新区和江宁区、浦口区、六合区、溧水区、高淳区可以参照本办法制定本辖区人才安居办法。

第三条人才安居的适用对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属于《南京市人才安居办法适用企业范围》中在岗在职人员;(二)符合《南京市人才安居办法适用对象(目录)》中A、B、C、D、E、F 类人才的认定条件;(三)本市户籍、自有住房未达到本办法确定的安居标准,或者非本市户籍、在本市无自有住房,且均在本市5年内无住房登记信息和房屋交易记录。

第四条申请人才安居的企业应当依法与各类人才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

通过项目合作方式引进的A、B、C类人才,可以不受签订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的限制。

第五条人才安居重点支持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包括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鼓励发展领域的转型升级和创业创新型重点企业。

第六条本市成立市人才安居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协调、审议、决策和部署本市人才安居工作有关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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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户政策一直备受关注,尤其对于城市发展前景很好的南京来说,很多外来人员想要在当地落户困难重重,因此2019南京户口新政策一出台,受到了广大群众的热议,下面就来了解一下相关内容。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户口迁入我市城镇地区:
(一)取得研究生以上学历或年龄在40周岁以下且取得本科学历的毕业生(含留学归国人员);
(二)取得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人员;
(三)取得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技能类)人员。

第三条夫妻双方均按本办法申请户口迁入的,可以同时申请随迁未成年子女。

第三章办理程序
第四条依学历条件申请将户口迁入我市的申请人,需自行在学信网上开具《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或至教育部门开具《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留学归国人员需取得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开具的《教育部国(境)外学位学历认证书》或取得驻外使(领)馆开具的《留学回国人员证明》;依技术、技能水平申请将户口迁入我市的,需先至市人社局开具《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认证书》或《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认证书》(技能类),再至公安机关申请办理落户手续。

第五条取得研究生以上学历或年龄在40周岁以下且取得本科学历的毕业生申请户口迁入的,向公安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一)入户申请书;
(二)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三)学信网上开具的《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或教育部门出具的《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

第六条在国(境)外取得本科以上学历、学士以上学位或进修访问一年以上的留学归国人员申请户口迁入的,向公安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一)入户申请书;
(二)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三)教育部认证《教育部国(境)外学位学历认证书》或在国(境)外取得的驻外使(领)馆出具的《留学回国人员证明》。

第七条取得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人员申请户口迁入的,向公安机关提交以下材料:(一)入户申请书;
(二)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三)市人社部门出具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认证书》。

第八条取得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技能类)人员申请户口迁入的,向公安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一)入户申请书;
(二)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三)市人社部门出具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认证书》(技能类)。

江苏人事人才网成立于2001年7月,是经江苏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行政许可成立的面向
江苏地区的人力资源综合服务机构。

经政府人事部门批准(320100200068)成立的江苏地区人事人才门户网站和综合人事人才服务实体,本代理机构十多年来一直从事各类人事人才事务代理及相关人事人才疑难问题咨询、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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