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住房租赁合同网签备案管理办法(2019)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提升房屋网签备案服务效能的意见(2020)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提升房屋网签备案服务效能的意见(2020)2020年03月26日文件名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提升房屋网签备案服务效能的意见有效期:文号:建房规〔2020〕4号主题词:废改立情况: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提升房屋网签备案服务效能的意见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全面贯彻《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进一步落实经国务院同意印发的《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房屋网签备案工作的指导意见》(建房〔2018〕128号),推进房地产领域放管服改革,提高房屋交易管理服务效能,向各类房地产市场主体提供规范化、标准化、便捷化的服务,营造稳定、透明、安全、可预期的良好市场环境,为建立房地产市场监测体系,落实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提供支撑,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全面采集楼盘信息(一)建立健全楼盘数据。
楼盘表是房屋信息基础数据库,是实施房屋交易合同网签备案,开展房屋交易、使用和安全管理的基础。
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健全覆盖所辖行政区域的各类新建商品房和存量房的楼盘表。
(二)优化流程精简材料。
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加强房屋面积管理工作,落实房屋面积测量规范标准要求,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等各类市场主体提供规范、便捷、高效的预(实)测绘成果审核服务。
建立楼盘表所需材料,能够通过部门间共享获取的,不再要求当事人提供;能够获取电子材料的,不再收取纸质要件。
(三)统一数据标准规范。
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按照统一的数据标准要求建立楼盘表。
楼盘表具体包含房屋坐落、房屋编码、建筑面积、房屋用途、土地用途、房屋性质、房屋所有权人、交易状况等房屋基础数据。
各地房屋交易合同示范文本的内容应当包含建立楼盘表必需的数据指标。
(四)动态更新楼盘表信息。
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开展商品房预售许可、商品房现售备案、房屋交易合同网签备案、交易资金监管、物业管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房屋征收等业务产生的,或者通过部门间信息共享获取的交易状况和权利状况相关信息,应当及时载入楼盘表,实现楼盘表信息动态更新。
杭州租赁备案购房合同查询

一、查询对象1. 租赁合同的出租方和承租方;2. 房屋租赁管理部门;3. 有关政府部门;4.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查询主体。
二、查询内容1. 房屋基本信息:房屋坐落地址、面积、房屋产权人等;2. 租赁合同基本信息:租赁合同编号、租赁期限、租金等;3. 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情况: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时间、备案状态等;4. 房屋租赁合同网签备案信息:网签备案时间、网签备案状态等。
三、查询途径1. 杭州市住房租赁监管服务平台:登录杭州市住房租赁监管服务平台,输入房屋租赁合同编号或房屋坐落地址等信息,即可查询到相关备案信息。
2. 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官网:进入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官网,选择“住房租赁”栏目,点击“租赁登记备案查询打印”,输入相关信息进行查询。
3. 微信小程序“杭州住保房管”:进入微信小程序“杭州住保房管”,选择“易租房”,点击“备案查询”,核对个人基本信息后,进行查询。
4. 房屋所在区行政服务中心:持本人身份证到房屋所在区行政服务中心领取备案证明。
四、查询流程1. 确定查询对象和查询内容;2. 选择查询途径,根据提示输入相关信息;3. 查询结果显示相关信息,包括房屋基本信息、租赁合同基本信息、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情况、房屋租赁合同网签备案信息等;4. 根据查询结果,了解房屋租赁合同的备案情况。
五、注意事项1. 查询时,请确保输入的信息准确无误;2. 查询结果仅供参考,如需进一步了解相关情况,请咨询相关部门;3. 查询过程中,请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泄露查询到的个人信息。
总之,杭州租赁备案购房合同查询是一项便民服务,有助于租赁双方了解房屋租赁合同的备案情况,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广大租赁当事人和相关部门均可通过合法途径查询相关信息。
2024年杭州市房屋租赁合同参考样本(二篇)

2024年杭州市房屋租赁合同参考样本一、该房屋租金在____年内保持不变。
自第____年起,月租金将按每年____%的比例递增。
二、乙方必须严格按照约定时间及方式向甲方缴纳租金。
三、乙方承诺所租赁的房屋仅作为_____房使用,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四、在租赁期内,乙方若需改变房屋使用性质,必须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并按规定报经有关部门核准。
五、甲方应确保出租房屋的使用安全,并承担对房屋及其附着物的定期检查及正常维修费用。
因甲方延误维修导致乙方或第三人受损的,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若因乙方使用不当造成房屋或设施损坏,乙方应立即负责修复或赔偿。
六、甲方在维修房屋及其附着设施前,应提前____天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应予以积极协助和配合。
因甲方未及时履行维修、养护责任导致房屋损坏,进而造成乙方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甲方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若乙方阻挠甲方进行维修,则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七、乙方若需对房屋进行改装修或增扩设备,必须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并按规定办理相关申报手续后方可进行。
八、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房屋及其设备损坏的,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九、在租赁期内,甲方若需转让或抵押该房屋,应提前____个月通知乙方。
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受让权。
十、乙方在租赁期内若存在以下行为之一,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收回房屋,同时要求乙方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1. 擅自改变租赁用途或利用房屋进行违法违章活动;2. 未经甲方同意擅自拆改变动房屋结构或损坏房屋且未在限定时间内纠正修复;3. 未经甲方同意擅自转租、转让、转借房屋或调换使用;4. 拖欠租金累计____个月以上。
十一、甲方应在合同签订后____天内将房屋交付乙方使用。
如甲方逾期交付,每逾期一天应向乙方支付原日租金____倍的违约金。
十二、租赁期内甲方无正当理由提前收回房屋的,应按月租金的____倍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中途擅自退租的,亦应按月租金的____倍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住房租赁条例

住房租赁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住房租赁活动,维护住房租赁当事人合法权益,构建稳定的住房租赁关系,促进住房租赁市场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国有土地上住房的租赁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住房租赁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直辖市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房租赁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房租赁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市场监督管理、金融监管、税务等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住房租赁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等应当协助房产管理等有关部门,加强对住房租赁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住房租赁实行实名交易制度,当事人在住房租赁活动中,应当提供真实身份信息。
在住房租赁活动中采集的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信息。
第二章出租与承租第六条出租人出租住房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出租的住ZB土建设计室房符合建筑、消防等方面的标准和要求,并具备供v加shejiyuan8水、供电等必要的生活条件。
出租住房的室内装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不得危及承租人的人身健康。
禁止将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消防安全要求或者室内装修国家有关标准的住房以及其他依法不得出租的住房出租。
第七条出租人应当为承租人提供必要的居住空间。
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等非居住空间,不得出租用于居住。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规定必要的居住空间标准,明确符合当地实际的单间租住人数和人均租住面积。
第八条住房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依法签订书面住房租赁合同。
签订住房租赁合同前,出租人应当向承租人出示身份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等证明住房权利归属的材料。
住房租赁合同网签备案办法

住房租赁合同网签备案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住房租赁合同网签备案行为,维护住房租赁市场秩序,保障住房租赁利益相关方合法权益,加快规模化、机构化、专业化住房租赁企业发展,方便租赁当事人办理公共服务事项,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若干意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银保监会、国家网信办关于整顿规范住房租赁市场秩序的意见》、《XXXX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XXXX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本市住房租赁市场的实施意见》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住房租赁活动,应按本办法规定进行住房租赁合同网签备案(以下简称“合同网签备案”)。
第三条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牵头完善全市统一的住房租赁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租赁平台”),向社会提供房源核验、信息发布、网签备案等服务,建立住房租赁市场信用体系。
第四条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合同网签备案的组织协调、监督管理。
区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合同网签备案的监督管理,业务上受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领导。
市、区两级住房租赁服务中心、各街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按照各自职责,承担企业入网认证、租赁市场监测、租赁合同网签备案等服务和管理事项。
市房屋状况信息中心负责租赁平台的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等工作。
公安、市场监管、民政、规划国土资源、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城管、住房公积金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推进本部门业务系统与租赁平台互联互通,深化政务协同应用。
市房地产经纪行业协会负责建立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的行业自律机制。
第五条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等经营主体(以下简称“各类经营主体”)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到所在区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住房租赁企业开业报告(信息记载)或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申请办理租赁平台用户认证,取得租赁平台用户操作权限。
各类经营主体的从业人员应当参加专业教育培训。
做好房屋网签备案 提升服务效能

做好房屋网签备案 提升服务效能赵鑫明摘要:房屋网签备案是房屋交易管理的基础性工作,既是交易当事人的法定义务,也是政府获取成交价格的具体手段并为房地产宏观决策提供数据支撑。
从梳理房屋网签备案的法规政策规定着手,总结了房屋网签备案的要求,提出了房产管理部门从基础端、业务端、管理端、目标端等四个方面,全面提升房屋网签备案服务效能的12条具体实施路径。
关键词:网签备案;提升服务;要求及路径中图分类号:F293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1-9138-(2021)02-0033-37 收稿日期:2021-01-12作者简介:赵鑫明,中国房地产估价师与房地产经纪人学会副会长兼秘书长、中国房地产业协会房地产产权交易和测量研究会秘书长。
房屋网签备案是房屋交易合同网上签约备案的简称。
房屋网签备案实施以来,在保护交易安全、减轻群众负担、提高服务效能、支撑政府决策等方面都发挥了积极作用,并为群众所接受、认可,政府相关部门借鉴、学习,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为进一步做好房屋网签备案工作,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相继下发文件,要求进一步提升房屋网签备案服务水平,提升服务效率,为国家宏观决策提供准确、及时、全覆盖的数据支撑。
1 房屋网签备案的政策集合1.1 法律法规层面在法律层面,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的《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确定了交易的范围、备案的依据、操作的路径。
该法第2条第4款规定,房地产交易包括转让、抵押和租赁;第35条确定了国家实行成交价格申报制度,房屋网签备案是落实该制度的具体举措。
此外,该法第45条、第54条还对预售商品房、房屋租赁合同备案做出了具体操作行规定。
在行政法规层面:1998年7月20日起施行的《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26条规定了商品房预售合同办理备案的法定时间。
1.2 国务院文件层面在国务院文件规定层面,2010年1月7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4号)第2条第7项要求,进一步建立健全新建商品房、存量房交易合同网上备案制度。
住房租赁条例2020

住房租赁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住房租赁活动,维护住房租赁当事人合法权益,构建稳定的住房租赁关系,促进住房租赁市场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国有土地上住房的租赁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住房租赁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直辖市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房租赁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房租赁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市场监督管理、金融监管、税务等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住房租赁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等应当协助房产管理等有关部门,加强对住房租赁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住房租赁实行实名交易制度,当事人在住房租赁活动中,应当提供真实身份信息。
在住房租赁活动中采集的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信息。
第二章出租与承租第六条出租人出租住房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出租的住房符合建筑、消防等方面的标准和要求,并具备供水、供电等必要的生活条件。
出租住房的室内装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不得危及承租人的人身健康。
禁止将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消防安全要求或者室内装修国家有关标准的住房以及其他依法不得出租的住房出租。
第七条出租人应当为承租人提供必要的居住空间。
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等非居住空间,不得出租用于居住。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规定必要的居住空间标准,明确符合当地实际的单间租住人数和人均租住面积。
第八条住房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依法签订书面住房租赁合同。
签订住房租赁合同前,出租人应当向承租人出示身份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等证明住房权利归属的材料。
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关于开展房地产经纪市场专项检查的通知

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关于开展房地产经纪市场专项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公布日期】2016.07.19•【字号】•【施行日期】2016.07.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关于开展房地产经纪市场专项检查的通知各房地产经纪机构:为进一步规范房地产经纪市场秩序、提高行业服务水平、提升从业人员职业操守、保障房地产交易安全、促进房地产经纪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房地产中介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建房函〔2016〕111号)、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全省房地产中介市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函房字〔2016〕499号)的要求,我局决定在杭州全市范围内开展房地产经纪市场专项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查内容(一)房地产经纪机构资质情况房地产经纪机构营业执照、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证书取得及信息变更情况。
(二)经营场所醒目位置信息公示情况营业执照和备案证明文件;服务项目、内容、标准;业务流程;收费项目、依据、标准;交易资金监管方式;信用档案查询方式、投诉电话及12358价格举报电话;政府主管部门或者行业组织制定的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房屋买卖合同、房屋租赁合同示范文本;分支机构公示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房地产经纪机构的经营地址及联系方式;代理销售商品房的,在销售现场明显位置明示商品房销售委托书和批准销售商品房的有关证明文件。
(三)房地产经纪执业规范情况1.房地产经纪机构全部房屋买卖经纪行为,要求房地产经纪机构指派两名以上房地产经纪人员配合开展检查,并提供本公司2016年6月1日以来代理的所有房屋买卖业务台帐,抽查不少于5个以上房屋买卖业务记录。
被抽查的每个房屋买卖代理业务,应附有以下资料:(1)委托人和房地产经纪机构签订的《房屋出售委托合同》;(2)房地产经纪人实地查看后制作的“房屋状况说明书”或“房屋基本情况”;(3)房屋权属证书复印件;(4)委托人的身份证明;(5)书面告知(是否与委托房屋有利害关系;应当由委托人协助的事宜、提供的资料;委托房屋的市场参考价格;房屋交易的一般程序及可能存在的风险;房屋交易涉及的税费;经纪服务的内容及完成标准;经纪服务收费标准和支付时间);(6)《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或《房屋居间协议》;(7)《房屋买卖合同》;“房屋状况说明书”或“房屋基本情况”,应实地查看房屋后,载明产权证号、建筑面积、户型、装修程度等基本信息;“房屋权属证书复印件”, 核查房屋的出售的合法性;授权委托人的身份证明,核查买卖相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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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住房租赁合同网签备案管理办法(2019)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房屋网签备案工作的指导意见》(建房〔2018〕128号)、《杭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232号)、《杭州市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试点工作方案》(杭政办〔2017〕4号)精神,特制订《杭州市住房租赁合同网签备案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2019年11月11日
杭州市住房租赁合同网签备案管理办法
为规范我市住房租赁合同网签和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行为,维护住房租赁市场秩序,保障住房租赁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房屋网签备案工作的指导意见》(建房〔2018〕128号)、《杭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232号)、《杭州市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试点工作方案》(杭政办〔2017〕4号)等有关规定和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我市国有土地上的住房租赁活动,应当通过杭州市住房租赁监管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市租赁平台”)网签住房租赁合同并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网签住房租赁合同,应当使用《杭州市房屋租赁合同》等示范文本。
第二条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住房租赁合同网签和租赁登记备案的组织协调、监督管理,承担住房租赁市场监测等管理服务工作。
各区、县(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住房租赁合同网签和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监督管理,承担企业开户、住房租赁合同网签等具体监管服务工作。
第三条从事利用收储房源和自有房源开展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业务的企业以及提供住房居间、代理等服务并收取佣金的房地产经纪机构等经营主体(以下统称“各类经营主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30日内,应当到所在区、县(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开业申报手续,取得市租赁平台用户操作权限,并按要求录入企业、分支机构、从业人员等基本信息。
第四条各类经营主体的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联系电话等用户信息及其分支机构、从业人员发生变化的,应当自信息变化之日起7日内,通过市租赁平台办理信息变更。
第五条各类经营主体对外出租住房的,应当将房源信息及时向市租赁平台申报。
所有向市租赁平台申报的房源信息经核验后对外发布。
各类经营主体、单位和个人通过市租赁平台申报房源信息时,应当按要求上传租赁房源权属证明、产权人身份证明、租赁合同、托管合同等材料,并对所发布房源的真实性、合规性、安全性负责。
第六条各类经营主体达成或撮合达成住房租赁交易的,应当通过市租赁平台网签住房租赁合同。
已与市租赁平台进行系统对接的,可通过数据接口直接推送住房租赁合同完成网签。
单位和个人自行达成住房租赁交易的,租赁当事人应当通过市租赁平台网签住房租赁合同或到租赁房源所在区、县(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服务窗口网签、备案住房租赁合同。
第七条住房租赁合同通过市租赁平台网签且符合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条件的,自动完成备案,租赁当事人可登录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官网下载打印或到租赁房源所在区、县(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服务窗口领取《杭州市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
第八条租赁双方当事人变更、解除或终止网签的住房租赁合同的,当事人应当自住房租赁合同变更、解除或终止之日起30日内通过市租赁平台或到租赁房源所在区、县(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服务窗口办理住房租赁合同变更或撤销手续,通过后自动完成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变更、注销。
第九条各类经营主体、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范要求进行住房租赁合同网签备案等相关操作,不得发布虚假信息,不得进行虚假交易,不得提供虚假材料。
第十条市、区、县(市)两级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职责加强对住房租赁合同网签和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相关档案的归集、保管和利用。
第十一条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住房租赁合同网签和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数据的归集,加强与公安部门和属地政府等的信息共享,推进住房租赁当事人按规定享受申领居住证、申请居住证积分等公共服务。
第十二条市、区、县(市)两级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住房租赁合同网签和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监管,对未按照要求开展住房租赁活动的各类经营主体、单位和个人,采取书面警示、约谈、列入风险警示名单、责令限期整改、暂停网签权限、记入信用档案、取消住房租赁试点企业资格等措施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各区、县(市)集体土地上的住房租赁活动,经租赁房源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确认其权属和租住安全并出具书面意见后,参照本办法实施住房租赁合同网签。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19年12月11日起施行。
(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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