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婚姻当中的过错方赔偿成功的案例
法律出轨婚姻案例分析(3篇)

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社会观念的逐渐开放,婚姻出轨现象在我国日益增多。
这不仅给当事人及其家庭带来了极大的痛苦,也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
本文将以一起出轨婚姻案例为切入点,从法律角度分析出轨婚姻的认定、损害赔偿、离婚等问题,以期为相关法律问题的解决提供参考。
二、案情简介原告甲(女)与被告乙(男)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婚后,甲发现乙有出轨行为,于是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要求乙支付精神损害赔偿。
经审理,法院查明以下事实:1. 2016年,乙与同单位的女同事丙发生婚外情,两人多次秘密约会,并在丙家中过夜。
2. 甲发现乙出轨后,多次与乙沟通,要求乙停止出轨行为,但乙均以各种理由拒绝。
3. 甲在发现乙出轨后,精神受到极大刺激,身体状况恶化。
4. 乙对甲的离婚请求表示同意,但对精神损害赔偿请求表示拒绝。
三、法律分析1. 出轨婚姻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本案中,被告乙与第三人丙发生婚外情,属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行为,符合上述法律规定,故法院认定乙构成出轨。
2. 损害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本案中,乙的出轨行为给甲造成了精神损害,甲有权请求乙支付精神损害赔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本案中,乙的出轨行为已经严重损害了夫妻感情,且双方无法和好,故法院判决准予离婚。
四、判决结果法院判决:1. 准予原告甲与被告乙离婚。
2. 被告乙支付原告甲精神损害赔偿金人民币10万元。
五、案例分析本案中,原告甲因被告乙出轨而提起离婚诉讼,并要求乙支付精神损害赔偿。
关于出轨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婚后不久,李某发现王某出轨,且王某在与他人通奸期间,赠与情人大量财物。
李某深感婚姻破裂,遂诉至法院,要求解除与王某的婚姻关系,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二、争议焦点1. 婚姻关系是否应当解除?2. 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分割?3. 王某赠与情人的财物是否应予返还?三、法院判决1. 关于婚姻关系是否应当解除的问题法院认为,婚姻是建立在夫妻双方相互忠诚、相互信任的基础上的,出轨行为严重破坏了夫妻之间的信任,损害了婚姻家庭的和谐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夫妻一方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另一方有权请求离婚。
因此,法院判决准许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离婚。
2. 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问题法院认为,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应当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
本案中,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的共同财产包括房产、车辆、存款等。
考虑到原告李某在婚姻关系中未尽到对家庭的责任,法院酌情判决原告李某分得夫妻共同财产的40%,被告王某分得60%。
3. 关于王某赠与情人的财物是否应予返还的问题法院认为,王某在与他人通奸期间赠与情人财物,该行为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非法处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另一方有权请求返还。
因此,法院判决被告王某将赠与情人的财物返还给原告李某。
四、案例分析本案涉及出轨、婚姻忠诚、财产分割等法律问题。
以下对本案进行详细分析:1. 出轨的法律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夫妻一方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另一方有权请求离婚。
出轨行为严重破坏了夫妻之间的信任,损害了婚姻家庭的和谐稳定。
因此,出轨是导致婚姻关系破裂的重要原因之一。
2. 财产分割的原则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应当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
本案中,法院考虑到原告李某在婚姻关系中未尽到对家庭的责任,酌情判决原告李某分得夫妻共同财产的40%,被告王某分得60%。
典型法律案例及评析(3篇)

第1篇案情简介:张某(男)与李某(女)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张小某。
婚后,张某与李某性格不合,经常发生争吵。
2015年,张某因工作原因调至外地,与李某分居。
2016年,张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判决与李某离婚,并抚养儿子张小某。
在审理过程中,李某提出反诉,要求法院判决张某支付离婚损害赔偿金,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与李某婚后感情破裂,已无和好可能,遂判决准予张某与李某离婚,并判决儿子张小某由张某抚养,李某支付张某抚养费。
同时,法院判决张某支付李某离婚损害赔偿金,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评析:一、关于离婚诉讼的认定本案中,张某与李某婚后性格不合,经常发生争吵,导致夫妻感情破裂。
张某因工作原因调至外地,与李某分居,进一步加剧了夫妻关系的恶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本案中,张某与李某的感情确已破裂,且调解无效,法院判决准予离婚是正确的。
二、关于离婚损害赔偿本案中,李某提出反诉,要求张某支付离婚损害赔偿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本案中,张某没有上述情形,因此,李某要求张某支付离婚损害赔偿金缺乏法律依据。
法院判决张某支付李某离婚损害赔偿金是错误的。
三、关于抚养权的问题本案中,儿子张小某由张某抚养,李某支付张某抚养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
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纠纷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本案中,张某与李某的儿子张小某已满两岁,法院判决儿子由张某抚养,李某支付抚养费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四、关于财产分割的问题本案中,法院判决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婚姻法过错方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以下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赔偿: (一) 有重婚的; (二)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本案中,方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非法生子,违反了夫妻之间的忠诚义务,赵某为此起诉离婚,经调解,双方自愿离婚,法院依法予以准许。
赵某作为无过错方,在离婚时请求方某赔偿,合理合法。
婚姻中的奇葩法律案例(3篇)

第1篇在我国,婚姻法作为一部规范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旨在保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家庭和谐稳定。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婚姻家庭纠纷层出不穷,其中不乏一些奇葩法律案例,这些案例不仅展现了法律与人性的碰撞,也让我们对婚姻家庭关系有了更深刻的认识。
一、案例分析一:离婚时分不清“谁的孩子”?案情简介:张某与李某结婚多年,育有一子。
离婚时,双方对财产分割并无异议,但对于孩子的抚养权产生了争议。
张某坚称孩子是自己的,而李某则拿出医院证明,证明孩子并非张某亲生。
最终,法院判决孩子归李某抚养。
法律解读:根据《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
本案中,张某与李某虽然结婚多年,但张某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孩子是自己的,而李某提供的医院证明具有法律效力。
因此,法院判决孩子归李某抚养。
二、案例分析二:夫妻离婚后,一方拒绝支付抚养费?案情简介:王某与张某离婚后,双方约定孩子由张某抚养,王某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
然而,离婚后,王某以各种理由拒绝支付抚养费。
张某无奈之下,将王某告上法庭。
法律解读: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按协议或判决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
本案中,王某与张某虽已离婚,但双方关于抚养费的约定具有法律效力。
王某拒绝支付抚养费,侵犯了张某的合法权益。
法院判决王某继续履行抚养费支付义务。
三、案例分析三:夫妻一方出轨,另一方要求精神损害赔偿?案情简介:陈某与李某结婚多年,后李某发现陈某出轨。
陈某承认错误,但李某坚决要求离婚。
在离婚诉讼中,李某要求陈某支付精神损害赔偿。
法律解读: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本案中,陈某出轨属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李某有权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法院支持了李某的诉讼请求。
四、案例分析四:夫妻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与他人结婚,另一方要求撤销婚姻?案情简介:赵某与钱某结婚多年,后钱某在婚姻存续期间与他人结婚。
因配偶违反忠实义务请求损害赔偿的典型案例裁判规则

因配偶违反忠实义务请求损害赔偿的典型案例裁判规则1.分居期间,夫妻一方与婚外异性发生不正当男女关系,离婚时,无过错方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陆某诉陈某离婚案案例要旨:婚姻关系的存续应以夫妻感情为基础,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分居长达3年之久,应当认定夫妻关系已无和好可能。
在分居期间,夫妻一方与婚外异性存在不正当关系的,应认定一方在导致夫妻感情破裂问题上存在过错,无过错方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法院应予以支持。
典型意义:我国婚姻法第四条规定了夫妻的互相忠实义务。
婚姻应当以感情为基础,夫妻之间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以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维护夫妻之间的相互忠诚,不仅仅是道德义务,更是法律义务。
本案中,陈某与她人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伤害了陆某的个人感情,损害了双方之间的婚姻关系,陈某的行为是不道德的,亦违反了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夫妻之间的忠实义务。
陆某作为无过错方,有权提起离婚诉讼并同时请求损害赔偿,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件(北京)》 2015.11.202.离婚后发现一方在原婚姻存续期间与他人发生不正当关系并生育一女,导致夫妻离婚的,无过错方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法院应予支持——周某诉张某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案案例要旨:离婚后,夫妻一方发现在原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另一方与他人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并为其生育一女,导致离婚的,过错方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无过错方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法院应予支持。
典型意义:夫妻互相忠实,不背叛爱情,不仅是传统美德,也是法定义务。
对婚姻不忠实,是难以容忍的不诚信,它不仅破坏了夫妻关系,拆散了家庭,也伤及无辜的子女,而且败坏了社会风气,是法律所禁止的行为。
因此,在离婚后发现被告的婚姻存续期间的出轨行为,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以彰显法律的公正和道德力量。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件(河南)》 2015.11.203.夫妻一方发现与子女并无亲生血缘关系,离婚时要求另一方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张某与蒋某婚姻家庭纠纷案案例要旨:根据《婚姻法》相关规定,夫妻之间应互相忠实、互相尊重。
法律讲堂案例_婚姻(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李某(女)与张某(男)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一女。
由于性格不合,李某与张某于2015年协议离婚。
离婚协议中约定:李某获得两个孩子抚养权,张某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双方共同财产中,李某分得房产一套及存款10万元。
然而,离婚后不久,李某发现张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重大过错,且未如实披露其财产状况。
因此,李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并要求张某支付精神损害赔偿。
二、案件争议焦点1. 张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重大过错,李某是否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2. 李某是否可以要求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3. 孩子的抚养权是否需要变更?三、案例分析1. 张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重大过错,李某是否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本案中,李某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张某存在上述四种情形,因此,李某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2. 李某是否可以要求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本案中,李某主张张某未如实披露其财产状况,存在欺诈行为。
经法院调查,张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确实存在隐瞒财产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因此,法院支持李某要求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请求。
3. 孩子的抚养权是否需要变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出轨的法律赔偿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甲、乙两人于2010年结婚,婚后两人感情融洽,育有一子。
然而,在2016年,甲被邻居发现与一位异性关系暧昧,乙发现后十分痛苦,双方陷入婚姻危机。
经调解无效,乙于2017年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甲赔偿其精神损害赔偿金。
二、案件争议焦点1. 甲是否构成出轨行为?2. 乙是否有权要求甲赔偿精神损害?3. 精神损害赔偿金的数额如何确定?三、法院判决1. 甲的行为构成出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甲的行为符合上述第二项,故构成出轨。
2. 乙有权要求甲赔偿精神损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出轨行为给无过错方造成的精神痛苦,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3. 精神损害赔偿金的数额。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在赔偿数额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三百以下确定。
”考虑到甲的行为给乙造成的心理创伤、家庭破裂等因素,法院判决甲赔偿乙精神损害赔偿金人民币20万元。
四、案例分析1. 出轨行为的认定。
在本案中,甲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出轨行为。
在现实生活中,出轨行为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包括肉体出轨、精神出轨等。
法院在认定出轨行为时,应综合考虑当事人的行为、动机、后果等因素。
2. 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出轨行为给无过错方造成的精神痛苦,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精神损害赔偿旨在弥补无过错方因出轨行为所遭受的精神损害,维护其合法权益。
3. 精神损害赔偿金的数额确定。
精神损害赔偿金的数额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包括无过错方的心理创伤程度、家庭破裂程度、过错方的过错程度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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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婚姻当中的过错方赔偿成功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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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原告王某(男方)诉称,与被告李某(女方)于2011年5月23日订婚,给予被告李某5万元的彩礼(包括全部金银首饰)。
双方于2011年11月11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
婚后由于双方性格不和,未能建立起夫妻感情,时常为了生活琐事吵架,三天一大吵,两天一小吵,并且被告经常夜不归宿。
双方于2012年元旦分居至今,被告未尽夫妻义务,且对原告的父母极不孝敬。
原告已于2012年5月6日向鹿城区人民法院起诉,该院于2012年6月17日作出判决,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认为,原、被告因感情不和,经常吵架,且结婚不久就分居达一年以上,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无和好可能。
为此,原告依照《婚姻法》有关规定向贵院起诉,请求贵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诉讼请求:1、判决原、被告离婚;2、判决被告返还彩礼4万元;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办案思路及心得
作为该案被告的代理律师是处于被动状态的,因为原告先前已经起诉过一次要求离婚,这是第二次了,按照温州当地法院判决惯例,两次就判离婚。
所以接手该案就是要明确当事人的心理预期。
被告陈述这段婚姻当中自己不是过错方,是原告脾气暴躁,有殴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