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容积率计算规则2017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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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关于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全文

2017年关于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全文

2017年关于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全文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或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用地的容积率管理,适用本办法。

以下是小编为各位收集整理提供的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内容,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欢迎大家阅读参考学习,2017年关于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全文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建设用地容积率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或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用地的容积率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容积率是指一定地块内,总建筑面积与建筑用地面积的比值。

容积率计算规则由省(自治区)、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确定。

第四条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容积率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

未确定容积率等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容积率等规划条件未纳入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

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容积率等控制性指标,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申请用地。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容积率指标,不得随意调整。

确需调整的,应当按本办法的规定进行,不得以政府会议纪要等形式代替规定程序调整容积率。

第六条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或出让前需调整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容积率的,应当遵照《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国有土地使用权一经出让或划拨,任何建设单位或个人都不得擅自更改确定的容积率。

(完整版)黑龙江省容积率计算规则2017版.doc

(完整版)黑龙江省容积率计算规则2017版.doc

黑龙江省容积率计算规则(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建设项目容积率指标的计算、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有关技术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我省各类新建、扩建和改建的住宅、公建、工业、仓储工程,仅限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规划(建筑)设计单位计算容积率指标时使用,容积率指标必须符合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容积率,是指一定用地范围内,地上总建筑面积计算值与总建设用地面积的比值。

地上总建筑面积为建设用地内各栋建筑物地上建筑面积计算值之和。

建设用地面积以各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项目的规划用地范围的面积为准(不包括城市道路用地、河道用地、公共绿地)。

第四条容积率指标的制定和调整,应按照国家和省关于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规范、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容积率指标中建筑面积计算值原则上按照《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 GB/T50353-2013)等国家规范执行,规范未规定的,按本规则执行。

第六条总建筑面积和计入容积率的建筑面积,应按照本规则附表 1、附表2、附表 3 规定计算。

地下室与半地下室划分按照《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 B50352-2005)第 2.0.16 条和第 2.0.17 条的规定确定。

第七条规划设计单位在制定各类详细规划时必须将容积率指标作为重要的技术经济指标在主要规划成果中注明,建筑设计单位应在建筑设计方案中分别注明建筑面积和计入容积率的建筑面积计算值详细清单。

第八条各市(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规则和当地实际,在国家和省法规、政策和技术标准允许的范围内,以优化城市人居环境为原则,制定本市(地)关于容积率指标的控制要求、奖励和惩罚等相关规定及实施细则。

第九条在执行过程中如遇本规则未尽的其它情况,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将及时予以补充和修正。

总建筑面积计算规则计入总建筑面积部分不计入总建筑面积部分1.地下室、半地下室 (车间、商店、车站、车库、1.建筑物通道(骑楼、过街楼的底层)。

长春市建设项目容积率及建筑面积规划管理系统规定【2017版】

长春市建设项目容积率及建筑面积规划管理系统规定【2017版】

市建设项目容积率及建筑面积规划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进一步规建设项目容积率及建筑面积计算,根据《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GB/T50353-2013)及相关标准,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除按照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计算建筑面积外,以下部分的建筑面积应按下列规则计算并计入容积率。

(一)地下室、半地下室地下室、半地下室应按其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报审方案文本中应明确标注底板结构层标高,不得按照垫层标注标高。

当建筑物地下室、半地下室的顶板标高高出室外地坪标高1.50米及以上时,其建筑面积应计入容积率;当建筑物地下室、半地下室的顶板标高高出室外地坪标高不足1.50米的,其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当建筑物地下室、半地下室周边室外地坪标高不一致时,其建筑面积应按顶板标高超出室外地坪标高1.50米及以上部分的结构外围长度占结构外围周长的比例计入容积率。

其中地下室功能为单一性的(如地下车库、地下商场)应整体计算,有明确功能分区的,按照功能分区实际情况计算。

住宅地下室、半地下室周边利用通风采光井或下沉空间以改善地下室室环境的,围护结构外围至地下室主墙面的最大垂直距离不应超过4.50米,并应南侧设置(附图一)。

通风采光井或下沉空间双向设置的,地下室面积计入容积率(附图二)。

(二)住宅住宅结构层高宜为2.80米不应超过3.30米。

当住宅结构层高大于等于3.30米且小于4.50米时,不论层有无隔层,建筑面积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1.5倍计算;当住宅建筑结构层高大于等于4.50米时,不论层有无隔层,建筑面积计算值应按层高与2.2的整数倍数与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乘积计算。

当住宅起居室(厅)层高在户通高时不计入超高围,但该部分面积不得超出本层建筑面积的20%,超过20%按照上述规定计算建筑面积。

住宅公共门厅、大堂等不计入超高围。

(三)办公建筑1、办公建筑的公共用房、服务用房、设备用房可根据需要进行设置,但应满足《办公建筑设计规》的相关要求。

黑龙江省容积率计算规则版.doc

黑龙江省容积率计算规则版.doc

黑龙江省容积率计算规则(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建设项目容积率指标的计算、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有关技术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我省各类新建、扩建和改建的住宅、公建、工业、仓储工程,仅限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规划(建筑)设计单位计算容积率指标时使用,容积率指标必须符合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容积率,是指一定用地范围内,地上总建筑面积计算值与总建设用地面积的比值。

地上总建筑面积为建设用地内各栋建筑物地上建筑面积计算值之和。

建设用地面积以各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项目的规划用地范围的面积为准(不包括城市道路用地、河道用地、公共绿地)。

第四条容积率指标的制定和调整,应按照国家和省关于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规范、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容积率指标中建筑面积计算值原则上按照《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 GB/T50353-2013)等国家规范执行,规范未规定的,按本规则执行。

第六条总建筑面积和计入容积率的建筑面积,应按照本规则附表 1、附表2、附表 3 规定计算。

地下室与半地下室划分按照《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 B50352-2005)第条和第条的规定确定。

第七条规划设计单位在制定各类详细规划时必须将容积率指标作为重要的技术经济指标在主要规划成果中注明,建筑设计单位应在建筑设计方案中分别注明建筑面积和计入容积率的建筑面积计算值详细清单。

第八条各市(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规则和当地实际,在国家和省法规、政策和技术标准允许的范围内,以优化城市人居环境为原则,制定本市(地)关于容积率指标的控制要求、奖励和惩罚等相关规定及实施细则。

第九条在执行过程中如遇本规则未尽的其它情况,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将及时予以补充和修正。

附表 1总建筑面积计算规则计入总建筑面积部分不计入总建筑面积部分1. 地下室、半地下室 ( 车间、商店、车站、车库、1. 建筑物通道(骑楼、过街楼的底层)。

容积率怎么计算?有什么规定?

容积率怎么计算?有什么规定?

容积率怎么计算?有什么规定?1.容积率概念容积率指项目用地范围内陆上总建筑面积(但必须是正负0标高以上的建筑面积)与项目净用地面积(总用地面积中扣除公用的道路、公共绿地、大型市政及公共设施用地等)的比值。

容积率是衡量建设用地使用强度的一项重要指标。

容积率的值是无量纲的比值,通常以地块面积为1,地块内陆上建筑物的总建筑面积对地块面积的倍数,即为容积率的值。

附属建筑物也计算在内,但应注明不计算面积的附属建筑物除外。

值得注意的是,容积率越低,居民的舒适度越高,反之则舒适度越低。

2.容积率计算建筑面积一般按照《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13)的规定计算;存在以下特殊情况。

(1)建筑底层架空作为通道、公共停车、布置绿化小品、居民休闲、配套设施等公共用途的,架空层层高宜在2.8 米至3.6米之间,其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

(2)建筑物顶部有围护结构的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结构(设备管道)转换层,底层车库、杂物间等。

当层高在2.2米及以上的按全面积计入容积率,若层高不足2.2米的按1/2面积计入容积率。

(3)建筑物的阳台,不论是凹阳台、挑阳台、不封闭阳台均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当进深超过1.8米的各类阳台,封闭阳台均按全面积计入容积率。

(4)半地下室凡顶板标高超出室外地坪标高1.0米以上的建筑部分应计入地上建筑面积计算值;不足1.0米的,不计入容积率。

(5)如建筑室外地坪标高不一致时,以周边最近的城市道路标高为准加上0.2米作为室外地坪,之后再按上述规定核准。

(6)根据有关规定:容积率计算式中建筑总面积不包括地下室、半地下室建筑面积,屋顶建筑面积不超过标准层建筑面积的10%的也不计算。

但在工业上,根据GB50489-2009《化工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容积率=(厂区建筑面积+构筑物面积)/厂区占地面积。

当建筑物层高超过8米,在计算容积率时该层建筑面积加倍计算(各个地区或城市有各自相关规定)。

容积率计算原则

容积率计算原则

容积率计算原则一、容积率的标准容积率是衡量建筑用地使用强度的一项重要指标。

容积率的值是无量纲的比值,通常以地块面积为1,地块内建筑物的总建筑面积对地块面积的倍数,即为容积率的值。

容积率以公式表示如下:容积率=总建筑面积/建筑用地面积容积率一般是由政府规定的。

目前现行城市规划法规体系下编制的各类居住用地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一般而言,容积率分为:独立别墅为0.2~0.5;排别墅为0.4~0.7;6层以下多层住宅为0.8~1.2;11层小高层住宅为1.5~2.0;18层高层住宅为1.8~2.5;19层以上住宅为2.4~4.5;住宅小区容积率小于1.0的,为非普通住宅。

二、容积率计算原则容积率计算规则具体的应根据《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和当地相关部门的文件计算。

一般情况下,建筑面积计算值按照《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的规定执行;遇有特殊情况,按照本规则下列规定执行。

1、住宅建筑标准层层高大于4.9米(2.7米+2.2米),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建筑面积的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当住宅建筑层高大于7.6米(2.7米×2+2.2米)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建筑面积的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3倍计算。

2、当办公建筑标准层层高大于5.5米(3.3米+2.2米),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建筑面积的计算值同上计算;当办公建筑层高大于8.8米(3.3米×2+2.2米)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建筑面积的计算值同上按水平投影面积的3倍计算。

3、当普通商业建筑标准层层高大于6.1米(3.9米+2.2米),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建筑面积的计算值同上按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当普通商业建筑层高大于10米(3.9米×2+2.2米)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建筑面积的计算值同上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3倍计算。

4、地下空间的顶板面高出室外地面1.5米,建筑面积的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地下空间的顶板面高出室外地面不足1.5米的,其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

容积率最简单三个公式

容积率最简单三个公式容积率是指一个小区的地上总建筑面积与用地面积的比率。

对于建筑行业和房地产领域来说,容积率可是个非常重要的指标。

下面我就来给您讲讲容积率最简单的三个公式。

咱先来说说第一个公式:容积率 = 总建筑面积÷总用地面积。

比如说,有一块地,面积是 10000 平方米,在这块地上盖了一栋楼,总的建筑面积是 20000 平方米,那这块地的容积率就是 20000÷10000 = 2 。

再来看第二个公式:总建筑面积 = 容积率×总用地面积。

假设一块地的容积率规定是 1.5,用地面积是 8000 平方米,那总建筑面积就是1.5×8000 = 12000 平方米。

第三个公式是:总用地面积 = 总建筑面积÷容积率。

比如说,已知一个项目的总建筑面积是 30000 平方米,容积率是 2.5,那总用地面积就是 30000÷2.5 = 12000 平方米。

我记得有一次去一个新开发的小区看房,那个销售一直在强调他们小区的容积率低,住着会很舒服。

我就问他具体是多少,他说容积率是 1.8 。

我心里就琢磨,按照这个容积率,小区的建筑密度应该不会太大,绿化和公共空间应该会比较充足。

果然,进去转了一圈,楼与楼之间的间距比较宽,阳光能充分照进来,小区里还有挺大的花园和休闲区域。

这容积率啊,其实就像一个衡量小区舒适度和空间利用效率的尺子。

容积率低,说明小区里房子盖得少,居住环境相对宽松,绿化和公共设施也能有更多的空间;容积率高呢,房子就盖得多且密集,可能居住起来会感觉比较拥挤。

在城市规划和房地产开发中,合理控制容积率是非常重要的。

如果容积率过高,可能会导致交通拥堵、公共服务设施不足等问题;如果容积率过低,又可能造成土地资源的浪费。

所以,这三个简单的公式虽然看起来简单,但是作用可大着呢!不管是买房的人,还是搞开发的,都得把这容积率的事儿整明白。

要不然,买了房住得不舒服,或者开发的项目不符合市场需求,那可就麻烦啦!总之,了解容积率的这三个公式,能让我们在面对各种建筑和房地产相关的问题时,心里更有底,做出更明智的选择。

容积率计算公式

容积率计算公式、规则及标准介绍
容积率,是指一个小区的总建筑面积与用地面积的比率。

对于发展商来说,容积率决定地价成本在房屋中占的比例,而对于住户来说,容积率直接涉及到居住的舒适度。

一个良好的居住小区,高层住宅容积率应不超过5,多层住宅应不超过2,绿地率应不低于30%。

但由于受土地成本的限制,并不是所有项目都能做得到。

简介
容积率(Plot Ratio/Volume Fraction):又称建筑面积毛密度,项目用地范围内地上总建筑面积(但必须是正负0标高以上的建筑面积)与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值。

计算公式:
容积率=地上总建筑面积÷规划用地面积
当建筑物层高超过8米,在计算容积率时该层建筑面积加倍计算(各个地区或城市有各自相关规定)。

容积率越高,居民的舒适度越低,反之则舒适度越高。

绿地率也是如此。

绿地率较高,容积率较低,建筑密度一般也就较低,发展商可用于回收资金的面积就越少,而住户就越舒服。

容积率和绿地率这两个比率决定了这个项目是从人的居住需求角度,还是从纯粹赚钱的角度来设计一个社区。

容积率一般是由政府规定的。

现行城市规划法规体系下编制的各类居住用地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一般而言,容积率分为
独立别墅为~,
联排别墅为~,
6层以下多层住宅为~,
11层小高层住宅为~,
18层高层住宅为~,
19层以上住宅为~,
住宅小区容积率小于的,为非普通住宅。

并根据不同城市的特点有所差别。

容积率计算规则

容积率计算规则容积率计算规则一、容积率是指一定用地范围内,地上总建筑面积计算值(即计入容积率的总建筑面积)与建设用地面积的比值。

地上总建筑面积为建设用地内各栋建筑物地上建筑面积计算值之和。

建设用地面积以各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用地红线图的面积为准(不包括城市道路用地、河道用地、绿地)。

一般情况下,建筑面积计算值按照《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的规定执行;遇以下特殊情况,按照本规则的规定执行。

二、建筑底层架空作为通道、公共停车、布置绿化小品、居民休闲、配套设施等公共用途的,架空层层高宜在2.8米至3.6米之间,其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

三、建筑物顶部有围护结构的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结构(设备管道)转换层,底层车库、杂物间等。

当层高在2.2米及以上的按全面积计入容积率,若层高不足2.2米的按1/2面积计入容积率。

四、建筑物的阳台,不论是凹阳台、挑阳台、封闭阳台、不封闭阳台均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当进深超过1.8米的各类阳台,均按全面积计入容积率。

五、半地下室凡顶板标高超出室外地坪标高1.0米以上的建筑部分应计入地上建筑面积计算值;不足1.0米的,不计入容积率。

如建筑室外地坪标高不一致时,以周边最近的城市道路标高为准加上0.2米作为室外地坪,之后再按上述规定核准。

六、建筑设计单位应在建筑方案总平面图上分别注明建筑面积和计入容积率的建筑面积计算值详细清单。

七、该规则仅限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建筑设计单位计算容积率指标时使用。

福建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容积率计算规则》的通知闽建规[2008]14号各设区市规划局: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建设项目容积率指标计算的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住宅设计规范》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制定了《容积率计算规则》,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1、本《容积率计算规则》适用于我省新建、扩建和改建的住宅工程。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继续施行《黑龙江省容积率计算规则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继续施行《黑龙江省容积率计算规则(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黑建规[2013]26号【发布部门】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日期】2013.11.08【实施日期】2013.11.08【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施行《黑龙江省容积率计算规则》的通知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继续施行《黑龙江省容积率计算规则(试行)》的通知(黑建规〔2013〕26号)大兴安岭行署住建局,各市、县城乡规划(住建)局,省农垦、森工总局规划(住建)局,各规划编制单位: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落实国家《关于对房地产开发中违规变更规划、调整容积率问题开展专项治理的通知》精神,我省于2010年印发了《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容积率计算规则(试行)〉的通知》(黑建规[2010]44号,以下简称《计算规则》)。

经过三年的试行,《计算规则》在加强我省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统一容积率计算标准,规范城乡规划审批程序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有效地规范了各市、县的规划设计和规划管理工作,省住建厅研究决定,该《计算规则》继续施行三年,请各地、各单位参照执行。

附件:《黑龙江省容积率计算规则》(试行)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3年11月8日附件:黑龙江省容积率计算规则(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建设项目容积率指标的计算、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有关技术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我省各类新建、扩建和改建的住宅、公建工程,仅限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规划(建筑)设计单位计算容积率指标时使用。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容积率,是指一定用地范围内,地上总建筑面积计算值与总建设用地面积的比值。

地上总建筑面积为建设用地内各栋建筑物地上建筑面积计算值之和。

建设用地面积以各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项目的规划用地范围的面积为准(不包括城市道路用地、河道用地、公共绿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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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容积率计算规则
(试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建设项目容积率指标的计算、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有关技术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我省各类新建、扩建和改建的住宅、公建、工业、仓储工程,仅限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规划(建筑)设计单位计算容积率指标时使用,容积率指标必须符合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容积率,是指一定用地范围内,地上总建筑面积计算值与总建设用地面积的比值。

地上总建筑面积为建设用地内各栋建筑物地上建筑面积计算值之和。

建设用地面积以各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项目的规划用地范围的面积为准(不包括城市道路用地、河道用地、公共绿地)。

第四条容积率指标的制定和调整,应按照国家和省关于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规范、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容积率指标中建筑面积计算值原则上按照《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13)等国家规范执行,规范未规定的,按本规则执行。

第六条总建筑面积和计入容积率的建筑面积,应按照本规则附表1、附表2、附表3规定计算。

地下室与半地下室划分按照《民用建筑设计通则》
(GB50352-2005)第2.0.16条和第2.0.17条的规定确定。

第七条规划设计单位在制定各类详细规划时必须将容积率指标作为重要的技术经济指标在主要规划成果中注明,建筑设计单位应在建筑设计方案中分别注明建筑面积和计入容积率的建筑面积计算值详细清单。

第八条各市(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规则和当地实际,在国家和省法规、政策和技术标准允许的范围内,以优化城市人居环境为原则,制定本市(地)关于容积率指标的控制要求、奖励和惩罚等相关规定及实施细则。

第九条在执行过程中如遇本规则未尽的其它情况,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将及时予以补充和修正。

总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计入容积率的其他面积
特殊层高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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