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部分条款修改建议对照稿
2020年(安全生产)安全生产法新旧对照

(安全生产)安全生产法新旧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修改对照表2014-9-6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14年8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壹1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运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危险物品的生产、运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考核不得收费。
2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矿山建设项目、金属冶炼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第三十壹条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且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应当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
3危险物品的生产、运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生产运营规模较小的,能够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但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
“危险物品的生产、运营、储存、运输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且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
”二1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十万元之上的,且处违法所得二倍之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且处十万元之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之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和生产运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安全生产法》修正案(2014-2020修正前后对照)

按照授权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2020年4月1日
第 15 页
安全生产法修正案
三、2020安全生产法修正案前后对照
修正前
修正后
第九条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 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 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第 14 页
安全生产法修正案
三、2020安全生产法修正案前后对照
修正前
修正后
第八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
第八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 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安全生产规划, 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规划应当与城乡规划相衔接。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 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 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 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 作规程; (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 培训计划; (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五)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 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 应急救援预案; (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九条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应急管理部门依照 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 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应急管理部 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 合监督管理。
第十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安全生产 的要求,依法及时制定有关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 准,并根据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适时修订生产经营 单位必须执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 或者行业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修改对照表(征求意见稿)

第八条 国务院和地 方各级人 民政府 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 第八 条 国务院和县级 以上地方各级人 民政府应 当根据国民经济 的领导 ,支持 、督促 各有关部 门依法履行安全 生产监督 管理 职责。 和社 会发展 规划制定安全生产规划 。并组织实施。 县级 以上人 民政府对安 全生产监 督管理 中存 在的重大 问题 应 当 国务院和地 方各级人 民政 府应 当加 强对安全生产工作 的领导 , 及时予 以协调 、解 决。 支持 、督促 各有关部 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县级 以上 人民政府对安 全生产监督 管理 中存在 的重 大问题应 当 及 时 予 以协 调 、 解 决 。
产 基 础 工 作 ,全 面 提 高 安 全 生 产 水 平 。
第七条 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 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 民主管 理和 民主监督 ,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 的合法权 益。
第七条 工会组织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 生产经营 单位 的工会依 法组织职 工参 加本单位安全 生产工作 的 民 主 管 理 和 民主 监 督 ,维 护职 工 在 安 全 生 产 方面 的 合 法 权 益 。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制 定 或 者 修 改 有 关 安 全 生 产 的规 章 制 度 . 应 当 听 取 工 会 的 意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划线部分为删去 内容 )
第九条 国务院负责安全生 产监督 管理 的部门依照本法 ,对全
修正案征求意见稿 ( 黑体部分为修改内容)
第九条 国务院安全 生产监 督管理 部门依照本法 ,对全 国安全
国安全生产工 作实施综合监 督管理 , 县级以上 地方各级人 民政府负 生 产工作 实施 综合监督管理 , 级以上地 方各级人 民政府 安全生产 县
202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修正前后对照表

(条文中红色黑体字部分是对原法条文所作的修改或者补充内容,黄色阴影部分为删除内容)2002版2014修正版2020修正案第一章总则第一章总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制定本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第七条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
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
第七条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
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
第八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9月1日正式生效的新《安全生产法》十条重点内容对照落实

明确安全生产方针和原则
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
将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的方针。
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 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9月1日正式生效的新《安全 生产法》十条重点内容对照
落实 汇报人:XX
2024-01-26
• 新《安全生产法》概述 • 十条重点内容解读 • 对照落实措施与建议 • 监管部门职责与要求 • 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举措 • 社会参与及监督渠道拓展
01
新《安全生产法》概述
立法背景与意义
01
安全生产形势严峻
安全生产规定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各 项安全措施得到有效执行。
加强风险辨识评估和管控
01
定期开展全面的风险辨识评估工作,识别和分析生产过程中存 在的各类安全风险,制定相应的管控措施。
02
建立健全风险分级管控机制,对不同等级的风险实施分类管理
,确保高风险环节得到重点关注和有效控制。
近年来,我国安全生产事故频发,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严重威
胁。新《安全生产法》的出台,旨在加强安全生产监管,预防和减少生
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02
法律法规体系完善
新《安全生产法》对原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进行了全面梳理和修订,进
一步完善了我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为安全生产工作提供了更加有
提升从业人员安全素质
01
02
03
安全生产法修改前后对照表

安全生产法修改前后对照表修改内容 | 修改前 | 修改后 ||: ———————-:|: ——————————–:|: ———————————:| | 所有单位必须建立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 无 | 所有单位必须建立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 | 安全生产责任制 | 无 | 安全生产责任制 | | 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追究 | 无 | 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追究 | |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 无 |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 | 进一步规范了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 无 | 进一步规范了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 | 建立了安全生产风险防控体系 | 无 | 建立了安全生产风险防控体系 | | 特殊行业和特殊岗位必须经过安全资格证书 | 无 | 特殊行业和特殊岗位必须经过安全资格证书 | | 安全生产应急措施和救援工作 | 无 | 安全生产应急措施和救援工作 | | 劳动者参加劳动保险 | 无 | 劳动者参加劳动保险 | | 安全生产监管和执法机构 | 无 | 安全生产监管和执法机构 |修改内容所有单位必须建立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在安全生产法修改前,对于所有单位是否必须建立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没有明确要求。
然而,通过对法律进行修订,现在所有单位都必须建立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这一改变的目的在于明确各单位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责任,为安全生产提供制度依据。
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法修改后,引入了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概念。
之前的安全生产法并未提及责任制,而是以模糊、笼统的表述来规范安全生产。
通过引入安全生产责任制,可以更加明确责任主体,明确各方的责任和义务,提升安全生产的效果。
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追究安全生产法修改前,对主体责任的追究并未进行明确规定。
通过修改后的安全生产法,明确规定了对于违法违规行为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追究。
这一修改的目的在于加强对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监管,促使相关单位更加重视安全生产,减少事故发生的可能性。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在安全生产法修改前,对于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未进行明确规定。
安全生产法(修改稿)第三版

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提高安全 产先进适用技术、装备的推广应用,发展安全产 生产水平。 业,适时淘汰落后产能,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依据:国务院 23 号文 理由:国家应当鼓励先进适用技术、装备的 推广作用,发展安全产业,促进有关安全设备、 防护用品的研发和生产,借鉴北京市安全生产条 例的做法。 第十六条 国家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 防止 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灾等方面取得显著 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符合烈士规定条件的个人,依照相关行政法 规执行。 依据:新增内容 理由:《烈士褒扬条例》第八条规定,公民 牺牲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评定为烈士:(一) 在依法查处违法犯罪行为、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 务、执行反恐怖任务和处置突发事件中牺牲的; (二)抢险救灾或者其他为了抢救、保护国家财 产、集体财产、公民生命财产牺牲的。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行为 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 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强制性国家标准或者 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 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依据:新增内容 理由:安全生产标准有强制性标准、推荐性 标准二类,需要执行的是强制性标准。 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 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 任制; 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 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十二条 依法设立的为安全生产提 供技术服务的中介机构,依照法律、行政 法规和执业准则,接受生产经营单位的委 托为其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技术服务。
第十三条 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 第十四条 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 任追究制度,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 制度,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 的规定,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的法 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律责任。 第十四条 第十五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 国家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安全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修改前后对照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 (一)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
制;
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 (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
度和操作规程;
度和操作规程;
(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 (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
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培训计划;
(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 (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效实施;
(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
(五)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 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
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 隐患;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
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
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
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
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
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 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
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应当明确负责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机构及其职责,加强
安全生产监管力量建设,按照职责对本行政区
域或者管理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
进行监督检查,协助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按
照授权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第九条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
第十条 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
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 理。
国务院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 民航等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 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 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 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 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 管理。对新兴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职责不明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按照业务相近的原则确定监督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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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 预防为主、 综合治理的方针, 强化和落
1
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 建立生产 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 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
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 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 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改 善安全生产条件, 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 建设, 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确保安全生 产。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
2
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
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 并 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第七条 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 作进行监督。 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依法组织职 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 理和民主监督, 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 面的合法权益。 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或者 修改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 应当听 取工会的意见。
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 负责人(含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 责。 人,下同)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 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 作全面负责。
理由: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 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 见》第(六)条规定:企业实行全 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法定代表人 和实际控制人同为安全生产第一责 任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部分条款修改建议对照稿)
(黑体字为增加的内容,阴影部分为删去的内容)
修改前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 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 保障人民群 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促进经济社会持续 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
修改后 第一章 总则
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 (以下统称 生产经营单位) 的安全生产, 适用本法; 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 交通安全、 铁路交通安全、 水上交通安 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 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 定。 第三条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
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 支 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 持、 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 领导,健全安全投入保障制度,明 监督管理职责,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 确各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协调机制, 及时协调、 解决安全生产监 加强安全生产执法队伍建设,支持、
3
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第八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
第八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 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
会发展规划制定安全生产规划, 并组织 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制定安全生产 实施。 安全生产规划应当与城乡规划相 规划,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规划 衔接。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 应当与城乡规划相衔接。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Βιβλιοθήκη 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 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 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 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 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 加强对本行政区 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 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 题。 督检查, 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 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 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 府的派出机关应当设立或者明确负 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机构,配备 专职安全监督管理人员,按照有关 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加强对本行 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 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 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职责。
理部门依照本法, 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 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 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 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承担国 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 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日常工作,负
本法, 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 责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巡查考核 施综合监督管理。 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安 全生产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
理的部门, 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承担本 职责的部门。 级安全生产委员会日常工作,负责 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巡查考核本 级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政府安全生 产工作,履行综合监管职责。
第十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按照
保障安全生产的要求, 依法及时制定有 关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并根据科 技进步和经济发展适时修订。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依法制定的 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 准。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
理由: 《意见》第(四)条规定: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把安全生产纳 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制定实 施安全生产专项规划,健全安全投 入保障制度。及时研究部署安全生 产工作,严格落实属地监管责任。
4
第(五)条规定:按照管行业 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 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 负责的原则,厘清安全生产综合监 管与行业监管的关系,明确各有关 部门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工作职 责,并落实到部门工作职责规定中。 第(十一条)规定:完善各类 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 功能区安全生产监管体制,明确负 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机构,以及 港区安全生产地方监管和部门监管 责任。 第九条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 第九条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
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 在各自的 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 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 领域的安全生 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
5
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各 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承担本级人 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 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日常工作,
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 在各自的职责 负责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巡查考 范围内对有关行业、 领域的安全生产工 核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一级 作实施监督管理。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对有关 行业、 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 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 第二款、第三款不变。 理由: 《意见》第(九)条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