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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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城市房屋拆迁面积计算规则

武汉市城市房屋拆迁面积计算规则

武汉市城市房屋拆迁面积计算规则
一、选择货币补偿:可补助拆迁款的15%
《办法》首次通过政府规章,明确了被征收人的补助和奖励问题:
1、是对按期签约、搬迁的被征收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给予搬迁奖励;
2、是征收个人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房屋征收部门可按不超过被征收房屋价值15%的标准给予补助;
3、是被征收住宅建筑面积公摊系数低于产权调换房屋建筑面积公摊系数的,应对被征收房屋增加建筑面积补助,建筑面积补助不超过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10%;
4、是对被征收人中的生活保障家庭、残疾人等特殊生活困难家庭给予困难补助。

二、拆迁面积不足30㎡的按30㎡算
征收个人住宅或直管公房、自管公房的建筑面积不足30平方米,被征收人、承租人选择货币补偿且同时满足一定条件的,补足30平方米。

而以前的拆迁政策是被拆迁的住宅面积在20平方米(含20平方米)以下的,按25平方米算;在20平方米以上不足30平方米的,按30平方米计算。

对此,业内人士指出目前武汉市拆迁还建基本上是“多层(住宅楼)调换到高层”。

而这两者的公摊面积大不同——不同到倍数关系:比如某人现在住的6层楼,公摊面积只有8平方米,但是还建调换到
32层后的公摊面积多达33.64平方米,最后导致的结果就是“拆一还一,房屋缩水”。

业内人士建议应修改为“拆迁房屋与补偿房屋的调换以套内使用面积为依据”。

湖北省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湖北省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湖北省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湖北省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是指在进行城市建设和农村土地整治过程中,对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进行的经济补偿标准。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湖北省政府文件规定,对于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有着明确的规定和标准。

首先,对于城市建设中的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补偿标准应当包括房屋补偿、过渡补助和安置补助。

房屋补偿是指对于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所进行的经济补偿,包括房屋的评估价款和补偿款。

过渡补助是指对于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因搬迁而产生的临时生活困难所进行的经济补助。

安置补助是指对于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因搬迁而需要重新购买住房所进行的经济补助。

其次,对于农村土地整治中的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根据《农村土地整治条例》的规定,补偿标准应当包括房屋补偿、过渡补助和安置补助。

房屋补偿是指对于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所进行的经济补偿,包括房屋的评估价款和补偿款。

过渡补助是指对于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因搬迁而产生的临时生活困难所进行的经济补助。

安置补助是指对于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因搬迁而需要重新购买住房所进行的经济补助。

在确定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时,应当充分考虑被拆迁房屋的实际价值、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以及搬迁后的生活保障等因素,确保补偿标准合理、公平、公正。

同时,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府文件的规定执行,不得擅自调整或者降低补偿标准,确保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总之,湖北省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是在城市建设和农村土地整治过程中保障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合法权益的重要制度安排。

只有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府文件的规定执行,确保补偿标准合理、公平、公正,才能有效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共利益,推动城市建设和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顺利进行。

武汉拆迁补偿标准

武汉拆迁补偿标准

武汉拆迁补偿标准房屋拆迁,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拆迁由于涉及到补偿问题,因此时常发生金钱纠葛,以下一些拆迁补偿标准仅供参考,避免动迁纠纷的发生。

一、房屋拆迁补偿计算标准1、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2、房屋拆迁补偿差价=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被拆迁人获得调换产权的房屋的评估价格二、房屋拆迁安置费计算标准(被拆迁人或承租人)房屋拆迁安置费=搬迁补助费+没有提供周转房情况下的临时安置补助费+超过过渡期限的临时安置补助费+非住宅房屋因停产、停业造成的损失赔偿费注:1、如果拆迁人提供周转房且拆迁房屋使用人居住,则公式第二项补助费为0;2、如果拆迁房屋属住宅房屋,则公式第四项赔偿费为0;3、被拆迁人获得补偿,表明该房屋由其自用。

(三)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标准1、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撤销的,以及建制虽然不撤销,但不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与货币补偿金额问等价值的产权房屋调换。

它的具体计算是(被拆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同区域新建多层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基价+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2、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不撤销的,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被拆迁人可以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村或居民点范围内申请宅基地新建住房,并获得相应的货币补偿,计算公式为(被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十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被拆迁人使用新宅基地所需的费用。

房屋拆迁各补偿费种类及计算拆建单位依照规定标准向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或使用人支付的各种补偿金。

一般有:(1)房屋补偿费(房屋重置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的损失,以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平方米单价计算。

武汉拆迁补偿标准

武汉拆迁补偿标准

武汉拆迁补偿标准目录一、引言 (1)二、房屋价值的补偿 (2)1. 补偿标准 (2)2. 补偿方式 (2)三、搬迁和临时安置的补偿 (2)1. 搬迁补助费 (2)2. 临时安置补助费 (3)四、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3)五、其他补偿内容 (3)1. 装修补偿 (3)2. 货币补助 (3)3. 生活困难补助 (3)4. 签约搬迁奖励 (4)六、特殊情况的补偿 (4)1. 住房困难补助 (4)2. 产权调换补助 (4)七、补偿流程 (4)1. 调查登记 (4)2. 签订补偿协议 (4)3. 支付补偿款 (5)4. 搬迁和安置 (5)八、法律依据 (5)一、引言武汉市作为中国的中部重要城市,随着城市化的不断推进,拆迁工作成为城市发展的重要一环。

为了保障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武汉市政府制定了一系列拆迁补偿标准。

这些标准不仅涉及房屋价值的补偿,还包括搬迁和临时安置的补偿,以及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本文将详细介绍武汉拆迁补偿标准的相关内容,以便被拆迁人能够更好地了解自身权益,并合理维护自身利益。

二、房屋价值的补偿1. 补偿标准武汉市政府根据房屋的不同结构和类型,制定了详细的补偿标准。

具体来说,补偿标准如下:•草房:每平方米补偿1900元。

•砖瓦房:每平方米补偿2400元。

•捣制或预制砖砼结构房屋:每平方米补偿2800元。

•二层及以上楼层的楼房:每平方米补偿3300元。

对于被征收的住宅房屋,如果建筑面积不足60平方米且为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唯一住房,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选择货币补偿的,还可以给予住房困难补助。

补助标准为:建筑面积在40平方米以下的,按照被征收房屋价值的10%给予补助;建筑面积超过40平方米的,每增加1个平方米,补助标准降低0.5%。

2. 补偿方式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或房屋产权调换的方式进行补偿。

如果选择货币补偿,市、县级政府将按照上述标准支付补偿款。

如果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市、县级政府将提供合适的住房,并负责协调与被征收人之间关于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之间的差额的结算。

武汉市阁楼屋顶拆迁补偿标准

武汉市阁楼屋顶拆迁补偿标准

武汉市阁楼屋顶拆迁补偿标准
一、房屋补偿费
根据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平方米单价计算,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的损失。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房屋补偿费应由房地产评估机构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进行评估确定。

二、周转补偿费
周转补偿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住户临时居住房或自找临时住处的不便。

根据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

周转补偿费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并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三、奖励性补偿费
奖励性补偿费用于鼓励被拆迁房屋住户积极协助房屋拆迁或主动放弃一些权利。

奖励性补偿费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所拆房屋评估价格的10%。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拆迁补偿标准可能会因地区、政策等因素有所不同。

因此,在面临拆迁时,建议被拆迁人咨询当地相关部门或专业律师,了解具体的补偿标准及操作流程,以便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

同时,政府在拆迁过程中也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障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推动城市化进程的健康发展。

25武价房[2002]75号-关于制定我市中心城区房屋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费等标准的通知

25武价房[2002]75号-关于制定我市中心城区房屋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费等标准的通知

关于制定我市中心城区房屋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费等标准的通知武价房[2002]75号各区物价局,市规划国土局各分局,各建设单位:根据《武汉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将我市中心城区房屋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等标准制定如下:一、房屋搬迁补助费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迁补助费,具体标准确定如下:(一)拆迁住宅房屋按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计算,被拆除房屋在40平方米以下的,房屋搬迁补助费为300元,被拆除房屋面积每增加20平方米(增加不到20平方米的按20平方米计算),房屋搬迁补助费增加100元,但补偿最高不得超过600元。

(二)对住宅房屋实行货币安置的,房屋搬迁补助费按前条规定的标准计算;实行产权调换需过渡安置的,房屋搬迁补助费按前条规定的标准双倍计算。

(三)拆迁商业经营用房、生产用房及办公用房、其它用房,搬迁补助费及安装、停业等补偿费按《武汉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第40条规定执行。

二、临时安置补助费实行产权调换需过渡安置的,在过渡期内,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安排住处过渡的,拆迁人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具体标准如下:(一)拆迁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补助费按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6元计算,超过协议书约定或超过两年还建期限的,自超过之月起,按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12元计算。

(二)拆迁商业经营用房,临时安置补助费按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20元计算,超过协议书约定或超过两年还建期限的,自超过之月起,按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30元计算。

(三)拆迁生产用房、办公用房及其它用房,临时安置补助费按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15元计算,超过协议书约定或超过两年还建期限的,自超过之月起,按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22元计算。

(四)拆迁个人租住的直管房屋住宅经批准改为商业经营门点的房屋,拆迁人按实际经营的建筑面积给予被拆迁人一次性适当补偿,补偿标准为每平方米6 00元,但补偿总额最高不超过18000元。

湖北征地补偿标准

湖北征地补偿标准

湖北已公布征地补偿标准2010-05-26 08:28:00 来源: 楚天都市报(武汉) 跟贴 0 条手机看新闻荆楚网消息(楚天都市报)(记者陈俊)日前,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后,记者昨日从有关部门了解到,湖北省去年底已公布最新的征地补偿标准。

去年10月4日下发的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湖北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鄂政发〔2009〕46号,简称46号文),即为我省最新的征地补偿标准。

省国土厅征地管理处相关人员介绍,省内各市、县因区域发展有差异性,各地补偿标准不一,省人民政府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对新征地补偿标准进行修订,但目前新的标准刚开始执行,两三年内不会调整。

根据46号文,武汉、襄樊、荆州、黄石四地的主城区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

最高的为武汉市I区,30万元/亩,范围在江岸区后湖、花桥、红桥等地,最低的在黄石IV区,3.718万元/亩。

在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中,宜昌城区I区的征地补偿标准最高,为4.9497万元/亩,区域为西陵区窑湾乡、峡口风景区、伍家岗区伍家乡、宜昌经济技术开发区。

最低的是长阳IV区,1.62万元/亩。

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荆州市中心城区征地补偿安置暂行规定》的通知状态:有效发布日期:2011-06-15 生效日期: 2011-06-15发布部门: 湖北省荆州市人民政府发布文号:荆州区、沙市区人民政府,荆州开发区,荆州大遗址保护区,市政府各部门:《荆州市中心城区征地补偿安置暂行规定》已经2011年5月25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荆州市人民政府二○一一年六月十五日荆州市中心城区征地补偿安置暂行规定第一条为规范土地征收秩序,统一我市中心城区征地补偿标准,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保障我市经济发展用地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湖北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鄂政发〔2009〕46号)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武汉拆迁补偿标准

武汉拆迁补偿标准

武汉拆迁补偿标准武汉市作为中国的中部城市,近年来经济发展迅速,城市建设也在不断推进。

随着城市建设的不断扩张,拆迁补偿问题备受关注。

拆迁补偿标准直接关系到被拆迁户的切身利益,因此对于这一问题的规定和执行都需要严格遵守,确保被拆迁户的合法权益。

首先,根据武汉市相关政策规定,对于被拆迁户的房屋,按照房屋的建筑面积和房屋所在地段的市场价值进行评估,然后确定补偿金额。

对于拆迁户的住房,根据其房屋的建筑面积、房屋所在地段的市场价值以及房屋的使用年限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估,确定合理的补偿金额。

其次,对于被拆迁户的生活补偿,武汉市也有明确的规定。

根据被拆迁户的家庭人口数、家庭收入情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生活补偿标准。

在确定生活补偿标准时,需充分考虑被拆迁户的实际生活情况,确保补偿金额能够满足被拆迁户的基本生活需求。

此外,对于被拆迁户的临时安置和搬迁补助,武汉市也有相关规定。

对于被拆迁户的临时安置,需要提供符合居住条件的临时安置房,并按照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

同时,对于被拆迁户的搬迁补助,需要根据搬迁距离、搬迁方式等因素进行合理的补助标准。

最后,武汉市对于拆迁补偿标准的执行也有严格的监督和管理。

相关部门需要对拆迁补偿标准的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检查,确保补偿标准的执行符合相关政策规定,保障被拆迁户的合法权益。

总之,武汉市对于拆迁补偿标准有着明确的规定和执行,旨在保障被拆迁户的合法权益。

相关部门需要加强对拆迁补偿标准的宣传和解释,确保被拆迁户能够充分了解自己的权益,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同时,社会各界也需要关注拆迁补偿标准的执行情况,积极监督和参与,共同推动拆迁补偿工作的规范化和合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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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房屋拆迁补偿标准(2010-6-1 8:20:27)[发送到微博] 房屋拆迁因补偿安置形式不同,其协议分货币补偿安置协议和产权调换安置协议。

拆迁补偿安置可以实行货币补偿方式,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方式。

拆迁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

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

国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款计算公式:合法房屋建筑面积?房地产市场评估单价(区位综合平均价格+房屋重置价格)。

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款计算公式:合法宅基地面积?区位价格+合法房屋建筑面积?房屋重置价格。

对拆迁居民因拆迁重新购置住房的,对购房成交价格中相当于拆迁补偿款的部分免征契税,成交价格超过拆迁补偿款的,对超过部分征收契税。

一、宅基地区位补偿江岸、江汉、桥口、汉阳、武昌、青山、洪山区及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范围内(含托管区)农民宅基地的所在区位,按武汉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环路分为三类:一类区为二环线以内(含二环线)的区域。

按照我市交通规划设想,二环线总长52公里,和内环平均距离4公里,包括汉阳四新及过江段、十升路段、汉西路段、发展大道段、水东路及过江段、东湖路段、珞狮路段,青菱段等,及杨泗港、二七路两个过江隧道。

二类区为二环线至三环线(即中环线)之间的区域。

三环线全长约88公里,分西环、南环、东环、北环多段,含白沙洲、天兴洲两座长江大桥。

西环段由东西湖区额头湾到洪山区青菱立交桥,南环段从洪山武咸公路到武黄公路,东环段从武黄公路经武青三干道立交到平安铺,北环段从新洲区平安铺经岱家山、三金潭、古田一路到额头湾立交。

三类区为三环线以外(含三环线)的区域。

宅基地区位补偿价为:经认定的房屋合法占地面积与宅基地区位补偿价标准的乘积。

其中,一类区宅基地区位补偿价标准为2280元/平方米,二类区宅基地区位补偿价标准为1 920元/平方米,三类区宅基地区位补偿价标准为1500元/平方米。

二、房屋重置价(单位:元/平方米建筑面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规划、土地局拟订的《武汉市京汉大道建设工程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办法》的通知状态:有效发布日期:1997-08-27 生效日期: 1997-08-27发布部门: 武汉市政府发布文号:江岸、江汉、汉口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市人民政府同意市规划、土地局拟订的《武汉市京汉大道建设工程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武汉市京汉大道建设工程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办法第一条为切实做好京汉大道建设工程房屋拆迁安置工作,保障京汉大道建设工程顺利进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武汉市城市房屋拆迁安置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京汉大道建设工程拆迁范围内房屋拆迁安置补偿。

第三条拆迁符合拆迁安置政策的住宅用房,一律按被拆迁房屋原使用面积易地安置;被拆迁人人均房屋使用面积不足8平方米的,按8平方米安置,并按户增加5平方米的使用面积;按人均8平方米安置超出被拆迁房屋原使用面积的部分,由房屋使用人按土建单方造价支付有偿安置费;按户增加的5平方米使用面积,由房屋产权所有人按土建单方造价支付有偿安置费。

被拆迁人人均房屋使用面积不足8平方米的认定,按《武汉市城市房屋拆迁安置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执行。

关联法规:第四条直管、自管非住宅房屋,由产权所有人按城市规划自拆自建,所需资金自筹;产权所有人经济特别困难的,可由拆迁人酌情给予补偿;确需另辟还建地的,由拆迁人协助办理有关手续。

第五条拆迁直管、自管住宅房屋,以产权调换形式偿还的,房屋产权所有人与原房屋使用人的租赁关系不变,仅对原租赁合同作相应修改。

第六条拆迁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不予安置补偿。

拆迁未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物,不予安置,由拆迁人适当给予补偿。

第七条拆迁直管住宅用房,以产权调换形式偿还的,不结算差价。

拆迁自管住宅用房和私房,以产权调换形式偿还的,偿还房屋与被拆迁房屋原建筑面积相等的部分,按偿还房屋土建单方造价和被拆迁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结算差价;偿还房屋超过被拆迁房屋原使用面积,如属房型设计上的原因,超出部分按建筑面积以偿还房屋商品价的90%结算;对要求增加住房面积的,增加面积部分按偿还房屋商品价结算。

第八条拆迁私房,不以产权调换形式偿还的,由拆迁人按被拆迁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一次性给予补偿。

安置被拆迁的直管、自管住宅用房的房屋使用人和不以调换产权形式偿还的私房所有人,安置房屋的使用面积超过被拆迁房屋原使用面积,如属房型设计上的原因,超过2平方米(不含2平方米)的部分,按安置房屋建筑面积以土建单方造价结算。

第九条被拆迁房屋重置价标准,按《市物价、房地局关于调整武汉市房屋重置价标准的通知》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由于拆迁而全部或部分停产、停业的企事业单位的在册人员,由拆迁人按该企事业单位拆迁前3个月平均工资和奖金的标准,每人给予6个月的补偿。

第十一条由于拆迁而停产、停业的个体工商户的实际从业人员,由拆迁人按每人每月400元的标准,给予6个月的补偿。

用自有私房从事生产经营的有证个体工商户由于拆迁而停产、停业,由拆迁人提供租赁经营门面,安排生产经营场所,或按其原用于生产经营房屋的面积以每平方米6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偿。

第十二条符合拆迁安置政策的房屋被拆迁人自找房屋过渡的,由拆迁人按下列规定给予补助:(一)被拆迁房屋是住宅的,按被拆迁房屋原使用面积每平方米每月5元的标准,给付临时安置补助费;(二)被拆迁房屋是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用房的,按被拆迁房屋原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15元的标准给予补助;(三)被拆迁房屋是其他非生产经营用房的,按被拆迁房屋原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1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

第十三条住宅用房的被拆迁人搬迁安置一次到位的,由拆迁人给付300元搬家费;未一次安置到位的,给付600元。

第十四条拆迁私房,房屋产权所有人放弃产权和安置的,由拆迁人按被拆迁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价格的两倍,给予一次性补偿。

第十五条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人民政府征地拆迁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征求意见稿)》修改建议及理由发布日期:2010-03-13文章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2010年1月29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全文公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征求意见稿)》,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现提出以下修改建议:一、建议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名称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暂行条例》修改理由:1.根据国务院2001年公布、2002年1月1日起施行的《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第四条规定,国务院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授权决定制定的行政法规,称“暂行条例”或者“暂行规定”,因此,拟定的本条例应称为“暂行条例”为妥。

2.《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名称应修改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暂行条例》,理由:(1)为防止征收权的滥用,世界各国和地区大都在宪法和(或)其他法律中规定了征收的三个基本条件:基于公共利益需要,遵循正当法律程序,给予被征收人以公正(公平或合理)补偿。

如,法国1789年《人权与市民权宣言》第17条规定,“财产是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利。

除非由于合法认定的公共需要的明显要求,并且在事先公平补偿的条件下,任何人的财产不能被剥夺”;《法国民法典》第545 条规定,“任何人不得被强制转让其所有权,但因公用并在事前受公正补偿时,不在此限”。

《德国基本法》第14 条第3 款规定,“剥夺所有权只有为公共福利的目的才能被允许。

剥夺所有权只有依照法律或者根据法律的原因进行,而且该法律对损害赔偿的方式和措施有所规定。

该损害赔偿必须在对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利益进行公平地衡量之后确定。

对损害赔偿额的高低有争议时可以向地方法院提起诉讼。

”《意大利宪法》第24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私有财产在法定情况下得有偿征收之”。

《意大利民法典》第834 条规定:“不得全部或部分地使任何人丧失其所有权,但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宣告征用并给予补偿的情况不在此限”;第838条(对涉及国民生产利益或者公共利益的财产实行的征收)规定,“在所有权人放弃保存、耕种或者使用涉及国民生产利益的财产,严重损害了国民生产的情况下,可以由行政机构支付合理补偿后,对上述财产实行征收。

……以上规定准用于因财产的残损而使城市的形象、艺术、历史和公共卫生利益遭受严重损害的情况。

”《日本国宪法》第29条规定:“财产权的内容,应当符合公共福祉,以法律规定之。

私有财产在正当补偿下得收为公用。

”《美国宪法第五修正案》规定:“未经正当法律程序(due process of law),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非有公正补偿(just compensation),不得将私有财产充作公用(for public use)。

因此,在法律逻辑上,“征收”和“补偿”这两个概念并非并列关系,而是从属关系,补偿是征收的必要条件之一,补偿本身就包含在征收内容之中。

正因如此,德国学者将征收条款中的征收和补偿称为“串联条款”,我国台湾地区学者陈新民教授称之为“唇齿条款”,形容征收与补偿的不可分割性,故将“征收”和“补偿”这两个具有从属关系的概念并列表述不合逻辑。

(2)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征收立法多冠以“征收法”或“征收条例”名称,并未冠以“征收与补偿法”或“征收与补偿条例”之名称,如《法国公用征收法》、《日本土地征收法》、我国台湾《土地征收法》和《土地征收条例》、香港《土地征用(管有业权)条例》和《收回土地条例》等。

(3)将条例名称改为房屋征收条例,但条例结构具体安排基于立法技术需要,仍可将征收决定程序和补偿程序分章规定,二者并不矛盾。

二、建议将第一条修改为:“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行为(以下简称房屋征收或征收房屋),促进公共利益,维护对对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及与房屋征收决定有关的利害关系人(以下简称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制定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利害关系人,是指对拟征收的房屋享有承租权、抵押权等权利及因房屋征收而使其利益受损除被征收人之外的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建议将第二条相应修改为:“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实行征收以及被征收人给予补偿的,适用本条例。

”修改理由:1.补偿属于征收之应有内容,“行为”概念比“活动”概念更为严谨,因此将“征收与补偿活动”修改为“征收行为”。

2. 征收中,与房屋征收决定有关的利害关系人的权益同样需要保护,而且原稿第十五条也规定了利害关系人对房屋征收决定的行政复议申请权和行政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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