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行为无效的原因有几种
行政行为无效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行使职权、履行职责的重要方式,是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之间产生法律关系的纽带。
然而,在实际行政活动中,由于种种原因,部分行政行为可能存在违法或不当之处,导致行政行为无效。
行政行为无效的法律后果,关系到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以及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从行政行为无效的概念、原因、法律后果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行政行为无效的概念行政行为无效,是指行政行为因违法或不当,自始不具备法律效力,不能产生、变更或消灭行政法律关系的行政行为。
行政行为无效具有以下特征:1. 自始无效:行政行为无效自行为作出之时起即不具备法律效力,不受时间限制。
2. 自行无效:行政行为无效无需通过诉讼或仲裁等程序,自行丧失法律效力。
3. 恢复原状:行政行为无效后,行政机关应当采取措施,恢复原状,消除违法或不当行为造成的后果。
三、行政行为无效的原因1. 违反法定程序:行政行为在作出过程中,未遵守法定程序,如未听取当事人意见、未依法进行听证等。
2. 超越职权: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时,超越法定权限,作出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
3. 违反法律、法规:行政行为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如适用法律错误、认定事实不清等。
4. 滥用职权: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时,滥用自由裁量权,损害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5. 重大明显违法:行政行为在重大、明显违法的情况下,不具备法律效力。
四、行政行为无效的法律后果1. 恢复原状:行政行为无效后,行政机关应当采取措施,恢复原状,消除违法或不当行为造成的后果。
如返还财物、撤销许可、恢复原状等。
2. 赔偿损失:因行政行为无效给公民、法人、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 行政追责: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因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如警告、记过、降级、撤职等。
4. 行政诉讼:公民、法人、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无效,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或确认该行政行为无效。
无效行政行为的认定标准

无效行政行为的认定标准一、无效行政行为的概念无效行政行为是指违反法律、法规或超越职权所作出行政决策、行政指导、行政协助等行政行为。
二、无效行政行为的认定标准无效行政行为的认定标准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1)违反法律、法规。
行政行为是国家机关职权的行使,必须依据法律和法规来规定其内容和程序。
如果行政行为的内容和程序与法律和法规不符,就属于违反法律、法规的无效行政行为。
(2)超越职权。
行政机关是依法设立的国家机关,其职权范围是由法律来规定的,行政机关不得超越其职权行使职权。
如果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时超越了职权范围,就属于超越职权的无效行政行为。
(3)违背公序良俗。
行政行为是国家机关对社会生活的直接干预,其行为应当符合公序良俗,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
如果行政行为违背了公序良俗,就属于违背公序良俗的无效行政行为。
三、无效行政行为的效力及救济途径无效行政行为的效力是不存在的,即其并不具有行政效力,不享有法律保护,被认为是从未产生的,因此当事人可以采取以下救济途径:(1)申请行政复议。
当事人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或者同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无效行政行为或者变更其内容或者终止其执行。
(2)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确认无效行政行为的无效性,并要求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3)遵从无效行政行为。
尽管无效行政行为不存在法律效力,但当事人需要遵从该行政行为,因为在很多情况下,当事人必须先遵从该行政行为,才能争取更好的利益。
四、无效行政行为的注意事项(1)在认定行政行为是否无效时,必须依据法律和事实,确保客观、公正的原则;(2)当事人在选择救济途径时,应当考虑具体情况,避免因为错误的选择导致自身利益受损;(3)在行使权利时,必须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免遭受无效行政行为的影响。
具体行政行为无效的情形

具体行政行为无效的情形
具体行政行为的无效有四种:无法定职权、无有效意思、无事实根据、无法律依据。
具体来说:
1、原因:⑴具体行政行为明显或重大的违法情形(如要求从事违法犯罪行为)⑵实施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不明确或行政主体无权、种类越权实施具体行政行为⑶明显缺乏事实根据或者要求从事客观
上不可能实施的行为⑷明显缺乏法律依据。
2、效力:⑴该无效行政行为自始地、当然地不发生法律拘束力和执行力⑵相对人不受其拘束,可自行决定不履行其所设定义务⑶行政机关也不得予以执行。
⑷起诉没有时效限制。
3、后果:⑴相对人可随时请求有权机关宣布其无效⑵有权机关也可随时宣布其无效(有权纠正机关包括作出机关、复议机关、法院、真正有权机关)⑶受害人有权获得国家赔偿。
行政处罚无效的特殊要件:⑴没有法定依据;⑵违反法定程序;
⑶当场收缴罚款的,不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⑷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附: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处罚的机关、依据、程序法定。
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无效行政行为的权利救济

无效行政行为的权利救济无效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活动中违法、违规或者超越权限等情形下所做出的行政行为。
这类行政行为的存在会对个人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损害,因此需要采取相应的权利救济措施进行补救。
本文将从无效行政行为的定义、种类以及权利救济方案等方面来详细探讨。
一、无效行政行为的定义无效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过程中,依法或依规处理行政事务所作出的行政行为,由于违背法律法规、超越职权、违背法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等原因,导致该行政行为无效的情形。
比如,行政机关决定了不当性质,侵犯了权利人的法定权利等,这些都属于无效行政行为。
二、无效行政行为的种类无效行政行为可以分为无效性质和无效原因两类。
1、无效性质无效性质指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法律规定存在缺陷,该行为的效力应受到限制或被拒绝,一般可分为以下三种情形:(1) 无效行政行为之原规定无效此种情况是指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因宪法、法律、法规调整而被认定无效,因此该行为的效力应受到限制或被拒绝。
比如,行政机关发出的行政许可证在行使过程中依据的法律规定已被宣布无效,此时行政许可证的效力也应受到限制或被拒绝。
(2) 无效行政行为之行使程序不当此种情况是指行政机关在处理行政事务时,未按照《行政程序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行政程序,导致行政行为的效力应受到限制或被拒绝。
比如,行政机关未通知当事人听证或听证程序不当等情况,都是行政行为之行使程序不当而导致的无效行政行为。
(3) 无效行政行为之行使权限不当此种情况是指行政机关在处理行政事务时,超越自身的权限范围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权限程序进行行使职权,导致行政行为的效力应受到限制或被拒绝。
比如,行政机关所行使的职权没有法律依据或者已超越自身的权限范围。
2、无效原因无效原因指某些因素导致行政行为在效力上不具备法律效力。
具体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形:(1) 事实无依据当行政机关做出的行政行为基于的事实是虚假的,那么该行为在效力上是无效的。
论无效行政行为的认定

无效行政行为的认定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1. 作出行政行为的组织无行政主体资格。
行政行为必须由行政主体作出,而行政主体包括行政机关或得到法律法规授权的其他社会组织。
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是无效行为。
2. 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明显超越法定权限。
行政职权法定,并且任何职权都有边界。
行政权限包括行政主管权、行政管辖权和行政决定权。
明显超越法定权限的行政行为属于无效行政行为。
3. 就法律保留事项作出行政决定而无法律依据。
应当由国家法律作出规定的事项属于法律保留事项,这由《立法法》第8条和其他法律作明文规定。
没有具体法律依据,行政主体就这些“法律保留事项”作出决定的,属于无效行政行为。
4. 没有法律依据剥夺和限制公民的基本权利。
没有法律依据,剥夺或限制公民的基本权利是无效的。
5. 行政行为的内容明显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6. 行政行为内容和实施明显违反公序良俗。
行政法对无效行政行为的认定

行政法对无效行政行为的认定行政法是指国家行政管理的法律规范体系,其中包括了对行政行为的规范和认定。
在行政法中,对于无效行政行为的认定是非常重要的,因为无效行政行为可能会损害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违背法律原则以及行政管理的目的。
一、无效行政行为的概念无效行政行为指的是违反法律规定或者违反法定程序的行政行为,其效力被法律认定为无效。
无效行政行为无法产生法律效果,并且可以被行政法院或者其他具有相应权限的机关予以撤销或者变更。
二、行政法对无效行政行为的认定标准1.违法性标准行政法认定无效行政行为的首要标准是违法性。
只有违反法律规定或者违反法定程序的行政行为才能被认定为无效。
违反法律规定包括超出行政权限、违反法定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内容等情况。
行政法要求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时必须依法行事,因此,一旦行政行为违法,其效力将被视为无效。
2.合理性标准除了违法性标准,行政法还强调对行政决策的合理性要求。
即使一个行政行为没有违法,但如果其决策不合理,也可以被认定为无效。
行政法要求行政行为应当符合公共利益,合理、合法地处理具体的行政事务。
如果行政行为的决策过程不合理,导致不公正或不适当的结果,行政法也可以予以无效的认定。
三、行政法对无效行政行为的效力及后果1.无效行政行为的效力根据行政法的规定,无效行政行为的效力是不存在的。
无效行政行为不具有法律效果,行政机关也不能依据该行为对公民和组织的权益进行处罚或者限制。
此外,行政机关对于无效行政行为的执行也是无效的,即使行政机关对其进行了执行,也不会改变其无效的性质。
2.法律后果行政法对无效行政行为的认定也带来了相应的法律后果。
一旦行政行为被认定为无效,行政法院或相关机关可以根据权力,予以撤销、修改或者补救。
同时,行政机关在具体执行过程中,由于无效行政行为的存在,可能会承担相应的责任或者赔偿义务。
结语行政法对无效行政行为的认定是行政管理中的重要方面。
它确保了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的合法性和合理性,保护了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
无效行政行为及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过程中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决定。
然而,由于种种原因,部分行政行为可能存在瑕疵,导致其无效。
无效行政行为不仅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影响了行政法治的权威和公信力。
本文将探讨无效行政行为的概念、特征、类型以及法律后果。
二、无效行政行为的概念及特征(一)概念无效行政行为,是指行政行为在成立时即不具备法律效力,自始至终不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
无效行政行为通常包括违法行政行为和严重违反程序行政行为。
(二)特征1. 违反法定程序:行政行为在作出过程中,未遵循法定程序,如未听取当事人意见、未依法举行听证等。
2. 违反法定条件:行政行为在作出过程中,未满足法定条件,如未具备法定职权、未达到法定标准等。
3. 违反法定形式:行政行为在形式上存在瑕疵,如文书不规范、签名盖章不齐全等。
4. 违反法定内容:行政行为在内容上存在瑕疵,如违法设定行政处罚、违法审批行政许可等。
5. 违反法定目的:行政行为在目的上存在瑕疵,如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
三、无效行政行为的类型(一)违法行政行为违法行政行为是指行政行为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 违法设定行政处罚:行政行为设定行政处罚,未依法进行听证、公示等程序。
2. 违法审批行政许可:行政行为在审批行政许可过程中,未依法进行审查、核实等程序。
3. 违法征收税款:行政行为在征收税款过程中,未依法进行征收、减免等程序。
4. 违法征收征用:行政行为在征收征用过程中,未依法进行补偿、安置等程序。
(二)严重违反程序行政行为严重违反程序行政行为是指行政行为在作出过程中,未遵循法定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 未听取当事人意见:行政行为在作出过程中,未听取当事人意见,如未举行听证、未依法进行调查等。
2. 未依法举行听证:行政行为在作出过程中,未依法举行听证,如未通知当事人、未提供充分证据等。
3. 未依法进行调查:行政行为在作出过程中,未依法进行调查,如未核实事实、未听取证人证言等。
试论无效行政行为的正当性

试论无效行政行为的正当性[摘要]关于无效行政行为是否具有存在的正当性问题,学术界可谓是众说纷纭。
笔者认为,无效行政行为具有存在的正当性,本文从无效行政行为的理论依据、价值目标和现实功能等三个角度分开论述,来阐明无效行政行为的正当性。
[关键词]无效行政行为;正当性;公定力学术界一般认为,无效行政行为理论发端于大陆法系国家的行政行为理论。
大陆法系通说认为,重大且明显的瑕疵是行政行为无效的原因。
德国《联邦行政程序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行政行为具有重大瑕疵或根据理智的判断绝对明显的瑕疵时,无效”。
日本学者田中二郎也认为:“当行政行为有重大瑕疵,并且通常人也能够较容易地把握之时,无效。
” 但是,如果仅仅创造无效行政行为这一理论名词并无实际意义,要想使无效行政行为理论获得正当性支持并进而具有法律效果,必须对隐藏在无效行政行为背后的理论基础加以厘定。
实际上,行政法学界对无效行政行为的认识存在很大不同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对无效行政行为理论存在的法理基础没有一个深入的认识。
可见,加强对无效行政行为存在的理论基础的研究,有助于我们深化对无效行政行为理论的认识。
综观大陆法系国家行政行为瑕疵理论的演变,对于有瑕疵的行政行为,早期多偏于以其为无效行为,即采“原则无效说”;但晚近以来,随着社会的变迁,则呈现出以“原则撤销说”取而代之的趋势,即行政行为无效的范围正在缩小。
尽管如此,行政行为无效制度仍然为众多国家的行政程序法和法院判例所承认。
而且,在德、日等国的行政法学理上,行政行为无效依然是一个经典的课题。
这些都表明,行政行为无效具有其存在的正当性基础,下面,笔者试从三个方面来分别展开进行论述:一、正当性依托于其理论依据——行政行为公定力之有限性自日本学者美浓部达吉首创公定力概念之后,国家行为受合法、有效性之推定便深深地植根于日本行政行为理念之中。
关于公定力的具体内涵,同为日本学者的杉村敏正曾指出:“行政处分(类似于本文所指的行政行为———引者注)之公定力谓,即令行政处分本身应具备之法律要件是否齐全尚成疑问,在有权限之行政机关或法院于依法令所定之程序确定其为不生效力之前,要求任何人均应认其为具有拘束力之适法妥当之行政处分之力;行政处分因具有这样的公定力,任何人均不得以自己之判断而否认其拘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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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行为无效的原因有几种
一、行政行为无效的原因有几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相对方可以申请国家权力机关宣布或国家权力机关依职权宣布该行为无效:
(一)行政行为具有特别重大的违法情形或具有明显的违法情形;
(二)行政主体不明确或明显超越相应行政主体职权的行政行为;
(三)行政主体受胁迫做出的行政行为;
(四)行政行为的实施将导致犯罪;
(五)行政行为严重违反法定程序。
二、无效行政行为的判断标准
无效行政行为的判断标准就是如何区分一般违法和重大而明显
违法,一般违法的行政行为属于可撤销行政行为,那么比一般违法更为严重的、达到重大而明显程度的违法行为,则属于无效行政行为。
相对于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判断:
1、行为主体有重大明显违法情形。
第一,合法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行为主体应当具备行政主体资格,这里所说的资格是形式上的资格,并非行政权能资格。
如果行政行为的行为主体不具备行政主体资格,则属于无效行政行为。
需要注意的是,非行政主体进行的“假象行政行为”不是无权行政行为,因为这类行为根本不属于行政行为。
第二,行为主体超越权限或无权限作出的行政行为无效。
我国行
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中将“超越职权的”作为撤销判决的情形之一,未将无权情形进行单列,在司法实践中,往往将无权处分的情形作为超越职权处理,所以广义上的超越职权包括无权限的情形,主要有两种情形:一、行为主体行使了属于其他行政主体的专有职权。
国家对行政权利的划分处于管理的需要,分别由不同的行政机关行使不同的行政权力。
行为主体实施了超出自己权限范围的行政行为,即实施了应由其他行政主体享有权限的行为,则该行政行为无效。
比如,公安机关吊销企业的营业执照,就是实施了应属于工商管理部门享有权限的行为。
二、行为主体实施了其他国家机关的专有职权。
主要是强制执行权。
对于行政机关是否享有执行权,均由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否则不能享有强制执行权。
2、行政行为内容存在重大、明显违法。
行政行为的意思表示不明确;意思表示受到胁迫;行为内容的作
出基于明显的错误事实;行为内容明显违反公序良俗;相对人与公务员恶意串通实施的行为;行政行为的内容不可能的,都属于这类重大、明显违法。
3、行政行为程序上存在重大明显违法或极不正当,违反最低限度的程序规定。
由于正当程序原则体现了“最低程度的公正”,是对行政行为最低限度的基本要求,因此如果行政主体作出行政行为时违背这一原则,完全可以将其作为重大而且明显的违法而视为无效行政行为。
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没有法定依据或
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4、行政行为形式上存在重大明显缺陷。
严重违反法定形式的,也属于重大而明显的违法。
行政行为主体违反法律法规关于行政行为必须以书面形式作出的规定,所作出的行政行为应当认定为形式上存在重大缺陷而无效。
比如,工商行政许可体现在工商营业执照的发放,仅有决定,则属于形式上的重大、明显违法。
此外,书面形式欠缺的,例如未加盖公章的情形也属于上述情形。
行政行为无效也就意味着不具有公定力,那么该行政行为就是自始、当然、确定产生法律效力。
而造成行政行为无效,主要也是因为存在明显并且重大的违法,具体表现为行为主体、行政行为内容、形式以及程序上的重大且明显的违法。
而在程序上的违法,仅仅要求是对最低限度的程序违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