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环责险制度的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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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环境污染赔偿责任保险的制度设计对我国的启示

国外环境污染赔偿责任保险的制度设计对我国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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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代 , 主要 发 达 国 家便 开 始 建 立 是环境 污 染 赔 偿 责 任 保 险 , 环 而
自己的环 境 污染 责任 保 险 制 度 , 境污 染治 理保 险是在 制度 发展逐
已连续 发 生 多起 严 重 污 染 环境 、 并将 环境 污染 责任保 险分 为两 个 渐成 熟之 后 才 出现 的 , 比如 德 国 危 及 人 身 安 全 的 事 件 。 比 如 险种 : 一是 环境 污染 赔 偿 责 任保 的环境 污染 赔偿 责任保 险 已有 十 21 0 0年 的美 国墨 西 哥 湾 漏 油 事 险 , 二是环 境污 染治 理责 任保 险 。 几年 的历 史 , 而环 境 污 染 治 理 责 故 、0 1 日本 地震 造 成 的核 污 其中, 21 年 环境污染赔偿责任保险, 任保 险 则 于 20 指 07年 才 推 出 。我 染事 件 以及 我 国 2 1 0 0年 的 福 建 以被保 险 人 因污染 环境而 应 当承 国环 境污染 责任 保 险制度起 步较 紫金 矿 业 的 铜 酸 水 渗 漏 事 故 、 担 的赔 偿 责 任 为 标 的 的保 险 , 理 晚 , 境污 染 责 任 保 险 主要 体 现 环 2 1 年 云南 曲 靖 陆 良公 司铬 渣 论上包 括 被保 险人 污染环 境造 成 在各 种商 业 保 险 的 附加 条 款 上 , 01
*本文系西南财经大学“ 1 工程” 21 三期青年教师成长项 目——《 国环境污染赔偿责任之保险制度的研 究》立项 目编号 4 我 ( 7
21 1 QN0 0 9 的 阶段 性 成 果 。 95)
其所 导致 的损 害结果 往往是 由多 和操 作所 造成 的对他 人人身 或者 定设施 的企 业法定 强制 性义 务, 不 是 任追求 。从 整个 环境 责任保 险制 关 系 。环境 污染 所造 成 的侵 权行 并

国外环境保护的做法及经验启示

国外环境保护的做法及经验启示

国外环境保护的做法及经验启示摘要:如何在经济和社会发展过程中,同时防止环境污染,走经济、社会和环境协调发展的道路,成为世界各国共同关心的问题。

在环境法执法、提高公民自身的环保意识、发展生态文化、减少环境污染给人类带来灾难等方面,发达国家已经有了一些比较好的做法,可供我们学习和借鉴。

关键词:环保意识环境执法经济发展方式可持续发展自20世纪以来,随着社会和经济的快速发展,具有全球性影响的环境问题日益严重。

当前不仅发生了区域性的环境污染和大规模的生态破坏,而且出现了全球气候变暖、臭氧层的耗损与破坏、生物多样性减少、酸雨蔓延、森林锐减、土地荒漠化、大气污染、水污染、海洋污染和危险性废物越境转移全球十大环境问题。

全球环境问题日益突出,严重威胁着全人类的生存与发展。

地球是一个有机整体,地球系统各部分之间相互作用密切。

人类是地球系统的核心,已经成为地球环境变化的主要驱动力。

人类活动对某一圈层施加的影响,将会通过各圈层之间的物理、化学、生物过程对其他圈层产生作用,针对某一全球环境问题的治理措施也会对其他圈层产生影响。

由于地球的整体性和地球各圈层之间的相互作用,由水圈、土壤圈、大气圈、生物圈和岩石圈所组成的人类赖以生存的地球环境的变化问题受到国际学术界的普遍关注。

一、我国环境发展现状1、我国的土地在持续荒漠化多年来的气候变化和人们漫不经心的活动,对土地的破坏作用甚大,出现了较为严重的乱砍滥伐、过度放牧及重用轻养的恶习使草地逐渐退化,加上水土流失的不断侵蚀,致使这盲目改造自然的恶果悄然袭来。

我国沙漠化速度在不断升高。

目前我国现有荒漠化土地面积约270多万平方公里,占国土总面积的28%,而且每年还在增加1万多平方公里;我国18个省的471个县,近4亿人口的耕地和家园正受到不同程度的荒漠化威胁,整个生态系统在急剧恶化。

其中草原沙化很突出,一些牧区牲畜存栏大幅度下降,绵羊的体重与上个世纪五、六十年代相比下降了一半以上。

2、我国水环境在不断恶化。

德国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的启示

德国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的启示
环境责任保险成为治理环境风险的主要 失视为通过物质材料 、震动 、声音 、压 须 经过保 险人 的同意 。f) 防损失 所 4预
金 融工具 ,发挥 该保 险的社 会救 济 作 力 、辐射 、蒸汽 、热量或其他形式造成 发生 的费用 同样能够承保 ,只要他们是 用 ,充分利用市场的调节作用 ,达到分 环境影响 ,并在土地 、空气或水 中散发 为 了避 免 或减 少损 失 的发 生或 扩展 。
若在保单失效之后三年内发现的损失 ,
的费用 ,该处环境损失 的概念 为受保护 比其他 国家更加 受 到关 注 ,严格 的立
该保险单仍然应该对该损害负责。这是 物种及生态环境的损 失 、水域损失及 土 法 、执法和高科技的投入 ,使 得其环境 为 了应对损害实际发生和损害发现的时 地损失 。该保险可以要 求对 自己的损失 法制体 系已经达到 比较完善的地步 ,并 间差而产生 的条款 ,然而在现实 中,被 治理部分及对第三方的损害 同时承保 ,
境 治理 保 险
0 环境责任保 险在德 国的发 展历 史并 2 条规定一致的贮藏设备 ,以不低于存 是依照 《 环境责任法 》的相关规定而实 不久 ,但是鉴于德国多层次的环境责任 储容积和能承受 的危险程度的标准为前 施 的,因此除 了保险条款上附加特殊的 2)承保 《 环境责 任法 》附录一 承保条件 ,基本上都应该符合该法的要 方面的法律的完善 ,在十几年的发展中 提 。 ( 3)承保 所有符 合环 求 ,包括对设备 、保证责任及 因果推定 该保险在德 国已经 日渐成熟 。在2 0 年 中所列 的设备 。 ( 07
德 国又推 出了环境治理保险 ,丰富 了环 保标准并拥有牌照或得到相应批准 的设 关 系 等原 则 。该保 险具 有 “ 尾期 保 长

国外环境责任保险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国外环境责任保险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国外环境责任保险制度对我国的启示环境污染是一种特殊的侵权行为,后果往往极为严重,而环境侵害形态的间接性、累积性、潜伏性、不确定性等特点,使得受害人索赔的过程困难重重,同时给污染者(主要是企业)带来巨大的风险。

环境责任保险在解决这一问题上能够起到巨大的作用。

标签:环境责任保险;强制保险;承保范围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指以排污单位对第三人造成的污染损害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内容的保险。

这种赔偿责任有时大到排污单位无力承担。

正是为适当分散赔偿责任,使受害人能够得到补偿,从而确保生产单位的经营活动继续进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机制才应运而生。

排污单位作为投保人,向保险公司预先缴纳一定数额的保险费;保险公司据此代为承担赔偿责任,直接向受损害的第三人赔偿或者支付保险金。

环境责任保险可以使投保的侵权行为人将其损害赔偿责任转嫁给保险公司,而保险公司再将损失转移给成千上万的投保人,即潜在的侵权行为人集团。

因此,在有责任保险的场合,加害人除了向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费外,实际上并不负赔偿责任。

企业的经济负担得以减轻或免除,避免了因巨额赔偿使企业破产、工人失业的风险。

同时又能给环境污染受害者迅速、确实、有效的救济,加上操作成本低,赔偿效率比较高,实施效果也比较好,因此受到许多国家的青睐。

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的形成与发展主要取决于一国相关制度的安排,须与法律、政府政策有机结合。

因此,为在促进经济发展的同时,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我国应汲取上世纪90年代初环境责任保险试点(大连、沈阳、长春、吉林等地)工作的教训,并参考国外成功做法,发挥后发优势,推动我国环境责任保险制度发展。

国外环境保险制度对中国的启示:1 建立完善环保法律法规体系我国的环境法规不够健全,尤其缺少污染赔偿方面的法律规定,再加上执法不严,对排污者客观上形不成压力。

虽然污染环境造成了损失,却很少承担赔偿责任。

责任是一种法律的创造,环境责任保险的发展归根结底取决于法律的健全与执行的力度。

绿色保险制度建设的国际经验及启示

绿色保险制度建设的国际经验及启示

绿色保险制度建设的国际经验及启示1.引言保险是为了降低风险而存在的一种制度安排,而绿色保险则是针对环境保护领域的特定需求而提出的一种保险形式。

绿色保险制度的建设对于推动环境保护事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通过介绍国际经验,探讨绿色保险制度的发展模式和运作机制,并提出一些建设绿色保险制度的启示和建议。

2.国际经验2.1绿色保险制度在欧洲的应用欧洲国家在绿色保险制度的建设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

例如,德国推行了绿色保险政策,并建立了一套完善的绿色保险制度。

德国的绿色保险制度通过提供风险评估、风险管理和赔偿等服务,有效地推动了环境保护工作的开展。

同时,德国的绿色保险制度还通过鼓励企业推行环境友好型生产方式,促进了可持续发展。

2.2绿色保险制度在亚洲的实践亚洲地区的一些国家也在绿色保险制度方面进行了探索和实践。

例如,日本通过引入绿色保险产品,为企业和个人提供了涵盖环境风险的保障。

日本绿色保险制度的建设不仅推动了环境友好型产业的发展,也提升了社会对环境保护的意识。

此外,中国等国家也在积极探索和建设绿色保险制度,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3.绿色保险制度的运作机制3.1风险评估和预防绿色保险制度的运作机制首先需要进行风险评估和预防工作。

通过对环境风险进行评估,可以确定保险责任和保费,并针对性地采取预防措施,减少保险赔付风险的发生。

3.2绿色保险产品设计在绿色保险制度建设过程中,需要设计符合环境保护需求的绿色保险产品。

这些产品可以覆盖环境风险的各个方面,如气候变化、污染物排放等,并提供相应的保障和服务。

3.3合作与合作参与者建设绿色保险制度需要各方的协同合作。

保险公司、政府机构、企业和公众等都是绿色保险制度的合作参与者。

通过各方的共同努力和合作,可以形成完善的绿色保险运作机制,提供全方位的绿色保障。

4.绿色保险制度建设的启示4.1强化法律法规支持绿色保险制度建设需要有明确的法律法规支持,以规范各方的行为和责任。

政府应当出台相应的法规和政策,明确绿色保险的定义、范畴和业务规则,为绿色保险制度的建设提供保障。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美国经验及中国实践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美国经验及中国实践

·50·引言随着我国工业快速发展,环境污染事件时有发生,并且造成了巨大损失,环境污染成为一种社会性的风险。

总体而言,针对社会性风险(如环境污染、流行疾病等)的风险管理方式有三种,包括政府福利、法律法规和商业保险[1]。

政府福利注重公平胜过效率,管理成本较低,但面临着和其他政府项目争夺资金的情况;法律法规使受害方获得一定的赔偿,但管理成本高,资金使用效率低、多用于诉讼过程;商业保险是以上两种风险管理方式的重要补充,通过市场手段实现风险的有效管理,同时避免设立过多政府部门、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

1 商业保险在社会性风险管理中的作用具体来说,商业保险是第三方金融机构为企业提供的风险管理产品,使企业达到规避风险的目的。

商业保险具有另外两种风险管理方式所不具备的优势(表1):首先,在管理过程中不需要政府成立专门的风险管理部门,减少政府资金的占用,减少诉讼费用,提高了资金的使用效率,受害者能够得到更多的补偿;其次,采用商业保险模式可以降低风险发生的概率,通过将保费与风险管控措施及技术的完善性挂钩,促使在源头上加强风险管控;最后,商业保险产品供应较为多样,赔付方式也较为灵活。

这些优点使得商业保险成为风险管控的重要手段,也使其成为风险管理另两种形式的有效补充。

同时,商业保险的发展也有具体的适用条件,主要包括可保性和可销性,即风险要能够被量化、同时要有一定规模的用户。

2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以下简称环责险)是一种基于市场机制的环境风险管理手段[2](图1),通过保险的方式,将企业所具有的环境风险分散,实现较低成本的有效风险管理[3]。

具体而言,环责险是以企业发生环境污染事故对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美国经验及中国实践李文玉1,2,郭 权3,4,徐 明2,5,*(1.北京航空航天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北京 100191;2. 密西根大学环境与可持续发展学院,美国安娜堡 48109;3.清华苏州环境创新研究院,江苏苏州 215163;4.清华大学环境学院,北京 100084;5. 密西根大学土木与环境工程系,美国安娜堡 48109)【摘 要】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一种基于市场手段的环境风险管理方法,通过为具有环境污染风险的企业提供商业保险,从而为被保企业的环境污染及治理责任提供一定的保障,同时促进企业主动降低其环境风险。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的完善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的完善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的完善一、美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的发展路径及经验美国该项制度起步较早并一直走在世界的前端,1966年以前,环境风险还未明显地显现出来,由公众责任保险单直接承保环境污染损害。

1966年~1973年,环境污染问题开始显现,公众责任保险扩大了保单的承保范围,开始包括因持续或渐进污染所引起的赔偿责任。

1973年以后,环境污染问题凸显,诉讼案件数量飞速增加,赔偿费用巨额增长。

公众责任保险单不愿再承担因故意造成的或渐进性的污染事故的赔偿责任。

保险公司开发了独立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产品,承保突发性及累积性污染事故,但以索赔型为基础,范围比较有限。

同时,美国政府增大了立法管控的力度,相继颁布《清洁水法》、《环境应对、赔偿和责任综合法》等一系列相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并建立了严厉的惩罚制度。

美国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经历了从一般到专业、从完全自愿到强制、从承保突发性污染扩大到承保渐进性污染的过程,在调整中发展,发挥着不可忽略的作用。

二、完善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的建议(一)强化政府推动措施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推动的过程中,政府起决定性的作用,若没有切实可行的相关举措,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失败的试点经历将再次上演。

1.政府积极引导与强力推动我国企业环保意识较低,对保险的理解也不够深刻,更需要政府部门的积极引导。

从中央文件来说,顺应两会“环保风”,推出相对应的指导文件,颁布明确保费补贴、税收优惠等操作层面的政策;从环保部、保监会来说,配合出台一系列的通知和办法等;从各地方政府看,出台《试点方案》和《暂行办法》等推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发展。

2.建立环境保护信息共享平台,增大信息披露力度建立信息共享平台,上传环保部门的检测指标、各企业的环境信息、投保信息和理赔信息、政府环境监测站的实时监控指标、污染事故的原因鉴定和处理情况等,有效传递环保部门、保监会、地方政府、保险公司和投保企业等各方的信息。

3.建立环境损害赔偿基金按省级规划我国环境损害赔偿基金的建立,由政府部门组建并负责管理专门基金,用于应对恶性污染事故的巨额赔款。

西方国家环境责任保险制度比较及启示(精)

西方国家环境责任保险制度比较及启示(精)

西方国家环境责任保险制度比较及启示□游桂云张连勤环境责任保险制度在我国起步比较晚,而在西方主要发达国家,环境责任保险业务和保险制度已经进入较为成熟的阶段,并成为各国通过社会化途径解决环境损害赔偿问题的主要方式之一。

本文介绍了西方主要发达国家的环境责任保险制度,并进一步分析了这些国家环境责任保险的发展趋势,以便对我国环境保险责任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提供借鉴经验。

一、西方主要国家环境责任保险发展状况环境责任保险是指在发生环境污染和破坏事故时,保险人基于责任保险合同的约定,代被保险人向受损害的第三人支付赔偿金的保险。

西方国家的环境责任保险制度是由"公众责任保险"发展而来,它随着环境恶化的严峻形势逐步确立。

世界范围内的环境责任保险出现在20世纪60年代以后。

70年代,公民环境权理论出现以后极大地推动了环境侵权理论的发展。

环境责任保险的内容涉及环境权的各项权能,如清洁空气权、宁静权、安居权、清洁水权等。

目前,在世界主要发达国家,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业务和保险制度已经进入较为成熟的阶段,并成为各国通过社会化途径解决环境损害赔偿问题的主要方式之一。

美国的环境责任保险业走在了世界的前列,它最早于20世纪70年代末推出了环境责任保险。

随后英国、瑞典、德国、意大利、芬兰等国也纷纷以不同模式迅速发展环境责任保险制度。

二、西方国家环境责任保险制度比较由于各国经济发展水平、污染的产生方式等各不相同,西方国家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的立法模式也各异。

西方国家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的模式,大体分为强制责任保险和任意责任保险两种。

两种制度在投保自由、盈利性、道德风险等方面都不相同,如表1所示。

表1强制责任保险与任意责任保险的区别区别强制责任保险任意责任保险投保自由无投保自由有投保自由盈利性无盈利性有盈利性道德风险较高较低逆选择较低较高资料来源:陈慈阳.《环境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修订版,P401具体来讲,目前西方国家的环境责任保险制度,主要有以下几种模式:(一强制环境责任保险制度,以美国和瑞典为典型美国采用专门承保机构承保环境责任保险,其强制保险制度主要适用于有毒物质和废弃物的处理、处置可能引发的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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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环责险制度的经验
1.美国的环责险制度
美国是目前环境责任保险制度最为完善的国家之一。

美国的环责险,依据其法律规定,采取强制保险制度。

1976年,美国出台《资源保护和赔偿法》(Resource Conservation and Recovery Act,RCRA)。

RCRA中要求,有害物质加工、存储和处理等经营活动的许可证持有者,须提供经济赔偿能力证明。

同时,RCRA授权国家环保局长在其依法发布的行政命令中,要求业者就日后对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责任(包括对人身和财产的损害)、关闭估算费用以及关闭后30年内可能引发的监测与维护费用进行投保。

这确定了美国的强制性环境责任保险制度。

美国的其他一些法律,也有关于强制投保环境责任保险的规定,如《清洁水法》(Clean Water Act,CW A)规定,进入美国的船只,必须购买环境责任保险,以保障潜在的水污染赔偿责任。

美国环责险制度的另一大特点是,承保机构单一且为公办。

1988年,美国成立了专门承保环境污染相关风险的保险集团——环境保护保险公司,它由政府出资设立,并受政府的实际控制和监督,在运营中不以营利为目的,没有自负盈亏和必须营利的压力,是美国式的专门的政策性公办保险机构。

美国的绝大多数环责险保单,由这个机构负责承保。

从承保的责任范围来看,美国的环责险的责任范围,经历了一个从小到大的过程。

在其环责险制度创立之初,只负责承保事故性的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导致的赔偿责任,但之后随着时代的发展和客观情况的需要,因为持续或渐进性的污染所引起的环境责任也被纳入了美国环责险的责任范围之中,例如有害物质渗漏对地下水的渐进性污染责任。

2.德国的环责险制度
德国是最早发展环境责任保险的国家之一。

德国的环责险,与美国一样,采取强制环境责任保险制度,并且被写入法律之中,以严格执行。

德国法律《环境损害赔偿法草案》第5条第1款明确规定:“有害环境之营运设施,其营运人负有缔结并维持责任保险契约的义务,以填补因发生第一条第一项之损害及同条第二项之侵害;该保险契约须合于监督官署所核定之一般保险条款”。

如果德国的经营者没有按照规定,投保环境责任保险,将会受到严厉的处罚,轻则罚款,重则关闭企业,甚至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虽然依据法律规定,除投保环责险之外,另一种方式也被允许,即由另一家企业提供担保,在发生环境污染事件且无力承担赔偿时由另一家企业负责赔偿,但就其本质来看,其性质与环责险完全一致。

由此可见,事实上,德国实行的就是强制性的环境责任保险制度。

德国环境责任保险的保障范围较大。

从承保的范围上看,德国的环境责任保险,保障的范围和内容,较之其他国家,都相当丰富。

例如,不仅保障突发性的环境污染事件的赔偿,而且对持续性环境污染也负责赔偿。

此外,对私法范畴下的环境污染对他人财产、人身权利的损害赔偿,以及公法范畴下环境污染国家机构对造成损失方要求对环境进行治理的费用及责任追究,德国的环境责任保险也分别有险种对之加以保障。

并且,德国的环境责任保险承保范围仍有不断扩大的趋势,保险机制不断完善,所能提供的保障水平也越来越高。

3.法国的环责险制度
法国的环责险制度,采取任意责任保险和强制责任保险相结合的方式,即一般企业是否投保环境责任保险由企业自身自由决定,但特定行业的企业则被强制要求投保。

例如,法国强制要求从事船舶运输行业的企业,投保油污损害责任保险。

并将此写入了1998年5月27日颁布的《法国环境法》。

根据该法第218/2条规定,在法国港口注册、运输2000吨以上散装货物船舶之船主,如果无法证明他遵照上述公约规定为其船舶办理了足额保险或经济担保,不得容许其船舶从事商贸活动。

同时,法国通过法律规定的手段,明确了环责险的责任范围。

1976年7月19日,法国颁布《有害设施管制法》,该法详细规定了法国环责险的责任范围,即在工厂设施营运下,
其污染物单独、重复或连续对环境产生的损害,包括空气污染、水污染、臭气、噪声、振动、光害所造成的损害,在无法通过民事赔偿手段得到救济时,由保险人赔偿被保险人因消除污染所支出的费用。

值得注意的是,持续性环境污染造成的损失,从一开始就包含在其责任范围之内。

此外,法国环责险的承保机构,呈现联合化的趋势。

1977年,国外保险公司和法国保险公司组成了再保险联营(GARPOL),承保了法国绝大多数的环责险保单。

4.印度的环责险制度
印度是发展中国家中,环境责任保险制度较具有代表性的国家之一。

印度的环境责任保险,采用的是一种半强制的方式。

1984年发生博帕尔农药厂污染事件后,印度于1992年制定了专门的环境保险法规《公共责任保险法》,该法案按企业是否是国企实施两种承保模式,非国企被要求强制性投保环境责任保险。

印度环责险的责任范围,同样通过立法手段加以规定。

为了明确环境责任保险的适用范围,印度环境部于1992年公布《适用公共责任保险法的化学物质名录和数量限值》,具体列举了5大类共182种“危险物质”的种类和各自的数量限值,确定了该名录包含的危险物质的公共责任。

5.对国外环责险制度的总结
通过对以上环境责任保险制度较为完善的国家的分析,可以发现,这些国家的环责险制度,具有以下共同特点:
第一,都采取了强制性或半强制性的环责险制度。

无论是美国的强制投保方式,还是德国的强制保险与财务保证或担保相结合的方式,抑或法国的部分行业强制投保的方式,印度的非国企强制投保方式,实质上都带有一定程度的强制性,即以法律的形式明确规定所有或部分企业必须参加环境责任保险,并对不投保的企业处以惩罚。

这种强制保险的制度,与我国目前自愿投保的制度相比,更有利于环责险的全面推广,从而更好地起到环责险的保障作用。

第二,都以立法手段明确了环责险的责任范围。

责任范围的确定是环责险中一项重要的环节,也是一项困难的环节。

承保机构出于控制风险的考虑,往往倾向于缩小责任范围,设置诸多除外责任,而这势必会影响企业投保的积极性,还会使得环责险起不到应有的保障效果。

针对这个问题,以上几个国家将环责权责任范围确定的工作,由承保机构收归到政府手中,通过立法的手段,明确规定了环境责任保险的责任范围,将持续性污染等也都纳入其中,使得环责险保单可以对企业形成充分的保障。

第三,环责险的承保机构往往呈现联合或集中趋势。

由于环境责任相对而言风险较大,一般的小型商业保险机构往往不具备承担如此大风险的能力。

为解决这个问题,一些国家采取承保机构形成联合的方式,即若干家保险机构形成一个承保环责险业务的集团,由这个集团统一承保环责险业务,在内部分散风险。

前文所述法国的“再保险联营”(GARPOL)便是如此。

另一种方法就是成立一个专门承保环责险的特殊保险机构,所有环责险保单都交由其承保,通过增加保单数量的方式分散风险,如美国政府设立的的“环境污染保险公司”。

总而言之,我们可以发现,美国、德国、法国、印度的环境责任保险制度中,政府都扮演了一个相当重要的角色,不仅从立法层面将环责险作为强制保险,确定责任范围,甚至通过设立专门保险机构来直接承办环责险业务。

这在西方根深蒂固的自由经济思想下似乎是不可思议的,而这正说明了环责险由于其特殊性,不同于其它保险,不能仅仅依靠市场,而是更依赖于政府的力量进行规范和推动。

这为我国环责险制度的设计,提供了宝贵的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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