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沼气安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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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沼气建设管理的意见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沼气建设管理的意见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沼气建设管理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9.26•【字号】豫政办[2007]103号•【施行日期】2007.09.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沼气建设管理的意见(豫政办〔2007〕103号)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为改善农村生态环境,提高农民生活质量,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沼气建设管理提出如下意见,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加强沼气建设管理的重要性加强农村沼气建设是积极发展现代农业、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一项重要举措,对于促进农民增收、改善农村环境、提高农民生活质量、构建农村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明确提出,要“大力普及农村沼气,积极发展适合农村特点的清洁能源”。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积极发展现代农业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7〕1号)中强调,要“继续增加农村沼气建设投入,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开展养殖场大中型沼气建设”。

我省作为农业、畜牧大省,地处亚热带和暖温带过渡地带,发展沼气有着充足的原料资源和非常适宜的气候条件。

近年来,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农村沼气建设。

从2006年起,已连续2年把农村沼气建设列为向全省人民承诺的十件实事之一,并结合实际,制定了一系列加快农村沼气建设的政策和措施,逐步形成了较为完善的技术推广和服务管理体系,全省农村沼气建设取得了显著成效。

截至2007年7月底,全省农村沼气用户已累计达到221万户,并涌现出了沼气治污、沼气发电、沼气烧锅炉、沼气集中供气等一大批各具特色的沼气建设典型,广大农民建设沼气的积极性空前高涨,形成了良好的发展氛围。

但在沼气建设快速发展的同时,也出现了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主要是有些地方缺乏统一的组织管理,不能进行有效监管;一些地方片面追求发展速度,忽视了技术标准、建设规范和综合利用等,在质量和安全方面存在隐患。

户用沼气安全管理制度

户用沼气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户用沼气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国范围内所有使用户用沼气的农户。

第三条户用沼气安全管理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确保沼气生产、储存、使用、维护等环节的安全。

第二章组织与管理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户用沼气安全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户用沼气安全管理责任制。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能源、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负责户用沼气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各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应负责户用沼气技术培训、推广和指导,提高农户的沼气安全意识。

第三章设施建设与验收第七条户用沼气设施建设应符合国家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确保安全可靠。

第八条户用沼气设施建设前,需向当地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提出申请,经审查合格后方可施工。

第九条户用沼气设施建成后,应由当地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四章使用与维护第十条户用沼气使用前,农户应接受安全培训,了解沼气安全知识。

第十一条户用沼气使用过程中,应遵守以下规定:1. 确保沼气池、管道等设施完好无损,无泄漏现象;2. 使用沼气时,应保持室内通风良好;3. 禁止在沼气池、管道附近进行明火作业;4. 禁止将沼气管道与可燃气体管道混合使用;5. 定期检查沼气设施,发现问题及时报修。

第十二条户用沼气设施维护应由专业人员进行,确保设施正常运行。

第五章应急处理第十三条发生沼气事故时,农户应立即采取以下措施:1. 关闭沼气阀门,切断沼气供应;2. 疏散人员,确保安全;3. 立即报警,请求救援。

第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建立健全沼气事故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提高应对能力。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五条违反本制度,造成沼气事故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农村家用沼气池安全使用方法及管理

农村家用沼气池安全使用方法及管理

农村家用沼气池安全使用方法及管理一、各种剧毒农药、刚喷洒了农药的作物茎叶、刚消过毒的禽畜粪便、中毒死亡的禽畜尸体都不能入池。

如发生这种情况,应将池内发酵料液全部清除,并用清水将沼气池冲洗干净,然后重新加料;不准把油麸、骨粉、棉籽饼和磷矿粉等含磷较高的物质加入沼气池,以防产生对人体有严重危害的剧毒气体——磷化三氢。

二、沼气池的进出料口要加盖,平时出料、搅拌维修后一定要注意及时封好盖板,防止人畜掉进池内造成伤亡。

三、要经常观察压力表的变化,当池子产气旺盛,沼气压力太高时,要及时用气或放气,以防涨坏气箱,使用膜盒压力表,应装上安全阀,当压力达到一定限度时,可避免冲开池盖、保护管道正常运行。

如池盖一旦被冲开,要立即熄灭沼气池附近的烟火,以免引起火灾。

压力太低时,应尽快检查漏气原因,及时维修;一次进、出料量较多时,应打开输气开关,以免产生负压,损坏池子。

四、禁止在沼气池导气管口和出料口处点火试气,以免引起回火,产生爆炸;禁止使用明火检查各处接头、开关的漏气情况,检查漏气应用洗衣粉或肥皂的泡沫涂刷,发现气泡,说明漏气,要及时处理;禁止向池内丢明火烧余气,防止气与火接触引起池子爆炸。

五、在室内发现漏气或有臭皮蛋味时,不准使用电源开关、火柴、油灯、蜡烛、打火机等明火,应迅速打开门窗,采取扇风、鼓风等方式将沼气排出室外,净化空气,直至异味消失,以防引起火灾,发生意外情况。

六、沼气灯、炉具和输气管应安置在安全、方便、远离柴草、木板等易燃物品存放的地方,以防失火。

一旦发生火灾,应立即关闭开关,切断电源。

七、使用前请接通气源,紧固各接头,用肥皂水检查各接头是否有漏气现象(灶前压力保证20厘米水柱以上)。

八、新建沼气池或新投料沼气池刚产生一些气后不能使用脉冲或电子点火,因新池产生沼气过程中还有相当一部分空气等杂气,故可燃成比例低。

用明火先点一段时间待风门调节到三分之一或四分之一时能正常燃烧,不脱火后才能用电子点火。

九、发现燃烧不正常时,请调节风门来控制,空气适量时火焰旦蓝色、稳定、清晰;空气不足,火焰发黄而长;空气过量时,火焰短而跳跃,并出现离焰现象。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农村沼气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鄂政办发[2007]56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农村沼气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鄂政办发[2007]56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农村沼气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农村沼气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鄂政办发〔2007〕56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湖北省农村沼气项目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七年六月八日湖北省农村沼气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十一五”期间农村户用沼气(以下简称农村沼气)建设项目的管理,规范项目建设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湖北省“十一五”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实施纲要》等精神,结合我省农村沼气建设的特点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农业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扶贫办安排专项资金建设的农村沼气项目管理。

第三条农村沼气建设坚持统筹规划、统一管理的原则。

各部门投入的资金渠道不变,财务管理不乱,统一集中使用,实行分类管理。

第四条农村沼气建设坚持改善生态、促进发展的原则。

应围绕改善生态环境和农村生产生活条件,优化农村能源结构,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和生态良性循环,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第五条农村沼气建设坚持集中连片、突出重点的原则。

优先考虑西部地区、江汉平原及长江沿线的血吸虫疫区、贫困地区、退耕还林及水资源保护区,整村、整乡推进。

贫困地区重点安排在实施整村推进的贫困村。

第六条农村沼气建设坚持政府引导、农民自愿的原则。

农村沼气是一项公益性事业,既需要国家在政策、资金和服务等方面的扶持,又要充分考虑农民的投入能力,尊重农民的意愿,不搞强迫命令和“一刀切”。

第七条农村沼气建设坚持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安全生产的原则。

《农村沼气安全管理办法》

《农村沼气安全管理办法》

石家庄市沼气安全管理办法(讨论稿)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户用沼气池的安全管理第三章大中型沼气工程的安全管理第四章安全管理组织形式第五章安全管理的监管措施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沼气安全管理,规范沼气建设、使用和维护维修过程中的安全操作行为,确保沼气安全,发挥沼气能源的更大效益,根据有关沼气建设国家、行业标准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并结合石家庄市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沼气安全管理必须坚持以人为本的思想,把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放在首位,将安全管理纳入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轨道,切实加强领导,层层落实责任,常抓不懈,一抓到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沼气安全管理包括农村户用沼气池罐)(1.和大中型沼气工程建设、使用、设施设备运行及维护维修的安全管理。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沼气建设及维护维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安全生产条例》、《河北省新能源开发利用管理条例》和本办法。

第二章户用沼气池的安全管理第四条农村沼气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相关的国家和行业标准,主要包括:《农村家用水压式沼气池标准图集》(GB/T4750—、《农村水压式沼气池质量检查验收标准》()2002—GB/T4751、《农村家用水压式沼气池施工操作规程》()2002—GB/T4752、《农村家用沼气管路设计规范》()、《农村)2002—87GB/T7636家用沼气管路施工安装操作规程》()、《农村家用87—GB/T7637沼气发酵工艺规程》()、《家用沼气灶》88GB/T9958—()以及《沼气生产工国家职业标准》等。

83GB/T3606—第五条沼气池施工人员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并取得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人员施工。

第六条施工前先检查施工环境,要符合建池安全要求,严禁盲目施工。

池坑开挖后,要安放醒目警示牌,设置明显障碍物。

第七条施工人员着装要符合施工安全要求,佩带安全帽,严格执行持证上岗制度,坚决杜绝无证施工现象。

农村沼气安全处置实施方案

农村沼气安全处置实施方案

农村沼气安全处置实施方案一、背景。

随着农村生活水平的提高,沼气作为一种清洁能源在农村得到了广泛应用。

然而,由于一些地方对沼气安全管理不到位,导致了一些安全事故的发生,为了保障农村沼气用户的安全,制定农村沼气安全处置实施方案势在必行。

二、问题分析。

1. 安全隐患,农村沼气使用存在着安全隐患,如漏气、爆炸等问题;2. 管理不到位,一些地方对沼气的管理存在疏漏,缺乏有效的监管措施;3. 应急处置不足,一旦发生沼气安全事故,缺乏有效的应急处置措施,增加了事故的损失。

三、解决方案。

1. 完善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农村沼气安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加强对沼气的监管;2. 安全检查,定期对农村沼气设施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并排除安全隐患;3. 宣传教育,加强对农村沼气用户的安全教育,提高他们对安全问题的重视程度;4. 应急预案,制定农村沼气安全应急预案,明确各项处置措施和责任人,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四、实施步骤。

1. 制定方案,相关部门要组织专家学者,制定农村沼气安全处置实施方案,明确各项措施和时间表;2. 推广宣传,通过各种途径向农村沼气用户宣传安全知识,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3. 建立监管机制,建立健全农村沼气安全监管机制,加强对沼气设施的监督检查;4. 培训人员,对农村沼气使用人员进行安全知识培训,提高他们的安全操作能力;5. 定期检查,定期对农村沼气设施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并处理安全隐患;6. 应急演练,组织农村沼气安全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五、预期效果。

经过实施农村沼气安全处置实施方案,预期能够达到以下效果:1. 减少安全事故,有效排除农村沼气的安全隐患,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2. 提高安全意识,通过宣传教育和培训,提高农村沼气用户的安全意识;3. 健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的农村沼气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沼气的监管。

六、结语。

农村沼气安全处置实施方案的制定和实施,对于保障农村沼气用户的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鲁农法字〔2020〕1号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鲁农法字〔2020〕1号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正文:----------------------------------------------------------------------------------------------------------------------------------------------------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鲁农法字〔2020〕1号各市农业农村局,沿海市渔业主管局,各处室、厅属各单位:根据省人大办公厅、省司法厅《关于开展省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鲁司〔2019〕37号)要求,省农业农村厅对2019年12月31日前出台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决定废止行政规范性文件3件、保留行政规范性文件29件。

现将清理结果目录予以公布,请遵照执行。

附件:1.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决定保留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山东省农业农村厅2020年1月20日附件1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件名称文号1山东省农业植物省间调运检疫签证授权管理办法鲁农保字〔2001〕2号2山东省农作物病虫预测预报管理暂行办法鲁农保字〔2010〕6号3山东省农业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鲁农政法字〔2017〕14号附件2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决定保留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件名称文号规范性文件编号1山东省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管理办法鲁农政法字〔2015〕8号SDPR-2015-01900012山东省农作物种苗检疫工作程序鲁农保字〔2010〕11号SDPR-2015-01900073延长土地承包期有关问题的意见鲁农经管字〔1998〕7号SDPR-2015-01900084山东省减轻农民负担工作一票否决考核实施办法鲁农负组字〔2005〕1号SDPR-2015-01900105山东省农业植物检疫登记管理办法鲁农政法字〔2005〕22号SDPR-2015-01900116山东省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补充名单鲁农保字〔2010〕1号SDPR-2015-01900127山东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海渔函〔2015〕116号SDPR-2015-02000028山东省渔船电子身份标识管理规定鲁海渔函〔2015〕101号SDPR-2015-02000039山东省农村沼气安全管理办法鲁农政法字〔2016〕4号SDPR-2016-019000210山东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水产原良种场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海渔〔2016〕20号SDPR-2016-020000411山东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渔业港口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海渔〔2016〕17号SDPR-2016-0200001112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海洋捕捞辅助船管理的通知鲁海渔函〔2011〕156号SDPR-2016-020001913山东省水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发布制度鲁海渔〔2007〕80号SDPR-2016-020002414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行政执法船舶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渔海管〔2001〕4号SDPR-2016-020003415山东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拍卖渔船证书办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鲁海渔函〔2016〕366号SDPR-2016-020003516山东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规范水生野生动物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鲁海渔〔2017〕120号SDPR-2017-020000617山东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加强渔船管控实施海洋渔业资源总量管理方案》的通知鲁海渔〔2017〕168号SDPR-2017-020000718山东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明确拆解和更新改造海洋捕捞渔船检验证书有效性的通知鲁海渔函〔2017〕514号SDPR-2017-020000819山东省农业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农药经营许可审查细则(试行)》鲁农政法字〔2018〕1号SDPR-2018-019000120山东省农业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蚕种生产经营许可办法》的通知鲁农政法字〔2018〕5号SDPR-2018-019000221山东省农业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兼职植物检疫员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农政法字〔2018〕12号SDPR-2018-019000322山东省农业厅、山东省发展改革委、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水利厅、山东省海洋与渔业厅、山东省林业厅、山东省工商局、山东省供销社、山东银监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农民专业合作社省级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的通知鲁农政法字〔2018〕13号SDPR-2018-019000423山东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海洋牧场观测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海渔函〔2018〕58号SDPR-2018-020000224山东省《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鲁农机科字〔2018〕4号SDPR-2018-056000125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山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农法字〔2019〕3号SDPR-2019-019000126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农药生产日常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山东省农药经营日常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山东省农药使用日常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鲁农法字〔2019〕8号SDPR-2019-019000227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的通知鲁农法字〔2019〕15号SDPR-2019-019000328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农业农村部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细则》的通知鲁农法字〔2019〕16号SDPR-2019-019000429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农法字〔2019〕17号SDPR-2019-0190005——结束——。

农村沼气安全管理制度

农村沼气安全管理制度

农村沼气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村沼气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农村沼气利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农村沼气生产、利用及相关单位和个人的安全生产活动。

第三条农村沼气安全管理的原则是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依法管理、追究责任、全员参与。

第四条农村沼气安全管理的目标是确保农村沼气设施的安全运行,杜绝事故发生,降低事故损失。

第五条农村沼气安全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对农村沼气安全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确保制度的落实和执行。

第六条农村沼气安全管理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遵守本制度的规定,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第七条对于违反本制度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农村沼气安全管理部门将依法予以查处,严格追究责任。

第八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同时废止原有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农村沼气安全管理机构第九条农村沼气安全管理机构设立在各级人民政府内,负责农村沼气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条农村沼气安全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包括:(一)负责制定农村沼气安全管理制度和政策;(二)协调相关单位共同开展农村沼气安全管理工作;(三)组织、指导和监督农村沼气安全管理工作的落实;(四)开展农村沼气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第十一条农村沼气安全管理机构设立专门的监督检查部门,负责对农村沼气安全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农村沼气安全管理机构设立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部门,负责应对农村沼气事故和灾害的应急处置。

第三章农村沼气安全管理制度第十三条农村沼气安全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农村沼气设施的检查维护。

第十四条农村沼气安全管理单位应当制定消防安全预案,定期组织消防演练,提高应对火灾等突发事件的能力。

第十五条农村沼气安全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记录档案,记录日常安全管理工作情况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情况。

第十六条农村沼气安全管理单位应当配备专业的安全生产技术人员,定期组织安全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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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沼气安全管理办法(讨论稿)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户用沼气池的安全管理第三章大中型沼气工程的安全管理第四章安全管理组织形式第五章安全管理的监管措施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沼气安全管理,规范沼气建设、使用和维护维修过程中的安全操作行为,确保沼气安全,发挥沼气能源的更大效益,根据有关沼气建设国家、行业标准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并结合石家庄市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沼气安全管理必须坚持以人为本的思想,把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放在首位,将安全管理纳入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轨道,切实加强领导,层层落实责任,常抓不懈,一抓到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沼气安全管理包括农村户用沼气池(罐)和大中型沼气工程建设、使用、设施设备运行及维护维修的安全管理。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沼气建设及维护维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安全生产条例》、《河北省新能源开发利用管理条例》和本办法。

第二章户用沼气池的安全管理第四条农村沼气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相关的国家和行业标准,主要包括:《农村家用水压式沼气池标准图集》(GB/T4750—2002)、《农村水压式沼气池质量检查验收标准》(GB/T4751—2002)、《农村家用水压式沼气池施工操作规程》(GB/T4752—2002)、《农村家用沼气管路设计规范》(GB/T7636—87)、《农村家用沼气管路施工安装操作规程》(GB/T7637—87)、《农村家用沼气发酵工艺规程》(GB/T9958—88)、《家用沼气灶》(GB/T3606—83)以及《沼气生产工国家职业标准》等。

第五条沼气池施工人员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并取得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人员施工。

第六条施工前先检查施工环境,要符合建池安全要求,严禁盲目施工。

池坑开挖后,要安放醒目警示牌,设置明显障碍物。

第七条施工人员着装要符合施工安全要求,佩带安全帽,严格执行持证上岗制度,坚决杜绝无证施工现象。

第八条施工时,一定要按工程要求进行,严格执行操作规程,不能偷工减料,降低标准。

第九条沼气管路和灶具、灯具的安装必须由沼气专业技术人员按照技术规范进行安装。

第十条沼气用户要严格按照沼气安全操作规程使用,必须经常检查输气管、阀门、接头、压力表和活动盖是否漏气。

不准用明火检查各处接头、开关漏气情况。

第十一条在沼气池出料或进池内维修时要严格按照规定程序操作,无论进入主池还是出料间(水压间),均必须按照规范程序和要求操作,不得违规下池清掏和维修。

第三章大中型沼气工程安全管理第十二条大中型沼气工程(以下简称沼气工程)使用、设施设备运行及维护维修必须严格执行《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沼气工程运行、维护及其安全技术规程》(NY/T1221—2006)标准操作。

第十三条沼气工程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一)生产经营场所和设备、设施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要求;(二)建设施工单位和沼气建设材料生产单位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三)建立健全沼气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沼气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相关操作规程;(四)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管理人员;(五)沼气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六)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具备与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沼气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

建设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需依法经沼气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七)从业人员需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

作业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八)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条件。

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单位,不得从事沼气工程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四条沼气工程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沼气工程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十五条沼气工程建设项目竣工投入使用前,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六条沼气工程生产经营单位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沼气工程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产生、输送、贮存沼气的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

第十七条沼气工程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备、设施上,设置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安全警示标志。

安全警示标志应当明显、保持完好、便于从业人员和社会公众识别。

第十八条运行管理人员必须了解沼气工程内的各种有害因素与操作及维修工作的厉害关系。

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第十九条沼气工程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因素以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县级新能源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条沼气工程生产经营单位的沼气生产区域、生活区域、储存区域之间应当保持规定的安全距离。

使用的贮气柜、发酵罐周边的安全防护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要与员工宿舍保持规定的安全距离。

沼气工程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任何方式封闭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堵塞员工宿舍的出口。

第四章安全管理的组织形式第二十一条各县(市)区新能源办公室负责农村沼气的安全监督,并实行属地管理。

要建立健全《安全事故报告制度》、《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和《农村沼气突发事故应急预案》,逐级备案,并负责制度的组织实施工作,按照制度,依法做好农村沼气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沼气物业服务站应在县级新能源办公室的指导下,参与管辖区域内的沼气池安全管理工作,有义务对管辖区域内沼气池设施进行安全检查,有权利关停已检出安全隐患的沼气设施,并及时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沼气设施进行维修维护。

第二十三条各大中型沼气工程负责人应在县级新能源办公室的指导下,负责所建大中型沼气工程的管理工作,对沼气设施进行安全检查,并及时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沼气设施进行维修维护。

第二十四条各县(市)区新能源办公室应在每个项目村设立一名沼气安全员,有沼气物业服务站的村其安全员可由服务站人员兼任。

各县(市)区新能源办公室要对各村沼气安全员登记造册、建立档案。

村级沼气安全员主要职责是:深入用户宣传沼气安全使用知识,检查用户安全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改进意见并及时向相关上级反映情况,同时对已报废(包括因新农村建设拆除)的沼气池妥善处理,年终将报废的沼气池数量以文字形式报告县(市)区新能源办公室。

第二十五条各县(市)区新能源办公室及沼气物业服务站应当加强沼气安全生产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的推广;保障沼气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的投入;支持沼气工程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技术改造。

第五章安全管理的监管措施第二十六条要逐级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落实专人负责制度,一级向一级负责,加强安全生产日常管理和定期监督。

各县(市)区)新能源办公室“一把手”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

每年三月份市新能源办公室主任与各县(市)区新能源办公室主任签订《安全生产任务落实责任状》,明确责任,认真履行落实各项责任制度,并对责任落实不到位,监管措施没落实的县(市)区新能源办公室相关责任人进行追究、查处。

第二十七条在沼气池交付使用后,各县(市)区新能源办公室要与沼气物业服务站明确责任义务,双方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维护维修责任书》,要求沼气物业服务站对危、病、旧池应及时维修维护。

如果在维修的过程中发生安全事故,沼气物业服务站应承担直接责任。

第二十八条各县(市)区新能源办公室对本辖区内的在建、使用、未用的户用沼气、大中型工程进行定期(包括重大活动、重大节日)、不定期检查。

市新能源办公室对各项工作情况进行督促、指导,不定期地开展随机抽查,对发现问题及时整改,排除安全隐患。

第二十九条各县(市)区新能源办公室对沼气用户建立用户档案卡片,逐步实现网络信息化管理,以便实施全程跟踪服务和监管。

第三十条各县(市)区新能源办公室和有条件的沼气物业服务站要配备必要的沼气安全监测设备和安全保护装备,逐步实现对安全突发事件的快速反应、快速监测、快速处置,坚决杜绝次生事故的发生。

第三十一条每年六月份定为全市“沼气安全月”。

“沼气安全月”期间,各县(市)区新能源办公室要对本辖区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全面检查。

各县(市)区新能源办公室应对《农村沼气突发事故应急预案》进行演练,并通过明白纸、新闻媒体等方式向社会公众进行安全意识教育和自救互救知识宣传。

做到家喻户晓,努力营造全社会关心和参与安全生产的良好氛围。

第三十二条各县(市)区新能源办公室要定期采取多种形式加大沼气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普及和教育培训,重点加强对沼气物业服务站工作人员和村级沼气安全员的安全岗位技能培训,做好安全指导与技术服务工作。

第三十三条农村沼气建设必须严格执行沼气生产工职业资格准入制度,各县(市)区新能源办公室必须对沼气生产工、沼气施工队实行合同管理,要与有资质的施工方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实行包建设、包质量、包建后服务,明确质量和安全责任。

第三十四条各县(市)区新能源办公室要严格按照有关沼气建设标准和规范检查验收,在交付使用前,要有施工方、农户双方签字确认,严禁把存在安全隐患的沼气池交付农户使用。

第三十五条若在沼气建设、管理、使用中发生突发事故,要积极启动应急预案,迅速调查、处理;同时,县(市)区新能源办公室应及时报告市新能源办公室,并做好善后工作。

第六章附则第三十六条沼气是易燃、有毒气体,诱发安全事故的其它因素不易全面预测。

本办法若有未尽规定事项,各县(市)区新能源办公室、沼气物业服务站和大中型沼气工程安全责任人及沼气用户对有关突发情况,要根据沼气的特点,结合当时情况,谨慎、灵活地操作和应对,以防发生安全事故。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由石家庄市新能源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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