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中央银行
中央银行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中央银行”(以下简称本行)为“国家”银行,隶属“行政院”。
第二条本行经营之目标如下:一、促进金融稳定。
二、健全银行业务。
三、维护对内及对外币值之稳定。
四、于上列目标范围内,协助经济之发展。
第三条本行设总行于“中央”政府所在地,并得于各地区设立分行。
分行之设立及撤销,须经理事会决议,报请“行政院”核准。
第四条本行资本,由“国库”拨给之。
其资本全部为“中央”政府所有,不得转让。
第二章组织第五条本行设理事会,置理事11人至15人,由‘行政院”报请“总统”派充之,并指定其中5人至7人为常务理事,组织常务理事会。
前项理事,除本行总裁、“财政部”长及“经济部”长为当然理事、并为常务理事外,应有实际经营农业、工商业及银行业者至少各一人。
除当然理事外,理事任期为五年,期满得续派连任。
第六条理事会之职权如下:一、有关货币、信用及外汇政策事项之审议。
二、本行资本额调整之审议。
三、本行业务计划之核定。
四、本行预算、决算之审议。
五、本行重要章则之审议及核定。
六、本行各分行设立及撤销之审议。
七、本行各局、处、会正副主管及分行经理任免之核定。
八、总裁提议事项之审议。
前项各款职权,理事会得以一部或全部授权常务理事会。
常务理事会之决议,应报请理事会追认,理事会应订定会议规则,并报经“行政院”备查。
第七条本行设监事会,置监事5至7人,由“行政院”报请“总统”派充之。
“行政院”主计长为当然监事。
除当然监事外,监事任期为3年,期满得续派连任。
监事会置主席一人,由监事互推之。
第八条监事会之职权如下:一、本行资产,负债之检查。
二、本行帐目之稽核。
三、本行货币发行准备之检查。
四、本行货币发行数额之查核。
五、本行决算之审核。
六、违反本法及本行章则情事之调查,并提请理事会予以纠正。
第九条本行置总裁1人,特任;副总裁2人,简任;任期均为五年。
期满得续加任命。
第十条总裁总理行务,执行理事会之决议,对外代表本行;副总裁辅佐总裁处理行务。
中央银行学第五章

目
CONTENCT
录
• 中央银行的定义与职能 • 中央银行的货币政策 • 中央银行的金融监管 • 中央银行与国际金融体系 • 中央银行学的发展趋势与展望
01
中央银行的定义与职能
中央银行的定义
中央银行是国家的货币当局,负责制定和执行货币 政策,维护金融稳定,并承担着管理国家金融体系 的任务。
ABCD
货币政策与宏观审慎政策协调
如何实现货币政策与宏观审慎政策的协调配合,是当前 中央银行学研究的重点。
国际货币政策协调与合作
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背景下,国际货币政策协调与合作 成为各国中央银行共同面临的问题。
中央银行学的发展趋势与展望
货币政策框架的完善与创新
随着经济环境的变化,货币政策框架需要不断调整和完善,以适应新 的挑战和机遇。
强化金融监管,维护金融稳定
借鉴国际经验,加强我国金融监管体系的建设,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完善货币政策框架,提高政策效果
根据我国经济形势的变化,不断完善货币政策框架,提高政策效果和应对能力。
加强国际合作,共同应对全球经济金融挑战
积极参与国际货币政策协调和金融治理合作,共同应对全球经济金融挑战。
监管政策的制定与执行
监管资源与能力
金融监管政策需要科学合理、可操作性强 ,同时监管部门要有足够的执法力度,确 保政策得到有效执行。
监管部门需要具备足够的人力、物力、财 力等资源,以及技术手段和专业知识,以 确保监管的有效性。
金融机构的合规意识
社会监督与市场约束
金融机构需要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监管政 策,加强内部管理和风险控制,提高合规 经营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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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中央银行的资产业务

第五章中央银行的资产业务
第三节 中央银行的黄金外汇储备 业务
•一、中央银行保管和经营黄金外汇储备的 • • •三、保管和经营黄金外汇储备应注意的两 • 个问题 59
1.05
1976
5.81
1993
211.99
1960
0.46
1977
9.52
1994
516.2
1961
0.89
1978
1.67
1995
735.97
1962
0.81
1979
8.4
1996
1050.49
1963
1.19
1980
-12.96
1997
1398.9
1964
1.66
1981
27.08
一、再贴现和贷款业务的重要性
★中央银行再贴现和贷款业务的重要性集中 体现在以下两点:
●中央银行对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提供资金 融通和支付保证,是履行“最后贷款人” 职能的具体手段。
●中央银行为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办理再贴 现和贷款,是其提供基础货币的重要渠道。
第五章中央银行的资产业务
二、再贴现业务
(一)再贴现业务的概念
第五章中央银行的资产业务
一、中央银行保管和经营黄金外汇 储备的目的及意义
(一)保管和经营黄金外汇储备的目的
由于黄金和外汇是国际间进行清算的支付 手段,保管和经营黄金外汇储备的目的是在国 际收支发生逆差时,用来清偿债务。
第五章中央银行的资产业务
中央银行学复习整理

第一章中央银行制度的形成和发展中央银行制度的初步形成客观经济因素是中央银行得以产生的内在条件,国家对经济金融的管理则提供了外部推动力。
中央银行的产生一般有两条途径:一是信誉好实力强大的大银行逐步演变而成。
在逐步演变的过程中,政府根据客观需要不断赋予大银行某些特权,使其逐步具有某些中央银行的特征,最终成为中央银行;二是政府直接组建中央银行。
中央银行国有化的原因有以下三点第一,中央银行作为金融管理当局需要采取中性立场,以社会利益为目标;第二,中央银行不应以盈利为目标;第三,信用货币发行产生的巨额利益应归于国家。
第二章中央银行的性质和职能中央银行是一国信用制度的枢纽:(1)银行信用构成一国信用制度的基础,在整个社会信用中居于主导地位。
银行既是信用活动的参与者,也是信用活动的调节者。
而中央银行又处于银行体系的核心,维护支付清算系统的正常运行、并根据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运用货币政策工具影响商业银行的信用行为,达到控制社会信用规模、调节信用结构的目的。
(2)央银行垄断货币发行,是整个社会信用工具的总供给者。
通过改变货币发行量,实现对信用规模和结构的调整。
中央银行虽不直接向社会公众提供贷款,但由于中央银行垄断货币发行,是商业银行的唯一货币供应者和作为社会信用活动的最后贷款人。
中央银行决定社会信用的规模。
还可以通过对不同类型贷款规模的调整、管理货币流通,实行在信用规模不变情况下信用结构的调整。
(3)中央银行既是金融市场的参与者又是引导者,在金融市场上处于支配地位。
通过公开市场操作,中央银行直接参与金融市场的活动,调节社会的货币供应量,影响社会信用规模;通过调整贴现率和存款准备金比率等政策工具,引导信用活动按中央银行的政策意向进行。
中央银行与政府存在特殊关系(1)中央银行代表国家制定和执行各种金融法规(2)配合政府的宏观经济目标,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3)不少国家通过对中央银行实现产权国有化和将中央银行作为隶属政府的行政部门,确保政府对中央银行的控制权(4)代表国家管理金融市场(5)代表国家管理国库和向政府提供融资(6)代表国家参与国际金融活动和管理国家黄金外汇储备中央银行在经济运行和发展中发挥特殊作用(1)体现在稳定货币和稳定经济方面稳定货币就是要对货币的供应量进行控制,使之符合客观经济的需要。
第五章 中国人民银行法

二、中国中央银行及其法律制度的形成 中国中央银行始于1905年的户部银行。1908年,清政府 将其改为大清银行,并颁布我国最早的银行立法——《大清 银行则例》,大清银行身兼商业银行与中央银行两项职能。 1912年中华民国成立后将大清银行改为中国银行。 中国第一个专职的中央银行是1928年国民党政府成立的中 央银行。 1948年12月1日,华北银行、北海银行和西北农民银行在 石家庄合并成立了中国人民银行。 1949年2月,中国人民银行随人民解放军入北京设总行, 人民银行体系开始建立。 1989年初,新的银行法的起草工作开始进行。
我国人民币汇率应随着经济发展的变化而变化,采取合适的汇率,不能因 别国压力而盲目地升值和大幅地升值。我国应遵守国际法的相关规定,尽 早制定统一和修改完善有关人民币汇率机制的法律,提升人民币汇率相关 政策的法律地位。
第四节 货币政策及其工具
政策是政治实体为了实现一定的目标,根据客观情况而规定的 行为准则,国家政策就是一个国家在一定历史时期为实现一定 目标而规定的行动准则。我国的《辞海》一书则把政策一词解 释为“党和国家为实现一定历史时期的路线而制定的行动准 则。” 在我国,党的政策是法律的基本依据,法律是政策的 法律化,是将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上升为国家意志。 一、货币政策的概念和特征 (一)货币政策的概念 货币政策是国家为了实现一定的经济目标而确立的组织、管理、 调控、干预社会信用量的一种金融措施,是国家经济政策的一 个重要方面。 (二)货币政策的主要特征 货币政策是一种调控社会总需求的宏观经济政策。货币政策的 实施以间接调控为主,并辅之以必要的行政手段,即主要采取 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它具有一定的强制性。
【学习课件】第五章-中央银行学的资产业务

4.金融稳定不仅意味着不爆发危机,还意味着, 在发生意外冲击时,自身有能力修复失衡,而 不影响实体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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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二、反洗钱
(一)洗钱的含义:
我国的定义是指将毒品犯罪、黑社会 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 犯罪或其它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 收益,通过各种手段掩饰、隐瞒其来源 和性质,使其在形式上合法化的行为。
第一,中央银行是一国金融业的最高管理机构,代表国家制
定金融方针、政策、制度、法令,并监督贯彻执行,是国 家最高的金融决策机构,是政府在金融领域内的代理人;
第二,代表国家参加国际金融组织和国际金融活动。 中央银行作为政府的组成部分,具有国家机关的性质,但又
不同于一般的国家机关,有执行管理金融、扶持金融业发展 的双重任务。 思考:中国人民银行与普通的国家行政机关有何不同?
②中央银行在发行货币后,要依据经济运行状况,合理调节货 币数量:使货币供给与货币需求保持均衡;避免发行过多而 带来通货膨胀。
③中央银行应灵活运用货币政策工具对国家的信贷规模和货币
供给量进行控制和调节,以保证金融市场稳健运行和健康有
序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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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银行的银行 (bank of bank)
所谓银行的银行,是指中央银行只与商业银行及其 他金融机构发生业务关系,充当“最后贷款者”, 并不直接与工商企业和居民发生业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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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一、金融稳定
(一)含义
1、金融稳定是指一种状态,即是一个国 家的整个金融体系不出现大的波动,金 融作为资金媒介的功能得以有效发挥,金 融业本身也能保持稳定、有序、协调发 展。
第五章中央银行的资产业务

♦ 3、央行从事的证券买卖业务对经济、金
融环境的要求较高,一般都以该国有发 达的金融市场国前提;而从事的贷款业 务则对经济金融环境的要求较低,一般 国家的央行都可以从事贷款业务。
♦ 二、央行买卖证券的种类及业务操作 ♦ 央行在公开市场上买卖的证券主要是政
府公债、国库券、以及其他流动性很高 的有价证券。 ♦ 央行买卖证券一般只能在证券的交易市 场上,即二级市场上购买有价证券,这 是保持中央银行相对独立性的客观要求。
行调整外汇供求、平衡外汇市场等宏观控制目 标的实现。 ♦ 2、加强风险防范,确保外汇资金安全,保证 外汇资金的及时调拨和运用。 ♦ 3、建立科学的储备资产结构,提高储备经营 水平,增加资产回报。 ♦ 4、合理安排投资,有重点地支持国内建设项 目。
♦ 为实现目标,开展业务时注意的几点: ♦ 1、建立严密的风险管理制度。 ♦ 2、采用科学的风险控制手段。 ♦ 3、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外汇储备经营模式。 ♦ 经常性储备用于干预外汇市场,稳定人民币汇
♦ ♦ ♦ ♦ ♦ ♦
(二) 再贴现业务的一般规定 1、再贴现业务的开展对象。 2、再贴现业务的申请和审查。 3 3、再贴现金额和利率的确定 (1) 再贴现金额。 再贴现实付金额=票据面额-贴息额(票据面额 *日贴现率*未到期天数) ♦ 日贴现率=年贴现率/360=月贴率/30 ♦ (2)再贴现率。 是官定的、短期利率。
中国人民银行在公开市场上买卖的有价 证券主要是国债、政策性金融债和中央 银行票据等。 到2004年初,我国公开市场业务一级交 易商共52家,包括银行、保险、证券及 农村信用社等机构
中央银行买卖证券的交易品种
正回购
●回购交易 回购交易
逆回购 现券买断
●现券交易 现券交易
中央银行学五

第三节 中央银行在跨国支付清算中的作用
3、TARGET系统
(The Trans-European Automated Real-time Gross settlement Express Transfer)
- 主要负责欧元区国家间大额欧元交易的支付清算
- 成员为欧元区内各国的中央银行 - 任何一家金融机构只要在欧元区内所在国的中央 银行开立汇划账户,即可进行欧元的跨国清算 - 欧洲中央银行及参与国中央银行共同监督TARGET 的运营状况
第三节 中央银行在跨国支付 清算中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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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中央银行在跨国支付清算中的作用
一、跨国支付清算的特征
(一)具有“国际性”特征 (二)涉及不同国家的货币 (三)涉及不同的支付清算安排 (四)需要借助跨国支付系统及银行账 户实现跨国行间清算 (五)中央银行在跨国支付清算活动中 具有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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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跨国清算的基本原理
7
第二节 中央银行的支付清算运作
清算参与银行的资金来源
在中央银行储备账户内的存款余额,这是 清算资金的主要来源 中央银行信贷。 通过货币市场(同业拆借市场、票据市场 ,短期国债市场等)借入的临时性资金 由于结算时隔所产生的在途资金。
8
第二节 中央银行的支付清算运作
(二)行业间支付清算系统 1、余额清算
(三)支付结算制度
支付结算制度是关于结算活动的规章政 策、操作程序、实施范围等的规定和安排
(四)同业清算安排
同业间清算(亦称行间清算或联行清算 ),它是指金融机构之间为办理客户委托 业务和自身的债权债务清偿而进行资金划 转的同业清算业务,在社会支付清算业务 中占据极大的部分
5
中央银行学
第五章 中央银行的支付清算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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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师
经济学 博士 图森格林斯潘公司
1987.10.19 黑色星期一 1987年贴现率提高50% 1992年7月提高利率(5次) 1974年经济顾问委员会主任 , 1987年,格林斯潘担任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主席 (到06年1月为止,格林斯潘担任美联储主席一职达 18年5个月)
本-伯南克 1975年获得哈佛大学经济学学士 学位,1979年获得麻省理工学院 博士学位。 普林斯顿大学工作17年,并担任该 校经济学系主任。 美联储任主管官员,并与格林斯潘 共事3年之久。 2005年6月,他出任美国总统经济 顾问委员会主席 2005年10月24日被布什提名为美 国联邦储备委员会主席。
第五章 中央银行
章节安排
中央银行产生和发展 中央银行的体制 中央银行的性质和职能 中央银行的资产负债 中央银行的货币政策
什么是中央银行?
中央银行经营的目的?
业务对象?
业务内容? 中央银行(Central Bank)指专门制定 和实施货币政策、统一管理金融活动并代表 政府协调对外金融关系的金融管理机构。
英国/日本
法律上英格兰银行隶属于财政部,实际上财 政部很少进行干预. 日本银行成立之日起一直绝对服从政府, 听命于大藏省的指令.
二、按组织形式 单一中央银行制 联邦中央银行制 复合中央银行制 准中央银行制 跨国中央银行制
单一中央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行制:全国只建立一家中央银行, 全面履行中央银行的职能。
◎中央银行的主流形式
联邦中央银行制:亦称“二元制 中央银行 组织形式”。中央银行组织形式之一。 一 国在国内设立中央和地方两级中央银行机 构,中央级机构是最高权力和管理机构, 同时 地方级机构也有其独立的权力,二者 分别行使 各自职权的中央银行体制。这是 一种联邦式 的,两级机构均具有相对独立 性的中央银行组 织形式。采用或曾经采用 这种组织形式的国家 有美国等。
复合中央银行制:
国家不专门设立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银行, 而是由一家大银行既行使中央银行职能,又 经营一般银行业务的银行管理体制。
◎这种复合制度主要存在于前苏联和东欧等 国,我国在1983年以前也一直实行这种制度
准中央银行制: 在一些国家或地区,并无通常意义上的中央银 行,只是由政府授权某个或某几个商业银行, 或设置类似中央银行的机构,部分行使中央银 行职能的体制。 ◎这种制度的典型代表有新加坡和香港地区
一、产生的原因: 铸币混乱 清算复杂 最后贷款人的需要 金融管理
1694年英格兰银行
二、中央银行的发展:
一战以前:初创时期 一战---二战:完善时期 二战以后:政府对央行加强控制 时期
美联储总部
中央银行的形成时期(1694-1913)
—29国;1694年:英格兰银行;1913年: 美联储 —英格兰银行:1694—接受政府存款并向政 府发放贷款; 形成时期央行的特点 1、自然演进型:大商业银行→垄断货币发行+ 清算服务+资金支持→中央银行 2、尚未垄断货币发行 3、并非专一行使中央银行职能
— 发展时期央行的特点 1、人工创设型: “老”经验的借鉴+政府力量推动 2、职能逐步完善: 3.垄断货币发行权。 4、服务对象主要是一般银行或金融机构
四、中央银行的完善时期(二战结束—今)
—背景:国家干预思潮+各国立法授权调节经济
第二节、中央银行的体制
一、所有制形式 1. 国有:大多数国家(如:英、法、德、 荷); 2. 部分国有:(如日本,政府占股55%, 民间认购45%,比利时,政府占股 50% ); 3. 私有:(如美联储,其股份由参加储备 体系的会员银行认购); 4. 无资本:(如韩国的中央银行);
三、中央银行的发展时期(1844—1945) 英格兰银行
1844—垄断货币发行→集中准备金—地位确立 1854—银行业的票据交换中心 1872—最后贷款人+金融管理职能 一一战结束:全球金融恐慌+严峻的通膨+国际贸易拓展 →建立和完善中央银行制度的必要性 →1920年 布鲁塞尔国际经济会议 — 1929-33大危机+国家干预主义→地位、作用提高 — 二战结束:殖民地、附属国→民族独立+国家主权→新设
权力和职能相对分散 权利集中;职能齐全 分支机构众多 权利、职能相对分离 分支机构不多
多国共有一家央 与货币联盟、经济联 行 盟相联系 多机构分别执行 央行部分职能
准中央 银行型
三、中央银行与政府的关系:
德国
德意志联邦银行法 联邦银行的中央银行理事会和执行理事会享有最高联 邦政府职能机构地位,直接对国会负责。 明确规定在行使本法律赋予的权力时联邦银行可以不 按联邦政府的指示。
跨国中央银行制:
由参加某一货币联盟的所有成员国联合组 成的中央银行制度。 ◎这种制度的典型代表有欧洲中央银行、 西非货币联盟、中非货币联盟以及东加勒 比海货币管理局等。
2003版西非金融共同体法郎纸币
欧洲中央银行 (European Central Bank -- ECB) 于1998.7.1正式成立的, 其前身是设在法兰克福的欧 洲货币局。它是唯一有资格 允许在欧盟内部发行欧元的 机构,1999.1.1欧元正式 启动后,11个欧元国政府 将失去制定货币政策的权力, 而必须实行欧洲中央银行制 定的货币政策。
欧元之父:蒙代尔 1999年诺贝尔经济学奖
最优货币区域理论
二、中央银行的类型
类型 联邦制 单一型 复合型 跨国型 定 义 特 点 实行国家 美国及德国 绝大多数国家 前苏东 1984年前中国 西非货币联盟 中非货币联盟 欧洲中央银行 新加坡、斐济 马尔代夫等
中央、地方 1总+多分支 央行、商行 职能合一
美国
依据1913年《联邦储备法》规定美联储作为与政 府并列的机构直接向国会负责 除个别情况下总统可对其发号施令外,任何机构或 部门均无权干涉。 另外美联储享有资金和财务独立权,并且独立自主 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 因为货币政策制定的技术性和不透明性,美联储实 际拥有不受国会约束的自由裁量权而成为立法,司 法,行政之外的“第四部门”,其总裁亦被称为 “第二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