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程
中职学生学籍管理和维护条例

中职学生学籍管理和维护条例一、总则为了规范中职学生的学籍管理和维护工作,确保教育公平和学生权益,制定本条例。
二、学籍管理2.1 注册与登记- 学校应及时组织中职学生的注册与登记工作,收集学生的个人信息和相关证明材料。
- 学生应如实提供个人信息和证明材料,并按时参与注册与登记。
2.2 学籍档案- 学校应建立中职学生的学籍档案,包括个人信息、入学材料、研究成绩和奖惩记录等内容。
- 学生应保护个人学籍档案的完整性和安全性,不得私自篡改或丢失。
2.3 学籍变动- 学生在研究期间如有学籍变动,应及时向学校报告,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 学校应及时更新学生的学籍信息,并进行相应的调整和处理。
三、学籍维护3.1 学业管理- 学校应制定科学合理的学业管理制度,指导学生制定研究计划、完成研究任务,并进行学业成绩评价。
- 学生应按照学校的学业管理制度,认真研究,积极参与各项研究活动。
3.2 行为规范- 学校应教育学生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行为规范,培养学生的良好行为惯和社会责任感。
- 学生应遵守学校的行为规范,不得从事任何违法或违纪行为。
3.3 奖惩措施- 学校应建立奖惩制度,对学生的学业成绩和行为进行奖励和处罚。
- 奖惩措施应公平公正,依据学生的实际表现进行评定和执行。
四、监督与评估4.1 监督机制- 学校应建立健全学籍管理与维护的监督机制,确保规章制度的执行和学生权益的保护。
- 相关部门和教职员工应积极参与学籍管理与维护工作,共同维护学生的权益。
4.2 评估机制- 学校应定期对学籍管理与维护工作进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改进措施。
- 学生和家长可以通过评估机制反馈问题和建议,提升学籍管理与维护的质量。
五、附则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同时废止以前的相关规定。
如有其他补充或修订,将另行制定并公布。
以上为《中职学生学籍管理和维护条例》的内容,旨在加强对中职学生学籍的管理和维护,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和健康成长。
中职学籍管理规章制度最新

中职学籍管理规章制度最新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职学生的学籍管理,规范学生在校期间的行为规范,促进学生全面成长,提高学校办学质量,根据教育法律法规和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中职学籍管理是指对中职学生的入学、在校学习、考核评价、奖惩等环节进行规范管理的活动。
第三条中职学籍管理应以学生成长为本,服务学生成长,促进学生综合素质提高,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和创新精神。
第四条中职学籍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原则,对学生实行平等待遇,依法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严厉打击学术不端行为。
第五条中职学籍管理应弘扬中职学校的校风、学风,培养学生爱校、尊师、乐学、守纪、重义的优良品质。
第二章入学管理第六条中职学生入学应符合国家招生政策规定,接受所在学校的考试选拔。
第七条中职学生入学应提交真实、完整的个人资料,并接受学校的审核。
第八条中职学生应接受学校的新生入学教育,遵守学校规章制度,熟悉学校的组织结构和管理制度。
第九条中职学生家长应积极配合学校的入学管理工作,确保学生的入学手续齐全。
第十条中职学生应按时报到注册,如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报道须提前请假。
第三章学业管理第十一条中职学生应认真学习,按时听课,完成教师布置的各项学习任务。
第十二条中职学生应尊敬教师,遵守课堂纪律,不得擅自离开教室,不得在课堂上睡觉、玩手机等影响学习的行为。
第十三条中职学生应保持课堂纪律,不得传抄、传播不良信息,不得干扰教学秩序。
第十四条中职学生应完成学校规定的考试和测验,不得舞弊作弊,否则将受到学校规定的处罚。
第十五条中职学生应按时完成学校规定的实习任务,不得迟到早退、擅自外出,否则将受到学校规定的处罚。
第四章奖惩管理第十六条中职学生表现突出、品学兼优者,学校可给予奖学金、荣誉称号等奖励。
第十七条中职学生 misconduct 或违法犯规者,学校将给予警告、严重者可予以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八条中职学生应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如因违反规定,将受到相应的纪律处分。
中职学生学籍管理的实施细则

中职学生学籍管理的实施细则1. 前言本文档旨在规范中职学生学籍管理的实施细则,以确保学生的学籍信息准确无误,学校能够有效管理学生的学籍档案。
根据中职学校的特点和需求,制定了以下实施细则。
2. 学籍档案管理2.1 学籍档案的建立- 每位中职学生入学时,学校应建立该学生的学籍档案。
- 学籍档案包括学生的个人信息、入学申请材料、成绩单、奖惩记录等。
2.2 学籍档案的更新- 学校应及时更新学生的学籍档案,包括学生成绩、奖惩记录等信息。
- 学生转学、休学、退学等情况发生时,学校应及时更新学籍档案,并做好相关手续。
2.3 学籍档案的保存- 学校应制定学籍档案保存制度,确保学籍档案的安全可靠。
- 学籍档案应按照规定的时限进行保存,超过时限的学籍档案应进行归档或销毁。
3. 学籍核查与调整3.1 学籍核查- 学校应定期进行学籍核查,确保学籍信息的准确性。
- 学籍核查可通过与学生本人核对信息、与家长核实信息等方式进行。
3.2 学籍调整- 学校在核实学籍信息有误后,应及时进行学籍调整。
- 学籍调整应按照学校规定的程序进行,确保调整结果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4. 学生信息保密4.1 学生信息的保密原则- 学校应严格遵守学生信息保密原则,保护学生的个人隐私。
- 学生信息只能在必要的情况下提供给相关部门或个人,且需经过学校的授权。
4.2 学生信息的存储和传输- 学校应建立安全的学生信息存储系统,确保学生信息的安全性。
- 学生信息在传输过程中应采取加密等安全措施,防止信息泄露。
5. 学籍管理的监督与评估5.1 学籍管理的监督- 学校应建立学籍管理的监督机制,确保学籍管理工作的规范性和有效性。
- 监督可以通过内部审核、外部评估等方式进行。
5.2 学籍管理的评估- 学校应定期对学籍管理工作进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改进和完善。
- 学籍管理的评估结果可作为学校进行学籍管理改革的依据。
6. 总结中职学生学籍管理的实施细则对于学校管理学生学籍具有重要意义。
2024年中专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2024年中专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专学生的学籍管理行为,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等职业学校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各级中等职业学校的学生学籍管理工作。
第三条中等职业学校是指以培养具备一定中等职业教育水平和职业能力的劳动者为目标,提供全日制中等职业教育的学校。
第四条学生学籍是指学生在中等职业学校就读期间形成的、记录了学生基本信息、学习情况、考试成绩等内容的学籍档案。
第二章学籍管理基本原则第五条学籍管理应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保障学生的权益,激发学生发展潜能。
第六条学籍管理应注重综合素质评价和学生发展,鼓励学生全面发展,促进学生个性特长的培养。
第七条学籍管理应注重个性化发展,因材施教,为学生提供合适的学习和发展环境。
第八条学籍管理应与学生德育工作相结合,培养学生良好的道德品质和社会公民意识。
第九条学籍管理应与家庭教育相结合,形成学校、家庭、社会共同育人的良好机制。
第三章学生入学管理第十条学校应建立健全学生招生管理制度,确保招生程序的公正、公开、透明。
第十一条学校应依据国家招生计划和学校教学资源,合理控制招生规模,确保办学质量。
第十二条学校招生时应公布招生政策、录取办法和报名要求等信息,并及时与考生及家长进行沟通。
第十三条学校应对报名考生进行综合素质评价,通过面试、体育测试、技能测试等方式进行综合考评。
第十四条学校应及时公布招生结果,并根据考生志愿和成绩进行分班安排。
第十五条学校应制定入学体检制度,对新生进行体格、健康等检查,确保学生的身体健康。
第十六条学校应组织对新生进行适应性培训,帮助学生适应学校生活和学习。
第四章学生学籍管理第十七条学校应建立学生学籍档案,记录学生的基本信息、家庭背景、学习成绩、奖惩情况等内容。
第十八条学校应定期更新学生学籍档案,并保护学生的个人隐私。
第十九条学校应建立完善的学籍管理制度,明确学生学籍管理的主体责任和工作流程。
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保证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推进中等职业教育持续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等职业学历教育学生的学籍管理,“3+2”分段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学生前三年学籍管理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中等职业学校应当加强学生学籍管理,建立健全学籍管理部门和相关制度,保障基本工作条件,落实管理责任,切实加强学籍管理。
国家、省(区、市)、市(州)、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学籍管理工作实行分级管理,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具有统筹管理的责任。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四条按照省级有关部门职业教育招生规定录取的学生,持录取通知书及本人身份证或户籍簿,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到学校办理报到、注册手续。
新生在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后取得学籍。
第五条学校应当从学生入学之日起建立学生学籍档案,学生学籍档案内容包括:1.基本信息;2.思想品德评价材料;3.公共基础课程和专业技能课程成绩;4.享受国家助学金和学费减免的信息;5.在校期间的奖惩材料;6.毕业生信息登记表。
学籍档案由专人管理,学生离校时,由学校归档保存或移交相关部门。
第六条学校应当将新生基本信息,各年级学生变动名册(包括转入、转出、留级、休学、退学、注销、复学、死亡的学生等情况)及时输入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信息管理系统,并报教育主管部门。
教育主管部门逐级审核后上报至国家教育行政部门。
第七条新生应当按照学校规定时间到校报到,办理入学注册手续。
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报到,应当持有关证明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
如在学校规定期限内不到学校办理相关手续,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学生入学后,学校发现其不符合招生条件,应当注销其学籍,并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新生实行春、秋两季注册,春季注册截止日期为4月20日(限非应届初中毕业生);秋季注册截止日期为11月20日。
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第五章成绩考核第二十一条学生应当按照学校规定参加教学活动。
采用弹性学习形式的学生公共基础课程教学应当达到国家教育行政部门发布的教学大纲的基本要求,专业技能课程教学应当达到相应专业全日制的教学要求。
第二十二条学校按照国家或行业有关标准和要求组织考试、考查。
采用弹性学习形式的学生的专业能力评价可以视其工作经历、获得职业资格证书情况,折算相应学分或免于相关专业技能课程考试、考查。
第二十三条学业成绩优秀的学生,由本人申请,经学校审批后,可以参加高一年级的课程考核,合格者可以获得相应的成绩或学分。
第二十四条学生所学课程考试、考查不合格,学校应当提供补考机会,补考次数和时间由学校确定。
学生缓考、留级由学校规定。
学校应当及时将留级学生情况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考试、考查和学生思想品德评价结果,学校应当及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六章工学交替与顶岗实习第二十六条学校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文件规定组织学生顶岗实习。
实施工学交替的学校应当制订具体的实施方案,并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七条学生顶岗实习和工学交替阶段结束后,应当由企业和学校共同完成学生实习鉴定。
学校应当将学生实习单位、岗位、鉴定结果等情况记入学籍档案。
第二十八条采用弹性学习形式的学生有与所学专业相关工作经历的,学校可以视情况减少顶岗实习时间或免除顶岗实习。
第七章奖励与处分第二十九条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表现突出,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
学生奖励分为国家、省、市、县、校等层次,奖项包括单项奖和综合奖,具体办法由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分别制定。
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应当予以公示。
第三十条学校对于有不良行为的学生,可以视其情节和态度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处分。
学校做出开除学籍决定,应当报教育主管部门核准。
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经过一段时间的教育,能深刻认识错误、确有改正进步的,应当撤销其处分。
中职学籍管理规章制度范本

中职学籍管理规章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等职业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保障学生合法权益,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我校中等职业学历教育学生的学籍管理工作。
第三条学校学籍管理部门负责学生学籍管理的具体实施工作,包括学生入学、转学、休学、复学、毕业、结业等事项的处理。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四条学生按照招生规定被我校录取后,应按时到校办理入学手续,逾期未办理入学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五条学生办理入学手续时,须提交身份证、户口簿、学历证明等有关证件,并按照学校要求进行照片采集、填写相关表格等。
第六条学校对已办理入学手续的学生进行学籍注册,为学生建立学籍档案。
学籍档案包括学生基本信息、招生录取信息、成绩记录、德育评价等。
第三章学籍变动第七条学生因家庭住址迁移、身体原因等确需转学的,须向学校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转出。
第八条学生请假期间,学校视请假时间长短,可保留其学籍。
请假时间超过三个月的,学生需办理休学手续,休学期间保留学籍。
第九条学生复学时,学校根据其实际学历程度,并结合学生意愿,安排至相应年级就读。
第四章毕业与结业第十条学生修完学校规定的课程,成绩合格,符合毕业条件,可申请毕业。
第十一条学生毕业论文答辩合格,学校审核通过,发给毕业证书。
第十二条学生未修完课程或成绩不合格,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第五章学籍管理第十三条学校建立健全学籍管理系统,确保学籍信息准确、完整。
第十四条学校对学籍信息进行定期审核,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五条学校加强对学籍管理的监督,严格执行学籍变动规定,严禁擅自扩大招生范围、超计划招生。
第六章罚则第十六条学生违反本规章制度,学校可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处分。
第十七条教职工违反本规章制度,学校可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降级、撤职等处分。
中职学校的学籍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职学校学生学籍管理,保障教育教学秩序,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职业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校所有在籍学生,包括全日制、非全日制等不同学习形式的学生。
第三条学籍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学籍登记与注册第四条学生入学后,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到学校办理学籍注册手续,领取学籍卡。
第五条学生学籍卡应当包括以下信息: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入学时间、学号、专业、班级、联系电话等。
第六条学生学籍卡遗失或者损坏的,应当及时向学校申请补办。
第七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生学籍档案,包括学生学籍卡、成绩单、获奖证书等。
第三章学籍变动第八条学生因故需要转学、休学、复学、退学等,应当按照学校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九条学生转学,应当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批准后,办理转学手续。
第十条学生休学,应当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批准后,办理休学手续。
第十一条学生复学,应当在休学期满后,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后,办理复学手续。
第十二条学生退学,应当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批准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四章学籍管理职责第十三条学校设立学籍管理办公室,负责学籍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十四条学籍管理办公室的主要职责:(一)负责学生学籍的登记、注册、变动等手续的办理;(二)负责学生学籍档案的建立、保管和归档;(三)负责学生学籍信息的统计、分析和上报;(四)负责处理学生学籍管理中的问题。
第五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制度由学校学籍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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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程(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保证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提高教育质量,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推进中等职业教育持续健康发展,依据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教育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教职成[2010]7号)的通知,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我市中等职业学历教育的全日制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的学籍管理,“3+2”分段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学生前三年依照本规程执行中等职业教育学籍管理。
第三条全市中等职业学校应当加强学生学籍管理,建立健全学籍管理部门和相关制度,保障基本工作条件,落实管理责任,切实加强学籍管理。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四条凡经历国家九年制义务教育,具有初中毕业或同等学力及以上文凭的应、往届毕业生,均可报读大连市各类中等职业学校。
第五条各类中等职业学校应根据国家和省、市教育行政部门及招生主管部门有关文件规定录取新生。
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本人身份证及户籍簿,在开学前十五天内到学校办理报到、入学手续。
新生在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后取得学籍,颁发学生证。
学生证所需成本费用应由学校统一支付,不得向学生收取。
如学生本人原因造成学生证丢失,费用自理。
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报到者,须凭有关证明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延期报到(延期不得超过一个月),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到学校办理相关手续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新生入学后须由学校组织体检,如发现患有不能正常接受教育的各类疾病,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半年。
治疗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待遇。
下学期开学前,经县级及以上医院复查确已痊愈者,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仍不合格或延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条新生入学一个月内,由学校按照本规程填表造册,上报上级主管部门注册学籍,同时将新生基本信息及时录入全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信息管理系统。
新生实行秋季注册,截至日期为10月20日。
具体程序:1、造册:学校按照要求,为新生编班编号,并录入大连市中等职业学校学业管理软件。
班级人数原则上不少于15人,不多于50人。
2、审核认定:学校按规定时间持相关证件(毕业证书或相关证明)及学生学籍名册、移动存储盘到上级行政审核认定、备案;3、学生取得学籍。
第八条学校应从学生入学之日起建立学生学籍档案,学生学籍档案内容包括:1.基本信息;2.思想品德评价材料;3.公共基础课程和专业技能课程成绩;4.享受国家助学金和学费减免的信息;5. 在校期间的奖惩材料;6.毕业生信息登记表。
学籍档案由专人管理,学生离校时,由学校归档保存或移交相关部门。
第九条每学期开学前,学生应按学校规定日期办理注册手续(在学生证上加盖注册印章)。
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否则视为旷课。
未经批准而逾期二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十条联合办学的学校需在每年四月下旬将联合办学协议、开学一个月内将联合办学的学生名册上报上级行政部门备案。
招收的学生注册、学籍管理按照“学生在哪,学籍在哪”的原则执行,不得重复注册学籍或空挂学籍。
学校不得以虚假学生信息注册学生学籍,不得为同一学生以不同类型的高中阶段教育身份分别注册学籍,不得以不同类型职业学校身份分别向教育部门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报学生学籍。
第十一条外籍或无国籍人员及港、澳、台学生进入我市中等职业学校就读,应按照大连市教育局《关于加强我市中小学外籍学生就学管理工作的意见》(大教[2007]61号)办理就读手续。
第三章学习形式与修业年限第十二条学校实施全日制学历教育。
第十三条招收初中毕业生或具有同等学力者,基本学制以3年为主;招收普通高中毕业生或同等学力者,基本学制原则上为1年。
第四章学籍变动与信息变更第十四条学生学籍变动包括转学、转专业、留级、休学、复学及退学。
第十五条学籍变动需填写大连市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变动审批(备案)表(以下简称变动表),一式两份,转学需一式三份,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备案。
填写要求如下:1、内容填写要完整;2、学籍变动理由不能为空,需严格按照本规程要求填写;3、印章(教务处、学校)齐全;4、转学由转出学校填写成绩;5、校长、经手人签字;6、表格左上方需填写GC/7〃5〃1-02,右上方填写NO.XX(级)-XX(序号)。
第十六条学校批准学生学籍变动后,及时通知学生家长(或监护人),并履行相关手续。
4.1 转学与转专业第十七条学生因户籍迁移、家庭搬迁或个人意愿等原因可以申请转学。
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和家长(或监护人)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然后按下列规程办理:1、学生在本市中等职业学校范围内转学,经转出、转入学校同意后,由转出学校填写变动表,转入学校办理转学手续。
2、学生跨省市转学,须经双方学校同意,同时双方学校分别报所在市级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3、中等职业学校可以接收二年级上学期放假前转入的学生。
普通高中学生转入需要高中学生学籍卡。
4、在中等职业学校学习未满一学期的,不予转学;毕业年级学生不予转学;休学期间不予转学。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经学校批准,可以转专业:1、学生确有某一方面特长和兴趣爱好,转专业后有利于其就业或长远发展;2、学生有某一方面生理缺陷或患有某种疾病,经县级及以上医院证明,不宜在原专业学习,可以转入本校其它专业学习;3、学生留级或休学,复学时原专业已停止招生。
一年级第一学期放假前可以跨专业大类转专业;二年级第一学期放假前可以同一专业大类转专业;毕业年级学生不得转专业。
已经享受免学费政策的涉农专业学生不得转入其他专业。
第十九条学生转专业后,原有的相同或相近专业的学业成绩给予承认。
未实行学分制学校的学生转入实行学分制学校的,原有相同或相近课程的成绩,可以折算成相应的学分。
第二十条转学的学生如有市统一质量抽测成绩,到上级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手续时需要在学籍变动表后附带原始成绩单的复印件(有转学学生一页,并标明学生),加盖学校印章。
4.2 休学、复学第二十一条学生休学由学生本人和家长(或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学校审核批准后,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本人未提出申请,连续缺课超过15天,学校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二十二条学生因病必须休学,需持县级及以上医院病情诊断证明书。
第二十三条休学每次一学期(或一学年)为期,二次为限。
第二十四条因依法服兵役而休学,休学期限与其服兵役期限相当。
第二十五条学生休学超过一学期,复学后降级就读。
毕业证发放以最初入校学习时间为准。
第二十六条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
第二十七条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学年或学期前申请复学,经学校核准后,原则上随原班或原专业下一年级学习。
第二十八条学生休学期间不需向学校交纳学费。
4.3退学第二十九条学生退学由学生本人和家长(或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学校审核批准,可办理退学手续,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条学生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经学校批准,可做退学处理,并通知家长或监护人,并履行退学手续。
1、休学期满后无特殊情况二周内未办理复学手续;2、连续休学两年,仍不能复学;3、一学期旷课累计达90课时(15天)以上;4、擅自离校连续两周以上;5、在休学期间,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6、自愿要求退学。
第三十一条学生非正常死亡,学校应当及时上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二条对未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而中途退学的学生,学校应当发给学生写实性学习证明(见附件1)。
第三十三条退学的学生不能复学。
4.4 信息变更第三十四条已注册学生(含注册毕业学生)各项信息修改属于信息变更,主要包括学生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家庭住址、身份证号码、户口性质等。
对信息变更,应当由学生本人或家长(监护人)提供合法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学校修改后及时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章成绩考核第三十三条学生应当按照学校规定参加教学活动。
第三十四条学校按照国家或行业有关标准和要求组织考试、考查。
第三十五条学业成绩优秀的学生,由本人申请,经学校审批后,可以参加高一年级的课程考核,合格者可以获得相应的成绩或学分。
第三十六条学生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成绩考核,需事先由本人与家长(或监护人)共同提出书面申请,因病不能参加考核须经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
凡擅自缺考或考核舞弊者,该课程以零分计,取消本学期补考机会一次。
对确有悔改表现者,可参加补考。
第三十七条学生经学校同意参加全国、省、市统一组织的重大活动而缺考,学校应重新组织考试,成绩按实际分数记载。
第三十八条凡考核成绩不及格或因请假而缺考的学生,均应参加学校组织的补考,成绩以补及、不及记载。
第三十九条课程(包括实践课程)考核不及格的,学校应在下学期开学前或开学初组织补考。
对补考仍不及格的,学校应在毕业前提供补考的机会。
第四十条学校应及时将留级学生情况上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一条实行学分制的学校应按《大连市关于在中等职业学校试行学分制和改革学籍管理办法的意见的通知》(大教委[2001]156号)制定实施学分制方案,确定具体的学分标准、学分取得方式、学分互认和折算办法。
第四十二条同教育层次学校校际间成绩和学分的互认,须由学校教务部门出具的成绩为凭证。
第四十三条考试、考查和学生思想品德评价结果,学校应当及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六章工学交替与顶岗实习第四十四条学校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文件规定组织学生顶岗实习。
实施工学交替的学校应制订具体的实施方案,并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五条实习是中等职业学校实践教学的主要形式之一,学校应按实习计划和实习大纲规定组织学生参加生产实习活动,要建立完善对实习学生的评价考核机制。
第四十六条学生顶岗实习和工学交替阶段结束后,应当由企业和学校共同完成学生实行鉴定。
学校应将学生实习单位、岗位、鉴定结果等情况记入学籍档案。
第四十七条学校应建立严格的学生实习管理制度。
学生实习,应有学校统一组织安排,并由教师带队管理。
带队教师应负责学生实习期间的出勤管理、实习指导和思想教育。
第七章奖励与处分第四十八条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表现突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四十九条学生奖励分为国家、省、市、县、校等层次,奖励包括单项奖和综合奖,具体办法由学校制定。
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应当予以公示。
第五十条学校对于有不良行为的学生,可视其情节和态度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处分。
学校做出开除学籍决定,须经校务会讨论同意,报教育主管部门核准。
第五十一条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经过一段时间的教育,能深刻认识错误、确有改正进步的,经本人申请,应当撤消其处分,撤销处分的决定,应书面告知学生本人及其家长(或监护人)。
第五十二条学生受到校级及以上奖励或处分,学校应当公示,同时书面通知学生本人及其家长(或监护人)。
学生对学校做出的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提出申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