垄断的标准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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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经济学》备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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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经济学》(全校任选课)复习提纲(2016年6月)第一章网络经济与网络经济学概述一名词解释网络经济二简答题1 网络经济给当今社会经济系统带来哪些方面的变化。

2 网络经济的特征。

3 从宏观、中观、微观角度分析网络经济的内涵。

第二章数字产品及其供给一名称解释数字产品数字化产品网络外部性摩尔定律正反馈机制负反馈机制临界点临界容量赢家通吃转移成本锁定路径依赖安装基础二简答题1 网络经济中信息与数字产品的边界如何确定。

数字产品是被数字化的信息产品,信息内容基于数字格式的交换物。

2 数字产品的物理特征如何。

3数字产品的三大规律是什么。

4 数字产品的成本结构有哪些特点。

5数字产品的经济特征是什么。

6 数字产品的供给曲线如何,如何理解其经济内涵。

7 分析网络经济正反馈中的市场均衡(图示分析),说明为什么网络经济下不是价格影响供求,而是供求对价格产生更大影响。

8 图示说明某种数字产品的正反馈发展过程。

9 分析网络经济的正反馈效应对产品市场、网络企业、政府行为等产生的影响。

第三章数字产品需求一名词解释梅特卡夫法则(定律)外部性网络外部性(或网络效应)直接网络外部性间接网络外部性互补产品软件—硬件范式二简答题1 网络外部性的特征.2网络外部性的分类。

3 数字产品的价值如何构成。

4 数字产品在网络外部性影响下的需求曲线如何。

5 数字产品的需求函数及需求曲线图示如何(理解其经济含义)。

第一-- 三章选择题1. “网络经济学”对网络产业中广泛存在的___问题进行了深入的探讨和分析。

A. 外部性B. 锁定C. 转移成本D. 企业战略正确答案: [A ]2 ____突出了经济运行的基本组织形式,即网络化特征(Networks)。

A. 网络经济B. 工业经济C. 农业经济D. 后工业经济正确答案: [A ]3 从本质上说,数字产品本身就是____——经数字化并通过网络传播的信息;而信息则包括任何可以被数字化的事物。

A. 数字产品 B. 信息 C. 信息产品 D. 产品正确答案:[B ]4 信息产品侧重于讨论产品的信息内容及其特点,而____则强调其数字化的存在形式以及因此而引致的一些特性。

中国技术标准垄断的法律规制

中国技术标准垄断的法律规制
准 垄 断 的 法律 规 制
获取最大利益的欲望 , 于是 , 将知识产权纳入标准, 通过标准 的推广抢 占市场 , 获取巨额利益 , 成为大企 业追求的 目标。同时, 在移动通信 、 数字 电视等高新技术领域 , 由于技术 的庞大性和竞争的压力 , 任何一
基金项 目: 本文是笔者主持 的国家社科基金项 目“ 生物技术垄 断的法律控制研究” 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 项 目编号 : 1 1 B F X 0 5 8 ) 。
作者简介 : 吕明瑜( 1 9 6 2 一 ) , 女, 河南西峡人 , 郑州大学法学院教授 , 博 士生导 师, 河南省特聘教授 , 郑州 大学私法研究 中心 研究 员, 法学博士 , 研究方向为经济法、 竞 争法 、 知识产权法 。
以 回应 “ 如何 ” 规 制 为切人 点 , 拟 从 中 国技 术标 准垄 断 法律 规 制 的一 般 原 则 、 制度 模 式 以及 技 术 标 准 垄 断 中具体行 为 反竞 争性 审查 的方法 等方 面进 行探 讨 , 以期对 有效 规制 中国技 术标 准垄 断有 所裨 益 。
中 国技术标 准 垄断 法律规 制 的背景
要不是依靠资源优势和劳力优势 , 而是凭借以专利为基础 的创新优势和以商标为基础的品牌优势 , 它们 是一批能够创造和制定技术标准或规则从而使其他众多企业去追随 、 遵循的技术标准主导者 , 与其他企
2 0 1 3年 1 0月 , 持 续近 两年 的 中 国首 例技术 标准 垄 断案— — 中 国华 为公 司诉美 国交 互数 字公 司 ( I n .
t e r D i g i t a 1 ) 滥用垄断地位案 , 由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 , 饱受美 国交互数字公 司技术标准垄
断之苦 的中 国华 为公 司在 该诉 讼 中获胜 , 被判 获得 2 0 0 0万 元人 民币 的垄 断赔偿 金 。该 案 由标 准 必要 专 利 许 可引发 的许 可 费垄 断高价 、 差别 待遇 等 纠纷 , 涉及世 界 范 围内知识 产权 与反 垄断法 交叉 领域 最前 沿

微观经济学划分市场类型的标准

微观经济学划分市场类型的标准

微观经济学划分市场类型的标准
微观经济学划分市场类型的标准是指根据市场结构的不同,将市场划分为不同的类型,以便更好地研究市场的运行机制。

一、垄断市场:垄断市场是指市场上只有一家或少数几家企业,它们拥有市场的垄断地位,可以控制市场价格,并且没有竞争对手。

二、寡头垄断市场:寡头垄断市场是指市场上只有少数几家企业,它们拥有市场的垄断地位,可以控制市场价格,但是有竞争对手。

三、垄断竞争市场:垄断竞争市场是指市场上有许多企业,它们拥有市场的垄断地位,但是没有完全控制市场价格,而是在竞争中影响市场价格。

四、寡头竞争市场:寡头竞争市场是指市场上有少数几家企业,它们拥有市场的垄断地位,但是没有完全控制市场价格,而是在竞争中影响市场价格。

五、完全竞争市场:完全竞争市场是指市场上有许多企业,它们没有垄断地位,没有能力控制市场价格,而是在竞争中影响市场价格。

六、综合市场:综合市场是指市场上有许多企业,它们既有垄断地位,又有竞争地位,可以控制市场价格,也可以受到竞争的影响。

总之,微观经济学划分市场类型的标准主要是根据市场结构的不同,将市场划分为垄断市场、寡头垄断市场、垄断竞争市场、寡头竞争市场、完全竞争市场和综合市场等几种类型。

这些标准有助于更好地研究市场的运行机制,从而更好地指导市场经济的发展。

反垄断法

反垄断法
反垄断法律制度
第一节
• • • •
垄断及反垄断概述
一、垄断的基本含义、分类 (一)垄断的基本含义 垄断的经济学含义和垄断的法律含义 经济学上的垄断指的是少数大企业或经济组织之间 为撰取高额利润,利用正当或不正当竞争手段,彼 此达成协议独占某种商品的生产和销售。 • 法学中的垄断,是指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 社会公共利益,通过合谋性协议、安排和协同行动, 或者通过滥用经济优势地位,排斥或者控制其他经 营者正当的经济活动,在某一领域内实质上限制竞 争的行为。 • 垄断行为有两个特征。一个是危害性,即这种行为 和状态将会导致某一生产和流通领域的竞争受到实 质性的限制和损害。二是违法性,即这种行为和状 态是违反法律条文的明确规定的。
• *垄断的形式:概括为两类:一是协议 垄断,即企业之间通过合谋性协议,安 排或者协同行动,限制或妨碍竞争。协议垄断又表现 为两类:横向限制、纵向限制。二是滥 用经济优势地位,即企业通过其市场力 量的优势地位,限制竞争者进入市场或 以其他方式不适当地限制竞争。
(二)垄断的分类
• 垄断可分为合法垄断与非法垄断两类。 • 1、合法垄断。合法垄断是指国家为了保护整个国民 经济的健康发展,在反垄断法中明确规定的不适用垄 断禁止法律的垄断行为。合法垄断的范围和种类有: (1)特定的经济部门的垄断。(2)知识产权领域。 (3)对外贸易领域。(4)协同组合行为。 • 2、非法垄断,即反垄断法所禁止的垄断,它是指违 反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共利益,通过合谋性协议、安 排和协同行动,或者通过滥用经济优势地位,排斥或 控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活动,在某一生产领域或流通 领域实质上限制竞争的行为。 • 非法垄断的主要形式有:(1)独占。(2)兼并。 (3)股份保有。(4)董事的交叉任职。(5)联合 行为。

横向垄断协议判定标准_概述及解释说明

横向垄断协议判定标准_概述及解释说明

横向垄断协议判定标准概述及解释说明1. 引言1.1 概述横向垄断协议是指两个或多个在同一市场上的竞争对手之间达成的合作协议,旨在限制其他竞争对手进入市场、抑制竞争或分割市场份额。

这种合作协议通常具有排他性和反竞争性的特征,对市场竞争产生不利影响。

横向垄断协议的判定标准在反垄断法领域引起了广泛关注和研究。

本文将就横向垄断协议判定标准进行综述和解释说明,并探讨了其定义、背景、现有法律框架下的应用情况以及存在的问题和争议点。

此外,我们还将分析横向垄断协议判定标准发展趋势,并展望适应经济及市场变化的未来方向。

1.2 文章结构本文共分为六个部分,如下所示:第一部分为引言,介绍了本文撰写的背景、目的和结构。

第二部分为横向垄断协议判定标准的定义和背景,详细阐述了概念和相关背景信息。

第三部分为目前常用的横向垄断协议判定标准的分析,包括现有法律框架下的概览、关键要素解析和案例分析。

第四部分为存在的问题及争议点分析,讨论了不同法域对判定标准的差异性、基于经验数据的批评与反思以及涉及新兴技术行业的挑战。

第五部分为横向垄断协议判定标准的发展趋势与前景展望,包括国际趋势分析、反垄断立法与政策对标准的影响以及未来方向预测。

最后一部分为结论,总结了文章内容,并提出了对未来研究方向的建议和意见。

1.3 目的本文旨在全面探讨横向垄断协议判定标准,深入解释其定义、背景、应用情况以及存在的问题和争议点。

通过对现有法律框架下不同标准进行综合分析,我们将揭示其差异性和影响,并通过案例研究调查不同标准对案件判决结果的影响。

此外,本文还将展望横向垄断协议判定标准的发展趋势,并提出对未来研究的建议和意见。

随着市场竞争环境和经济形势的不断变化,横向垄断协议的问题日益突出。

本文旨在提供有关横向垄断协议判定标准的全面信息,以促进相关学者、从业人员和立法机构对该领域进行深入研究和讨论,为反垄断执法和政策制定提供参考依据。

(文章内容为一般性说明并未根据实际情况撰写,仅作示例用途)2. 横向垄断协议判定标准的定义和背景2.1 定义横向垄断协议是指在同一市场上竞争的两个或多个企业之间达成的协议,旨在限制竞争、分割市场或者排除其他竞争对手。

反垄断法

反垄断法

二、反垄断法概述
• (一)定义 • 反垄断法是调整国家在规制市场主体(企业、企 反垄断法是调整国家在规制市场主体(企业、 业联合组织) 业联合组织)或其他机构以控制市场为目的而实 施的反竞争行为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实体 法和程序法规范的总和。 法和程序法规范的总和。 • (二)历史演进 • 1、早在17世纪初期,英国以判例的形式,确认 、早在 世纪初期,英国以判例的形式, 世纪初期 垄断会限制贸易自由,造成不合理地抬高物价, 垄断会限制贸易自由,造成不合理地抬高物价, 降低产品质量, 降低产品质量,并因此而形成了后来贯穿整个英 美法系的“限制贸易应受谴责”的法律原则, 美法系的“限制贸易应受谴责”的法律原则, 被各国公认为现代反垄断法的鼻祖。 被各国公认为现代反垄断法的鼻祖。
(三)经营者集中
• (1)申报材料 ) 申报书; 申报书; 集中对相关市场竞争状况影响的说明; 集中对相关市场竞争状况影响的说明; 集中协议; 集中协议; 参与集中的经营者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会计年度 财务会计报告; 财务会计报告; 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2)审查制度 ) A、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自收到经营者提交的符 、 合规定的文件、资料之日起三十日内, 合规定的文件、资料之日起三十日内,对申报的经营者 集中进行初步审查,作出是否实施进一步审查的决定, 集中进行初步审查,作出是否实施进一步审查的决定, 并书面通知经营者。 并书面通知经营者。
(一)垄断协议
• 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 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 新产品; 新产品; • 联合抵制交易; 联合抵制交易; • 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 2、纵向竞争性协议。 、纵向竞争性协议。 • 是禁止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的限制竞争协议。 是禁止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的限制竞争协议。 • 类型: 类型: • 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 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 • 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 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 • 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经济法第四章-反垄断法精选全文

经济法第四章-反垄断法精选全文
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审理因垄断行为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 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二)反垄断法的立法目的
我国反垄断法在第1条规定:"为了预防和制止垄断行 为,保护市场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 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 康发展,制定本法。
其直接目的:是反对垄断和保护市场竞争 其最终目的:是提高经济效益和维护消费者的利益。
一些国家的反垄断法明文规定,企业的市场份额达到一定标准,就被 推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例德国。一些国家的反垄断法对市场支配地 位的界定标准并无明文规定,而是由判例来确立规则。
对市场支配地位的界定无论采取何种模式,标准是趋同的。如果企业 的市场占有力超过70%,其市场支配地位是明显的;如果企业的市场 占有力不足30%,一般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如果企业的市场占有率 在30%--70%之间,必须考虑其他一些进一步说明企业竞争地位的因 素。这些因素包括:其一,对新的竞争者进入市场的障碍;其二,企 业的财力;其三,企业垂直联合的程度;其四,企业转向生产其他产 品的可能性;其五,交易对象转向其他企业的可能性;其六,市场行 为(企业的某些交易行为与竞争条件下可能实施的行为相差越大,该 企业不受竞争制约的能力就越强)。
各国反垄断法列举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大致有二类:剥削性滥 用和妨碍性滥用。
剥削性滥用的典型表现形式是对交易相对人(包括供应者、顾客和 最终消费者)索取不合理的垄断高价。
妨碍性滥用是指,拥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为了维护或进一步加强 其市场地位,往往凭借业已获得的市场支配地位,妨碍公平竞争,目 的是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阻碍潜在竞争者进入市场。
(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规制
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及其行为进行监督控制,被称为反垄断法 的三大支柱之一。

垄断地位标准

垄断地位标准

垄断地位标准
垄断地位标准是指一个企业在某一特定市场上拥有高度市场支配力,能够独自控制市场价格和供应量,从而对其他竞争对手形成不可逾越的壁垒。

垄断地位标准通常包括市场份额、进入壁垒和市场反应等方面的因素。

市场份额是判断企业垄断地位的关键因素之一。

通常认为,企业在市场上拥有50%以上的份额,就可以被视为垄断企业。

此外,进入壁垒也是判断垄断地位的重要因素之一。

如果企业能够通过技术、资金、品牌等手段形成进入壁垒,限制其他竞争对手的进入,就会更容易实现垄断地位。

市场反应也是判断垄断地位的重要因素之一。

通常认为,如果企业在市场上涨价而消费者不愿意购买其他替代品,就说明企业拥有垄断地位。

此外,如果其他竞争对手不愿意进入该市场,也说明该市场存在垄断企业。

总之,垄断地位标准是评估企业在市场上是否具有垄断地位的重要依据,也是监管机构制定反垄断政策的重要参考。

企业应该遵守反垄断法规,维护公平市场竞争,创造更加健康、稳定的市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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垄断的标准是什么?《反垄断法》实施面临挑战
类别:默认分类 | 浏览(1230) | 评论(0) 2007-09-11 09:40
标签:市场支配反垄断消费者公平竞争公用企业
什么是垄断?传统的观点认为,垄断就是独占。

企业利用自己在市场交易中的独特支配地位,规定不合理的商品和价格,获取垄断利润。

企业垄断经营行为一般是通过规定垄断高价和消费者进行不公平交易获取超额垄断利润,通过垄断低价来排除竞争者实现兼并合并购中小企业,进而取得市场独占地位、再以垄断高价与民众进行不公平交易实现超额垄断利润。

由此可见,限制竞争只不过是为不公平交易创造条件,垄断经营最终是通过和民众的不公平交易实现高额利润目的的。

众所周知,城市的供水、供电、公交等公用企业是一定区域内的垄断性企业,对这些企业的垄断经营行为如何判断呢?
《反垄断法》没有明确列明公用企业的垄断经营问题,这是立法的一点缺憾。

但不能因此说这些企业不存在垄断经营行为。

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标准来判断,公用企业在一个城市内的市场份额足可以达到
“市场支配地位”,城市公交、供水、供电等公用企业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如何产生呢?不和民众平等协商的经营行为就是一种“价格垄断行为”。

也就是说,以“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可以判断公用企业的垄断经营行为。

一些关系国计民生的关键性行业企业,国家规定了政府指导定价政策,因而一些地方政府和行业监管部门以“红头文件”方式决定了相关企业商品和服务的价格。

由政府行政审批方式决定商品和服务的价格标准,这剥夺了消费者的市场交易协商权,本身就是一种不公平交易。

因而也是一种行政性价格垄断行为。

但是,《价格法》规定了政府定价的听证程序,征求民众意见。

这样只要广泛的听取民众意见的政府定价行为也就较好的体现了市场交易的协商原则,这样的定价行为就不属于“行政垄断”。

然而,实践中很多时候一些政府定价行为多没有进行听证征求民众意见。

一些地方政府和行业监管部门还以“红头文件”的方式排除外地企业进入、或者对个别企业进行特殊保护、实施行业价格垄断等行政性垄断行为也是常见的。

《反垄断法》明确禁止行政垄断行为侵犯民众利益,规定“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
权力,强制经营者从事本法规定的垄断行为。

”铁道部垄断铁路票价的行为,银监会和人民银行庇护商业银行的收费行为都有行政性垄断的影子。

在谈到银行乱收费的时候,商业银行总是理直气壮地说企业自主经营、“收费合法”。

请问市场交易中不和消费者协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是什么行为?有这样的市场交易原则吗?从目前的法律规定来看,不和消费者协商的收费主要来自于政府定价项目(包括指导价)、行业性垄断企业的商品和服务价格行为。

商业银行储蓄存款收费项目有什么理由不和储户协商呢?不平等协商的市场交易就是垄断。

《反垄断法》第一条规定,为了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既然反垄断是为了保护消费者权益和民众利益,那么所有的不和消费者平等协商的市场交易行为都属于垄断经营行为。

限制竞争不是垄断的最终目的,企业垄断经营的最终目的是为了获取“垄断利润”。

为此也就存在企业之间不排除竞争的“垄断经营行为”,各企业联合企业实施“协同价格垄断”行为、向民众开刀成为新的垄断经营行为。

经营者排除竞争操控市场价格属于垄断经营行为;经营者联合起来订立价格联盟也是垄断经营行为;企业之间协同一致的固定商品价格和服务行为也不例外;经营着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控制市场商品和服务价格也是垄断经营行为;政府和行业监管部门以行政指令手段决定相关商品和服务价格的行为是行政性垄断行为,……。

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的垄断经营行为成多样化,而且更加隐蔽和难以判断。

但垄断经营行为的本质特征是经营着单方面决定市场某种商品和服务的价格,和消费者不进行平等的协商。

单个的商店和中小企业的单方定价行为影响不了市场,但同类经营者对同样的商品和服务都采取等同单方定价的行为就是一种价格垄断行为。

因此上说,市场公平的前提是公平竞争和公平交易,企业经营者操控市场、单方面决定某种商品和服务价格的交易行为就是垄断经营行为。

《反垄断法》的出台昭示了国家保护消费者权益和民众利益的法律手段,规定了经营者的三种垄断行为: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以及行政垄断行为。

但如何更加深入明确的界定和解释复杂多变的
2012-5-8阅读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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