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备案审查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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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严格执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通知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严格执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通知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严格执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6.08.31•【字号】豫发改法规〔2016〕1177号•【施行日期】2016.08.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严格执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通知豫发改法规〔2016〕1177号委机关各处室、委直属及代管单位: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推进行政执法机构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河南省行政执法条例》和《河南省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办法》有关规定,现将严格执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内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在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作出之前,应当先由法制机构对其合法性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

未经法制机构审核或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法制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程序是否合法,适用依据是否正确等。

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程序行政执法机构在办理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时,应当将行政执法相关材料提交给省发改委法规处进行法制审核。

法规处审核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以书面审核为主,必要时可以向当事人了解情况、听取陈述申辩,还可以会同执法机构深入调查取证。

法规处审核完毕后,应当及时将审核意见反馈给执法机构。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经法制审核后,由执法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其中,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影响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执法事项,应当经过专家论证。

三、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范围根据我委实际,将下列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事项列入我委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范围:(一)行政许可类:国有企业投资的对全省有重大影响的基础设施项目核准。

(二)行政处罚类:1、对公民处以一万元以上的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十万元以上的罚款;2、没收违法所得数额或者没收非法财物价值相当于第一项规定的数额;3、责令停产停业;4、吊销企业许可证或者企业营业执照。

局机关重大处罚案件审核备案制度

局机关重大处罚案件审核备案制度

重大处罚案件审核备案制度
为规范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行为,保障城市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防止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滥用职权、违法执法,加强执法人员的执法责任感,提高执法准确性,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并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审核备案范围:
1、对公民处以1万元以上的罚款,对法人或其它组织处10万元以上罚款;
2、没收违法所得数额或没收非法财物价值相当于前述规定的;
3、责令停产停业的;
4、吊销许可证或者企业营业执照的;
5、其他需要备案的案件。

第二条审核备案案件规定:有上述情形之一的行政处罚案件,都应当进行备案。

第三条审核备案受理: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应在决定书作出之日起15日内报局法制和执法监督股,法制和执法监督股
在收到备案案件3日内进行审查并签署审查意见,报送局分管领导、主要领导批准后备存。

第四条审核备案有关要求:对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的备案上报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负责人应对案件进行审核,主要内容包括:处罚是否在法定职权范围内进行;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处罚是否得当;程序是否到位、合法等。

审查结束后,由案件承办人员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案件调查终结报告书、审核机构、行政负责人的审查意见、听证报告及其它有关材料装订成卷后一并报送区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

第五条法制和执法监督股应根据上级部门的有关要求,及时报送行政处罚案件统计报表。

对应审核备案的案件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备案或拒不改正错误处理决定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作出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六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68号——河南省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68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68号——河南省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68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68号——河南省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办法正文:---------------------------------------------------------------------------------------------------------------------------------------------------- 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68号《河南省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办法》已经2015年4月8日省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

省长谢伏瞻2015年4月28日河南省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重大行政处罚行为的监督,促进依法行政,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河南省行政机关执法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重大行政处罚的备案审查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处罚是指:(一)对公民处以1万元以上的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万元以上的罚款;(二)没收违法所得数额或者没收非法财物价值相当于第一项规定的数额;(三)责令停产停业;(四)吊销企业许可证或者企业营业执照。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重大行政处罚监督检查工作的领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是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部门,具体承担重大行政处罚的备案审查和监督检查工作。

依法行使行政处罚权的人民政府、行政执法部门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处罚决定机关)是重大行政处罚报送备案的责任主体,其法制机构具体负责重大行政处罚备案报送工作。

第五条行政处罚决定机关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经其法制机构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第六条行政处罚决定机关按照下列规定备案:(一)省辖市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执法部门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向同级人民政府备案;(三)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向同级人民政府备案。

涉企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审查办法

涉企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审查办法

涉企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审查办法涉企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审查办法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依法行政要求,加强对涉企重大行政处罚行为的监督,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XX省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市行政区域内对企业实施的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工作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涉企重大行政处罚是指:(一)对企业处以3万元(含)以上的罚款;(二)没收企业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价值3万元(含)以上;(三)责令企业停产停业;(四)吊销企业许可证或企业营业执照。

第四条市政府对涉企重大行政处罚监督检查工作实行统一领导。

市司法局是涉企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部门,具体承担涉企重大行政处罚的备案审查和监督检查工作。

依法行使行政处罚权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所属行政执法部门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处罚决定机关)是涉企重大行政处罚报送备案的责任主体,其法制机构具体负责涉企重大行政处罚备案报送工作。

第五条行政处罚决定机关作出涉企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应当经其法制机构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行政处罚决定机关作出涉企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应当经过集体讨论。

第六条行政处罚决定机关按照下列规定报送备案:(一)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所属行政执法部门作出的涉企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由该机关向备案审查部门备案;(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作出的涉企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由该组织向备案审查部门备案;(三)依法受委托的执法组织以委托机关的名义作出的涉企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由委托机关向备案审查部门备案;(四)垂直管理的行政执法部门作出的涉企重大行政处罚决定,除向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外,应当向备案审查部门备案,接受市政府的监督;(五)两个以上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共同作出的涉企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由主办机关向备案审查部门备案。

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信阳市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审查办法的通知

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信阳市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审查办法的通知

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信阳市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审查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信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9.16•【字号】•【施行日期】2009.09.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信阳市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审查办法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开发区,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现将《信阳市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审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九月十六日信阳市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审查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保证行政处罚权的正确行使,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优化经济发展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河南省行政机关执法条例》和《〈河南省行政机关执法条例〉实施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7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工作实行分级备案审查制度。

第三条县(区)级人民政府实施或者批准、同意有关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以及信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所属工作部门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应当报市政府备案。

第四条实施垂直管理的市级行政执法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市级行政执法组织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依本办法规定报送市政府备案。

依法受市级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应当由委托的市级行政机关报送市政府备案。

第五条信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政府法制机构)受市政府委托,具体负责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的受理、审查等具体工作,履行对重大行政处罚行为监督检查的职责。

第六条需报送备案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包括:(一)责令停产停业的。

(二)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的。

(三)以下较大数额罚款的:1.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实施罚款一次达到或者超过1000元的;2.对无违法所得的经营性违法行为实施罚款一次达到或者超过1000元的;3.对违法所得的经营性违法行为实施罚款一次达到或者超过30000元的。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等五项制度的通知-新政[2010]10号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等五项制度的通知-新政[2010]10号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等五项制度的通知正文:----------------------------------------------------------------------------------------------------------------------------------------------------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等五项制度的通知(新政[2010]1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现将《新乡市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新乡市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制度》、《新乡市行政处罚检查制度》、《新乡市行政处罚投诉制度》、《新乡市违法行政处罚责任追究制度》等五项制度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八月十九日新乡市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第一条为严格依法行政,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办案质量,加强行政执法案卷管理,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案卷是指行政执法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受行政执法机关委托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组织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形成文字材料卷宗。

各行政执法部门要做好行政执法案卷的整理归档工作,按照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程序及其他规范整理归档,做到规范、真实、完整。

第三条各级政府及其各部门法制机构分别负责组织本地、本部门的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

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全市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的监督、指导。

第四条行政执法案卷评查采取定期和不定期评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定期评查结合依法行政目标考核工作一并进行。

不定期评查根据行政执法监督工作需要随时进行。

评查结果作为年度依法行政目标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五条评查时,由评查机关从各行政执法部门当年办结的行政执法案件中随机抽取案卷,原则上案卷数量不少于5卷;不足5卷的,所有案卷均参加评查。

周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周口市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审查办法的通知

周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周口市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审查办法的通知

周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周口市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审查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周口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7.28•【字号】周政[2011]52号•【施行日期】2011.07.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周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周口市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审查办法的通知(周政[2011]5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现将《周口市重大行政处决定备案审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八日周口市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审查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重大行政处罚行为的监督,规范行政处罚行为,保证行政处罚正确、公正,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河南省行政机关执法条例》和《<河南省行政机关执法条例>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以下简称政府法制机构),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审查工作,履行备案监督职责。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处罚,是指行政处罚实施机关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行政管理相对人作出的下列行政处罚:(一)责令停产停业的;(二)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的;(三)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以下较大数额罚款的:1、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实施罚款一次达到或者超过1000元的;2、对无违法所得的经营性违法行为实施罚款一次达到或者超过10000元的;3、对有违法所得的经营性违法行为实施罚款一次达到或者超过30000元;(四)罚没非法所得、罚没非法财物金额相当于本条第(三)项规定的数额的;(五)市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执法部门具体承办的以市人民政府名义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六)其他有重大影响的。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若干意见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若干意见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1.13•【字号】豫政[2008]57号•【施行日期】2008.11.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若干意见(豫政[2008]57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为了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促进公平公正执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国发〔 2004 ) 10 号)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 2008 〕 17 号),结合本省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一、认真制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一)省政府所属具有行政处罚权的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以下简称省政府所属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本意见,认真调查论证,广泛征求意见,制定本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经省政府法制办审核后由制定部门公布,并报省政府备案。

备案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在河南省政府法制网站和制定部门网站公布。

郑州、洛阳市政府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行政区域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并报省政府备案。

省以下垂直管理部门应当执行省级部门根据本意见制定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二)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应当包括法律法规规章依据、违法行为和处罚措施三个方面。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有罚款幅度、罚款倍数、罚款比例的,或者对责令暂停执业资格等规定有时间幅度的,应当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分别划分等级:涉及情况较为简单的划分为轻微、较重、严重三个等级;涉及情况复杂的划分为轻微、一般、严重、特别严重四个等级;必要时可划分为轻微、一般、较重、严重和特别严重五个等级。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等具有羁束性的行政处罚种类,依照执行,不划分等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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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办法》已经2015年4月8日省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

省长谢伏瞻
2015年4月28日
河南省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对重大行政处罚行为的监督,促进依法行政,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河南省行政机关执法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重大行政处罚的备案审查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处罚是指:
(一)对公民处以1万元以上的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万元以上的罚款;
(二)没收违法所得数额或者没收非法财物价值相当于第一项规定的数额;
(三)责令停产停业;
(四)吊销企业许可证或者企业营业执照。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重大行政处罚监督检查工作的领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是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部门,具体承担重大行政处罚的备案审查和监
督检查工作。

依法行使行政处罚权的人民政府、行政执法部门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处罚决定机关)是重大行政处罚报送备案的责任主体,其法制机构具体负责重大行政处罚备案报送工作。

第五条行政处罚决定机关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经其法制机构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第六条行政处罚决定机关按照下列规定备案:
(一)省辖市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执法部门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向同级人民政府备案;
(三)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向同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七条行政处罚决定机关自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备案审查部门报送重大行政处罚备案报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和重大行政处罚备案表等材料。

重大行政处罚的备案文书格式由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统一规定。

第八条备案审查部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机关报送的备案材料后,应当及时登记建档,并对重大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和
适当性进行审查。

对报送备案的重大行政处罚,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应当及时告知备案审查部门,备案审查终止。

第九条备案审查部门在进行审查时,认为必要的,可以采取以下措施,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一)查阅、复制、调取行政处罚案卷等有关材料;
(二)要求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说明有关情况;
(三)依法向有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进行调查。

第十条备案审查部门应当自收到重大行政处罚备案材料之日起6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

第十一条备案审查部门发现重大行政处罚违法或者不当的,应当制作《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处理通知书》,要求行政处罚决定机关自行纠正。

第十二条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应当自收到《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处理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自行纠正,并将处理结果报送备案审查部门。

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在规定期限内未自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重大行政处罚的,由备案审查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予以撤销、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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