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中投保人和保险人的如实告知义务.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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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保险合同中保险人的如实告知义务

论保险合同中保险人的如实告知义务

则 规定投 保人 ( 国称被 保来自险人 ) 如实 告 知 义 务 的规 定 , 充 实 了 任 的条款 , 照对 方 的要求 , 英 既 按 对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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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合 同中保险人的
口 张 妮
如实眚知义务
国际 传 统 观 点 认 为 , 有 投 只 告 知 义务 的权 利 人 , 负 有 告 知 不 义务 , 即告 知 义务 主体是 单一 的 。

浅谈保险法上如实告知义务

浅谈保险法上如实告知义务

浅谈保险法上如实告知义务一、我国保险法如实告知义务研究意义及现状一探讨保险法如实告知义务的意义。

保险法上的如实告知义务,指的是在签订保险合同时,针对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具有告知义务的人面对保险人的询问,具有作出如实陈述的义务。

我国保险法第十六条共七款,规定了如实告知义务,分别就告知的范围、主体、后果、行使权利的期限以及保险事故的定义进行了说明。

将新旧保险法加以对比,不难发现,新保险法删除了保险人的说明义务,而在条文中另行规定,即将说明义务与告知义务分开,便于司法实践中更加精准适用。

如实告知义务,一方面是保险法上的传统制度,另一方面又具有独立性,值得单独探讨。

这一制度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说是保险业平稳发展的基石,如果不能合理有序地构建如实告知义务,就无法保证保险业的有序发展。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现代化和不断发展,保险业以其自身独特的性质和优势,其保险范围也在不断扩大,与此同时,保险人的核保手段和危险评估能力也在不断增强,使得如实告知义务的前提和基础发生了变化,本文基于这一背景展开,浅议保险法中的如实告知义务。

二我国研究如实告知义务现状。

研究我国保险法立法进程,当前我国保险法上对如实告知义务的修改和完善主要在于以下几点:1、对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强调。

旧保险法在第十七条规定了如实告知义务,同时也将保险人的说明义务规定在该条款中,而新保险法的第十六条,仅规定了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对于保险人的说明义务,则在其他条款中详述。

将不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分别说明,从而使得司法实践适用更加细致,这是我国立法成熟的体现。

2、对保险人行使合同解除权的条件限制。

新保险法对于保险人合同解除权作出了限制,严格了解除权行使的条件,第一投保人具有重大过失,第二投保人因该重大过失而未能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第三投保人因未能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而造成的损失影响到是否承保或保险费率。

只有在三者同时具备时,保险人方能行使保险合同解除权。

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名词解释

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名词解释

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1. 定义与背景在保险合同中,投保人有如实告知的义务。

如实告知是指投保人在购买保险时,对于保险公司询问的与保险事项有关的重要信息,应如实告知。

这些重要信息可能影响保险公司对保险风险的评估和决策,以及对保险合同的设计和定价。

如实告知义务是保险合同的基础,旨在确保投保人和保险公司之间的信息对称,维护保险合同的公平性和有效性。

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属于合同法中的一种特殊义务,在我国的民法典和保险法中都有明确规定。

2. 如实告知的内容如实告知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a. 个人信息投保人应向保险公司提供准确的个人信息,例如姓名、性别、年龄、职业等。

这些个人信息对于保险公司评估保险风险和核保决策非常重要。

b. 健康状况投保人对于自己的健康状况应如实告知,包括过去的疾病和手术情况、当前的健康状态、病史、家族病史等。

健康状况对于医疗保险和人身意外保险尤为重要。

c. 资产和财务状况投保人应如实告知自己的财产和财务状况,例如房产、车辆、投资等。

这些信息对于财产保险和财产损失赔偿非常关键。

d. 风险情况投保人应如实告知可能对保险事项产生影响的风险情况,例如保险标的的危险状况、曾经发生的保险事故等。

这些信息对于财产保险和责任保险尤为重要。

e. 其它重要事项投保人应如实告知其他与保险事项相关的重要信息,例如保单的历史情况、曾经被保险公司拒保或解除保险合同的情况等。

投保人在如实告知时应当诚实守信,不隐瞒真相,不谎报、不虚报、不遗漏信息。

即使某些信息可能对保险合同的成立或保险费的定价产生不利影响,投保人也不能故意隐瞒或歪曲真相。

3. 如实告知的重要性如实告知的重要性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a. 原则义务如实告知义务是一种原则义务,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是投保人应尽的基本义务之一。

只有投保人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保险合同才能够得到有效的约束,从而让投保人享受到合同约定的权益。

b. 保险合同成立的条件投保人如实告知是保险合同成立的条件之一。

论保险法上如实告知义务.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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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引言 (1)一、什么是保险如实告知义务及性质 (2)(一)如实告知的涵 (2)1、如实告知的涵及分类 (2)2、如实告知义务的分类 (2)(二)如实告知义务法律性质分析 (3)1、先契约义务 (3)2、法定义务 (3)3、“片面“的强制义务 (3)4、间接义务 (3)二、如实告知义务在法律环境中的履行 (4)(一)履行主体 (4)1、问题的提出 (4)2、被保险人的义务 (4)3、代理人的告知义务 (4)4、受益人与告知义务 (5)(二)如实告知义务的履行方式 (5)(三)如实告知义务的形式 (5)1、从无限告知到有限告知 (5)2、主观告知和客观告知 (6)3、告知义务的责任免除 (6)三、如实告知义务的违反及法律后果 (7)(一)违反如实告知义务的判断标准 (7)1、主观归责:投保人的过错 (7)2、客观归责:重要事实与保险事故的因果关系 (7)(二)违反如实告知义务的具体形式及认定 (7)1、故意为重要事实的不实告知 (8)2、故意为非重要事实的不实告知 (8)3、过失为重要事实的不实告知 (8)4、过失为非重要事实的不实告知 (8)(三)违反如实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 (8)1、保险人的解除权 (8)2、保险费的返还 (9)四.我国保险市场运行及《保险法》实施过程中的告知义务 (9)结语 (11)注释 (12)参考文献 (13)论文摘要 (14)引言保险业是21世纪的产业,保险作为一种转移危险和分担损失的工具,以危险共同体的存在为必要。

但是,个别保险标的之危险状况一般只有投保人或是被保险人最为熟悉,保险人对这些信息知之甚少,若所有的危险信息都由保险人亲自收集,必然产生巨额的交易成本,保险人没有充足的财力来支持这么大的一笔费用,即使有能力支付,这些费用最终还是摊到了危险共同体所有的投保人身上,作为一个理性的人,投保人是不会以很大的代价去转移较小的风险的,如此下去,危险共同体必然无法维持。

因而法律强行规定了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于订立合同时,向保险人披露有关保险标的风险状况的资料,这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如实告知义务”。

保险法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规则研究

保险法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规则研究

法律和司法实践应不断完善对投 保人如实告知义务的规定和解释 ,为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提供有
力保障。
06
完善我国保险法投保人如实告知 义务制度建议
立法层面完善建议
1 2 3
明确告知义务的范围和界限
通过立法明确投保人需要告知的具体内容和范围 ,以及告知的界限,避免投保人和保险公司之间 因理解不同而产生争议。
决策与通知
根据评估结果,决定是否 承保及保费标准,并及时 通知投保人。
风险点识别与评估方法论述
风险点识别
包括投保人隐瞒病情、误 报职业风险、家族病史等 潜在风险点。
评估方法
采用数据分析、模型预测 等方法,对风险点进行量 化和定性评估。
案例分析
结合历史案例,对同类风 险点进行总结和归纳,提 高识别准确性。

行业自律和监管层面完善建议
加强行业自律
鼓励保险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制定行业规范和标准,引导保险公司和投保人自觉遵守保 险法规定,规范保险市场秩序。
强化监管力度
保险监管部门应加强对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的监管力度,对于违反保险法规定的行 为及时予以查处和纠正。
பைடு நூலகம்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建立保险行业信息共享机制,加强保险公司之间的信息交流和合作,共同防范和打击保 险欺诈等违法行为。同时,通过信息共享提高核保效率和准确性,降低误判风险。
制水平。
05
案例分析与裁判文书解读
典型案例选取及背景介绍
案例一
张某诉某保险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张某在购买保险时未如实告知其患有某种疾病,后因病出险,保险 公司以未如实告知为由拒赔。本案涉及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的范围和认定标准。
案例二
李某与某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李某在投保时隐瞒了其车辆曾发生重大事故的情况,后车辆再次出 险,保险公司以未如实告知为由拒赔。本案涉及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的履行时点及后果。

保险合同中的如实告知义务

保险合同中的如实告知义务

保险合同中的如实告知义务
保险合同中的如实告知义务指的是投保人在投保时,应当真实、完整地向保险公司提供与风险有关的信息。

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投保人需要如实告知其个人信息,包括年龄、职业、健康状况等。

2. 投保人需要如实告知被保险人的信息,如健康状况、职业、是否参加过危险活动等。

3. 投保人需要如实告知风险情况,如有无被保险人患过某种疾病、有无家族遗传病史等。

4. 投保人需要如实告知其他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事项,如曾否被保险公司拒保、保单是否曾被撤销等。

投保人的不如实告知可能导致保险合同无效,保险公司对于不如实告知的情况有权利解除保险合同、拒绝赔付、退还保费等。

因此,投保人在投保时务必按照实际情况,真实、完整地告知保险公司。

浅析人身保险合同中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的履行及其法律后果

浅析人身保险合同中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的履行及其法律后果

浅析人身保险合同中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的履行及其法律
后果
陈华
【期刊名称】《开封教育学院学报》
【年(卷),期】2012(32)2
【摘要】如实告知义务是保险法诚信原则的重要组成部分,投保人如有违反如实告知义务的行为,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保险金,并依法行使合同解除权.同时,《保险法》也对保险人拒绝赔偿和解除保险合同权利进行限制,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应该给予明示,签约时向投保人详细说明保险合同各项规定的含义.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包括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在履行义务和享受权利时,应该遵守法律规定.
【总页数】3页(P104-106)
【作者】陈华
【作者单位】开封文化艺术职业学院,河南开封475004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632.1
【相关文献】
1.对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几点思考 [J], 卞春元;陈晖
2.浅论合同订立时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的履行 [J], 段娟
3.浅析人身保险合同中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 [J], 郝丽
4.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的履行标准 [J], 高玉立
5.投保人未告知“多家投保”是否当然违反如实告知义务——以艾某某、甲保险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为例 [J], 陈禹彦;梁日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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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保险特有规则──投保人如实告知规则.doc

论保险特有规则──投保人如实告知规则.doc

论保险特有规则──投保人如实告知规则-由于保险规律的特殊性,保险被称之为最大诚信,为此,《保险法》建立了许多与普通民商法不同的特殊规则,投保人如实告知规则就是其中之一。

一、法律规定《保险法》第17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可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

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二、立法意旨以上就是《保险法》关于投保人如实告知规则的规定。

保险从其产生之日起,一个古老的原则——最大诚信原则,就时刻伴随着它。

这条原则在1906年英国海上保险法中得到了全面的阐释,其概括的经典表述是:保险应当绝对恪守诚实。

如实告知义务规则就是最大诚信原则的具体体现,就其立法意旨来说,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而且保险合同的的成立是以能够测定保险标的的风险概率,进而确定保险费率为条件。

如果保险人不能真正掌握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就无法确定保险费率。

这样,即使订立了保险合同,双方意思表示也不真实一致,违背保险合同订立的基本原则。

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风险及其程度的了解,依赖于投保人的如实告知。

如实告知,又称声明或者重要事项的申报。

如实告知,是投保人法定的前合同义务,即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要将与保险标的有关的重要情况如实地向保险人声明、申报、陈述,这就是投保人依法应当履行的如实告知义务。

需要说明的是,就告知的范围来说,世界各国保险立法有两种做法,一种是“ 无限告知义务主义”,要求投保人自行尽量将与保险标的有关的情况提供给保险人;一种是“询问回答主义”,即保险人就保险标的需要了解的事项,向投保人提出询问,投保人如实回答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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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中投保人和保险人的如实告知义

关键词:保险法保险合同投保人保险人最大诚信如实告知义务
摘要:如实告知义务是保险法上要求投保人和保险人履行的一项重要义务,双方能否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直接关系到各自的利益,进而影响保险合同的效力,文章对保险合同签定时如实告知义务的几个问题从不同角度进行了探讨,提出即要强调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如实告知义务,也要重视保险人如实告知的观点。

保险经营活动的特殊性决定了保险活动必须坚持最大诚信原则,即要求保险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和履行保险合同的整个过程中要做到最大化的诚实守信,而如实告知则是最大诚信原则的主要内容之一。

现代保险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如实告知义务是对投保人和保险人的共同约束,双方必须遵守。

1如实告知义务的概念和特点
最大诚实信用原则要求,保险合同双方应当将那些足以影响缔结合同关系决定的重要事实情况,如实地告知对方,以保证保险合同的订立和履行是建立在真实的意思表达基础上。

在保险法上,这称为如实告知义务。

如实告知是各国保险合同法的一个重要规则,也是保险合同中的基本行为规范。

与一般的合同义务比较,如实告知义务有如下特点:第一,它是一种保险合同中特有的民事义务类型。

一般合同中也有欺诈和错误陈述等有关告知的问题,但其只是基于一般的诚实信用原则,与合同的效力一般没有必然关系。

而如实告知义务是基于一种最大程度的善意和诚信要求,它构成一个保险合同有效成立的基础。

所谓保险法上的最大诚信原则,其主要体现就是如实告知义务。

第二,它是一种法定义务。

鉴于事实告知对于保险关系的决定性意义,保险立法一般都对告知义务作明确规定,使之成为一种当事人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

第三,它本质上是一种前合同义务。

如实告知主要发生在合同订立时,从合同法理论上讲,应当属于前合同义务。

第四,它是一种不真正义务。

如实告
知是基于最大诚信原则的一种附随义务,当事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时,相对方无法强制其实际履行,一般也不得请求损害赔偿,而只能解除合同或免于承担保险责任,违反方只是承担权利减损或利益丧失的不利后果。

因此,法理上告知义务属于不真正义务,对当事人形成一种非利益的法律约束。

如实告知义务最早源于海上保险。

如实告知义务产生之初,侧重于对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要求,而且主要指投保阶段的告知。

在保险业和保险法发展进程中保险人一方的诚信义务即如实告知义务逐渐得到重视和加强。

2我国《保险法》对如实告知义务的相关规定
我国《保险法》第五条: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第十七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可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

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第十八条: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3如实告知的范围、内容和形式
《保险法》对告知的范围、内容和形式都作出了规定,具体如下:
3.1 告知的范围和内容
投保人告知的范围、内容是指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承保和确定费率的重要事实。

具体合同各有不同,如人身保险中被保险人的年龄、性别、健康状况、既往病史、家族遗传史等均是重要事实,财产保险中保险标的的价值、品质、风险状况等就是重要事实。

所以重要事实的认定是投保人告知范围的关键。

保险人告知范围、内容有两方面:(1)在保险合同订立时要主动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条款内容,对于免责条款还要进行明确说明。

(2)保险合同约定的条件满足后或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应按合同约定如实履行给付或赔偿义务。

3.2 告知的形式
国际上通常有两种,一是无限告知,即法律或保险人对告知内
容没有明确规定,投保人须主动将保险标的的状况及有关重要事实如实告知保险人;而是询问告知,又称主观告知,即投保人只对保险人询问的问题如实告知,对询问以外的问题无需告知。

我国执行的是询问告知。

在保险实务中,一般保险人将需投保人告知的内容列在投保单上,要求投保人如实填写,也就是说投保人的告知范围是保险人的询问范围。

同时,保险人将免责条款放在显著位置,提醒投保人注意,投保人阅读后同意签字。

4保险实务中如实告知存在的主要问题
在保险实务中,保险合同纠纷很大一部分集中在双方对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和保险人的明确说明义务的争论上。

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 最大诚信的原则贯穿于保险合同的始终,但实际中,在缔结、履行保险合同过程中,投保人、保险人最缺乏的就是诚信。

一方面投保人缺乏诚信,不愿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在人身保险中,有相当一部分投保人、被保险人往往是患病以后才意识到参加保险的重要性,于是投保,但在投保申请书上并未如实写明病史,出险后,保险公司通过各种渠道了解到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既往病史而拒赔。

另一方面,保险业发展迅速,竞争激烈,保险代理人良莠不齐,保险人为多发展客户,不情愿履行明确说明义务,保险代理人只说明对投保人有利的内容和解释,不利的不说或轻描淡写的进行解释,不能让客户正确认识和知晓合同内容,从而无法作出正确判断的现象普遍存在。

保险合同条款语言不通俗易懂,内容复杂,投保人、被保险人理解合同均有一定困难,保险合同格式条款安排不合理、不完善,容易误导投保人。

由于这些原因造成保险纠纷诉讼诉不断增加。

保险合同中投保人和保险人的如实告知义
务(2)
5如实告知义务是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共同的义务,现代保险实务中应加强对保险人如实告知的重视
如实告知义务源于海上保险,系统的论述和制度化始于英国。

在很长的历史时期里,告知义务只适用于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一方,
且在告知范围、重要事实的认定、未进行告知的后果等方面都侧重体现了对保险人利益的保护。

应当说,在保险业初期,这种严格的规则适用对防范道德风险、保证保险行业的生存发展是必要的。

但随着保险业与社会经济的发展以及风险管理和科技的进步,这种只对投保人如此严格的要求告知义务就逐渐显得有失公平。

另外,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相对于有着专业技术和庞大规模的保险企业明显处于劣势,前者受到后者不公平对待的危险已经大于前者不履行如实告知的风险,在个人保险领域尤其如此。

由于保险合同条款的格式化和标准化,如同保险人对承保的保险标的不了解,需要投保人如实告知一样,则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同样对保险人提供的保险产品很难在短时间内完全了解,需要保险人如实告知。

从以上方面讲,告知义务规则需要适应新的时代要求,进行必要的调整、变革。

首先应强调,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的法理基础是保险的最大诚实信用原则,而最大诚实信用是对保险合同当事人双方的共同要求,不应有不对等的区别对待,投保人、被保险人和保险人都有义务遵守,所以,保险人遵守诚信原则的主要体现也是如实告知义务,即如实告知义务是对等的、公平的,同样重要的。

其次,保险人向被保险人如实告知是法律规定的法定义务,不得以合同条款的方式予以限制或免除,保险人的告知义务不以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询问为必要条件,因此,无论何种情况,保险人都应主动地对投保人说明其所提供销售的保险条款的内容。

此外,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不仅需要提示,还需要明确说明,否则对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没有约束力
随着我国保险业的快速发展,新型保险产品不断推出,产生的矛盾和纠纷也不断增加,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强调保险人和投保人双方的如实告知义务具有现实意义,这是法律、保险业发展和社会和谐的要求。

[1] 李春彦,李之彦著.保险法告知义务及其法律规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
[2] 崔建远著.合同法原理[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
[3] 樊启荣主编.保险法论[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
[4] 贾有士主编.保险法概论[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
[5] 邹海林.贾林青著.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释义[M].中国计划出版社,1995.
相关查阅:毕业范文、计算机毕业、毕业格式、行政管理、毕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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