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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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安全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办法

施工安全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办法

施工安全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办法1. 引言施工工地是一个高风险的工作环境,为了保障工人的安全和健康,防止不良行为的发生,以及及时处理和记录这些行为,本文介绍了施工安全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办法。

2. 定义2.1 施工安全不良行为指在施工工地上,工人或管理人员违反安全规定、操作规程或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 未佩戴安全帽- 未正确使用安全绳具 - 压缩气体使用不当 - 违反火源安全规定 - 未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等2.2 不良行为记录指对施工工地发生的不良行为进行记录和整理,并进行归档保存,以备后续参考和处理。

3. 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办法3.1 不良行为记录的责任人和权限•工地负责人负责监管并记录施工安全不良行为。

•管理人员具备记录不良行为的权限。

3.2 不良行为记录的内容•记录时间:记录不良行为的发生日期和时间。

•记录地点:记录不良行为的具体地点。

•不良行为描述:详细描述发生的不良行为,包括违反了哪些安全规定、操作规程或法律法规。

•当事人信息:记录当事人的姓名、工种和所属班组等相关信息。

•证据材料:记录不良行为的照片、视频或其他证据材料(例如记录的监控视频片段)。

3.3 不良行为记录的方式•手写记录:在施工工地发生不良行为时,工地负责人或管理人员可以书面记录,包括记录时间、地点、描述和当事人信息等,并附上相关证据材料。

•电子记录:为了方便记录和管理,也可以使用电子设备(如电脑、手机或平板电脑)记录不良行为,以及上传相关证据材料。

3.4 不良行为记录的保存和归档工地负责人或管理人员负责将不良行为记录进行归档保存,确保记录的准确性和真实性。

- 纸质归档:将手写记录整理并存放在特定的归档柜中,便于查阅和检索。

- 电子归档:将电子记录保存在特定的文件夹或数据库中,设置好权限保护,确保安全性和隐私性。

4. 不良行为记录的处理与追责4.1 处理不良行为的方式•教育和警告:对于轻微的不良行为,可以通过教育和口头警告来纠正当事人的行为。

不良行为记录文件

不良行为记录文件
(七)未按规定进行建设工程结构实体质量抽样检测的; (八)不严格执行“自检、互检、交接检”和“隐蔽工程检 查验收制度”等质量管理制度的。未经监理单位组织验收,或重 要部位未提前通知质量监督机构,私自将施工部位进行隐蔽的; (十)未对进入施工现场的预拌混凝土质量、数量进行验收 的; (十一)预拌混凝土拌合物在浇筑过程中加水,或未在混凝 土初凝前浇筑完毕的; (十二)将在施工现场浇筑过程中洒落的混凝土用于结构构 件的; (十三)在工程地基基础分部工程、主体分部工程、竣工验 收等重要阶段性验收时,企业技术负责人未提前组织项目管理机 构人员检查合格,即申请组织验收的。 四、监理单位 (一)未落实监理单位质量管理责任制。选派进驻施工现场 的项目监理机构的人员专业不对口或不具备相应资格的;项目监 理机构人证不相符,未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 (二)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不符合以下具体要求的: (1)工程项目土建专业监理工程师为专职;建筑面积大于 20000m2 小于 40000m2 应设二名土建专业监理工程师;40000m2 以上 每增加 20000m2(含 20000 m2)应增设一名土建专业监理工程师;
修或加固处理后仍达不到设计要求的; (三)违反相关规定现场搅拌混凝土的; (四)对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或者竣工验收不合
格的建设工程,不进行返修的; (五)未落实使用功能重要部位或工序的样板引路制度,或
门窗安装、外墙保温和安装工程等施工质量低于样板间(件、墙) 标准的。
四、监理单位 (一)《全国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行 为代码为 E1-3-01、E1-3-02 的行为; (二)发现工程存在重大质量隐患,可能造成质量事故时, 未及时、有效制止施工单位违规行为,同时未向建设单位和质量 监督机构报告的;

涉审中介机构不良行为记录和黑名单制度管理办法.doc

涉审中介机构不良行为记录和黑名单制度管理办法.doc

涉审中介机构不良行为记录和黑名单制度管理办法涉审中介机构不良行为记录和黑名单制度管理办法(试行)为进一步加强涉审中介技术服务行为的规范管理,推进中介机构诚信体系建设,根据有关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本办法所称涉审中介机构,是指依法登记成立,在我区开展相关业务过程中,运用专业知识和技能,按照一定的业务规则或程序为委托人有偿提供与项目审批相关联的技术审查、评估、鉴证、咨询等技术服务的机构或组织。

二、评价标准按照中介机构的不良行为情节轻重及造成的危害程度,将中介机构的不良行为按以下标准分为以下三类,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对三类不良行为按行业情况进行细化。

(一)“一类行为”,是指涉审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存在下列行为之一:1、中介服务合同文本未显示中介机构资质、服务时限、收费等必要要约;2、提供的服务成果因服务质量问题被退件2次(含2次)以上;3、中介机构不涉及第二、三类不良行为情节轻微而被投诉且经查属实的。

(二)“二类行为”,是指涉审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存在下列行为之一:1、超出核准范围从事中介服务;2、聘用无执业资格人员执业,或执业人员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同行业中介机构执业;3、因中介机构原因导致服务期限超出合同约定的时限要求;4、违反物价部门规定收费被举报经查属实。

(三)“三类行为”,是指涉审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存在下列行为之一:1、不具备从业资质从事中介服务;2、出具的结论或报告严重违反行业强制性规范、标准、规程;3、被行业主管部门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处予行政处罚;4、泄露委托人商业秘密被投诉、起诉并经查属实;5、故意提供虚假信息、资料,出具虚假结论和报告;6、在执业过程中有商业贿赂行为被举报查实及被追究法律责任的;7、发生因中介机构原因引起重大责任事故。

三、惩戒方式对被核实具有不良行为的涉审中介机构及相关从业人员,实行记录备案、警示提醒、列入黑名单(限制部分业务)三级惩戒管理:对“一类行为”予以记录备案;对“二类行为”予以警示提醒;对“三类行为”予以列入黑名单。

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办法

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办法

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办法简介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办法旨在为企业和组织提供一种有效的方法来管理和监督员工的行为,以确保员工的行为符合公司的规定和要求。

本文将介绍不良行为记录的定义、记录和管理过程。

不良行为记录的定义不良行为记录是指员工在工作中违反公司的规定所产生的记录。

这些记录通常是包含员工姓名、不良行为细节、记录日期和其他相关信息的文件。

不良行为记录可以是小问题,例如迟到或缺勤,也可以是严重问题,例如偷窃或欺诈行为。

不良行为记录的记录过程不良行为记录的记录过程应该是透明、客观和公正的。

以下是记录过程:1.员工违反公司规定。

2.相应的主管或管理人员记录违规行为并提供员工姓名、行为细节和其他相关信息。

3.行为记录被放入员工的人事档案中。

注意,在记录不良行为之前,管理人员应该警告员工不要再次犯错,给员工改正错误的机会。

不良行为记录的管理过程不良行为记录需要管理。

以下是管理过程:1.每个记录都应该被认真审查。

2.如果记录属实,相应的主管或管理人员应该采取合适的措施,以确保员工不再犯错。

例如,提供更多的培训、监督和指导,或者采取一些纪律措施。

3.监督员工表现的主管或管理人员需要更新员工的人事档案。

4.定期审查员工的人事档案。

如果员工的记录显示他们无法改正不良行为或他们的表现一再不符合公司的要求,公司可能会采取更严格的纪律措施,例如解雇。

结论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办法可以确保员工的表现符合公司的规定和要求。

有效的不良行为记录管理计划应该包括定义不良行为、记录过程、管理过程和必要的纪律措施。

只有这样才能最大限度地提高员工的工作效率和生产力。

不良记录管理规定2006年21号文

不良记录管理规定2006年21号文

河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工程建设与建筑业不良行为记录和公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豫建建〔2006〕21号各省辖市建委(局)、各扩权县(市)建委(局):为规范工程建设与建筑业各方主体和从业人员的市场行为,加快建立我省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完善建设市场监管体制,促进工程建设与建筑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建设部《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不良记录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我省工程建设实际,制定了《河南省工程建设与建筑业不良行为记录和公示管理办法》(试行),现予以公布,望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省厅建管处。

附件:1 河南省工程建设与建筑业不良行为记录和公示管理办法(试行)2 河南省工程建设建筑业不良行为记录记分表(直接点击下载)3 工程建设与建筑业各方主体及责任人不良行为记录告知书(直接点击下载)4 河南省建设工程有关责任主体及相关责任人员不良行为记录统计表(直接点击下载)二〇〇六年二月二十一日附件1:河南省工程建设与建筑业不良行为记录和公示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工程建设与建筑业各方主体和从业人员的市场行为,加快建立我省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完善建设市场监管体制,促进工程建设与建筑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对参与工程建设与建筑业活动的省内、外单位和个人的不良行为记录、公示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与建筑业各方主体是:(一)从事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活动的建设单位(包括代建单位)、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施工图审查、检测试验机构及构配件、预拌混凝土生产或供应企业及其他相关单位;(二)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注册执业人员、项目经理、监理人员、检测人员、评标专家及其他相关人员。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不良行为,是指工程建设与建筑业各方主体在本省从事工程建设活动中,违反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条文、规范、规程及规范性文件等行为(详见附表)。

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办法

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办法

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办法1. 前言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办法是指为了维护公司安全稳定和员工形象,对员工不良行为进行记录和管理的制度。

本文将从记录内容、记录形式、记录原则、使用范围等方面进行详细介绍。

2. 记录内容2.1. 记录的类型根据不同类型的不良行为,可将记录分为以下几种类型:•纪律方面记录:包括迟到早退、旷工、未请假离岗等行为;•安全方面记录:包括危险操作、安全隐患等行为;•行为方面记录:包括不遵守公司规定、无故辞职、审批工作不严密等行为。

2.2. 记录的详细内容每一条记录都应该详细记录以下内容:•不良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和人员;•不良行为的具体情形;•相应的处罚措施。

同时,应该将记录存档以备日后查阅使用。

3. 记录形式3.1. 纸质记录公司可以将不良行为记录存放在员工个人档案中,以纸质记录形式保存。

3.2. 电子记录公司也可以将不良行为记录保存为电子记录,以方便管理和使用。

但需确保记录的详细性和真实性,并有纸质备份。

4. 记录原则4.1. 公正公平记录应该客观公正、公平公正,不将个人感情等私人因素带入记录中。

4.2. 宜快不宜慢公司应该及时记录不良行为,避免因为时间过久而遗漏或忘记。

4.3. 适度处理对于不同类型、不同程度的不良行为,应分别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严格按照公司有关管理制度进行管理和处理。

4.4. 保密原则不良行为记录是属于员工个人隐私,公司应该严格保密,不轻易将记录透露给外人。

5. 使用范围不良行为记录的管理和使用范围应与公司管理制度相符合,主要用于以下场景:•调查员工的违纪行为;•参考员工的信用记录;•适用于员工晋升、调整、奖惩等方面的考虑。

6. 结语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办法是一项关键的制度和措施,对于公司的管理和员工的职业生涯都有着重要的意义。

为了实现与公司管理制度相符合的管理,公司应该加强对不良行为记录的管理和使用,让不良行为记录得到更全面、严密的应用与管理。

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

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

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师、护士等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统称执业人员)不良执业行为的记分管理,规范执业行为,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依法取得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护士等执业资格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遵循客观、公正、公开、教育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工作。

第二章记分标准第五条执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分:(一)未按照规定佩戴执业标志的;(二)未按照规定开具处方、填写病历、出具医学证明文件的;(三)未按照规定执行诊疗规范和护理规范的;(四)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收受患者及其家属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五)违反诊疗、护理规章制度,造成患者损害的;(六)泄露患者隐私或者个人信息,造成不良后果的;(七)其他违反职业道德、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六条记分标准如下:(一)轻微不良执业行为,给予警告,记1分;(二)一般不良执业行为,给予通报批评,记2分;(三)严重不良执业行为,给予暂停执业活动3-6个月,记4-6分;(四)特别严重不良执业行为,吊销执业证书,记12分。

第三章记分程序第七条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接到不良执业行为报告后,应当及时组织调查核实,并根据调查结果给予记分。

第八条对执业人员给予记分,应当书面告知记分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申诉途径。

第九条执业人员对记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记分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作出决定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申请复核。

第十条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档案,对记分情况进行记录、统计和分析。

第四章记分应用第十一条记分结果作为执业人员年度考核、职称评定、岗位聘用、评优评先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执业人员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计记分达到6分以上的,应当参加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的继续教育。

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办法附件

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办法附件
附件一:
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
职务 不 良 行 为
质量管理体系、安全管理体系不能有效运行或运行效果不佳 工作责任心差,放松对项目部日常管理,项目部管理较混乱,工作秩 序不太正常 在项目管理上因其指挥不当造成较重大失误或造成较大经济损失 未对分包单位审查或审查不合格进场 出现较为严重质量事故 出现安全生产事故或造成人员严重伤害 对质量、安全事故不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处理 非外界原因施工进度滞后,调配人财物资源不力,措施不到位 未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定期安全检查 未做好项目部内部管理,建立健全内部岗位责任制 未督促检查各职能部门人员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情况 未制止违章冒险作业 工程实施期间每发生一起被政府职能部门的通报批评 对检查出的问题未限期整改 安全文明施工专项措施费未按规定做到专款专用 项目经理 对存在的问题,监理要求停工,而不停工强行施工 隐瞒或谎报、拖延报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者破坏事故现场,阻碍 对事故调查 有明显的偷工减料行为或使用不合格劣质材料,监理发现制止仍不改 正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持证上岗的技术工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 未按规定配备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技术管理人员或配置明显不足或不 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要求 严重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 未按招标文件及现场施工需要配置足够的施工资源 环境保护工作不力,影响城市环境,造成社会不良影响 现场文明施工不符要求,与标准化文明施工有较明显差距 不关心民工生活,或民工工作、生活条件差或拖欠民工工资 对监理指令拒不接受或拒不执行,经调查发现为其授意的 无正当理由擅自离岗,或不能履行业主合同要求的现场工作天数要求 其他不良行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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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总则
1.1 为打造佛山轨道交通特色,积极践行“三化一改”的管理理念,激发施工单位各级管理人员的荣誉感、责任感,加大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的监管力度,督促施工单位不断提升现场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水平,制定本办法。

2.管理层次
2.1 为加强对各级管理人员的管理,分清责任。

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按管理层次、人员职责分工进行对应管理,视工作表现和绩效产生不良行为记录。

2.2 总监、总监代表对应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副经理、项目总工;专业监理工程师对应施工单位项目部各部门负责人;安全监理工程师对应施工单位项目部专职安全负责人及专职设备管理负责人、综合治理负责人;测量、试验工程师对应施工单位项目部测量、试验主管负责人;监理员对应施工单位项目部一般管理人员;监理信息、资料员对应施工单位项目部信息、资料员。

2.3 形成不良行为记录时,监理员须及时向专业监理工程师汇报,专业监理工程师及时向总监代表汇报,总监代表及时向总监汇报。

不良行为记录由总监签发。

2.4 形成不良行为记录时,在追究项目部管理人员的责任的同时,应考虑事件的影响程度追究其分管领导的连带责任。

3.不良行为记录的形成及认定标准
3.1 不良行为记录是监理人员在工程监理过程中通过施工现场发生的事件、存在问题以及监理指令执行情况,对施工单位相关管理人员形成不良行为记录。

3.2 对监理作出的口头或书面指令及时做出反映并进行整改的,不形成不良行为记录。

3.3 不良行为记录按性质轻重可分为一般、较大、重大三个等级。

(1)一般不良行为记录满三次按对应管理层次约谈当事人,业主代表参加。

累计六次升级为一次较大不良行为记录;
(2)较大不良行为记录满两次由总监约谈当事人和项目经理,工程部室主任参加。

累计三次升级为一次重大不良行为记录;
(3)一次重大不良行为记录建议业主约谈其上级主管领导,直至给予当事人退场处理。

3.4 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见附件一)。

3.5 施工单位在接到总监签发的不良行为记录告知单(见附件二)后三日内,有争议的可向业主申诉,由业主根据实际情况裁定。

逾期未申诉的,形成不良行为记录。

3.6 对不良行为记录在现场设立公示牌进行公示,公示牌由施工单位负责制作安装,公示内
容由监理负责更新。

公示牌样式见附件四。

4.不良行为记录的原谅制度
4.1 不良记录的原谅制度:本着“治病救人”的原则,对施工单位形成的不良记录,若其积极整改,养成良好习惯的给予原谅。

4.2 若当事人在连续30自然日内没有再发生一起不良记录的,将以前同等级记录归零。

5.附则
5.1 本办法由佛山市轨道交通发展有限公司工程管理部负责解释和补充修订。

5.2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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