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工程转让的法律问题知识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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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工程转让合同法律问题

在建工程转让合同法律问题

在建工程转让民法典律问题在建工程转让合同是一种特殊的买卖合同,它涉及到土地使用权、建筑工程所有权等一系列复杂的法律关系。

因此,合同的内容必须全面细致,以确保交易的合法性和双方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合同应当明确转让标的物的具体情况,包括工程的位置、范围、规划用途、建设进度等基本信息。

这些信息对于确定工程的价值和未来的利用方向至关重要。

合同中应当详细列明转让价格及支付方式。

价格的确定应当基于合理的市场评估,而支付方式则需考虑到资金的安全性和流动性,通常采用分期付款的方式较为合理。

第三,合同应当规定转让的时间点和交付的条件。

这包括工程进度的具体要求、必要的验收程序以及相关的手续办理等。

这些都是确保工程顺利交付的关键因素。

第四,合同还应当涉及违约责任的承担。

违约责任的条款应当明确各种可能的违约情形及其对应的法律责任,以便于在发生争议时有据可依。

第五,由于在建工程的特殊性,合同中还应当包含风险分担的条款。

这包括工程建设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以及因政策变动等原因导致的风险,双方应共同商定风险的承担方式。

第六,合同应当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例如,转让方有义务提供真实、完整的工程信息,而受让方则有义务按时支付转让款项。

第七,合同还应当包含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方式的条款。

这有助于在发生纠纷时,双方能够依据约定的法律途径解决问题。

合同应当由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并依法进行公证或备案,以确保合同的法律效力。

在建工程转让合同的制定是一个复杂的过程,需要考虑到众多法律细节。

因此,建议在签订合同前,双方应当咨询专业的法律顾问,以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同时,合同的每一项条款都应当经过双方充分的沟通和协商,以达成共识。

一个完善的在建工程转让合同,不仅能够保障交易的顺利进行,还能够在出现争议时提供法律依据。

因此,无论是转让方还是受让方,都应当对合同的内容给予足够的重视,确保合同的严谨性和可操作性。

建设工程转让法律规定(3篇)

建设工程转让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建设工程转让,是指建设工程项目的权利人将其在建设工程项目中的权利、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他人。

建设工程转让在我国法律法规中有着明确的规定,对于维护建筑市场的秩序、保障建筑工程项目的顺利进行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建设工程转让的定义、法律依据、转让条件、程序、禁止情形等方面进行阐述。

二、建设工程转让的定义建设工程转让,是指建设工程项目的权利人将其在建设工程项目中的权利、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他人。

转让可以包括建设工程项目的全部权利、义务,也可以仅转让其中一部分。

建设工程转让可以是横向转让,即转让给同一建设工程项目的其他权利人;也可以是纵向转让,即转让给建设工程项目的下游企业或个人。

三、建设工程转让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将建设工程项目的全部或者部分权利、义务转让给他人,应当依法办理转让手续,并按照转让协议履行合同义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将合同的权利、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应当取得合同相对人的同意。

”3.《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权利人将其权利转让给他人,应当依法办理转让手续。

”四、建设工程转让的条件1. 转让主体资格合法转让方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条件,能够承担相应的责任。

受让方也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条件,能够承担相应的责任。

2. 转让项目符合法律法规规定转让项目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政策要求,不得违反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3. 转让协议合法有效转让协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并经双方签字盖章。

4. 转让项目未处于争议状态转让项目未涉及法律纠纷,未受到相关部门的处罚或限制。

五、建设工程转让的程序1. 转让方与受让方协商达成一致转让方与受让方就转让项目的权利、义务、价格等事项进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

建设工程合同的转让

建设工程合同的转让

建设工程合同的转让一、前言建设工程合同的转让是指在建设工程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一方将其合同权利和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方的行为。

在我国的建设工程领域,合同转让作为一种常见的商业运作方式,对于优化资源配置、提高经济效益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合同转让也存在一定的问题和风险。

本文将从建设工程合同转让的定义、法律依据、条件、程序以及风险防范等方面进行详细探讨。

二、建设工程合同转让的定义及法律依据1. 定义建设工程合同转让是指在建设工程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一方(转让方)将其合同权利和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方(受让方)的行为。

转让方退出原合同,受让方取代转让方的地位,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并享受合同权利。

2.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协议转让合同的权利和义务。

一方转让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应当取得另一方的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转让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

”三、建设工程合同转让的条件1. 合同双方同意合同转让需要转让方和受让方双方自愿,并达成一致意见。

转让方应当向受让方充分披露合同内容、履行情况及相关风险,确保受让方能够作出明智的决定。

2. 发包方同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转让需要经过发包方的同意。

发包方同意转让后,转让方和受让方应当签署转让协议,并报发包方备案。

3. 符合合同性质和目的合同转让应符合合同的性质和目的。

建设工程合同转让不得改变合同的履行地点、方式、期限等实质性内容,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和服务标准等不受影响。

4.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合同转让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如涉及土地使用权、规划、环保等方面的规定。

四、建设工程合同转让的程序1. 转让方与受让方达成转让意向,并协商转让价格、条件等事项。

2. 转让方向受让方披露合同内容、履行情况及相关风险,确保受让方能够作出明智的决定。

建设工程转让合同法律规定

建设工程转让合同法律规定

建设工程转让合同法律规定一、定义及特征建设工程转让合同,是指承包人将其在工程建设中的权利和义务部分或全部转让给第三方的合同。

其主要特征如下:1. 合同主体的转让:合同当事人一方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或者义务全部或部分地转让给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

2. 权利和义务的概括转让:转让并不改变原合同的权利义务内容,承包人将原有的权利和义务转让给第三方。

3. 需要对方同意或通知:合同转让应当经过对方同意或者通知对方方可产生法律效力。

4. 涉及审批手续:根据法律规定,合同转让必须办理一定手续的,则须办理手续,否则转让无效。

二、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编合同编第十八章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中标人将其承包的中标项目,倒手转让给他人,使他人实际上成为该中标人项目的新的承包人的行为,属于转包行为。

转包行为属于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让行为,中标项目转包后,中标人对合同的履行不再承担责任。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规定,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合同的概括转让须经对方同意,而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时,不得转让。

除《招标投标法》禁止转包外,《合同法》规定: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三、合同转让的效力合同转让的效力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第三方取代原承包人成为合同当事人,享有原承包人的权利,承担原承包人的义务。

2. 原承包人不再参与合同的履行,但仍然承担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违约责任。

建房中的转让与债权转让

建房中的转让与债权转让

建房中的转让与债权转让在建筑项目中,转让和债权转让是常见的交易行为。

本文将就建房中的转让和债权转让进行探讨,并分析其相关法律法规。

一、土地使用权转让建房的第一步是土地使用权的获得。

根据我国的土地管理制度,土地使用权可以转让。

当一方需要建房时,有时会选择购买已经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从而节省申请土地使用权的时间和成本。

土地使用权转让需要经过相关的程序。

买卖双方需要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并在合同中明确转让的土地面积、用途、转让价格等要素。

双方还需要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的过户手续。

二、建筑工程转让在建房过程中,建筑工程转让是常见的行为。

例如,建筑商可能需要将一部分尚未完成的工程转让给其他建筑商,以分担风险或完成其他项目。

建筑工程转让需要通过合同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转让方应当提供已经完成的工程的相关文件和资料,并对工程的质量负责。

受让方需要支付相应的转让费用,并承担工程的风险和责任。

三、债权转让在建房项目中,债权转让是常见的交易方式。

例如,一方可能需要将自己在建房过程中所需付款的权利转让给他人,以减轻经济压力或获得必要的流动资金。

债权转让需要通过债权转让协议来完成。

协议中应明确转让的债权金额、转让费用、付款方式等内容。

转让方需要将相关的债权证明文件提供给受让方,以确保受让方能够合法地索取债权。

四、法律法规建房中的转让和债权转让活动受到我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范。

根据《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转让合同的内容,包括土地使用权转让、建筑工程转让和债权转让。

同时,受让方在转让合同发生争议时,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人民法院将根据合同的约定和相关的法律法规来进行判决。

总结:建房中的转让和债权转让是常见的交易行为,需要通过合同进行明确和规范。

转让方和受让方应当在合同中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并依法履行相应的手续。

同时,合同法和相关的法律法规对建房中的转让和债权转让提供了法律保护,当事人在交易发生争议时可以依法维权。

建设工程合同可以转让

建设工程合同可以转让

建设工程合同可以转让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城市建设日新月异,各类建设工程如雨后春笋般涌现。

建设工程合同作为工程建设过程中的重要法律文件,其转让问题日益引起广泛关注。

本文将从建设工程合同转让的定义、条件、程序及法律后果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建设工程合同转让的定义建设工程合同转让,是指合同当事人将其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部分或全部转让给第三方的行为。

转让分为部分转让和全部转让两种形式。

部分转让是指合同当事人将其在合同中的部分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方;全部转让是指合同当事人将其在合同中的全部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方。

二、建设工程合同转让的条件1. 合同当事人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2. 合同必须依法成立,且合同转让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3. 合同转让应当取得合同另一方的同意,并办理相应的合同变更手续。

4. 合同转让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5. 合同转让应当遵循等价有偿原则,即转让方应当获得与转让权利、义务相应的对价。

三、建设工程合同转让的程序1. 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确定转让的权利、义务及转让价格等事项。

2. 合同当事人向合同另一方提出书面转让通知,说明转让的权利、义务及转让价格等事项。

3. 合同另一方在收到转让通知后,应当在约定的期限内予以答复。

如不同意转让,应当说明理由。

4. 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后,应当签订书面转让协议,并办理相应的合同变更手续。

5. 合同转让协议生效后,转让方和受让方按照转让协议约定的权利、义务履行合同。

四、建设工程合同转让的法律后果1. 合同转让不影响合同的履行。

合同转让后,受让方应当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如不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约定,转让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 合同转让不影响合同的解除。

合同转让后,合同的解除权归受让方所有,但转让方应当协助受让方办理合同解除手续。

3. 合同转让不影响合同的变更。

合同转让后,合同的变更权归受让方所有,但转让方应当协助受让方办理合同变更手续。

在建工程转让的法律问题

在建工程转让的法律问题

在建工程转让的法律问题在建工程是指已经开始施工但尚未完工的工程,它在建成之前可以被转让给其他人或公司。

然而,在建工程转让涉及到一些法律问题,下面将会探讨这些问题。

转让的主体在建工程转让的主体是指能够转让在建工程的人或公司。

在我国,能够转让在建工程的主体分为两种:一种是拥有在建工程的所有权的人或公司;另一种是拥有在建工程的施工权的人或公司。

前者通常是开发商,后者通常是承建商。

对于前者,他们拥有在建工程的所有权,可以自由决定是否转让。

对于后者,他们拥有在建工程的施工权,但是并不一定拥有在建工程的所有权。

在这种情况下,转让需要得到所有权人的同意。

转让的要求在进行在建工程转让之前,需要满足一些要求。

首先,转让方应该保证在建工程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并且已经取得了相应的审批文件和证书。

其次,如果在建工程涉及土地使用权、房产证等不动产的转让,则需要进行相应的手续,如土地使用权变更、房产证过户等。

最后,在建工程转让前需要进行相关的评估和验收,确保在建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转让的程序在进行在建工程转让时,需要按照一定的程序进行。

首先,双方应当签订转让协议,明确转让的具体事项,如转让的标的、转让价格、转让的时间和地点等。

其次,转让方需要通知在建工程的相关单位和部门,如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质检部门等,告知他们在建工程的转让事宜,并征得他们的同意。

最后,在建工程转让完成后,需要办理相应的过户手续,并将所有的相关证书和文件移交给受让方。

转让的风险在建工程转让涉及到一些风险。

首先,如果在建工程涉及到不动产的转让,如土地使用权、房产证等,转让方需要注意合法性和有效性,否则可能会导致交易无效。

其次,在建工程转让需要得到所有权人的同意,否则也可能会导致交易无效。

最后,在建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也需要得到保证,否则转让方可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建工程转让涉及到一些法律问题,如转让的主体、转让的要求、转让的程序和转让的风险等,需要注意这些问题,才能确保交易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工程项目转让法律规定(3篇)

工程项目转让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工程项目转让,是指工程项目所有者将其拥有的工程项目全部或者部分权利、义务转让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

工程项目转让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一种常见交易方式,对于优化资源配置、提高工程项目效益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工程项目转让涉及到法律、经济、技术等多个方面,因此,必须依法进行。

本文旨在对工程项目转让的法律规定进行梳理,为相关单位和个人提供参考。

二、工程项目转让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法》是我国调整合同关系的根本法律,其中关于合同转让的规定适用于工程项目转让。

根据《合同法》第八十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应当取得合同相对方的同意。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是我国规范招标投标活动的法律,其中关于招标投标项目转让的规定适用于工程项目转让。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转让行为无效。

”3.《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法》是我国规范建筑活动的法律,其中关于建筑工程转让的规定适用于工程项目转让。

根据《建筑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应当依法订立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建筑工程的承包单位不得将承包的建筑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

”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是我国规范房地产市场的法律,其中关于房地产转让的规定适用于工程项目转让。

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房地产转让应当依法办理权属登记,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

”三、工程项目转让的法律程序1.合同签订工程项目转让的当事人应当依法签订转让合同,明确转让的权利、义务、期限、价格等事项。

合同应当符合《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合同备案工程项目转让合同签订后,当事人应当向相关主管部门备案。

备案材料包括转让合同、项目批准文件、土地使用权证等。

3.权属变更登记工程项目转让后,当事人应当依法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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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工程转让的法律问题当前我国的房地产行业中,部分房地产企业因政策环境收紧或自身资金短缺等原因导致项目开发陷入困境,希望将名下处于在建工程阶段的项目转让;同时,也有资金较为充裕的企业希望进入这一市场,但受限于土地供应量及新房地产开发项目审批难度增加等原因,纷纷把目标转向出让的在建工程项目。

此外,基于集团公司战略调整、内部资产重组等考虑,在关联企业之间进行的在建工程转让也较为频繁地发生。

因此,在建工程转让市场普遍处于一个相对活跃期。

实践中,在建工程的转让主要有在建工程整体资产转让(下称“资产转让”)和专门为开发建设该工程而设立的项目公司股权转让(下称“股权转让”)两种模式。

资产转让是指,权利人其拥有的尚未开发完成的在建工程项目,包括土地使用权、在建工程及其相关附属设施等,整体转让给受让方,并收取转让价款的转让模式。

股权转让是指,权利人通过向受让方转让项目公司股权,达到在建工程项目转让的目的。

本文拟从转让条件、转让程序、转让成本与转让风险四个角度,对上述两种模式进行比较分析,希望能在一定程度上厘清两者利弊,供相关企业和专业人士参考。

一、关于转让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下称“《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二)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根据上述规定,并结合该条款关于禁止转让情形的规定,通过资产转让方式转让在建工程项目,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土地出让金全部交付按照相关规定,交付全部土地出让金后才能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但事实上,某些地方政府经常采取一些变通做法,在未支付全额土地出让金之前也可能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对此,受让方应当审慎审查土地使用金的缴纳单据,或由相应房管部门出具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证明。

2、已投资开发条件《房地产管理法》中房屋建设工程必须已经投资开发并且须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的规定,是为了避免开发商为获取土地溢价利益进行倒卖而非真正进行房地产开发而设置的限制性条件。

3、不属于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情形,不属于依法回收土地使用权,且房地产权属清晰、权属证明依法登记。

而通过股权转让方式进行在建工程转让,则上述限制性条件将均不适用。

换言之,除非项目公司在土地出让时,就其股权变动的限制与地方政府有过明确约定,项目公司股东可以在任何阶段将将在建工程以股权转让的方式转让出去,二不受上述各项要求的限制。

有人认为这种做法或有规避法律之嫌。

对此,笔者认为,股权转让是由项目公司股东与受让方之间进行,其依据的是《公司法》中对股东有权在合法前提下转让其股权的相关规定,股权转让后土地使用权权利主体并未发生变更,不涉及上述《房地产管理法》中物权层面对土地使用权流转的限制。

因此,在建工程开发投资总额不能满足资产转让的要求时,可以考虑通过股权转让的方式进行操作。

根据上述比较可见,股权转让模式较之资产转让,条件更为宽松。

二、关于转让程序综合现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资产转让方式转让在建工程,应履行以下程序:1、对双方已确定的各项转让内容进行逐一清点、核查,或由专业评估机构对目标资产进行评估后确定转让价格,并在此基础上签订书面转让合同;2、在相应行政机关办理相关过户登记。

因项目公司主要资产转让减少注册资本的,还须通知债权人并在报纸上公告,项目公司在履行完毕相应债权债务关系后办理相应的注销手续;3、转受让双方应当自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办理完毕之日起30日内,持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合同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手续;4、在建工程相关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等部分或全部建设手续的更名审批程序;5、已签订的设计、施工、监理、银行抵押贷款、商品房预售等在建工程相关合同、协议的权利义务移转程序等。

通过股权转让方式转让在建工程的,只需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并按规定办理股权转让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外商投资企业还应办理相应股权变更审批手续)即可完成转让。

由于对外的土地使用权主体和项目主体并未发生改变,因此无需进行土地使用权或资产转让所必须的相关权属变更登记程序。

综上,通过资产转让方式转让在建工程,涉及的内容相对更多、程序更为复杂,且政府主管部门审批等不可控的因素更大;相比之下,股权转让程序更为简易、快速。

三、关于转让成本在建工程转让成本包括各种应缴税金、评估审计费用、各种变更登记费用、中介机构费用等,其中税金为成本的主要部分。

转让涉及的税种包括: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契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印花税等。

在资产转让模式中,出让方应当缴纳的税款主要包括:营业税(按营业额的5%计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按营业税额的7%计征)、教育费附加(按营业税额的3% 计征)、企业所得税(按所得额的25%计征)、土地增值税、印花税(按合同记载金额的万分之五计征)等。

受让方应当缴纳的税款主要包括:印花税(按合同记载金额的万分之五计征)、契税(按出让价格的3%~5%计征),同时还有相关变更登记的手续费用。

实践中,在建工程转让涉及税款金额最大的往往是土地增值税。

该税种以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减除法定扣除项目金额后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并按照四级超率累进税率进行征收。

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税额为增值额的3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100%,为增值额的40%-扣除项目金额×5%;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200%,为增值额×50%-扣除项目金额×15%;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为增值额×60%-扣除项目金额×35%(5%、15%、35%为速算扣除系数)。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自2003年1月1日起,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即通过股权转让方式出让方可以免缴营业税,也包括以营业税为计税依据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同时,因为股权转让没有涉及房地产过户,与房地产转让税收无关,不但可以避免出让方缴纳土地增值税,还可以使受让方避免缴纳契税。

因此,从单纯从税种上考虑,股权转让模式较之比资产转让,转受让双方需要承担的税额较小。

此外,应当注意到,当有关房地产开放项目进入销售阶段时,之前转让评估的价值增值即成为税收意义上的企业所得,即需要为此缴纳土地增值税和所得税。

因此,通过股权转让取得项目公司股权的受让方,最终将为该土地使用权及房屋增值承担相应的纳税义务,这应当在设计交易模式时予以考虑。

四、关于转让风险(一)资产转让模式中,主要应考虑房地产项目本身可能存在的下列风险:1、土地使用权是否存在瑕疵假如土地使用权已经设定担保、或存在租赁权、地役权等权利,应当注意相关风险并在交易中予以适当处理。

因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下称“《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的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

土地使用权人为多人共有,但未得到规定的共有人同意时,该土地使用权转让存在法律瑕疵。

《物权法》第一百零五条和九十七条规定,处分土地使用权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

土地使用权被收回的法律风险,按照《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1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0%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2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其他土地使用权相关风险,还包括土地使用权是否存在被采取查封保全措施等司法限制情形等。

2、已存在合同的处理有些在建工程已进入实质性施工建设阶段,必然受出让方与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勘测单位等签订的各类合同的约束。

资产转让即意味着合同主体的变更,应当注意已签订的各类合同是否可继续履行,是否存在一方不愿继续履行合同等风险和后果。

3、相关手续的办理风险、所需时间的不确定性在资产转让中,应对在建工程项目进行充分尽职调查,在资产转让合同中对上述问题的处理方式、费用负担等事项作出详尽约定。

(二)比较而言,股权转让模式中的风险更为复杂难辨,除了资产转让中同意涉及的项目本身存在的风险外,还可能存在项目公司重大债权债务等股权转让模式下特有的其他风险。

1、股权瑕疵的风险如项目公司设立及经营中存在出资不实、抽逃资金等情形,或出让方已经将出让股权设定质押,都将造成待转让的股权存在瑕疵。

若受让方在转让过程中未发现上述问题,将可能承担相应风险。

2、项目公司的债务风险股权转让后,受让方必须以其出资额对项目公司债权债务承担责任。

当项目公司存在受让方原先不知晓的债务时(包括未披露的对外担保、潜在的合同违约、潜在的未支付款项等),即使转让合同中明确约定受让方对目标企业被收购前形成的债务不承担责任,但由于这种协议条款不能对抗善意的第三人,收购方只能在对外承担债务责任后,再向项目公司原股东进行追偿。

3、项目公司经营合法性风险由于股权转让方式并未变更项目公司主体,如项目公司在股权转让之前存在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例如:偷税漏税、无证施工等),并在完成转让后被查处的,将造成对项目公司的不利,也即是对受让方享有的股东权益的贬损。

综上所述,在建工程转让采用何种方式不是表面上的模式的选择,而应立足于具体项目,在充分调查及谈判协商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各种因素作出最适当的选择。

此外,在作出选择之后,还应在相关协议文件中针对各种具体问题分别采取措施,作出详尽约定和安排。

如此,才能选择相对而言程序简便、成本低、风险小的模式进行操作,安全有效地完成在建工程的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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