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铭暄《刑法学》(第5版)章节题库(上编 刑法总论 第六章 犯罪客观方面)【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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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A标准答案

《刑法学》A标准答案

一、填空题(20分,每空1分)1、罪刑法定原则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2、从旧兼从轻原则3、犯罪主体犯罪客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观方面4、犯罪审判5、行凶杀人绑架6、6个月15年20年7、5年8、5年1年9、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

二、名词解释(24分、每题4分)1、犯罪构成:就是依照我国刑法的规定,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主观和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

2、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或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而未完成犯罪的一种犯罪停止形态。

3、牵连犯:是指以实施某一犯罪为目的,其方法行为或结果行为又触犯其他罪名的犯罪形态。

4、一般缓刑:是指人民法院对于被判处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暂缓执行原判刑罚,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规定一定的考验期,暂缓其刑罚的执行,如果被判缓刑的犯罪分子在考验期内没有发生法律规定应当撤消缓刑的事由,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的制度。

5、假释: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以后,因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因而附条件地将其提前释放的一种刑罚制度。

6、减刑:是指对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其在刑罚执行期间的悔改或者立功表现,而适当减轻其原判刑罚的制度。

三、简答题(36分,每题6分)1、简述我国刑法对刑事责任年龄的划分答:我国刑法把刑事责任年龄划分为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和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三个年龄阶段。

(1)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不满14周岁,是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的阶段。

(2)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是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的阶段。

(3)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已满16周岁的人是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的阶段。

2、简述犯罪集团的含义和特征答:犯罪集团是指各共同犯罪人之间建立起组织形式的共同犯罪。

刑法学(第五版)各章选择判断题

刑法学(第五版)各章选择判断题

刑法习题第一章刑法概说一、单选题1.附属刑法是指 (C )A.附带规定于单行刑法的罪行规定B.附带规定于非刑事法律中的违法规定c.附带规定于非刑事法律中的罪行规范 D.刑法典的附则2.刑法的任务可以概括为 (D )A.禁止侵犯法益的犯罪行为B.惩罚侵犯法益的犯罪行为C.宣示对犯罪的惩罚起到威慑作用D.保护法益3.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C)A.刑法的法益保护机能主要依赖限制刑法的适用而实现B.刑法的自由保障机能主要依靠刑法的宣誓与适用来实现c.刑法的自由保障机能主要依赖限制刑法的适用而实现D.刑法的机能包括法益保护机能和自由保障机能两个机能4.刑法解释的方法分为 (D)A.扩大解释和缩小解释B.体系解释和历史解释c.文理解释和体系解释 D.文理解释和论理解释5.狭义刑法是指 (B)A.治安处罚条例B.刑法典C.研究犯罪和刑罚的科学D.研究刑法的科学6.刑法与其他部门法相比,除了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具有广泛性以外,还具有 (B )A.强制性B.处罚方法的严厉性C.处罚手段的强制性D.阶级性二、多选题1.刑法的分类包括 (ACDE)A.普通刑法与特别刑法B.一般刑法与特别刑法c.形式刑法与实质刑法 D.国内刑法与国际刑法 E.广义刑法与狭义刑法2.刑法保护的法益有 (ABCDE )A.有关人身的法益B.有关经济的法益C.有关财产的法益D.有关婚姻家庭的法益E.有关社会秩序的法益3.我国现行刑法典的组成包括 (ADE)A.总则B.犯罪C.刑罚D.附则E.分则4.下列哪些机关对刑法作出的解释具有法律效力? (ADE )A.全国人大常委会B.中国法学会c.司法部 D.最高人民法院 E.最高人民检察院5.下列属于论理解释的是 (ABCD)A.当然解释B.反对解释C.补正解释D.比较解释E.文理解释6.根据《刑法》第2条的规定,刑法的任务可概括为 (ABCDE )A.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B.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C.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D.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E.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三、判断题1.新中国第一部刑法典自1979年7月1日起实施。

高铭暄《刑法学》(第5版)章节题库(上编 刑法总论 第一章 刑法概说)【圣才出品】

高铭暄《刑法学》(第5版)章节题库(上编 刑法总论   第一章 刑法概说)【圣才出品】

第一章刑法概说一、概念题1.刑法(人大2007年研)答:刑法是指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是掌握政权的统治阶级为了维护本阶级政治上的统治和经济上的利益,根据其阶级意志,规定哪些行为是犯罪并应当负刑事责任,给予犯罪人何种刑事处罚的法律。

刑法有广义刑法与狭义刑法之分。

广义刑法是指一切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包括刑法典、单行刑法以及非刑事法律中的刑事责任条款。

狭义刑法是指刑法典。

2.单行刑法(中山大学2013年研)答:单行刑法是指国家立法机关对刑法规定进行部分补充、修改或废除部分刑法规定的单行规范性法律文件。

1979年旧刑法实施之后、1997年新刑法实施之前,立法机关一共颁布过二十四个单行刑法。

新刑法实施之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又通过了一个单行刑法,即《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

3.论理解释(中国人民大学2015年研;江西师范大学2014年研;中山大学2011年研)答:论理解释是指按照立法精神,联系有关情况,从逻辑上所作的解释。

论理解释又分为当然解释、扩张解释和限制解释。

当然解释是指刑法规定虽未明示某一事项,但依规范目的、事物属性和形式逻辑,将该事项当然包含在该规范适用范围之内的解释。

扩张解释是根据立法原意,对刑法条文作超过字面意思的解释。

限制解释是根据立法原意,对刑法条文作狭于字面意思的解释。

4.当然解释答:当然解释是指刑法规定虽未明示某一事项,但依规范目的、事物属性和形式逻辑,将该事项当然包含在该规范适用范围之内的解释。

如刑法典第五十条第一款前段规定,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2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

据此,没有满2年的不得减为无期徒刑。

二、简答题1.简述刑法学及其研究对象。

答:(1)刑法学概念刑法学是研究刑法及其所规定的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科学。

它属于部门法学的范畴,是部门法学中最重要的学科之一。

(2)刑法学的研究对象刑法学的研究对象应是刑法及其所规定的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

刑法学 各章练习题

刑法学      各章练习题

刑法学(练习题)第一编刑法总论第一章刑法概说一、名词解释刑法罪刑法定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刑法空间效力刑法溯及力二、选择题1.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有。

A.罪刑法定原则 B.罪责刑相适应原则C.惩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D.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2.“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体现的是。

A.罪刑法定原则 B.罪责刑相适应原则C.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 D.罪责自负原则3.我国刑法解决刑法空间效力(即刑事管辖权范围)的原则是。

A.属地原则B.属地原则为主,属人原则为辅C.属地原则为主,兼采属人原则、保护原则D.属地原则为主,兼采属人原则、保护原则、普遍原则4.根据属地管辖权原则,所谓在中国领域内犯罪,是指。

A.犯罪的行为和结果均发生在中国领域内B.犯罪的行为人和受害人均在中国领域内有居所C.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国领域内D.犯罪的行为人或者受害人有一方在中国领域内有居所5.下列人员中,在中国领域外犯我国刑法规定之罪的,不论刑法规定的该罪的最高刑是否为三年有期徒刑,均受我国刑法管辖。

A.国家公务员B.司法人员C.武装警察部队官兵D.现役军人6.世界各国关于解决刑法溯及力问题的主要原则有。

A.从旧原则B.从新原则C.从新兼从轻原则D.从旧兼从轻原则7.我国刑法解决溯及力问题的原则是。

A.从旧原则B.从新原则C.从新兼从轻原则D.从旧兼从轻原则8.下列情况中,我国刑法有溯及力的是。

A.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而刑法认为是犯罪B.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而刑法不认为是犯罪C.当时的法律和刑法均认为是犯罪但当时的法律处刑比刑法轻D.当时的法律和刑法均认为是犯罪但刑法处刑比当时的法律轻三、填空题1.刑法具有和两个显著的特点。

2.我国刑法的任务就是运用打击犯罪,保护国家和人民。

3.按照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法律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4.按照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的要求,对任何人犯罪,在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的特权。

高铭暄《刑法学》(第5版)章节题库(下编 刑法各论 第二十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圣才出品】

高铭暄《刑法学》(第5版)章节题库(下编 刑法各论   第二十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圣才出品】

第二十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一、概念题1.危害公共安全罪答: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或者过失地实施危及不特定或多数人的生命、健康、重大公私财产以及公共生产、生活安全的行为。

危害公共安全罪可以分为:用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破坏公共设备、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实施恐怖活动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违反枪支、弹药、爆炸物及核材料管理的犯罪,重大安全事故的犯罪五种。

危害公共安全罪严重破坏社会治安秩序,危害和威胁着公民的生命、健康和财产的安全,是社会危害性和危险性较大的一类犯罪。

2.投放危险物质罪(武大2006年研)答:投放危险物质罪,是指故意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该罪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客观方面表现为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主体为一般主体,主观方面是故意。

二、简答题1.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犯罪构成。

(南师大2010年研)相关试题: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概念题,南开大学2011年研)答: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使用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危险性相当的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其犯罪构成包括:(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或者多数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其他危险方法”是指使用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的危险性相当的危险方法,如私设电网、驾车冲撞人群、使用放射性物质、服用致幻药品(毒品、精神药品)驾驶车船、扩散致病微生物等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只要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即可以构成本罪。

由于实践中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形式、手段很多,刑法不可能也无必要将所有的犯罪形式、手段都列举出来,因而以“其他危险方法”作概括性的规定。

(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是指具有一般犯罪主体所要求的法定构成要件的自然人,即我国刑法分则条文要求行为人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即可符合犯罪主体条件的那些犯罪的主体。

高铭暄《刑法学》(第6版)配套题库-犯罪客体【圣才出品】

高铭暄《刑法学》(第6版)配套题库-犯罪客体【圣才出品】

第五章犯罪客体一、概念题1.犯罪客体(武大2008年研;南开大学2006年研;西北政法2006年研;人大2005年研;上海大学2005年研)答: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的、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是构成犯罪的必备要件之一。

行为之所以构成犯罪,首先就在于侵犯了一定的社会关系,而且侵犯的社会关系越重要,其对社会的危害性就越大。

刑法理论将犯罪客体划分为三类或三个层次:一般客体、同类客体、直接客体。

三类客体是三个不同的层次,它们之间是一般与特殊、共性与个性、抽象与具体、整体与部分的关系。

同类客体是在直接客体基础上的分类和概括,而一般客体又是对一切犯罪客体的抽象和概括。

2.犯罪对象(武大2011年研;华侨大学2011年研;人大2006年研)答:犯罪对象,是指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犯罪行为所作用的客观存在的具体人或者具体物。

犯罪对象具有客观实在性和可知性的特征。

犯罪对象的基本含义是:①犯罪对象是具体的人或物;②犯罪对象是犯罪行为直接作用的人或物;③犯罪对象是刑法规定的人或物。

3.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中山大学2009年研)答: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的、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

犯罪对象是指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犯罪行为所作用的客观存在的具体人或者具体物。

二者的联系和区别主要表现在:(1)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联系①作为犯罪对象的具体物是具体社会关系的物质表现,作为犯罪对象的具体人是具体社会关系的主体或参加者;②犯罪分子的行为作用于犯罪对象,就是通过犯罪对象即具体物或者具体人来侵害一定的社会关系。

(2)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区别①犯罪客体决定犯罪性质,犯罪对象则未必;②犯罪客体是任何犯罪的必要构成要件,而犯罪对象则仅仅是某些犯罪的必要构成要件;③任何犯罪都会使犯罪客体受到危害,而犯罪对象则不一定受到损害;④犯罪客体是犯罪分类的基础,犯罪对象则不是。

二、简答题1.犯罪对象与犯罪客体的联系和区别。

(中财2013年研)相关试题:(1)简述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联系、区别。

高铭暄《刑法学》(第5版)章节题库(上编 刑法总论 第三章 刑法的效力范围)【圣才出品】

高铭暄《刑法学》(第5版)章节题库(上编 刑法总论   第三章 刑法的效力范围)【圣才出品】

第三章刑法的效力范围一、概念题1.刑法的溯及力(河北大学2014年研;南师大2009年研;西北政法2007年研;上交2006年研;上海大学2005年研)答:溯及力又称溯及既往的效力是指刑法生效后,对它生效前未经审判或者判决未确定的行为是否具有追溯的效力,如果具有适用效力,则是有溯及力;否则就是没有溯及力。

各国关于溯及力的规定,概括起来有四个原则:①从旧原则,即一概适用行为时的法律。

②从新原则,即一概适用裁判时的法律。

③从新兼从轻原则,即原则上适用裁判时的新法,但旧法对行为人有利时适用旧法。

④从旧兼从轻原则,即原则上适用行为时的旧法,但新法对行为人有利时适用新法。

2.从旧兼从轻原则(武大2013年研;东财2010年研)答:从旧兼从轻原则是指新法原则上不溯及既往,但新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对行为人的处罚较轻时,则从新法。

目前世界上多数国家采取从旧原则,法没有溯及力。

在法律规定有溯及力的国家,通常采用从旧兼从轻原则。

我国现阶段主要也采取从旧兼从轻原则,在特殊情况下也可溯及既往。

按照立法法的规定,我国法的溯及力的现行制度为:“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

”3.刑法时间效力与刑法追诉时效(华南理工2011年研)相关试题:刑法的时间效力(武大2007年研)答:刑法的时间效力,是指刑法的生效时间、失效时间以及对刑法生效前所发生的行为是否具有溯及力的问题。

刑法的追诉时效,是指刑法规定的、对犯罪人追究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

刑法的时间效力关注的是刑法本身是否有效的问题,而刑法追诉时效关注的是犯罪是否应当追诉的问题,二者具有不同的意义。

二、简答题1.简述我国刑法的空间效力范围。

(华南理工2007、2010年研)相关试题:简述我国刑法的属地管辖权、属人管辖权、普遍管辖权。

(华南理工大学2014年研)答:刑法的空间效力,是指刑法对地和对人的效力,也就是要解决刑事管辖权的范围问题。

刑法学练习习题库(总论)

刑法学练习习题库(总论)

《刑法学》练习习题库上编刑法总论第一章刑法概说一、选择题:1.有权对刑法进行司法解释的是(D)。

A.各级人民法院B.各级人民检察院C.各级司法行政机关D.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刑法》第65条第1款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处。

”这一刑法条文中的“但书”所表述的情况是(A)。

A.前段的例外B.前段的递进C.对前段的补充D.对前段的限制3.关于罪刑法定原则及其内容,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C)A.禁止类推解释与扩大解释,但不禁止有利于被告人的类推解释B.禁止司法机关进行类推解释,但不禁止立法机关进行类推解释C.禁止适用不利于行为人的事后法,但不禁止适用有利于行为人的事后法D.要求刑法规范的明确性,排斥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4. 我国刑法典的生效时间(C)。

A.从刑法批准之日起施行B.从刑法通过之日起施行C.公布一段时间后再施行D.从刑法批准公布之日起施行5.论理解释包括(ACD)。

A.当然解释B.学理解释C.扩张解释D.限制解释6 6.广义上的刑法包括(ABC)。

A.刑法典B.单行刑事法律C.附属刑法规范D.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判例7.我国《刑法》第6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这里所说的法律有特别规定主要是指(ABCD)。

A.对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的特别规定B.对民族自治地方适用刑法的特别规定C.刑法典施行以后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特别刑法的规定D.香港与澳门特别行政基本法的特别规定二、填空题1.刑法是关于、和的法律。

答案:犯罪、刑事责任、刑罚2.刑法的功能是、、。

答案:规制功能、保护功能、保障功能3.广义的刑法不仅包括刑法典,还包括和。

答案:单行刑法、附属刑法4.我国修订后的《刑法》于年月日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年月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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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犯罪客观方面
一、概念题
1.犯罪的客观方面
答:犯罪的客观方面是指刑法所规定的、说明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损害的客观外在事实特征。

其特征包括:①犯罪客观方面因为刑法所规定而具有法定性。

②犯罪客观方面以客观事实特征为内容。

③犯罪客观方面是说明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有所侵犯的客观事实特征。

④犯罪客观方面是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核心因素。

2.不作为(西北政法2005年研;上海交大2005年研)
答:不作为是指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行为的特定法律义务,能够履行而不履行的危害行为。

成立不作为,在客观方面应当具备以下三个条件:①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作为的特定法律义务,这是构成不作为的前提条件。

②行为人有能力履行特定法律义务,这是不作为成立的重要条件。

③行为人没有履行作为的特定法律义务,这是不作为成立的关键条件。

3.危害结果(上交2009年研)
答:危害结果是指犯罪行为发生后所导致的事实性的客观损害以及主观的社会危害。

危害结果的特征包括:①危害结果是由刑法规定的。

②行为的危害结果是直接客体遭受损害的事实。

③危害结果是由实行行为所造成的。

二、简答题
1.简述刑法上的不作为与不作为犯罪。

(北化工2007年研)
相关试题:
(1)不作为犯罪的成立要件。

(武大2013年研)
(2)不作为犯的类型构成。

(南师大2010年研)
(3)简述不作为犯罪义务的来源。

(中南财大2009年研;北理2008年研;西北政法2007年研)
答:(1)不作为
不作为是指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行为的特定法律义务,能够履行而不履行的危害行为。

①成立不作为,在客观方面应当具备的条件
a.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作为的特定法律义务;
b.行为人有能力履行特定法律义务;
c.行为人没有履行作为的特定法律义务。

②不作为的表现形式
不作为通常表现为身体的静止即不为一定行为,这在刑法理论上称为不作为的行为性问题。

不作为在表现形式上通常表现为身体的静止、消极,但这并不是绝对的。

在某些不作为犯罪中,行为人往往具有积极的身体活动。

③不作为的义务来源
a.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
b.职务或业务上要求的义务;
c.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
d.先行行为引起的义务。

(2)不作为犯罪
不作为与不作为犯罪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前者是指危害行为的一种基本表现形式,后者是指
由这种行为形式实施的犯罪。

在我国刑法中,由不作为的行为形式实现的犯罪有两种类型:①刑法规定只能由不作为的形式实现的犯罪,这种情形称为纯正(真正)不作为犯,如我国刑法规定的遗弃罪即属此类。

②既可以由作为实现,也可以由不作为实现,行为人实际上以不作为形式实现的犯罪,这种情形称为不纯正(非真正)不作为犯,如以不作为形式实现的故意杀人罪即属此类。

某一个犯罪是作为犯罪或不作为犯罪,均是就已经实现的、现实的(已然的)犯罪而言的,即行为人实际上以作为形式实现的犯罪称为作为犯罪;实际上以不作为形式实现的犯罪称为不作为犯罪。

2.简述危害结果的定义及特征。

答:(1)危害结果的定义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和有关的刑法原理,刑法意义上的危害结果,可以有广义与狭义之分。

①广义的危害结果,是指由行为人的危害行为所引起的一切对社会的损害事实,它包括危害行为的直接结果和间接结果、属于犯罪构成要件的结果和不属于犯罪构成要件的结果。

②狭义的危害结果,是指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结果,通常也就是对直接客体所造成的损害事实。

狭义的危害结果是定罪的主要根据之一。

(2)危害结果的特征
①危害结果的客观性。

刑法中的危害结果相对于哲学范畴的结果,属于特殊结果,但它必然具有结果的一切特征,因而危害结果也只能是一种事实,一种客观存在的现实。

②危害结果的因果性。

并非一切客观存在的事实都可以成为危害结果,只有危害行为引起的事实,才可以成为危害结果。

③危害结果的侵害性。

危害结果由危害行为引起,作为一种事实,它表明刑法所保护的社会
关系即犯罪客体受到侵害。

任何一种危害结果,都必然是危害行为对社会造成的一定的损害。

④危害结果的多样性。

危害结果作为危害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侵害的一种事实,必然具有多样性。

这是因为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危害行为、行为对象、手段等等,均具有多样性的特征。

3.简述危害结果的一般类型。

(上交2007年研)
答:广义的危害结果,是指由行为人的危害行为所引起的一切对社会的损害事实,它包括危害行为的直接结果和间接结果,属于犯罪构成要件的结果和不属于犯罪构成要件的结果。

狭义的危害结果,是指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结果,通常也就是对直接客体所造成的损害事实,是定罪的主要根据之一。

危害结果的一般类型包括:
(1)以危害结果是否是犯罪构成要件为标准,可分为构成结果与非构成结果
①构成结果,是指属于犯罪构成要件的危害结果。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过失犯罪均以发生特定的危害结果为构成要件;间接故意犯罪的成立也要求发生特定的危害结果。

②非构成结果,是指不属于构成要件的危害结果。

非构成结果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况:a.存在于未遂犯或中止犯的中间结果;
b.存在于某些结果加重犯中的、超出基本构成的构成结果之外的加重结果;
c.可以存在于任何性质、任何形态中的随意结果。

(2)以危害结果的现象形态为标准,可分为物质性结果与非物质性结果
①物质性结果,是指现象形态表现为物质性变化的危害结果。

一般是有形的、可测量的。

②非物质性结果,是指现象形态表现为非物质性变化的危害结果。

往往是无形的、不可测量的。

(3)以危害结果距离危害行为的远近或危害结果与危害行为的联系形式为标准,可分为直
接结果与间接结果
①直接结果,是指由危害行为直接造成的侵害事实,它与危害行为之间不存在独立的另一现象作为中介。

直接结果有助于正确定罪量刑。

②间接结果,是指由危害行为间接造成的侵害事实,它与危害行为之间存在着独立的另一现象作为联系的中介。

间接结果往往对量刑有一定的影响。

4.甲以杀人的故意向乙开枪,乙中弹受伤(伤情不足以致死)而入院抢救,适有丙放火,致使乙被烧死。

说明必然因果关系与偶然因果关系对该案件因果关系的理解。

(武大2006年研)
相关试题:简述刑法中的因果关系。

(四川师范大学2014年研)
答:(1)必然因果关系与偶然因果关系的概念
偶然因果关系,是指某种行为本身不包含产生某种危害结果的必然性(内在根据),但是在其发展过程中,偶然又有其他原因加入其中,即偶然地同另一原因的展开过程相交错,由后来介入的这一原因合乎规律地引起了这种危害结果。

这种情况下,先行行为与最终之危害结果之间的偶然联系,即称为偶然因果关系。

偶然因果关系通常对量刑具有一定的意义,有时对定罪与否也有一定的影响。

必然因果关系,是指某种行为本身包含产生某种危害结果的必然性,在实施了该行为后,合乎规律的发生了该种危害结果的因果联系。

这是因果关系中的常态。

(2)案例分析
本案中,甲虽以杀人的目的故意向乙开枪,但乙中弹后的伤情不足以致死,因此,甲的开枪杀人行为与乙的死亡结果并不具有必然的联系,属于偶然因果关系。

即甲应对乙承担故意杀人未遂的责任,在量刑时可考虑从轻处罚。

而乙受伤之后入院抢救,由于丙的放火行为而被
烧死,即丙偶然介入的放火行为导致了乙的死亡结果发生,丙的行为与乙的死亡结果具有直接因果关系。

丙的放火行为致乙死亡,这要综合评价丙放火行为的性质后再作出其行为定性。

5.如何理解犯罪的时间、地点、方法对定罪量刑的作用?
答:(1)犯罪的时间、地点、方法的概念
构成要件的时间,是指刑法规定的某些犯罪构成必须具备的特定时间;构成要件的地点,是指刑法规定的某些犯罪构成必须具备的特定场所;构成要件的方法,是指刑法规定的某些犯罪构成必须具备的实施危害行为的特定方式。

(2)犯罪的时间、地点、方法对定罪的作用
在法律把特定的时间、地点和方法明文规定为某些犯罪构成必备的要件时,构成要件的时间、地点、方法对于某些行为是否构成该种犯罪具有决定性作用。

例如,《刑法》第三百四十条和第三百四十一条的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和非法狩猎罪,把“禁渔期”、“禁猎期”、“禁渔区”、“禁猎区”、“禁用的工具、方法”等,规定为构成这些犯罪的必备要件,因而实施的行为是否具备这些因素,便成为区分罪与非罪的重要条件。

(3)犯罪的时间、地点、方法对量刑的作用
应当指出,虽然对大多数犯罪来说,犯罪的时间、地点、方法等并非犯罪构成要件,但是往往影响到犯罪行为本身社会危害程度的大小,因而对于正确量刑具有重要意义。

例如故意杀人罪中,时间、地点、方法等因素并不影响犯罪的成立,但是,战时、社会治安状况不好时期与正常时期相比,公共场合与偏僻地方相比,以残酷方法杀害与采用一刀杀死、一枪打死的方法相比,前者的社会危害性显然大于后者,因而刑罚的轻重程度应受一定的影响。

此外,在刑法条文中,有的犯罪是直接而明确地把特定的方法、地点作为加重刑罚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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