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固废危废转移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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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环保厅关于规范固体废物转移管理工作的通知-苏环控[2008]72号

江苏省环保厅关于规范固体废物转移管理工作的通知-苏环控[2008]72号

江苏省环保厅关于规范固体废物转移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环保厅关于规范固体废物转移管理工作的通知(苏环控〔2008〕72号)各市、县环保局:为了防止固体废物转移过程的环境污染,规范固体废物转移的行政审批,根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现就固体废物转移审批及相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转移危险废物出省的,由移出单位向所在地县(市)环保局提出申请,所在地县(市)环保局向我厅申请移出许可,并附《江苏省固体(危险)废物跨省市转移实施方案》,同时报省辖市环保局备案。

需通过汽车陆路运输具有急性毒性危险废物的,其转移经批准后,移出地省辖市环保局应当及时通知危险废物运输沿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省级环保局和本省内沿途各市环保局。

二、转移一般固体废物出省处置或者贮存的,参照上条规定执行,但免予提交接受单位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和运输单位的危险货物运输资质证明。

三、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跨省辖市转移危险废物的,按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九条办理,我厅不再审批。

各级市、县(市)环保局应当加强对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及转移过程的监督管理,危险废物转移过程必须严格执行转移联单制度,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

四、在省辖市行政区域内转移危险废物的申请和审批程序,由各省辖市环保局规定。

五、各市、县(市)环保局应当建立和健全危险废物转移情况档案,省辖市环保局汇总本辖区内跨省和省辖市转移情况后,填写《危险废物跨省市转移情况统计表》,于每年1月30日和7月30日前将纸质和电子文档报我厅并抄送省固废管理中心。

联系人:龚明,邮箱:***********************,电话:************。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固体(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的通知-鄂环发[2011]11号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固体(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的通知-鄂环发[2011]11号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固体(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固体(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的通知(鄂环发[2011]11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环保局:为了加强我省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和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危险废物转移活动的监督管理,防止固体(危险)废物在转移过程中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湖北省固体(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三月十六日湖北省固体(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危险废物转移活动的监督管理,控制环境风险,防止固体(危险)废物在转移过程中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范围内从事危险废物转移活动和跨省转移工业固体废物(含危险废物)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湖北省环境保护厅(以下简称省环境保护厅)对全省的危险废物转移活动以及跨省转移工业固体废物(含危险废物)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湖北省固体废物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省固管中心)受省环境保护厅委托负责全省危险废物转移和跨省转移工业固体废物(含危险废物)活动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省内跨地(市)及辖区内危险废物转移的审批;负责跨省(市)危险废物转移申请资料的初审,并向省环境保护厅提出处理建议;负责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的管理和危险废物转移过程中的监督检查。

江苏省危险废物转移和交接管理办法

江苏省危险废物转移和交接管理办法

江苏省危险废物转移和交接管理办法引言
一、法律依据
《环境保护法》
《危险废物管理条例》
《江苏省危险废物管理条例》
二、管理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江苏省境内的危险废物转移和交接活动。

危险废物包括但不限于化学品废物、医疗废物、放射性废物等。

三、主要内容
3.1 危险废物转移和交接的主体责任
产生单位负责合理储存、分类、包装和标识废物,并提供准确的转移交接信息;
运输单位负责妥善运输,并提供完整的运输记录;
接收单位负责安全接收、处理和处置废物,并提供处理处置证明。

3.2 危险废物转移和交接的程序要求
产生单位应根据废物性质、数量和特点,选择合适的运输方式,并与运输单位进行协商和约定;
运输单位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准确的废物转移和交接记录,并确保废物在运输过程中不泄漏、不散落;
接收单位应按照规定,合理安排废物的处理和处置,并记录和报告相关信息。

3.3 监督执法和惩处措施
江苏省环境保护部门将对危险废物转移和交接进行监督和执法,对违反相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给予处罚。

四、附则
本办法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订和完善,并适时公布通知。

结束语
江苏省危险废物转移和交接管理办法的制定和执行,有助于促进废物管理的规范化和高效化,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推动可持续发展。

相关各方应积极配合,共同切实落实相关管理要求,共同构建环境友好型社会。

危险废物转移管制制度范本

危险废物转移管制制度范本

危险废物转移管制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危险废物转移活动的监督管理,防止污染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危险废物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危险废物转移应当遵循就近原则,并确保危险废物得到妥善处理。

第四条国家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危险废物转移活动的监督管理,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废物转移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危险废物转移的许可和管理第五条危险废物转移前,必须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危险废物转移许可。

第六条申请危险废物转移许可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危险废物转移申请表;(二)危险废物的种类、数量、来源和性质;(三)危险废物接收单位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四)危险废物转移的时间、路线和方式;(五)危险废物处理和处置方案;(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危险废物转移许可申请后进行审查,并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第八条获得危险废物转移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许可的范围内进行危险废物转移活动,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

第九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对危险废物转移活动进行现场监督,并有权查阅、复制与危险废物转移相关的资料。

第十条危险废物转移过程中发生泄漏、溢出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的,立即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并及时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章危险废物转移的监管和执法第十一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对危险废物转移活动进行全程监管。

第十二条危险废物转移单位应当如实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并将其保存至少五年。

第十三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协作机制,共享危险废物转移联单信息、运输车辆行驶轨迹动态信息和运输车辆限制通行区域信息,加强联合监管执法。

第十四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依法查处危险废物转移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并有权采取查封、扣押等措施。

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令第23号

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令第23号

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正文:----------------------------------------------------------------------------------------------------------------------------------------------------生态环境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令第23号《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已于2021年9月18日由生态环境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公安部和交通运输部同意,现予公布,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生态环境部部长公安部部长交通运输部部长2021年11月30日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危险废物转移活动的监督管理,防止污染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危险废物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转移符合豁免要求的危险废物的,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实行豁免管理。

在海洋转移危险废物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危险废物转移应当遵循就近原则。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移(以下简称跨省转移)处置危险废物的,应当以转移至相邻或者开展区域合作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危险废物处置设施,以及全国统筹布局的危险废物处置设施为主。

第四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法对危险废物转移污染环境防治工作以及危险废物转移联单运行实施监督管理,查处危险废物污染环境违法行为。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查处危险废物运输违反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相关规定的违法行为。

公安机关依法查处危险废物运输车辆的交通违法行为,打击涉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犯罪行为。

第五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协作机制,共享危险废物转移联单信息、运输车辆行驶轨迹动态信息和运输车辆限制通行区域信息,加强联合监管执法。

第六条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的格式和内容由生态环境部另行制定。

固体废物转移管理办法

固体废物转移管理办法

固体废物转运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危险废物转移活动的监督管理,防止环境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危险废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转移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危险废物转移,是指以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危险废物为目的,将危险废物从移出者的厂区或者场所移出、交付运输并移入接受者的厂区或场所的过程。

出口危险废物及其在境内的转移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申领、填写、移送、保存和报送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鼓励采用危险废物电子转移联单。

危险废物移出者、运输者和接收者必须根据危险废物转移计划的要求和转移决定的批准转移危险废物。

第四条环境保护部对全国的危险废物转移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废物的转移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危险废物转移管理总则第五条[移出者责任] 清除危险废物的人员应承担以下责任:(一)(包装责任)根据危险废物的性质、成份、形态及污染防治和安全防护要求,选择安全的包装材料,分类包装;(二)(告知责任)解释将危险废物转移给危险废物运输者和接收者期间的污染预防和安全保护要求,应对突发事故的措施,以及应当配备的必要的应急处理器材和防护用品;(三)(标识责任)所有用于运输危险废物的容器或储罐应清楚粘贴符合相关国家标准和规范的危险废物标志和标签;(四)(交付和装载责任)负责将包装好的危险废物连同转移单一起交付给运输公司,并负责装载待转移的危险废物,避免性质不相容的危险废物混装,避免因装载活动造成对环境的危害。

第六条[运输者责任] 危险废物运输人应承担以下责任:(一)(资质责任)运输含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危险废物的,应持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指定车辆运输许可证和运输人员资格证书;(二)(核对责任)确认待转移的危险废物有转移收据,并根据转移联单的内容,核对待运的危险废物包装、标识和标签与转移联单是否相符。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明确危险废物跨省移入管理工作内部规程的通知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明确危险废物跨省移入管理工作内部规程的通知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明确危险废物跨省移入管理工作内部规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公布日期】2020.05.29•【字号】豫环办[2020]38号•【施行日期】2020.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固体废弃物与有毒化学品污染防治正文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明确危险废物跨省移入管理工作内部规程的通知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生态环境局:为落实国家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放管服”改革有关要求,进一步规范我省危险废物跨省移入管理工作,制定本规程:一、实施分级管理危险废物跨省移入管理实施分级管理、协同负责的工作机制。

省生态环境厅主要是负责审核企业的年度转移计划并抽查企业执行转移计划情况;省辖市生态环境局主要负责审核转移资料和向移出地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复函并检查企业转移情况,县市(区)生态环境分局主要负责核查接收企业接收处置能力,并监督检查企业危险废物接收管理和处置利用情况。

二、规范工作程序我省危险废物跨省移入管理工作实行网上办理。

具体办理流程为:企业申报年度/半年转移计划→→省生态环境厅核准年度/半年转移计划并印发审核意见→→省辖市生态环境局依据省生态环境厅审核意见和县(市、区)生态环境分局接收意见审核企业跨省移入事项→→省辖市生态环境局出具是否同意接收意见,函复危废产生地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并抄送省生态环境厅备案→→产生地生态环境部门批复后企业可以开始办理跨省转移业务。

三、工作流程及时间规范(一)年度计划审核时间每年1月份,省生态环境厅将收到的危险废物综合经营企业报送的年度转移计划,核准并印发至省辖市生态环境局,转移计划仅可作为省辖市生态环境局审核依据,不能作为企业办理跨省转移业务的凭证。

6月上旬,企业可以根据跨省移入业务办理情况,向省生态环境厅申报半年调整计划,6月底前,省生态环境厅印发经过核准的转移调整计划。

12月份,危险废物综合经营单位可以向省生态环境部门申报下一年度转移计划。

加强危险废物转移管理方案危险废物跨年度转移

加强危险废物转移管理方案危险废物跨年度转移

加强危险废物转移管理方案危险废物跨年度转移
危险废物跨年度转移是指在一个年度内产生的危险废物,在下一个年度内进行转移运输的情况。

为了加强危险废物跨年度转移管理,可以采取以下方案:
1. 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确保危险废物跨年度转移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要求,包括国家的危险废物管理法规和环境保护部门的要求。

2. 编制跨年度转移计划:在每个年度结束时,制定下一年度的危险废物转移计划,包括废物的种类、数量、转移时间和转移方向等信息。

3. 寻求合适的转移方式:根据废物的性质和转移距离,选择合适的转移方式,包括委托专业的危险废物转移公司进行转移运输或采取自行转移的方式。

4. 做好记录和申报:对每笔危险废物跨年度转移进行详细的记录,包括废物的处理方式、转移运输的过程等。

同时,及时向环境保护部门进行申报和备案,以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5. 定期检查和监督:定期进行危险废物跨年度转移的检查和监督,包括检查记录和申报文件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以及转移运输过程中的安全和环境保护情况等。

6. 加强培训和意识提升:组织和开展危险废物跨年度转移管理的培训和教育活动,提升相关人员对危险废物管理的意识和知识水平,增强管理的能力和水平。

7. 加强合作与沟通:与相关的危险废物转移公司、处理单位、环境保护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加强合作与沟通,共同努力提高危险废物跨年度转移管理的效果。

这些方案可以帮助加强危险废物跨年度转移的管理,保障转移过程的安全和环境保护,减少对环境的影响和危害。

同时,还可以提高危险废物管理的规范性和科学性,推动
危险废物资源化利用和减量化处理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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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固体(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危险废物转移活动的监督管理,控制环境风险,防止固体(危险)废物在转移过程中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范围内从事危险废物转移活动和跨省转移工业固体废物(含危险废物)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湖北省环境保护厅(以下简称省环境保护厅)对全省的危险废物转移活动以及跨省转移工业固体废物(含危险废物)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湖北省固体废物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省固管中心)受省环境保护厅委托负责全省危险废物转移和跨省转移工业固体废物(含危险废物)活动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省内跨地(市)及辖区内危险废物转移的审批;负责跨省(市)危险废物转移申请资料的初审,并向省环境保护厅提出处理建议;负责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的管理和危险废物转移过程中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本省有条件利用或处置的危险废物,应采取就近处置的原则交由本省有资质的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利用(处置);外省(市)不可再生利用或利用价值不高的危险废物的和含剧毒危险废物及含汞、砷、铅、铬、镉重金属危险废物,未经审批不得转入我省。

第五条本省危险废物经营企业需从外省(市)转入利用的一般危险废物总量不超过经营规模的二分之一,再生利用含铅危险废物废物总量不超过经营规模的三分之一。

第六条危险废物产生者及其它需要转移危险废物的单位在转移危险废物之前,必须向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跨省转移,须向省环境保护厅提出申请。

第七条省固管中心接到跨省转移危险废物申请后,对申请转移的危险废物的种类、数量、贮存容器、成份或化学特性等进行现场检查,并对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的资质、处置能力和运输工具等进行审核,所转移危险废物的危险性较大或数量较多、处置或利用工艺较复杂的,组织专家对危险废物转移做环境风险评估,并提出转移建议。

省环境保护厅在受理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商经接收地省(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后,省环境保护厅根据接收地省(市)级环保部门的意见做出同意或不同意决定。

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应在转移前3日内将转移计划(计转移的时间、种类、数量、运输车辆车牌号等)报告省环境保护厅,省环境保护厅并函告转移途经的省级环保部门。

第八条初次申请危险废物跨省(市)转移申报材料须包含以下内容:
(一)《湖北省危险废物转移申请表》。

(二)危险废物接收受单位《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正本复印件,交验《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副本核对。

(三)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的申请报告,内容包括危险废物的主要成份与特性、危险废物的包装与运输方案,危险废物处置(利用)单位的生产能力与主要工艺流程、污染防治设施情况等。

(四)提交转移处置合同或协议原件,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核发的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及承担运输驾驶人员、押运人员的相关证件的复印件。

第九条再次申请危险废物跨省(市)转移申报材料须包含以下内容:
(一)上年度跨省(市)转移、处置或利用危险废物的总结。

(二)上年度危险废物经营台帐。

(三)本年度跨省转移处置计划(经所在地环保局初审)。

第十条省固管中心根据来函及危险废物处置(利用)单位提供的处置合同、危险废物运输工具资质复印件(如租赁提供运输合同原件)、处置承诺书进行审核。

所转移危险废物的危险性较大或数量较多、处置或利用工艺较复杂的,组织专家对危险废物转移做环境风险评价报告,根据检查结果和环境风险评价报告向省环境保护厅提出处理建议。

省环境保护厅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函复移出地省(市)环境保护厅(局)。

第十一条在市级行政区管辖范围内,县(市、区)之间转移危险废物时,由所在地的环境保护局参照本办法负责审批和实行联单管理,市级环境保护局年底将固体废物监督管理情况报省固管中心备案。

第十二条在省内跨市转移危险废物时,除执行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外,移出地环境保护局应将危险废物转移情况函告接收地环境保护局,接受地市级环境保护局审批后方可转移;移出地环境保护局和接受地环境保护局应加强对危险废物转移过程的监管,严格落实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
第十三条危险废物移出者、运输单位和接收单位必须建立危险废物管理档案,并将从事的危险废物经营活动按季度填写《湖北省危险废物经营活动报告表》并附带电子版,于每一季度结束后10日内报省固管中心备案。

第十四条凡参与危险废物转移的直接管理及操作人员应经省级环保部门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五条各级环保部门和环境监察队伍应要依法查处各种违法转移和经营危险废物的行为,杜绝各种违法经营活动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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