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财政扶贫资金报账制管理办法(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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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冀财规〔2019〕10号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冀财规〔2019〕10号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冀财规〔2019〕10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县(市、区)财政局,雄安新区管委会:为加强和规范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动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有关农村综合改革发展决策部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9〕17号)等有关规定,省厅对《河北省省级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河北省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管理办法》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河北省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管理办法河北省财政厅2019年6月6日附件河北省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动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农村综合改革发展重大决策部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中发[2018]34号)《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冀发[2018]54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9〕17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是指中央、省级财政安排用于支持农村综合改革发展工作的专项转移支付,对市县开展相关工作给予适当补助。

用于支持农村公益事业财政奖补项目建设、美丽乡村建设、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和农村综合改革发展相关示范试点等工作。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家有关扶贫开发方针政策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是国家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村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边境地区、国有贫困农场、国有贫困林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贫困团场(以下简称各地)加快经济社会发展,改善扶贫对象基本生产生活条件,增强其自我发展能力,帮助提高收入水平,促进消除农村贫困现象的专项资金。

本办法所指扶贫对象是指根据中央扶贫标准、地方扶贫标准识别认定的农村贫困家庭、贫困人口。

第三条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按使用方向分为发展资金、以工代赈资金、少数民族发展资金、“三西”农业建设专项补助资金、国有贫困农场扶贫资金、国有贫困林场扶贫资金、扶贫贷款贴息资金。

第四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中的以工代赈资金依照发展改革委制定的有关以工代赈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三西”农业建设专项补助资金依照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扶贫办制定的有关“三西”农业建设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国有贫困农场扶贫资金和国有贫困林场扶贫资金的管理,由财政部分别会同国家民委、农业部、国家林业局,根据资金用途的特点,依据本办法另行规定。

扶贫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的管理由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扶贫办、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根据资金用途的特点,依据本办法另行规定。

第二章资金预算与分配第五条中央财政贯彻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精神,依据减贫工作需要和财力情况,在年度预算中安排财政专项扶贫资金。

地方各级财政根据各地减贫工作需要和财力情况,每年预算安排一定规模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并逐年加大投入规模。

省级财政安排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规模应达到中央补助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规模的一定比例,有关资金投入情况作为绩效评价的重要因素。

第六条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主要投向国家确定的连片特困地区和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贫困村,其中新增部分主要用于连片特困地区。

财政扶贫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最新版】

财政扶贫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最新版】

财政扶贫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家有关扶贫开发方针政策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是国家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村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边境地区、国有贫困农场、国有贫困林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贫困团场(以下简称各地)加快经济社会发展,改善扶贫对象基本生产生活条件,增强其自我发展能力,帮助提高收入水平,促进消除农村贫困现象的专项资金。

本办法所指扶贫对象是指根据中央扶贫标准、地方扶贫标准识别认定的农村贫困家庭、贫困人口。

第三条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按使用方向分为发展资金、以工代赈资金、少数民族发展资金、“三西”农业建设专项补助资金、国有贫困农场扶贫资金、国有贫困林场扶贫资金、扶贫贷款贴息资金。

第四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中的以工代赈资金依照发展改革委制定的有关以工代赈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三西”农业建设专项补助资金依照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扶贫办制定的有关“三西”农业建设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国有贫困农场扶贫资金和国有贫困林场扶贫资金的管理,由财政部分别会同国家民委、农业部、国家林业局,根据资金用途的特点,依据本办法另行规定。

扶贫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的管理由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扶贫办、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根据资金用途的特点,依据本办法另行规定。

第二章资金预算与分配第五条中央财政贯彻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精神,依据减贫工作需要和财力情况,在年度预算中安排财政专项扶贫资金。

地方各级财政根据各地减贫工作需要和财力情况,每年预算安排一定规模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并逐年加大投入规模。

省级财政安排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规模应达到中央补助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规模的一定比例,有关资金投入情况作为绩效评价的重要因素。

第六条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主要投向国家确定的连片特困地区和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贫困村,其中新增部分主要用于连片特困地区。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政府采购资金财政直接拨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政府采购资金财政直接拨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政府采购资金财政直接拨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1.03.21•【字号】冀财预[2001]19号•【施行日期】2001.03.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财政监督正文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政府采购资金财政直接拨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冀财预[2001]19号)各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各市中心支行、省直各部门:为了加强和规范政府采购资金的管理和监督,保证采购资金的及时足额支付,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制发的《政府采购资金财政直接拨付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01]21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河北省政府采购资金财政直接拨付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二○○一年三月二十一日河北省政府采购资金财政直接拨付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政府采购资金的监督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采购资金及时足额支付,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政府采购资金财政直接拨付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资金是指本省及省以下各级党政机关、实行财政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统称采购单位)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时支付的财政预算内、外资金、自筹资金。

自筹资金是指采购单位使用除当年财政拨入的预算内、外资金以外的其他资金。

为了便于政府采购资金的核算和管理,采购单位使用上年财政已拨款、单位尚未支出的财政预算内、外资金,均按自筹资金管理。

第三条政府采购资金实行财政直接拨付和采购单位支付相结合,统一管理、统一核算、专款专用。

纳入政府采购目录的非定点采购项目以及政府采购目录限额以上的采购项目,实行财政直接拨付办法。

有条件的财政部门对定点采购项目也可以实行财政直接拨付办法。

第四条政府采购资金财政直接拨付是指财政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将采购单位的政府采购资金通过代理银行(国有商业银行或股份制商业银行)直接支付给中标供应商的拨款方式。

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制度

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制度

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制度一、引言扶贫工作是我国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的重要任务之一,而财政扶贫资金的有效管理和合理使用则是扶贫工作取得成功的关键。

为了确保财政扶贫资金能够真正惠及贫困地区和贫困群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建立健全科学合理、规范有效的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制度至关重要。

二、财政扶贫资金的来源与用途(一)来源财政扶贫资金主要来源于中央和地方各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扶贫资金、社会捐赠资金等。

(二)用途1、支持贫困地区发展特色产业,提高贫困群众的收入水平。

2、改善贫困地区的基础设施条件,如道路、水电、通信等。

3、加强贫困地区的教育、医疗、文化等社会事业建设,提高公共服务水平。

4、对贫困群众进行技能培训和就业扶持,增强其自我发展能力。

三、财政扶贫资金管理的原则(一)精准使用原则资金的分配和使用要精准瞄准贫困对象,确保资金用于真正需要帮扶的贫困地区和贫困群众。

(二)公开透明原则资金的分配、使用和项目安排等信息要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三)专款专用原则严格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资金,不得截留、挤占、挪用。

(四)绩效管理原则建立健全资金使用的绩效评价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四、财政扶贫资金的预算管理(一)预算编制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扶贫工作的目标和任务,合理编制财政扶贫资金预算。

预算编制要充分考虑贫困地区的实际需求和脱贫攻坚的重点项目。

(二)预算执行严格按照预算安排使用资金,加快资金支出进度,避免资金闲置浪费。

同时,要加强对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三)预算调整确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预算的,要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批,确保预算调整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五、财政扶贫资金的分配管理(一)因素法分配综合考虑贫困地区的贫困人口数量、贫困程度、经济发展水平、资源环境条件等因素,合理确定资金分配方案。

(二)项目法分配对于重点扶贫项目,通过项目申报、评审等程序,择优分配资金。

(三)竞争立项分配对一些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扶贫项目,可以采取竞争立项的方式分配资金,激发贫困地区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农村财会人员培训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农村财会人员培训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农村财会人员培训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2.05.10•【字号】冀财会〔2022〕26号•【施行日期】2022.05.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农村财会人员培训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县(市、区)财政局,雄安新区改发局:为规范河北省农村财会人员培训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关于开展农村财会人员财政支农政策培训工作的通知》(财办〔2008〕43号)、《会计人员管理办法》(财会〔2018〕33号)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河北省农村财会人员培训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河北省财政厅2022年5月10日河北省农村财会人员培训资金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培训资金使用范围第三章培训资金分配第四章预算绩效管理第五章管理及监督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河北省农村财会人员培训资金(以下简称“培训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关于开展农村财会人员财政支农政策培训工作的通知》(财办〔2008〕43号)、《会计人员管理办法》(财会〔2018〕3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培训资金是省级预算安排用于开展农村财会人员财政支农政策和财会业务培训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农村财会人员财政支农政策和财会业务培训由市县财政部门按照财政部、省财政厅的统一部署组织实施。

第二章培训资金使用范围第四条培训对象主要包括:乡镇政府会计人员,行政村及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出纳等在岗人员,实行村级委托代理服务后的村报账员、代理会计、资金会计(出纳),农民专业合作社会计人员,行政村领导,村民理财小组成员等有关人员。

第五条培训内容主要包括:财政支持乡村振兴政策、涉农法律法规、财会法规制度、乡村财政资金监管、财经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及其他为加强推行会计委托代理制度、规范农村财务管理工作而补充的业务内容。

河北省扶贫开发办公室、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河北省扶贫开发办公室、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河北省扶贫开发办公室、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扶贫办•【公布日期】2015.05.21•【字号】冀扶办联〔2015〕13号•【施行日期】2015.05.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河北省扶贫开发办公室、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有关设区市、省财政直管县扶贫办、财政局:现将《河北省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试点)》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的意见建议,请及时反馈。

河北省扶贫开发办公室河北省财政厅2015年5月21日河北省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促进我省扶贫小额信贷工作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等七部门《关于全面做好扶贫开发金融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银发[2014]65号)和国务院扶贫办、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保监会等五部门《关于创新发展扶贫小额信贷的指导意见》(国开办发[2014]78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资金(以下简称风险补偿金)是包括扶贫资金在内的各种用于补偿扶贫小额信贷发生的坏账损失资金及其孳生的存款利息。

第三条风险补偿金补偿对象为使用扶贫小额信贷产品的建档立卡贫困户。

第四条各县金融扶贫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工作的统一领导。

县扶贫部门负责编制风险补偿资金投入年度预算、监督风险补偿金执行及使用安全、绩效评价、信息公开等,会同财政部门做好风险补偿审核工作。

县财政部门负责审核风险补偿金年度预算编制、按规定及时拨付资金。

第五条风险补偿金要按照《河北省金融扶贫富民工程实施方案》有关精神及时足额存入合作金融机构,存入方式和利息结算方式由县扶贫办和合作银行协商提出意见,报县金融扶贫工作领导小组确定。

财政扶贫专项资金管理制度三篇

财政扶贫专项资金管理制度三篇

财政扶贫专项资金管理制度三篇篇一:财政扶贫专项资金管理制度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政扶贫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国家扶贫开发方针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家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结合我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政扶贫资金是国家设立的用于贫困地区、经济不发达的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地区改变落后面貌,改善贫困群众生产、生活条件,提高贫困农民收入水平,促进经济和社会全面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中财政扶贫资金,主要是指各级财政安排的扶贫开发资金,包括财政扶贫资金(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生产发展资金、科技推广及培训资金、社会发展资金和项目管理费)、以工代赈资金、老区建设资金和其他纳入财政扶贫资金专户管理的资金。

第四条财政扶贫资金来源包括中央、省财政安排的资金,县财政安排的资金及扶贫开发资金。

第五条财政扶贫资金使用范围: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生产发展资金、社会发展资金和老区建设资金重点用于生态家园建设,帮助群众致富项目,修建乡村道路、桥梁,建设基本农田,兴修农田水利,解决人畜饮水等问题。

适当用于发展种植业、养殖业,发展农村基础教育、医疗卫生、文化、广播电视事业。

科技推广及培训资金主要用于优良品种、实用技术和专业技能的引进、试验、示范、推广、职业技术培训等。

以工代赈资金主要用于贫困地区基础设施建设,改善群众生产生活和生态环境地,重点修建乡、村道路(含桥、涵),建设基本农田,兴修小型、微型农田水利,解决人畜饮水困难及开垦小流域综合治理,适当用于异地扶贫的移民村基础设施建设。

扶贫项目管理费主要用于规划编制、项目评估、检查验收、成果宣传、档案管理以及县级以下扶贫会议经费、资料费、印刷费等开支。

第六条所有财政扶贫资金必须纳入乡财政设立的财政扶贫资金专户,乡财政所统一清算。

第七条严格公示制度。

上级批复的年度扶贫项目、建设地点、扶持资金必须在收到文件后15日内在进行公示,乡、村两级在组织实施扶贫项目时应在乡、村政务公开栏中公示,做到资金到项目,管理到项目,按项目建设进度核拨金,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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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财政扶贫资金报账制管理办法(暂行) 河北省财政扶贫资金报账制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和强化财政扶贫资金管理,提高财政扶贫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报账制的基本原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国家确定的贫困县、省确定的贫困县管理的财政扶贫资金。

第三条财政扶贫资金包括;发展资金、新增财政扶贫资金、以工代赈资金(2000年暂不实行报账制管理)和其他纳入扶贫资金专项管理的各项财政资金。

上述资金在实行报账管理。

第四条县(市)财政部门会同县(市)扶贫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县级财政扶贫资金报账工作。

县级财政部门按扶贫资金报账制要求,对上级拨入和本级安排的财政扶贫资金按有关会计制度设置专账、建立专户、明确专人管理。

财政部门要明确职责、建立健全审批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度。

对报账资金实行局长“一支笔”审批。

第五条县扶贫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强化扶贫项目的考察、论证、检查、验收工作,为财政报账提供项目管理依据。

第六条项目建设单位根据批准的扶贫项目计划组织扶贫项目的实施,并下部一概示,设立账户、健全制度、强化管理,改造报账审批手续。

第二章财政扶贫资金专户
第七条逐级建立财政扶贫资金专户。

市级在同级国库地方财政库款科目下设财政扶贫资金专户。

国家确定的贫困县、省确定的贫困县地专业银行财政扶贫资金专户。

第八条市级财政部门收到省级下达的财政扶贫资金指标文件,应于20日内下达到有关县,并于文件下达2日内办理等额拨款至有关县。

第九条县级财政部门收到上级财政扶贫资金专款于2日内办理从国库到专业银行财政扶贫资金专户的拨款。

第十条市县财政预算安排的财政扶贫资金应在预算通过之后及时拨入本级财政扶贫资金专户。

第三章报账程序
第十一条县级直接组织实施的扶贫项目由承担扶贫项目的安审批程序向县财政部分报账;乡、村组织实施的扶贫项目,由乡财政集中汇总,按审批程序向县财政部门报账。

第十二条财政扶贫资金报账可实行按建设项目进度分阶段报账和建设项目完工后报账两种蓄谋工。

5万元以上的项目实行分阶段报账。

各县(市)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分阶段报账比例。

5万元以下的项目,待项目完工后,一次性报账提款。

对实行公开招标承包的单项工程,可根据上述原则签署报账提款的承包协议。

第十三条县级项目建设单位或乡财政向县财政部门提出报账申请,提请扶贫部门对项目工程检查验收。

县扶贫主管部门会同县财
政部门组织行业主管部门及专家对项目工程建设情况检查验收。

验收合格的项目及工程,由县扶贫办签章,到县财政部门报账;验收不合格的工程,等其完善合格并经验收后,到县财政部门报账。

第十四条报账依据。

项目建设单位或乡财政,凭以下手续到县财政部门审核报账。

1、项目报账提款申请表;
2、上级扶贫部门、财政部门批准下达的预算内扶贫项目计划;
3、项目合格证书;
4、项目工程的会计核算资料(会计报表及原始凭证);
5、承包的项目,有具有法律效用的承包合同和工程预、决算;
6、未实行承包的项目,有经县(市)扶贫主管部门审核的建设单位的项目“申报清单”;
第十五条实行项目招标承包的扶贫工程,在验收合格报账时,财政部门要留足5%的工程承包款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用于支付因施工质量出现问题而发生的维修费用。

自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若一年内未出现质量问题,再将5%的质量保证金如数拨给承包单位或承包人。

未实行承包的工程,是否留质量保证金及留取比例,由各市确定。

直接到户的小型项目不留质量保证金。

培训费、项目前期准备费等管理性费用,由市、县财政部门按上级部门批准的资金计划,实行“予拨资金、滚动报账”的方式核销。

第十六条项目建设单位要强化对施工单位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按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和建设工程进度核拨资金,确保资
金按规定用途使用。

第十七条实行招标采购的物资及招标工程,实际开支少于上级批准计划节省的资金,留县级用于扶贫,超支的部分由县级自筹解决。

第十八条财政部门根据完整的依据,严格及时审核批准,并定期向县政府汇报工作进度。

批准的报账资金由财政扶贫资金专户直接拨入项目建设单位或乡财政,乡接到上级核拨的扶贫专款,在5日内下拨到建设单位或农民手中。

第四章附则
第十九条财政部门会同扶贫管理部门做好财政扶贫资金的财务管理、财务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十条县级报账制是财政扶贫资金管理的一项重要制度,各地必须严格地执行。

对不按本制度规定实行报账的受援县(市),省财政厅将缓调资金,并商有关扶贫管理部门调减下年度扶贫资金。

第二十一条本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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