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犯罪研究

合集下载

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研究——以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为蓝本

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研究——以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为蓝本
创新, 达到 了预 防工作 网络化 、 范化和特 色化 的有 机统 一 。本 文 旨 通过 介绍 天津市 河 东区人 民检 察院在 职务犯 罪预 防 规 在
工作 上 所做 的探 索和创新 , 究如何 突破预 防工作 瓶颈 , 研 不断加 强和 完善预 防职 务犯罪 工作 。
关 键词 网络化 规 范化 特 色化 大 预 防
紧紧 围绕服 从和服 务于大局 , 全面 开展职 务犯 罪预防工 作 。

是职 务犯 罪预 防工作 具体 操作 的法律 依》 《 事诉讼 法》 《 民检察院 组织法》 原则性 地赋 、刑 、人 只 予 了检察机 关预防犯罪 的法律 职责 , 并没 有规定其 运行 的具体程 确的法 律依据 , 虽然取得 了一定 的成效 , 但存 在工作不 规范 、 制度
L g l y t m d S cey e a S s e An o i t
2 1 年 9月( ) 00 下
{占 l 缸会 ; J
职 务 犯 罪 预 防 工 作 研 究
以天 津 市河 东 区人 民检 察 院 为蓝 本
赵祥 麟
摘 要
杨 奕 萍
党的十 六大 以来 ,反腐 倡廉 工作 进入 了一 个新 的发展 阶段 。检 察机 关的职 务犯罪预 防工作 是反 腐败斗 争 的重要


( ) 防职 务犯 罪 的概念 一 预 国家工作人 员职务犯罪 , 是指 国家工作人 员利 用职务便 利实
施 的贪污受贿 , 玩忽 职守 , 徇私 舞弊 , 或者侵 犯公 民权利 , 破坏 国 犯 罪档案 查询 系统 , 受理 社会 查询 : 八) ( 承办其 他预 防职务 犯罪 家对公务 活动的管理职 能, 依照 刑法规定应 当受到刑 罚处罚 的犯 工 作事项 。 罪行为 。 国家 工作人 员职 务犯 罪作 为一种特 殊类 型的犯 罪 , 国 是 家工 作人 员滥用权力、 亵渎权 力的表现 , 是最 为严重的腐败形式 。 正常 的管理 秩序 和工 作秩序 , 坏 了由此 产 生的种种 社会关 系 , 破 二 、 防职 务犯罪工 作 的现状 预 近 年来 , 察机关 不断提 高认识 , 实J 强领 导, 极探索 , 检 切 J u 积 治与保 护并重 的 转变 ,预 防 职务犯 工 作得到 了全 面加 强和改

职务犯罪特殊侦查措施研究

职务犯罪特殊侦查措施研究

职务犯罪特殊侦查措施研究[摘要]由于腐败犯罪高智能化、高隐秘性的特点,运用传统侦查手段很难获得有效证据,使得检察机关在打击腐败犯罪时往往心有余而力不足,将职务犯罪行为侦查手段延伸化,引入有效的特殊侦查措施,乃新形势下打击职务犯罪行为的新要求。

本文主要根据现行法律法规,从职务犯罪特殊侦查措施必要性、适用制度和规范化等方面进行论述。

[关键词]职务犯罪;特殊侦查措施;必要性;规范化一、职务犯罪特殊侦查措施概述所谓职务犯罪特殊侦查措施,是侦查机关采取隐瞒身份、目的、手段的方法,在侦查对象不知晓的情况下,发现犯罪线索,收集犯罪证据,抓捕犯罪嫌疑人的活动。

由于特殊侦查往往要使用一些专门的科学技术手段,所以又称为“技术侦查”、“秘密侦查”。

目前,特殊侦查方法的种类已经很多,包括电话监听、秘密录音、秘密录像、秘密辨认、秘密搜查、秘密提取、跟踪监视、控制通讯、耳目卧底、圈套诱惑等。

(一)与传统侦查措施相比,特殊侦查措施虽然披上了科技的外衣,但从实质看,其本身还是一种侦查措施,其与传统侦查措施,如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搜查、鉴定、通缉,存在相似性,一方面任何侦查措施都包含着侵犯人权的危险性,另一方面这些侦查措施都必须由相应的机关行使,并履行一定的审批手续,对其进行监督制约。

(二)特殊侦查措施与传统侦查措施的区别。

特殊侦查措施一要运用自然科学的理论和成果即现代科技设备,是以科技为依托的,没有先进的技术装备技术侦查就只停留在书本层面;而传统侦查措施更强调发挥侦查人员的主观能动性。

二它的最大特征是必须秘密进行,一般是在犯罪嫌疑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实施的。

三特殊侦查措施易产生侵害人权的消极后果,易失去监督,存在被滥用的危险,作为侵犯私权的工具。

近年来职务犯罪的发展规律显现出高智能和高隐秘性特征日益突出,有些犯罪分子在实施贪污或者挪用公款行为后,往往会对单位账目作出相应处理,使犯罪行为很难被发现。

有些犯罪分子甚至充分利用法律规定的严谨性和确定性,为其犯罪行为披上合法的外衣,如意图挪用公款的单位领导通过与其他单位签订“借款协议”的形式,将公款先入到其他公司的账,再将钱提出供个人使用,从而为司法机关对其行为的认定设置事实屏障和法律障碍。

职务犯罪潜伏期调查的研究

职务犯罪潜伏期调查的研究
l、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市场经济要求尊重价值规律,以市场为导向,对社会资源进行有效配置。发展中
@周其华著:《职务犯罪热点、难点问题解析》,中国方正出版社2007年版,第9页。

一、职务犯罪潜伏期基本情况分析
国家的资源在进行市场配置调节的同时,政府常常对短缺资源实行统一管理和配给制 度,谁得到利用短缺资源的机会,谁就有可能获得丰厚的利润,所以掌握权力的有关 公务人员就成为一些公司和个人等“有心人”竞相贿赂的对象,谁行贿的价码高,谁 就能够用较低的成本获取赚大钱的机会。为了争取和保持这种机会,行贿人不仅不会 告发,反而会千方百计保护受贿人,保护自己的先期投入,受贿人也就乐于“潜伏”, 以权换钱。竞争机会不均,导致各路“有心人”纷纷效仿,市场经济所需的公平、公 正氛围被打破,市场经济秩序遭到严重破坏。该市检察机关查办的124件131人贿赂 案中,有110件116人属商业贿赂案件,平均潜伏期为4.7年,长时间的官商勾结权 钱交易形成“惯例",不仅破坏了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也腐化了当地经济发展环境。
①罗槐茂:‘职务犯罪潜伏期刍议》,《犯罪研究》,2009年第6期。
职务犯罪潜伏期调查研究
一、职务犯罪潜伏期基本情况分析
职务犯罪是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或者亵渎职务的一类犯罪②。职务犯罪排斥权 力运行过程中公平与公正原则,影响政府的合理决策和行政效率,干扰党和国家方针、 政策、法律、法规的贯彻与实施,破坏政府和法律的权威,降低国家和政府的声誉, 是令每个朝代、每个国家执政者都头痛的难题。由于职务犯罪主体和客体的特殊性, 其实施到案发一般都有一定时间跨度,即潜伏期,使职务犯罪较之其它犯罪呈现出较 明显的处罚滞后性和社会危害性。职务犯罪潜伏时间越长,潜伏案件越多,公众对党 和政府的信任度就越低,继而破坏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地位和形象,破坏党 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影响党的执政成效,削弱党的执政基础,动摇党的执政地位, 危害国家长治久安。因此,笔者对某省辖市检察机关2003年以来查办的职务犯罪案件 案发前潜伏情况进行了调查,佐以真实案例分析,对职务犯罪潜伏期作了研究。

职务犯罪检察实务疑难问题研究

职务犯罪检察实务疑难问题研究

年 9月份 三人 被公 安机 关抓 获 。此 时马 某感 觉到 事情 的
严 重 . 这 时 才 和 于 某说 他 收 取 了 王 某 忠 交 给 他 的 3万 元
质 上 把握 。对于 行 为人 逃 避 财务 监 管 , 者 与使 用 人 约 或
定 以个人 名 义进 行 , 或者 借 款 、 款 都 以个 人 名 义进 行 , 还
津、 北京 等地 用手机 给 一些 不 固定的 人 员打 恐吓 电话 , 冒
充 黑社会 人 员对其 进行 敲诈 。三人 先后 敲 诈 北京 一公 司

卢勇 ( 河北 省 衡 水 市 桃城 区
人 民检 察 院 副检 察 长 ) 准 确把 握 : 村 民委 员会 及 村基 层 组 织 人 员 涉 嫌征地 补偿费职务犯 罪的性质 , 对 认 定 罪与 非 罪 、此 罪 与 彼 罪 具
关 于 挪 用公 款 罪 中挪 用 公 款 供 其 他 单 位 使 用 行 为 的认 定 是 否 属 于 “ 个 人 名 义 ” 不 能只 看 形 式 , 从 实 以 , 要
元。 说是 给 马 某、 某的 好 处 费。马 某把 这 3万元 锁在 办 于
公 室的铁 皮柜 里 , 有 向任何 人说 。2 0 的 5月份 , 没 0 9年 占 某 国、 某、 春 某 因 涉嫌 敲 诈勒 索犯 罪被 网上 通 缉 , 于 赖 同
核 心问 题
[ 例 一 1 宁 县 人 民检 察 院接 群 众 举 报 , 大 阁 案 丰 称
镇 河 东村 村 干部 涉嫌 经济 问题 ,经初 查 后 于 2 0 0 9年 4 月2 8日决 定 立 案 。 立案 查 实 , 城 所 在 的 大 阁镇 河 东 县
村 几 个 村 民 小 组 的 土 地 被 征 用 后 .征 地 补 偿 款 分 几 次

检察院职务犯罪调研汇报

检察院职务犯罪调研汇报

检察院职务犯罪调研汇报检察院职务犯罪调研汇报根据市人大常委会工作计划和主任会议的安排,前段时间,市人大常委会组织调查组,对我市人民检察院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情况进行了调查。

期间,查看了市检察院警示教育展厅,听取了市检察院工作情况汇报,并召开了市检察院有关人员和部分人大代表参加的座谈会。

现将调查情况报告如下:一、基本情况近年来,市检察院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发挥职能作用,逐步强化查办职务犯罪工作措施,不断提升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水平,为推动党风廉政建设,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

(一)抓预防,强力推进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市检察院多措并举,着力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犯罪的发生。

一是突出加强个案预防,督促发案单位建章立制。

2006年以来,共结合办案开展个案预防64个,向有关部门发出检察建议72份,协助发案单位建章立制148条,防止经济损失200余万元,取得了较好的预防效果。

二是全面推进系统预防,积极帮助构建单位预防网络。

近三年来,先后与市卫生局、地税局、交通局、电力公司等11个部门和行业,签署了《共同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意见》,并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讨预防对策,加强信息交流,规范案件线索移交,共开展系统预防52项。

三是扎实开展专项预防,提前介入政府采购、招投标、重大工程建设项目。

近三年来,共开展专项预防20余次,参与招投标活动180余次,纠正违法问题7次,为国家节约资金150余万元。

今年,在市政府确定了我市老环城路综合改造等7个重点工程项目之后,检察院提前介入,把这些项目作为专项预防的重点工程,实行“同步监督、同步教育、同步服务”的工作制度,突出抓了对招投标、物资采购、资金使用等环节的监督,有力地促进了从业人员廉洁自律,实现了工程优质、干部优秀的目标。

四是积极创新工作机制,大力开展警示教育。

通过广泛开展预防宣传、举办法制讲座、进行检企(税、医)共建等活动,在充分发挥传统预防工作优势的基础上,不断创新工作机制。

新型职务犯罪研究报告

新型职务犯罪研究报告

新型职务犯罪研究报告一、引言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职务犯罪已经逐渐呈现出新的形式和特点。

以往的职务犯罪主要是指公职人员利用其职权地位从事贪污、受贿等行为,但现如今职务犯罪已经蔓延到各个领域和层面。

新型职务犯罪的出现给社会带来了巨大的危害,因此,本报告将对新型职务犯罪进行深入研究,以期能够更好地了解其产生的原因和特点,并提出相关的对策。

二、新型职务犯罪的种类1. 网络职务犯罪:随着互联网的兴起和发展,网络职务犯罪也越来越普遍。

不法分子通过黑客攻击、网络诈骗等手段,利用其职权地位或职业技能获取不当利益。

例如,滥用公民个人信息,违法获取用户账号和密码等。

2. 金融职务犯罪:金融行业的职务犯罪比例也呈上升趋势。

金融从业者通过非法手段获取大量资金,毁坏金融秩序,对经济稳定构成威胁。

例如,内部人员内幕交易、虚假财务报告等。

3. 医疗职务犯罪:医疗行业也是新型职务犯罪的重灾区之一。

医生、护士等从业者徇私舞弊、草率治疗、非法行医等问题频发,给患者的健康和生命安全带来了巨大风险。

4. 教育职务犯罪:在教育界,职务犯罪的呈现也引起了广泛的关注。

学校教职工在学术评审、招生录取等环节中存在舞弊行为,严重侵害了教育的公平性和公正性。

5. 其他领域职务犯罪:新型职务犯罪已经渗透到政府、军队、企业等各个领域,如贪污、受贿、滥用职权等问题广泛存在。

三、新型职务犯罪的原因分析1. 利益诱因:新型职务犯罪的背后往往是巨大的利益驱使。

现代社会的竞争加剧和物质追求使得部分人将个人利益凌驾于职责和法律之上。

2. 制度因素:一些职务犯罪的发生与制度的漏洞和不完善有关。

存在腐败、资金管理不规范、监督机制不健全等问题,为职务犯罪提供了可乘之机。

3. 道德观念缺失:一些从业者道德观念淡薄,忽视职业操守,对权力的正确使用缺乏约束,从而诱发职务犯罪的发生。

四、防控新型职务犯罪的对策1. 健全制度:完善行业监管制度,加大对职务犯罪的打击力度,建立和完善举报奖励机制,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村官”职务犯罪问题研究

“村官”职务犯罪问题研究

“村官”职务犯罪问题研究[摘要]在职务犯罪群体中,“村官”由于官小职微,其职务犯罪造成的严重危害性一直未受到应有的关注。

本文就“村官”职务犯罪的特点、成因及其危害性进行了深入分析,并对“村官”职务犯罪的预防提出了自己的意见和看法。

[关键词]村官;职务犯罪;预防“村官”与广大农村基层群众面对面,背靠背,官小职微,权力有限,一直以来未被作为职务犯罪高发群体予以重视。

然而,被称为“村官”的村干部拥有广泛的权力,管理农村的公共事务,并在一定范围内代替政府行使国家的管理职权。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村委会成员在从事法律规定的受委托的几种工作过程中属于“准国家工作人员”,“准国家工作人员”在一定意义上可以成为职务犯罪的主体,因此,“村官”职务犯罪现象亟待引起高度重视。

一、“村官”职务犯罪的特点(一)私分公款型。

有些“村官”在经济大潮中,面对金钱的引诱,以权谋私,损害了党和干部在群众中的形象。

如外省市某办事处林庄原党支部书记王某,利用职务之便,提议并伙同会计张某、农经社长唐某、公安员王某、支委崔某、民兵连长边某等人,将村委会所承揽的华油工程部分收益资金私分,每人得款10000元,后经群众举报被查处,6名涉案人员均被判处了刑罚。

(二)直接截流型。

有些“村官”将土地承包费、补偿费、拆迁安置费等收入,采取收入不入账、不支付等手段,直接截留装入个人腰包。

如上海市郊某村原村委主任兼党支部书记沈某,利用掌管村里各项工作的职务之便,九年中以各种名义在村里报销的费用就达100余万元,平均每天几百元,还不包括他到各村办企业多拿的工资,奖金和将村里的抵债物资出售后放进自己口袋的钱。

一个较为富裕的行政村最后到了“土地卖了、工厂倒了、村长肥了、村民苦了”的地步。

村民们忍无可忍,通过集体上访的形式,使其最终得到了法律的惩处。

(三)借机挪用型。

有些“村官”将有关单位和个人支付给村的集体收入挪归本人或亲友使用。

如上海市郊某村党支部书记兼村委主任鲍某为帮亲戚何某筹款,先后二次向镇财政所借取支农款50万元、25万元,交给何某,何某获得75万元后携款出逃国外,鲍某为了亲情而最终走上挪用公款的犯罪道路。

检察机关对职务犯罪的预防问题研究

检察机关对职务犯罪的预防问题研究

检察机关对职务犯罪的预防问题研究【摘要】当前,职务犯罪普遍存在于各种权力领域中,严重损害了政府的公信力、侵害了经济基础,败坏了社会风气,因此,减少和预防职务犯罪成为党和国家面临的一项重要任务。

在我国,检察机关作为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采取各种有效的战略和对策来控制预防职务犯罪,使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有了长足的发展,但在实践中也遇到了诸多问题。

本文主要是针对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方面的相关问题进行研究,以期为检察机关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提供有益的鉴戒。

【关键词】检察机关,职务犯罪的预防,问题,对策近年来,检察机关开展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虽然取得了较大的成效,但是成效与问题并存,如预防工作的法律依据和法律效力问题以及预防的措施问题等等,也正是因为这些问题的客观存在,影响着检察机关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广度、深度、及效果。

本文从当前检察机关职务犯罪预防的现状入手,分析新时期我国职务犯罪预防面临的问题,在对以上问题进行深入剖析的基础上,提出来检察机关应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作用,利用法律预防、教育预防、制度预防等职务犯罪预防模式,采取有效的战略和对策来控制和预防职务犯罪。

第一章当前检察机关职务犯罪预防的现状当前,随着反腐败斗争的不断深入,各级检察机关扎实有效地推进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使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呈现良好的态势,并且取得了很好的效果。

首先各地正逐步健全预防工作机制。

有的建立了预防工作网络,形成了全社会齐抓共管的预防气候。

有的建立了预防调研机制,起到准确、全面的预测作用。

有的出台了预防工作条例,使预防工作走上了法制化的轨道。

其次是强化了预防工作的组织管理,从成立专门的预防工作机构、充实专职的预防工作人员,从制定预防工作制度、工作细则、岗位目标等方面,加强预防工作的组织管理。

最后是利用各种方式开展预防工作。

如在实际工作摸索出来并不断完善专项预防、行业预防、个案预防、教育预防等的具体工作方式,使预防工作呈现出许多新的思路和新的方法。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职务犯罪研究内容摘要:职务犯罪在我国有着深刻的历史渊源,可以说它从国家一产生就开始产生了。

我国的传统文化的残留和当今的社会背景,为职务犯罪的滋生提供了有利的条件。

近年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造成的经济危害的一个重大特点,就是玩忽职守犯罪处于上升趋势,造成的经济损失十分巨大,一案造成的经济损失往往达几千万乃至上亿元,它给社会,给国家,给人民带来的消极影响是不言而喻的。

预防职务犯罪作为对职务犯罪的事先防备,是一项广泛性的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社会工程。

它要解决的是与政治、经济、社会关系最为密切的职务犯罪问题,因此也就可观决定了这项工作必然要受制于整个社会的经济体制政治体制乃至司法体制的改革进程。

因此,如何预防职务犯罪,成为当务之急.关键词:犯罪职务犯罪研究职务犯罪在中国是一项是古老的犯罪,它基本上同国家与法律的产生而同时产生。

从《夏书》中的“墨”到《唐律疏议.职制》律中的“受人财而为请求”以及《汉书.刑法志》中的“受赇”等都明确记载了官吏的职务犯罪。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分则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的“职务侵占罪”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的“挪用资金罪”以及第八章规定的“贪污贿赂罪”第九章规定的“渎职罪”等也都详细的规定了职务犯罪,从古到今职务犯罪都不曾中断。

到了今天,随着市场经济的飞速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在一定程度上有了很大的提高,但职务犯罪案件并没有因此而减少,反之如雨后春笋般突飞猛进的增加,达到了触目惊心的地步。

一、;职务犯罪的概念.构成(一)职务犯罪的概念; 关于职务犯罪的概念,我国刑法界尚无统一认识。

长期以来,我国刑法界局限于我国现行刑法的立法体例,把它视为刑法分则第八章的同义语。

随着职务犯罪本身的发展和理论界对职务犯罪问题研究的深入,刑法界对职务犯罪的概念问题做了大量的新的探索,纵观各种观点,大体上有五种定义:; 1、职务犯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和工作上的便利条件进行犯罪,或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2、职务犯罪是公职人员违背职业道德,故意或者过失实施的与其职务活动有密切联系的各种犯罪的总称。

; 3、职务犯罪是指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权或违背职责的一类犯罪。

; 4、职务犯罪是国家工作人员在职务活动中所形成的各种犯罪的总称,包括法律所规定的需要国家工作人员身份才能构成的犯罪以及与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权有关的其他犯罪。

; 5、职务犯罪,是指具备一定职务身份的人故意或过失实施与其职务之间有必然联系的,触犯刑律应受刑罚惩罚的各种行为的总称。

; 这五种定义都在不同的层面揭示了职务犯罪某些方面的特征,但是仍然很不完善。

第一种定义仅把犯罪主体限于国家工作人员,未免失之过窄,职务犯罪的主体已延伸至其他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

另外该定义将职务犯罪界定为“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将犯罪客体规定为国家和人民利益不能区别于其他类型的犯罪。

第二种定义仅仅把职务犯罪的本质规定为违反职业道德是不准确的,职业道德是各行各业的工作人员都须遵守的,以此来作为职务犯罪的本质,显然不能使职务犯罪区别于其他类型的犯罪,并且很多职务犯罪的产生并不是因为职业道德不高所致的,如厂矿重大责任事故罪,过失职务罪。

另外“与其职务活动有密切关系”一语过于抽象和笼统,对于什么样的关系才能成为密切关系难以把握。

第三种定义过于简单,对职务犯罪的内涵未能完整准确地揭示。

第四种定义只是在语义上解释了职务犯罪名词的含义,不符和逻辑学对概念的要求,是一个无效的概念。

第五种定义虽然揭示了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但未能准确地揭示职务犯罪所侵犯的社会关系的本质,并且套用了犯罪概念的内容,在逻辑上出现了循环定义的错误。

其次要给职务犯罪下一个全面的准确的概念,还必须分析职务犯罪本身所具有的特征:第一,它是特殊主体实施的一种犯罪,它要求行为人具有某种特定的身份资格;第二,它是一种发生在职务活动中,并且行为本身与职务活动有关的犯罪;第三,它是一种严重违背职责要求,侵犯国家对社会生活和对公务管理职能的行为。

; 根据以上的分析,我认为职务犯罪的概念是:具有法定职责的公务人员,违反职责义务,故意或过失地侵犯国家管理社会生活和管理公务活动,致使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各种犯罪行为的总称。

这一概念不仅指出了职务犯罪的主要内容,是故意或过失地侵犯国家两种管理职能的行为,并且指出了构成职务犯罪的主观状态的两种形式,即故意和过失。

最重要的是指明了职务犯罪的本质是同时侵犯了国家管理社会生活和管理公务的双重职能,其他类型的犯罪只能侵犯这双重职能的某一方面。

只有职务犯罪才能有主体的一个行为侵犯国家的这双重管理职能。

;(二)职务犯罪的构成职务犯罪作为犯罪的一类形态,不仅具有一切犯罪所应具备的共同要件,而且在犯罪主体.犯罪客体.犯罪的主观方面.犯罪的客观方面都有自己的特点。

以犯罪构成理论为基础,具体深入的研究职务犯罪的构成要件,从理论上掌握这类犯罪构成的特点,对于正确认定和处理各种具体的职务犯罪具有重要的意义。

; 1、职务犯罪的客体; 犯罪客体是反映犯罪本质特征的构成要件,正确认识职务犯罪的本质特征,有助于人们深刻地认识职务犯罪的本质及其社会危害,并科学的划分职务犯罪的种类和范围。

; 按照传统的观点,职务犯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

这种观点随着对职务犯罪研究的深入,已经越来越受到人们的诘难。

把职务犯罪的客体定为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就意味着职务犯罪只能发生在国家机关内。

但是我国职务犯罪的主体范围在不断扩大,已经远远超过国家机关所能涉及的范围。

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是不能包容和对应于职务犯罪主体活动范围的。

职务犯罪领域已远远超过国家机关活动的领域,在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中都出现了职务犯罪现象,而这些单位的活动实现的并不是国家机关的活动。

因此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不宜作为职务犯罪的同类客体。

; 职务犯罪之所以呈现出复杂的形态,其原因就是职务犯罪所分割的社会关系是多重的、复杂的。

作为职务犯罪的同类客体,它一方面要能说明职务犯罪的本质特征,已区别于其他类型的犯罪;另一方面,职务犯罪的客体必须能涵盖所有的职务犯罪。

据此两项要求职务犯罪的同类客体应表述为:侵犯国家管理社会和管理公务活动的职能。

从本质上讲,职务犯罪所侵犯的是公共权利实现的可能性,而公共权利是国家用以管理社会生活的一种工具,是管理职能实现的前提。

任何职务犯罪无论其具体的表现如何,从根本上讲,同时侵犯国家的这两种管理职能,并因此造成国家和人民利益的损失。

因此,国家管理社会生活和管理公务活动的职能必须成为各种职务犯罪所侵犯的共同客体。

; 职务犯罪不仅有作为一类犯罪所具有的共同客体,而且每一类职务犯罪都有自己的相同或相似的同类客体,此外,每一种职务犯罪都是具体的。

因此,每一种具体的职务犯罪所侵犯的客体也都是具体的、特定的。

因而,职务犯罪的客体除了上述的两个层次之外,同时还有各种具体的职务犯罪所特有的、特定的直接客体。

如非法剥夺宗教信仰自由罪,所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徇私舞弊所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等。

; 2、职务犯罪的客观方面; 职务犯罪不仅涉及的领域是极其广泛的,而且各种职务犯罪在客体上的表现形式也是多种多样的,犯罪行为与行为人的职务或职务活动密切相关,这是职务犯罪客观方面的共性,根据各种具体职务犯罪的宏观上的表现及其犯罪行为与职务相联系的不同形式,职务犯罪的客观方面的表现形式主要有:;(1)利用职权上的便利,违反职责义务,以权谋私的行为,如贪污罪,受贿罪等。

;(2)滥用职权,实施侵犯国家或人民利益以及公民的合法权益的行为,如刑讯逼供罪,报复陷害罪,私放罪犯罪等。

;(3)玩忽职守.不履行职责义务,给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如玩忽职守罪,过失泄露国家重大机密罪等。

; 职务犯罪的客观方面既可由作为构成,也可以由不作为构成。

前者指行为人的积极利用其职权实施犯罪,后者则是指行为人有为特定的行为职责义务,而行为人消极的不履行其职责义务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在犯罪构成理论中,作为和不作为是行为的不同表现形式,并不影响职务犯罪的成立。

此外,在某些职务犯罪中,危害行为的结果或情节是否严重,对于具体的职务犯罪的成立具有决定的意义。

例如:我国现行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由于玩忽职守,只有“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才构成犯罪,否则不构成犯罪,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泄露国家重要机密只有“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

; 3、职务犯罪的主体; 关于职务犯罪的主体问题,传统的观点认为是国家工作人员,这一观点不仅引起了刑法界的质疑,全国人大常委会陆续颁布的一些补充规定,对职务犯罪的主体范围作了扩大解释,补充了许多新的内容,这也说明“国家工作人员”的概念已不能涵盖职务犯罪的全部主体。

根据我国现行的刑事立法的规定,职务犯罪的主体,有以下七种人员构成:(1)国家工作人员(2)司法工作人员(3)邮电工作人员(4)现役军人(5)集体组织工作人员(6)其他经手管理公共财物的人员(7)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

上述的规定较之刑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更为详细.具体,但仍然未从根本上科学地解决职务犯罪的主体问题,难以把握其确切的含义范围。

; 我们应将职务犯罪的主体界定为国家公务人员。

国家公务人员概念清楚,内涵确定,既克服了工作人员概念失之笼统的缺陷,又不至于像公务员的概念那样把职务犯罪的主体范围限得过于狭小。

公务人员是一个极其广泛的概念,凡是依据法定程序,或是基于一定法定事实而从事公务活动的人均为公务人员。

公务不仅应包括一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公有制企业.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企业和私营企业的管理活动亦应视为公务活动。

; 职务犯罪是典型的身份犯罪,不同的身份在犯罪行为过程中的作用,决定着具体职务犯罪的定罪和量刑。

据此,将职务犯罪的主体划分为以下几类型:(1)主体具备一定的公务人员的身份,是职务犯罪的构成要件,无特定的身份者不能单独构成该种犯罪。

在这类犯罪中,主体的职务身份是定罪的身份。

例如,玩忽职守罪的主体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非国家工作人员不能单独构成此罪。

(2)主体具备一定的公务身份不影响定罪但是影响量刑的。

这类犯罪主要是一般主体和特殊主体都可以构成,但具备一定的职务身份的公务人员利用职务上便利实施这种犯罪的,法律明文规定对其从重处罚。

如走私罪,刑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走私.投机倒把罪的,从重处罚。

”(3)职务犯罪的构成要求主体具备一定职务身份,但是不具备一定职务身份的主体也可以构成该罪的立法的倾向性在于打击具备职务身份的主体犯此罪,对于不具备身份的主犯此罪,也应予以处罚,但在量刑时应当适当从轻。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