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卫生高层次创新人才培养工程实施办法.doc
浙江省新一轮卫生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实施办法

浙江省新一轮卫生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实施办法一、总贝y第一条为培养政治素质好、业务水平高、创新创业能力强的高层次卫生人才队伍,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的有关要求,在“ 325卫生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基础上,组织实施新一轮卫生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简称“ 551卫生人才培养工程”),即在五年内全省分批培养50名领军人才、500名创新人才、1000名医坛新秀。
到2025年, 实现卫生行业高层次人才数量倍增、质量明显提升、结构全面优化、发展平台有效构建的目标。
为确保551卫生人才培养工程有效实施,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本原则:1.能力与业绩导向。
遵循人才成长规律,克服唯学历、唯资历、唯论文的倾向,突出品德、能力、业绩导向,注重标志性成果质量、贡献和价值。
2•学术与临床并进。
探索建立人才分类评价和支持机制,对科研学术、临床医疗、技术研发等不同类型人才采用不同指标体系,建立协同创新的人才培养模式。
3.重点与均衡协调。
按照重点与普惠兼顾的要求,统筹幵展全省各类人才培养,分类安排、分层实施,充分挖掘人才、高效培养人才、合理使用人才。
4.质量与效果共赢。
把质量优先贯穿到人才培养、使用、评价等全过程,注重产出效益,实行更加务实、幵放的人才政策,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和资金绩效水平。
第三条为加强组织领导,省卫生健康委、省财政厅等部门成立551 卫生人才培养工程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卫生健康委科教处和组织人事处。
二、选拔程序第四条551卫生人才培养工程每年组织选拔一次,每次选拔领军人才培养对象10名,创新人才培养对象100名,医坛新秀培养对象200 名。
第五条申报条件申报551卫生人才培养工程的对象须为我省卫生健康系统在职专业技术人员,具有坚定的政治立场和理想信念,良好的科学品德和职业道德,较强的专业水平和业务能力。
(一)领军人才培养人选:具有正高级职称(含特聘),年龄在55 周岁以下,长期在本专业领域潜心实践和研究,学术造诣深厚,具有较高知名度并受到同行广泛认可。
浙江省卫生计生委关于2013年度省卫生领军人才、医坛新秀培养对象填报《培养计划任务书》的通知

浙江省卫生计生委关于2013年度省卫生领军人才、医坛新秀培养对象填报《培养计划任务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4.03.30•【字号】浙卫人[2014]4号•【施行日期】2014.03.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浙江省卫生计生委关于2013年度省卫生领军人才、医坛新秀培养对象填报《培养计划任务书》的通知(浙卫人〔2014〕4号)有关市卫生局(卫生计生局)、委直属单位、高等医学院校及附属医院:根据《浙江省卫生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实施办法》(浙卫发〔2013〕1号)等文件精神,列入2013年度省卫生领军人才、医坛新秀培养对象的人员须签订《培养计划任务书》。
为做好此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填报要求培养对象应结合自身实际,对照《浙江省卫生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实施办法》、《浙江省卫生高层次人才培养对象培养期满考核指标(试行)》、《浙江省卫生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结合原《申报书》内容,认真填写《培养计划任务书》。
其中预决算编报(记录)表本次只填写2014年度资金预算数,科目支出比例严格按资金管理要求执行。
《培养计划任务书》模板见附件。
二、填报程序本次《任务书》填报采用网络和纸质相结合的方式。
培养对象登陆浙江卫生信息()“专题频道”中“卫生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用个人身份证账号和密码登陆后在线填写《培养计划任务书》。
《培养计划任务书》提交后,由所在单位、主管单位(设区市卫生局、委直属单位、高等医学院校)和省卫生计生委分别进行网上审核。
省卫生计生委网上审核通过后,请培养对象在线打印《培养计划任务书》纸质版并提交所在单位、主管部门盖章。
三、填报时间培养对象网上填报、所在单位网上审核截止时间2014年4月21日,主管单位网上审核截止时间2014年4月23日。
纸质任务书在线打印时间2014年4月28日-4月30日。
学校关于印发高层次人才梯队培养计划实施办法的通知

学校关于印发高层次人才梯队培养计划实施办法的通知浙教院〔2008〕100号浙江教育学院关于印发高层次人才梯队培养计划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学院、部门、直属单位:现将《浙江教育学院高层次人才梯队培养计划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九月九日浙江教育学院“高层次人才梯队培养计划”实施办法为实施人才强校战略,培养一批国内有影响、达到省内领先水平的学科带头人和一批具有创新能力、发展潜力的中青年学术骨干,形成一批优秀创新团队,使我校高层次人才梯队的培养与教育部“高层次创造性人才计划”、浙江省“新世纪151人才工程”以及省高校中青年学科带头人的培养工作相衔接,优先做好人才储备,全面推进人才队伍建设。
根据《浙江教育学院2008-2010年人才队伍建设发展规划》,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总体目标高层次人才培养共分四个梯队:第一梯队为入选省部级及以上人才工程(不含省“151”人才工程第三层次人选,下同)和省高校中青年学科带头人;第二梯队为校级中青年学科带头人和校级教学名师;第三梯队为校级优秀中青年骨干教师;第四梯队为院级优秀青年教师。
通过选拔和培养,到2010年,力争使学校拥有5名省级中青年学科带头人、10名校级学科带头人和校级教学名师、20名校级优秀中青年骨干教师和50名院级优秀青年教师。
二、培养周期培养期为四年。
动态管理,二年进行一次中期考核,四年进行一次期满考核。
三、选拔条件(一)省部级及以上人才工程和省高校中青年学科带头人选拔条件按省人事厅、省教育厅有关文件要求。
(二)校级中青年学科带头人选拔条件1.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热爱教育事业,德才兼备,为人师表,有强烈的事业心和奉献精神。
2.在教学科研第一线工作,具有教授或副教授专业技术职务,年龄45周岁以下(以申报当年1月1日为限,下同)。
3.学风端正,治学严谨,有较强的开拓创新精神;善于团结协作,具有组织带领学科梯队建设的能力。
4.已系统熟练地讲授过两门及以上课程(其中一门为专业课),教学工作、教学改革或实验室建设等方面成绩突出。
2024年卫技人才引进和培育实施意见

2024年卫技人才引进和培育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科教兴医、人才强卫”战略,大力引进和培育卫技人才,建设一支高素质专业化医疗卫生人才队伍,推进我县卫生健康事业高质量发展,为“健康”建设提供坚实的医疗卫生人才保障,现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以提高人民健康水平为宗旨,以优化卫技人才结构和发展环境为主线,扎实推进人才引进和培育工作。
二、引进原则(一)专业对口、按需引进的原则。
(二)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
(三)适当储备、长远发展的原则。
三、引进对象临床医学类、公共卫生与预防医学类及中医学和中西医结合类或其他紧缺急需专业卫技人才。
四、引进条件(一)基本条件1.遵纪守法,学风正派,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没有医德医风方面的不良记录;2.符合学科和专业发展需要,能胜任应聘岗位;3.具有团队意识和合作精神;4.身心健康。
(二)界定条件1.省级及以上高层次卫技人才须具备以下条件之一:(1)国家卫生健康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2)省级及以上名医;(3)省级及以上重点学科带头人;(4)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在省级以上三级甲等医院从事本专业工作10年及以上,所在科室须为省级重点专科,聘任正高职称2年及以上或为硕、博士生导师;(5)担任省级医学会、中医药学会、中西医结合学会、预防医学会以及各专科分会副主任委员或以上学术职务者。
2.地市级高层次卫技人才须具备以下条件之一:(1)地市级名医;(2)地市级重点学科带头人;(3)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并在地市级三级甲等医院从事本专业工作10年及以上,聘任正高职称2年及以上或聘任本专科副高职称5年及以上的卫技人才;或具有高级职称的博士研究生;(4)具有三级医院工作经历的,担任地市级医学会、中医药学会、中西医结合学会、预防医学会以及各专科分会副主任委员或以上学术职务者。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新一轮卫生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实施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新一轮卫生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11.26•【字号】浙卫发〔2019〕58号•【施行日期】2020.01.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浙江省卫生健康委、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新一轮卫生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实施办法的通知浙卫发〔2019〕58号各市卫生健康委、财政局,高等医学院校及附属医院,省卫生健康委直属各单位:现将《浙江省新一轮卫生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浙江省财政厅2019年11月26日浙江省新一轮卫生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实施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培养政治素质好、业务水平高、创新创业能力强的高层次卫生人才队伍,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的有关要求,在“325卫生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基础上,组织实施新一轮卫生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简称“551卫生人才培养工程”),即在五年内全省分批培养50名领军人才、500名创新人才、1000名医坛新秀。
到2025年,实现卫生行业高层次人才数量倍增、质量明显提升、结构全面优化、发展平台有效构建的目标。
为确保551卫生人才培养工程有效实施,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本原则:1.能力与业绩导向。
遵循人才成长规律,克服唯学历、唯资历、唯论文的倾向,突出品德、能力、业绩导向,注重标志性成果质量、贡献和价值。
2.学术与临床并进。
探索建立人才分类评价和支持机制,对科研学术、临床医疗、技术研发等不同类型人才采用不同指标体系,建立协同创新的人才培养模式。
3.重点与均衡协调。
按照重点与普惠兼顾的要求,统筹开展全省各类人才培养,分类安排、分层实施,充分挖掘人才、高效培养人才、合理使用人才。
4.质量与效果共赢。
把质量优先贯穿到人才培养、使用、评价等全过程,注重产出效益,实行更加务实、开放的人才政策,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和资金绩效水平。
浙江省卫生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卫生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实施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卫生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卫生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卫生厅,浙江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3.01.11•【字号】浙卫发[2013]1号•【施行日期】2013.01.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种植业正文浙江省卫生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卫生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实施办法的通知(浙卫发[2013]1号)各市卫生局、财政局,高等医学院校及附属医院,厅直属各单位:现将《浙江省卫生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卫生厅浙江省财政厅2013年1月11日浙江省卫生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实施办法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省第十三次党代会精神,进一步加强我省卫生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充分发挥高层次人才在卫生事业科学发展中的引领和支撑作用,根据卫生部《医药卫生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2010-2020年)》、《浙江省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浙江省卫生人才发展“十二五”及2020年中长期规划》,决定实施浙江省卫生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至2020年选拔培养30名卫生领军人才、200名卫生创新人才、500名医坛新秀,简称325卫生人才工程。
为确保工程的顺利有效实施,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牢固树立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的理念,创新人才培养体制机制,加大投入保障,完善培养措施,营造人才健康成长的良好氛围,加快培养造就一支引领学科发展、勇于实践创新、富有发展潜力的卫生高层次人才队伍,着力提高我省医疗卫生技术水平和综合实力,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推进“健康浙江”战略,提供可持续、强有力的人才保证。
(二)基本原则--以用为本,突出重点。
遵循卫生人才成长发展规律,坚持以用为本,立足临床医疗、公共卫生、中医药等领域,围绕优势学科和紧缺专业,培养造就一批创新型、技术型服务于一线的高层次人才。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中共浙江省委员会•【公布日期】2004.12.18•【字号】浙委办[2004]75号•【施行日期】2004.12.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浙委办[2004]75号2004年12月18日)一、加强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的指导思想和目标要求加强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管人才原则,按照科学发展观、人才观的要求,紧紧围绕省委、省政府深入实施“八八战略”、全面建设平安浙江和大力实施“人才强省”战略,把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全面发展作为根本出发点,紧紧抓住培养、吸引、使用三个环节,突出培养造就优秀学术技术带头人和创新型、复合型、国际型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这个重点,努力建设一支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队伍。
今后一个时期,我省加强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的工作目标是:到2010年,全省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达到25万人;在重点学科和优势产业领域中培养造就一批在全国有影响力的学术技术带头人和创新团队;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的培养、引进、使用机制进一步完善,创新创业环境全面优化;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对科技进步、产业升级、文化繁荣、社会进步等方面的推动作用明显增强;基本形成一支数量可观、门类齐全、结构合理、素质优良,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相匹配的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队伍。
二、完善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培养、选拔机制加快培养造就学术技术带头人和创新团队。
深入推进“新世纪151人才工程”。
进一步完善选拔和管理办法,落实加强综合素质培养的措施,优化队伍结构。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浙江省卫生健康现代化建设的实施意见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浙江省卫生健康现代化建设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03.31•【字号】浙政办发〔2023〕25号•【施行日期】2023.03.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健康促进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浙江省卫生健康现代化建设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3〕25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省第十五次党代会精神,全面推进卫生健康现代化建设,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把保障人民健康放在优先发展的战略位置,聚焦“病有良医”“幼有善育”“老有康养”,以高质量发展为首要任务,以缩小城乡、区域、人群健康差距为主攻方向,以科技、人才、创新为核心驱动,全面推进卫生健康现代化建设,为实现“两个先行”提供有力健康支撑。
到2027年,基本实现卫生健康现代化,健康服务体系全域均衡、优质健康服务全程贯通、健康生活全民优享,人民更加健康长寿,主要健康发展指标全国领先、达到高收入国家水平。
二、重点任务(一)实施全民健康促进行动。
1.打造健康中国省域示范区。
完善健康浙江建设工作推进机制,把健康融入所有政策,推进健康城市、健康促进县(区)建设,探索开展公共政策、重大工程项目等健康影响评价,培育200个健康浙江行动省级样板。
2.健全城乡居民健康体检制度。
加强城乡居民免费健康体检经费保障,优化体检项目,年体检人数达到1000万以上。
建设推广“浙里健康e生”等应用,集成疾病诊疗、医学检查检验、健康管理等全量数据,居民电子健康档案开放率达到90%。
3.完善慢性病早筛早诊早治制度。
加强慢性病综合防控示范区建设,全面推进高血压、糖尿病等重点慢性病全周期管理。
持续推进妇女“两癌”和重点人群结直肠癌、慢阻肺等筛查干预。
探索开展重点人群肺癌、上消化道癌、肝癌、前列腺癌等筛查干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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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卫生高层次创新人才培养工程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大力实施人才强省和卫生强省战略,加快推进我省卫生领域知识创新和技术创新,努力培养一支高层次创新人才队伍,促进我省卫生事业又快又好发展,根据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卫生系统人才工作的意见》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卫生高层次创新人才(以下简称高层次创新人才)”是指具有推动我省医学学科发展的创新能力,并在复杂疑难疾病的救治、重大疾病的预防控制、中医药的继承发展等工作中,取得显著绩效并有希望成为浙江省特级专家、长江学者、省级以上重点学科带头人等的在国内外具有一定知名度的高层次人才。
第三条高层次创新人才培养工程5年为一培养周期,每两年选拔一次,每次不超过20人。
第四条省卫生厅成立“浙江省卫生高层次创新人才培养工程”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厅领导小组),厅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卫生厅人事处,负责有关工作的组织实施与日常管理。
第二章选拔原则、范围与条件
第五条高层次创新人才培养工程的组织实施,坚持以人为本、鼓励创新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保证质量、宁缺勿滥的原则。
第六条高层次创新人才培养对象的选拔面向全省卫生行业内医疗、预防、保健、科研、教学及中医药等领域工作的正式在职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两院院士、浙江省特级专家、长江学者及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不参与选拔。
第七条高层次创新人才培养对象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热爱祖国,遵纪守法,恪守科学道德,有严谨的治学态度、强烈的事业心和开拓创新精神;
(二)在卫生行业第一线工作,业务熟练,技术精湛,有较大的发展潜力;
(三)具有坚实的理论基础和较强的创新能力,了解本专业或领域研究进展和前沿动态,对本专业及学科某一领域的发展和学术研究有独创性构想;
(四)研究项目能填补国内、省内空白,研究方法有独创性,有望取得原始创新性成果;
(五)近5年内作为主要完成人承担厅局级(排名前2位)、省部级(排名前3位)及以上科研课题2项及以上;
(六)年龄在45周岁以下,一般应具有博士学位和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身体健康。
第八条高层次创新人才培养对象还必须同时具备以下2项及以上条件(均须在近5年内完成):
(一)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厅局级、省部级及以上科技成果奖励2项及以上;
(二)在国内核心期刊或国外有影响的专业SCI期刊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正式发表论著2篇及以上;
(三)作为编委正式出版过医学专著、论著1部及以上;
(四)参与全国统编高等医学院校教材1部及以上;
(五)获国家发明专利、新药证书或保健食品文号等1项及以上。
第三章选拔程序
第九条申报者填写《浙江省卫生高层次创新人才培养对象申报书》,并将有关证明材料的附件,报送所在单位初审。
第十条所在单位对申请者申报材料的科学性与真实性进行认真审核,如实填写单位审核意见并作出单位承诺,报送上一级卫生行政和有关部门。
第十一条市卫生局、高等医学院校、厅直属有关单位负责初选工作,择优报送厅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二条厅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资格复审,并负责组织国内、省内知名专家进行遴选。
第十三条遴选后名单经厅领导小组审定,确定人选由省卫生厅发文公布。
第四章经费管理
第十四条省卫生厅设立“浙江省卫生高层次创新人才培养工程”专项经费,对入选的高层次创新人才培养对象每年资助8万元(5年为40万元),所在单位按1:1比例经费配套。
第十五条资助经费主要用于高层次创新人才培养对象的科研活动、学科建设、各种业务培训、学术交流与研修、出国深造、国际科技合作等方面,但不包括科研仪器等设备的购置。
第十六条专项经费应纳入单位预算管理,单独设帐、专项核算、专款专用、严禁挪用(具体管理办法另发)。
因培养对象或所在单位的原因中断培养的,由培养对象所在单位负责退还省卫生厅已拨款项。
第五章管理与考核
第十七条省卫生厅对高层次创新人才培养对象采用“3+2”培养模式,培养对象每年向厅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年度工作报告。
3年后经厅领导小组办公室期中考核,绩效突出者,可转入后2年的培养资助;绩效不显著者则取消下一阶段的资助。
第十八条高层次创新人才培养对象在期中考核时须提交包括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在SCI杂志的专业论文1篇、作为第一负责人承担的省部级课题1项及以主编或副主编正式出版的专业论著1部等的业绩材料及证明。
第十九条高层次创新人才培养对象在培养期满时须提交包括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在SCI杂志的专业论文2篇、作为第一负责人承担的省部级课题2项、以主编或副主编正式出版的专业论著2部、作为第一负责人获省部级科技进步二等奖及
以上奖项或国家发明专利等1项,以及担任省级学会及以上专业学术机构下属相关专业委员会委员以上学术职务等的业绩材料及证明。
第二十条高层次创新人才培养对象所在单位和上级主管部门要关心、爱护、支持高层次创新人才培养对象,要积极为他们在科研工作、深造学习、生活等方面创造有利条件和机会,为他们更好地发挥作用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第二十一条省卫生厅与有关部门积极沟通协调,在教学、科研、医疗等方面为高层次创新人才培养对象在科研立项、学术研究、学科建设、成果奖励等方面优先予以支持。
对符合有关条件的,在选拔省特级专家、卫生部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教育部长江学者、人事部百千万人才工程等方面优先予以推荐。
第二十二条省卫生厅对高层次创新人才培养对象实行动态管理,对经考核没有突出业绩和成果者,及时予以调整,建立优胜劣汰机制;对弄虚作假、丧失或违背学术研究所必备的政治条件和道德标准的,随时给以淘汰,并由所在单位负责退还省卫生厅已拨款项。
第二十三条高层次创新人才培养对象提交的在培养期内发表的相关论文、论著及取得的成果等,须注明培养对象的申报单位及受“浙江省卫生高层次创新人才培养工程项目”资助(英文为:Sponsored by Zhejiang Provincial Program for the Cultivation of High-level Innovative Health talents)字样。
第二十四条培养期满,厅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专家对高层次创新人才培养对象进行综合考核评估,对达到培养目标的颁发《浙江省卫生高层次创新人才证书》,对成绩显著的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各市卫生局、高等医学院校及厅直属有关单位可结合本地区、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卫生人才培养计划,并报厅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浙江省卫生厅人事处负责解释。
主题词:卫生人才培养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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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卫生厅办公室 2006年8月7日印发。